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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陳慧敏署理主任裁判官 #提堂
👤何(18) #1214順利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被告被控於2019年12月14日,在香港九龍秀茂坪利安道15號順利商場1期3樓行人天橋,保管2罐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順利商場的1幅牆。
================
辯方申請將案件押後至2022年11月9日,以讓律政司考慮就本案是否能以其他方式處理。法庭批准押後申請,並將本案押後至2022年11月9日09:30提堂,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一庭
#陳慧敏署理主任裁判官
#提堂  #20200630觀塘
#非法集結

蔣(22)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被告被控於2020年6月30日,在九龍觀塘觀塘道418號創紀之城第五期APM内,與李XX、黃、張及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及18(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黃及張提堂時認罪,最後在本年7月6日被判處8星期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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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認罪❗️

判刑12星期,認罪後扣減三份一,最終刑期為8星期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陳慧敏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10726觀塘 #提堂

梁/網媒記者(41)

控罪及詳情:
[1]侮辱國歌
被控於2021年7月26日,在觀塘創紀之城五期APM商場內,公開及故意侮辱國歌,即播放中國國歌期間高舉香港英國殖民地時期旗幟。

[2]侮辱區旗(交替控罪)
於同日同地公開及故意以玷污或踐踏方式侮辱區旗
======

辯方因數天前(10月21日)才收到醫療報告,將會與律政司商討以另類方法處理本案。

案件押後至11月10日0930同庭再訊,期間被告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直播員按:案件處理完被告突然暈倒,裁判官下令找救護車。)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陳慧敏署理主任裁判官
#審訊 [1/2]
#0914淘大 #拒捕

范(31)

控罪: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九龍牛頭角牛頭角道77號淘大商場內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高級督察鄺志文。

(3)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九龍牛頭角牛頭角道77號淘大商場內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長38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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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外聘法律代表: #梅松大律師
法律代表: #梁麗幗大律師

同案第一被告於本年7月13日提堂時承認:參與非法集結罪,判處勞教中心

由於已排期屈麗雯法官處理,但今天不能出席。案件需要再排期至2023年3月1-2日審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沙田裁判法院第二庭
#陳慧敏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10803旺角 #20210818旺角 #20210909旺角 #20220624大圍 #20220824大圍 #20220929中環 
#提堂

👤李 /二胡伯伯(68)

傳票控罪:
(1), (2), (3) & (7) 沒有許可證而奏玩樂器
(4), (5) & (6) 未經批准在公眾地方進行籌款活動

背景:
經審訊後罪成,於2023年10月24日被判處監禁30日,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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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0] 開庭

被告在判刑後一天已呈交了一份文件,說明他放棄上訴及他與太太的身體健康問題。

被告再作求情補充,自己從內地嚟香港,欠缺香港法律意識。佢只係街頭表演,並沒有意圖損害香港政府、一國兩制嘅意思。之前提出上訴係基於擔心太太健康狀況,需要照顧,而並非不認罪。佢已經向法庭誠懇,並提交文件決定唔上訴。

陳官拒絕接納並稱被告無悔意,一直都唔認罪,更引述被告之前講過「就算死在監獄都無所謂」,又提出公約。之前文件中亦提過如果被定罪,太太會戴頭繩申冤。被告解釋從反送中到現在,在不同階段均會有不同嘅想法。而即使本案受到外國關注人權問題,佢並未向美國之音,BBC 等透露與案件相關事宜。

陳官表示所交文件只能當是刑期覆核,拒絕接納,維持原判 30 日監禁,即時入獄。最後指示懲教跟進被告本身今天健康中心嘅覆診,懲教所有優良的醫療系統,另外作指示福利署聯絡太太跟進。


[10:08完庭]

💛感謝報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