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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YLI 20221004信息報告

#台灣 #提審 視訊處理 #危害人類罪者是 #國際刑事法院

危害人類罪[1][2]或反人類罪,舊譯違反人道罪[3],於2002年7月1日生效的《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將該罪名中文譯名確定為危害人類罪。規約中的定義為「是指那些針對人性尊嚴極其嚴重的侵犯與凌辱的眾多行為構成的事實。這些一般不是孤立或偶發的事件,而是出於政府的政策,或是實施了一系列被政府允許的暴行。如針對民眾實施的謀殺、種族滅絕、人體試驗、致病針劑實驗、酷刑、強姦、政治性的、種族性的或宗教性的迫害,以及其他非人道的行為」。[4]


國際刑事法院(英語: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常縮寫作:ICC或ICCt;法語:Cour Pénale Internationale)成立於2002年,位於荷蘭海牙,工作語言為英語和法語。其主要功能是對犯有滅絕種族罪、危害人類罪、戰爭罪、侵略罪的個人進行起訴和審判。

國際刑事法院成立的基礎是2002年7月1日開始生效的《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因此該法院僅對規約生效後的前述四種國際罪行有管轄權。但是實際上,國際刑事法院暫時還不能對侵略罪行使管轄權,此項罪名之首要司法管轄機構為聯合國安全理事會。

到2010年6月,已經有114個國家加入了《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成為國際刑事法院的成員國;另外有37個國家簽署了該規約,但是並未得到各自國家立法機構的批准。國際刑事法院對成員國的公民或組織具有管轄權,或者對聯合國安理會正式通過決議交由國際刑事法院司法管轄的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作為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常任理事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俄羅斯和美國,均未加入該規約,其中美國曾在2000年12月31日簽署《羅馬規約》,但在國會批准前取消簽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