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29金鐘 #審訊 [6/35]
下午進度
D1: 謝,D3: *,D4: 曾. (15-24)
其他被告已經認罪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被控於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張卓勤 和檢控官 #沈嘉琪
D1法律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關大律師
====================
[進度]
控方繼續覆問A3,作供完畢
PW4 何名開(音)先生,政總任保安主任,作供完畢
PW5 沙展5485(或54855)羅少薰(音),負責下載五段影片,作供完畢
PW6 警員14611盧雨霆(音),拘捕一名男子,作供未完
[詳情]https://telegra.ph/2022-07-20-0929%E9%87%91%E9%90%98-%E5%AF%A9%E8%A8%8A-635-%E4%B8%8B%E5%8D%88%E9%80%B2%E5%BA%A6-07-20
案件押後到7月21日09:30續審,期間各人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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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法律代表: #關文渭大律師
——————
控方應法官要求,由16:59:58開始再播放PP002B片段:
畫面見到嘅係警方己控制咗政總對出嘅夏愨道,大量人轉移聚集在畫面左下角,右上角見到少數人。及後人群集中在影片下方,部份向右面散去,剩左下方比較多人,後左下方的人群也散去。
部份人從右面進入行車路,但不久後便散去。畫面一度顯示時間,但距離螢幕太遠直播員睇唔到🙃
畫面拉寬,影到人群在行人路貼近牆邊(現畫面中央位置),並向畫面下方前進,及後也有兩批人向畫面下方離去。
鏡頭再次移動,此次為向右,越過行車線。影到的該幢建築物(金鐘站)附近有人聚集。鏡頭拉近,見到有示威者組成傘陣。其後鏡頭再次拉遠。
另外一群人從左方進入至畫面中下,可能是警員。建築物方向(即畫面上方)有人投擲雜物,組成傘陣及以木板(或路牌)作盾,雙方似乎在對峙。
期間有白色私家車駛入,畫面上方的人群散去。鏡頭一度向左移,然後回到剛才的位置,此時白色私家車已消失,有黑色私家車出現,但下一秒便從畫面中消失😂
畫面下方人群一字排開,不清楚是示威者還是警員,一段時間後此人群散去。畫面上方陸續有汽車駛入,其中有警車或救護車(藍色閃燈),畫面下方亦有一輛警車或救護車(藍色閃燈)橫向駛過。
一段時間後,畫面下方有一輛旅遊巴橫向駛過。
鏡頭轉回政總/海富天橋底,畫面有兩部警車或救護車(藍色閃燈),其中一輛不久和便駛走。另一輛一直待命。路上已經沒有路人。
一輛黑色私家車駛入路中央往畫面上方前進。後剩下的警車士救護車(藍色閃燈)亦駛走。畫面一片平靜。
紅色消防車駛入停泊,亮紅閃燈,直至影片完畢。後有一輛黃色救護車閃燈駛過。
播放第二條爭議影片 PP026,控方申請播工作副本,以減省開貴袋的程序,法官批准。
大概內容:數人拉起黃色橡筋,然後大量人從畫面左方跑向右邊,鏡頭轉右。數名警察揮動警棍打並制服示威者。
影到防暴警察推進,現場冒煙及有玻璃碎裂的聲音,疑似有槍聲。
播放第三條爭議影片PP036E,共11條片,辯方只爭議1條,但控方邀請法庭觀看全部片段。
控方提出按影片實時順序播放,並非跟檔案編號,法官批准。
(由於辯方有爭議,片段從某人的器材檢取,內容省略,待控方舉證完後補回)
控方提出上述影片可分為三類:
P036A、H、B:金鐘道示威者集結
P036C、D、PP036E:政總外 16:48~16:49驅散前的事
P036I、F、G、J、K:16:48警方驅散政總外示威者後,示威者到金鐘道的情景
關大律師與控方有相議,認片警員要補錄一份口供,他需翻看片段,控方相信明早到手,但主控明日有上訴案,自己都需要時間看該份口供。
主控大膽提出押後到星期一開庭,譚博士先作供,後由認片警員,及控方會利用星期五六日處理其他事項及陳述。控方之後唔會再傳召證人,估計控方案情可以在下星期三完成,有充裕時間,因此作出此大膽建議。
特別事項意向:法官期望控辯雙方有書面陳詞
D1大律師註腳:未收到關鍵證人8428的JPEG檔案
D1、D3及D4大律師不反對控方申請明日不開庭
法官批准押後至星期一,並希望此舉會節省審訊時間,並提醒控方好好處理和D1大律師的證物交接。
案件押後到7月25日09:30續審,期間各人繼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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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應法官要求,由16:59:58開始再播放PP002B片段:
畫面見到嘅係警方己控制咗政總對出嘅夏愨道,大量人轉移聚集在畫面左下角,右上角見到少數人。及後人群集中在影片下方,部份向右面散去,剩左下方比較多人,後左下方的人群也散去。
部份人從右面進入行車路,但不久後便散去。畫面一度顯示時間,但距離螢幕太遠直播員睇唔到🙃
畫面拉寬,影到人群在行人路貼近牆邊(現畫面中央位置),並向畫面下方前進,及後也有兩批人向畫面下方離去。
鏡頭再次移動,此次為向右,越過行車線。影到的該幢建築物(金鐘站)附近有人聚集。鏡頭拉近,見到有示威者組成傘陣。其後鏡頭再次拉遠。
另外一群人從左方進入至畫面中下,可能是警員。建築物方向(即畫面上方)有人投擲雜物,組成傘陣及以木板(或路牌)作盾,雙方似乎在對峙。
