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S Channel 全民自發加零-
874 subscribers
32.7K photos
1.52K videos
128 files
23.9K links
Download Telegram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偉健法官 高尚情操
#提訊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A1:翁 (19)/ A2:周 (22)/ A3:鍾 (45)
A4:鍾 (34)/ A5:羅 (19)/ A6:吳 (18)
A7:蘇 (25)/ A8:孫 (22)/ A9:鄧 (27)
A10:曾 (21)/ A11:黃 (22)/ A12:黃子悅(22) 🛑因另案已還押逾5個月
A13:王 (28)/ A14:甄 (16)/ A15:李 (25)

控罪:
(1)A1-15暴動
(2)A7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A1-15同被控於或約於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A7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號至543號附近寶寧大廈外,管有一支鐳射筆
—————————————————
A10遲點才有答辯意向。
如果A10需要審訊,全部被告會以同一個審訊形式進行。
絕大部份被告對審訊安排持中立意見。
控方申請35日中文審訊。

從控方口中得知,本案涉及213位被告,現時已有19個審訊排期,最遲是2023年10月-11月才可進行。

分拆案件方面:
A1認為如果過份長是沒好處,亦需花很多時間聽與他無關的證據,因此認為分拆為兩案會更合適。已呈上信件提議,至於控方決定實際如何分拆,A1沒很大的意見。大部分被告有法援,如分拆可減輕律師費。
辯方對控方的分拆數量沒意見,不管是分拆多少都同意。
郭偉健指不會節省太多時間,因很多事都可能會重複,例如同一個控方證人可能要作供兩次,費用不會少太多。
辯方指如分拆兩案,每案都是約20-25日,相加都只是40日,辯方沒太大意見,任由郭偉健決定

A2、4、6、11對分拆案件中立,至於如何分拆,辯方希望這四位被告可以一同審訊。

A3、7、9因法援律師(陳銘豪大律師)來不到,所以指派律師代表。A7不清楚立場,其他被告不認罪,對拘捕現場的暴動有爭議,片段、證物的可呈堂性不爭議。其他被告中立,但反對控方定的日期,因有律師不能出席。

A5持中立態度,法援律師沒法出席審訊。

A10持中立態度,法援有文件未齊,因此會到法援署再申請,因此今日申請無須答辯。於2021年10月29日1430區域法院再提訊。

A12持中立態度,法援律師(Joe Chan)沒法出席審訊。

A13持中立態度,法援律師沒法出席審訊。

A14持中立態度,法援律師可以出席審訊。

A15持中立態度,法援律師可以出席審訊。

保釋事宜:
。A1宵禁由0000-0700改為0100-0800獲批
。A2宵禁由2300-0700 改為0100-0600獲批
。A5更改報到時間獲批
。A10更改報到時間獲批
。A12因另案還押,所以保釋條件不適用,但此案是可以保釋
。A14宵禁由0000-0700改為0100-0800獲批

👴🏻高尚情操:第十二被告要扣留到幾時?
👱🏻‍♂️辯:因為係国安法案件,所以未有期

—————————————————
郭偉健指,因不是全部被告會爭議暴動現場,如分拆案件會重複作證,會花費更多時間和資源,反對A1分拆兩案的建議,指不會縮減太多時間,反而要控方證人重複作供,浪費資源,也不利控方。
雖不是大部分律師都能出席,但本案的議題看起來不是太複雜,因此可由其他律師代替,而本案於2023年開審,新律師有足夠時間準備,因此一次過審訊會更有利。

🟢審前覆核:2023年2月3日1430時於西九龍法院(暫代區域法院)
需於不少於7天前交問卷

🟢正式審訊:2023年3月6日0930時-2023年4月26日(35天中文審訊)於西九龍法院(暫代區域法院)

🟢A10於2021年10月28日1430灣仔區域法院再提訊

除黃子悅繼續還押❗️其他人以現有條件保釋。

⭐️還有手足案,盡量唔好聽完一單就成庭人走曬,子悦太細粒,睇唔到佢)
【新生與感悟】
全文: instagram.com/p/ChUPq4llmjL
IG @renews_hk 報導

「喺亂世之中,堅強咁面對,先係我想見到嘅香港人。」

// …本來算是個平凡的打工仔,直到佔領運動爆發,燃起了發仔心中一團火,「可能因為我由細到大,對是非黑白比較介懷…」//

// 這也許也是很多香港人的心路歷程,只是發仔走得更前,2016年大年初二發仔參與「魚旦革命」當場被捕……//

// 假釋後8個月,發仔再次被捕,2019年11月18日,營救理大期間發仔在油麻地橫街被捕,再次暴動罪成判監4年,令發仔成為至今唯一一個兩度暴動入獄的香港人,「其實係好好彩啦已經,如果唔好彩,分分鐘判監六、七年都唔出奇。」//

