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l-In-One 資訊集合平台
7.26K subscribers
51K photos
4.45K videos
82 files
102K links
@HKAllinOne 係一個集合過百真 • 香港嘅channel

Channels 一出post 就會即時forward去呢度
方便大家齋睇一個channel就睇哂所有消息
唔洗逐個睇

有任何意見 / 想推薦channel
請 pm @HKAllinOneBot
㩒 /start 之後打字 admin就會見到
Download Telegram
美國搗破非法華人實驗室
撿武肺愛滋皰疹肝炎病毒 900隻可帶病毒老鼠

報導:爆炸頭 IG/FB/TG @boomheadhk

美國疾病管制與預防中心(CDC)近日公布,加州佛雷斯諾市與聯邦調查局花費數月調查一個非法、無證生物實驗室倉庫,搗破後發現內藏大量武漢肺炎病毒生物試劑、900只可攜帶病毒的老鼠,另外亦不當儲存大量化學品及儀器,而該倉庫所屬公司疑與中國有關。

弗雷斯諾郡法院指,聯邦政府於3月3日突擊檢查涉案倉庫,發現內藏大量化學品,亦有自製測試設備,例如武肺病毒和妊娠測試儀器。倉庫中亦發現大量血液、組織、體液樣本,血清以及數千瓶未標記的液體和可疑生物材料。另外亦有約900隻可攜帶病毒的實驗用老鼠。健康與公共服務部文件顯示,疾病控制和預防中心對倉庫內的各種可疑生物材料進行化驗,並檢測到最少20種傳染病毒,包括武漢肺炎病毒、愛滋病毒、肝炎、皰疹。

涉案倉庫的租戶是「Prestige BioTech」(PB),只在內華達州註冊,並沒有加州的營業許可。公司總裁為一名中國裔男子Xiuquin Yao (姚秀昆)。公共衛生部門助理主任Joe Prado曾經與該公司代表David He(何)查詢相關公司資訊,但何一直迴避問題並表現不合作。

#US #實驗室 #支那病毒 #武漢肺炎 #ChineseVirus #ChinaLiedPeopleDead #中国四大發明偷呃拐騙
1920 #粉嶺 黨鐵站 A出口閘外 2軍裝駐守
謝展寰指漁護署介入「絕對唔係慢」 鯨魚游走難設禁船區
https://tinyurl.com/2cfsvlfg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續審 [2/34]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A1吳(19)/ A2何(23)/ A3陳(22)/
A4高(18)/ A6陳(37)/ A7王(21)/
A8許(22)/ A9洪(24)/ A10陳(43)/
A11鄧(24)/ A12鄧(52)/ A13施(36)/
A14鄭(30)/ A15陳(20)/ A16蔡(28)/
A17程(27)/ A18鍾(28)/ A19江(27)/
A20劉(27)

控罪:非法集結
上述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科學館道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
📌PW2警長52944出庭作供:

(相關供詞摘自DCCC854/2020案的裁決理由書,若有補充或PW2在本案的供詞與該案的不同處會以黑底、括號、和底線表示。)

(PW2先在庭上確認華懋廣場、新文華中心、科學館廣場、南洋中心、百周年紀念花園、和麼地道的地理位置和與本案的關係)

17:案發當日,PW2為Y1小隊的隊員(即PW1的隊員)。當日早上約08:08時,他們(Y1小隊隊員和Y3小隊,他另知道當時有另一小隊做事,但不知道詳情,自己都沒有與西九龍總指揮部聯絡)去尖沙咀科學館廣場位置負責掃蕩(參與理大暴動的人,同意此行動是令案發現場的人散開)。他到達時,看見現場大約多於100名人士集結在科學館道和科學館廣場交界位置(距離自己約數十米),約有一半人身穿黑色衣服,另一半穿上其他顏色,有些人佩戴口罩和手持雨傘,並有人打開雨傘(約有2030)指向PW2小隊方向,堵路及阻擋警方前進。該群集結人士有(不少)人說粗言穢語辱罵警察(如「死黑警屌你老母」)。PW1曾以揚聲器向該群集結人士發出非法集結的警告(PW2形容聲量大,同意沒有提及「暴動」一詞),指示他們離開(否則使用武力),然而,他們沒有遵守指示離開(只同意是後退,但不是離開)。及後,Y1及Y3小隊上前進行追捕(PW2指這行動是前述警告23分鐘後的事,不會是30秒,這未必夠時間予現場人士離開,除非跑得快),該群集結人士走入科學館廣場,打開雨傘指向他們。PW2觀察到該群集結人士中有人(約有數十人)打算從百週年小路往市政局百週年紀念花園方向離開,但入了小路約1米位置便折返,亦有些人(約有數十人)則打算從麼地道小路往麼地道方向離開,亦有進入該小路前已隨即折返(並在華懋廣場廣場附近聚集起來,然後被警員們圍堵)。