期間有白色私家車駛入,畫面上方的人群散去。鏡頭一度向左移,然後回到剛才的位置,此時白色私家車已消失,有黑色私家車出現,但下一秒便從畫面中消失😂
畫面下方人群一字排開,不清楚是示威者還是警員,一段時間後此人群散去。畫面上方陸續有汽車駛入,其中有警車或救護車(藍色閃燈),畫面下方亦有一輛警車或救護車(藍色閃燈)橫向駛過。
一段時間後,畫面下方有一輛旅遊巴橫向駛過。
鏡頭轉回政總/海富天橋底,畫面有兩部警車或救護車(藍色閃燈),其中一輛不久和便駛走。另一輛一直待命。路上已經沒有路人。
一輛黑色私家車駛入路中央往畫面上方前進。後剩下的警車士救護車(藍色閃燈)亦駛走。畫面一片平靜。
紅色消防車駛入停泊,亮紅閃燈,直至影片完畢。後有一輛黃色救護車閃燈駛過。
播放第二條爭議影片 PP026,控方申請播工作副本,以減省開貴袋的程序,法官批准。
大概內容:數人拉起黃色橡筋,然後大量人從畫面左方跑向右邊,鏡頭轉右。數名警察揮動警棍打並制服示威者。
影到防暴警察推進,現場冒煙及有玻璃碎裂的聲音,疑似有槍聲。
播放第三條爭議影片PP036E,共11條片,辯方只爭議1條,但控方邀請法庭觀看全部片段。
控方提出按影片實時順序播放,並非跟檔案編號,法官批准。
(由於辯方有爭議,片段從某人的器材檢取,內容省略,待控方舉證完後補回)
控方提出上述影片可分為三類:
P036A、H、B:金鐘道示威者集結
P036C、D、PP036E:政總外 16:48~16:49驅散前的事
P036I、F、G、J、K:16:48警方驅散政總外示威者後,示威者到金鐘道的情景
關大律師與控方有相議,認片警員要補錄一份口供,他需翻看片段,控方相信明早到手,但主控明日有上訴案,自己都需要時間看該份口供。
主控大膽提出押後到星期一開庭,譚博士先作供,後由認片警員,及控方會利用星期五六日處理其他事項及陳述。控方之後唔會再傳召證人,估計控方案情可以在下星期三完成,有充裕時間,因此作出此大膽建議。
特別事項意向:法官期望控辯雙方有書面陳詞
D1大律師註腳:未收到關鍵證人8428的JPEG檔案
D1、D3及D4大律師不反對控方申請明日不開庭
法官批准押後至星期一,並希望此舉會節省審訊時間,並提醒控方好好處理和D1大律師的證物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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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29金鐘 #審訊 [8/35]
上午進度
D1: 謝,D3: *,D4: 曾 (15-24)
其他被告已經認罪,首日上庭情況: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972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被控於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張卓勤 和檢控官 #沈嘉琪
D1法律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關文渭大律師
D4法律代表: 張大律師
====================
傳召PW9 化驗所專家證人譚卓齡(音)
證人專家身份無爭議,每個被告的專家報告均可呈堂,雙方同意無需讀出。PW9係以被告的衣物,從片段中作辨認。
有關D3 & D4 證物43 & 44爭議,法官問是否處理。控方表示雙方同意可以呈交報告。
控方主問完成,盤問進行中。(詳情後補)
14:30 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29金鐘 #審訊 [8/35]
上午進度
D1: 謝,D3: *,D4: 曾 (15-24)
其他被告已經認罪,首日上庭情況: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972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被控於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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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法律代表: #關文渭大律師
D4法律代表: 張大律師
====================
傳召PW9 化驗所專家證人譚卓齡(音)
證人專家身份無爭議,每個被告的專家報告均可呈堂,雙方同意無需讀出。PW9係以被告的衣物,從片段中作辨認。
有關D3 & D4 證物43 & 44爭議,法官問是否處理。控方表示雙方同意可以呈交報告。
控方主問完成,盤問進行中。(詳情後補)
14:30 再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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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4法律代表: 張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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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由PW9作供,控方先向證人確認早上的截圖作紀錄。