// 當發仔再踏足社會,一切顯得很平靜,有別於19年出獄,社會事實上未有因16年的衝擊留下太多痕跡,2022年夏天,香港是一種「清醒狀態下冷漠」,「個個都醒但係抑壓住,合埋眼但係無瞓著嗰種感覺。」//

#連潤發 #魚旦革命 #葵涌廣場 #一日店長 #暴動罪 #毋忘初心 #保持熱度 #理大圍城 #旺角騷亂 #圍魏救趙 #營救理大 #去Poly救手足 #手足不是condom
理大圍城 油麻地圍捕 11人暴動罪成

2019年11月18日晚警方包圍理大期間,在油麻地拘捕213人,分拆成多案,本案中「12港人」郭子麟及IVE學生林敏諾已認罪。其中11名被告的案件3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原區域法院)進行裁決,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裁定所有人暴動罪成。押後至12月17日上午求情,12月31日與其他認罪的被告一同判刑,所有被告即時還押。

控方開案時指,「連登」及Telegram上有人呼籲示威者持續上街聚集組成「戰線」並「營救理大」。晚上22:30時至23:26時,有1000至2000名示威者在油麻地彌敦道上隔着窩打老道,築起大型陣地與警方對峙,用鐳射光照射警方、向警方投擲了大約251枚汽油彈。現場有大約200名警力。警方於在油麻地一帶進行部署,當晚約8時開始在加士居道組成防線並向北推進,近11時抵達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約11時半,警方展開圍捕行動,成功拘捕13名被告。指他們雖沒被辨認、觀察或拍攝到作破壞社會安寧行為,但被告的逃跑具有方向性和組織性,足以肯定各人參與暴動,直接或鼓勵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香官指必須避免把「被困在非法集結或暴動現場」的「無辜過路人」當作有罪,僅僅在現場出現本身不足以構成「參與」,或「協助與教唆」。「僅僅在現場出現」不等於「參與」,但只要在現場出現構成鼓勵其他人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便屬有罪,不需要有大量行為才會令一個在場的被告人進階為作出鼓勵形式的參與者,如果被告在場以言語、示意、行為提供鼓勵,便可被視為「參與」而有罪。

當時現場正發生暴動,而且持續了約50分鐘,考慮各被告被制服的時間和位置,被截停時正由南向北跑到碧街附近,即從暴動前排所在位置跑過來;事發現場一帶店舖已關門,沒有商業活動;被告的衣著吻合法官對2019年6月以來,示威遊行活動中示威者常見的装備和衣著的司法認知,成為本案的環境證據之一。不接納「有沒有足夠時間和機會離開」,官作出唯一合理的推論,各被告人是暴動的參與者而絕對不是一名旁觀者或路經現場的市民,肯定被告在現場清楚知道身處現場是一暴動現場,亦清楚知識警方要求在場人士離開,但仍留下來跟警方對峙,藉以壯大示威者聲勢,亦令自己成為暴動的一份子,一起以一個群體與警方對抗,直至被制服。裁定所有被告暴動罪成。

爆炸頭 報導
IG/FB @boomheadhk

#理大圍城 #圍魏救趙 #營救理大 #沒有暴徒只有暴政 #油麻地 #連登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游德康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裁決

D1:勞(27)/ D2:呂(20)/ D3:吳(23)
D4:倪(25)/ D5:蕭(20)/ D6:蕭(23)
D7:蕭(22)/ D8:黃(19)/ D9:黃(26)
D11:張(31)/ D12:張(19)/ D13:趙(19)
D14:鍾(19)/ D15:古(21)/ D16:黃(18)
D17:林(21)/ D18:李(18)/ D19:何(17)
🛑 D10:鄭(19)開審日認罪,現已還押逾6個月

控罪及詳情:
(1)暴動罪 [D1-19]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D11]
D11被控於同日管有1枝汽油、3塊布及4個打火機。

控方代表: #何眉語 高級檢控官(及案件主管)、朱檢控官
———————————
【0947 開庭】

理由書共207頁,不會在庭上全部讀出。

裁決速報:
❗️全部被告的所有控罪均罪名成立❗️

詳情請參閱 裁決書
========
按:若記憶開始隨時間逝去,請留意以下裁決書節錄,有關其中一段信息證據:

