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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20紅磡 #審訊 [7/9]

D2:何(28) / D3:鄭錦滿(32)
D4:陳(33) / D6:馮(30)
D7:林(31)

🔴D1:葉(27)、D5:黃(25)及D8:梁(23)已認罪,續保䆁至11月11日求情及判刑

控罪及詳情:

(1)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訴D1&D2]
葉(27)、何(28)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訴D3至D8]
鄭錦滿、陳(33)、黃(25)、馮(30)、林(31)、梁(23)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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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0開庭]

證物
主控陳列所有呈堂證物:包括綠色圍板、電筒、尼龍繩、防毒面具、雪糕筒等,並指出不能從法理鑑證科提供證物確認的事實

讀出列表第24-25號證人呈堂口供
控辯雙方同意不需這兩位證人到庭作證,主控讀出24號證人魏彩欣(譯音)高級督察之口供,負責監察網絡上社交媒體,因此亦包括:理大踏浪者行動。
主控續讀出25號證人梁浩佳(政府)首席新聞主任(新聞編輯)口供,負責發放政府新聞,法庭及控辯均同意,不需讀出詳細口供內容

由於有一辯方大律師今早不能出席,主控安排了證人56906趙雅蕾10:30到法庭,法官指示10:02休庭至安排妥善再開庭。

[11:16再開庭]

傳召PW11女警長56906 趙雅蕾

🔹控方主問
(詳情在相關案情完結後補充)

[12:55休庭]

PW11作供未完,案件押後至14: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20紅磡 #審訊 [7/9]

D2:何(28) / D3:鄭錦滿(32)
D4:陳(33) / D6:馮(30)
D7:林(31)

🔴D1:葉(27)、D5:黃(25)及D8:梁(23)已認罪,續保䆁至11月11日求情及判刑

控罪及詳情:

(1)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訴D1&D2]
葉(27)、何(28)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訴D3至D8]
鄭錦滿、陳(33)、黃(25)、馮(30)、林(31)、梁(23)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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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傳召PW11女警長56906 趙雅蕾

🔹控方考慮後沒有問題再提出
🔸盤問

DPC6314 楊立龍(音)口供P227庭上讀出,不用傳召出庭。
負責檢取水渠附近證物,汽車車cam記憶卡。

雙方同意PW12 高級督察口供以65b呈堂,之後作盤問。由於口供以英文撰寫,法庭1551需休庭安排翻譯到場。

[1611再開庭]

傳召PW12 高級督察 馬耀恒(音)
2019年11月21日所寫兩頁口供P228由法庭傳譯主任以中文讀出。負責帶隊乘車到紅磡明渠口附近埋伏,分派WDPC 56906作觀察。自己有拘捕一男子。

主問及盤問完,沒覆問

1648今日完畢

📌案件管理
處理控方餘下二名證人,估計明天可完成特別事項控方案情,星期五處理特別事項辯方案情,知悉D2會作供,下星期一不開庭讓雙方預備交特別事項陳詞予時間法庭下午閱讀。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 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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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20紅磡 #審訊 [8/9]

D2:何(28) / D3:鄭錦滿(32)
D4:陳(33) / D6:馮(30)
D7:林(31)

🔴D1:葉(27)、D5:黃(25)及D8:梁(23)已認罪,續保䆁至11月11日求情及判刑

控罪及詳情:

(1)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訴D1&D2]
葉(27)、何(28)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訴D3至D8]
鄭錦滿、陳(33)、黃(25)、馮(30)、林(31)、梁(23)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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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0開庭]

傳召PW13警員10629 李偉雄

🔹控方主問
證人表示在4137行動小巴上,依從馬高級督察訓示進行拘捕行動,下車後看見D3就將他拘捕。

🔸D3辯方律師盤問
(1) D3是向證人急步行而非跑向證人
(2) D3聽到警察叫停低唔好走,就停步
(3) PW13同意D3與警方全程合作,之後因身體不適送院

其他律師沒有問題
主控沒有覆問

- PW13作供完畢 -

傳召PW14警員13579黃忠曦(音)

🔹控方主問
PW14在行動車上收到訊息,發現渠口有黑衫人有動作,於是就同隊友一齊落車進行拘捕行動。PW14見馬督察尾隨一名灰色衫男子,就上前協助,一直尾隨馬督察直至馬撳低灰色衫男子。PW14替男子套上膠手扣並負責看管該男子,即D4。以協助暴動罪正式拘捕及警誡D4後,將D4帶上行動小巴,其後約08:45時在車窗見到消防員車在場。至10:40時才乘車離開現場。

🔸D4辯方律師盤問
(詳情在相關案情完結後補充)

[1106再開庭]
🔸辯方律師繼續盤問PW14
(詳情在相關案情完結後補充)

🔹控方覆問PW14
PW14沒有搜出成人八達通

- PW14作供完畢 -

[休庭至12:00]

承認事實爭議
承認事實第3項有關連登的150多貼文,因控辯雙方未能達成協議,經商討後仍未有結論,法庭押後處理。

行車紀錄儀片段
播放約2.5小時的片段,由06:18:11預計播放至08:48:00。

[12:57休庭]

行車紀錄儀片段未播完,押後至下午14:30同庭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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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4:陳(33) / D6:馮(30)
D7:林(31)