辯方繼續盤問
證人作供重點係解釋辨認的程序,盡量模擬與片段相同的場景和畫質作比較,無做辯方所講嘅情況,但不代表什麼,只是方法不同,在其他情況下都會考慮。
本案的辨別的目的係與警方提供的證人作比較,不是辨認人物。
PW9確認辨認嘅結論分為6級:
0 - no conclusion
1 - could not be eliminated
2 - could have been
3 - likely
4 - very likely
5 - 肯定
三份報告中,無一有肯定結論,最高程度係likely。
證人作供完畢,明天傳召PW10,負責睇片嘅警員。
(詳情後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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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由PW9作供,控方先向證人確認早上的截圖作紀錄。
辯方繼續盤問
證人作供重點係解釋辨認的程序,盡量模擬與片段相同的場景和畫質作比較,無做辯方所講嘅情況,但不代表什麼,只是方法不同,在其他情況下都會考慮。
本案的辨別的目的係與警方提供的證人作比較,不是辨認人物。
PW9確認辨認嘅結論分為6級:
0 - no conclusion
1 - could not be eliminated
2 - could have been
3 - likely
4 - very likely
5 - 肯定
三份報告中,無一有肯定結論,最高程度係likely。
證人作供完畢,明天傳召PW10,負責睇片嘅警員。
(詳情後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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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由PW9作供,控方先向證人確認早上的截圖作紀錄。
辯方繼續盤問
證人作供重點係解釋辨認的程序,盡量模擬與片段相同的場景和畫質作比較,無做辯方所講嘅情況,但不代表什麼,只是方法不同,在其他情況下都會考慮。
本案的辨別的目的係與警方提供的證人作比較,不是辨認人物。
PW9確認辨認嘅結論分為6級:
0 - no conclusion
1 - could not be eliminated
2 - could have been
3 - likely
4 - very likely
5 - 肯定
三份報告中,無一有肯定結論,最高程度係likely。
證人作供完畢,明天傳召PW10,負責睇片嘅警員。
(詳情後補)
案件押後到8月2日09:30續審,期間各人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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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由PW9作供,控方先向證人確認早上的截圖作紀錄。
辯方繼續盤問
證人作供重點係解釋辨認的程序,盡量模擬與片段相同的場景和畫質作比較,無做辯方所講嘅情況,但不代表什麼,只是方法不同,在其他情況下都會考慮。
本案的辨別的目的係與警方提供的證人作比較,不是辨認人物。
PW9確認辨認嘅結論分為6級:
0 - no conclusion
1 - could not be eliminated
2 - could have been
3 - likely
4 - very likely
5 - 肯定
三份報告中,無一有肯定結論,最高程度係likely。
證人作供完畢,明天傳召PW10,負責睇片嘅警員。
(詳情後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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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9金鐘 #審訊 [9/35]
上午進度
D1: 謝,D3: *,D4: 曾 (15-24)
其他被告已經認罪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被控於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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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法律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關文渭大律師
D4法律代表: 張大律師
——————
辯方申請昨日的兩份文件6.13、6.15成呈堂證供,但強調這兩份是傳聞證供,內容的某些字句(如認為有人擲物等)並非辯方承認的內容。法官表示辯方在結案陳詞交代便可。
法庭播放器壞咗,但控方將傳召睇片辨認被告的警員,需要使用播放器。休庭至10:30am予技術人員修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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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 謝,D3: *,D4: 曾 (15-24)
