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 #跨地区 #跨省通办
【公安部:六项户籍业务今年底将实现“跨省通办”】
在今天(5月10日)的新闻发布会上,公安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在今年年底前,6项户籍业务将在全国范围内实现“跨省通办”。
按照计划安排,2021年底前,开具户籍类证明和工作调动户口迁移、大中专院校录取学生户口迁移、大中专学生毕业户口迁移、夫妻投靠户口迁移、父母投靠子女户口迁移等6个事项要在全国范围实现“跨省通办”。在今年6月底前,公安部将组织部分地方先行开展试点,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开实施。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副局长张晓鹏介绍,与此同时,年内公安部治安管理局还将启动异地新生儿入户、异地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等2项高频政务服务“跨省通办”事项的试点工作。
从2014年以来,公安部全力推动了户籍制度改革,截至2020年底,全国14亿人实现户口性质城乡统一,1.1亿流动人口领到居住证,1.2亿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45.4%,户籍制度改革目标任务圆满完成。(中新社)
【公安部:六项户籍业务今年底将实现“跨省通办”】
在今天(5月10日)的新闻发布会上,公安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在今年年底前,6项户籍业务将在全国范围内实现“跨省通办”。
按照计划安排,2021年底前,开具户籍类证明和工作调动户口迁移、大中专院校录取学生户口迁移、大中专学生毕业户口迁移、夫妻投靠户口迁移、父母投靠子女户口迁移等6个事项要在全国范围实现“跨省通办”。在今年6月底前,公安部将组织部分地方先行开展试点,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开实施。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副局长张晓鹏介绍,与此同时,年内公安部治安管理局还将启动异地新生儿入户、异地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等2项高频政务服务“跨省通办”事项的试点工作。
从2014年以来,公安部全力推动了户籍制度改革,截至2020年底,全国14亿人实现户口性质城乡统一,1.1亿流动人口领到居住证,1.2亿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45.4%,户籍制度改革目标任务圆满完成。(中新社)
#人口 #人口普查 #统计 #数据 #七普 #性别 #家庭户 #户籍 #民族 #老龄化 #教育 #城市化 #流动人口
【详讯: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公报摘要】
5月11日发布的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显示,中国总人口为141178万人,与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的133972万人相比,增加7206万人,增长5.38%,年平均增长率为0.53%。
总人口性别比为105.07,与六普持平。
平均每个家庭户的人口为2.62人,比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3.10人减少0.48人。
全国人口中,汉族人口占91.11%;各少数民占8.89%。与六普相比,汉族人口增长4.93%;各少数民族人口增长10.26%。
与六普相比,31个省份中,有25个省份人口增加。人口增长较多的5个省份依次为:广东、浙江、江苏、山东、河南,分别增加21709378人、10140697人、6088113人、5734388人、5341952人。#广东 省达到 126,012,510 人,成为人口最多的省份。
分区域看,与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东部占比重升2.15个百分点,中部占比下降0.79个百分点,西部占比上升0.22个百分点,东北地占比下降1.20个百分点。
0—14岁人口占17.95%;15—59岁人口占63.35%;60岁及以上人口占18.70%,其中65岁占13.50%。与六普相比,0—14岁人口的比重上升1.35个百分点,15—59岁人口的比重下降6.79个百分点,60岁及以上人口的比重上升5.44个百分点,65岁及以上人口的比重上升4.63个百分点。
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人口为218360767人。与六普相比,每10万人中拥有大学文化程度的由8930人上升为15467人;拥有高中文化程度的由14032人上升为15088人;拥有初中文化程度的由38788人下降为34507人;拥有小学文化程度的由26779人下降为24767人。
全国人口中,居住在城镇的人口为901991162人,占63.89%(2020年我国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为45.4%);居住在乡村的人口为509787562人,占36.11%。与六普相比,城镇人口比重上升14.21个百分点。
与六普相比,人户分离人口增长88.52%;市辖区内人户分离人口增长192.66%;流动人口增长69.73%。(国家统计局1、2、3、4、5、6、7、8)
【详讯: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公报摘要】
5月11日发布的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显示,中国总人口为141178万人,与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的133972万人相比,增加7206万人,增长5.38%,年平均增长率为0.53%。
总人口性别比为105.07,与六普持平。
平均每个家庭户的人口为2.62人,比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3.10人减少0.48人。