某人:
「我冇事我冇事
不過頭先我哋經歷咗一個好長嘅時間
咁所以無睇到電話
同埋斷左電呀
咁我想留番一個歷史畀大家
琴日由
琴日喺poly圍城開始
基本上差佬係冇諗住畀我哋出去
咁到琴日poly A core失守嘅時候呢
其實佢哋開始已經係完全封死我哋
斷咗poly嘅煤氣
咁開始煮晤到嘢食
之後佢亦都今日冇畀任何路過我地出去啦跟住之後
頭先喺最後
接近有機會衝出去嘅嗰一個situation呢
咁差佬係想謀殺我地
因為我哋近乎2000人係漆咸道中央一齊湧出去嘗試去衝近一個警方喺
即係我地自己友喺尖沙咀過嚟嘅防線
咁而當刻呢
2000人嘅時候亦都畀防暴包圍左
我地要硬碰某一個路口既
咁甶於前面既人未硬碰喇
即係未即係大家都笠㗎喇
咁所以一拖既怖情況下呢
(語音訊息)
咁2000人就stuck咗喺中間全部人踩人
之後un ... 佢就開始射無限咁多嘅TG
大部份人都接近抖唔到氣
之後即使喺full mask既filter全部都頂唔順
咁呀有演學好多人喺焗到低坐咗大家都窒息嘅感覺
跟住之後呢大家大家喺大家喺有死嘅感覺喇
跟住當我地決定唔走喇
全部入返poly咁當然都繼續企人喇
咁我地
佢地只喺距離我地一米
一啲拘捕都冇
喺一米距離
全部一個拘捕都冇
無限射橡膠子彈
跟住之後
基本上我諗喺在場嘅人全部都係滿身都係橡膠子彈窿咁行返去。」
========
【1021】法庭現派裁決書

辯方申請於法庭清場後,在本庭內解釋裁決予被告人。
法官表示裁決書十分長,被告人數眾多,不打算給予太長時間的等候,上訴申請也非今天會處理。

【1023】休庭以讓辯方向被告短暫交代,並討論求情日子,現休庭15分鐘

【1051】法庭已上傳裁決書

【1056】再開庭

D19 現年20歲,辯方代表希望法庭可取教導所報告,現時為城大學生, 將升讀三年級。法官表示同類型案件一般審訊後判刑以5年起跳,而教導所最長只有3年。法官再指出D19當時身上也有一定數量的裝備,睇唔到有任何理由可能會判教導所。

辯方指出起碼看不到有攻擊性的裝備。

最終,法官表示不打算給予假希望。故此,法庭拒絕為D19取教導所報告

案件押後至2023年7月15日0930作求情(及/或判刑)。

所有被告人需於7月7日前把求情陳詞交予法庭。

所有被告人需要還押,沒有被告有保釋申請。

按:場外有親友哭成淚人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求情 #判刑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D1:王(20) / D2:鄭(20) / D3:鄧(16)
D4:賴(28) / D5:吳(19) / D6:趙(22)
D7:葉(24) / D8:羅(21) / D9:王(28)

🛑D5吳已還押逾4個月;王,鄧,賴,趙,羅,王已還押逾1個;D7葉已還押7日。D2鄧上星期酌情批准保釋至今天

D3及D5 審訊首天承認控罪(1),其他人不承認所面對控罪受審

控罪:
(1)D1-9非法集結
(2)D9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

📌判刑速報
D1:  13個月
D2: 10個月
D3: 勞教中心
D4: 10個月
D5: 7個月  
D6: 10個月
D7:  9個月
D8: 10個月
D9: 13個月

量刊考慮:
本案背景為理大事件,同一般非法集結不可比較,雖然沒有傷亡但有可能引發進一步暴力行為,法官沒參考辯方提供非法集結案例,但同意各人沒有帶領角色或實際行為,法庭以12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再以個人罪責考慮加刑。

D1 身上有打火機,上調3個月,求情等因素再減2個月
D2、D4、D6及D8 各人求情因素各人再減2個月,D7因健康理由酌情再扣減一個月
D3: 考慮年紀及罪責接納勞教中心建議。
D5於排期後認罪,認罪可扣減25%,考慮求情等因素再扣減2個月
D9,管有雷射筆武器上調刑期3個月,求情等因素扣減2個。控罪1判以13個月,而控罪9法庭則判處3個月,總刑期原則下兩刑期同期執行。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