其他被告已經認罪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被控於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張卓勤 和檢控官 #沈嘉琪
D1法律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關文渭大律師
D4法律代表: 張大律師
——————
辯方申請昨日的兩份文件6.13、6.15成呈堂證供,但強調這兩份是傳聞證供,內容的某些字句(如認為有人擲物等)並非辯方承認的內容。法官表示辯方在結案陳詞交代便可。
法庭播放器壞咗,但控方將傳召睇片辨認被告的警員,需要使用播放器。休庭至10:30am予技術人員修理。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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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29金鐘 #審訊 [9/35]
下午進度
D1: 謝/ D3: * / D4: 曾 (15-24)
其他被告已經認罪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被控於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張卓勤 和檢控官 #沈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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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傳召PW10 警員 余英偉(音)
(負責睇片辨認被告)
控方表示今日會先完成另外兩名被告地圖標記,之後再主問
(詳情將於相關案情完結後補充)
D4口供紙因D4大律師表示有保留,所以證人明日需要以傳統方式,重新口頭作供,因此證人明日將全日作供。
控方向法官致歉,因自己早上向法官表示今日可完成此證人作供,現在食言。
證人作供未完畢,案件押後到8月3日09:30續審,期間各人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29金鐘 #審訊 [9/35]
下午進度
D1: 謝/ D3: * / D4: 曾 (15-24)
其他被告已經認罪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被控於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張卓勤 和檢控官 #沈嘉琪
D1法律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關文渭大律師
D4法律代表: 張大律師
——————
繼續傳召PW10 警員 余英偉(音)
(負責睇片辨認被告)
控方表示今日會先完成另外兩名被告地圖標記,之後再主問
(詳情將於相關案情完結後補充)
D4口供紙因D4大律師表示有保留,所以證人明日需要以傳統方式,重新口頭作供,因此證人明日將全日作供。
控方向法官致歉,因自己早上向法官表示今日可完成此證人作供,現在食言。
證人作供未完畢,案件押後到8月3日09:30續審,期間各人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29金鐘 #審訊 [10/35]
下午進度
D1: 謝/ D3: * / D4: 曾 (15-24)
其他被告已經認罪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被控於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張卓勤 和檢控官 #沈嘉琪
D1法律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關文渭大律師
D4法律代表: 張大律師
——————
【下午審訊】
繼續傳召PW10 警員 余英偉(音)
(負責睇片辨認被告)
🔹控方主問
D1 & D3
💡內容從缺,如有請報料
辨認基礎是在觀看影片時的狀況,而不只單靠截圖。現場有水樽,但被捕人回到警署沒有水樽,余警員不認為水樽會影響辨認,因為水樽隨手可見。
沒有以D1&D3被告的耳朵等作辨認。
D4
有關D4,余警員有在一些被捕前片段見到被告,同樣按之前的做法反覆睇、不斷睇來辨認,硬件如螢幕或電腦均一樣。
作辨認,首先對被告有一定認知,有看過被告在警署拍攝的全身照(前後左右)、被撿取證物的照片、拘捕人員對D1拘捕時的有關影片。這些都可以協調余警員了解D4的外觀。
第一段辨認到D4為gopro片段,影片比較清楚及接近示威者。警方亦關注影片內D4的影像是否能用於拘捕他。
D4相對上較早被警方在影片中辨認出。Gopro在2019年案發後幾個月內得到,並大約在2020年辨認出D4,沒有其他因素使他質疑對D4的辨認。
該Gopro片段源自於另一名被捕人士的GoPro 攝影機,證物中有該名被捕人的拘捕令。
余警員亦有在其他三條片段辨認出D4,1)政總閉路電視,鏡頭向夏慤道向東面;2)網上片段y2mate.com 3)網上片段蘋果日報直播片。
掌握了的D4特徵:D4是男子、中等身材偏向略肥、戴護目鏡、黑框眼鏡、一個圓形濾嘴防毒面具、用一件灰色tshirt蒙面,tshirt有米奇圖案、身穿黑短袖tshirt、藍色牛仔褲、藍色運動鞋(上面有N字)、雙手戴灰手套,手套上有藍色、揹黑背囊,背囊外有藍色套,套上有白色 及黑色縮骨遮。
他是在證物中掌握黑色縮骨遮的資料。
