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鸦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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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狱乌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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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 #连云港 #未成年 #怀孕 #媒人 #彩礼 #童婚 #强奸

【13岁怀孕幼女被两次嫁人 | 妇联回应:原则范围内全力帮扶 | 警方介入

4月26日江苏连云港。

13岁怀孕幼女6万6千元彩礼出嫁,产子后回娘家再嫁其父又获8万8彩礼。

针对此事,连云港某区妇联称将介入调查核实,并在原则范围内全力帮扶。(澎湃新闻 @微博)

父亲、媒人均称不知其年龄。目前刚满15周岁的幼女已育一子经历两段婚姻。警方介入。(澎湃新闻 @微博)

根据最高法此前公告,“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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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 #沈阳 #强奸 #抢劫 #殴打 #未成年 #强迫发生性关系

【0430 警方通报“青年男女遭殴打被迫发生性关系”视频相关警情:刑拘7人

4月30日,沈阳警方通报“青年男女被殴打并强迫发生性关系”视频相关警情,全文如下:

近日,一段青年男女被殴打并强迫发生性关系的视频在网上流传。该视频反映的内容,为我局正在侦办的一起刑事案件。

2021年4月13日17时34分,我局接到110报警称:皇姑区长江街某出租房屋内发生一起刑事案件。我局民警立即赶到现场,经调查发现,被害人于某某(女,14岁)被他人强奸、抢劫。民警当即将现场相关涉案人员带回公安机关审查。

经查,于某某与犯罪嫌疑人姜某某(男,16岁)等人相互认识,姜某某自认为是于某某的男朋友。当日4时许,姜某某听说有其他男子在于某某房间后,纠集多人来到于某某租住的出租房屋,对于某某、李某某(男,17岁)、聂某某(男,18岁)进行殴打,威胁、强迫李某某与于某某发生性关系,并将视频上传至网络,后又强行将于某某微信余额转走,抢走其随身物品。

4月15日至27日,我局已先后对姜某某等7名犯罪嫌疑人依法予以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工作中。(沈阳皇姑公安 @微博)
#王振华 #强奸 #猥亵 #未成年

【王振华猥亵儿童案二审维持原判】

上海二中法院微信公众号消息2021年5月19日,上海二中院依法对被告人王振华、周燕芬猥亵儿童上诉一案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根据两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经合议庭评议,于6月17日当庭对被告人王振华、周燕芬作出判决,以猥亵儿童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振华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周燕芬有期徒刑四年。(界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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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 #龙岩 #长汀 #强奸 #强奸未遂 #强制猥亵 #民警 #警察

【福建通报2名民警强奸妇女案:有期徒刑9年,3人免职,14人党纪政务处份

福建政法委27日通报称“福建省长汀县俩民警酒后违背妇女意愿涉嫌强奸案”中,邹斌盛(长汀县公安局濯田派出所原副所长)因犯强奸罪(未遂)、强制猥亵妇女罪,于2021年5月27日被长汀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年。谢佳成(长汀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文职人员)2021年2月8日涉嫌犯强奸罪,目前福州铁路运输法院正在审理中。长汀县副县长等3人被免职,14人被给予党纪政务处分。(中国日报 @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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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4-19 福建通报:对“两民警酒后涉嫌强奸妇女”展开调查
#最高法 #最高检 #量刑 #缓刑 #强奸 #黑社会

【“两高”明确 对危害严重犯罪从严掌握从宽幅度 对强奸罪从严把握缓刑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联合印发了《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自7月1日起在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全面实施。意见将23种常见犯罪判处有期徒刑的案件纳入规范范围,同时规范罚金、缓刑的适用。

其中明确规定对黑恶势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毒品犯罪、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等危害严重的犯罪,在确定从宽的幅度时应当从严掌握。构成强奸罪的,综合考虑强奸的手段、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从严把握缓刑的适用。(新华社 @微博)
#吴亦凡 #强奸 #性侵 #刑事拘留

【吴亦凡因涉嫌强奸罪被刑事拘留】

针对网络举报的“吴某凡多次诱骗年轻女性发生性关系”等有关情况,经警方调查,吴某凡(男,30岁,加拿大籍)因涉嫌强奸罪,目前已被朝阳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侦办工作正在进一步开展。 ​​​(平安朝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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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7-22 北京警方通报吴亦凡都美竹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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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 #强奸 #家暴 #强奸未遂 #江苏 #宝应

