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 #人口 #生育率 #育儿假 #产假 #教育 #教育公平 #轮岗 #托育 #幼儿园 #抚养 #生育奖励 #单身税 #婚育信贷 #贷款 #免税 #创业 #公租房
【中共吉林省委 吉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
二、落实三孩生育政策,加快完善政策支撑
7.修订完善产假等制度。在国家98天产假基础上,按政策生育女职工产假增至180天,男方护理假在15天基础上增至25天。选择有条件地区或企事业单位,率先实行父母育儿假试点,实施按政策生育的夫妻,在子女3周岁前,每人每年休20天育儿假。争取将我省纳入父母育儿假试点省份。
8.均衡优质教育资源。优化教师资源配置,开展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持续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有效解决“择校热”难题。
10.实施生育奖励政策。支持各地依据现行普通公办托、幼机构保教费收费标准,对按政策生育二孩、三孩家庭,在子女3周岁或6周岁前,给予一定比例的激励奖励,省级财政将根据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11.提供婚育信贷支持。支持银行机构为符合相关条件的注册结婚登记夫妻最高提供20万元婚育消费贷款,按生育一孩、二孩、三孩,分别给予不同程度降息优惠。
13.减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按政策生育二孩、三孩夫妻创办小微企业,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健全妇幼保健体系,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
...
四、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有效保障婴幼儿照护服务
23.推动托育专项行动。组织市(州)、县(市)结合本地实际,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制定土地、融资等一揽子政策支持清单,签订城企联动协议,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家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加强普惠托育设施建设,增强婴幼儿照护服务能力。
五、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减轻生育子女夫妻生活压力
27.降低养育成本。结合国家下一步修改个人所得税法,推动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各级人民政府在配租公租房时,对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可根据未成年子女数量在户型选择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根据养育未成年子女负担情况,制定实施差异化租赁和购买房屋优惠政策。将新生儿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畴,做好参保缴费管理工作。
六、加强政策调整有序衔接,保障相关计划生育家庭权益
30.落实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继续实行现行各项奖励扶助制度和优惠政策,探索设立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制度。全面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障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
内详👉(吉林省人民政府)
【中共吉林省委 吉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
二、落实三孩生育政策,加快完善政策支撑
7.修订完善产假等制度。在国家98天产假基础上,按政策生育女职工产假增至180天,男方护理假在15天基础上增至25天。选择有条件地区或企事业单位,率先实行父母育儿假试点,实施按政策生育的夫妻,在子女3周岁前,每人每年休20天育儿假。争取将我省纳入父母育儿假试点省份。
8.均衡优质教育资源。优化教师资源配置,开展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持续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有效解决“择校热”难题。
10.实施生育奖励政策。支持各地依据现行普通公办托、幼机构保教费收费标准,对按政策生育二孩、三孩家庭,在子女3周岁或6周岁前,给予一定比例的激励奖励,省级财政将根据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11.提供婚育信贷支持。支持银行机构为符合相关条件的注册结婚登记夫妻最高提供20万元婚育消费贷款,按生育一孩、二孩、三孩,分别给予不同程度降息优惠。
13.减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按政策生育二孩、三孩夫妻创办小微企业,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健全妇幼保健体系,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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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有效保障婴幼儿照护服务
23.推动托育专项行动。组织市(州)、县(市)结合本地实际,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制定土地、融资等一揽子政策支持清单,签订城企联动协议,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家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加强普惠托育设施建设,增强婴幼儿照护服务能力。
五、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减轻生育子女夫妻生活压力