全国人口中,汉族人口占91.11%;各少数民占8.89%。与六普相比,汉族人口增长4.93%;各少数民族人口增长10.26%。
与六普相比,31个省份中,有25个省份人口增加。人口增长较多的5个省份依次为:广东、浙江、江苏、山东、河南,分别增加21709378人、10140697人、6088113人、5734388人、5341952人。#广东 省达到 126,012,510 人,成为人口最多的省份。
分区域看,与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东部占比重升2.15个百分点,中部占比下降0.79个百分点,西部占比上升0.22个百分点,东北地占比下降1.20个百分点。
0—14岁人口占17.95%;15—59岁人口占63.35%;60岁及以上人口占18.70%,其中65岁占13.50%。与六普相比,0—14岁人口的比重上升1.35个百分点,15—59岁人口的比重下降6.79个百分点,60岁及以上人口的比重上升5.44个百分点,65岁及以上人口的比重上升4.63个百分点。
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人口为218360767人。与六普相比,每10万人中拥有大学文化程度的由8930人上升为15467人;拥有高中文化程度的由14032人上升为15088人;拥有初中文化程度的由38788人下降为34507人;拥有小学文化程度的由26779人下降为24767人。
全国人口中,居住在城镇的人口为901991162人,占63.89%(2020年我国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为45.4%);居住在乡村的人口为509787562人,占36.11%。与六普相比,城镇人口比重上升14.21个百分点。
与六普相比,人户分离人口增长88.52%;市辖区内人户分离人口增长192.66%;流动人口增长69.73%。(国家统计局1、2、3、4、5、6、7、8)
#婚姻登记 #跨地区 #流动人口 #户籍 #居住证 #离婚 #结婚 #统计
【婚姻登记“跨省通办”6月1日起试点推行】
记者19日从民政部获悉,近日,经国务院批准,民政部将在辽宁、山东、广东、重庆、四川实施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在江苏、河南、湖北武汉、陕西西安实施结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试点期限为2年,自2021年6月1日起至2023年5月31日止。
根据现行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结婚、离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这一规则的制定固然有着当时的考虑,但在如今看来,将给不少群众带来负担。
民政部数据显示,目前全国婚姻登记机关平均每年办理结婚登记1000万对左右、离婚登记近400万对、补领婚姻登记证400万对左右,直接服务群众近4000万人次。
与之相对的是我国人口流动愈发频繁的现状。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2020年,我国有4.93亿人处于“人户分离”的状态。更值得注意的是,流动人口中15岁至35岁的人员占了总量的70%以上。这些人员多为外出打工就业、经商办企业、求学参军人员,适婚人员占绝对比例。按照现行法律规定,流动群体返乡办理婚姻登记必将产生较大的时间、人力、物力和经济成本。
据民政部介绍,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启动后,如一方当事人经常居住地在试点地区,也可在试点地区办理婚姻登记。经常居住地一般是指公民离开户籍地连续居住半年以上的地方,婚姻登记机关的主要认定依据是看是否持有有效居住证。(新华社)
【婚姻登记“跨省通办”6月1日起试点推行】
记者19日从民政部获悉,近日,经国务院批准,民政部将在辽宁、山东、广东、重庆、四川实施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在江苏、河南、湖北武汉、陕西西安实施结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试点期限为2年,自2021年6月1日起至2023年5月31日止。
根据现行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结婚、离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这一规则的制定固然有着当时的考虑,但在如今看来,将给不少群众带来负担。
民政部数据显示,目前全国婚姻登记机关平均每年办理结婚登记1000万对左右、离婚登记近400万对、补领婚姻登记证400万对左右,直接服务群众近4000万人次。
与之相对的是我国人口流动愈发频繁的现状。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2020年,我国有4.93亿人处于“人户分离”的状态。更值得注意的是,流动人口中15岁至35岁的人员占了总量的70%以上。这些人员多为外出打工就业、经商办企业、求学参军人员,适婚人员占绝对比例。按照现行法律规定,流动群体返乡办理婚姻登记必将产生较大的时间、人力、物力和经济成本。
据民政部介绍,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启动后,如一方当事人经常居住地在试点地区,也可在试点地区办理婚姻登记。经常居住地一般是指公民离开户籍地连续居住半年以上的地方,婚姻登记机关的主要认定依据是看是否持有有效居住证。(新华社)
#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 #军事设施保护法 #军事禁区 #应急救援 #解放军 #名誉 #户籍 #军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军人地位和合法权益,激励军人履行职责使命,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促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三十二条 军人的荣誉和名誉受法律保护。
军人获得的荣誉由其终身享有,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诋毁、贬损军人的荣誉,侮辱、诽谤军人的名誉,不得故意毁损、玷污军人的荣誉标识。
