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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6月21日 星期三】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上庭總結 2023.06.20
[2023.06.18-06.24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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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7個月 #續審 [71/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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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6庭
👩🏻‍⚖️謝沈智慧法官
🕙10:00
👥潘,P.B/尼泊爾籍手足(22-34) #續審 [8/20]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09:30
👥葉,翁,尹,溫,黃,姚(18-27) #續審 [12/35]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法官
🕤09:30
👥倪,區,黃,倪,丁(18-43) #續審 [8/19] (#20200330跑馬地 2項縱火 #20200526灣仔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串謀妨害司法公正)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吳,陳,李,陳,梁(22-25) #續審 [22/30] (#1112中環 暴動 5項蒙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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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09:30
👥朱,劉(25-31)🛑二人已還押逾9個月 #提堂 (#20220904柴灣 無牌管有彈藥 無牌管有槍械 企圖無牌管有彈藥 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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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6:0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五庭 🐶李卓賢(33) 非禮 妨礙司法公正 #非禮大肚婆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6月23日 星期五】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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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06.18-06.24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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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 審 法 院1樓 終 審 法 庭
👨🏻‍⚖️張舉能終審法院首席法官
👨🏻‍⚖️李義常任法官
👨🏻‍⚖️霍兆剛常任法官
👨🏻‍⚖️林文瀚常任法官
👨🏻‍⚖️祈顯義非常任法官
🕙10:00
👤麥(16) #終審上訴 (#1007黃大仙 非法集結;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9月2日被判入勞教中心,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於2022年8月23日不服定罪上訴申請獲批,定罪裁決和刑罰獲撤銷。律政司不服判決提出上訴,終審法院司法常務官於2022年10月6日發出傳票,認為律政司未能提出合理可供辯的論點。律政司按傳票指示,以書面形式向終審法院上訴委員會解釋為何本案應給予上訴許可,終審法院上訴委員會於2023年2月20日批出上訴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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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7個月 #續審 [72/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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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姚勳智法官
🕝14:30
👥葉,黃,吳,羅,陳,袁(20-35)🛑六人已還押23日 🔥#判刑 (#1112中環 暴動 4項蒙面 無牌管有無線電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法官
🕤09:30
👥倪,區,黃,倪,丁(18-43) #續審 [9/19] (#20200330跑馬地 2項縱火 #20200526灣仔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串謀妨害司法公正)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00
👥黃,何,馬,王宗堯,吳,林(21-41) #續審 [14/44] (#0701立法會 暴動 進入或逗留立法會會議廳 2項刑事損壞)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吳,陳,李,陳,梁(22-25) #續審 [24/30] (#1112中環 暴動 5項蒙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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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9樓31庭(裁 判 法 院)
👨🏻‍⚖️王證瑜裁判官
🕤09:30
👥曾,翁,黃,林/職工盟義工(22-46) #續審 [5/3] (#20200506金鐘 4項限聚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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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6月23日 星期五】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06.18-06.24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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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 審 法 院1樓 終 審 法 庭
👨🏻‍⚖️張舉能終審法院首席法官
👨🏻‍⚖️李義常任法官
👨🏻‍⚖️霍兆剛常任法官
👨🏻‍⚖️林文瀚常任法官
👨🏻‍⚖️祈顯義非常任法官
🕙10:00
👤麥(16) #終審上訴 (#1007黃大仙 非法集結;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9月2日被判入勞教中心,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於2022年8月23日不服定罪上訴申請獲批,定罪裁決和刑罰獲撤銷。律政司不服判決提出上訴,終審法院司法常務官於2022年10月6日發出傳票,認為律政司未能提出合理可供辯的論點。律政司按傳票指示,以書面形式向終審法院上訴委員會解釋為何本案應給予上訴許可,終審法院上訴委員會於2023年2月20日批出上訴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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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7個月 #續審 [72/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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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姚勳智法官
🕝14:30
👥葉,黃,吳,羅,陳,袁(20-35)🛑六人已還押23日 🔥#判刑 (#1112中環 暴動 4項蒙面 無牌管有無線電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法官
🕤09:30
👥倪,區,黃,倪,丁(18-43) #續審 [9/19] (#20200330跑馬地 2項縱火 #20200526灣仔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串謀妨害司法公正)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00
👥黃,何,馬,王宗堯,吳,林(21-41) #續審 [14/44] (#0701立法會 暴動 進入或逗留立法會會議廳 2項刑事損壞)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吳,陳,李,陳,梁(22-25) #續審 [24/30] (#1112中環 暴動 5項蒙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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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9樓31庭(裁 判 法 院)
👨🏻‍⚖️王證瑜裁判官
🕤09:30
👥曾,翁,黃,林/職工盟義工(22-46) #續審 [5/3] (#20200506金鐘 4項限聚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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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總結 - 06月23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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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黃,吳,羅,陳,袁(20-35)🛑六人已還押23日 🔥#判刑 (#1112中環 暴動 4項蒙面 無牌管有無線電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直播台】 羅被判處監禁4年1個月;葉,黃,吳,陳,袁被判處監禁4年;吳另被罰款1,500元。(姚勳智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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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列表只包括認罪/裁決/判刑等案件,其餘上庭詳情請參看:
📌【法庭文字直播台】
📌【被捕人士資訊部】
📌【COURT HEARING HK】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區域法院)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2中環 #審訊 [24/30]

