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葉啓亮裁判官
#審訊 [1/4]
#0908旺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
唐(26)
控罪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9月8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快富街及彌敦道一帶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2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1把雨傘和1支行山杖。
*事隔近3年才被正式起訴,於2022年6月28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首次提堂。
- - - - - - - - - - - - - - - -
辯方代表:#馬藻玉大律師
[9:52]開庭
辯方有爭議其中一件證物的一枝雷射裝置,這裝置不是被告人及證物鏈有爭議。沒有爭議的證物是一枝電筒帶有雷射功用、一把雨傘及一枝行出仗。
有兩段片段控方需要播放總長度約兩小時有關旺角警署外的閉路電視片段,法庭向控方提出是否有需要全部播放,可否用65C可以處理,雙方先休庭雙討。
將會有4名控方證人有關拘捕及4名有關雷射裝置合共8名;辯方沒有證人作供。
[10:23]休庭
[11:23]開庭
辯方有更改,將會傳召1位辯方證人,有關枝行出仗
讀出獲同意事實及呈上證物P1-P21
P1 黑色殼綠色光裝置連2粒電池
P2 一部三星手提電話
P3 一張中移動電話咭
P4 一張三星電話咭
P5 一個口部式過濾口罩
P6 一把藍色傘
P7 一個灰色背囊
P8 一條深色面罩
P9 一枝黑色雷射電筒
P10 一對3M 手套
P11 一枝深綠色行山仗
P12 一對手䄂
P13 一張被告個人八達通
P14 一個黑色頭燈
P15 DVD光碟
P16 一件黑色短袖T-Shirt
P17 一條黑色長褲
P18 一條黑藍色腰帶
P19 一對啡色波鞋
P20 一個黑白色袋
P21 相片簿 (1-31張)
[11:51]小休
傳召控方證人督察劉曉穎(PW1)當日駐守旺角警區特別職務隊第四隊,現駐守旺角警區重案組第三隊
控方播放片段P15,旺角警署閉路電視影出太子道西彌敦道交界
22:35-22:45時
[1:00]休庭
#葉啓亮裁判官
#審訊 [1/4]
#0908旺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
唐(26)
控罪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9月8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快富街及彌敦道一帶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2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1把雨傘和1支行山杖。
*事隔近3年才被正式起訴,於2022年6月28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首次提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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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代表:#馬藻玉大律師
[9:52]開庭
辯方有爭議其中一件證物的一枝雷射裝置,這裝置不是被告人及證物鏈有爭議。沒有爭議的證物是一枝電筒帶有雷射功用、一把雨傘及一枝行出仗。
有兩段片段控方需要播放總長度約兩小時有關旺角警署外的閉路電視片段,法庭向控方提出是否有需要全部播放,可否用65C可以處理,雙方先休庭雙討。
將會有4名控方證人有關拘捕及4名有關雷射裝置合共8名;辯方沒有證人作供。
[10:23]休庭
[11:23]開庭
辯方有更改,將會傳召1位辯方證人,有關枝行出仗
讀出獲同意事實及呈上證物P1-P21
P1 黑色殼綠色光裝置連2粒電池
P2 一部三星手提電話
P3 一張中移動電話咭
P4 一張三星電話咭
P5 一個口部式過濾口罩
P6 一把藍色傘
P7 一個灰色背囊
P8 一條深色面罩
P9 一枝黑色雷射電筒
P10 一對3M 手套
P11 一枝深綠色行山仗
P12 一對手䄂
P13 一張被告個人八達通
P14 一個黑色頭燈
P15 DVD光碟
P16 一件黑色短袖T-Shirt
P17 一條黑色長褲
P18 一條黑藍色腰帶
P19 一對啡色波鞋
P20 一個黑白色袋
P21 相片簿 (1-31張)
[11:51]小休
傳召控方證人督察劉曉穎(PW1)當日駐守旺角警區特別職務隊第四隊,現駐守旺角警區重案組第三隊
控方播放片段P15,旺角警署閉路電視影出太子道西彌敦道交界
22:35-22:45時
[1:00]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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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葉啓亮裁判官
#審訊 [1/4]
#0908旺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
唐(26)
控罪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9月8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快富街及彌敦道一帶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2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1把雨傘和1支行山杖。
*事隔近3年才被正式起訴,於2022年6月28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首次提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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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徐大律師
辯方代表:#馬藻玉大律師
下午內容:
[2:42]開庭
📌繼續傳召控方證人督察劉曉穎(PW1)當日駐守旺角警區特別職務隊第四隊,現駐守旺角警區重案組第三隊
控方播放片段P15,旺角警署閉路電視影出太子道西彌敦道交界
23:30-23:35時
播畢
另一片段晚上10:30開始 約2分鐘
旺角警署外的閉路電視片段
(控方原先播放合共兩小時片段縮減至約15分鐘)
PW1作供完畢
📌傳召控方警員證人PW2,當日拘捕被告
PW2作供未完
[4:38]今天完畢
案件押後至明天早上9:30續審
#葉啓亮裁判官
#審訊 [1/4]
#0908旺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
唐(26)
控罪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9月8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快富街及彌敦道一帶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2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1把雨傘和1支行山杖。
*事隔近3年才被正式起訴,於2022年6月28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首次提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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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徐大律師
辯方代表:#馬藻玉大律師
下午內容:
[2:42]開庭
📌繼續傳召控方證人督察劉曉穎(PW1)當日駐守旺角警區特別職務隊第四隊,現駐守旺角警區重案組第三隊
控方播放片段P15,旺角警署閉路電視影出太子道西彌敦道交界
23:30-23:35時
播畢
另一片段晚上10:30開始 約2分鐘
旺角警署外的閉路電視片段
(控方原先播放合共兩小時片段縮減至約15分鐘)
PW1作供完畢
📌傳召控方警員證人PW2,當日拘捕被告
PW2作供未完
[4:38]今天完畢
案件押後至明天早上9:30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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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葉啓亮裁判官
#審訊 [2/4]
#0908旺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
唐(26)
控罪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9月8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快富街及彌敦道一帶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2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1把雨傘和1枝行山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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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外聘代表:徐大律師
辯方代表:#馬藻玉大律師
[9:46]開庭
📌繼續傳召PW2 警員梁淇鋒 5976作供,當日駐守水警總區內部保安第二梯隊第二隊,現駐守長洲分區
由於PW2證人遲到,現需休庭
[9:49]小休
[10:10]開庭
傳召PW2 作供
[10:20]作供完畢
📌傳召PW3 警員 歐志恆(音) 33947,當日駐守警察總部應變小隊,現駐守牛頭角行政及支援小隊第三小隊
初時口供和證人記事冊上是,
經了解後,從9947交收證物其中一把藍色雨傘及一枝雷筆是從被捕人身上跌出嚟,但庭上澄清,係他親眼目睹被捕人從被捕人身上跌出。
再澄清口供紙上,是沒有第三枝雷射筆,只是寫錯。
[11:25]作供完畢
小休
#葉啓亮裁判官
#審訊 [2/4]
#0908旺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
唐(26)
控罪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9月8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快富街及彌敦道一帶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2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1把雨傘和1枝行山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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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外聘代表:徐大律師
辯方代表:#馬藻玉大律師
[9:46]開庭
📌繼續傳召PW2 警員梁淇鋒 5976作供,當日駐守水警總區內部保安第二梯隊第二隊,現駐守長洲分區
由於PW2證人遲到,現需休庭
[9:49]小休
[10:10]開庭
傳召PW2 作供
[10:20]作供完畢
📌傳召PW3 警員 歐志恆(音) 33947,當日駐守警察總部應變小隊,現駐守牛頭角行政及支援小隊第三小隊
初時口供和證人記事冊上是,
經了解後,從9947交收證物其中一把藍色雨傘及一枝雷筆是從被捕人身上跌出嚟,但庭上澄清,係他親眼目睹被捕人從被捕人身上跌出。
再澄清口供紙上,是沒有第三枝雷射筆,只是寫錯。
[11:25]作供完畢
小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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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葉啓亮裁判官
#審訊 [3/4]
#0908旺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
唐(26)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9月8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快富街及彌敦道一帶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2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1把雨傘和1支行山杖。
*事隔近3年才被正式起訴,於2022年6月28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首次提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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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徐大律師
辯方代表:#馬藻玉大律師
[09:37] 開庭
📌傳召PW8 盧永楷(已離職高級督察)
證人於2020年1月29日就本案雷射筆撰寫一份英文口供,呈堂為P27,中譯本呈堂為P23A。辯方不爭議專家證人資格。
控方讀出證人口供內容:
Q1LP:銀色雷射筆,3B級激光產品,標稱眼睛危害距離為10米,10米內直接受到照射可導致眼睛受損;
Q2LP:藍銀色雷射筆,第2級激光產品,可供安全使用;
Q3LP:黑銀色雷射筆,3B級激光產品,標稱眼睛危害距離為80米
Q4LP:黑色雷射筆,3B級激光產品,標稱眼睛危害距離為20米
Q5LP:黑色雷射筆,第4級激光產品,標稱眼睛危害距離為40米
