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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證如山, #蕭美琴 不具備 #競選 #副總統 #資格

#刑事告發狀

告發人  如後附件一所列各告發人團體及附件二各告發人個人

共同告發代理人  #張靜 #律師

被告  #蕭美琴 女52歲(民國60年8月7日生)
居台北市北平東路30-1號

#李進勇 男72歲(民國40年8月1日生)
居台北市徐州路5號10樓

#林右昌 男52歲(民國60年3月10日生)
居台北市徐州路5號

上列被告因貪瀆等案件,依法告發事:
被告蕭美琴於西元1971年8月7日出生在日本兵庫縣神戶市,母親蕭邱碧玉是歐裔美國人,因美國國民之國籍取得係採出生地主義,故蕭美琴並不因在日本出生即取得美國國籍,而是於其出生後由其母為其申請取得美國國籍。至蕭美琴之父蕭清芬是於1935年出生在台南,當時尚係日據時代,並無我國國籍法之適用,故對當時出生的台灣人而言,並無出生時就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可言,而且因蕭清芬從小就被一對外國基督徒夫婦收養,故其極有可能並無中華民國國籍。如此,被告蕭美琴在其出生時就未必因其父之國籍而能取得中華民國國籍。況依被告蕭美琴於2004年出版的自傳《一個人也可以》自承:「以『美國公民』身分擔任總統府顧問,我因此成為立法院資詢的焦點。」且又表示:「不是我不要中華民國籍,是我要不到啊!我的情況卻和別人不同,別人是有兩個國籍,放棄一個外國國籍,還有一個中華民國的國籍,而我卻只有一個美國的國籍,如果我放棄了美國國籍,馬上就成為沒有國籍的人。我在約八年前回到台灣替民進黨工作時,就想要申請中華民國國籍,但因為媽媽是美國人,我在日本出生,出生時就是美國人,這樣的身分在過了二十歲後要申請中華民國籍和護照都非常困難。我想,既然要在台灣工作,國籍和戶籍是必要的。但沒想到承辦單位的官僚態度很差,吃了數不清的次數,……幾乎跑斷了腿。……後來,實在無法辦成。還好,在民進黨內任職,並沒有限定不能是外國籍,申請在台工作許可證即可。」(告證1)是依蕭美琴在其自傳自承,她出生時的確是沒有中華民國籍的。
依我國國籍法第2條規定,屬中華民國國籍之情形只有兩種,一係出生取得,二係歸化取得。茲被告蕭美琴既然於出生時並未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則其於出生30餘年後方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就必屬歸化取得無疑。至於被告蕭美琴於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時,有無在先或同時放棄美國國籍,並不影響其歸化取得之中華民國國籍,只是其有無雙重國籍而已。惟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20條第2項規定,「回復中華民國國籍、因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者,不得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另同法第21條第1項及第3項尚規定:「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應備具中央選舉委員會規定之表件及保證金,於規定時間內,向該會聯名申請登記。未聯名申請登記、表件或保證金不合規定,或未於規定時間內辦理者,不予受理。」、「同一組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如經審定一人或二人資格不符規定,則該組候選人應不准予登記。」茲被告蕭美琴既係因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惟其備具之「表件」就必然隱藏其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之事實,自不符合中央選舉委員會(下稱中選會)規定之「表件」,中選會理應認定蕭美琴之資格不符,而不准賴清德、蕭美琴此組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向中選會聯名登記才屬正辦。
其實,單就被告蕭美琴是歸化入中華民國籍者,就足以說明其作為副總統候選人之資格不符。再者,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還有規定,具有外國國籍者,也不得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被告蕭美琴出生後由其母為其申請取得美國國籍,此已見其在《一個人也可以》自傳中所自承,故如其不曾放棄美國國籍,她就會因具有外國國籍,仍不得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且據美國律師邱彰表示,蕭美琴應該沒有放棄美國國籍,因蕭美琴迄今仍有美國社會安全號碼是146-xx-0326,就應從1993年至2023年都有向美國國稅局報稅的紀錄,此有請檢察官查明,是否只有美國國民才有向美國繳稅之義務?被告蕭美琴如有向美國政府繳稅,是基於何種身分?此外,所有放棄美國國籍的人在成功放棄之後,應都會收到美國國務院寄來的一封信“Certificate of Loss of Nationality”,如被告蕭美琴確有放棄美國國籍,應該可以提出此封信,用以證明其放棄美國國籍之說法為真(告證2),是亦有請檢察官命被告蕭美琴提出。