🔴D1:葉(27)、D5:黃(25)及D8:梁(23)已認罪,續保䆁至11月11日求情及判刑

控罪及詳情:

(1)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訴D1&D2]
葉(27)、何(28)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訴D3至D8]
鄭錦滿、陳(33)、黃(25)、馮(30)、林(31)、梁(23)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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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14:41開庭

⏺️繼續播涉事車輛之行車紀錄儀片段
時間為07:09:49
-控方指出片段中可見D4曾出現,辯方對此表示保留爭議權利
-控方指出D6曾在片段出現,其身分不受爭議

時間為07:51:30
-控方指出影片可見D7下車

時間為07:52:24
-法官指出片段顯示D7在旅遊巴旁邊/圍欄經過

16:30是日審訊完結

案件押後至2022年11月11日1030同庭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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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4:陳(33) / D6:馮(30)
D7:林(31)

🔴D1:葉(27)、D5:黃(25)及D8:梁(23)已認罪,續保䆁至11月11日求情及判刑

控罪及詳情:

(1)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訴D1&D2]
葉(27)、何(28)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訴D3至D8]
鄭錦滿、陳(33)、黃(25)、馮(30)、林(31)、梁(23)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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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開庭]

行車紀錄儀片段
繼續播放尾段約15分鐘片段

[11:05休庭]
11:20再開庭
處理特別事項:
6項臨時證物
D2就特別事項接受辯方律師盤問
D2目前30歲,案發27歲,當時任職裝修承包。從未被警方拘捕,不認識警方拘捕程序。

辯方律師主問D2
主控盤問D2
(內容詳情將後補)

[下午進度]
14:30開庭

主控繼續盤問D2
辯方完成覆問
(內容詳情將後補)

📌案件管理
控辯雙方將向法庭(14/11,下午4:00)呈交書面有關於特別事項嘅陳詞。法官提醒律師可能下星期三或星期四都要繼續,案件將於15/11/2022星期二上午9:30續審

[15:21完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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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4:陳(33) / D6:馮(30)
D7:林(31)

🔴D1:葉(27)、D5:黃(25)及D8:梁(23)已認罪,續保䆁至11月11日求情及判刑

控罪及詳情:

(1)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訴D1&D2]
葉(27)、何(28)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訴D3至D8]
鄭錦滿、陳(33)、黃(25)、馮(30)、林(31)、梁(23)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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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吳美華大律師
A2法律代表:#邱治瑋大律師

9:27開庭

就住A2的案中案書面陳詞已呈上法庭。

官:因不久前終審法院出咗個案倒,涉及一宗販毒案件,考慮證供及説法,有一少部份,喺錄取會面提被捕的WhatsApp 記錄,高院的處理,終審法院有啲睇法。
該宗案件有少部份內容與本案可能或不可能有關,現休庭,讓雙方了解下該案件

9:39小休

完成雙方爭議,最初以遊盪罪拘捕A1,最後以更重罪名控告,是否有構成控騙。最大重要證人PW4及PW7證供是否信納。下午將會裁定案中案是否成立。

11:14 上午完畢

案件押後至下午2:30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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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紅磡 #審訊 [10/9]

D2:何(28) / D3:鄭錦滿(32)
D4:陳(33) / D6:馮(30)
D7:林(31)

🔴D1:葉(27)、D5:黃(25)及D8:梁(23)已認罪,續保䆁至11月11日求情及判刑

控罪及詳情:

(1)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訴D1&D2]
葉(27)、何(28)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訴D3至D8]
鄭錦滿、陳(33)、黃(25)、馮(30)、林(31)、梁(23)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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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14:30開庭

特別事項裁決
法官就辯方提出有關D2特別事項裁決,仍舊信納所有控方提出的證供,不會因特別事項而作任何改變!

控罪適當性
法官向主控指出,控告D2, D3, D4, D6 ,D7協助理大被困的人離開,這一點主控已經清楚表達;但D3只是由渠口爬出來,沒有證據顯示佢爬落去,似乎沒有表面證供?法官著主控思考再回應(俾時間佢諗吓再回覆,所以休庭)。

[14:41休庭]
[15:07開庭]

主控稱在與律政處聯絡後,被指示繼續以同樣控罪指控,因為D3被拉出渠口之後,就成為整個逃脫計劃的共犯,所以都用同一條控罪控告。

法官提出質疑及回應後,主控又申請休庭向律政處再請示,法官批准休庭半小時。

[13:17休庭]
[13:42再開庭]

主控表示得到律政處指示,此情況出現恐影響日後案件,需要長時間全盤檢視,申請星期五下午繼續。
若星期五之前主控有任何新消息,需即時轉達法庭及辯方所有代表。

[15:50休庭]

案件押後至11月18日14:30時區域法院35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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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紅磡 #審訊 [11/9]

D2:何(28) / D3:鄭錦滿(32)
D4:陳(33) / D6:馮(30)
D7:林(31)

🔴D1:葉(27)、D5:黃(25)及D8:梁(23)已認罪,續保䆁至11月11日求情及判刑

控罪及詳情:

(1)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訴D1&D2]
葉(27)、何(28)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訴D3至D8]
鄭錦滿、陳(33)、黃(25)、馮(30)、林(31)、梁(23)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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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新增控罪(4)暴動 [D3]

🔹控方申請
控方指早前已存檔申請修訂控罪書,控罪書中申請新增針對D3的控罪(4)暴動罪,當中有列明其證據及理據等。

若法庭批准新增控罪,控方將申請重開控方案情,重召三位控方證人,就理大暴動程度及破壞作供。如法庭並無批准修訂則不會重開案情。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指早前已收到申請修訂的控罪書,但未有足夠時間想清楚。他詢問控辯是否認為法庭有權力處理是項申請,控辯方同意法庭有權利處理。而有關法庭應否行使權利,控辯亦同意法庭有權但不一定要行使,也需考慮是否會對被告人不公。

控方未有機會閱讀辯方陳詞,但認為控方陳詞足夠回應辯方。而陳詞亦有指出控方認為縱使有對被告不公的情況,但並非不能夠彌補,例如可以押後審訊或重召證人等。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指本來案情很簡單,是關於有人協助理大事件。但本案未提及理大內發生的事件是否違法,因若有犯法情況而救人才會是有刑責的。法庭不太明白傳召證人說明有關損壞情況與控告暴動的關係,惟案件管理將在申請有定案時再作處理。

🔸辯方回應
除第三被告外,就控方申請新增控罪,其他被告的代表大律師保持中立。

D3代表大律師指本日11時將辯方陳詞送至法庭,而控方文件則於1245時傳真到辯方辦公室,因此陳詞未有回應控方的部分。

D3大律師認為法庭需要考慮的是(1)新增控罪有否表面證據 及 (2)是否批准申請增加控罪。辯方感謝#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於星期二就指向D3的妨礙司法公正有否表面證供這點提出質疑。

辯方同意控方可就刑事訴訟條例23條以修訂公訴書,即:凡在審訊前或在審訊的任何階段,法庭覺得公訴書欠妥,法庭須作出其認為符合案件情況所需的命令以修訂公訴書,但如在顧及案件的是非曲直後,覺得作出所需的修訂必會造成不公正,則屬例外。

D3大律師指他由2021年4月接手案件至今亦是以「妨礙司法公正」此控罪為D3作指示、方向、同意承認案情或不作某些盤問等。而這10天審訊內控辯雙方亦沒有人曾指本案公訴書欠妥,控方直至超時的第11天審訊才指出及增加控罪,就是因為日前法庭質疑指向D3的控罪(2)未必表證成立。

新修訂控罪書指「D3與另一男子一同從理大進入渠道,互相協助及或接應,連同其他人逃離警方的追捕」,辯方質疑控方並無證據作此陳詞,如何謂互相協助或接應等。更無從得知D3是從理大走出來,理大有這麼多渠道,如何清楚知道該條渠道便是理大?D3代表直斥控方「寫得就寫,並無證據基礎」。

女沙展作供指在渠道外,D3沒有被灰衫人士拉起而是自己走出來,之後有灰衫人士過來扶他,此舉最多只能說是幫助。但當無截圖、無證供指出兩位曾有對話或打招呼,又何以能稱為接應,控方根本「寫得就寫」。

D3代表不反對修改控罪的原則,因為他亦曾為主控,同意能因應證據不時發展而考慮修改控罪,但本案絕無「證據不時發展」的情況。由原本第一天審訊始證據一直未改過,審訊中並無挑戰證人,而證據與女沙展庭上作供說的證供是一樣的。控方不能用語言藝術偽裝和包裝,然後要辯方「埋單」。

辯方指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在週二提出有關D3控罪的問題,而若他並無此觀察、表證成立,控方亦不會有此申請,因此辯方多謝法庭主持公道。辯方斥「控方唔能夠因為要告呢個人,第二條告唔入就加多條」。

控方指若新增控罪獲批,重開案情需重召的三名證人均與控告暴動無關連。
證人一:作供指理大因案件損失三億
證人二:作供指銳武被人攻擊;辯方指本案已有片段可見銳武受襲情況
證人三:作供指銳武受損而損失十九萬;辯方指理大已損失三億,質疑有否需要提及僅十九萬

D3代表大律師指控方因應法庭觀察,指表證有可能不成立而申請修訂控罪,完全是「語言偽術」,此形容詞本是用作形容某特首,但檢控人員並不應該如此。控方沒有改動控罪二(妨礙司法公正)的內容,但選擇加控罪四(暴動罪)。斥控方應該做的是「Prosecution」檢控,而不是「Persecution 」迫害,「唔應該係法庭講完可能表證不成立,就搵另一條罪告佢」。

控罪原素不是共同犯罪或串謀,重申在審訊第11天,比原定審訊的9天超時後才加控及傳召三名證人並不恰當。今天是11月18日,三年前為理大事件高峰日,因為法庭的觀察才在此時「整條暴動告佢」。辯方大律師重申並不是針對作為主控的兩位學友,而是此項修訂。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指他亦希望盡快完結案件,因涉案仲有其他已認罪被告,雖然是保釋中影響較小,但亦該盡早完成他們的判刑。惟現時亦需慎重考慮案件處理方法,先前預留的審訊日子有機會改期,但將於表證裁定後再議。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二11月22日1430時續審,屆時只處理問題 (一)法庭是否批准控方申請增加控罪。