證人翻看相片冊內相片,標記符合特徵的相片,如1.中等身材偏向略肥,稍為有脂肪感覺 2.護目鏡 如此類推。
證人作供未完畢,案件押後到8月4日09:30續審,期間各人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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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被告已經認罪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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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 & D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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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認基礎是在觀看影片時的狀況,而不只單靠截圖。現場有水樽,但被捕人回到警署沒有水樽,余警員不認為水樽會影響辨認,因為水樽隨手可見。
沒有以D1&D3被告的耳朵等作辨認。
D4
有關D4,余警員有在一些被捕前片段見到被告,同樣按之前的做法反覆睇、不斷睇來辨認,硬件如螢幕或電腦均一樣。
作辨認,首先對被告有一定認知,有看過被告在警署拍攝的全身照(前後左右)、被撿取證物的照片、拘捕人員對D1拘捕時的有關影片。這些都可以協調余警員了解D4的外觀。
第一段辨認到D4為gopro片段,影片比較清楚及接近示威者。警方亦關注影片內D4的影像是否能用於拘捕他。
D4相對上較早被警方在影片中辨認出。Gopro在2019年案發後幾個月內得到,並大約在2020年辨認出D4,沒有其他因素使他質疑對D4的辨認。
該Gopro片段源自於另一名被捕人士的GoPro 攝影機,證物中有該名被捕人的拘捕令。
余警員亦有在其他三條片段辨認出D4,1)政總閉路電視,鏡頭向夏慤道向東面;2)網上片段y2mate.com 3)網上片段蘋果日報直播片。
掌握了的D4特徵:D4是男子、中等身材偏向略肥、戴護目鏡、黑框眼鏡、一個圓形濾嘴防毒面具、用一件灰色tshirt蒙面,tshirt有米奇圖案、身穿黑短袖tshirt、藍色牛仔褲、藍色運動鞋(上面有N字)、雙手戴灰手套,手套上有藍色、揹黑背囊,背囊外有藍色套,套上有白色 及黑色縮骨遮。
他是在證物中掌握黑色縮骨遮的資料。
證人翻看相片冊內相片,標記符合特徵的相片,如1.中等身材偏向略肥,稍為有脂肪感覺 2.護目鏡 如此類推。
證人作供未完畢,案件押後到8月4日09:30續審,期間各人繼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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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法律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關文渭大律師
D4法律代表: 張大律師
——————
D1大律師為三位被告申請使用電子裝置,紀錄截圖等等,方便為大律師提供更清晰的指示。
法官詢問為何不使用傳統做法,因為唔知被告會唔會打機、上網及錄音。
大律師承諾三位被告只會紀錄相關資料,不會打機或上網等,因為真的非常需要截圖以向大律師作出清晰的指示。
法官表示他從嚴處理,批准在與本案審訊有關時可以使用,但需要由懲罰人員紀錄被告使用手機的時間、即使給予指示及大律師需要紀錄收到提示的時間。
D1大律師接受
D3大律師表示需向當事人索取提示,但法官不批准
D4大律師接受
法官再次表示三名被告可以使用電子裝置,但不能打機上網(按:知啦知啦🙃),希望各被告專心聽取聆訊,用紙筆紀錄更好。
D4中大律師申請本案押後至星期一。
因為D4大律師明天1000在區院有案件進行裁決,牽涉8名被告不認罪,估計起碼需時2小時。
而根據本案目前進度,明天星期五可能會輪到自己盤問,以及協助D4大律師的莊律師正在懷孕,醫學上不適宜出席法庭聆訊所以申請本案押後至星期一。
目前只剩D4的特別事項,只有口頭陳詞及書面陳詞,D4不會作供,控方案情將會完結。因此D4大律師認為押後至星期一不會影響本案進度。
其他辯方沒有反對,控方立場中立。
法官一直表示被告會唔會打機🙃
不斷話點解唔用傳統方法🙃
(直播員按:點解會覺得申請使用手機就一定係為咗打機呢🙃)
特別事項屬表面證供,假設3名被告表證成立,便只餘下辯方案情。D1可能會有一名辯方證人。D3及D4沒有辯方證人。
另外控方大膽提議今天可以讓D4大律師先盤問,確保他能夠進行盤問。
D1及D3大律師沒有反對。
法官批准D4大律師先盤問,是否押後至星期一則留待下午再作定奪
續主問
⏺控方第十證人 余英偉警員 繼續作供
[1111] 早休半小時
按:手足們小心懲教篤灰打機🙄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29金鐘 #審訊 [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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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詢問為何不使用傳統做法,因為唔知被告會唔會打機、上網及錄音。
大律師承諾三位被告只會紀錄相關資料,不會打機或上網等,因為真的非常需要截圖以向大律師作出清晰的指示。