第六十二条 侵害军人荣誉、名誉和其他相关合法权益,严重影响军人有效履行职责使命,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诋毁、贬损军人荣誉,侮辱、诽谤军人名誉,或者故意毁损、玷污军人的荣誉标识的,由公安、文化和旅游、新闻出版、电影、广播电视、网信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理;造成精神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新华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第十三条...因军事设施建设需要划定或者调整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范围的,应当在军事设施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完成。但是,经战区级以上军事机关批准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军事设施管理单位不得将军事设施用于非军事目的,但因执行应急救援等紧急任务的除外。
内详👉(新华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军人地位和合法权益,激励军人履行职责使命,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促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三十二条 军人的荣誉和名誉受法律保护。
军人获得的荣誉由其终身享有,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诋毁、贬损军人的荣誉,侮辱、诽谤军人的名誉,不得故意毁损、玷污军人的荣誉标识。
第六十二条 侵害军人荣誉、名誉和其他相关合法权益,严重影响军人有效履行职责使命,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诋毁、贬损军人荣誉,侮辱、诽谤军人名誉,或者故意毁损、玷污军人的荣誉标识的,由公安、文化和旅游、新闻出版、电影、广播电视、网信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理;造成精神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新华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第十三条...因军事设施建设需要划定或者调整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范围的,应当在军事设施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完成。但是,经战区级以上军事机关批准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军事设施管理单位不得将军事设施用于非军事目的,但因执行应急救援等紧急任务的除外。
内详👉(新华社)
#浙江 #共同富裕 #橄榄型 #户籍 #收入分配 #转移支付 #过高收入 #农民工 #教育 #房地产 #租房 #碳排放权
【0610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意见】
(四)发展目标
到2025年,浙江省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取得明显实质性进展。经济发展质量效益明显提高,人均地区生产总值达到中等发达经济体水平,基本公共服务实现均等化;城乡区域发展差距、城乡居民收入和生活水平差距持续缩小,低收入群体增收能力和社会福利水平明显提升,以中等收入群体为主体的橄榄型社会结构基本形成,全省居民生活品质迈上新台阶;国民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达到新高度,美丽浙江建设取得新成效,治理能力明显提升,人民生活更加美好;推动共同富裕的体制机制和政策框架基本建立,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成功经验。
到2035年,浙江省高质量发展取得更大成就,基本实现共同富裕。人均地区生产总值和城乡居民收入争取达到发达经济体水平,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程度更高,收入和财富分配格局更加优化,法治浙江、平安浙江建设达到更高水平,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明显提高,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全面提升,共同富裕的制度体系更加完善。
(九)推动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创造公平就业环境,率先消除户籍、地域、身份、性别等影响就业的制度障碍,深化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推动劳动者通过辛勤劳动提高生活品质。...
(十)不断提高人民收入水平。...健全工资合理增长机制,完善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合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落实带薪休假制度。...
(十二)完善再分配制度。支持浙江在调节收入分配上主动作为,加大省对市县转移支付等调节力度和精准性,合理调节过高收入。....
(十五)率先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切实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逐步实现随迁子女入学待遇同城化...
(十六)持续改善城乡居民居住条件。...对房价比较高、流动人口多的城市,土地供应向租赁住房建设倾斜,探索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和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建设租赁住房,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加快完善长租房政策,使租购住房在享受公共服务上具有同等权利。...