如批准增加控罪,會商議案件管理,如答辯等。如果不批准申請,則會處理各被告就此案表證是否成立作出裁決,再討論辯方案情如被告會否口供或傳召證人。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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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20紅磡 #審訊 [12/9]

D2:何(28) / D3:鄭錦滿(32)
D4:陳(33) / D6:馮(30)
D7:林(31)

🔴D1:葉(27)、D5:黃(25)及D8:梁(23)已認罪,續保䆁至11月11日求情及判刑

控罪及詳情:

(1)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訴D1&D2]
葉(27)、何(28)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訴D3至D8]
鄭錦滿、陳(33)、黃(25)、馮(30)、林(31)、梁(23)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4)暴動 [訴D3] - 審訊後期新增
被控於2019年11月17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暢運道和科學館道香港理工大學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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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5 開庭】

申請新增控罪(4)暴動 [D3]
鄭官宣布批準申請增控罪

📌控罪(4)答辯:D3不認罪

控方己預備新增控罪開案文件,申請重開案情。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關注批准會擴闊了檢控事實基礎,強調重開案情對D3不公平,想聽取意見。

🔹控方早前提及可能增加3人經討論後認為不需要。但修訂開案陳詞有指出D3逃匿需增加文件資料如其歲數及住址。
🔸D3代表反對現階段增加證供包括任何資料或證人。

法庭聴罷拒絕控方申請增加證供或資料。

【1451 】休庭讓D 3索取指示會否押後,重召證人等申精。

【1521 】再開庭,D3 確認沒有任何申請。

中段陳詞
D3辯方中段陳詞,引用CSJ案例法庭只需考慮法律問題,不必作推論。代表指就算渠道接通也沒有證供渠道是否可以讓人通過。

控方回應證人PW3已經作供提及公家渠口可通往1664及理大,接駁位亦有1.65米高。

【1535】鄭官又休庭考慮表面證供作裁決

【1600】法庭裁定各被告所有控罪表面證供成立‼️

📌辯方案情
-D2 不會作供及傳召證人
-D3 不會作供及傳召證人
-D4 不會作供及傳召證人,但有數封品格證明信件及工作證明呈堂
-D6 不會作供及傳召證人,但有新𐄘認事實(4)同控方達成,內容大意為2019年11月警方沒有發出任何公眾SMS訊息
-D7 不會作供及傳召證人

【1613】再休庭討論陳詞,裁決日子

【1623 】再開庭確認餘下程序日期

【1641】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如下
2022年12月16日 0930 作口頭結案陳詞補充
2023年1月14日 0930 作裁決(及處理已經認罪被告)

法庭同時指示2022年12月7日或之前控方交書面結案陳詞 及2022年12月14日或之前辯方交書面結案陳詞

期間五人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需恢復警署報到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29金鐘 #判刑 🔥

D6: 劉(29) 🔴已還押逾4個月

控罪:
(1)暴動 [A1-8]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 《公安條例》第19(1) & (2)條,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4)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5-7] (留在法庭存檔不予起訴)

————————

被告審前覆核後但開審前承認控罪(1)暴動,控方同意控罪(3)襲警罪存檔法庭。案件其他被告已於11月21日判刑(見下面連結),劉因染疫隔離缺席改為今天作正式判刑。

案件判刑詳情: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2306

判刑速報:
即時監禁3年5個月‼️

簡短理由
A6在審前覆核後但開審前認罪,罪行需具阻嚇性,雖然對年青品格良好判處長期監禁是非常難作決定,但要打擊網顧法紀亦屬必要。根住讀出上訴庭案例考慮規模、時間、有否計劃及角色及過往相似案例。考慮本案所有因素,鄭官以54個月作暴動罪量刑起點,認罪可作扣減20%,案件雖然在3年後判刑但起訴不屬控方所言延遲起訴不作減刑。但念及被告因一念之差鑄成大錯,重犯機會較低,故酌情扣減2個月,計算後法庭判處41個月(3年5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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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暴動 [A1-8]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 《公安條例》第19(1) & (2)條,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4)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5-7] (留在法庭存檔不予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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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審前覆核後但開審前承認控罪(1)暴動,控方同意控罪(3)襲警罪存檔法庭。案件其他被告已於11月21日判刑(見下面連結),劉因染疫隔離缺席改為今天作正式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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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時監禁3年5個月‼️