下午進度

D1:吳(25)/ D3:陳(22)/ D4:李(24)
D7:陳(24)/ D8:梁(24)

D2:陳(25), D5:蔡(23), D6:林(23) 在首日審訊就控罪(1)認罪,還押中。

控罪:
(1) D1~D8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9) D1~D8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D1~D2, D4~D7使用一個口罩、D3, D8使用一條圍巾。

其他控罪、首日審訊和案情撮要: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543

控方代表:#陳大偉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I(訟辯)1
D1法律代表: #王國豪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連普禧大律師
D4法律代表: #陳珏珊大律師
D7法律代表: #田奇睿大律師

===================
[14:37] 🔹控方繼續覆問D8
集中質問D8企在置地廣場/畢打街交界,LV店舖外行人路上的4分鐘所見的情況,控方播出直播新聞片段P135,見到示威者傘陣在畢打街近干諾道中,慢慢退後至畢打街近德輔道中交界的黃格,指稱D8應見到傘陣情況,點解唔走?

D8堅持當時望唔到干諾道中的情況,見唔到傘陣,只係見到近距離有人由畢打街行向皇后大道中,見到有人「打直」持傘,不是「打橫」,最後見到多人逃跑,亦有驚慌,所以走。

最後,主控向D8指出:
- 當日有備而去人群聚集示威一帶;
- 直著出現同其他示威者一同集結;
- 從而壯大聲勢,協助或者鼓勵其他示威者作出破壞社會安寧;
- 從而表達個人立場
被告全部唔同意

[14:56] 辯方覆問
解釋「打直」嘅意思係持傘向上,「打橫」係從新聞片段中見到的橫向某角度。
當時有望向干諾道中方向,因為行人路和馬路上好多人,阻擋視線,睇唔到傘陣。

[15:00~15:14] 休庭
D8律師已再向被告索取指示,被告選擇不傳召證人,D8案情完結。

案件管理
控方表示需要八星期寫陳辭,後來改為六星期;辯方表示需要四星期;彭官表示要睇日誌。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二(27/6) 09:30 同庭續審,與其他已認罪的被告再商議日期,五名被告繼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

===============
直播員按:今日好多親友到庭支持各被告,八成坐滿。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判刑
👥6位被告(20-35) #1112中環

A1葉(26)/ A2黃(35)/ A4吳(20)/
A5羅(22)/ A7陳(23)/ A8袁(24)

控罪1:#暴動罪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罪2: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A1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1個口罩。#蒙面

