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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香淑嫻裁判官 #續審 [3/3]
#1031深水埗 #無牌管有槍械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管有攻擊性武器

👩🏻D1:鄧 (16)
👦🏻D2:蔡 (25)

控罪:
(1)無牌管有槍械 [D1]                       
鄧被控於2019年10月31日在深水埗汝州街與黃竹街交界無牌管有槍械,即一支胡椒噴劑。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1]
鄧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支噴漆。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蔡被控於同日在深水埗黃竹街和汝州街的公眾地方管有一支金屬棒。

——————————

控方傳召兩名偵緝警員,專處理兩名被告的證物,並讀出兩名專家分析防身噴霧器及棍棒的報告。

裁判官裁定表證成立,首被告選擇不作供,次被告出庭作供。辯方下午繼續主問階段,案件押後至3點開庭。

詳情後補。
2022年4月23日 香港新聞重點
Post on IG @hillway.culture #山道晚報

❶ 灣仔反禁蒙面法示威 11人暴動罪成
❷ 記協表明不會即時解散
❸ 許樹昌料已有400萬人感染新冠
❹ 明起禁國泰墨爾本及韓亞首爾航班

#反禁蒙面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記協 #陳朗昇 #車牌查冊 #商業登記查冊 #假新聞法 #許樹昌 #動態清零 #全民檢測
法官指案件屬「情節嚴重」
#國安法 須判囚5年以上

自由亞洲粵語 報導:
香港理工大學男學生涉以住所作武器庫,收藏胡椒球彈、氣槍大量裝備等物品,並被指在Telegram頻道中售賣武器及發表港獨言論,其後被警方拘捕並以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落案起訴他。該男生周三(27日)於區域法院承認「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法官胡雅文周五(29日)於區域法院,將被告判囚5年。辯方散庭後透露,被告正考慮就刑期上訴。

報稱理工大學一年級生的被告呂世瑜(23歲)原被控無牌管有槍械、管有攻擊性武器、煽動他人分裂國家3罪。他周三(27日)承認「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至於另外兩項無牌管有槍械及管有攻擊性武器控罪,控方則申請留檔法庭。他自行撰寫的求情信,引述《楚辭》中「寧昂昂若千里之駒,將範範若水中之鳧?」指作為一個有衝勁、有理想的年輕人,在2019年反修例運動時又豈可獨善其身。又指對香港的愛並不下於任何人,而他的初心,從來都只是希望香港人的意見得到聆聽和尊重。

#煽動 #分裂國家 #無牌管有槍械 #管有攻擊性武器 #反修例運動 #毋忘初心 #國家亂人民才上街
官扣減認罪刑期 原判3年8個月
國安法新解讀:律政司即時反對 認罪扣減後亦不可少於5年

IG/FB @boomheadhk 報導
早前控辯雙方達成認罪協議,被告呂世瑜承認「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而另外2罪則存檔法庭,不予起訴,包括「無牌管有槍械」、「管有攻擊性武器」。案件今日於區域法院判刑,胡雅文法官以5年6個月為量刑起點,扣減認罪3分1刑期後,官判處3年8月監禁。但代表律政司的主控,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張卓勤指因《國安法》中5至10年刑期為總刑期,而非量刑起點,就算扣減認罪/求情後亦不得少於5年總刑期。最後法官更改判刑,判處5年監禁。

案件編號:DCCC401/2021
#認罪 #煽動 #分裂國家 #無牌管有槍械 #管有攻擊性武器 #反修例運動
IG @the_chaser_news 報導
#香港大監獄 #美麗新香港

海外港人組織香港民主委員會(Hong Kong Democracy Council, HKDC)發表研究報告,統計自2019年6月反送中運動以來香港被捕及入獄人數,發現因參與政治運動而被捕人數超過1萬人,入獄的 #政治犯 多達1,014人,數目比伊朗、俄羅斯等極權國家更高。HKDC指大量政治犯出現象徵香港法治與司法獨立倒退,公民與政治自由權利不受保障,轉向 #威權統治,促美國政府制裁國安法指定法官與維護國安委員會成員,並籲海外法官集體辭職。