27.降低养育成本。结合国家下一步修改个人所得税法,推动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各级人民政府在配租公租房时,对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可根据未成年子女数量在户型选择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根据养育未成年子女负担情况,制定实施差异化租赁和购买房屋优惠政策。将新生儿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畴,做好参保缴费管理工作。
六、加强政策调整有序衔接,保障相关计划生育家庭权益
30.落实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继续实行现行各项奖励扶助制度和优惠政策,探索设立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制度。全面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障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
内详👉(吉林省人民政府)
#人身安全保护令 #反家暴 #未成年 #隐私 #家暴 #预警 #医疗 #报案 #学校 #幼儿园 #妇联 #公安 #回访
【最高法等七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
四、坚持保护当事人隐私原则。各部门在受理案件、协助执行、履行强制报告义务等工作中应当注重保护当事人尤其是未成年人的隐私。受害人已搬离与加害人共同住所的,不得将受害人的行踪或者联系方式告知加害人,不得在相关文书、回执中列明受害人的现住所。人身安全保护令原则上不得公开。
五、推动建立各部门协同的反家暴工作机制。...充分利用信息化建设成果,加强各部门间数据的协同共享。探索通过专案专档、分级预警等方式精准跟踪、实时监督。
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九、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发现可能遭受家庭暴力的伤者,要详细做好伤者的信息登记和诊疗记录,将伤者的主诉、伤情和治疗过程,准确、客观、全面地记录于病历资料。建立医警联动机制,在诊疗过程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医疗诊治资料收集工作。
十、学校、幼儿园...在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根据《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及时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注重保护未成年人隐私,加强心理疏导、干预力度。
十六、人民法院在送达人身安全保护令时,可以向当地公安派出所、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学校等一并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中应当明确载明协助事项。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内容予以协助。
十七、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期内,公安机关协助执行的内容可以包括:协助督促被申请人遵守人身安全保护令;在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期内,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公安机关接警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违法行为;接到报警后救助、保护受害人,并搜集、固定证据;发现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将情况通报人民法院等。
十八、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期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学校等协助执行的内容可以包括:在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期内进行定期回访、跟踪记录等,填写回访单或记录单,期满由当事人签字后向人民法院反馈;发现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填写情况反馈表,帮助受害人及时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联系;对加害人进行法治教育,必要时对加害人、受害人进行心理辅导等。(界面新闻)
【最高法等七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
四、坚持保护当事人隐私原则。各部门在受理案件、协助执行、履行强制报告义务等工作中应当注重保护当事人尤其是未成年人的隐私。受害人已搬离与加害人共同住所的,不得将受害人的行踪或者联系方式告知加害人,不得在相关文书、回执中列明受害人的现住所。人身安全保护令原则上不得公开。
五、推动建立各部门协同的反家暴工作机制。...充分利用信息化建设成果,加强各部门间数据的协同共享。探索通过专案专档、分级预警等方式精准跟踪、实时监督。
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九、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发现可能遭受家庭暴力的伤者,要详细做好伤者的信息登记和诊疗记录,将伤者的主诉、伤情和治疗过程,准确、客观、全面地记录于病历资料。建立医警联动机制,在诊疗过程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医疗诊治资料收集工作。
十、学校、幼儿园...在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根据《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及时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注重保护未成年人隐私,加强心理疏导、干预力度。
十六、人民法院在送达人身安全保护令时,可以向当地公安派出所、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学校等一并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中应当明确载明协助事项。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内容予以协助。