控罪3: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A2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1個口罩。

控罪5: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A4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1個防毒面罩。

控罪6: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A5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1個圍巾。

控罪8: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A8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1個防毒面罩。

控罪10: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在沒有領取電訊牌照的情況下管有一套無線電收發器具,即「Olympia R500」無線電收發機。#無線電

控罪11: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A5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管有2個火機、1套六角匙、1把扳手、1罐噴漆、和1個載有以上物品的工具箱,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
判刑理由:

引言:

上述六名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以下控罪成立:

1:「暴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適用於所有六名被告;

2:「蒙面」,違反香港法例第241章《緊急情況規例條例》訂立的《禁止蒙面規例》第3(1)(a)及(2)條,適用於除A7外的五名被告;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2(a)及63(2)條,適用於A5。

A4在早前承認控罪10,即「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

案情:

於2019年11月12日約12:00時至約15:00時,在中環畢打街、德輔道中和干諾道中一帶發生了暴動,為數以千計的示威者佔據上述道路,部分人士破壞交通燈及巴士、在馬路上燃點火堆、用雜物金屬釘等設置路障、且設下傘陣防線與警方對峙。

警方於15:00時向示威者發出警告,高舉黑旗,施放催淚煙並追截示威者,一群示威者逃跑至置地廣場旁邊的緊急逃生出口位置,最終被截停及拘捕,包括上述六名被告。

錄像片段顯示除A7外,各被告期間均曾戴着蒙面物品。A5更在該逃生出口卸下背囊,內有2個火機、1套六角匙、1把扳手、1罐噴漆、和1個載有以上物品的工具箱,意圖摧毀或損壞他人的財產。

六名被告被裁定是有備而來意圖及曾參與上述暴動的一份子,藉其出現與其他示威者一起集結而壯大聲勢,從而協助及鼓勵其他示威者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以及在過程中佩戴著蒙面物品(除A7)。

A5亦被裁定他2個火機、1套六角匙、1把扳手、1罐噴漆、和1個載有以上物品的工具箱是意圖用以摧毀或損壞另一人的財產。

本案判刑:

暴動罪是嚴重罪行,如CACC164/2018一案,上訴法院已列舉暴動罪判刑的考慮因素,若應用在本案中:

(1)本案暴動並非有計劃而起,看似是因人數增加而起

(2)高峯有如千人參與,暴動規模大

(3)暴動的暴力程度高,示威者投擲磚塊、縱火、破壞車輛和交通裝置、設置傘陣等

(4)暴動歷時約3小時

(5)暴動本案發生在中環,是重要交通梭紐

(6)暴動沒有帶來沒有人受傷和財物損失 ,但有交通裝置被破壞

(7)暴動帶來的公共威脅高

(8)暴動為市民帶來的不便多

(9)暴動對社群的影響大

(10)暴動對公共開支帶來的負擔高,要作不同的維修

(11)被告們擔當鼓勵者的角色

(12)被告們干犯多於一項控罪

考慮上述所有情況,就「暴動罪」而言,本案隨時可予以4年6個月或甚至5年監禁為量刑起數。但畢竟六位被告過往並無任何刑事定罪紀錄、在本案並非擔當破壞者等主要角色、承認不少案情以節省法庭時間及資源、和案發距今已過約3年,對六位被告造成不少壓力,適當的量刑起數為監禁4年。

A7只涉及「暴動罪」。如前述,「暴動罪」的刑期為監禁4年,他沒有其他減刑因素,這是他的刑期‼️

就「蒙面」和「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兩罪,法庭考慮所有本案情況後,認為適當的量刑起數分別為監禁1.5個月/6星期和監禁3個月。

A1,2,8涉及「暴動罪」和「蒙面」兩罪。法庭考慮總量刑原則後,認為兩罪刑期同期執行是合適的做法。如前述,「暴動罪」的刑期為監禁4年,三人沒有其他減刑因素,這是他們的刑期‼️