簡短理由
A6在審前覆核後但開審前認罪,罪行需具阻嚇性,雖然對年青品格良好判處長期監禁是非常難作決定,但要打擊網顧法紀亦屬必要。根住讀出上訴庭案例考慮規模、時間、有否計劃及角色及過往相似案例。考慮本案所有因素,鄭官以54個月作暴動罪量刑起點,認罪可作扣減20%,案件雖然在3年後判刑但起訴不屬控方所言延遲起訴不作減刑。但念及被告因一念之差鑄成大錯,重犯機會較低,故酌情扣減2個月,計算後法庭判處41個月(3年5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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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暴動 [A1-8]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 《公安條例》第19(1) & (2)條,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4)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5-7] (留在法庭存檔不予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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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審前覆核後但開審前承認控罪(1)暴動,控方同意控罪(3)襲警罪存檔法庭。案件其他被告已於11月21日判刑(見下面連結),劉因染疫隔離缺席改為今天作正式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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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6在審前覆核後但開審前認罪,罪行需具阻嚇性,雖然對年青品格良好判處長期監禁是非常難作決定,但要打擊網顧法紀亦屬必要。根住讀出上訴庭案例考慮規模、時間、有否計劃及角色及過往相似案例。考慮本案所有因素,鄭官以54個月作暴動罪量刑起點,認罪可作扣減20%,案件雖然在3年後判刑但起訴不屬控方所言延遲起訴不作減刑。但念及被告因一念之差鑄成大錯,重犯機會較低,故酌情扣減2個月,計算後法庭判處41個月(3年5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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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暴動 [A1-8]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 《公安條例》第19(1) & (2)條,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4)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5-7] (留在法庭存檔不予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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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審前覆核後但開審前承認控罪(1)暴動,控方同意控罪(3)襲警罪存檔法庭。案件其他被告已於11月21日判刑(見下面連結),劉因染疫隔離缺席改為今天作正式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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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速報:
即時監禁3年5個月‼️

簡短理由
A6在審前覆核後但開審前認罪,罪行需具阻嚇性,雖然對年青品格良好判處長期監禁是非常難作決定,但要打擊網顧法紀亦屬必要。根住讀出上訴庭案例考慮規模、時間、有否計劃及角色及過往相似案例。考慮本案所有因素,鄭官以54個月作暴動罪量刑起點,認罪可作扣減20%,案件雖然在3年後判刑但起訴不屬控方所言延遲起訴不作減刑。但念及被告因一念之差鑄成大錯,重犯機會較低,故酌情扣減2個月,計算後法庭判處41個月(3年5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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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1屯門
#審訊 [1/2]

梁(40)

控罪:暴動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於新界屯門屯隆街一號錦薈坊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

📌答辯:被告不認罪

📎控方開案陳詞呈堂不用讀出

📎庭上讀出雙方同意承認事實

📎案件管理
控方將傳召三名警員作供,沒有警誡供詞或錄影會面呈堂。辯方爭議案發地點是否有暴動及開案陳詞之通訊機訊息是傳聞證供及警察查問下招認是未經警誡,會以特別事項處理,辯方已經呈交反對招認理由。

📌PW1  警長 6105 程廣業(音)負責截停被告 作供
🔹主問
案發時駐守PTU C連第4小隊。穿防暴制服當值,約1928 在通訊機知道屯門市中心有一百至二百名黑衣人聚集破壞,當時在警車AM7211上有十警員即前往市中心。車到達見到在屯喜路屯隆街交界有一百至二百黑衣男子,下車後見60米外有黑衣人向警車方向扔磗塊及正在燃燒之汽油彈。PW1確認P2地圖,在上方紀錄停車位置及第一眼見到黑衣人位置(P2a)。證人下車後吩咐隊員取裝備築起防線一字排開,汽油彈扔不中警車或警察,警員全穿防暴衣戴頭盔,證人向人羣以口頭發警告但沒用揚聲器,大意是「警察唔好扔汽油彈及磗」,但人羣沒停止扔物。PW1形容黑衣人普遍穿黑衫,有人戴口罩及冰袖。其後警察慢慢推進,地上有雜物如磚及玻璃碎。推進至屯順街屯隆街時黑衣人𘍭身走向屯門鄉事會路方向,自己加速追截到屯隆街屯門鄉事會路交界截停一男子即被告。要求下在P2記下截停被告位置X。

自己第一眼直望被告時他在黑衣暴徒企第一排面戴藍色外科口罩,一副粗框黑色眼鏡,黑色短袖T恤,左胸前打直有字為「香港」橫看「加油」,穿黑色冰袖,孭一個黒色背囊,冇戴帽,當時因閃避其他人扔物只見到被告主體看不到手部動作,由第一眼到截停相差約十秒。之後另一警員19755來協助一齊帶被告到錦華花園A座對出作搜身及查問,P2a地圖劃上圓圈,因原本所在位置空曠及仍有搜捕行動所以才帶到安全地方。