法官表示他從嚴處理,批准在與本案審訊有關時可以使用,但需要由懲罰人員紀錄被告使用手機的時間、即使給予指示及大律師需要紀錄收到提示的時間。
D1大律師接受
D3大律師表示需向當事人索取提示,但法官不批准
D4大律師接受
法官再次表示三名被告可以使用電子裝置,但不能打機上網(按:知啦知啦🙃),希望各被告專心聽取聆訊,用紙筆紀錄更好。
D4中大律師申請本案押後至星期一。
因為D4大律師明天1000在區院有案件進行裁決,牽涉8名被告不認罪,估計起碼需時2小時。
而根據本案目前進度,明天星期五可能會輪到自己盤問,以及協助D4大律師的莊律師正在懷孕,醫學上不適宜出席法庭聆訊所以申請本案押後至星期一。
目前只剩D4的特別事項,只有口頭陳詞及書面陳詞,D4不會作供,控方案情將會完結。因此D4大律師認為押後至星期一不會影響本案進度。
其他辯方沒有反對,控方立場中立。
法官一直表示被告會唔會打機🙃
不斷話點解唔用傳統方法🙃
(直播員按:點解會覺得申請使用手機就一定係為咗打機呢🙃)
特別事項屬表面證供,假設3名被告表證成立,便只餘下辯方案情。D1可能會有一名辯方證人。D3及D4沒有辯方證人。
另外控方大膽提議今天可以讓D4大律師先盤問,確保他能夠進行盤問。
D1及D3大律師沒有反對。
法官批准D4大律師先盤問,是否押後至星期一則留待下午再作定奪
續主問
⏺控方第十證人 余英偉警員 繼續作供
[1111] 早休半小時
按:手足們小心懲教篤灰打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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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29金鐘 #審訊 [11/35]
下午進度
D1: 謝,D3: *,D4: 曾 (15-24)
其他被告已經認罪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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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3] 開庭
PW10 繼續作供
睇最後一段片 - 政總CCTV,影向夏愨道
臨時證物PP002B,***此片段為有爭議片段,與辨認D4有關,證人供稱D4大約1646-1648被捕。
向證人提供此片段的4張截圖:
第1張截圖 - 指出D4,見到人堆,證人進行標記。
第2張截圖,證人標記D4
第3張截圖,見到D4。011414至011458,D4有離開過畫面,因為鏡頭有1秒的移動,但之後D4仍然在同一個畫面。
向證人出示截圖PP422(10B),續播片。
第4張截圖 - 標記橙色背囊人士。
確認辨認D4的影片全部播完,給予警員一張地圖,標記D4第一次出現的位置、黃色橡筋至最後被拘捕的位置。
傳閱探員的標記圖
主問完畢
因應D4大律師明天的裁決案件,若罪名成立,可能會有押後的情況。法官希望D4大律師申請該案件押後至9月頭,不要與本案的審訊時間有衝突。
證人作供未完畢,案件押後到8月8日星期一 09:30續審,期間各人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29金鐘 #審訊 [11/35]
下午進度
D1: 謝,D3: *,D4: 曾 (1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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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3] 開庭
PW10 繼續作供
睇最後一段片 - 政總CCTV,影向夏愨道
臨時證物PP002B,***此片段為有爭議片段,與辨認D4有關,證人供稱D4大約1646-1648被捕。
向證人提供此片段的4張截圖:
第1張截圖 - 指出D4,見到人堆,證人進行標記。
第2張截圖,證人標記D4
第3張截圖,見到D4。011414至011458,D4有離開過畫面,因為鏡頭有1秒的移動,但之後D4仍然在同一個畫面。
向證人出示截圖PP422(10B),續播片。
第4張截圖 - 標記橙色背囊人士。
確認辨認D4的影片全部播完,給予警員一張地圖,標記D4第一次出現的位置、黃色橡筋至最後被拘捕的位置。
傳閱探員的標記圖
主問完畢
因應D4大律師明天的裁決案件,若罪名成立,可能會有押後的情況。法官希望D4大律師申請該案件押後至9月頭,不要與本案的審訊時間有衝突。
證人作供未完畢,案件押後到8月8日星期一 09:30續審,期間各人繼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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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9金鐘 #審訊 [1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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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PW10 指認警員 余英偉(音)繼續作供
證人係睇片辨認各被告的警員,各辯方律師均有詳細盤問。(詳情後補)
覆問結束,證人作供完畢,確認除特別事項(三條片段)外,控方案情完結。
就特別事項,被告不會作供,亦不會傳召任何證人,以上為辯方案情。
