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封鎖大街小巷
傳媒聯絡隊:X你老母]
今日下午約3時半,旺角寧波街與彌敦道交界約30人被警方截停搜查,其中包括大量記者。期間傳媒聯絡隊無故地向在場市民喝罵「X你老母」,引來市民極度不滿。
受訪者黃先生表示,當時聽見傳媒聯絡隊叫罵「X你老母」,認為警方言語極有問題,當場向警方表示需要投訴。警方回覆指投訴要到警署進行,若指認到是哪位警員有不禮貌行為便去投訴,惟不會提供警務人員編號。其後更有另一隊警務人員前來警告,表示若要投訴首先要交出身分證以作登記。黃先生交出身分證後被帶入封鎖線內,警務人員又登記其聯絡電話號碼及住址。登記過後卻並無回應有關投訴,事情猶如突然被截查身分證然後放行。黃先生覺得警方登記其身份後並不會有進一步處理或內部調查,認為警方做法有包庇同袍之嫌。
眾所周知,警員編號已在抗爭時期銷聲匿跡,縱然要投訴亦難以找到在場警員的真正身份。現時警務人員的委任證袋口,只存在一串複雜難明的代號,市民面對不公不義亦難以進行投訴。特別是在今日,記者發現俗稱「藍卡」的警員行動呼號有部份已換一套新的編碼,而警方一如以往並未滿足公眾的知情權向市民解釋。
攝:Meow
#傳媒聯絡隊 #粗言穢語 #投訴 #包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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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媒聯絡隊:X你老母]
今日下午約3時半,旺角寧波街與彌敦道交界約30人被警方截停搜查,其中包括大量記者。期間傳媒聯絡隊無故地向在場市民喝罵「X你老母」,引來市民極度不滿。
受訪者黃先生表示,當時聽見傳媒聯絡隊叫罵「X你老母」,認為警方言語極有問題,當場向警方表示需要投訴。警方回覆指投訴要到警署進行,若指認到是哪位警員有不禮貌行為便去投訴,惟不會提供警務人員編號。其後更有另一隊警務人員前來警告,表示若要投訴首先要交出身分證以作登記。黃先生交出身分證後被帶入封鎖線內,警務人員又登記其聯絡電話號碼及住址。登記過後卻並無回應有關投訴,事情猶如突然被截查身分證然後放行。黃先生覺得警方登記其身份後並不會有進一步處理或內部調查,認為警方做法有包庇同袍之嫌。
眾所周知,警員編號已在抗爭時期銷聲匿跡,縱然要投訴亦難以找到在場警員的真正身份。現時警務人員的委任證袋口,只存在一串複雜難明的代號,市民面對不公不義亦難以進行投訴。特別是在今日,記者發現俗稱「藍卡」的警員行動呼號有部份已換一套新的編碼,而警方一如以往並未滿足公眾的知情權向市民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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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宗何俊堯裁判官投訴結果出爐
司法機構:6宗無罪兩宗待處理]
近日,隨著與反修例運動有關的案件陸續上庭審理,裁判官的言論或判詞間或引起公眾輿論,甚至惹來投訴。今年7月司法機構宣佈將就同一人員的投訴的要點及當局的回應上載至網頁而不另作個別回應。今日,司法機構發表了第一宗投訴報告。
該份投訴報告,環繞何俊堯裁判官在8宗案件中的言論或裁決。當中有2宗因為仍然在司法程序中,司法機構會待程序完結後再作跟進。針對何官的投訴,大致可分為兩類:輕判被告及拒絕信納控方證人(三案中均為香港警察)。
司法機構在報告就每宗案件獨立作出回應。其中多數的結論均為「裁判官的事實裁斷和對證供的分析是以案中的證供作為基礎和依歸,並沒有表達任何個人或帶有政治傾向的言論,亦沒有出現針對警務人員表面偏頗的情況。」及「裁判官的言論沒有就被告人被定罪的犯罪行為表達任何含有政治傾向性的立場,亦沒有表面偏頗的情況」。總裁判官又總結指,律政司方面亦沒有就上述六宗案件提出裁決或刑罰覆核,足證律政司與總裁判官立場一致。
記者覆讀上載於司法機構網頁的何官判詞錄音謄本及翻查資料,發現何官裁決時多考慮被告的犯案動機。例如於去年11月18日一名少年向柴灣警察宿舍投擲汽油彈案中(案件編號:ESCC700006/2019)指被告犯案動機並不涉及尋仇、感情瓜葛,並非為了私利而犯案。判刑時亦有考慮被告年齡、病歷及感化報告。
從上述案例可見,何官運用的是普通法中常見的酌情權。犯法者固然理應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干犯法例亦可在法律基礎上考慮其他因素,這樣方可成就「以法達義」。然而,倘若法庭講述的是富有色彩的言論,例如在沒有事實根據下描繪被告擁有「高尚情操」,則似乎於理不合。
不過何官的作風與當權者相左,不符合現屆政府「有法必依」的思維。他亦於較早前調升毋須審理案件的高等法院副司法常務官。法治再忠實的捍衛者,亦敵不過人治。彷彿引證著,近來坊間的「法治已死」論調。但,或許公義自在人心。
詳細內容:
https://bit.ly/3nwM7t2
#何俊堯 #裁判官 #司法機構 #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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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機構:6宗無罪兩宗待處理]
近日,隨著與反修例運動有關的案件陸續上庭審理,裁判官的言論或判詞間或引起公眾輿論,甚至惹來投訴。今年7月司法機構宣佈將就同一人員的投訴的要點及當局的回應上載至網頁而不另作個別回應。今日,司法機構發表了第一宗投訴報告。
該份投訴報告,環繞何俊堯裁判官在8宗案件中的言論或裁決。當中有2宗因為仍然在司法程序中,司法機構會待程序完結後再作跟進。針對何官的投訴,大致可分為兩類:輕判被告及拒絕信納控方證人(三案中均為香港警察)。
司法機構在報告就每宗案件獨立作出回應。其中多數的結論均為「裁判官的事實裁斷和對證供的分析是以案中的證供作為基礎和依歸,並沒有表達任何個人或帶有政治傾向的言論,亦沒有出現針對警務人員表面偏頗的情況。」及「裁判官的言論沒有就被告人被定罪的犯罪行為表達任何含有政治傾向性的立場,亦沒有表面偏頗的情況」。總裁判官又總結指,律政司方面亦沒有就上述六宗案件提出裁決或刑罰覆核,足證律政司與總裁判官立場一致。
記者覆讀上載於司法機構網頁的何官判詞錄音謄本及翻查資料,發現何官裁決時多考慮被告的犯案動機。例如於去年11月18日一名少年向柴灣警察宿舍投擲汽油彈案中(案件編號:ESCC700006/2019)指被告犯案動機並不涉及尋仇、感情瓜葛,並非為了私利而犯案。判刑時亦有考慮被告年齡、病歷及感化報告。
從上述案例可見,何官運用的是普通法中常見的酌情權。犯法者固然理應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干犯法例亦可在法律基礎上考慮其他因素,這樣方可成就「以法達義」。然而,倘若法庭講述的是富有色彩的言論,例如在沒有事實根據下描繪被告擁有「高尚情操」,則似乎於理不合。
不過何官的作風與當權者相左,不符合現屆政府「有法必依」的思維。他亦於較早前調升毋須審理案件的高等法院副司法常務官。法治再忠實的捍衛者,亦敵不過人治。彷彿引證著,近來坊間的「法治已死」論調。但,或許公義自在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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