一起讀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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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稿 #頭粉搶先看

昨天的憲法判決雖然只處理了8位聲請人,實際上大法官做了2500次的裁判憲法審查,但並沒有表明他的標準是什麼。

這次的憲法判決的釋憲標的,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級毒品最常見的是海洛英,但條文不管販賣、運輸的量多少,最低的法定刑就是無期徒刑。這個問題並不是第一次來到大法官,476號解釋就曾經針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前身「肅清煙毒條例」相同的規定,作出合憲解釋。最新的憲法判決,大法官則做出違憲解釋,變更了先前的見解。

判決主文說:「惟對諸如無其他犯罪行為,且依其販賣行為態樣、數量、對價等,可認屬情節極為輕微,顯可憫恕之個案,縱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仍嫌情輕法重,致罪責與處罰不相當。」

這種情況下,憲法判決多給了一次減刑機會。

依照刑法第65條第2項:「無期徒刑減輕者,為二十年以下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透過刑法第59條規定,以及大法官額外多給的一次減刑規定,可以減刑到7年半以上的有期徒刑。

大法官並要求有關機關,進行修法。修法完成前,如果遇到符合上面講的情況,可以在刑法第59條以外,多減刑一次。

不過,這次的聲請人並不是只有判決上出現的那8位被告,在大法官依照憲法訴訟法規定公開聲請書後,灌進2500份聲請書。但大法官陸續做出不受理裁定,並沒有納入最後的憲法判決中。

換言之,這2500人已經被大法官做出審查,認為不符合上述:無其他犯罪、情節極為輕微、顯可憫恕這三個要件,而被不受理。黃昭元大法官在意見書中,稱之為「少見的憲法判決大屠殺」。

但大法官不受理的裁定中,主要是以「難謂已具體指摘」的例稿方式回應,並沒有表示具體的認定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