18:PW2確認Y1及Y3小隊(不知道Y3小隊聽命於誰)於同日08:18時將一群為數約百多人(135)的人圍堵在科學館廣場、華懋廣場位置(事後才知道這批人被以「暴動」罪拘捕)。PW2確認P158片段中的情況,包括有人舉傘,(少數)警員以警棍敲打盾牌的聲音(目的是希望現場人士離開),及Y1和Y3小隊出現在現場。(片段內有「一二,一二」的聲音,PW2相信是由警員發出的;片段顯示案發時現場有車輛停泊,PW2指大部分車輛內沒有司機)

19:PW2在盤問下表示當警方於同日早上約08:18時成功圍堵了一群人士(過程中沒有見過有人,自己亦沒有發射過胡椒噴霧和故椒球槍。此外自己亦不知道其後有數人被放走)(其後看守至約10:40時,Y1小隊和Y3小隊分別負責將當中的100人和35人送往警署,過程中不知道有人發射過胡椒噴霧和故椒球槍,和有被包圍的人的眼臉不舒服,因為他負責外圍封鎖線),以他觀察,沒有人從百週年小路離開科學館廣場。他表示在當日早上08:15至08:18時之間,他觀察到現場有人到處走,有人將物品掉在地上,包括手套、口罩(亦有雨傘和器具)等物品(PW2相信前述物品是剛才參與暴動的人士遺下,因為原本地上沒有前述物品,唯不知道誰遺下這些物品)。他同意當築起傘陣時,他沒法看到傘陣後面的情況,但當傘陣散開後就開始見到。他亦同意他到達現場下車的位置距離科學館廣場入口約30至40米,當時看不到後來截停該135人的位置(同意現場的車輛有機會影響他的視線)。

*註:昨天本台提到有人在現場叫「啊sir離開啊」,本庭直播員於今日再觀看片段時,相信應為「啊sir嚟咗啊」

📌PW3警員24425出庭作供:

🔍背景:

於2019年11月18日,PW3是Y1小隊隊員。

於當日08:00時,PW3跟隨小隊到達科學館道等候PW1指示。

🔍觀察:

於08:15時下車後,PW3看到約100人在科學館聚集,距離他10至15米,當中有人手持雨傘和戴口罩,和大叫「狗」和「警犬」。當中有人看見警員後打開雨傘。

🔍檢取證物:

於08:18時,PW3按PW1指示進行「圍封」行動,最後「圍封」了百多人。其後,他按PW1指示檢取了一些地上的物品,包括雨傘和士巴拿作證物。

事後警方在案發現場檢取的證物包括:

⁃ 3把不同長度的士巴拿
⁃ 1把約13厘米長的剪刀
⁃ 1個黑色袋,內有1個黑色口罩
⁃ 17把雨傘
⁃ 1個灰色口罩
⁃ 1盒已開封的口罩
⁃ 3個防毒面具
⁃ 5頂黑帽
⁃ 5個護目鏡
⁃ 21隻手套
⁃ 1張長者八達通
⁃ 1袋散裝口罩
⁃ 1條黑色頸巾
⁃ 1支生理鹽水
⁃ 1個黑色背囊,內有2個黑色腰包、4個護目鏡、4個防毒面具、1枝噴漆、10枝生理鹽水、3個口罩、1件灰色T恤、2包紙巾、6隻手套、1個金色充電器、及1副眼鏡連眼鏡盒。

PW3於庭上在地圖畫出封鎖線的位置,當中包括馬路的位置;此外,PW3亦於庭上在地圖畫出他檢取地上證物和華懋廣場停車場的位置。

*辯方沒有盤問PW3

📌PW4督察25301出庭作供:

(相關供詞摘自DCCC650/2020案和DCCC854/2020案的裁決理由書,若有補充或PW4在本案的供詞與該兩案的不同處會以黑底、括號、和底線表示。)

📌DCCC854/2020案:

20:案發當日,PW3為Y3小隊的指揮官(小隊有30至35人,當時他用對講機和咪指揮隊員行動。若果當時PW1使用西九龍總區的對講機頻道,他和隊員會收到PW1指示,他表示PW1可能曾下達釋放與案無關的指示)。早上約08:00時,他收到(西九龍總區)指示到科學館道一帶進行掃蕩,並於約08:15時到達現場(即科學館道和科學館廣場位置)。他到達現場後,看見現場有一大群(約100人)示威人士(在科學館廣場近科學館道)聚集(距離他10至20米),大部分人(有20至30人)身穿黑衫、黑褲,戴黃色頭盔及/或手持雨傘(其他有戴口罩和攜背囊的人則身在人群中)。人群的前排(約20至35人在科學館廣場)築起了傘陣(對抗警方推進),有人叫囂,辱罵警察(如「黑警死全家」)。Y3小隊聯同Y1小隊上前進行掃蕩。在推進前,PW3以揚聲器向該群示威人士發出警告(人群距離他10至20米,亦相信他們聽到警告),內容大約為警告他們正參與非法集結,違反法例,警方將會拘捕他們(和使用武力驅散)。該群示威人士於是開始後退(但未有離開),當中有部分人從百週年小路往市政局百週年紀念花園方向退去,亦有部分人從麼地道小路往麼地道方向退去。

21:約08:18時,PW3觀察到Y1小隊在科學館廣場近華懋廣場(對出)位置圍堵了一群為數約150(135)的人群(作制止和拘捕行動,但同時看到有人借小徑前往百周年公園。其後與Y1小隊商討是否作拘捕,沒有看到被包圍的人的眼臉不舒服。其後PW1對被包圍的人宣布拘捕(因為當時人群身在非法集結當中,亦是針對被捕人士們的行為、衣著、和裝備等等)。最後Y3小隊送了35人前往紅磡警署,而他沒有收到Y3小隊曾放在與案無關的人的消息(但若有隊員釋放與案無關的人,須知會他和與Y1小隊溝通),亦不知道當時有人放走在華懋廣場對出食煙的人。此外,PW4看到當時圍捕位置附近的地上有雨傘和護目鏡等物。他們相信是由前述的示威人士遺在地上,因為當時這群人曾手持上述物品,和他們在作出掃蕩行動時沒有看見上述物品在地上)。當時Y3小隊有負責協助及在封鎖線外圍戒備。PW3亦確認了P158片段所顯示的情況,包括傘陣、有向示威人士發出警告,以及警員敲打盾牌的聲音。他亦確認了P159(2)片段所顯示的情況,包括他的Y3小隊隊員連同他自己(和Y1小隊)的出現。PW3同意P159(2)片段中顯示有兩名人士出現在警方防線及被警方放行離開現場。

22:PW3在盤問下同意由於該群示威人群前方有人叫囂(不知這些人的面貌和身份),警察敲打盾牌,人群有可能聽不到由PW3所發出的口頭警告。他亦同意案發時科學館廣場U型範圍停滿了私家車。對於案發時間現場是否有車輛在行駛中及附近三個停車場是否封閉,他均表示不清楚。PW3同意案發時在科學館廣場內有示威者及非示威者,並指出警方行動的目標是針對示威者。因此,如果警方認為一名人士不是示威者,會讓其離開。PW3解釋如何判辨示威者及非示威者涉及同事的專業觀察及判斷。他指專業判斷是根據一名人士的衣著、裝備及行為反應去觀察。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李俊文法官
#1102灣仔 #審訊 [1/15]

A1:馬(44) / A2:陳(25) / A3:林(27)
A4:陳(24) / A5:盧(23) / A6:劉(33)
A7:謝(32) / A8:王(46)
🔴林已還押逾17個月

控罪:
(1)暴動 [A1-8]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灣仔莊士敦道及分域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2]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3]

(4)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3]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部對講機

(5)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5]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即一條頸巾

(6)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0條膠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7)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6]

(8)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7]

(9)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8]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50條膠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10)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A3]
被控於2022年1月3至2月16日,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包括企圖離開香港及在本案中不按法庭指令歸押
——————

⏺️修訂控罪及答辯
控方提交經修改的合併控罪書
控罪(1) A1-8不認罪
控罪(2) A2不認罪
控罪(3) A3不認罪
控罪(4) A3認罪🔴
控罪(5) A5不認罪
控罪(6) A5不認罪
控罪(7) A6不認罪
控罪(8) A7不認罪
控罪(9) A8不認罪
控罪(10) A3不認罪

⏺️認罪案情
主控向法庭申請先處理A3控罪(4)認罪案情
2019年11月2日,警員搜身時發現一部經測後功能正常,須持有有效電訊牌照才可合法使用之無線電工具。
法官宣布罪名成立🔴
求情及判刑留待本案審結時一併處理