自己一直在旁聽到警員19755先要求被告出示身分證,被告打開背囊取時有一白色衫跌出,警員問有何用,他答逃走時作變換衣著特徵,再問為何在場?他答支援手足。19755亦有問被告住址及職業。19755其後以非法集結罪拘捕被告,反手上手扣後帶上警車,自己沒有跟上警車,確認被告全程也戴藍色口罩,只係在對身份證時曾拉下核對,自己沒有檢取被告物品。確認證物被告相片P3,但相中被告沒穿冰袖,不知道原因。認出證物P4一號相之白色衫為背囊跌出來之白色衫、認不出2號相是否身上物品,3號相為當日所戴口罩。鄭官提問控方似乎PW1未確認被告為黑衣人前排,控方向PW1再查問證人確認截停男子為作供企第一排,因他跑得慢所以能短時間截停。
🔸盤問
-同意當日在記事冊及十月四日回口供已經作所知紀錄。
-由口頭警告到推進估計相差10分鐘
-同意被告在第一排是庭上作供首次講沒有文字紀錄
-辯方讀出PW1記事册(MFI)上英文紀錄形容at 7:40 offload, one Chinese man standing on the road,with black t shirt, wearing glasses, 證人指自己英文差,沒有形容到被告在第一排,同意今日庭上作供才首次講及。
-同意除記事冊及口供2份記錄可補充但沒有作過任何補充。
-確認推進至面對面距5至6米時,開始追截被告
- 10月4日口供提及下警車時黑衣暴徒正逃走,同庭上指百多二百人企路上, PW1解釋是有人跑有人企。
-呈上辯方相冊,證人同意個別相片可對應在P2a地圖早前作供紀錄之位置。
-不同意首次截停位置不正確,不知代表所指搜查當時有十名警員圍住被告,在此情況下回答問題
-不清楚有警員在辯方相片冊上美心外作第二次搜身
-截停被告時約19:51,認為錦薈坊外較安全,19755約在19:52查問被告,確認被告雙手反鎻上手扣,同意記事冊寫被告有逃跑
-唔記得當天19755有冇作警誡,只確認自己冇警誡也沒有提示19755作
-不同意被告沒有說支援手足及變換外形特徵
-同意控方相冊P3第二張相被告面上沒有口罩,自己記事冊英文紀錄也沒有寫被告有口罩,自己在場也沒有檢取其黑色手袖,沒有目睹被告上警車前自己有除下手袖
-不清楚證物口罩其實是由DPC 3891在被告背囊內取出
🔹覆問
十月一日工作至很夜筋疲力盡才休息,所以書面口供文字紀錄才在十月四日填寫。
法官澄清 P2a上長方形,雲、交叉及圓圈為警車、暴徒,截停及查問地點。確認首歌次見到被告在暴徒第一行,位置在屯隆街,書面口供沒提是自己遺漏,但印象深刻。

📌PW2 警員 19755 張威業 (音)負責搜杳及拘捕 作供
🔹主問
當日駐PTU C連,負責屯門區聚集驅散,10月1日晚上7:28從通訊機知道市中心有非法集結,於是乘警車am7211前去,車上約有13至14人。1940到達屯喜路接近屯隆街位置停車自己下車,前方50至60米外大批約二三百名黑衣人,因天黑看不到人羣做緊咩,人羣見到警察便向鄉市會路跑,下車排方陣41人共分多排一字設防線,自己排第四排負責突擊追捕,路上佈滿磚頭,之後自己同隊友推進至錦薈坊截停一人,但見PW1 警長6105一個人在附近屯隆街鄉市會路截停一男子,所以自己上前幫手,該男子為被告。2人將被告帶到屯隆街錦薈坊外作搜查。PW2在控方要求下於P2地圖劃下警車,黑衣人、第一眼見PW1及被告所在,帶到錦薈坊之位置(P2a)

查問為何出現,被告答支援手足。跟住要求出示身份證,他打開背囊見到有白色衫於再問有何用,他答作變身用,形容第一眼見到被告戴藍色外科口罩,穿黑色短袖衫有字可從不同角度見香港或加油,穿長褲(顏色唔記得)、深色鞋,孭背囊。確認查問時沒有警誡,因當時情況沒有安全環境下不方便除裝備取記事冊,終以非法集結罪名拘捕,之後將其帶上警車往屯門警署。在對身份證後搜身要求被告除低口罩,他交自己𒓭再放入其背囊內。當時被告在PW1截停時手上戴有一對冰䄂也要求除下放入背囊,自己現場沒有檢取被告物品,但自己一直手持其背囊,回警署後被告物品由另外一位同事檢取並與他交收但忘記警員編號及名字,交收物品有口罩、冰袖,白色衫。確認相冊P3為被告,認得黑色上衣,相中褲不同第一眼所見,認得P4相冊內白衫,手機及口罩為被告物件。
🔸盤問
-分別在即日及10月4日作記事冊及口供紀錄。
-下車時50至60米外黑衣人見警察便跑,見到黑衣人位置非在馬路。
-自己沒有見到對峙情況,也不見有人向警方扔物件
-第一眼見被告時間不肯定,是警長截停被告時
-P2a圓圈是截停位置,辯方相4黃色店舖附近查問, 不同意是相中熱狗店附近及有十名警員圍住被告,但聴到被告有回答職業。不同意有警員說「謂,冇嘢噃」「唔理咁多拉咗先」
-不同意美心外有人再次向被告搜身
-查問時被告說支援手足,認知手足是示威者。確認被告有說白色衫變身用,同意沒有警誡他
-確認作供指拿裝備,仲有其他人在追捕不方便取記事冊,可以口頭警誡但沒有做
-不同意被告沒作所指招認
-有在記事冊補錄但沒給被告看
-同意被告穿黑衫、長褲(顏色不記得),深色鞋,孭背囊
-被告自己除下口罩及冰袖,自己放入其背囊,證人指記事冊有寫
,辯方要求 PW2再看記事冊副本後證人指是寫漏咗,同意書面口供也沒寫將除下物件放入背囊。
- P3相冊第二張相被告穿淺色短褲,證人同意同自己作供不同,不知原因,同意P4證物相冊沒有冰袖,不知原因。
-不同意口罩一直在背袋,見到人羣聚集沒有見暴動情況。
🔹沒有覆問