Q6LP:黑色雷射筆,3B級激光產品,標稱眼睛危害距離為20米
控方向證人展示P26接收案件財物紀錄,證人確認文件有其本人簽名,於2020年1月13日收到偵緝警員交來的雷射筆。
📎辯方盤問
證人當日總共接收12件證物,除了6枝雷射筆外都有檢測電池,只是報告冇寫。當雷射筆電池電量低,會令眼睛危害距離短咗,因為Voltage減弱。以Q4為例,充滿電測試時的眼睛危害距離為20米,以實際電量估計實際危害距離為5-10米;同埋,以證人測試時Q5的電量剩50%,他推算當時雷射筆的實際危害距離為大概40米。
👨⚖️裁判官覆問
葉官關注,本案在2019年9月8日發生,至2020年1月13日接收證物之後才進行檢驗,期間雷射筆電量會否自然減少?證人指Q3兩粒電池不是重用電池,電量較穩定;Q4電池則會因時間流逝而衰減,但唔知衰減幾多。
📎辯方覆問
即使這段時間沒有使用雷射筆,電量也會流減,流減幾多則視乎電池本身設計和質量,證人無法估算。
-PW8作供完畢-
所有控方證人作供完畢,控方案情完結。
📌辯方中段陳詞
辯方就控罪所指涉4件攻擊性武器當中的3件作中段陳詞。行山杖和雨傘本身不是攻擊性武器,亦沒有證據證明被告有意圖用以攻擊他人。
其中一枝雷射筆P9,即專家報告中的Q4,根據證人剛才證供,即使充滿電其眼睛危害距離都只有20米,而案發時實際電量更低。呈堂片段可見雷射光從一段距離以外照射,並不是在警署門口,距離大約超過20-30米,已超出證物可傷害眼睛的距離。
辯方指,就以上3項證物並沒有表面證供支持控罪。雷射筆要在眼睛危害距離以內才能構成攻擊性武器,亦沒有證據被告有用過;即使睇環境證供現場有人使用過雷射筆,但要睇片段所顯示環境的距離去考慮。
👨⚖️葉官表示,現在不是要考慮片段中的人士是否干犯本案控罪,而是被告人自己的行為。
📌控方回應陳詞
就辯方指行山杖和雨傘並非攻擊性武器,控方認為要睇整體環境去決定根據PW2、PW3證供,在拘捕現場被告的手中跌出P1雷射筆;專家報告指這一枝雷射筆的眼睛危害距離為80米,即使以電量減少後將距離減半,仍有40米。
當時兵荒馬亂,旺角警署外有暴亂事件,有人使用雷射光束照射警員和警署;被告當刻身處該地手持雷射筆,「好明顯係做乜」。若然被告有意圖參與非法活動,有需要的話會傷害警務人員。
辯方沒有補充。
法庭裁定被告表面證供成立,需要答辯❗️
被告了解自己權利後選擇作供,亦會傳召一位辯方證人。
📌傳召被告 唐先生
📎辯方主問中
[12:53] 午休
14:45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葉啓亮裁判官
#審訊 [3/4]
#0908旺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
唐(26)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9月8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快富街及彌敦道一帶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2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1把雨傘和1支行山杖。
*事隔近3年才被正式起訴,於2022年6月28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首次提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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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徐大律師
辯方代表:#馬藻玉大律師
[09:37] 開庭
📌傳召PW8 盧永楷(已離職高級督察)
證人於2020年1月29日就本案雷射筆撰寫一份英文口供,呈堂為P27,中譯本呈堂為P23A。辯方不爭議專家證人資格。
控方讀出證人口供內容:
Q1LP:銀色雷射筆,3B級激光產品,標稱眼睛危害距離為10米,10米內直接受到照射可導致眼睛受損;
Q2LP:藍銀色雷射筆,第2級激光產品,可供安全使用;
Q3LP:黑銀色雷射筆,3B級激光產品,標稱眼睛危害距離為80米
Q4LP:黑色雷射筆,3B級激光產品,標稱眼睛危害距離為20米
Q5LP:黑色雷射筆,第4級激光產品,標稱眼睛危害距離為40米
Q6LP:黑色雷射筆,3B級激光產品,標稱眼睛危害距離為20米
控方向證人展示P26接收案件財物紀錄,證人確認文件有其本人簽名,於2020年1月13日收到偵緝警員交來的雷射筆。
📎辯方盤問
證人當日總共接收12件證物,除了6枝雷射筆外都有檢測電池,只是報告冇寫。當雷射筆電池電量低,會令眼睛危害距離短咗,因為Voltage減弱。以Q4為例,充滿電測試時的眼睛危害距離為20米,以實際電量估計實際危害距離為5-10米;同埋,以證人測試時Q5的電量剩50%,他推算當時雷射筆的實際危害距離為大概40米。
👨⚖️裁判官覆問
葉官關注,本案在2019年9月8日發生,至2020年1月13日接收證物之後才進行檢驗,期間雷射筆電量會否自然減少?證人指Q3兩粒電池不是重用電池,電量較穩定;Q4電池則會因時間流逝而衰減,但唔知衰減幾多。
📎辯方覆問
即使這段時間沒有使用雷射筆,電量也會流減,流減幾多則視乎電池本身設計和質量,證人無法估算。
-PW8作供完畢-
所有控方證人作供完畢,控方案情完結。
📌辯方中段陳詞
辯方就控罪所指涉4件攻擊性武器當中的3件作中段陳詞。行山杖和雨傘本身不是攻擊性武器,亦沒有證據證明被告有意圖用以攻擊他人。
其中一枝雷射筆P9,即專家報告中的Q4,根據證人剛才證供,即使充滿電其眼睛危害距離都只有20米,而案發時實際電量更低。呈堂片段可見雷射光從一段距離以外照射,並不是在警署門口,距離大約超過20-30米,已超出證物可傷害眼睛的距離。
辯方指,就以上3項證物並沒有表面證供支持控罪。雷射筆要在眼睛危害距離以內才能構成攻擊性武器,亦沒有證據被告有用過;即使睇環境證供現場有人使用過雷射筆,但要睇片段所顯示環境的距離去考慮。
👨⚖️葉官表示,現在不是要考慮片段中的人士是否干犯本案控罪,而是被告人自己的行為。
📌控方回應陳詞
就辯方指行山杖和雨傘並非攻擊性武器,控方認為要睇整體環境去決定根據PW2、PW3證供,在拘捕現場被告的手中跌出P1雷射筆;專家報告指這一枝雷射筆的眼睛危害距離為80米,即使以電量減少後將距離減半,仍有40米。
當時兵荒馬亂,旺角警署外有暴亂事件,有人使用雷射光束照射警員和警署;被告當刻身處該地手持雷射筆,「好明顯係做乜」。若然被告有意圖參與非法活動,有需要的話會傷害警務人員。
辯方沒有補充。
法庭裁定被告表面證供成立,需要答辯❗️
被告了解自己權利後選擇作供,亦會傳召一位辯方證人。
📌傳召被告 唐先生
📎辯方主問中
[12:53] 午休
14:45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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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葉啓亮裁判官
#審訊 [3/4]
#0908旺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
唐(26)
控罪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9月8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快富街及彌敦道一帶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2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1把雨傘和1支行山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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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徐大律師
辯方代表:#馬藻玉大律師
下午內容:
[2:55]開庭
📌繼繼傳召被告作供
辯方說法證物P1雷射筆是當時被警員㩒低制服時見到有警員放入被告背囊內;控方說法是如證人PW2 及PW3作供時說法是被告被拘捕時,從被告手上跌出。
屬於被告的一枝電筒帶有雷射功用證物P9是被告人事發前一晚用完忘記取出,不是行山用。
行山杖證物P11,辯方說法是案發當日行山用,稱該行山杖於約2018年購買;當被盤問時控方指出該行山杖上刻有2019/8,被告同意是製造日期,後來法官問被告時,被告澄清,一時說錯,這枝行山杖應該是同朋友較早時傾談行山時而借用,較早時說曾約一年前購買的行山杖在家。
當日穿著黑色短袖衫黑色長褲,當日天文臺有發出酷熱天氣警告。
控方質疑為何不穿著淺色衣服,被告稱,因當日行山目的地是釣魚翁山頂,所以當上山上不會熱,同時家中衣服以深色衫居多,另外條黑色長褲,布料比較厚是因為上山要攀爬時會沒容易刮傷或擦損。
至於把長雨傘證物P6辯方說法是,事發當日購買,主控盤問時,指出雨傘尾部有刮花痕跡,被告稱是當日買,購買時無留意,可能已經刮花。
當日行完山乘車出旺角打算去用膳及購物,之後打算步行去旺角站乘港鐵回家後來發現旺角站停止服務,途中見到有示威者在行人路馬路上情況有些混亂,後來改乘巴士由亞皆老街彌敦道位置步行至旺角快富街,當中有停留過在一個小休憩處停留約一小時,觀察情況比較沒混亂才離開,之後步行途中有聽到有人講會有催淚煙,當時有位不認識的男子向他派發過濾式口罩,當時驚和本身有鼻敏感,所以有接過並戴上。控方質疑被告之前有戴過這款過濾式口罩,被告稱:「就咁戴上去,我都戴得唔好」
被告不同意控方指稱被告當日持有的雨傘行山杖是到有需要時傷害他人身體。
-被告作供完畢-
明天將會有一名辯方證人作供
[4:11]今天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明天早上9:30續審
#葉啓亮裁判官
#審訊 [3/4]
#0908旺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
唐(26)
控罪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9月8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快富街及彌敦道一帶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2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1把雨傘和1支行山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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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徐大律師
辯方代表:#馬藻玉大律師
下午內容:
[2:55]開庭
📌繼繼傳召被告作供
辯方說法證物P1雷射筆是當時被警員㩒低制服時見到有警員放入被告背囊內;控方說法是如證人PW2 及PW3作供時說法是被告被拘捕時,從被告手上跌出。
屬於被告的一枝電筒帶有雷射功用證物P9是被告人事發前一晚用完忘記取出,不是行山用。
行山杖證物P11,辯方說法是案發當日行山用,稱該行山杖於約2018年購買;當被盤問時控方指出該行山杖上刻有2019/8,被告同意是製造日期,後來法官問被告時,被告澄清,一時說錯,這枝行山杖應該是同朋友較早時傾談行山時而借用,較早時說曾約一年前購買的行山杖在家。
當日穿著黑色短袖衫黑色長褲,當日天文臺有發出酷熱天氣警告。
控方質疑為何不穿著淺色衣服,被告稱,因當日行山目的地是釣魚翁山頂,所以當上山上不會熱,同時家中衣服以深色衫居多,另外條黑色長褲,布料比較厚是因為上山要攀爬時會沒容易刮傷或擦損。
至於把長雨傘證物P6辯方說法是,事發當日購買,主控盤問時,指出雨傘尾部有刮花痕跡,被告稱是當日買,購買時無留意,可能已經刮花。
當日行完山乘車出旺角打算去用膳及購物,之後打算步行去旺角站乘港鐵回家後來發現旺角站停止服務,途中見到有示威者在行人路馬路上情況有些混亂,後來改乘巴士由亞皆老街彌敦道位置步行至旺角快富街,當中有停留過在一個小休憩處停留約一小時,觀察情況比較沒混亂才離開,之後步行途中有聽到有人講會有催淚煙,當時有位不認識的男子向他派發過濾式口罩,當時驚和本身有鼻敏感,所以有接過並戴上。控方質疑被告之前有戴過這款過濾式口罩,被告稱:「就咁戴上去,我都戴得唔好」
被告不同意控方指稱被告當日持有的雨傘行山杖是到有需要時傷害他人身體。
-被告作供完畢-
明天將會有一名辯方證人作供
[4:11]今天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明天早上9:30續審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葉啓亮裁判官
#審訊 [4/4]
#0908旺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
唐(26)
控罪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9月8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快富街及彌敦道一帶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2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1把雨傘和1枝行山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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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外聘代表:#徐兆華大律師
辯方代表:#馬藻玉大律師
[9:59]開庭
📌傳召辯方證人作供,被告友人
與被告由2016年8月參與一團體活動而認識,其後至今相約六次行山。
[11:21]小休
[11:39]開庭
[11:44]證人作供完畢
案情完畢
[11:53]今天完畢
案件押後至2023年2月3日下午2:30結案陳詞
#葉啓亮裁判官
#審訊 [4/4]
#0908旺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
唐(26)
控罪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9月8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快富街及彌敦道一帶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2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1把雨傘和1枝行山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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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外聘代表:#徐兆華大律師