⏺️控方證人及證物
主控稱須待明早才能讀出同意案情;
控方將會傳召PW1至PW16及PW26等16位證人作證;PW28為證物證人,將按情況考慮是否需要傳召

主控稱證物中只有A1有即時截停的錄像,其他被告只有被截停後幾分鐘的錄像
法官認為最直接是在播放錄像片段時即時請證人在屏幕上圈出被告人然後製截圖
法官跟主控詳盡地商議選擇一張於地政處網頁下載的、合符比例的地圖
主控明天將呈交控方證人列表及控方依賴的錄像片段列表

⏺️案件管理
法官期望能在15個審訊日內完成所有審訊,會請各位法律代表以書面呈交結案陳詞

15個審訊日中法官在8月4日及8月14日的下午須處理其他案件
至於各法律代表的缺席申請將於明天一併處理
明早A4法律代表有案件需短暫缺席,法官批准明早延至1030開庭

⏺️交替控罪
A4法律代表陳大律師提出暴動及非法集結在本案會否以交替控罪處理
#李俊文法官 回應除控方立場外,法庭亦有責任考慮交替控罪的安排,自己不會一開始便抺煞這個可能性,將會在案件審訊的最階段才決定

案件押後至明早1030時同庭續審
A3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昂山素姬獲赦免5罪減刑6年 仍要繼續被囚

https://news.now.com/home/international/player?newsId=526875&utm_source=nowNewsAppShare&utm_medium=referral

Now新聞直播免費睇、隨時掌握最新資訊
一click下載Now新聞App
https://news.now.com/home/app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PW4督察25301出庭作供:

(相關供詞摘自DCCC650/2020案和DCCC854/2020案的裁決理由書,若有補充或PW4在本案的供詞與該兩案的不同處會以黑底、括號、和底線表示。)

📌DCCC854/2020案:

20:案發當日,PW3為Y3小隊的指揮官(小隊有30至35人,當時他用對講機和咪指揮隊員行動。若果當時PW1使用西九龍總區的對講機頻道,他和隊員會收到PW1指示,他表示PW1可能曾下達釋放與案無關的指示)。早上約08:00時,他收到(西九龍總區)指示到科學館道一帶進行掃蕩,並於約08:15時到達現場(即科學館道和科學館廣場位置)。他到達現場後,看見現場有一大群(約100人)示威人士(在科學館廣場近科學館道)聚集(距離他10至20米),大部分人(有20至30人)身穿黑衫、黑褲,戴黃色頭盔及/或手持雨傘(其他有戴口罩和攜背囊的人則身在人群中)。人群的前排(約20至35人在科學館廣場)築起了傘陣(對抗警方推進),有人叫囂,辱罵警察(如「黑警死全家」)。Y3小隊聯同Y1小隊上前進行掃蕩。在推進前,PW3以揚聲器向該群示威人士發出警告(人群距離他10至20米,亦相信他們聽到警告),內容大約為警告他們正參與非法集結,違反法例,警方將會拘捕他們(和使用武力驅散)。該群示威人士於是開始後退(但未有離開),當中有部分人從百週年小路往市政局百週年紀念花園方向退去,亦有部分人從麼地道小路往麼地道方向退去。

21:約08:18時,PW3觀察到Y1小隊在科學館廣場近華懋廣場(對出)位置圍堵了一群為數約150(135)的人群(作制止和拘捕行動,但同時看到有人借小徑前往百周年公園。其後與Y1小隊商討是否作拘捕,沒有看到被包圍的人的眼臉不舒服。其後PW1對被包圍的人宣布拘捕(因為當時人群身在非法集結當中,亦是針對被捕人士們的行為、衣著、和裝備等等)。最後Y3小隊送了35人前往紅磡警署,而他沒有收到Y3小隊曾放在與案無關的人的消息(但若有隊員釋放與案無關的人,須知會他和與Y1小隊溝通),亦不知道當時有人放走在華懋廣場對出食煙的人。此外,PW4看到當時圍捕位置附近的地上有雨傘和護目鏡等物。他們相信是由前述的示威人士遺在地上,因為當時這群人曾手持上述物品,和他們在作出掃蕩行動時沒有看見上述物品在地上)。當時Y3小隊有負責協助及在封鎖線外圍戒備。PW3亦確認了P158片段所顯示的情況,包括傘陣、有向示威人士發出警告,以及警員敲打盾牌的聲音。他亦確認了P159(2)片段所顯示的情況,包括他的Y3小隊隊員連同他自己(和Y1小隊)的出現。PW3同意P159(2)片段中顯示有兩名人士出現在警方防線及被警方放行離開現場。