📌PW3 偵輯警長3891 容偉基(音)檢取證物作供
🔹主問
-確認本案處理背袋內檢取之P5及P6為白色衫及口罩
-是PC 19755 交自己,時間不記得,在屯門報案室提取被告時約21:06
-不記得背袋所有物件,記得有八條鎖匙,一部電話及電話卡。
🔸盤問
-晚上8時至9時在屯門警署內為被告錄取口供,內容沒提有招認,自己沒補充。
🔹沒有覆問

📌控方特別事項舉證完畢,雙方沒有中段陳詞,法庭裁定表證成立

被告不會就特別事項作供及傳召證人,辯方案情完。

辯方要求明早才交書面陳詞,控方沒有書面陳詞但今日呈交上訴案例指就算沒有警誡下查問如對被告有懷疑法庭不一定拒絕接納其招認呈堂。

[1516 今日完]

案件押後至明早12月13日 0930繼續審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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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1屯門
#審訊 [2/2]

梁(40)

控罪:暴動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於新界屯門屯隆街一號錦薈坊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

【上午進度】

特別事項
辯方今早交特別事項書面結案陳詞,法官指需時查閱押後至10:30 再開庭。

1032 法庭考慮雙方陳述文件及案例後決定拒絕接納控方將被告招認呈堂證供。

一般事項
控方案情完結。

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被告選擇不作供亦不會傳召證人,辯方案情完結。

鄭官希望今日內完成結案,可以簡短形式及口頭方式,控方指只有幾句口頭陳詞,辯方同意下午2:30可預備好。

1037 上午完畢

案件押後至今日1430雙方作結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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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屯門
#審訊 [2/2]

梁(40)

控罪:暴動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於新界屯門屯隆街一號錦薈坊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

【下午進度】

一般事項結案陳詞

🔹控方
簡單書面陳詞及案例已經呈交,本案沒有法律爭議。希望對證供有3點補充:
1)事發突然及混亂,警方到場在設防線一段時間才進行追截。(同意法官指不算即刻採取行動,路上或有途人)
2)2位證人在10月1日工作時間長,在幾日後才補錄書面口供,或因而有缺失。
3)PW1及PW2在事發3年後才上庭作供,因此可能出現庭上口供有不準確。

📍鄭官注意都2點:
1)開案陳詞有提被告被截停時喘氣但庭上在場兩位警察作供均沒提過。
【控方同意法庭此觀察】
2)被告相冊內所穿是一條淺色短褲,同PW2庭上作供指出長褲不吻合。
【控方同意PW2如此作供,而PW1作供則沒有形容被告所穿之褲是長定短】

🔸辯方
-不爭議是否有非法集結,但爭議沒有發生暴動
-爭議截停地點,同意拘捕地點
-指出控方PW1及PW2庭上作供同書面口供有不符,2人口供不可信可靠。證物處理之PW3口供可信
-爭議被告一直沒戴口罩,只帶在身放在袋內,也從沒有穿冰袖(證物也沒有),證人甚至對穿長短褲也不一致,同兩人庭上所述見到參與暴動疑人特徵不符
-總結控方沒有直接證據證明被告參與暴動,只靠環境證據推論,然而庭上主要證人證供多處缺失不符,根本未能達至豪無合理疑點。

[1457今日完]

案件押後至12月21日 0930作裁決,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但不用到警署報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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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20紅磡 #審訊 [13/9]

A2:何(28) / A3:鄭錦滿(32)
A4:陳(33) / A6:馮(30)
A7:林(31)

控罪:
(1)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A1,A2]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A3-A8]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4)暴動 [A3]
(審訊後期於11月22日新增控罪,獲法庭批準,但拒絕控方新增證據)

被控於2019年11月17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暢運道和科學館道香港理工大學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 - - - - - - - - - - - - - - -

控方外聘檢控官:#吳美華大律師

[9:31 開庭]

控方補充書面結案陳詞

A2,3,4,6補充書面結案陳詞


[12:17]小休

A6,7補充書面結案陳詞

[1:08] 審訊完畢

🔴A1:葉(27),A5:黃(25)及A8:梁(23)已認罪,將於2023年1月14日早上9:30進行判刑

案件押後至2023年1月14日
早上9:30進行裁決


第四被告特別申請一天不用宵禁及警署報到獲批,期間五人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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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1屯門
#裁決

梁(40)

控罪:暴動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於新界屯門屯隆街一號錦薈坊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

0941 開庭

📌裁決速報: 罪名不成立 🎉

簡短理由
本案只依賴PW1 、PW2及PW3警員證供。

分析
被告曾否站在前排位置?
控方依賴PW1口供,但在記事冊及書面口供均沒記下,PW1解釋英文差及以point form, 法庭指口供不可靠

人羣曾否投汽油彈?
PW1說見到,但PW2則說沒有見到,法庭未能肯定當刻是否有人投汽油彈

被告口供招認?
PW2承認沒有警誡因環境不安全不方面拎記事冊寫下,法庭認為有合理懐疑可先作口頭警誡之後補寫,其解釋不作警誡理由並不可信,法庭拒絕被告招認口供呈堂。

