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warded from 話好中意香港然後移民
1248求大家嚟觀塘送車🙇♀🙇♀🙇♀2個未滿16歲義士還押、魯義士還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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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523牛頭角 #新案件
D1: *
D2: 魯
D3: *
控罪: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違反侵害人身罪 第17條 及 刑事罪行條例 第159A 條)
案情:被指於20年5月23日牛頭角下邨行人天橋有意圖而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女子何麗英,令她身體受嚴重傷害。D1及D2當場被捕;D3逃逸後於稍後時間被捕,其後帶領警員於案發地點附近的垃圾桶找尋涉案菜刀,3名被控人於警誡下承認使用菜刀用作恐嚇控方證人,據稱事發原因為政見爭拗
裁判官拒絕准予被控人保釋…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523牛頭角 #新案件
D1: *
D2: 魯
D3: *
控罪: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違反侵害人身罪 第17條 及 刑事罪行條例 第159A 條)
案情:被指於20年5月23日牛頭角下邨行人天橋有意圖而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女子何麗英,令她身體受嚴重傷害。D1及D2當場被捕;D3逃逸後於稍後時間被捕,其後帶領警員於案發地點附近的垃圾桶找尋涉案菜刀,3名被控人於警誡下承認使用菜刀用作恐嚇控方證人,據稱事發原因為政見爭拗
裁判官拒絕准予被控人保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20210222將軍澳
王婆婆 (65)
無律師代表
控罪:
阻礙公職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3條
詳情:
被控於2021年2月22日,在將軍澳唐明街公園外阻礙依法執行公務的公職人員,即香港警務處警員21650,執行公務。
控方預備好今天答辯。王婆婆希望押後聘請私人律師及向警方索取文件,又指還押期間無法「打電話所以搵唔到律師」。錢禮主任裁判官解釋法庭可以判令,讓懲教人員給予還押期間被告人打電話搵律師。
再問王婆婆會否考慮聘用當值律師服務?王婆婆認為當值律師是官派律師,拒絕接受當值律師服務。錢禮主任裁判官澄清並解釋:當值律師服務為私人機構,即香港律師會提供,該服務所包含的律師等同被告能親自搵的律師;分別在於聘請律師的收費。
法庭批准保釋:500元擔保金(其中5元從警署擔保金全數撥取)、報稱青衣地址居住、地址如有更改需24小時前通知青衣警署。
王婆婆表示無法支付保釋金,先還押至羈留室,如有需要可打電話。
法庭安排提犯令,王婆婆於8月30日會再被帶上法庭。案件押後至9月17日1430時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還押。
- - - - -
直播員按:
王婆婆今日一嚟到法院已經話今日出唔返嚟。佢除咗揹住平時脹卜卜嘅側孭袋,仲拖埋一個看似好重嘅細喼:O
#錢禮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20210222將軍澳
王婆婆 (65)
無律師代表
控罪:
阻礙公職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3條
詳情:
被控於2021年2月22日,在將軍澳唐明街公園外阻礙依法執行公務的公職人員,即香港警務處警員21650,執行公務。
控方預備好今天答辯。王婆婆希望押後聘請私人律師及向警方索取文件,又指還押期間無法「打電話所以搵唔到律師」。錢禮主任裁判官解釋法庭可以判令,讓懲教人員給予還押期間被告人打電話搵律師。
再問王婆婆會否考慮聘用當值律師服務?王婆婆認為當值律師是官派律師,拒絕接受當值律師服務。錢禮主任裁判官澄清並解釋:當值律師服務為私人機構,即香港律師會提供,該服務所包含的律師等同被告能親自搵的律師;分別在於聘請律師的收費。
法庭批准保釋:500元擔保金(其中5元從警署擔保金全數撥取)、報稱青衣地址居住、地址如有更改需24小時前通知青衣警署。
王婆婆表示無法支付保釋金,先還押至羈留室,如有需要可打電話。
法庭安排提犯令,王婆婆於8月30日會再被帶上法庭。案件押後至9月17日1430時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還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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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
王婆婆今日一嚟到法院已經話今日出唔返嚟。佢除咗揹住平時脹卜卜嘅側孭袋,仲拖埋一個看似好重嘅細喼:O
Forwarded from 每日警暴實錄
今日係2021年8月24日,近日多個車站、其他地點都裝上人面識別裝置,前年今日亦是為了這件事而遊行。
大量人被捕,有人史上第一次於裁判法院被撤銷暴動、有人守行為、有人仍在排期,有人被判監:
#0824黃大仙 非集POOW 21歲陳判五個月,19歲梅判更生(20200210)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3604
#0824黃大仙 非集21歲柯判戒毒所(2-12個月)(20210224)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3914
另外,觀塘有人爆眼,「我會唔會盲眼架,我會唔會睇唔到野既」,急救人員表示「唔好放棄,我地會盡力幫你」。
大量人被捕,有人史上第一次於裁判法院被撤銷暴動、有人守行為、有人仍在排期,有人被判監:
#0824黃大仙 非集POOW 21歲陳判五個月,19歲梅判更生(20200210)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3604
#0824黃大仙 非集21歲柯判戒毒所(2-12個月)(2021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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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觀塘有人爆眼,「我會唔會盲眼架,我會唔會睇唔到野既」,急救人員表示「唔好放棄,我地會盡力幫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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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屈麗雯裁判官
#0824黃大仙 🔥#判刑
#非法集結 #攻擊性武器
D1:柯(21) D2:陳(21) D3:梅(19)
🛑三位已還押14日
控罪:
(1)非法集結 [D1-3]
被控於2019年8月24日,在黃大仙豪苑第二座與黃大仙廟對開一段龍翔道東行線,參與非法集結
(2)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3]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枝雷射筆
1月27日經審訊後被判罪名成立
