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鸦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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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狱乌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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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 #贷款 #高利贷 #民间借贷

【高院裁定:未经批准利用互联网放贷,债权不具备合法性,不予执行】

原标题: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薛兴辉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2020)豫执复333号

本院认为,依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于2018年4月16日发布的《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10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或以发放贷款为日常业务活动;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禁止吸收或变相吸收他人资金用于借贷;对以提供服务、销售商品为名,实际收取高额利息(费用)变相发放贷款行为应予严厉打击。

本案中,北京玖富普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未取得金融监管部门的批准,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搭建融资业务平台,从事资金融通业务牟利,违反了《商业银行法》《证券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上述《通知》的规定,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破坏了金融市场的稳定性,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此行为不具有合法性,恒元公司全程参与上述资金融通过程,其受让的债权亦不具有合法性,人民法院无法予以执行,商丘中院裁定驳回恒元公司的仲裁裁决执行申请,并无不当。

综上,恒元公司的复议理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商丘中院执行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复议申请人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14执155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裁判文书网
#互联网金融 #银行 #银行存款

【滴滴金融、陆金所等8家互联网金融公司下架互联网存款产品】

截至目前,包括蚂蚁集团的支付宝、腾讯理财通、度小满金融、携程金融APP、京东金融、滴滴金融、陆金所、天星金融均下架互联网存款产品。

相关人士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目前滴滴理财已停止新增银行存款产品,新客已不能购买银行存款类产品。“我们密切关注,坚决落实监管相关规范和要求,将严格按照监管部门的政策指引,有步骤、有秩序地调整存量用户,严格落实监管政策。”(新浪财经)

经核实,京东金融、度小满金融等平台,如果是此前已购买过银行存款类产品,仍可查看和购买,如果是新用户则无法购买。

对于存量用户的担心,根据2015年5月1日起实行的存款保险条例第四条,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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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7 央行孙天琦谈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存款:属"无照驾驶"的非法金融活动
#互联网金融 #互联网保险 #保险 #监管 #舆情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

第三条 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由依法设立的保险机构开展,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不得超出该机构许可证(备案表)上载明的业务范围。

第四十三条 保险机构应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舆情监测,积极做好舆情沟通,回应消费者和公众关切,及时有效处理因消费争议和纠纷产生的网络舆情。(中国政府网
#银行 #理财 #商业银行 #刚性兑付 #保本收益 #互联网金融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四条 【基本原则】 ...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和揭示风险,打破刚性兑付,不得直接或变相宣传、承诺保本保收益...

第八条【禁止性规定】未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直接或变相代理销售理财产品。
理财产品销售机构不得以理财名义或使用“理财”字样开展其他金融产品销售业务活动。

内详(银保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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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 #中小银行 #定期存款 #互联网金融 #银行存款

【中国规定银行不得在非自营网络平台开展定期存款业务】
原标题: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开展个人存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四、商业银行不得通过非自营网络平台开展定期存款和定活两便存款业务,包括但不限于由非自营网络平台提供营销宣传、产品展示、信息传输、购买入口、利息补贴等服务。本通知印发前,商业银行已经开展的存量业务到期自然结清。相关商业银行要落实主体责任,做好客户沟通解释工作,稳妥有序处理存量业务。(银保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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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 #垄断 #反垄断 #营销 #互联网金融 #论文 #个人信息 #信息安全 #平台

【央行:大型互联网平台消费者金融信息保护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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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现阶段,大型互联网平台消费者金融信息保护总体状况不容乐观,尤其是某些头部互联网平台在格式条款、信息收集和使用、营销宣传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建议综合运用各种监管手段,实现穿透性监管,督促大型互联网平台树立负责任金融的理念。在借鉴域外信息保护立法与监管经验的基础上,从我国实际出发,依法将大型互联网平台的金融业务全面纳入监管,增强业务信息披露全面性和透明度,有效控制共债风险,不断完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严格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长远和根本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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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型互联网平台在信息收集使用方面多见概括性授权条款

(一)信息收集使用的“知情-同意”原则被弱化,金融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受到限制。...
(二)收集的“必要信息”范围过宽,大型互联网平台对信息收集范围掌握绝对“话语权”。...

二、欧盟等主要经济体信息保护监管标准趋严,国内的信息保护监管力度也将进一步提升,大型互联网平台应成为重点关注对象

三、基于数据挖掘下的“精准营销”,容易诱导更多资信脆弱人群掉进超前负债消费的陷阱

四、数字普惠金融发展不能脱离消费者保护和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根基

五、相关建议

一是督促大型互联网平台树立“负责任金融”理念,切实履行消费者保护主体责任。...
二是加强消费者金融信息保护相关立法保障和标准化建设。...
三是加强对大型互联网平台的监管。...
四是加强对大型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反垄断审查。...
五是完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设施建设。...
六是规范大型互联网平台金融营销宣传行为。...(中国人民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