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鸦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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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狱乌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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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 #地方 #基层 #监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新华社北京1月22日电

新增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决定应当公布。...

新增第三十三条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六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新增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符合标准、设置合理、标志明显,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八条 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

新增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此外新增回避、执法、个人隐私、政务公开、证据审核等若干处理细则,以及上调了罚款上限。(新华社)(列表对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