辯方代表:#馬藻玉大律師
[9:59]開庭
📌傳召辯方證人作供,被告友人
與被告由2016年8月參與一團體活動而認識,其後至今相約六次行山。
[11:21]小休
[11:39]開庭
[11:44]證人作供完畢
案情完畢
[11:53]今天完畢
案件押後至2023年2月3日下午2:30結案陳詞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判刑
=============
背景:
在2019年11月18日之前,香港發生了「理大事件」,使紅磡和油麻地等地出現混亂。後來,網民號召「圍魏救趙」。因此,政府和警方開始在網絡發佈相關消息、封閉馬路、暫停交通服務等。在2019年11月18日約22:30時至23:26時,有1000至2000名示威者在油麻地彌敦道上集結,隔着窩打老道與約200名警員對峙。當時,前排示威者用雨傘等物築起大型陣地與警方對峙,示威者亦有用雜物和雷射光堵路和照向警方防線、向警方投擲了大約250枚汽油彈使地面多處著火,曾使警方防線需要後退、無視警方的警告等。而警方則有施放催淚煙等。在同日23:26時,警方決定展開圍捕行動,並在咸美頓街與窩打老道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大致上在四邊的路口設立封鎖線。最後,有213人在封鎖線內被警方截獲,包括本案的13名被告,即A1李(23),A2陳(24),A3劉(23),A4鄭(30),A5:林(19),A6廖(21),A7馬(24),A8謝(22),A9容(23),A10勞(22),A11梁(18),A12張(28),和A13郭(18)。當時,這13名被告都各自有帶備一些物品或裝備,包括頭套、槌仔、雨傘、帽、手套、眼罩、防毒面具、毛巾、泳鏡、塑料珠、鞋套、刀片、雷射筆(法庭裁定A1管有此物的目的是意圖傷害警員)、螺絲批、噴漆(法庭裁定A2管有此物的目的是意圖塗鴉和遮蓋財物的表面)、把手、過濾器、護腕、頭盔、手袖、生理鹽水、多部手機、八達通、替換衣服、士巴拿、汽油彈(法庭裁定A7管有此物的目的是意圖傷害警員)、六角匙、打火機油(法庭裁定A8管有此物的目的是意圖傷害財產)、索帶、金屬珠、打火機、鉗、金屬棒、噴霧膠布、和面巾等等。此外,有4名警員受傷,包括滑倒和被玻璃碎割傷;附近人們擔心自己的人身安全;商店需關門;有商戶和港鐵站的外牆被噴上示威者口號;有燈柱和交通燈被破壞。
事後,本案13名被告被起訴共15項控罪。在開審前,A5於2022年4月12日在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香淑嫻席前承認控罪1。至於A11,他於2022年1月20日在區域法院法官郭偉健席前表示將會承認控罪1,並於2022年4月12日在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香淑嫻席前正式承認控罪1。至於其他被告,他們否認控罪受審。經過審訊後,他們就以下控罪於2022年12月3日被法庭裁定罪名成立:(#營救理大 #1118油麻地)
控罪1:#暴動罪
所有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3:在公眾地方 #管有攻擊性武器
A1李(23)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或其附近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罪5: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物
A2陳(24)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或其附近,保管或控制1支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控罪1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7馬(24)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或其附近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汽油彈。
控罪1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物
A8謝(22)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或其附近,保管或控制1樽打火機油,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進一步求情及案件管理:
辯方在早前已為被告們作進一步求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2619
控方向呈上證物處理列表。控方指大部分被告不反對,但得知A1申請不要充公A1在案發時身穿的衣著和管有的裝備,而控方的立場是考慮到法庭就本案的裁決,希望法庭充公。A1大律師指本案沒有證據指A1會將這些物品用以犯案,若果充公,這些物品會被銷毀。考慮過相關因素後,法庭決定充公A1在案發時身穿的衣著和管有的裝備。
法庭亦向控辯雙方確認涉及A5和A13的案件的時序表。當中較為關鍵是A5在2022年3月4日,即審訊前覆核時表達認罪意向。
判刑理由:
被告們的簡單背景:
除A9外,所有被告沒有案底。此外,A9因犯下本案而違反感化令。扼要而言,所有被告均有不錯的背景,得他人的良好評價,亦是家庭中的重要一員。有個別被告亦藉求情信向法庭表達自己犯案的目的、對他人的感激或歉意、和現時的悔意等等。
本案判刑:
針對控罪1,這是嚴重的罪行,最高刑期為監禁10年。簡單而言,根據CACC164/2018案,上訴法庭指出考慮暴動罪的判刑時要顧及的因素大致包括:(1)暴動是否突然發生還是有預先計劃;(2)人數;(3)暴力程度;(4)暴動的規模、發生的時間、和地點;(5)時長;(6)暴動所造成的傷害,即對人和財物的損傷;(7)潛在威脅;(8)滋擾公眾的程度;(9)對社群關係的影響;(10)對公共開支的負擔;(11)被告的角色及參與程度;和(12)被告有沒有在參與暴動時干犯其他罪行(例如襲警)。
法庭認為在案發之時,示威者有帶備雷射筆和汽油彈等物、和設立傘陣,這使現場就如小型戰埸,此外示威者曾衝向警方防線。這可見是有一定計劃,但未必有周詳;示威者的數目遠超警力;暴動歷時50分鐘;暴動的暴力程度高;有街燈和外牆被破壞,亦有塊被掘起;當時,九龍區為心臟地帶但被堵塞,商店關門,案發地點的附近人煙綢密,故影響不難想像;涉案暴動加深政見和社會分歧。
考慮過上述要顧及的因素、本案的背景、各被告們在案發時的狀態、和其他與暴動罪相關的案例,包括CACC130/2017案和CACC113/2018案等等後,針對A5,A7和A13,法庭予以控罪1的量刑起點為監禁5年3個月。至於A1,2,3,4,6,8,11,12,法庭予以控罪1的量刑起點為監禁5年。至於A9和A10,法庭予以控罪1的量刑起點為監禁4年6個月。
針對控罪3,5,11和13,考慮過本案的案情和涉案物品的性質、大小、數目、潛在威力和儲存情況等等後,法庭予以這些控罪的量刑起點為監禁9個月、監禁2個月、監禁2年、和監禁9個月。進一步考慮總量刑原則後,法庭下令這些控罪的刑期與控罪1同期執行。
上文提及過A5和A11分別在審訊前覆核和提訊其間表示承認控罪1。根據CACC418/2014案,他們分別可獲最多25%和33%的刑期扣減。考慮過本案情況後,包括犯案時年青和另案的判刑情況等等,法庭將他們的刑期下調至監禁3年11個月和監禁2年5個月,除此以外他們沒有其他減刑因素,這是他們的刑期。至於A11,法庭考慮到A11年青,法庭將他們的刑期下調至監禁4年9個月,除此以外他沒有其他減刑因素,這是他的刑期。至於其他被告,考慮過他們的背景後,法庭認為他們沒有其他減刑因素,這是他們的刑期。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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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在2019年11月18日之前,香港發生了「理大事件」,使紅磡和油麻地等地出現混亂。後來,網民號召「圍魏救趙」。因此,政府和警方開始在網絡發佈相關消息、封閉馬路、暫停交通服務等。在2019年11月18日約22:30時至23:26時,有1000至2000名示威者在油麻地彌敦道上集結,隔着窩打老道與約200名警員對峙。當時,前排示威者用雨傘等物築起大型陣地與警方對峙,示威者亦有用雜物和雷射光堵路和照向警方防線、向警方投擲了大約250枚汽油彈使地面多處著火,曾使警方防線需要後退、無視警方的警告等。而警方則有施放催淚煙等。在同日23:26時,警方決定展開圍捕行動,並在咸美頓街與窩打老道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大致上在四邊的路口設立封鎖線。最後,有213人在封鎖線內被警方截獲,包括本案的13名被告,即A1李(23),A2陳(24),A3劉(23),A4鄭(30),A5:林(19),A6廖(21),A7馬(24),A8謝(22),A9容(23),A10勞(22),A11梁(18),A12張(28),和A13郭(18)。當時,這13名被告都各自有帶備一些物品或裝備,包括頭套、槌仔、雨傘、帽、手套、眼罩、防毒面具、毛巾、泳鏡、塑料珠、鞋套、刀片、雷射筆(法庭裁定A1管有此物的目的是意圖傷害警員)、螺絲批、噴漆(法庭裁定A2管有此物的目的是意圖塗鴉和遮蓋財物的表面)、把手、過濾器、護腕、頭盔、手袖、生理鹽水、多部手機、八達通、替換衣服、士巴拿、汽油彈(法庭裁定A7管有此物的目的是意圖傷害警員)、六角匙、打火機油(法庭裁定A8管有此物的目的是意圖傷害財產)、索帶、金屬珠、打火機、鉗、金屬棒、噴霧膠布、和面巾等等。此外,有4名警員受傷,包括滑倒和被玻璃碎割傷;附近人們擔心自己的人身安全;商店需關門;有商戶和港鐵站的外牆被噴上示威者口號;有燈柱和交通燈被破壞。
事後,本案13名被告被起訴共15項控罪。在開審前,A5於2022年4月12日在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香淑嫻席前承認控罪1。至於A11,他於2022年1月20日在區域法院法官郭偉健席前表示將會承認控罪1,並於2022年4月12日在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香淑嫻席前正式承認控罪1。至於其他被告,他們否認控罪受審。經過審訊後,他們就以下控罪於2022年12月3日被法庭裁定罪名成立:(#營救理大 #1118油麻地)
控罪1:#暴動罪
所有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3:在公眾地方 #管有攻擊性武器
A1李(23)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或其附近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罪5: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物
A2陳(24)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或其附近,保管或控制1支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控罪1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7馬(24)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或其附近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汽油彈。
控罪1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物
A8謝(22)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或其附近,保管或控制1樽打火機油,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進一步求情及案件管理:
辯方在早前已為被告們作進一步求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2619
控方向呈上證物處理列表。控方指大部分被告不反對,但得知A1申請不要充公A1在案發時身穿的衣著和管有的裝備,而控方的立場是考慮到法庭就本案的裁決,希望法庭充公。A1大律師指本案沒有證據指A1會將這些物品用以犯案,若果充公,這些物品會被銷毀。考慮過相關因素後,法庭決定充公A1在案發時身穿的衣著和管有的裝備。
法庭亦向控辯雙方確認涉及A5和A13的案件的時序表。當中較為關鍵是A5在2022年3月4日,即審訊前覆核時表達認罪意向。
判刑理由:
被告們的簡單背景:
除A9外,所有被告沒有案底。此外,A9因犯下本案而違反感化令。扼要而言,所有被告均有不錯的背景,得他人的良好評價,亦是家庭中的重要一員。有個別被告亦藉求情信向法庭表達自己犯案的目的、對他人的感激或歉意、和現時的悔意等等。
本案判刑:
針對控罪1,這是嚴重的罪行,最高刑期為監禁10年。簡單而言,根據CACC164/2018案,上訴法庭指出考慮暴動罪的判刑時要顧及的因素大致包括:(1)暴動是否突然發生還是有預先計劃;(2)人數;(3)暴力程度;(4)暴動的規模、發生的時間、和地點;(5)時長;(6)暴動所造成的傷害,即對人和財物的損傷;(7)潛在威脅;(8)滋擾公眾的程度;(9)對社群關係的影響;(10)對公共開支的負擔;(11)被告的角色及參與程度;和(12)被告有沒有在參與暴動時干犯其他罪行(例如襲警)。
法庭認為在案發之時,示威者有帶備雷射筆和汽油彈等物、和設立傘陣,這使現場就如小型戰埸,此外示威者曾衝向警方防線。這可見是有一定計劃,但未必有周詳;示威者的數目遠超警力;暴動歷時50分鐘;暴動的暴力程度高;有街燈和外牆被破壞,亦有塊被掘起;當時,九龍區為心臟地帶但被堵塞,商店關門,案發地點的附近人煙綢密,故影響不難想像;涉案暴動加深政見和社會分歧。
考慮過上述要顧及的因素、本案的背景、各被告們在案發時的狀態、和其他與暴動罪相關的案例,包括CACC130/2017案和CACC113/2018案等等後,針對A5,A7和A13,法庭予以控罪1的量刑起點為監禁5年3個月。至於A1,2,3,4,6,8,11,12,法庭予以控罪1的量刑起點為監禁5年。至於A9和A10,法庭予以控罪1的量刑起點為監禁4年6個月。
針對控罪3,5,11和13,考慮過本案的案情和涉案物品的性質、大小、數目、潛在威力和儲存情況等等後,法庭予以這些控罪的量刑起點為監禁9個月、監禁2個月、監禁2年、和監禁9個月。進一步考慮總量刑原則後,法庭下令這些控罪的刑期與控罪1同期執行。