十七、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期内,公安机关协助执行的内容可以包括:协助督促被申请人遵守人身安全保护令;在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期内,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公安机关接警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违法行为;接到报警后救助、保护受害人,并搜集、固定证据;发现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将情况通报人民法院等。
十八、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期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学校等协助执行的内容可以包括:在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期内进行定期回访、跟踪记录等,填写回访单或记录单,期满由当事人签字后向人民法院反馈;发现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填写情况反馈表,帮助受害人及时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联系;对加害人进行法治教育,必要时对加害人、受害人进行心理辅导等。(界面新闻)
#四川 #成都 #舆情 #幼儿园 #监控 #猥亵 #性侵
【关于网传“成都姆明儿童之家一幼童被猥亵”的调查情况通报】
2022年6月10日,网传“成都市成华区槐树店路36号姆明儿童之家一幼童被猥亵”,引发社会关注。为回应关切,现将我局调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接处警情况
2022年5月19日22时许,我局万年场派出所接群众杨某(女,34岁)携其女儿谢某某(女,4岁,就读于成华区槐树店路36号姆明儿童之家)到所报警称:其女儿自称当日放学回家后上厕所时下体疼痛,故怀疑19日在该机构内被猥亵。谢某某在其母亲杨某陪同下接受警方询问时,先后指认机构方保安、体能老师二人致其下体受伤。
二、警方调查情况
接报警后,我局依法受理,由刑警大队等部门于当日连夜开展侦查工作。经调取监控、DNA比对、走访询问等工作,查明:
(一)调取监控情况:事发后,公安机关第一时间提取姆明儿童之家监控存储硬盘,并查明除卫生间外均无监控盲区。民警调取5月17日至19日机构内大门、楼梯、过道、卫生间门口、教室(上课及午间休息区域)等所有涉及幼童及机构内教职工活动区域监控视频查看,未发现谢某某受到他人侵害,未发现谢某某所指认的保安及体能老师与其有异常接触。在监控视频中发现谢某某仅有一次在无女老师陪同下进入卫生间,且该次无其他教职工靠近卫生间,其余如厕时间均有女老师陪同。同时,在查看监控视频中发现,谢某某所指认其受侵害区域与其实际在机构内活动轨迹不符。
(二)DNA比对情况:经提取谢某某生物检材及5月19日其所穿未洗的贴身衣物,同时提取谢某某所指认人员的生物检材进行DNA比对,未检出相关人员DNA信息。
(三)走访询问情况:公安机关对姆明儿童之家教职工进行走访询问,未接到有人反映谢某某及其余幼童在机构内受到猥亵,教职工也未接到其余家长反映自己孩子有类似情况。同时,公安机关未接到该机构内其他家长报案称有幼童受到性侵害。公安机关同时对体能老师所兼职的其余教育机构部分教职工进行了询问,均未反映出其有涉嫌猥亵幼童的行为。
目前,对于该名幼童伤情形成的原因,公安机关正在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依法调查中。(成都成华公安)
据此前报道,今天(6月10日),一则“成都市成华区一幼儿机构4岁女童被男老师性侵”事件引起网友关注。记者从成都市成华区卫生健康局了解到,事件中的“姆明之家”托育机构未向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已经“对它没有备案的情况进行了行政处罚。”(东方网)
【关于网传“成都姆明儿童之家一幼童被猥亵”的调查情况通报】
2022年6月10日,网传“成都市成华区槐树店路36号姆明儿童之家一幼童被猥亵”,引发社会关注。为回应关切,现将我局调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接处警情况
2022年5月19日22时许,我局万年场派出所接群众杨某(女,34岁)携其女儿谢某某(女,4岁,就读于成华区槐树店路36号姆明儿童之家)到所报警称:其女儿自称当日放学回家后上厕所时下体疼痛,故怀疑19日在该机构内被猥亵。谢某某在其母亲杨某陪同下接受警方询问时,先后指认机构方保安、体能老师二人致其下体受伤。
二、警方调查情况
接报警后,我局依法受理,由刑警大队等部门于当日连夜开展侦查工作。经调取监控、DNA比对、走访询问等工作,查明:
(一)调取监控情况:事发后,公安机关第一时间提取姆明儿童之家监控存储硬盘,并查明除卫生间外均无监控盲区。民警调取5月17日至19日机构内大门、楼梯、过道、卫生间门口、教室(上课及午间休息区域)等所有涉及幼童及机构内教职工活动区域监控视频查看,未发现谢某某受到他人侵害,未发现谢某某所指认的保安及体能老师与其有异常接触。在监控视频中发现谢某某仅有一次在无女老师陪同下进入卫生间,且该次无其他教职工靠近卫生间,其余如厕时间均有女老师陪同。同时,在查看监控视频中发现,谢某某所指认其受侵害区域与其实际在机构内活动轨迹不符。
(二)DNA比对情况:经提取谢某某生物检材及5月19日其所穿未洗的贴身衣物,同时提取谢某某所指认人员的生物检材进行DNA比对,未检出相关人员DNA信息。
(三)走访询问情况:公安机关对姆明儿童之家教职工进行走访询问,未接到有人反映谢某某及其余幼童在机构内受到猥亵,教职工也未接到其余家长反映自己孩子有类似情况。同时,公安机关未接到该机构内其他家长报案称有幼童受到性侵害。公安机关同时对体能老师所兼职的其余教育机构部分教职工进行了询问,均未反映出其有涉嫌猥亵幼童的行为。
目前,对于该名幼童伤情形成的原因,公安机关正在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依法调查中。(成都成华公安)
据此前报道,今天(6月10日),一则“成都市成华区一幼儿机构4岁女童被男老师性侵”事件引起网友关注。记者从成都市成华区卫生健康局了解到,事件中的“姆明之家”托育机构未向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已经“对它没有备案的情况进行了行政处罚。”(东方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