A4涉及「暴動罪」、「蒙面」、和「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三罪。法庭考慮總量刑原則後,認為總刑期為監禁4年和罰款1200元是合適的做法。被告沒有其他減刑因素,這是他的刑期‼️

A5涉及「暴動罪」、「蒙面」、和「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三罪。法庭考慮總量刑原則後,認為總刑期為監禁4年1個月是合適的做法,A5沒有其他減刑因素,這是他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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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1:在CACC164/2018案中,上訴法庭指出暴動罪判刑的考慮因素

(1)暴動是否突然發生還是有預先計劃;(2)人數;(3)暴力程度;(4)暴動的規模、發生的時間、地點;(5)時長;(6)暴動所造成的傷害,即對人和財物的損傷;(7)潛在威脅;(8)滋擾公眾的程度;(9)對社群關係的影響;(10)對公共開支的負擔;(11)被告的角色及參與程度;和(12)被告有沒有在參與暴動時干犯其他罪行。

附錄2:辯方的進一步求情

A1大律師確認A1同意及明白背景報告。A1大律師希望法庭考慮到:他人為A1撰寫的求情信,均是讚賞A1的為人;良好背景;有正當職業;高學歷;現時有遲來悔意、有解釋到現場的原因,可以將刑期同期執行,和採取較低的量刑。

A2大律師確認A2同意及明白背景報告。A2大律師希望法庭考慮到:他人為A1撰寫的求情信,可示他們對A2的支持;多年的捐款和義工服務可示其善心和愛心;現時有遲來悔意、在於對不能照顧家人的歉意,可以將刑期同期執行,和採取較低的量刑。

A4大律師確認A4同意及明白背景報告。A4大律師希望法庭在量刑時考慮到:他人為A1撰寫的求情信,可示他們對A4的支持;A4被捕後仍然追尋夢想,幫助他人,亦幫助社會抗疫。

A5和A7大律師確認A5和A7同意及明白背景報告。大律師希望法庭在量刑時考慮到 A5現時對身邊人有歉意;而A7在藝術方面展現天份,唯現時已不能照顧家人,希望法庭採取較低的量刑,如DCCC771/2020案中,許法官就「暴動罪」予以監禁4年作量刑起數。

A8大律師確認A8同意及明白背景報告。 A8大律師希望法庭在量刑時考慮到:A8雖自己面對不同障礙,但積極克服並努力學習;本案是單一事件,「冇機會重犯」,可以將刑期同期執行,和採取較低的量刑。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區域法院)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2中環 #審訊 [24/30]

上午進度

D1:吳(25)/ D3:陳(22)/ D4:李(24)
D7:陳(24)/ D8:梁(24)

D2:陳(25), D5:蔡(23), D6:林(23) 在首日審訊就控罪(1)認罪,還押中。

控罪:
(1) D1~D8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9) D1~D8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D1~D2, D4~D7使用一個口罩、D3, D8使用一條圍巾。

其他控罪、首日審訊和案情撮要: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543

控方代表:#陳大偉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I(訟辯)1
D1法律代表: #王國豪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連普禧大律師
D4法律代表: #陳珏珊大律師
D7法律代表: #田奇睿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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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3] 開庭

繼續傳召D8作供

🔹控方盤問
質問在2019年11月11日有無睇關於中環/金鐘暴動的新聞,預計12日回校,有無留意將會發生咩事?12號當日,有無睇當日新聞?點解會有黑色帽、黑色口罩、黑色頸套、黑色手䄂,為何在片段中見到戴帽和頸套?

去到中環站C出口封咗,點解唔去其他出口,而只去G出口,繼而橫過畢打街,在路口逗留約四分鐘。

隨後係咪見到警察而逃跑,去到置地廣場中庭凹位,質疑是否與D7認識。

[12:50] 表示盤問到尾聲,申請提早休庭整理資料;14:30續審

詳情後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