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鸦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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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狱乌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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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证 #仪式感 #家风 #离婚冷静期 #传统婚礼 #婚礼

【民政部全国妇联印发指导意见:强化结婚颁证仪式感】

中新网9月8日电 据民政部网站消息,民政部、全国妇联近日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新时代婚姻家庭辅导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意见》指出,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以传承中华优秀婚姻家庭文化为重点,以创新服务供给方式为途径,发挥家庭家教家风的重要作用,不断加强和改进婚姻家庭辅导教育工作,有效提高群众营造幸福婚姻、建设美满家庭的能力,引导建立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意见》强调,探索开展婚前辅导,开发婚前辅导课程,帮助当事人做好进入婚姻状态的准备,努力从源头上减少婚姻家庭纠纷的产生。探索将颁证仪式引入结婚登记流程并实现颁证常态化,通过引导婚姻当事人宣读结婚誓言、领取结婚证,在庄重神圣的仪式中宣告婚姻缔结,让当事人感悟铭记婚姻家庭蕴含的责任担当。深化婚姻家庭关系调适和离婚辅导,探索离婚冷静期内对当事人开展婚姻危机干预的有效方法和措施。要宣传弘扬中华优秀传统婚姻家庭文化,充分发挥其蕴含的人文精神、道德规范和社会教化功能。推广体现优秀中华文化的传统婚礼,组织举办集体婚礼,倡导健康文明、简约适度的婚俗文化。要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建设,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家庭落地生根,引导广大家庭培养爱国爱家的家国情怀,建设相亲相爱的家庭关系,培育向上向善的家庭美德,体现共建共享的家庭追求,以家庭和谐促进社会和谐。

《意见》要求,要加强组织领导,构建社会多方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广泛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凝聚推进新时代婚姻家庭辅导教育工作合力。要统筹考虑群众基本服务需求和多样化服务需要,通过公益创投、政策扶持、经费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等途径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专业人才发挥积极作用。坚持改革创新,发扬基层和群众的首创精神,推动顶层设计和基层探索有机结合,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以制度建设带动整体水平的提升。(中国新闻网)
#民政部 #离婚冷静期 #倒车

【民政部近日对婚姻登记程序进行了调整,在离婚程序中增加了“冷静期”】

为了贯彻民法典有关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规定,民政部近日对婚姻登记程序进行了调整,在离婚程序中增加了“冷静期”。针对社会关注的“冷静期规定是否不利于保护受家暴当事人”问题,民政部4日回应:“冷静期”只适用于夫妻双方自愿的协议离婚,对于有家暴情形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离婚并没有“冷静期”的规定。(新华视点 @微博)

【离婚冷静期一方不同意离婚怎么办?民政部:要么去起诉,要么一块生活,说明你们还要再冷静】

民政部社会事务司司长王金华4日在民政部通气会上表示,...30天如何来算呢?就是从你提出申请,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受理,受理以后从申请开始算30天,30天如果赶上节假日,从节假日结束的第一个工作日开始算起,在之后的30天之内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再到婚姻登记机关去申请办理登记手续,视同你撤回离婚申请,而且这期间任何一方只要说不同意离婚,等于双方没有达成共识,要么通过到法院去诉讼离婚,要么两个人在一块生活,说明你们还要再冷静反思。(民政部新闻发布会

注:1934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确定离婚自由,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即可离婚”。(求是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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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 #离婚 #离婚冷静期 #吸毒 #家暴 #失业 #歌德 还没有离婚冷静期的2017年

【原告杜某与被告徐某某、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17)陕0831民初205号

原告申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孩子刘甲、刘乙由原告抚养,由被告负担孩子抚养费。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03年5月间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由于原告当时年龄较轻对感情问题认识非常肤浅,同时在生活经济压力的影响下,在与被告相识不久的三个月后双方举办了结婚仪式,开始同居生活。于2004年9月27日生一女刘甲,于2006年3月26日生一子刘乙。后于2007年3月19日在某某民政部门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由于草率成婚,未建立起较好感情基础,被告种种恶习便在婚后不久渐渐暴露出来。被告酗酒成性,双方因此多次发生争吵,原告也遭到被告无端殴打,且被告实施家庭暴力现象极其严重。被告从来不管顾家庭生活,整个家庭的花销基本上都是由原告打工维持。更为严重的是被告吸食毒品,并多次被公安戒毒部门采取强制戒毒。现被告仍在某某戒毒所强制戒毒。因被告长期吸毒,早已导致这个家庭经济十分拮据,并且使整个家庭已经处于崩溃的境地。多年来,原告也曾多次提起欲与被告离婚,后在家人、亲戚的劝说下,想到年幼的孩子,放弃了离婚的念头,期待原告能悬崖勒马,改邪归正。但被告对自己的种种恶习丝毫没有悔改。时至今日,被告因吸毒,导致双方分居三年之久,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故原告提出如前诉请,请求法院准许。
...
本院认为,原、被告相识后,经过一段时间的自由恋爱而结婚,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且婚后共同生活十多年,生育一双儿女,本来是一个温馨、幸福的家庭。但由于被告吸食毒品,给原告以及家人造成极大伤害,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被告现关押在戒毒所,其对自己的行为痛恨不已,并表示要彻底戒毒,重新做人。对于这些吸毒人员,家庭、社会各界应该伸出关爱之手,尤其是亲人的关爱非常重要。让他们在高墙之内,安心戒毒,不断自我反省,并加以关爱、教育引导,让他们更加深刻的认识到毒品对自身、家庭、子女、社会带来的巨大危害。本案中,如原告再能给被告一次改正的机会,也许是被告戒掉毒品的莫大动力。德国伟大诗人歌德说过,一个人从错误中醒来,就会以新的力量走向真理。如现判决原、被告离婚,对被告无疑是雪上加霜,也许他会自暴自弃,毁掉自己的一生。所以本院认为,待被告释放后,双方多加沟通交流,互相理解,相互包容,共同承担起家庭的责任和义务,孝敬老人,教育子女,不宜草率离婚。因此,本院认为双方感情并未达到彻底破裂的程度,双方仍有和好可能,本案应暂不判决离婚为宜,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对于原告申某某要求与被告刘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申某某要求与被告刘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申某某负担。(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