【妻子以丈夫曾强奸岳母未遂起诉离婚被驳?法院:后来已调解离婚】

近日一份离婚判决书在网络广泛传播。其中男方因对女方母亲实施强奸未遂,被判处三年缓刑,但法院认为双方感情并未破裂,男方骚扰、殴打女方及其母亲的主张证据不足遂驳回女方的离婚诉讼请求。

澎湃新闻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该判决书为江苏省宝应县法院2019年的9月17日作出。判决书显示,男方曾于2014年实施强奸岳母未遂,2015年被医院诊断为急性而短暂的××性障碍。

法院作出判决的理由为: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维系应以感情为基础。通过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共同生活多年,育有两名男孩,彼此有深厚的感情基础。原告提出被告对其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双方感情破裂,且近年来继续骚扰、殴打原告及其母亲的主张,因原告提供证据不充分,故本院不予支持。

8月6日澎湃新闻从宝应县法院证实了上述判决。工作人员介绍,“这个案子(没有判离)因为涉及到抚养、财产等纠纷,矛盾太大”,后来原告又起诉了,最后一次是2020年7月20日起诉,最终通过调解结案,“双方已经离掉了。”(澎湃新闻)(裁判文书网
#吴亦凡 #强奸 #逮捕

【北京朝阳检方:吴某凡以涉嫌强奸罪被批准逮捕】

2021年8月16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对犯罪嫌疑人吴某凡以涉嫌强奸罪批准逮捕。(朝阳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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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 #吉安 #未成年 #黑社会 #恶势力犯罪 #强奸 #强迫卖淫 #聚众斗殴 #寻衅滋事 #砍刀 #斧头 #红缨枪 #匕首 #砸车 #正当防卫 #防卫过当

【江西吉安中院通报“16岁少年遭围殴反杀案”二审案情】
关于吴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上诉、抗诉案的案情通报

8月31日上午9时至11时,我院依法对吴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上诉、抗诉一案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
为回应社会公众对该案的关注,现将有关案情通报如下:

一、一审公诉机关指控和法院认定的事实

(一)吴某参与恶势力团伙违法犯罪的事实

2019年4月至2020年2月期间,吴某(出生于2003年12月29日)和肖某、曾某、龙某、文某(均已判刑)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永新县城及深圳两地多次实施强奸、强迫卖淫、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吴某具体参与了该恶势力犯罪团伙实施的以下违法犯罪:

聚众斗殴犯罪事实两起
(1)2019年9月左右的一天,吴某在永新县城丽枫酒店敲错房门,被房间内的肖某甲辱骂。双方因此结怨并多次
相互寻仇。吴某与龙某、曾某、文某等人商量,先准备砍刀,到时候遇到肖某甲等人随时可以报仇。2019年10月5日晚上,吴某发现跟肖某甲玩在一起的刘某某在永新尽城某电竞馆上网后,就打电话通知龙某、曾某、文某等人携带刀具驾车来网吧报复刘某某。龙某、文某、曾某与吴某碰面后,就从车上拿了四把刀,每人一把,接着龙某等四人冲入网吧,在网吧内看到刘某某正在上网,吴某等四人拿刀砍伤刘吧在网吧内看到刘某某正在上网,吴某等四人拿刀砍伤刘某某。刘某某受伤后就叫也在网吧内上网的肖某甲等人帮忙。龙某、曾某、文某见对方人数众多,立即从网吧跑出来,吴某被肖某甲等人围住后殴打,后肖某甲等人还将吴某的长安悦翔小型汽车玻璃砸坏。经鉴定,刘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经价格认定,吴某的长安悦翔小型汽车损失价格为1440元。
(2)肖乙(已判刑)等人与肖某甲、刘某某等人玩的好,因上述恩怨,加之贺某(已判刑)等人与吴某的老大肖某有恩怨。2020年2月27日1时许,双方开车在永新县三湾广场的某商店相遇,贺某、肖乙等人驾驶奥迪轿车追截吴某等人的比亚迪轿车。随后吴某车上的陈某电话请求李某帮忙解决此事,李某了解情况后得知肖乙等人是向吴某寻仇。吴某知道后便叫同伙文某从住的宾馆取红缨枪放至车上。之后吴某搭载文某、段某某、朱某某、罗某甲、贺某甲共6人继续驾车外出,双方在永新县人民医院前十字路口撞见,吴某便停车,贺某、肖乙等人持斧头等砍吴某及其汽车,吴某下车后持匕首捅肖乙并用文某从车上取下的红缨枪追对方,对方逃离现场。经鉴定,吴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非法拘禁犯罪事实一起
2019年6月12日左右,因李某某(女、未成年)将张某某(女、未成年)被肖某强奸的事情告诉了张某某的母亲肖某得知此事后,强行把李某某带到吴某在永新县的廉租房。在租房内,肖某威胁、恐吓李某某,并对李某某实施了殴打行为。吴某受肖某指使,用李某某手机编发虚假信息。