(二十二)全面推进生产生活方式绿色转型。...推进排污权、用能权、用水权市场化交易,积极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内详👉(新华社)
【0610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意见】
(四)发展目标
到2025年,浙江省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取得明显实质性进展。经济发展质量效益明显提高,人均地区生产总值达到中等发达经济体水平,基本公共服务实现均等化;城乡区域发展差距、城乡居民收入和生活水平差距持续缩小,低收入群体增收能力和社会福利水平明显提升,以中等收入群体为主体的橄榄型社会结构基本形成,全省居民生活品质迈上新台阶;国民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达到新高度,美丽浙江建设取得新成效,治理能力明显提升,人民生活更加美好;推动共同富裕的体制机制和政策框架基本建立,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成功经验。
到2035年,浙江省高质量发展取得更大成就,基本实现共同富裕。人均地区生产总值和城乡居民收入争取达到发达经济体水平,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程度更高,收入和财富分配格局更加优化,法治浙江、平安浙江建设达到更高水平,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明显提高,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全面提升,共同富裕的制度体系更加完善。
(九)推动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创造公平就业环境,率先消除户籍、地域、身份、性别等影响就业的制度障碍,深化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推动劳动者通过辛勤劳动提高生活品质。...
(十)不断提高人民收入水平。...健全工资合理增长机制,完善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合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落实带薪休假制度。...
(十二)完善再分配制度。支持浙江在调节收入分配上主动作为,加大省对市县转移支付等调节力度和精准性,合理调节过高收入。....
(十五)率先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切实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逐步实现随迁子女入学待遇同城化...
(十六)持续改善城乡居民居住条件。...对房价比较高、流动人口多的城市,土地供应向租赁住房建设倾斜,探索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和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建设租赁住房,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加快完善长租房政策,使租购住房在享受公共服务上具有同等权利。...
(二十二)全面推进生产生活方式绿色转型。...推进排污权、用能权、用水权市场化交易,积极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内详👉(新华社)
#天津 #高考 #教育 #户籍 #学籍
【天津高考报名条件调整为“户籍+学籍”】
记者从天津市教育招生考试院获悉,《市招委关于天津市普通高考报名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及《〈通知〉的解读》于今日(16日)正式公布。据了解,自2022年普通高考报名(2021年11月初)开始,天津市高考报名条件由单一的“户籍”要求调整为“户籍+学籍”的要求。
根据新的政策,具有天津市常住户籍的应届毕业生在报名参加高考时,须具有天津市高中阶段学校3年学籍并实际就读。对于目前在校的高中阶段学校学生,实行3年过渡政策:报名参加2022年高考的,须具有天津市高中阶段学校高三年级1年学籍并实际就读;报名参加2023年高考的,须具有天津市高中阶段学校高二、高三年级2年学籍并实际就读;报名参加2024年及以后高考的,须具有天津市高中阶段学校3年学籍并实际就读。
同时,天津市明确了过渡政策期间及过渡政策结束后户籍办理的截止时间。对于3年过渡政策期间报名参加2022年、2023年及2024年高考的高中阶段应届毕业生,须于2021年10月31日(含)前取得天津市常住户籍。对于报名参加2025年及以后高考的高中阶段应届毕业生,须于高考前三年的8月31日(含)前取得天津市常住户籍。(中新社)(经济日报)
【天津高考报名条件调整为“户籍+学籍”】
记者从天津市教育招生考试院获悉,《市招委关于天津市普通高考报名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及《〈通知〉的解读》于今日(16日)正式公布。据了解,自2022年普通高考报名(2021年11月初)开始,天津市高考报名条件由单一的“户籍”要求调整为“户籍+学籍”的要求。
根据新的政策,具有天津市常住户籍的应届毕业生在报名参加高考时,须具有天津市高中阶段学校3年学籍并实际就读。对于目前在校的高中阶段学校学生,实行3年过渡政策:报名参加2022年高考的,须具有天津市高中阶段学校高三年级1年学籍并实际就读;报名参加2023年高考的,须具有天津市高中阶段学校高二、高三年级2年学籍并实际就读;报名参加2024年及以后高考的,须具有天津市高中阶段学校3年学籍并实际就读。
同时,天津市明确了过渡政策期间及过渡政策结束后户籍办理的截止时间。对于3年过渡政策期间报名参加2022年、2023年及2024年高考的高中阶段应届毕业生,须于2021年10月31日(含)前取得天津市常住户籍。对于报名参加2025年及以后高考的高中阶段应届毕业生,须于高考前三年的8月31日(含)前取得天津市常住户籍。(中新社)(经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