按被告李進勇身為中選會主任委員,為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之公務員,對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聯名申請登記,是其主管及監督之事務,而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21條第3項,中選會本應以「表件」不合規定,即被告蕭美琴之中華民國國籍為歸化取得為由,或以其仍具有外國國籍為由,不准賴清德、蕭美琴聯名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卻未盡主管或監督之責而違法准予登記,又不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28條第1項第1款及第3款規定,在公告前或投票前撤銷賴清德與蕭美琴的總統、副總統候選人登記。是被告李進勇自應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之直接圖利他人即賴清德、蕭美琴得以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身分參選之不法利益。
再按被告林右昌為內政部部長,亦為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之公務員,其身為國籍事務主管機關(國籍法雖未明定主管機關為內政部,但依國籍法第3條第2項、第3項、第6條第6項、第8條、第12條、第14條、第17條、第19條第1項、第3項、第5項、第22條都規定由內政部「定之」、「許可」,向內政部「為之」之規定即可知其然)之代表人部長,就中華民國國民之歸化與否及是否具有外國國籍有爭議時,尤其涉及總統、副總統候選人之資格爭議時,理應負有歸化國籍及外國國籍查證與對外發布之義務,以避免總統、副總統選舉在未來選舉結束後可能產生當選無效(參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05條、第28條)之重大爭議。雖然選舉事務並非內政部部長所主管或監督之事務,但對於總統、副總統候選人之國籍是否有歸化或具有外國國籍之事實,仍屬其主管或監督之事務,被告林右昌既明知蕭美琴之屬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及仍具有外國國籍,卻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為民主進步黨之黨主席賴清德與其副手蕭美琴即總統、副總統候選人不法選舉之利益,且也已獲得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資格之不法利益,竟不加查證也不對外公布而隱瞞蕭美琴歸化及仍具有外國國籍之事實,自應同負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貪瀆圖利罪嫌。
復按中選會印製散發之總統副總統選舉公報及中選會准予總統、副總統聯名登記之內部公文與總統、副總統候選人之公告,都是刑法第10條第3項所規定之公文書。而被告蕭美琴既明知其係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及尚具有外國國籍,卻以出生時即已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及已放棄美國國籍之不實事項,向中選會登記為副總統候選人,而中選會承辦公務員包含被告李進勇在內,也均明知蕭美琴係以出生取得國籍與不具美國國籍之不實事項申請登記,卻仍基於與蕭美琴共同之犯罪意思聯絡及行為分擔,將之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上揭各個公文書(包括公報、公告及內部公文)上,足生損害於公眾,核被告蕭美琴與被告李進勇就共同涉犯有刑法第213條之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此外,被告蕭美琴還以非歸化取得國籍及已放棄美國國籍之詐騙手段,圖為自己及第三人賴清德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包括當選後總統、副總統之薪資、獎金、特支費及官邸、飛機、座車等之免費使用及卸任後之各項禮遇),在蕭美琴當選就任副總統前,她還只是涉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第3項詐欺得利未遂罪,惟一旦當選就任後,她就涉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既遂)罪,是請檢察官一併偵辦。
綜上,請檢察官依法偵查起訴被告等,以落實司法改革還給人民公道為禱。
證據:

#蕭美琴 自傳《一個人也可以》第116至119頁影本。

#美國 #律師 #邱彰 2023年12月5日 #臉書 1則影本。

謹  狀
台灣台北地方檢察署 公鑒
中華民國113年1月2日
具狀人  如附件一、附件二所示
撰狀人  #張靜 #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