上文提及過A5和A11分別在審訊前覆核和提訊其間表示承認控罪1。根據CACC418/2014案,他們分別可獲最多25%和33%的刑期扣減。考慮過本案情況後,包括犯案時年青和另案的判刑情況等等,法庭將他們的刑期下調至監禁3年11個月和監禁2年5個月,除此以外他們沒有其他減刑因素,這是他們的刑期。至於A11,法庭考慮到A11年青,法庭將他們的刑期下調至監禁4年9個月,除此以外他沒有其他減刑因素,這是他的刑期。至於其他被告,考慮過他們的背景後,法庭認為他們沒有其他減刑因素,這是他們的刑期。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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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在2019年11月18日之前,香港發生了「理大事件」,使紅磡和油麻地等地出現混亂。後來,網民號召「圍魏救趙」。因此,政府和警方開始在網絡發佈相關消息、封閉馬路、暫停交通服務等。在2019年11月18日約22:30時至23:26時,有1000至2000名示威者在油麻地彌敦道上集結,隔着窩打老道與約200名警員對峙。當時,前排示威者用雨傘等物築起大型陣地與警方對峙,示威者亦有用雜物和雷射光堵路和照向警方防線、向警方投擲了大約250枚汽油彈使地面多處著火,曾使警方防線需要後退、無視警方的警告等。而警方則有施放催淚煙等。在同日23:26時,警方決定展開圍捕行動,並在咸美頓街與窩打老道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大致上在四邊的路口設立封鎖線。最後,有213人在封鎖線內被警方截獲,包括本案的13名被告,即A1李(23),A2陳(24),A3劉(23),A4鄭(30),A5:林(19),A6廖(21),A7馬(24),A8謝(22),A9容(23),A10勞(22),A11梁(18),A12張(28),和A13郭(18)。當時,這13名被告都各自有帶備一些物品或裝備,包括頭套、槌仔、雨傘、帽、手套、眼罩、防毒面具、毛巾、泳鏡、塑料珠、鞋套、刀片、雷射筆(法庭裁定A1管有此物的目的是意圖傷害警員)、螺絲批、噴漆(法庭裁定A2管有此物的目的是意圖塗鴉和遮蓋財物的表面)、把手、過濾器、護腕、頭盔、手袖、生理鹽水、多部手機、八達通、替換衣服、士巴拿、汽油彈(法庭裁定A7管有此物的目的是意圖傷害警員)、六角匙、打火機油(法庭裁定A8管有此物的目的是意圖傷害財產)、索帶、金屬珠、打火機、鉗、金屬棒、噴霧膠布、和面巾等等。此外,有4名警員受傷,包括滑倒和被玻璃碎割傷;附近人們擔心自己的人身安全;商店需關門;有商戶和港鐵站的外牆被噴上示威者口號;有燈柱和交通燈被破壞。
事後,本案13名被告被起訴共15項控罪。在開審前,A5於2022年4月12日在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香淑嫻席前承認控罪1。至於A11,他於2022年1月20日在區域法院法官郭偉健席前表示將會承認控罪1,並於2022年4月12日在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香淑嫻席前正式承認控罪1。至於其他被告,他們否認控罪受審。經過審訊後,他們就以下控罪於2022年12月3日被法庭裁定罪名成立:(#營救理大 #1118油麻地)
控罪1:#暴動罪
所有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3:在公眾地方 #管有攻擊性武器
A1李(23)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或其附近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罪5: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物
A2陳(24)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或其附近,保管或控制1支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控罪1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7馬(24)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或其附近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汽油彈。
控罪1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物
A8謝(22)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或其附近,保管或控制1樽打火機油,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進一步求情及案件管理:
辯方在早前已為被告們作進一步求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2619
控方向呈上證物處理列表。控方指大部分被告不反對,但得知A1申請不要充公A1在案發時身穿的衣著和管有的裝備,而控方的立場是考慮到法庭就本案的裁決,希望法庭充公。A1大律師指本案沒有證據指A1會將這些物品用以犯案,若果充公,這些物品會被銷毀。考慮過相關因素後,法庭決定充公A1在案發時身穿的衣著和管有的裝備。
法庭亦向控辯雙方確認涉及A5和A13的案件的時序表。當中較為關鍵是A5在2022年3月4日,即審訊前覆核時表達認罪意向。
判刑理由:
被告們的簡單背景:
除A9外,所有被告沒有案底。此外,A9因犯下本案而違反感化令。扼要而言,所有被告均有不錯的背景,得他人的良好評價,亦是家庭中的重要一員。有個別被告亦藉求情信向法庭表達自己犯案的目的、對他人的感激或歉意、和現時的悔意等等。
本案判刑:
針對控罪1,這是嚴重的罪行,最高刑期為監禁10年。簡單而言,根據CACC164/2018案,上訴法庭指出考慮暴動罪的判刑時要顧及的因素大致包括:(1)暴動是否突然發生還是有預先計劃;(2)人數;(3)暴力程度;(4)暴動的規模、發生的時間、和地點;(5)時長;(6)暴動所造成的傷害,即對人和財物的損傷;(7)潛在威脅;(8)滋擾公眾的程度;(9)對社群關係的影響;(10)對公共開支的負擔;(11)被告的角色及參與程度;和(12)被告有沒有在參與暴動時干犯其他罪行(例如襲警)。
法庭認為在案發之時,示威者有帶備雷射筆和汽油彈等物、和設立傘陣,這使現場就如小型戰埸,此外示威者曾衝向警方防線。這可見是有一定計劃,但未必有周詳;示威者的數目遠超警力;暴動歷時50分鐘;暴動的暴力程度高;有街燈和外牆被破壞,亦有磚塊被掘起;當時,九龍區為心臟地帶但被堵塞,商店關門,案發地點的附近人煙綢密,故影響不難想像;涉案暴動加深政見和社會分歧。
考慮過上述要顧及的因素、本案的背景、各被告們在案發時的狀態、和其他與暴動罪相關的案例,包括CACC130/2017案和CACC113/2018案等等後,針對A5,A7和A13,法庭予以控罪1的量刑起點為監禁5年3個月。至於A1,2,3,4,6,8,11,12,法庭予以控罪1的量刑起點為監禁5年。至於A9和A10,法庭予以控罪1的量刑起點為監禁4年6個月。
針對控罪3,5,11和13,考慮過本案的案情和涉案物品的性質、大小、數目、潛在威力和儲存情況等等後,法庭予以這些控罪的量刑起點為監禁9個月、監禁2個月、監禁2年、和監禁9個月。進一步考慮總量刑原則後,法庭下令這些控罪的刑期與控罪1同期執行。
上文提及過A5和A11分別在審訊前覆核和提訊其間表示承認控罪1。根據CACC418/2014案,他們分別可獲最多25%和33%的刑期扣減。考慮過本案情況後,包括犯案時年青和另案的判刑情況等等,法庭將他們的刑期下調至監禁3年11個月和監禁2年5個月,除此以外他們沒有其他減刑因素,這是他們的刑期。至於A11,法庭考慮到A11年青,法庭將他們的刑期下調至監禁4年9個月,除此以外他沒有其他減刑因素,這是他的刑期。至於其他被告,考慮過他們的背景後,法庭認為他們沒有其他減刑因素,這是他們的刑期。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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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在2019年11月18日之前,香港發生了「理大事件」,使紅磡和油麻地等地出現混亂。後來,網民號召「圍魏救趙」。因此,政府和警方開始在網絡發佈相關消息、封閉馬路、暫停交通服務等。在2019年11月18日約22:30時至23:26時,有1000至2000名示威者在油麻地彌敦道上集結,隔着窩打老道與約200名警員對峙。當時,前排示威者用雨傘等物築起大型陣地與警方對峙,示威者亦有用雜物和雷射光堵路和照向警方防線、向警方投擲了大約250枚汽油彈使地面多處著火,曾使警方防線需要後退、無視警方的警告等。而警方則有施放催淚煙等。在同日23:26時,警方決定展開圍捕行動,並在咸美頓街與窩打老道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大致上在四邊的路口設立封鎖線。最後,有213人在封鎖線內被警方截獲,包括本案的13名被告,即A1李(23),A2陳(24),A3劉(23),A4鄭(30),A5:林(19),A6廖(21),A7馬(24),A8謝(22),A9容(23),A10勞(22),A11梁(18),A12張(28),和A13郭(18)。當時,這13名被告都各自有帶備一些物品或裝備,包括頭套、槌仔、雨傘、帽、手套、眼罩、防毒面具、毛巾、泳鏡、塑料珠、鞋套、刀片、雷射筆(法庭裁定A1管有此物的目的是意圖傷害警員)、螺絲批、噴漆(法庭裁定A2管有此物的目的是意圖塗鴉和遮蓋財物的表面)、把手、過濾器、護腕、頭盔、手袖、生理鹽水、多部手機、八達通、替換衣服、士巴拿、汽油彈(法庭裁定A7管有此物的目的是意圖傷害警員)、六角匙、打火機油(法庭裁定A8管有此物的目的是意圖傷害財產)、索帶、金屬珠、打火機、鉗、金屬棒、噴霧膠布、和面巾等等。此外,有4名警員受傷,包括滑倒和被玻璃碎割傷;附近人們擔心自己的人身安全;商店需關門;有商戶和港鐵站的外牆被噴上示威者口號;有燈柱和交通燈被破壞。
事後,本案13名被告被起訴共15項控罪。在開審前,A5於2022年4月12日在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香淑嫻席前承認控罪1。至於A11,他於2022年1月20日在區域法院法官郭偉健席前表示將會承認控罪1,並於2022年4月12日在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香淑嫻席前正式承認控罪1。至於其他被告,他們否認控罪受審。經過審訊後,他們就以下控罪於2022年12月3日被法庭裁定罪名成立:(#營救理大 #1118油麻地)
控罪1:#暴動罪
所有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3:在公眾地方 #管有攻擊性武器
A1李(23)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或其附近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罪5: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物
A2陳(24)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或其附近,保管或控制1支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控罪1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7馬(24)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或其附近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汽油彈。
控罪1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物
A8謝(22)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或其附近,保管或控制1樽打火機油,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進一步求情及案件管理:
辯方在早前已為被告們作進一步求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2619
控方向呈上證物處理列表。控方指大部分被告不反對,但得知A1申請不要充公A1在案發時身穿的衣著和管有的裝備,而控方的立場是考慮到法庭就本案的裁決,希望法庭充公。A1大律師指本案沒有證據指A1會將這些物品用以犯案,若果充公,這些物品會被銷毀。考慮過相關因素後,法庭決定充公A1在案發時身穿的衣著和管有的裝備。
法庭亦向控辯雙方確認涉及A5和A13的案件的時序表。當中較為關鍵是A5在2022年3月4日,即審訊前覆核時表達認罪意向。
判刑理由:
被告們的簡單背景:
除A9外,所有被告沒有案底。此外,A9因犯下本案而違反感化令。扼要而言,所有被告均有不錯的背景,得他人的良好評價,亦是家庭中的重要一員。有個別被告亦藉求情信向法庭表達自己犯案的目的、對他人的感激或歉意、和現時的悔意等等。
本案判刑:
針對控罪1,這是嚴重的罪行,最高刑期為監禁10年。簡單而言,根據CACC164/2018案,上訴法庭指出考慮暴動罪的判刑時要顧及的因素大致包括:(1)暴動是否突然發生還是有預先計劃;(2)人數;(3)暴力程度;(4)暴動的規模、發生的時間、和地點;(5)時長;(6)暴動所造成的傷害,即對人和財物的損傷;(7)潛在威脅;(8)滋擾公眾的程度;(9)對社群關係的影響;(10)對公共開支的負擔;(11)被告的角色及參與程度;和(12)被告有沒有在參與暴動時干犯其他罪行(例如襲警)。
法庭認為在案發之時,示威者有帶備雷射筆和汽油彈等物、和設立傘陣,這使現場就如小型戰埸,此外示威者曾衝向警方防線。這可見是有一定計劃,但未必有周詳;示威者的數目遠超警力;暴動歷時50分鐘;暴動的暴力程度高;有街燈和外牆被破壞,亦有磚塊被掘起;當時,九龍區為心臟地帶但被堵塞,商店關門,案發地點的附近人煙綢密,故影響不難想像;涉案暴動加深政見和社會分歧。
考慮過上述要顧及的因素、本案的背景、各被告們在案發時的狀態、和其他與暴動罪相關的案例,包括CACC130/2017案和CACC113/2018案等等後,針對A5,A7和A13,法庭予以控罪1的量刑起點為監禁5年3個月。至於A1,2,3,4,6,8,11,12,法庭予以控罪1的量刑起點為監禁5年。至於A9和A10,法庭予以控罪1的量刑起點為監禁4年6個月。
針對控罪3,5,11和13,考慮過本案的案情和涉案物品的性質、大小、數目、潛在威力和儲存情況等等後,法庭予以這些控罪的量刑起點為監禁9個月、監禁2個月、監禁2年、和監禁9個月。進一步考慮總量刑原則後,法庭下令這些控罪的刑期與控罪1同期執行。