寻衅滋事违法事实三起
(1)2019年5月中旬,曾某等人与永新县某中学学生发生矛盾,吴某将此事告知了肖某,要肖某出面帮忙解决。2019年5月16日12时许,曾某伙同吴某、文某及王某、李某、贺某某、罗某乙等人在该中学门口蹲守并追逐在校学生戴某等人。当天16时30分许,曾某伙同吴某、龙某、文某及王某、李某、贺某某、罗某乙等人,在该中学门口蹲守、追逐在校学生龙某甲等人,造成龙某甲左臂轻微伤。
(2)2019年9月3日0时30分许,吴某、曾某、段某甲等人因在段某乙家门口被段某乙质问,曾某使用石头将段某乙的大众途锐轿车玻璃砸坏,经永新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该车损失价格为600元。
(3)2019年10月2日,吴某与曾某、文某、龙某、刘某甲等人在永新某ktv内唱歌,刘某甲与颜某某发生口角后双方发生打斗,吴某、文某、曾某等人看到后,也参与殴打颜某某。经鉴定,颜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吴某参与上述恶势力团伙违法犯罪活动时,除第二起聚众斗殴外,均因其未满十六周岁,依法不负刑事责任。本案中起诉指控的吴某涉嫌犯聚众斗殴罪即指上述聚众斗殴的第二起事实。

(二)吴某涉嫌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

2020年4月23日,吴某、刘某乙、左某、胡某在安福县平都镇小康路租住了房屋。通过玩快手,吴某认识一个安福的女孩(即肖某某),肖丙认识一个安福的叫刘某丙的女孩。2020年5月7日晚上10时许,肖丙和吴某打车到山庄乡把刘某丙、肖某某接到安福县城,在锦洋宾馆开了410房间。2020年5月8日0时30分许,王某某看到其认识的刘某丙跟吴某、肖丙、肖某某四人在宾馆同一房间,就去敲门找刘某丙。因王某某二次敲吴某的宾馆房门,吴某同行人员肖丙便打电话叫段某某带梭标过来。王某某便到宾馆前台拿总卡打开房门,手拿匕首、柴刀进入房间,将柴刀斜靠在进门的墙上,朱某某、李某某、钟某某、彭某某跟随进入房间。进入房间后,王某某用匕首指着吴某,与吴某发生争吵,并叫吴某叫人过来,吴某便打电话叫刘某乙带东西过来。期间朱某某打电话叫杨某、罗某某、王某3人,3人刚到房间,朱某某随即喊“打”并打吴某,吴某反击,李某某、王某、罗某某3人也一起殴打吴某,吴某拿出随身携带的匕首捅刺,造成罗某某腹部受伤,李某某腹部、手部受伤,朱某某肩部受伤。王某某、朱某某等人随即逃离现场,吴某见房间内的柴刀后便丢弃匕首拿起柴刀往宾馆外追,肖丙捡起吴某丢弃的匕首跟随其后。当日2时30分,罗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在公诉机关审查起诉期间,吴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定性和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在法定代理人在场和辩护律师见证的情况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
检察机关发表出庭意见认为:
1.一审判决被告人吴某构成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据确实、充分,但量刑畸重(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五年,但一审判决八年)。一审判决被告人吴某构成聚众斗殴罪,犯罪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据确实、充分,但量刑畸重(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二年,但一审判决三年)。
2.吴某的法定代理人提出的吴某故意伤害事实不清,吴某的防卫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属于正当防卫,成立特殊防卫,对于造成不法侵害人伤害的后果,不应负刑事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被告人吴某犯故意伤害罪,同时认定存在防卫过当的性质认定准确、阐明恰当、理由充分,不存在公诉指控与法庭审理不一致的情形。该犯罪事实有被告人吴某的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鉴定意见以及手机电子证据等证据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
我院将在全面、客观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基础上,依法对本案作出公平、公正的判决。本案的二审判决结果,将及时依法对外发布。

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人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