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門安全哨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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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群哨兵牛組成嘅哨兵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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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Tag: #安全性資訊 #勿忘831 #中學生 #屯門後援 #被捕手足 #尋人 #懲罰日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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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水佳麗裁判官
#1028屯門 #大興行動基地 #審訊[3/5]

D1:梁(49)
D2:朱(40)
D3:張(30) (2019年區議會選舉寶田選區候選人)
D4:盧(33)

控罪:
(1)非法集結 [D1-D4]
被控於2019年10月28日,在屯門良運街和良德街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集結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1,D2,D4]
(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破壞財產(3個士巴拿)[D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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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4警員(號碼後補)(拘捕D4之警員)作供完畢

10:35休庭5分鐘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水佳麗裁判官
#1028屯門 #大興行動基地 #審訊[4/5]

D1:梁(49)
D2:朱(40)
D3:張(30) *2019年區議會選舉寶田選區候選人
D4:盧(33)

控罪
(1)非法集結 [D1-D4]
被控於2019年10月28日,在屯門良運街和良德街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集結。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1,D2,D4]
(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破壞財產 [D4]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3個士巴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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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前法庭裁定表證成立,各被告需要答辯,惟敝台未有相關紀錄,故需時了解一下各被告的答辯意向。如有相關資料歡迎報料

辯方主問D4完畢,控方盤問D4中

1309午休,14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水佳麗裁判官
#1028屯門 #大興行動基地 #審訊[4/5]

D1:梁(49)
D2:朱(40)
D3:張(30) *2019年區議會選舉寶田選區候選人
D4:盧(33)

控罪
(1)非法集結 [D1-D4]
被控於2019年10月28日,在屯門良運街和良德街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集結。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1,D2,D4]
(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破壞財產 [D4]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3個士巴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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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未完成盤問D4

案件押後至2021年5月10日0930同庭續審,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水佳麗裁判官
#審訊[5/5]
#1028屯門 #大興行動基地

D1:梁(49)
D2:朱(40)
D3:張(30) (2019年區議會選舉屯門寶田選區候選人)
D4:盧(33)

控罪:
(1)非法集結 [D1-D4]
被控於2019年10月28日,在屯門良運街和良德街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集結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1,D2,D4]
(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破壞財產(3個士巴拿)[D4]

透過警方調查員得知,主控因上星期五接種疫苗後,身體極度不適、發燒和周身痛,案件押後至5月18日。律師們須商量作結案陳詞日期以及控方幾時提交結案陳詞予辯方。萬一 5月18日未能審訊(D4、D4證人和D3證人還未作供完畢),水官亦要求律師們商討繼續審案日期。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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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水佳麗裁判官
#審前覆核
#20201003元朗

黃(38)

控罪:
(1)侮辱國旗
(2)侮辱區旗

詳情:
(1)被控於2020年10月3日,在新界元朗安寧路近燈柱FB3333,公開及故意以毀損的方式侮辱8支國旗
(2)被控於同日同地公開及故意以毀損的方式侮辱區旗

‼️被告認罪‼️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9日屯門裁判法院第六庭1530判刑,期間需為被告索取背景及社會服務令報告,被告現以現有條件保釋外出。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六庭
#水佳麗裁判官

👤黃(38) 🔥#判刑 (#20201003元朗 侮辱國旗 侮辱區旗)

🛑轉至三樓一庭判刑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水佳麗裁判官

👤黃(38) 🔥#判刑 (#20201003元朗 侮辱國旗 侮辱區旗)

🛑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判詞重點:
採納辯方說法被告因飲酒犯事,與羅敏聰(辱國旗案例)性質以及嚴重性明顯不同。考慮背景感化報告,給予一次機會。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水佳麗裁判官
#1120天水圍
#審前覆核

黃 (21)

控罪:危及鐵路乘客的安全

詳情:
被控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因非法作為,即將一個膠欄放在或擲於該鐵路火使之橫於鐵路上,而危及或導致危及在位於新界元朗天水圍天城路近輕鐵天湖站鐵路之中、之上或附近運載的人,或任何身處、相當困難深處鐵路之中、之上或附近的人的安全。

被告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三名證人, 均為警員。辯方將會爭議口頭招認自願性, 辯方有可能傳召一名證人, 同時希望傳召一名已離職的督察, 要求控方協助聯絡。

案件押後至2021年9月29號於屯門法院第7庭作兩天審訊,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水佳麗裁判官
#審前覆核
#1109天水圍

D1:*/ D2:*/ D3:*

控罪: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2)刑事毀壞

是次聆訊為公開聆訊,聽畢案情及通過其他資訊等得知此非社運相關案件🙏🏻

三人認罪。按控方指示要求三人各須支付$11080之賠償金額。

案件押後至7月23日上午判刑。其中D1須還押索取感化、勞教、更生及教導所報告。D2及D3維持原有條件保釋,需要索取社會服務令及感化報告。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水佳麗裁判官
#1028屯門 #審訊 [8/5]