這1,014名政治犯之中,包括大批社運人士、老師、教授、律師、記者、學生、反對派政客或工會領袖,部份人是知名人士,但更多只是普通市民。年青人更是不合比例地高,有四分三是未滿30歲,超過一半是少過25歲,逾15%更是未成年,被送去勞教所的少年犯就有169人,另有13名15至17歲未成年犯人被 #長期還押,當中有5人自2019年就還押至今,換言之是還押了兩年或以上。

入獄的政治案件中,以 #非法集結罪 佔最多,有234人;其次是 #管有攻擊性武器,有133人,但當中有59人,其實只是被指管有一枝 #鐳射筆。所有判處入獄者總刑期長達772年,平均每人判囚1年4個月。
Forwarded from Channel C TG頻道 🎞
警旺角酒店拘一男子涉7月油麻地「狂亂駕駛」 搜出武器及「冰」壺
https://channelchk.com/a/20695

警方昨日(10日)於旺角區一間酒店拘捕1名男子,涉嫌與7月一宗「狂亂駕駛」案有關,並於酒店房間搜獲與涉案我私家車車匙、攻擊性武器及吸食毒品工具等。

#旺角區 #油尖警區刑事部 #西九龍總區衝鋒隊 #狂亂駕駛 #管有他人身分證  #盜竊 #外出時備有偷竊用的物品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違禁武器 #藏有可作吸食毒品的工具 #油麻地分區軍裝巡邏 #上海街 #衆坊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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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打擊暴力罪案拘185人 最細只有15歲
https://channelchk.com/a/21015

警方日前在全港各區,打擊暴力罪案及三合會相關活動,共拘捕185名男女,最細只有15歲。

#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 #暴力罪案 #逸影 #反罪惡 #反三合會行動 #麻雀館 #酒吧 #夜總會 #遊戲機中心 #經營賭博場所 #在賭博場所內賭博 #販運危險藥物 #藏毒 #傷人 #刑事恐嚇 #刑事毁壞 #管有攻擊性武器 #爆竊 #盜竊 #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Channelc #Channelc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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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一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1/1]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1梁(45)/ D3黃(19)/ D4張(30)
🛑三人服刑中

控罪1:#暴動罪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2:在公眾地方 #管有攻擊性武器
D1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寧大廈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枝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簡單背景:

三位申請人經審訊後,被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慧敏裁定罪成,並於2023年9月18日分別被判監5年3個月、5年、和5年1個月。
====================
申請方:

D1和D3親自應訊和陳詞,D4由馬維騉大律師代表。

📌D1上訴:

📎定罪上訴:

就控罪1,彭法官首先指:(1)為何申請人要於23:00時在案發當處食飯,按道理應知道該處有事件;(2)即使原本有課程,17:00時知道已取消;(3)辯方證人表示因睡過頭,忘記慶祝生日。彭法官指考慮整體證供,不相信如何推翻原審法官的裁決。

申請人在庭上補充當日的行程,包括自己得悉取消課堂後回家洗澡。彭法官表示自己沒有這習慣,可能申請人較乾淨。

申請人表示若果課堂沒有取消,自己可到原本前往的地方洗澡。彭法官問申請人是否知悉案發時該處有事件發生。申請人表示不清楚當天的情況。法官認為原審法官不相信申請人案情並非不合理。

就控罪2,彭法官指原審法官已考慮整體情況,包括原審法官對證人耳聞目睹的優勢、案發時現場的混亂情況、以及警員的證供、證物被發現的位置等。

申請人表示不知道警員如何找到雷射筆,他對此驚訝。彭法官表示這不重要,並引用找出毒品的例子,表示推論有意識管有已經可以。

📎刑令上訴:

申請人在刑令上訴中表示不同法官就同一事件有不同刑令,而原審法官則採取偏重的刑令,但自己的角色並不是主動參與者。

彭法官表示這些不是上訴理由。上訴法庭已就這類案件訂下刑令範圍,以及曾表明刑令可因現場環境、申請人的角色等而不同。以本案的規模、破壞程度、暴力程度、警員的傷勢、對社會的阻礙、申請人的角色等,申請人被判處之刑令不是明顯過重或犯原則錯誤。

