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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白嫖 」是否有被抓去 #關#風險
其次,則是「性服務」本身,到底是不是刑法上所要保護的「財產利益」?在現行法律規範下,性交易行為仍會觸法而遭國家裁罰,「性服務」的金錢對價一般也被認為沒有民事上的請求權。也就是說,在目前的法律體系上,似乎不認為「性服務」本身是合法利益,所以刑法照講不應該保護此種利益。然而,本案例中的法院卻認為,A男騙取該等小模提供「性服務」,是犯了刑法上的「詐欺得利罪」,甚至要求追徵A男享受該服務卻未給付對價的「不法犯罪所得」,明顯將「性服務」作為刑法上保護的財產利益。我們舉個比較極端的例子,就可以看出這個判決的矛盾性,例如:支付假支票要求某人提供「暗殺他人」的勞務,並不會成立「詐欺得利罪」,因為「暗殺勞務」本身,並非刑法上所要保護的利益。

其實在性交易為合法並受完整規範及管制的情況下,這樣的見解並無太大問題。然而在目前性交易仍為違法,甚至公權力積極規制(如釣魚辦案)的情況下,本案例中的法院見解即凸顯出其矛盾及荒謬性。也就是說,不是所有可以換成金錢價值的利益,都屬刑法上要保護的利益,刑法也不是單純法律適用,而須總和刑事政策、社會潮流,甚至參考不同法領域的觀點來為解釋,如果在不同法律體系的認定上,產生太大的不一致,恐怕就不免受恐龍法官之譏。

此外,限制「性交易」而不將「性服務」本身商品化,有其歷史緣由。十八、十九世紀資本主義進入工業化時代,處於需要大量勞動力的階段,若將「性」商品化而不加以限制的話,將使「性的生殖機能」喪失(因為懷孕者會喪失「性的商品價值」),或無法完成細緻的養育工作,此將使甫邁入工業化的社會無法獲得充足及高品質的勞動力。然而,在個人意識高漲,且已邁入自動化及資訊化的現代,已有部分歐美國家針對性交易採取制度化及規範化等措施,如德國的性工作者不但須納稅且享有勞工保險,甚至還可加入「服務業工會聯合會」。但以上種種如何與傳統社會觀念耦合,恐尚待時間上的堆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