上文提及過A5和A11分別在審訊前覆核和提訊其間表示承認控罪1。根據CACC418/2014案,他們分別可獲最多25%和33%的刑期扣減。考慮過本案情況後,包括犯案時年青和另案的判刑情況等等,法庭將他們的刑期下調至監禁3年11個月和監禁2年5個月,除此以外他們沒有其他減刑因素,這是他們的刑期。至於A11,法庭考慮到A11年青,法庭將他們的刑期下調至監禁4年9個月,除此以外他沒有其他減刑因素,這是他的刑期。至於其他被告,考慮過他們的背景後,法庭認為他們沒有其他減刑因素,這是他們的刑期。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判刑
=============
本案涉及13名被告,即A1李(23),A2陳(24),A3劉(23),A4鄭(30),A5:林(19),A6廖(21),A7馬(24),A8謝(22),A9容(23),A10勞(22),A11梁(18),A12張(28),和A13郭(18)。
背景:
在2019年11月18日之前,香港發生了「理大事件」,使紅磡和油麻地等地出現混亂。後來,網民號召「圍魏救趙」。因此,政府和警方開始在網絡發佈相關消息、封閉馬路、暫停交通服務等。在2019年11月18日約22:30時至23:26時,有1000至2000名示威者在油麻地彌敦道上集結,隔着窩打老道與約200名警員對峙。當時,前排示威者用雨傘等物築起大型陣地與警方對峙,示威者亦有用雜物和雷射光堵路和照向警方防線、向警方投擲了大約250枚汽油彈使地面多處著火,曾使警方防線需要後退、無視警方的警告等。而警方則有施放催淚煙等。在同日23:26時,警方決定展開圍捕行動,並在咸美頓街與窩打老道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大致上在四邊的路口設立封鎖線。最後,有213人在封鎖線內被警方截獲,包括本案的13名被告。當時,這13名被告都各自有帶備一些物品或裝備,包括頭套、槌仔、雨傘、帽、手套、眼罩、防毒面具、毛巾、泳鏡、塑料珠、鞋套、刀片、雷射筆(法庭裁定A1管有此物的目的是意圖傷害警員)、螺絲批、噴漆(法庭裁定A2管有此物的目的是意圖塗鴉和遮蓋財物的表面)、把手、過濾器、護腕、頭盔、手袖、生理鹽水、多部手機、八達通、替換衣服、士巴拿、汽油彈(法庭裁定A7管有此物的目的是意圖傷害警員)、六角匙、打火機油(法庭裁定A8管有此物的目的是意圖傷害財產)、索帶、金屬珠、打火機、鉗、金屬棒、噴霧膠布、和面巾等等。此外,有4名警員受傷,包括滑倒和被玻璃碎割傷;附近人們擔心自己的人身安全;商店需關門;有商戶和港鐵站的外牆被噴上示威者口號;有燈柱和交通燈被破壞。
事後,本案13名被告被起訴共15項控罪。在開審前,A5於2022年4月12日在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香淑嫻席前承認控罪1。至於A11,他於2022年1月20日在區域法院法官郭偉健席前表示將會承認控罪1,並於2022年4月12日在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香淑嫻席前正式承認控罪1。至於其他被告,他們否認控罪受審。經過審訊後,他們就以下控罪於2022年12月3日被法庭裁定罪名成立:(#營救理大 #1118油麻地)
控罪1:#暴動罪
所有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3:在公眾地方 #管有攻擊性武器
A1李(23)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或其附近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罪5: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物
A2陳(24)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或其附近,保管或控制1支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控罪1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7馬(24)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或其附近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汽油彈。
控罪1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物
A8謝(22)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或其附近,保管或控制1樽打火機油,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進一步求情及案件管理:
辯方在早前已為被告們作進一步求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2619
控方向呈上證物處理列表。控方指大部分被告不反對,但得知A1申請不要充公A1在案發時身穿的衣著和管有的裝備,而控方的立場是考慮到法庭就本案的裁決,希望法庭充公。A1大律師指本案沒有證據指A1會將這些物品用以犯案,若果充公,這些物品會被銷毀。考慮過相關因素後,法庭決定充公A1在案發時身穿的衣著和管有的裝備。
法庭亦向控辯雙方確認涉及A5和A13的案件的時序表。當中較為關鍵是A5在2022年3月4日,即審訊前覆核時表達認罪意向。
判刑理由:
被告們的簡單背景:
除A9外,所有被告沒有案底。此外,A9因犯下本案而違反感化令。扼要而言,所有被告均有不錯的背景,得他人的良好評價,亦是家庭中的重要一員。有個別被告亦藉求情信向法庭表達自己犯案的目的、對他人的感激或歉意、和現時的悔意等等。
本案判刑:
針對控罪1,這是嚴重的罪行,最高刑期為監禁10年。簡單而言,根據CACC164/2018案,上訴法庭指出考慮暴動罪的判刑時要顧及的因素大致包括:(1)暴動是否突然發生還是有預先計劃;(2)人數;(3)暴力程度;(4)暴動的規模、發生的時間、和地點;(5)時長;(6)暴動所造成的傷害,即對人和財物的損傷;(7)潛在威脅;(8)滋擾公眾的程度;(9)對社群關係的影響;(10)對公共開支的負擔;(11)被告的角色及參與程度;和(12)被告有沒有在參與暴動時干犯其他罪行(例如襲警)。
法庭認為在案發之時,示威者有帶備雷射筆和汽油彈等物、和設立傘陣,這使現場就如小型戰埸,此外示威者曾衝向警方防線。這可見是有一定計劃,但未必周詳;示威者的數目遠超警力;暴動歷時50分鐘;暴動的暴力程度高,挑戰警方;有街燈和外牆被破壞,亦有磚塊被掘起;當時,九龍區為心臟地帶但被堵塞,商店關門,案發地點的附近人煙綢密,故影響和威脅不難想像;涉案暴動加深政見和社會分歧。
不爭的是A5、A7和A13管有的武器可見他們在當時是有正面攻擊傷人的意圖,這是正面參與暴動;不爭的是A1,2,3,4,6,8,11,和12有帶備一些裝備,但他們沒有傷人意圖;不爭的是A9和10沒有顯著的裝備。
考慮過上述要顧及的因素、本案的背景、各被告們在案發時的狀態、和其他與暴動罪相關的案例,包括CACC130/2017案和CACC113/2018案等等後,法庭認為監禁式刑罰不能避免,刑期亦需要顧及懲罰與阻嚇等等。針對A5,7,和13,法庭予以控罪1的量刑起點為監禁5年3個月。至於A1,2,3,4,6,8,11,和12,法庭予以控罪1的量刑起點為監禁5年。至於A9和A10,法庭予以控罪1的量刑起點為監禁4年6個月。
針對控罪3,5,11和13,考慮過本案的案情和涉案物品的性質、大小、數目、潛在威力、儲存情況、被告管有的意圖等等後,法庭予以這些控罪的量刑起點為監禁9個月、監禁2個月、監禁2年、和監禁9個月。進一步考慮總量刑原則後,法庭下令這些控罪的刑期與控罪1同期執行。
上文提及過A5和A11分別在審訊前覆核和提訊其間表示承認控罪1。根據CACC418/2014案,他們分別可獲最多25%和33%的刑期扣減。考慮過本案情況後,包括犯案時年青和另案的判刑情況等等,法庭將他們的刑期下調至監禁3年11個月和監禁2年5個月,除此以外他們沒有其他減刑因素,這是他們的刑期。至於A11,法庭考慮到A11年青,法庭將他的刑期下調至監禁4年9個月,除此以外他沒有其他減刑因素,這是他的刑期。至於其他被告,考慮過他們的背景和檢控情況等等後,法庭認為他們沒有減刑因素,上文提及與他們相關的刑期便是他們的刑期。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判刑
=============
本案涉及13名被告,即A1李(23),A2陳(24),A3劉(23),A4鄭(30),A5:林(19),A6廖(21),A7馬(24),A8謝(22),A9容(23),A10勞(22),A11梁(18),A12張(28),和A13郭(18)。
背景:
在2019年11月18日之前,香港發生了「理大事件」,使紅磡和油麻地等地出現混亂。後來,網民號召「圍魏救趙」。因此,政府和警方開始在網絡發佈相關消息、封閉馬路、暫停交通服務等。在2019年11月18日約22:30時至23:26時,有1000至2000名示威者在油麻地彌敦道上集結,隔着窩打老道與約200名警員對峙。當時,前排示威者用雨傘等物築起大型陣地與警方對峙,示威者亦有用雜物和雷射光堵路和照向警方防線、向警方投擲了大約250枚汽油彈使地面多處著火,曾使警方防線需要後退、無視警方的警告等。而警方則有施放催淚煙等。在同日23:26時,警方決定展開圍捕行動,並在咸美頓街與窩打老道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大致上在四邊的路口設立封鎖線。最後,有213人在封鎖線內被警方截獲,包括本案的13名被告。當時,這13名被告都各自有帶備一些物品或裝備,包括頭套、槌仔、雨傘、帽、手套、眼罩、防毒面具、毛巾、泳鏡、塑料珠、鞋套、刀片、雷射筆(法庭裁定A1管有此物的目的是意圖傷害警員)、螺絲批、噴漆(法庭裁定A2管有此物的目的是意圖塗鴉和遮蓋財物的表面)、把手、過濾器、護腕、頭盔、手袖、生理鹽水、多部手機、八達通、替換衣服、士巴拿、汽油彈(法庭裁定A7管有此物的目的是意圖傷害警員)、六角匙、打火機油(法庭裁定A8管有此物的目的是意圖傷害財產)、索帶、金屬珠、打火機、鉗、金屬棒、噴霧膠布、和面巾等等。此外,有4名警員受傷,包括滑倒和被玻璃碎割傷;附近人們擔心自己的人身安全;商店需關門;有商戶和港鐵站的外牆被噴上示威者口號;有燈柱和交通燈被破壞。
事後,本案13名被告被起訴共15項控罪。在開審前,A5於2022年4月12日在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香淑嫻席前承認控罪1。至於A11,他於2022年1月20日在區域法院法官郭偉健席前表示將會承認控罪1,並於2022年4月12日在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香淑嫻席前正式承認控罪1。至於其他被告,他們否認控罪受審。經過審訊後,他們就以下控罪於2022年12月3日被法庭裁定罪名成立:(#營救理大 #1118油麻地)
控罪1:#暴動罪
所有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3:在公眾地方 #管有攻擊性武器
A1李(23)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或其附近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罪5: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物
A2陳(24)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或其附近,保管或控制1支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控罪1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7馬(24)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或其附近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汽油彈。
控罪1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物
A8謝(22)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或其附近,保管或控制1樽打火機油,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進一步求情及案件管理:
辯方在早前已為被告們作進一步求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2619
控方向呈上證物處理列表。控方指大部分被告不反對,但得知A1申請不要充公A1在案發時身穿的衣著和管有的裝備,而控方的立場是考慮到法庭就本案的裁決,希望法庭充公。A1大律師指本案沒有證據指A1會將這些物品用以犯案,若果充公,這些物品會被銷毀。考慮過相關因素後,法庭決定充公A1在案發時身穿的衣著和管有的裝備。
法庭亦向控辯雙方確認涉及A5和A13的案件的時序表。當中較為關鍵是A5在2022年3月4日,即審訊前覆核時表達認罪意向。
判刑理由:
被告們的簡單背景:
除A9外,所有被告沒有案底。此外,A9因犯下本案而違反感化令。扼要而言,所有被告均有不錯的背景,得他人的良好評價,亦是家庭中的重要一員。有個別被告亦藉求情信向法庭表達自己犯案的目的、對他人的感激或歉意、和現時的悔意等等。
本案判刑:
針對控罪1,這是嚴重的罪行,最高刑期為監禁10年。簡單而言,根據CACC164/2018案,上訴法庭指出考慮暴動罪的判刑時要顧及的因素大致包括:(1)暴動是否突然發生還是有預先計劃;(2)人數;(3)暴力程度;(4)暴動的規模、發生的時間、和地點;(5)時長;(6)暴動所造成的傷害,即對人和財物的損傷;(7)潛在威脅;(8)滋擾公眾的程度;(9)對社群關係的影響;(10)對公共開支的負擔;(11)被告的角色及參與程度;和(12)被告有沒有在參與暴動時干犯其他罪行(例如襲警)。
法庭認為在案發之時,示威者有帶備雷射筆和汽油彈等物、和設立傘陣,這使現場就如小型戰埸,此外示威者曾衝向警方防線。這可見是有一定計劃,但未必周詳;示威者的數目遠超警力;暴動歷時50分鐘;暴動的暴力程度高,挑戰警方;有街燈和外牆被破壞,亦有磚塊被掘起;當時,九龍區為心臟地帶但被堵塞,商店關門,案發地點的附近人煙綢密,故影響和威脅不難想像;涉案暴動加深政見和社會分歧。
不爭的是A5、A7和A13管有的武器可見他們在當時是有正面攻擊傷人的意圖,這是正面參與暴動;不爭的是A1,2,3,4,6,8,11,和12有帶備一些裝備,但他們沒有傷人意圖;不爭的是A9和10沒有顯著的裝備。
考慮過上述要顧及的因素、本案的背景、各被告們在案發時的狀態、和其他與暴動罪相關的案例,包括CACC130/2017案和CACC113/2018案等等後,法庭認為監禁式刑罰不能避免,刑期亦需要顧及懲罰與阻嚇等等。針對A5,7,和13,法庭予以控罪1的量刑起點為監禁5年3個月。至於A1,2,3,4,6,8,11,和12,法庭予以控罪1的量刑起點為監禁5年。至於A9和A10,法庭予以控罪1的量刑起點為監禁4年6個月。