——————
🧷D1 報告內容
勞教中心報告不建議,心理及醫療上並不適合。法庭決定押後索取戒毒所報告。…
#屈麗雯裁判官
#0824黃大仙 🔥#判刑
#非法集結 #攻擊性武器
D1:柯(21) D2:陳(21) D3:梅(19)
🛑三位已還押14日
控罪:
(1)非法集結 [D1-3]
被控於2019年8月24日,在黃大仙豪苑第二座與黃大仙廟對開一段龍翔道東行線,參與非法集結
(2)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3]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枝雷射筆
1月27日經審訊後被判罪名成立
——————
🧷D1 報告內容
勞教中心報告不建議,心理及醫療上並不適合。法庭決定押後索取戒毒所報告。…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提堂
👤張(32) #20210629藍田
🛑已還押超過2個月🛑
控罪1:管有炸藥
被告被控於2021年6月29日,在九龍藍田康華苑B座某單位內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某些爆炸品,即硝酸鉀及硫磺。
控罪2:無牌管有彈藥
被告被控於2021年6月29日,在九龍藍田康華苑B座某單位內無牌管有一批彈藥,即580發槍彈推動打釘工具的槍彈。
=============
控方申請押後案件以作進一步調查及等侯報告完成,法庭在辯方沒有反對下批准控方申請。
辯方希望今次是最後一次押後。
下次聆訊詳情:
日期:2021年11月30日
時間:14:30
地點: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性質:提堂
*被告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錢禮主任裁判官 #提堂
👤張(32) #20210629藍田
🛑已還押超過2個月🛑
控罪1:管有炸藥
被告被控於2021年6月29日,在九龍藍田康華苑B座某單位內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某些爆炸品,即硝酸鉀及硫磺。
控罪2:無牌管有彈藥
被告被控於2021年6月29日,在九龍藍田康華苑B座某單位內無牌管有一批彈藥,即580發槍彈推動打釘工具的槍彈。
=============
控方申請押後案件以作進一步調查及等侯報告完成,法庭在辯方沒有反對下批准控方申請。
辯方希望今次是最後一次押後。
下次聆訊詳情:
日期:2021年11月30日
時間:14:30
地點: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性質:提堂
*被告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劉淑嫻裁判官 #覆核聆訊
👤陳(57) #1013荃灣 (原案D4)
🛑已服刑3星期🛑
控罪:參與 #非法集結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連同*(12),*(14)和王(23)在荃灣南豐中心外參與非法集結。
交替控罪: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荃灣南豐中心外的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即在天橋將1個欄杆丟到地面。#行為不檢
(*)交替控罪的詳情並沒有官方版本
裁決: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8292
覆核聆訊背景: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8480
=============
針對定罪覆核的裁決:
背景:
被告(申請人)被法庭裁定交替控罪罪名成立後,代表被告的張大有大律師針對下列議題向原審裁判官就定罪裁決提出覆核。
“控方在控告被告時是用沒有檢控期限的非法集結罪,但法庭可否在控方已就交替控罪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下,裁定就已過檢控期限的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罪名成立。”
討論:
法庭同意本案的交替控罪只能夠以簡易程序條例控告,控方只可以在案發後6個月內提出控告。
FACC7/1999案中指出部分罪行是會因有檢控時限而不能定罪。即法庭在本案中即使有權修訂控罪,但受《裁判官條例》第26條所限。
雖然《刑事訴訟條例》第51(2)條給予法庭權力針對告發、指控或公訴書中的指稱構成或包括屬主審法院司法管轄權範圍內的另一罪行的指稱,裁斷被控人就該另一罪行有罪,或可裁斷被控人就假若有明確控告該另一罪行的告發、指控或公訴書時他可被裁斷有罪的罪行有罪,但由於本案的交替控罪已過檢控期限,因此法庭亦不能以此條例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因此,法庭不能在本案判處被告交替控罪罪名成立。
裁決:
考慮以上,法庭批准覆核申請,判處被告無罪釋放。
#劉淑嫻裁判官 #覆核聆訊
👤陳(57) #1013荃灣 (原案D4)
🛑已服刑3星期🛑
控罪:參與 #非法集結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連同*(12),*(14)和王(23)在荃灣南豐中心外參與非法集結。
交替控罪: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荃灣南豐中心外的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即在天橋將1個欄杆丟到地面。#行為不檢
(*)交替控罪的詳情並沒有官方版本
裁決: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8292
覆核聆訊背景: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8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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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定罪覆核的裁決:
背景:
被告(申請人)被法庭裁定交替控罪罪名成立後,代表被告的張大有大律師針對下列議題向原審裁判官就定罪裁決提出覆核。
“控方在控告被告時是用沒有檢控期限的非法集結罪,但法庭可否在控方已就交替控罪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下,裁定就已過檢控期限的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罪名成立。”
討論:
法庭同意本案的交替控罪只能夠以簡易程序條例控告,控方只可以在案發後6個月內提出控告。
FACC7/1999案中指出部分罪行是會因有檢控時限而不能定罪。即法庭在本案中即使有權修訂控罪,但受《裁判官條例》第26條所限。
雖然《刑事訴訟條例》第51(2)條給予法庭權力針對告發、指控或公訴書中的指稱構成或包括屬主審法院司法管轄權範圍內的另一罪行的指稱,裁斷被控人就該另一罪行有罪,或可裁斷被控人就假若有明確控告該另一罪行的告發、指控或公訴書時他可被裁斷有罪的罪行有罪,但由於本案的交替控罪已過檢控期限,因此法庭亦不能以此條例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因此,法庭不能在本案判處被告交替控罪罪名成立。
裁決:
考慮以上,法庭批准覆核申請,判處被告無罪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