D1:梁(49)
D2:朱(40)
D3:張(30)
D4:盧(33)

控罪:
(1) 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
被控於2019年10月28日,在屯門良運街和良德街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集結。

(2) 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被告被控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 即白色口罩[D1及D2], 綠色口罩[D4]。

(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破壞財產[D4]
D4 被控管有物品(3個士巴拿)意圖損壞或破壞財產。

📌 本審訊於本台的相關記錄
DAY 1[詳細]
DAY 2[詳細]
DAY 3
DAY 4
DAY 5
DAY 6[從缺]
DAY 7

是次提訊將為辯方作結案陳詞的口頭補充。裁判官對控辯雙方書面陳詞及控罪元素等法律觀點提出了一點問題,希望雙方能解答法庭。

📌 裁判官與控方就D1 案情的討論
裁判官問控方,D1 參與非法集結 (UA) 的檢控基礎是否只是基於D1 身於現場,並問控方有沒有其他的說法。控方引述D1 代表律師的書面陳詞第79至81段,並指出D1 不只是在場,她更是有參與。控方邀請法庭觀看幾分鐘片段。D1 代表律師反對,並表示控方案情理應已完結。裁判官表示不會觀看影片,她只是在問控方的意思是否就是在場就等於參與UA。控方指出,D1 當時留於現場一段長時間,如果法庭觀看P9 有線新聞的片段,則可知D1 有做手部動作。而且當時D1 亦有叫口號,當時的人群有叫出「做乜撚嘢笑」及「黑警」等口號。控方表示D1 UA的檢控基礎不止於身在現場,還有D1 當時叫喊口號以及其手部動作。控方續指,當晚接近 2300時,警方沿着案發地點撤退,而有一班人士,當中包括D1,則沿路推進,可謂「步步進迫」。

裁判官詢問控方是否依賴D1 的手部動作,喊口號的行為,以及身在現場,作為檢控基礎?控方確認,並指出他所指的手勢是一些非挑釁性手勢,例如一些將雙手放到口前作叫喊的手勢。

🧷 控方提出「共同目的」議題
控方希望於本案指出「共同目的」的議題,並借用D4 代表律師的書面陳詞中的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天琦 的案例,指出何為「共同目的」。而控方只需證明各被告於本案有共同目的則可,而毋須證明他們有共同動機。

📌 D1 代表律師(下稱D1)的口頭陳詞補充
D1 會採納自己提交的書面陳詞。他引出FAMC10/2020,並指出非法集結罪當中「何為共同目的」及「何為訂明行為」的問題屬有爭議(按:直播員於此處或有錯誤,請見諒)。D1 的立場就是第一被告當時只是在現場,而法庭可以當自己是一個陪審員去演繹於片段中所發生的情況。

裁判官問,若果法庭真的見到第一被告有做一些手勢或叫喊,辯方有甚麼回應?D1 表示,那麼法庭則需要考慮第一被告是否自願並有意識地作這些行為 (willfully with knowledge)。裁判官
再問,若然法庭見到第一被告與其他人作非法集結,辯方有甚麼回應?D1 表示即使有亦不代表第一被告的行為會破壞社會安寧。因此,法庭於考慮本案時需要一步一步來推論第一被告有否參與非法集結。當時的情況而言,沒有人扔東西,亦未有人作激進行為。第一被告只是在那兒五分鐘,她的行為不會令他人害怕,何況是「破壞社會安寧」。控方未有證據證明第一被告的行為會令整體環境進步變差。控方此時指出,第一被告應是逗留了十分鐘,而非五分鐘。D1 回應指這是他的理解。

雙方接着就住PW1 有否作口頭警告以及在哪兒作口頭警告作討論,本直播將略去當中對話。

📌 D2 代表律師(下稱D2)的口頭陳詞補充
D2 會採納自己提交的書面陳詞。他首先解釋第二被告所面對的兩項控罪的控罪元素。就UA而言,第二被告當時只是站在現場,未有任何動作,而第二被告戴口罩是因為當日有施放過催淚彈以及當日一帶有不明氣體。於警方推進前,第二被告經己打算離開。就蒙面法控罪而言,法庭則需要判斷第二被告當時所戴的白色口罩會否令人辦認不到第二被告的身份。

📌 D3 代表律師的口頭陳詞補充
D3 會採納自己提交的書面陳詞

📌 D4 代表律師的口頭陳詞補充
D4 會採納自己提交的書面陳詞

[其餘兩人的代表律師的口頭陳詞補充,將於今晚十二時前於本直播作更新]

📌 裁決
裁判官:「各被告請起立。本案押後至本年 8月31日1430時作裁決,眾被告以同樣條件繼續保釋。係咁。」

(直播員按:由於裁判官不允許庭內公眾人士使用手提電話,因此本直播需於休庭時間過後一段長時間方能發出,以讓直播員打回審訊內容,請見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