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門安全哨兵
18.1K subscribers
7.68K photos
242 videos
24 files
5.97K links
一群哨兵牛組成嘅哨兵群🐂
#温書 !!

報料/更正消息可找
@TMsafeArma2_bot

意見/密碼更新收集
@TMSafeArmaCM_bot


【請連同圖+時+事(一句過)】只接受一手料
感謝手足🙏🙏🙏

特殊Tag: #安全性資訊 #勿忘831 #中學生 #屯門後援 #被捕手足 #尋人 #懲罰日記

Map Live:https://hkmap.live/
(TG: @hkmaplive@RealTimeMapHK)
Download Telegram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三樓一庭
#李運騰法官

👤李(32) #不服刑罰上訴 (#20200122屯門 管有攻擊性武器;於6月12日被判處8個月監禁)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於1月22日在屯門河田輕鐵站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樽鹽酸及一支雷射筆

‼️判處十二個月監禁,認罪扣減後至八個月。被告獲保釋等候上訴。


速報:被告當場釋放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三樓一庭
#李運騰法官

👤李(32) #不服刑罰上訴 (#20200122屯門 管有攻擊性武器;於6月12日被判處8個月監禁)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於1月22日在屯門河田輕鐵站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樽鹽酸及一支雷射筆

‼️判處十二個月監禁,認罪扣減後至八個月。被告獲保釋等候上訴。

———————————————

辯方提出的上訴理由:

1. 裁判官在判刑時不給予比重考慮被告輕度智障的問題

被告的智力會影響他接收網上資訊的判斷能力,也令他未能判斷自己的行為是否正確。他就算知道唔知不可以毁壞公眾財物,但不知道犯案的後果有多嚴重 。被告在接受精神科測試時曾指出自己是要「扮示威者」,繼而以被告的智力水平,難以判斷他的犯罪意圖。

2. 服刑期間因智障而有額外負擔

被告於還押期間曾被恐嚇、欺凌,調倉後便沒有再出現該問題。法官認為這樣便顯示出是題可由調倉、甚至單獨囚禁來解決,但辯方指出他們希望的是避免被欺凌的問題再出現,而不是問題出現後才找方法解決。而且由六月保釋至今,有於開放式院舍接受輔導,有活動和課堂安排,除非有人陪同否則不能離開家舍,期間也得到善導會社工、立法會議員等跟進。被告接受了社交、情緒管理、分析和判斷能力等輔導,並有顯著的進步。若再次監禁,會打斷其學習進度。

3. 未考慮智障的因素下,量刑起點仍然太重

辯方提到要考慮武器性質和被發現時的環境。引用翁偉成案件,被告人持有伸縮棍,不是一般人會藏有的東西,而且他是前往示威現場時被截查的,因為案件更為嚴重。此案的被告攜帶的鹽酸和汽油罐都是日常用品,而且當天附近並沒有發生示威,被告也曾指出雷射筆是用作觀星。
法官指,該些物品雖然是日常用品,但仍是有一定危險性和殺傷力,可以誤傷他人,而且被告認罪,即已同意管有該些物品是意圖作非法意圖。另外,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已是具有威脅性,不在示威現場不代表案情不嚴重,只是如在在示威現場管有攻擊性武器會成為加刑理由。

辯方再指,此案的被告有特殊因素,不應考慮刑罰對公眾是否有足夠的阻嚇性。



上訴結果:
法官考慮到被告已還押4個月,只剩下很短刑期;再綜合其他因素,決定批准刑期上訴,被告當庭釋放。🎉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劉淑嫻裁判官 #1012旺角 #提堂

D2 李(32)
🥺曾經因 #20200122屯門 而判監八個月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0987

[D1已判監六個月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info/4886 ]
[D3於上一次上庭後便沒有消息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17768 ]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6.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案情:
2019年10月12日,在旺角警署外的公眾地方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於同日同地管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及身處非法集結時用口罩、頭罩及圍巾蒙面。

控方有2份私家醫生報告,但上次法庭沒指令指示辯方存檔法庭,法庭這次指示了。
控方申請押後以索取指示。因有醫生會再次檢閱報告,判斷被告是否適合答辯及審訊。
控方透過感化官,為被告索取2份政府醫生的精神科報告,2份報告內容有些少差異,2位政府醫生無機會參考控方2個私家醫生的意見。
控方邀請法庭再為被告索取政府醫生報告,讓政府醫生有更多指示,思考私家醫生的意見,及有與被告會面的機會。

法庭指這樣是沒完沒了的做法,辯方解釋指醫生可能未夠詳盡。
辯方有刑事訴訟條例第75a/76條申請。
法庭提醒使用此條例,不代表整件事完結。控方解釋被告不是有精神問題,是智力問題。

控方呈上HCCC367/2015案例,提及第76條,法庭有各種權限可以決定如何去處理,指出本案被告不是有精神病。
辯方指不解為何控方還堅持要再索取2位政府醫生的報告,希望法庭考慮清楚準則及是否必要。
辯方申請給予機會去回應。
控方律師指由於早期不是她負責此案,不清楚早期的醫生報告的缺漏,所以希望再次尋找此2個專家。法庭指控方此做法是多餘,希望控方對法庭的申請事項更清晰。
========================

1130休庭等控辯雙方商討日期
(半個庭都坐唔滿,約30個位只有幾個人旁聽)

(日期稍候補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