針對控罪3,5,11和13,考慮過本案的案情和涉案物品的性質、大小、數目、潛在威力、儲存情況、被告管有的意圖等等後,法庭予以這些控罪的量刑起點為監禁9個月、監禁2個月、監禁2年、和監禁9個月。進一步考慮總量刑原則後,法庭下令這些控罪的刑期與控罪1同期執行。
上文提及過A5和A11分別在審訊前覆核和提訊其間表示承認控罪1。根據CACC418/2014案,他們分別可獲最多25%和33%的刑期扣減。考慮過本案情況後,包括犯案時年青和另案的判刑情況等等,法庭將他們的刑期下調至監禁3年11個月和監禁2年5個月,除此以外他們沒有其他減刑因素,這是他們的刑期。至於A11,法庭考慮到A11年青,法庭將他的刑期下調至監禁4年9個月,除此以外他沒有其他減刑因素,這是他的刑期。至於其他被告,考慮過他們的背景和檢控情況等等後,法庭認為他們沒有減刑因素,上文提及與他們相關的刑期便是他們的刑期。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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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及13名被告,即A1李(23),A2陳(24),A3劉(23),A4鄭(30),A5:林(19),A6廖(21),A7馬(24),A8謝(22),A9容(23),A10勞(22),A11梁(18),A12張(28),和A13郭(18)。
背景:
在2019年11月18日之前,香港發生了「理大事件」,使紅磡和油麻地等地出現混亂。後來,網民號召「圍魏救趙」。因此,政府和警方開始在網絡發佈相關消息、封閉馬路、暫停交通服務等。在2019年11月18日約22:30時至23:26時,有1000至2000名示威者在油麻地彌敦道上集結,隔着窩打老道與約200名警員對峙。當時,前排示威者用雨傘等物築起大型陣地與警方對峙,示威者亦有用雜物和雷射光堵路和照向警方防線、向警方投擲了大約250枚汽油彈使地面多處著火,曾使警方防線需要後退、無視警方的警告等。而警方則有施放催淚煙等。在同日23:26時,警方決定展開圍捕行動,並在咸美頓街與窩打老道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大致上在四邊的路口設立封鎖線。最後,有213人在封鎖線內被警方截獲,包括本案的13名被告。當時,這13名被告都各自有帶備一些物品或裝備,包括頭套、槌仔、雨傘、帽、手套、眼罩、防毒面具、毛巾、泳鏡、塑料珠、鞋套、刀片、雷射筆(法庭裁定A1管有此物的目的是意圖傷害警員)、螺絲批、噴漆(法庭裁定A2管有此物的目的是意圖塗鴉和遮蓋財物的表面)、把手、過濾器、護腕、頭盔、手袖、生理鹽水、多部手機、八達通、替換衣服、士巴拿、汽油彈(法庭裁定A7管有此物的目的是意圖傷害警員)、六角匙、打火機油(法庭裁定A8管有此物的目的是意圖傷害財產)、索帶、金屬珠、打火機、鉗、金屬棒、噴霧膠布、和面巾等等。此外,有4名警員受傷,包括滑倒和被玻璃碎割傷;附近人們擔心自己的人身安全;商店需關門;有商戶和港鐵站的外牆被噴上示威者口號;有燈柱和交通燈被破壞。
事後,本案13名被告被起訴共15項控罪。在開審前,A5於2022年4月12日在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香淑嫻席前承認控罪1。至於A13,他於2022年1月20日在區域法院法官郭偉健席前表示將會承認控罪1,並於2022年4月12日在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香淑嫻席前正式承認控罪1。至於其他被告,他們否認控罪受審。經過審訊後,他們就以下控罪於2022年12月3日被法庭裁定罪名成立:(#營救理大 #1118油麻地)
控罪1:#暴動罪
所有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3:在公眾地方 #管有攻擊性武器
A1李(23)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或其附近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罪5: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物
A2陳(24)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或其附近,保管或控制1支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控罪1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7馬(24)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或其附近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汽油彈。
控罪1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物
A8謝(22)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或其附近,保管或控制1樽打火機油,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進一步求情及案件管理:
辯方在早前已為被告們作進一步求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2619
控方向呈上證物處理列表。控方指大部分被告不反對,但得知A1申請不要充公A1在案發時身穿的衣著和管有的裝備,而控方的立場是考慮到法庭就本案的裁決,希望法庭充公。A1大律師指本案沒有證據指A1會將這些物品用以犯案,若果充公,這些物品會被銷毀。考慮過相關因素後,法庭決定充公A1在案發時身穿的衣著和管有的裝備。
法庭亦向控辯雙方確認涉及A5和A13的案件的時序表。當中較為關鍵是A5在2022年3月4日,即審訊前覆核時表達認罪意向。
判刑理由:
被告們的簡單背景:
除A9外,所有被告在案發時沒有案底。此外,A9因犯下本案而違反感化令。扼要而言,所有被告均有不錯的背景,得他人的良好評價,亦是家庭中的重要一員。有個別被告亦藉求情信向法庭表達自己犯案的目的、對他人的感激或歉意、和現時的悔意等等。
本案判刑:
針對控罪1,這是嚴重的罪行,最高刑期為監禁10年。簡單而言,根據CACC164/2018案,上訴法庭指出考慮暴動罪的判刑時要顧及的因素大致包括:(1)暴動是否突然發生還是有預先計劃;(2)人數;(3)暴力程度;(4)暴動的規模、發生的時間、和地點;(5)時長;(6)暴動所造成的傷害,即對人和財物的損傷;(7)潛在威脅;(8)滋擾公眾的程度;(9)對社群關係的影響;(10)對公共開支的負擔;(11)被告的角色及參與程度;和(12)被告有沒有在參與暴動時干犯其他罪行(例如襲警)。
法庭認為在案發之時,示威者有帶備雷射筆和汽油彈等物、和設立傘陣,這使現場就如小型戰埸,此外示威者曾衝向警方防線。這可見是有一定計劃,但未必周詳;示威者的數目遠超警力;暴動歷時50分鐘;暴動的暴力程度高,挑戰警方;有街燈和外牆被破壞,亦有磚塊被掘起;當時,九龍區為心臟地帶但被堵塞,商店關門,案發地點的附近人煙綢密,故影響和威脅不難想像;涉案暴動加深政見和社會分歧。
不爭的是A5、A7和A13管有的武器可見他們在當時是有正面攻擊傷人的意圖,這是正面參與暴動;不爭的是A1,2,3,4,6,8,11,和12有帶備一些裝備,但他們沒有傷人意圖;不爭的是A9和10沒有顯著的裝備。
考慮過上述要顧及的因素、本案的背景、各被告們在案發時的狀態、和其他與暴動罪相關的案例,包括CACC130/2017案和CACC113/2018案等等後,法庭認為監禁式刑罰不能避免,刑期亦需要顧及懲罰與阻嚇等等。針對A5,7,和13,法庭予以控罪1的量刑起點為監禁5年3個月。至於A1,2,3,4,6,8,11,和12,法庭予以控罪1的量刑起點為監禁5年。至於A9和A10,法庭予以控罪1的量刑起點為監禁4年6個月。
針對控罪3,5,11和13,考慮過本案的案情和涉案物品的性質、大小、數目、潛在威力、儲存情況、被告管有的意圖等等後,法庭予以這些控罪的量刑起點為監禁9個月、監禁2個月、監禁2年、和監禁9個月。進一步考慮總量刑原則後,法庭下令這些控罪的刑期與控罪1同期執行。
上文提及過A5和A13分別在審訊前覆核和提訊其間表示承認控罪1。根據CACC418/2014案,他們分別可獲最多25%和33%的刑期扣減。考慮過本案情況後,包括犯案時年青和另案的判刑情況等等,法庭將他們的刑期下調至監禁3年11個月和監禁2年5個月,除此以外他們沒有其他減刑因素,這是他們的刑期。至於A11,法庭考慮到A11年青,法庭將他的刑期下調至監禁4年9個月,除此以外他沒有其他減刑因素,這是他的刑期。至於其他被告,考慮過他們的背景和檢控情況等等後,法庭認為他們沒有減刑因素,上文提及與他們相關的刑期便是他們的刑期。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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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及13名被告,即A1李(23),A2陳(24),A3劉(23),A4鄭(30),A5:林(19),A6廖(21),A7馬(24),A8謝(22),A9容(23),A10勞(22),A11梁(18),A12張(28),和A13郭(18)。
背景:
在2019年11月18日之前,香港發生了「理大事件」,使紅磡和油麻地等地出現混亂。後來,網民號召「圍魏救趙」。因此,政府和警方開始在網絡發佈相關消息、封閉馬路、暫停交通服務等。在2019年11月18日約22:30時至23:26時,有1000至2000名示威者在油麻地彌敦道上集結,隔着窩打老道與約200名警員對峙。當時,前排示威者用雨傘等物築起大型陣地與警方對峙,示威者亦有用雜物和雷射光堵路和照向警方防線、向警方投擲了大約250枚汽油彈使地面多處著火,曾使警方防線需要後退、無視警方的警告等。而警方則有施放催淚煙等。在同日23:26時,警方決定展開圍捕行動,並在咸美頓街與窩打老道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大致上在四邊的路口設立封鎖線。最後,有213人在封鎖線內被警方截獲,包括本案的13名被告。當時,這13名被告都各自有帶備一些物品或裝備,包括頭套、槌仔、雨傘、帽、手套、眼罩、防毒面具、毛巾、泳鏡、塑料珠、鞋套、刀片、雷射筆(法庭裁定A1管有此物的目的是意圖傷害警員)、螺絲批、噴漆(法庭裁定A2管有此物的目的是意圖塗鴉和遮蓋財物的表面)、把手、過濾器、護腕、頭盔、手袖、生理鹽水、多部手機、八達通、替換衣服、士巴拿、汽油彈(法庭裁定A7管有此物的目的是意圖傷害警員)、六角匙、打火機油(法庭裁定A8管有此物的目的是意圖傷害財產)、索帶、金屬珠、打火機、鉗、金屬棒、噴霧膠布、和面巾等等。此外,有4名警員受傷,包括滑倒和被玻璃碎割傷;附近人們擔心自己的人身安全;商店需關門;有商戶和港鐵站的外牆被噴上示威者口號;有燈柱和交通燈被破壞。
事後,本案13名被告被起訴共15項控罪。在開審前,A5於2022年4月12日在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香淑嫻席前承認控罪1。至於A13,他於2022年1月20日在區域法院法官郭偉健席前表示將會承認控罪1,並於2022年4月12日在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香淑嫻席前正式承認控罪1。至於其他被告,他們否認控罪受審。經過審訊後,他們就以下控罪於2022年12月3日被法庭裁定罪名成立:(#營救理大 #1118油麻地)
控罪1:#暴動罪
所有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3:在公眾地方 #管有攻擊性武器
A1李(23)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或其附近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罪5: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物
A2陳(24)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或其附近,保管或控制1支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控罪1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7馬(24)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或其附近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汽油彈。
控罪1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物
A8謝(22)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或其附近,保管或控制1樽打火機油,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進一步求情及案件管理:
辯方在早前已為被告們作進一步求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2619
控方向呈上證物處理列表。控方指大部分被告不反對,但得知A1申請不要充公A1在案發時身穿的衣著和管有的裝備,而控方的立場是考慮到法庭就本案的裁決,希望法庭充公。A1大律師指本案沒有證據指A1會將這些物品用以犯案,若果充公,這些物品會被銷毀。考慮過相關因素後,法庭決定充公A1在案發時身穿的衣著和管有的裝備。
法庭亦向控辯雙方確認涉及A5和A13的案件的時序表。當中較為關鍵是A5在2022年3月4日,即審訊前覆核時表達認罪意向。
判刑理由:
被告們的簡單背景:
除A9外,所有被告在案發時沒有案底。此外,A9因犯下本案而違反感化令。扼要而言,所有被告均有不錯的背景,得他人的良好評價,亦是家庭中的重要一員。有個別被告亦藉求情信向法庭表達自己犯案的目的、對他人的感激或歉意、和現時的悔意等等。
本案判刑:
針對控罪1,這是嚴重的罪行,最高刑期為監禁10年。簡單而言,根據CACC164/2018案,上訴法庭指出考慮暴動罪的判刑時要顧及的因素大致包括:(1)暴動是否突然發生還是有預先計劃;(2)人數;(3)暴力程度;(4)暴動的規模、發生的時間、和地點;(5)時長;(6)暴動所造成的傷害,即對人和財物的損傷;(7)潛在威脅;(8)滋擾公眾的程度;(9)對社群關係的影響;(10)對公共開支的負擔;(11)被告的角色及參與程度;和(12)被告有沒有在參與暴動時干犯其他罪行(例如襲警)。