📌D3上訴:

📎定罪上訴:

在彭法官詢問下,申請人表示沒有留意到案發當日油麻地有事發生。彭法官認為原審法官不相信申請人並非不合理。

在彭法官詢問下,申請人提到當時女友的家中較遠離地鐵站,故採取較迴轉的方法乘車回家。彭法官認為原審法官亦有其他原因不相信申請人案情,並非不合理。

📎刑令上訴:

申請人在刑令上訴中亦表示而原審法官在眾多同日同地案件中,採取偏重的刑令。

彭法官重申,以當時暴動的背景、本案的規模、暴動歷時、破壞程度、暴力程度、警員的傷勢、對社會的阻礙、申請人的角色等,申請人被判處之刑令不是明顯過重或犯原則錯誤,隨時不是合適的刑令,例如若以中大二號橋案之刑令作對比的話。

📌D4上訴:

📎定罪上訴:

彭法官首先指,即使原審法官沒有清晰處理每項要點,但似乎質重為何申請人要案發當日一定會公司取文件。彭法官認同原審法官的看法 — 為何一定要當晚回公司取蘋果文件向友人解釋新蘋果產品?以自己為例,是否一定要拿Archbold (法律典藉)向友人解釋「暴動」罪?申請方明白。

申請方力陳,本案除考慮控方的疊加效應外,亦應考慮辯方的疊加效應外,例如沒有裝備、在旺角食飯的單據等。

彭法官認為:(1)餐廳單據是中性證據,因為地點是旺角。事實上該單據是Hearsay,根本不應呈堂;(2)彭法官同意沒有裝備對辯方是有利證據。

彭法官認為申請方沒有證據指申請人如何得悉電郵不能傳送的心路歷程,事實上申請人於11月25日才發送電郵,這點不能幫助申請人。申請方明白。

申請方明白案發地點於當時情況混亂,亦同意暴動有流動性,但不是每時每刻都有暴動,因此法庭應訂立時間線。另外消防隊長的證供亦可顯示涉及申請人的地點和時間是較安全。在此情況下,申請人似乎在警方執行行動時,才加入事件。

彭法官同意不是每個地方都有暴動,但本案要考慮整體因素,例如蘋果店舖當時已停業、對案發地點事件的認知等,正常做法是避免前往附近地點;即使要前往,亦應找其他路線。更重要的是,申請方不能證明申請人為何要當時當刻冒著誤墜法網,前往尖沙咀發電郵。

申請方指當時申請人當時沒有想到繞遠路是不明智,但這不是代表申請人的路線必然想參與暴動。申請人沒有舉證責任。

彭法官重申以上論點,即使原審法官錯誤理解郵件的情況,仍然看不到如何推翻原審法官的裁決。上訴法庭不是「重審」,不會處理結案陳詞的議題。

📎刑令上訴:

申請方同意本案情節嚴重,但申請人的角色是鼓勵者,且較像是冷冷的鼓勵者,刑責應該較以衣著或行為鼓勵的人、以及行使暴力的人為低,刑令應有下調空間。

申請方亦力陳本案不知道申請人在現場逗留多久、有什麼裝備等,申請人的刑責應是最低。

彭法官指這不是上訴法庭訂下的法律原則,應是考慮整體環境和按犯案人的行為,判斷合適的刑令。另外亦不應忽略1個人身在2000人暴動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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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方:

答辯方沒有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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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

彭法官拒絕所有申請人的定罪和刑令上訴申請‼️理由簡述如下:

上訴法庭不是重審,只會處理事實裁決和法律議題。本案不涉及法律議題,申請方未能說服上訴法庭原審法官的事實裁決有誤,而原審法官拒納所有申請人的案情均有充分證據支持,理由上文已述。

以本案暴動而言,包括暴力程度和規模等、以及「暴動」罪量刑的法律原則,本案的刑令不是過重。D1面對兩項控罪,原審法官下令部份刑令同期執行無誤,因為當時示威者可以另帶物品參與暴動。

判決書會在數天內頒下,由於是次聆訊是由單一法官處理,理由會相對簡單。

彭法官明白馬大律師已盡力陳詞,並予以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