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讀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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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在這次憲法判決,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在符合三個要件的情況下,可以額外獲得一次減刑:
第一,無其他犯罪。
第二,情節極為輕微、顯可憫恕。
第三,即便用刑法第59條減刑,仍情輕法重。

大法官講的「無其他犯罪」是什麼意思不是很確定,是本案行為中無其他犯罪,還是不能有過前科、前案紀錄不得而知。

但檢視大法官受理的五位聲請人,都是第一次犯罪的情況,看起來有點像後者。

如果是這樣,就會讓人想起775號解釋累犯案,當時大法官說:「#不分情節,基於累犯者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等立法理由,#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之侵害部分,對人民受憲法第8條保障之人身自由所為限制,#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

結果這次大法官卻採取了被他宣告違憲的「累犯」一樣規範模式,單純用「無其他犯罪」作為可否額外減刑的標準,沒有就其他犯罪情節區分,希望大法官只是沒有在判決書中寫清楚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