有否參與非法集結/暴動?
兩證人均指出多人參與及路面有物品堵路。被告理應從即時新聞知悉十月一日有集結活動。PW1 及PW2對被告衣著有分歧,2人分別說穿長褲及短褲有可能記錯,控方也沒有證據被告有更換褲,兩人同指有穿手袖但警署拍攝照片卻沒有,不排除可能沒有檢取。對於指當時被告戴罩法庭也不排除只帶在身,當日被告雖然身穿黑色上衣在現場出現,可能是示威者也可能是途人。

綜合上述原因,法庭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0955 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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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20紅磡 #判刑

D1:葉(27)/ D2:何(28) / D3:鄭錦滿(32)
D4:陳(33)/ D5:黃(25)/ D6:馮(30)
D7:林(31)/ D8:梁(23)


控罪及詳情:

(1)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訴D1&D2] 🔴罪成
葉(27)、何(28)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訴D3至D8] 🔴除D3外全部罪成
鄭錦滿、陳(33)、黃(25)、馮(30)、林(31)、梁(23)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3) 危險駕駛 [訴D8,按認罪協議存檔法庭]

(4) 暴動 [訴D3]🔴罪成
鄭錦滿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至11月20日,在理大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

開審前已認罪的D1、D5、D8早前已向法庭呈交書面求情陳詞,辯方今日在庭上亦有作口頭補充;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的其餘被告則希望稍後提交求情陳詞。

案件押後至2月11日0930處理求情及判刑,期間所有定罪被告須要還押🔴

💛感謝報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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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20紅磡 #判刑

D1:葉(27)/ D2:何(28) / D3:鄭錦滿(32)
D4:陳(33)/ D5:黃(25)/ D6:馮(30)
D7:林(31)/ D8:梁(23)

控罪及詳情:

(1)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訴D1&D2] 🔴罪成
葉(27)、何(28)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訴D3至D8] 🔴除D3外全部罪成
鄭錦滿、陳(33)、黃(25)、馮(30)、林(31)、梁(23)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3) 危險駕駛 [訴D8,按認罪協議存檔法庭]

(4) 暴動 [訴D3]🔴罪成
鄭錦滿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至11月20日,在理大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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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3開庭]

💡討論

1. 控方向法庭提出與量刑有關的案例作為參考,有量刑4年半及量刑2年的案例;但量刑2年的案,昨日剛去信查詢中,未知結果;
2. 有關辯方指出控方在2019年已掌握所有證據,有延誤檢控之嫌,鄭官說詞是因為有部分被告人沒有提供手機密碼,不接納是延誤;
3. D3被加控的暴動罪,基於事隔3年才被控算不算延誤檢控?鄭官提出因在審訊期間才加控,可能構成錯誤期望(因暴動罪是比妨礙司法公正罪重),故可能考慮此因素成為減刑因素。

🟢求情

🔸D1法律代表
被告一開始已經提供手機及密碼,希望可以成為減刑因素;另外由於D1未能遇到由理大走出來的人,而行動時期很短,希望亦可成為減刑因素。

🔸D2法律代表
期望法庭考慮D2已大部分同意案情節省法庭時間(法官並不接受)。另外延誤檢控方面,有關手機的證據,辯方質疑控方在辯方一再要求下都沒有將有關D1手機的資料交給D2的法律代表,因此是實有存在延誤檢控。(法官都不接受。)

🔸D3法律代表
求情信主要指出無論作為立法會議助或之後的工作崗位,D3都樂於助人。案例方面,賴俊樂(音)案練官判2.5年,惟鄭官反駁,按上訴庭案例有汽油彈就判5年或4年半;陳俊邦(音)案,重判是因為案情嚴重;梁子良(音)案,基於認罪判2年;郭志凡(音)案都是判2年;但該些案例都對區域法院沒有約束力,只屬參考。辯方律師也提出延誤檢控,但鄭官又指出,這樣的延誤性質,目前沒有案例參考減刑多少?

🔸D4法律代表
已呈上5封求情信,另外4封是品格證明信,內容都指出被告是位孝順,為他人設想的人。加上有將出生的第二名孩子,亦將失去公務員的職位,增加了被告不輕的壓力。另外,辯方律師提出廖子文案16個月的判刑,請法官考慮;最後指出D4角色是較被動,但鄭官不接受,因為他是伙同犯案,並且他有成功救出2名由理大出逃的人,所以應該是罪責最重,對妨礙司法公正構成實質結果,應該是加刑因素

🔸D5法律代表沒有補充

🔸D6法律代表
家人、朋友及僱主都支持被告,而同意案情方面也能節省法庭時間。案例方面,辯方律師提出洪宜相(音)案,協助入屋犯法者逃走,判12個月;法官沒有直接表示不接納。

🔸D7法律代表
期望法官參考同案法律代表所提供的案例。求情信主要表達D7是位孝順、有理想的年青人。

🔸D8法律代表
補充吳彥東(音)案,雖然案情十分嚴重,量刑起點是15個月;有關延誤檢控方面,期望法官考慮這3年裡被告人承受的精神壓力。

📍判刑
D1:7個月監禁
D2:13個月監禁
D3:3年8個月監禁
D4:12個月監禁
D5:10個月監禁
D6:12個月監禁
D7:12個月監禁
D8:9個月監禁

[1258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