22:PW3在盤問下同意由於該群示威人群前方有人叫囂(不知這些人的面貌和身份),警察敲打盾牌,人群有可能聽不到由PW3所發出的口頭警告。他亦同意案發時科學館廣場U型範圍停滿了私家車。對於案發時間現場是否有車輛在行駛中及附近三個停車場是否封閉,他均表示不清楚。PW3同意案發時在科學館廣場內有示威者及非示威者,並指出警方行動的目標是針對示威者。因此,如果警方認為一名人士不是示威者,會讓其離開。PW3解釋如何判辨示威者及非示威者涉及同事的專業觀察及判斷。他指專業判斷是根據一名人士的衣著、裝備及行為反應去觀察。

📌DCCC650/2020案:

81:PW7在2019年11月為機動部隊Y3小隊的指揮官。

82:於當日08:15時,他帶領其小隊30多名成員(原本Y3小隊有41人)到達科學館道,見到離其10-20 米開外的科學館廣場口有百多人聚集,後者大部份穿黑色衣服及打著雨傘擋著警方,大聲以“死黑警”、“黑警死全家”等字眼喧嘩、辱罵警員(不知道每個被捕人士的個別行為)

83:PW7使用擴音器發出警告不久,示威者退回南洋中心方向。在其發出警告的3-5分鐘後,PW7與其隊員隨著Y3小隊進入科學館廣場,在其外圍設立封鎖綫,以防閒人進入。PW7謂他和PW5都有以揚聲器向示威者作出相類的口頭警告,著其散開,否則會使用暴力(過程中不知道有人發射過胡椒噴霧和故椒球槍)
================
明天09:15續審。屆時會繼續PW4的盤問。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續審 [2/34]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A1吳(19)/ A2何(23)/ A3陳(22)/
A4高(18)/ A6陳(37)/ A7王(21)/
A8許(22)/ A9洪(24)/ A10陳(43)/
A11鄧(24)/ A12鄧(52)/ A13施(36)/
A14鄭(30)/ A15陳(20)/ A16蔡(28)/
A17程(27)/ A18鍾(28)/ A19江(27)/
A20劉(27)

控罪:非法集結
上述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科學館道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
📌PW2警長52944出庭作供:

(相關供詞摘自DCCC854/2020案的裁決理由書,若有補充或PW2在本案的供詞與該案的不同處會以黑底、括號、和底線表示。)

(PW2先在庭上確認華懋廣場、新文華中心、科學館廣場、南洋中心、百周年紀念花園、和麼地道的地理位置和與本案的關係)

17:案發當日,PW2為Y1小隊的隊員(即PW1的隊員)。當日早上約08:08時,他們(即Y1小隊隊員和Y3小隊,他另知道當時有另一小隊做事,但不知道詳情,自己都沒有與西九龍總指揮部聯絡)去尖沙咀科學館廣場位置負責掃蕩(參與理大暴動的人,同意此行動是令案發現場的人散開)。他到達時,看見現場大約多於100名人士集結在科學館道和科學館廣場交界位置(距離自己約數十米),約有一半人身穿黑色衣服,另一半穿上其他顏色,有些人佩戴口罩和手持雨傘,並有人打開雨傘(約有20至30把)指向PW2小隊方向,堵路及阻擋警方前進。該群集結人士有(不少)人說粗言穢語辱罵警察(如「死黑警屌你老母」)。PW1曾以揚聲器向該群集結人士發出非法集結的警告(PW2形容聲量大,同意沒有提及「暴動」一詞),指示他們離開(否則使用武力),然而,他們沒有遵守指示離開(只同意是後退,但不是離開)。及後,Y1及Y3小隊上前進行追捕(PW2指這行動是前述警告2至3分鐘後的事,不會是30秒,這未必夠時間予現場人士離開,除非跑得快),該群集結人士走入科學館廣場,打開雨傘指向他們。PW2觀察到該群集結人士中有人(約有數十人)打算從百週年小路往市政局百週年紀念花園方向離開,但入了小路約1米位置便折返,亦有些人(約有數十人)則打算從麼地道小路往麼地道方向離開,亦有進入該小路前已隨即折返(並在華懋廣場廣場附近聚集起來,然後被警員們圍堵)。

