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五庭
#王證瑜裁判官
魏,梁 #裁決(#20200217天水圍 #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
——————————————
王官指出已解釋特別事項的裁決理由,故不會再提及。
簡短裁決理由:
王官指出本案的關鍵是2位被告是否有意圖使用本案物品。
王官認為PW1-4的證供合情合理,互相支持,裁定他們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王官指出控方未能在以下數點達致毫無合理疑點:
·2位被告是否因知道被跟蹤而放下紙袋?
·案發時現場無其他人士經過,無證據指2位被告會把本案物品交予他人。
·無證據指案發前至後有示威及暴力衝突。
·2位被告在放下紙袋前一直是向前行和聊天,無證據指他們會使用物品攻擊別人。
王官認為雖然2位被告的紙袋及背包內的物品可疑,但在有上述疑點下,他認為控方未能在本案達致毫無合理疑點下,裁定2位被告罪名不成立。
———————————————
證物處理:
控方申請將紙袋物品充公,背包物品歸還被告,其他證物歸法庭存檔,辯方沒有反對。
———————————————
按:審訊內容後補,感謝各位旁聽人士到庭支持
#王證瑜裁判官
魏,梁 #裁決(#20200217天水圍 #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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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官指出已解釋特別事項的裁決理由,故不會再提及。
簡短裁決理由:
王官指出本案的關鍵是2位被告是否有意圖使用本案物品。
王官認為PW1-4的證供合情合理,互相支持,裁定他們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王官指出控方未能在以下數點達致毫無合理疑點:
·2位被告是否因知道被跟蹤而放下紙袋?
·案發時現場無其他人士經過,無證據指2位被告會把本案物品交予他人。
·無證據指案發前至後有示威及暴力衝突。
·2位被告在放下紙袋前一直是向前行和聊天,無證據指他們會使用物品攻擊別人。
王官認為雖然2位被告的紙袋及背包內的物品可疑,但在有上述疑點下,他認為控方未能在本案達致毫無合理疑點下,裁定2位被告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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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物處理:
控方申請將紙袋物品充公,背包物品歸還被告,其他證物歸法庭存檔,辯方沒有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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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審訊內容後補,感謝各位旁聽人士到庭支持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02荔景
#審訊 [6/3]
#管有攻擊性武器 #公眾妨擾罪
D1 連(19)
D2 郭(22)
D3 李(19)
控罪:
(1) D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2) D1 - 3:公眾妨擾罪
詳情:
(1) D1 被控於2019年9月2日,在港鐵荔景站的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藏有一支彈叉和一包共 37 粒的鋼珠。(不認罪❌)
(2) D1 - 3 同被控於同日,連同其他人干擾港鐵荃灣線的列車服務,並對公眾造成妨擾。(各被告不認罪❌)
----
上午審訊進度:
傳召PW8大埔警區刑事調查第五隊偵緝警員15643,有份制服D1並搜查D1背囊。
傳召PW9馬志恆(音)總督察,持槍械牌照,屬軍械法證課。
負責測試彈弓時,設立射擊目標 、準備器材、電子磅、電子卡尺,並向隊員解釋如何進行測試...
傳召PW10偵緝警員9603郭振邦(音),為進行測試的警員 。
傳召PW11警員13397,駐守鐵路警區荃灣線第一小隊🐶,形容現場所見。
PW11主問未完成,下午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施祖堯裁判官
#0902荔景
#審訊 [6/3]
#管有攻擊性武器 #公眾妨擾罪
D1 連(19)
D2 郭(22)
D3 李(19)
控罪:
(1) D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2) D1 - 3:公眾妨擾罪
詳情:
(1) D1 被控於2019年9月2日,在港鐵荔景站的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藏有一支彈叉和一包共 37 粒的鋼珠。(不認罪❌)
(2) D1 - 3 同被控於同日,連同其他人干擾港鐵荃灣線的列車服務,並對公眾造成妨擾。(各被告不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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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審訊進度:
傳召PW8大埔警區刑事調查第五隊偵緝警員15643,有份制服D1並搜查D1背囊。
傳召PW9馬志恆(音)總督察,持槍械牌照,屬軍械法證課。
負責測試彈弓時,設立射擊目標 、準備器材、電子磅、電子卡尺,並向隊員解釋如何進行測試...
傳召PW10偵緝警員9603郭振邦(音),為進行測試的警員 。
傳召PW11警員13397,駐守鐵路警區荃灣線第一小隊🐶,形容現場所見。
PW11主問未完成,下午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