法庭認為在案發之時,示威者有帶備雷射筆和汽油彈等物、和設立傘陣,這使現場就如小型戰埸,此外示威者曾衝向警方防線。這可見是有一定計劃,但未必周詳;示威者的數目遠超警力;暴動歷時50分鐘;暴動的暴力程度高,挑戰警方;有街燈和外牆被破壞,亦有磚塊被掘起;當時,九龍區為心臟地帶但被堵塞,商店關門,案發地點的附近人煙綢密,故影響和威脅不難想像;涉案暴動加深政見和社會分歧。
不爭的是A5、A7和A13管有的武器可見他們在當時是有正面攻擊傷人的意圖,這是正面參與暴動;不爭的是A1,2,3,4,6,8,11,和12有帶備一些裝備,但他們沒有傷人意圖;不爭的是A9和10沒有顯著的裝備。
考慮過上述要顧及的因素、本案的背景、各被告們在案發時的狀態、和其他與暴動罪相關的案例,包括CACC130/2017案和CACC113/2018案等等後,法庭認為監禁式刑罰不能避免,刑期亦需要顧及懲罰與阻嚇等等。針對A5,7,和13,法庭予以控罪1的量刑起點為監禁5年3個月。至於A1,2,3,4,6,8,11,和12,法庭予以控罪1的量刑起點為監禁5年。至於A9和A10,法庭予以控罪1的量刑起點為監禁4年6個月。
針對控罪3,5,11和13,考慮過本案的案情和涉案物品的性質、大小、數目、潛在威力、儲存情況、被告管有的意圖等等後,法庭予以這些控罪的量刑起點為監禁9個月、監禁2個月、監禁2年、和監禁9個月。進一步考慮總量刑原則後,法庭下令這些控罪的刑期與控罪1同期執行。
上文提及過A5和A13分別在審訊前覆核和提訊其間表示承認控罪1。根據CACC418/2014案,他們分別可獲最多25%和33%的刑期扣減。考慮過本案情況後,包括犯案時年青和另案的判刑情況等等,法庭將他們的刑期下調至監禁3年11個月和監禁2年5個月,除此以外他們沒有其他減刑因素,這是他們的刑期。至於A11,法庭考慮到A11年青,法庭將他的刑期下調至監禁4年9個月,除此以外他沒有其他減刑因素,這是他的刑期。至於其他被告,考慮過他們的背景和檢控情況等等後,法庭認為他們沒有減刑因素,上文提及與他們相關的刑期便是他們的刑期。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審前覆核
#1027旺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
朱(38)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10月27日,在何文田亞皆老街117~121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有攻擊性武器,即兩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背景:
同案被告為
D1: 彭(21) / D2:馮(18) / D3:梁(25)
D4:朱(38) / D5:陳(23)
D1:彭 於2022年8月23日同意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自簽1500港元及守行為18個月;
D2:馮及D3:梁 於2022年9月26日承認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D3:梁另承認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D2:馮被判240小時社會服務令,D3:梁則判監6個月。D4:朱則否認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
D5:陳於2022年11月11日承認一項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財產罪。
法庭予以監禁7.5個月作量刑起點,扣除第一時間認罪和考慮到延遲檢控的情況後,監禁4個月。
- - - - - - - - - - - - - - - -
控方外聘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辯方代表: #蘇俊文大律師
將有4名控方證人包括1名雷射筆專家證人,播放片段長度約10分鐘;辯方沒有證人及沒有片段播放。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案件排期於 6月7日早上9:30於九龍城法院第七號法庭,預計兩天以中文進行審訊。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審前覆核
#1027旺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
朱(38)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10月27日,在何文田亞皆老街117~121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有攻擊性武器,即兩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背景:
同案被告為
D1: 彭(21) / D2:馮(18) / D3:梁(25)
D4:朱(38) / D5:陳(23)
D1:彭 於2022年8月23日同意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自簽1500港元及守行為18個月;
D2:馮及D3:梁 於2022年9月26日承認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D3:梁另承認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D2:馮被判240小時社會服務令,D3:梁則判監6個月。D4:朱則否認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
D5:陳於2022年11月11日承認一項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財產罪。
法庭予以監禁7.5個月作量刑起點,扣除第一時間認罪和考慮到延遲檢控的情況後,監禁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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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外聘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辯方代表: #蘇俊文大律師
將有4名控方證人包括1名雷射筆專家證人,播放片段長度約10分鐘;辯方沒有證人及沒有片段播放。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案件排期於 6月7日早上9:30於九龍城法院第七號法庭,預計兩天以中文進行審訊。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葉啓亮裁判官
#審訊 [5/4]
#0908旺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
唐(26)
控罪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9月8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快富街及彌敦道一帶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2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1把雨傘和1枝行山杖。
- - - - - - - - - - - - - - - -
控方外聘代表:#徐兆華大律師
辯方代表:#馬藻玉大律師
雙方較早時已呈上書面陳詞,今天沒有補充。
繼續以原有保釋條件✅
法庭希望儘快處理裁決,但辯方於二月中在區域法院有為期三十天審期案件處理。現先安排4:00裁決,但有可能會於2:30或4:00後,辯方會儘早通知法庭。
案件押後至2月27日
下午4:00同庭進行裁決
#葉啓亮裁判官
#審訊 [5/4]
#0908旺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
唐(26)
控罪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9月8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快富街及彌敦道一帶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2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1把雨傘和1枝行山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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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外聘代表:#徐兆華大律師
辯方代表:#馬藻玉大律師
雙方較早時已呈上書面陳詞,今天沒有補充。
繼續以原有保釋條件✅
法庭希望儘快處理裁決,但辯方於二月中在區域法院有為期三十天審期案件處理。現先安排4:00裁決,但有可能會於2:30或4:00後,辯方會儘早通知法庭。
案件押後至2月27日
下午4:00同庭進行裁決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八庭
#林子康裁判官
#0831油麻地 #判刑
D2蔡(29)
控罪2:在公眾地方 #管有攻擊性武器
D2蔡(29)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港鐵油麻地站大堂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3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辯方指背景報告的內容十分正面,被告向感化官坦白在場理由,是因從新聞看到港鐵站的情況後,懷著擔憂之心到場協助示威者離開,他是聽到撤離廣播,但最後決定留在現場。根據報告,感化官認為被告就本案有真誠的悔意,被告亦有家人的強大支持。
其他求情陳述在上次聆訊已提及,在此不贅。
口頭判刑理由:
被告在初次答辯承認1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此罪是嚴重的控罪,最高刑令是監禁3年,然而由於被告年紀現時已30歲,這使監禁成為唯一的選擇。
被告有良好背景,亦是家庭支柱和盡責的兒子,他過往沒有案底,一直努力工作,故此本案對他的人生是重大的污點,他選擇錯誤的方法表達對社會關注,這與他的良好背景相違背。
雖然不是說律政司在檢控上有犯錯,特別在案件甚多的情況下,但不爭的是被告由案發至今4年多已經重整生活和努力工作,沒有再次犯案,相信他會有合理期望不被起訴,即使如此,他仍承受著巨大的精神和心理壓力。
根據案情,涉及公眾活動的主要位置是尖沙咀、旺角站、和太子站,但被告是在油麻地站被捕;被告當時的裝束與違法者有別,明顯得使其容易被辨認出,這可示他並非存心到場犯案;沒有證據指被告曾使用,或有意圖使用本案3支雷射筆;本案3支雷射筆是在背包內搜出,當中有2支是被存放在盒內,可見被告並非隨時和有意圖使用該些雷射筆;沒有證據指有人和財物因本案3支雷射筆而受傷和損壞,亦沒有非法行為與該些雷射筆有關。即使如此,不能忽略提醒本案3支雷射筆有不同的級別,分別是4級、2級、和3B級。
本案合適的量刑起數是監禁6個月,基於上述考慮,被告的刑期是監禁3個月❗️
#林子康裁判官
#0831油麻地 #判刑
D2蔡(29)
控罪2:在公眾地方 #管有攻擊性武器
D2蔡(29)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港鐵油麻地站大堂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3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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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指背景報告的內容十分正面,被告向感化官坦白在場理由,是因從新聞看到港鐵站的情況後,懷著擔憂之心到場協助示威者離開,他是聽到撤離廣播,但最後決定留在現場。根據報告,感化官認為被告就本案有真誠的悔意,被告亦有家人的強大支持。
其他求情陳述在上次聆訊已提及,在此不贅。
口頭判刑理由:
被告在初次答辯承認1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此罪是嚴重的控罪,最高刑令是監禁3年,然而由於被告年紀現時已30歲,這使監禁成為唯一的選擇。
被告有良好背景,亦是家庭支柱和盡責的兒子,他過往沒有案底,一直努力工作,故此本案對他的人生是重大的污點,他選擇錯誤的方法表達對社會關注,這與他的良好背景相違背。
雖然不是說律政司在檢控上有犯錯,特別在案件甚多的情況下,但不爭的是被告由案發至今4年多已經重整生活和努力工作,沒有再次犯案,相信他會有合理期望不被起訴,即使如此,他仍承受著巨大的精神和心理壓力。
根據案情,涉及公眾活動的主要位置是尖沙咀、旺角站、和太子站,但被告是在油麻地站被捕;被告當時的裝束與違法者有別,明顯得使其容易被辨認出,這可示他並非存心到場犯案;沒有證據指被告曾使用,或有意圖使用本案3支雷射筆;本案3支雷射筆是在背包內搜出,當中有2支是被存放在盒內,可見被告並非隨時和有意圖使用該些雷射筆;沒有證據指有人和財物因本案3支雷射筆而受傷和損壞,亦沒有非法行為與該些雷射筆有關。即使如此,不能忽略提醒本案3支雷射筆有不同的級別,分別是4級、2級、和3B級。
本案合適的量刑起數是監禁6個月,基於上述考慮,被告的刑期是監禁3個月❗️
Forwarded from 本土新聞暫停營運後援資訊台
#區域法院第三十二庭 #王興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串謀暴動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管有攻擊性武器 #串謀參與非法集結 #0825葵涌 #答辯
1015 開庭,全部被告承認串謀暴動的交替控罪 (即串謀參與非法集結),法官著眾人就座,並提醒各人留意控方案情細微修訂之處。
1024 控方宣讀案情,情節包括荃灣德士古道、楊屋道、聯仁街各地堵路及擲物,警方於德士古道暴動現場距離六百米外葵涌永順街截查被告駕駛車輛、其時車頭朝荃灣方向,被告身穿迷彩或黑色戰術裝束,車上另有防毒面罩、手套及護甲等防護器具,無線電收發裝置,以及行山杖、鐳射筆、「彈射裝置」等攻擊性武器。
1030 公眾席電話鈴聲此起彼落,疑與該庭未有廣播相關提示、近日電話騙案猖獗有關。
1040 控方引用行車記錄儀錄像與錄音,詳述當日 14 時起被告於葵涌計劃阻礙警方行動的對話,案情涉及荃灣暴動情節則發生於 16 時或以後。
