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門安全哨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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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Tag: #安全性資訊 #勿忘831 #中學生 #屯門後援 #被捕手足 #尋人 #懲罰日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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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20200222屯門 #審訊 [2/2]
 
馬(32)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20年2月22日,在屯門鄉事會路近燈柱DD1785B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鐵鎚

📌辯方結案陳詞(2)

辯方完成結案陳詞
案件押後至2月11日1430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裁決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李志豪裁判官
#20200525屯門 #提堂

郭(70)

控罪: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控方同意以守行為方式處理

被告人自簽守行為12個月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1225沙田 #裁決

D1: 邱(27)
D2: 麥(16)
D3: *

控罪:
(1) 襲擊警務人員 [D1]
(2)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3) 參與非法集結 [D3]

案情:
2019年12月25日於新城市廣場有和你shop活動,警員突襲群眾引起現場人士不滿,三名被告分別被指控襲警及非法集結。

速報
D1 罪名成立‼️
D2 D3 罪名不成立🟢

D2 D3申請訟費獲批。

法庭為D1索取背景報告,明言很大機會判處即時監禁,押後至2月22日1430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求情及判刑,期間還押‼️

(裁決理由後補)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八庭
#李志豪裁判官
#20200222屯門 #裁決
 
馬(32)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20年2月22日,在屯門鄉事會路近燈柱DD1785B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鐵鎚。

🟢速報: 罪名不成立,訟費申請被拒
詳情後補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八庭
#李志豪裁判官
#20200222屯門 #裁決
 
馬(32)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20年2月22日,在屯門鄉事會路近燈柱DD1785B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鐵鎚。

📌裁決理由
案發當日PW1 警員26450收到接報指屯門公園有公眾地方打架事件,到場調查。有人向PW1指出涉案人士所在地方,PW1見到3名男子,其中一名穿白衣,追截他上天橋,及後在巴士站把兩名男子截停,一名為被告,另一男子經調查後獲放行。

PW1在被告袋中搜獲一把鎚子,被告表示鎚子在置樂購買,但無收據。PW1在庭上觀看片段後承認有提及地盤。

李官認為證人誠實可靠,在庭上如實作供。但考慮該兩人無故停下,可能因為被告衣著與逃跑人士相似,不肯定被告是否PW1從屯門公園開始追截的人。

該鎚子不是新的鎚子,被告不是在工作中,但考慮該鎚子無被遮蓋或包裝,傷人不是唯一推論。現場亦無示威。

疑點利益歸於被告,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訟費申請
辯方認為被告沒自招嫌疑,亦已向PW1嘗試解釋管有鎚子的原因,但PW1無記錄下來。李官認為市民不應無緣無故帶刀或士巴拿等工具,而被告聲稱鎚子新買,卻無單據。李官最後指出若容許市民無緣無故帶該等工具,「社會會好亂」,不耐煩地拒絕辯方的訟費申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20200121元朗 #審訊

周(16)

控罪:
(1) 刑事毀壞
被控於2020年1月21日,在元朗又新街37-51號匯豐銀行,使用噴漆破壞當中的櫃員機。
(2)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已認罪
被控在元朗又新街賽馬會廣場無牌管有1部無線對講機。

同案未成年被告D1於2020年12月16日審前覆核時在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席前承認控罪一,在2021年1月8日在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席前被判120小時社會服務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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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2 PW1警員15102作供完畢
11:45 PW2偵緝高級警員109作供完畢
11:55 完成中段陳詞

表面證供成立。早休15分鐘。

整個審訊過程控方準備十分不足,被李官打斷多於三十次,控方尷尬地表示「有勞閣下」,過程令旁聽席竊笑多次。休庭前書記不滿地抱怨控方證物的編號亂掉,示意控方用便條紙貼清楚。

PW1和PW2皆沒見到D1和D2有任何溝通,D2亦沒與D1一起進入匯豐櫃員中心。控方推論D1和D2共同犯案,其中一理由是依賴D1進入匯豐櫃員中心的十幾秒間,D2在馬路東張西望。

12:45 DW1 被告母親作供完畢
13:15 完成結案陳詞

2021年3月17日14:30在屯門裁判法院第七或八庭就控罪一裁決和就控罪二判刑,法庭稍後確定地點。

審訊詳情後補。

(按: 旁聽人士一致認為此為他們聽過能力最弱的主控,因而在審訊期間不斷嘆氣。)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1225沙田 #判刑

邱(27)🛑已還押19日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案情:
2019年12月25日於新城市廣場有和你shop活動,警員突襲群眾引起現場人士不滿,被告被控襲警。

裁決

辯方呈上背景報告,指被告明白內容。
其後呈上一份由被告手寫,就案情作澄清的解釋。對於當日犯案行為的程序,被告並不完全同意案情。辯方講出,被告當時正準備跟女朋友吃午餐,因商場有公眾活動而想看一下。片段顯示出,當時有一大班警員準備乘搭電梯落下一層,唯獨有一偏離警員(PW1)進入市民群眾。身在群眾的被告及其女朋友被衝入人群的警員撞到,被告出於氣憤之下才指罵及用手掌將警員隔開。對於其他背景資料,辯方指被告皆同意。

辯方舉出多種案件。在第一件案例HKMA575案中,被告有意用水樽向警察擲去,判處9個月監禁;在第二件案例HKMA392案中,被告跟警員發生糾纏,向其擲水樽而最終被判處4星期監禁;在第三件案例中,被告拉扯女警員頭髮,被告曾有一次刑事紀錄,事件最終上訴成功,由3個月的監禁改至9星期;在第四件案例中,被告因不小心駕駛被警察截停,其後推開車門撞擊警員,最終被判處4個月的監禁。

辯方舉畢四案例後,指出就此案件被告的襲擊不是最嚴重,僅是對警員輕輕一推。辯方又指出,事件中PW1警員沒有指定的路線,是在匆忙中撞到被告。當時警員並沒有驗傷,更沒有被任何人查看傷勢和受傷程度。辯方認為被告不應該被判處監禁,但即時如此,也會理解。

辯方呈交來自被告家人、上司及女朋友的求情信,信中內容透露出被告本身是一個平和且謙厚的人,工作勤奮又與同事相處融洽。被告並無案底,就具有良好行為紀錄方面,辯方希望法庭能給予一個低監禁刑期的刑罰。

法庭表示,因為此案涉及社會公眾活動,所以監禁是無可避免。考慮被告的背景報告後,基於被告沒有認罪、無刑事紀錄、案件嚴重性相對輕微的關係,最終以4星期作量刑起點,判處被告4星期的即時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