18:PW2確認Y1及Y3小隊(不知道Y3小隊聽命於誰)於同日08:18時將一群為數約百多人(135)的人圍堵在科學館廣場、華懋廣場位置(事後才知道這批人被以「暴動」罪拘捕)。PW2確認P158片段中的情況,包括有人舉傘,(少數)警員以警棍敲打盾牌的聲音(目的是希望現場人士離開),及Y1和Y3小隊出現在現場。(片段內有「一二,一二」的聲音,PW2相信是由警員發出的;片段顯示案發時現場有車輛停泊,PW2指大部分車輛內沒有司機)

19:PW2在盤問下表示當警方於同日早上約08:18時成功圍堵了一群人士(過程中沒有見過有人,自己亦沒有發射過胡椒噴霧和故椒球槍。此外自己亦不知道其後有數人被放走)(其後看守至約10:40時,Y1小隊和Y3小隊分別負責將當中的100人和35人送往警署,過程中不知道有人發射過胡椒噴霧和故椒球槍,和有被包圍的人的眼臉不舒服,因為他負責外圍封鎖線),以他觀察,沒有人從百週年小路離開科學館廣場。他表示在當日早上08:15至08:18時之間,他觀察到現場有人到處走,有人將物品掉在地上,包括手套、口罩(亦有雨傘和器具)等物品(PW2相信前述物品是剛才參與暴動的人士遺下,因為原本地上沒有前述物品,唯不知道誰遺下這些物品)。他同意當築起傘陣時,他沒法看到傘陣後面的情況,但當傘陣散開後就開始見到。他亦同意他到達現場下車的位置距離科學館廣場入口約30至40米,當時看不到後來截停該135人的位置(同意現場的車輛有機會影響他的視線)。

*註:昨天本台提到有人在現場叫「啊sir離開啊」,本庭直播員於今日再觀看片段時,相信應為「啊sir嚟咗啊」

📌PW3警員24425出庭作供:

🔍背景:

於2019年11月18日,PW3是Y1小隊隊員。

於當日08:00時,PW3跟隨小隊到達科學館道等候PW1指示。

🔍觀察:

於08:15時下車後,PW3看到約100人在科學館聚集,距離他10至15米,當中有人手持雨傘和戴口罩,和大叫「狗」和「警犬」。當中有人看見警員後打開雨傘。

🔍檢取證物:

於08:18時,PW3按PW1指示進行「圍封」行動,最後「圍封」了百多人。其後,他按PW1指示檢取了一些地上的物品,包括雨傘和士巴拿作證物。

事後警方在案發現場檢取的證物包括:

⁃ 3把不同長度的士巴拿
⁃ 1把約13厘米長的剪刀
⁃ 1個黑色袋,內有1個黑色口罩
⁃ 17把雨傘
⁃ 1個灰色口罩
⁃ 1盒已開封的口罩
⁃ 3個防毒面具
⁃ 5頂黑帽
⁃ 5個護目鏡
⁃ 21隻手套
⁃ 1張長者八達通
⁃ 1袋散裝口罩
⁃ 1條黑色頸巾
⁃ 1支生理鹽水
⁃ 1個黑色背囊,內有2個黑色腰包、4個護目鏡、4個防毒面具、1枝噴漆、10枝生理鹽水、3個口罩、1件灰色T恤、2包紙巾、6隻手套、1個金色充電器、及1副眼鏡連眼鏡盒。

PW3於庭上在地圖畫出封鎖線的位置,當中包括馬路的位置;此外,PW3亦於庭上在地圖畫出他檢取地上證物和華懋廣場停車場的位置。

*辯方沒有盤問PW3
1930 #油塘 鯉魚門道 鯉魚門廣場 1衝往大本型方向行駛 車上4軍裝
AM6306 KT 4
1946 #灣仔 港灣道 鷹君中心 近會展黨鐵站 A2出口 2新戰術巴停泊
AM7415 PTUE 4/2
AM7455 PTUE 4/3
葉劉淑儀拖容海恩女兒參觀「圍方」 讚乖巧伶俐
https://tinyurl.com/3f6u78s7
藝人周永恆認向警員吐口水及拒捕 求情指患驚恐症 保釋候判待索精神科報告
https://tinyl.io/94EI
1820 西區海底隧道
(收回前全部廣告都拆晒)

#留下來的人
#香港真係好靚
#實時天氣報料
1930 #油塘
鯉魚門道 鯉魚門廣場 1衝AM6306 KT 4 駛入大本型方向 駛去 車上4軍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