1049 檢控官向法官確認,控方立場為被告願意承認案情及交替控罪串謀非法集結,則串謀暴動一罪可以交由法庭存檔,除非高等法院或上訴庭下令不得繼續起訴;法官質疑交替控罪成立後原來控罪是否可以同時交由法庭存檔並視為成立,議題容後處理。
1056 法官另問及案情所謂深色彈丸與鋼珠是否相同,為何一處提及三枝行山杖另一處則提及四枝,以及何謂「手護脛」。
1059 控方解釋深色彈丸與鋼珠不同,初步搜查僅得三枝行山杖其後搜出第四枝,「手護脛」尺寸較一般護脛小,作用相信是保護手前臂。
1103 控方播放案情提及暴動影片,片段來自《蘋果動新聞》及《有線新聞》,暴動現場另包括馬頭壩道。事件發生日期為2019/8/25。
1126 第一被告另涉 2019 年 10 月 13 日非法集結及企圖搶劫警槍,2021 年定罪。
1133 法官認為案中串謀非法集結與串謀暴動性質之嚴重相差不遠,因為涉案證物顯示眾被告極有組織且有供應角色,並非一般參與非法集結者。
1147 辯方希望法官考慮同期執行第一被告本案與 10 月非法集結、企圖搶劫警槍案部分刑期,兩案刑期判處低於區域法院七年權限,因為兩案均屬於 2019 年社會事件一部分,法官初步並不同意。
1152 辯方提出刑期 15 個月以下案例不太適用,法官亦不同意,並預告日內難以決定刑期。
1208 法官提議 12 月 1 日、4 日或 6 日判決,著控辯雙方稍後小休期間商定。
1015 開庭,全部被告承認串謀暴動的交替控罪 (即串謀參與非法集結),法官著眾人就座,並提醒各人留意控方案情細微修訂之處。
1024 控方宣讀案情,情節包括荃灣德士古道、楊屋道、聯仁街各地堵路及擲物,警方於德士古道暴動現場距離六百米外葵涌永順街截查被告駕駛車輛、其時車頭朝荃灣方向,被告身穿迷彩或黑色戰術裝束,車上另有防毒面罩、手套及護甲等防護器具,無線電收發裝置,以及行山杖、鐳射筆、「彈射裝置」等攻擊性武器。
1030 公眾席電話鈴聲此起彼落,疑與該庭未有廣播相關提示、近日電話騙案猖獗有關。
1040 控方引用行車記錄儀錄像與錄音,詳述當日 14 時起被告於葵涌計劃阻礙警方行動的對話,案情涉及荃灣暴動情節則發生於 16 時或以後。
1049 檢控官向法官確認,控方立場為被告願意承認案情及交替控罪串謀非法集結,則串謀暴動一罪可以交由法庭存檔,除非高等法院或上訴庭下令不得繼續起訴;法官質疑交替控罪成立後原來控罪是否可以同時交由法庭存檔並視為成立,議題容後處理。
1056 法官另問及案情所謂深色彈丸與鋼珠是否相同,為何一處提及三枝行山杖另一處則提及四枝,以及何謂「手護脛」。
1059 控方解釋深色彈丸與鋼珠不同,初步搜查僅得三枝行山杖其後搜出第四枝,「手護脛」尺寸較一般護脛小,作用相信是保護手前臂。
1103 控方播放案情提及暴動影片,片段來自《蘋果動新聞》及《有線新聞》,暴動現場另包括馬頭壩道。事件發生日期為2019/8/25。
1126 第一被告另涉 2019 年 10 月 13 日非法集結及企圖搶劫警槍,2021 年定罪。
1133 法官認為案中串謀非法集結與串謀暴動性質之嚴重相差不遠,因為涉案證物顯示眾被告極有組織且有供應角色,並非一般參與非法集結者。
1147 辯方希望法官考慮同期執行第一被告本案與 10 月非法集結、企圖搶劫警槍案部分刑期,兩案刑期判處低於區域法院七年權限,因為兩案均屬於 2019 年社會事件一部分,法官初步並不同意。
1152 辯方提出刑期 15 個月以下案例不太適用,法官亦不同意,並預告日內難以決定刑期。
1208 法官提議 12 月 1 日、4 日或 6 日判決,著控辯雙方稍後小休期間商定。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三庭
#林子康裁判官
#1027旺角 #判刑
朱(38)🛑已還押15日
控罪:在公眾地方 #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27日,在何文田亞皆老街117-121號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兩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12:31處理本案)
進一步求情:
辯方指已向被告解釋法庭於較早前索取的背景報告的內容,被告表示明白及同意大部分相關報告的內容,相關少許要修改的內容並不重要。
根據背景報告,辯方指:(1)被告的身體不理想,縱然他想努力工作,但礙於身體上的限制,他並不能工作,只能依賴政府的援助;(2)被告雖然沒有家人的支持,但在社工的支持和協助下仍然努力生活,參與不同的活動。
辯方指被告明白監禁是不能避免,但希望法庭考慮到:(1)沒有警員受傷、(2)被告被捕後有重新生活,沒有再次犯案、和(3)被告的身體狀況和在服刑期間的不便。
口頭判刑理由:
1:被告是經審訊後被定罪。根據背景報告的內容和辯方的求情陳詞,雖然被告有著不幸的經歷,但他沒有案底,此外亦得到社工的強大支持和正面評價。
2:被告在2019年被捕至今已有4年,雖然不是說律政司有刻意延誤,但不能忽略被告在此段時間要承擔巨大的精神壓力和煎熬。
3:辯方有引述被告的身體狀況會為其服刑帶來不便,這點相信懲教會有合適的處理方法。
4:被告管有兩支3B級別的雷射筆,可以對人造成嚴重傷害,不過被告沒有使用相關的雷射筆,亦沒有警員和市民因此受傷。
5:辯方提到本案有另一被告於當日管有一支雷射筆,當時裁判官黃雅茵予以監禁6個月作量刑起數。這量刑起數於本案也是合適的。
6:基於第1段和第2段的考慮,被告的刑期是監禁5個月❗️
(12:44本案審結)
#林子康裁判官
#1027旺角 #判刑
朱(38)🛑已還押15日
控罪:在公眾地方 #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27日,在何文田亞皆老街117-121號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兩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12:31處理本案)
進一步求情:
辯方指已向被告解釋法庭於較早前索取的背景報告的內容,被告表示明白及同意大部分相關報告的內容,相關少許要修改的內容並不重要。
根據背景報告,辯方指:(1)被告的身體不理想,縱然他想努力工作,但礙於身體上的限制,他並不能工作,只能依賴政府的援助;(2)被告雖然沒有家人的支持,但在社工的支持和協助下仍然努力生活,參與不同的活動。
辯方指被告明白監禁是不能避免,但希望法庭考慮到:(1)沒有警員受傷、(2)被告被捕後有重新生活,沒有再次犯案、和(3)被告的身體狀況和在服刑期間的不便。
口頭判刑理由:
1:被告是經審訊後被定罪。根據背景報告的內容和辯方的求情陳詞,雖然被告有著不幸的經歷,但他沒有案底,此外亦得到社工的強大支持和正面評價。
2:被告在2019年被捕至今已有4年,雖然不是說律政司有刻意延誤,但不能忽略被告在此段時間要承擔巨大的精神壓力和煎熬。
3:辯方有引述被告的身體狀況會為其服刑帶來不便,這點相信懲教會有合適的處理方法。
4:被告管有兩支3B級別的雷射筆,可以對人造成嚴重傷害,不過被告沒有使用相關的雷射筆,亦沒有警員和市民因此受傷。
5:辯方提到本案有另一被告於當日管有一支雷射筆,當時裁判官黃雅茵予以監禁6個月作量刑起數。這量刑起數於本案也是合適的。
6:基於第1段和第2段的考慮,被告的刑期是監禁5個月❗️
(12:44本案審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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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七字樓第23庭 #王興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825葵涌串謀參與非法集結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管有攻擊性武器 #判刑
1631 開庭。法官提及收到第九被告的進一步求情。
1633 法官正重申 2019.8.25 當日情況,各被告的被捕經過及案情。用了大量時間陳述富日警員搜獲的物品及日後的測試,包括有雷射筆、彈射器連彈丸、無線電通訊器材、戰術背心等等。再從兩輛私家車的行車紀錄儀中發現記錄了有人談及「上gear」和六角匙及以彈珠和黃豆加油或水可令警員「跣倒」。法官判定凡此重重可見有組織成份,情況較其他非法集結情節嚴重。
1651 法官簡述各被告的工作及背景及有否犯罪的前科,亦表示巳覧閱為數眾多的求情信。
1658 量刑的原則,法官經考慮後認為15個月監禁的量刑起點恰當。
1702 法官強調是警員的有效制止,才阻止了被告參與集結及暴動。而反駁了辯方律師指現今社會氣氛温和,並非輕判的理由。法官強調管有非法物品和攻擊性武器的性質為判刑的標準。另外非法管有無線電罰款 15000 港元,有三分一扣減為罰款 10000 港元。無前科案底的被告可以減刑一個月。
1631 開庭。法官提及收到第九被告的進一步求情。
1633 法官正重申 2019.8.25 當日情況,各被告的被捕經過及案情。用了大量時間陳述富日警員搜獲的物品及日後的測試,包括有雷射筆、彈射器連彈丸、無線電通訊器材、戰術背心等等。再從兩輛私家車的行車紀錄儀中發現記錄了有人談及「上gear」和六角匙及以彈珠和黃豆加油或水可令警員「跣倒」。法官判定凡此重重可見有組織成份,情況較其他非法集結情節嚴重。
1651 法官簡述各被告的工作及背景及有否犯罪的前科,亦表示巳覧閱為數眾多的求情信。
1658 量刑的原則,法官經考慮後認為15個月監禁的量刑起點恰當。
1702 法官強調是警員的有效制止,才阻止了被告參與集結及暴動。而反駁了辯方律師指現今社會氣氛温和,並非輕判的理由。法官強調管有非法物品和攻擊性武器的性質為判刑的標準。另外非法管有無線電罰款 15000 港元,有三分一扣減為罰款 10000 港元。無前科案底的被告可以減刑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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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七字樓第23庭 #王興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825葵涌串謀參與非法集結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管有攻擊性武器 #判刑
1631 開庭。法官提及收到第九被告的進一步求情。
1633 法官正重申 2019.8.25 當日情況,各被告的被捕經過及案情。用了大量時間陳述富日警員搜獲的物品及日後的測試,包括有雷射筆、彈射器連彈丸、無線電通訊器材、戰術背心等等。再從兩輛私家車的行車紀錄儀中發現記錄了有人談及「上gear」和六角匙及以彈珠和黃豆加油或水可令警員「跣倒」。法官判定凡此重重可見有組織成份,情況較其他非法集結情節嚴重。
1651 法官簡述各被告的工作及背景及有否犯罪的前科,亦表示巳覧閱為數眾多的求情信。
1658 量刑的原則,法官經考慮後認為15個月監禁的量刑起點恰當。
1702 法官強調是警員的有效制止,才阻止了被告參與集結及暴動。而反駁了辯方律師指現今社會氣氛温和,並非輕判的理由。法官強調管有非法物品和攻擊性武1器的性質為判刑的標準。另外非法管有無線電罰款 15000 港元,有三分一扣減為罰款 10000 港元。無前科案底的被告可以減刑一個月。同案被告7人的監禁刑期,於認罪扣減三分一後,最終為9個月至1年。
1631 開庭。法官提及收到第九被告的進一步求情。
1633 法官正重申 2019.8.25 當日情況,各被告的被捕經過及案情。用了大量時間陳述富日警員搜獲的物品及日後的測試,包括有雷射筆、彈射器連彈丸、無線電通訊器材、戰術背心等等。再從兩輛私家車的行車紀錄儀中發現記錄了有人談及「上gear」和六角匙及以彈珠和黃豆加油或水可令警員「跣倒」。法官判定凡此重重可見有組織成份,情況較其他非法集結情節嚴重。
1651 法官簡述各被告的工作及背景及有否犯罪的前科,亦表示巳覧閱為數眾多的求情信。
1658 量刑的原則,法官經考慮後認為15個月監禁的量刑起點恰當。
1702 法官強調是警員的有效制止,才阻止了被告參與集結及暴動。而反駁了辯方律師指現今社會氣氛温和,並非輕判的理由。法官強調管有非法物品和攻擊性武1器的性質為判刑的標準。另外非法管有無線電罰款 15000 港元,有三分一扣減為罰款 10000 港元。無前科案底的被告可以減刑一個月。同案被告7人的監禁刑期,於認罪扣減三分一後,最終為9個月至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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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七字樓第23庭 #王興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825葵涌串謀參與非法集結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管有攻擊性武器 #判刑
1631 開庭。法官提及收到第九被告的進一步求情。
1633 法官正重申 2019.8.25 當日情況,各被告的被捕經過及案情。用了大量時間陳述富日警員搜獲的物品及日後的測試,包括有雷射筆、彈射器連彈丸、無線電通訊器材、戰術背心等等。再從兩輛私家車的行車紀錄儀中發現記錄了有人談及「上gear」和六角匙及以彈珠和黃豆加油或水可令警員「跣倒」。法官判定凡此重重可見有組織成份,情況較其他非法集結情節嚴重。
1651 法官簡述各被告的工作及背景及有否犯罪的前科,亦表示巳覧閱為數眾多的求情信。
1658 量刑的原則,法官經考慮後認為15個月監禁的量刑起點恰當。
1702 法官強調是警員的有效制止,才阻止了被告參與集結及暴動。而反駁了辯方律師指現今社會氣氛温和,並非輕判的理由。法官強調管有非法物品和攻擊性武器的性質為判刑的標準。另外非法管有無線電罰款 15000 港元,有三分一扣減為罰款 10000 港元。無前科案底的被告可以減刑一個月。同案被告7人的監禁刑期,於認罪扣減三分一後,最終為9個月至1年。
1631 開庭。法官提及收到第九被告的進一步求情。
1633 法官正重申 2019.8.25 當日情況,各被告的被捕經過及案情。用了大量時間陳述富日警員搜獲的物品及日後的測試,包括有雷射筆、彈射器連彈丸、無線電通訊器材、戰術背心等等。再從兩輛私家車的行車紀錄儀中發現記錄了有人談及「上gear」和六角匙及以彈珠和黃豆加油或水可令警員「跣倒」。法官判定凡此重重可見有組織成份,情況較其他非法集結情節嚴重。
1651 法官簡述各被告的工作及背景及有否犯罪的前科,亦表示巳覧閱為數眾多的求情信。
1658 量刑的原則,法官經考慮後認為15個月監禁的量刑起點恰當。
1702 法官強調是警員的有效制止,才阻止了被告參與集結及暴動。而反駁了辯方律師指現今社會氣氛温和,並非輕判的理由。法官強調管有非法物品和攻擊性武器的性質為判刑的標準。另外非法管有無線電罰款 15000 港元,有三分一扣減為罰款 10000 港元。無前科案底的被告可以減刑一個月。同案被告7人的監禁刑期,於認罪扣減三分一後,最終為9個月至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