法官:即係而家得返陳詞,期望有書面陳詞。
控方及辯方都已經準備好書面陳詞,休庭予雙方交換閱讀及準備呈堂。
[1240]午休,14:30 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29金鐘 #審訊 [12/35]
D1: 謝,D3: *,D4: 曾 (1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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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PW10 指認警員 余英偉(音)繼續作供
證人係睇片辨認各被告的警員,各辯方律師均有詳細盤問。(詳情後補)
覆問結束,證人作供完畢,確認除特別事項(三條片段)外,控方案情完結。
就特別事項,被告不會作供,亦不會傳召任何證人,以上為辯方案情。
法官:即係而家得返陳詞,期望有書面陳詞。
控方及辯方都已經準備好書面陳詞,休庭予雙方交換閱讀及準備呈堂。
[1240]午休,14:30 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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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29金鐘 #審訊 [12/35]
D1: 謝,D3: *,D4: 曾 (15-24)
其他被告已經認罪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被控於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張卓勤 和檢控官 #沈嘉琪
D1法律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關文渭大律師
D4法律代表: 張大律師
——————
[1433]開庭
控方提交13個案例,法官表示剛才未有足夠時間閱讀,但D4大律師表示自己已讀完控方陳詞。
⏺有關GoPro片段
「文生(gopro提供人)不在場,但有法庭追緝令」此部份辯方陳詞有提及,在法官詢問後確認不爭議。
法官指出辯方反對理由包括傳聞證供、真確性、拍攝者不明、非法獲得、及酌情權。對於傳聞證供部份法官有疑慮。
⏺案件管理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表示可押後至明天0930或1430,又問控辯雙方會否作書面陳詞以外的口頭補充。控方 #張卓勤 表示沒有補充,但明早需在高等法院處理保釋上訴,申請延至下午1430開庭。
有關承認事實,控方與D1及D3法律代表保持溝通,在處理特別事項後會再處理承認事實。
法官指雖不考慮 #張卓勤 明天高院案件,但自己確實需要時間閱讀陳詞,因此押後至明日1430續審。
[1440休庭]
案件押後到8月9日(二)1430續審,各人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29金鐘 #審訊 [12/35]
D1: 謝,D3: *,D4: 曾 (15-24)
其他被告已經認罪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被控於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張卓勤 和檢控官 #沈嘉琪
D1法律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關文渭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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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3]開庭
控方提交13個案例,法官表示剛才未有足夠時間閱讀,但D4大律師表示自己已讀完控方陳詞。
⏺有關GoPro片段
「文生(gopro提供人)不在場,但有法庭追緝令」此部份辯方陳詞有提及,在法官詢問後確認不爭議。
法官指出辯方反對理由包括傳聞證供、真確性、拍攝者不明、非法獲得、及酌情權。對於傳聞證供部份法官有疑慮。
⏺案件管理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表示可押後至明天0930或1430,又問控辯雙方會否作書面陳詞以外的口頭補充。控方 #張卓勤 表示沒有補充,但明早需在高等法院處理保釋上訴,申請延至下午1430開庭。
有關承認事實,控方與D1及D3法律代表保持溝通,在處理特別事項後會再處理承認事實。
法官指雖不考慮 #張卓勤 明天高院案件,但自己確實需要時間閱讀陳詞,因此押後至明日1430續審。
[1440休庭]
案件押後到8月9日(二)1430續審,各人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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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29金鐘 #審訊 [13/35]
D1: 謝,D3: *,D4: 曾 (15-24)
其他被告已經認罪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被控於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張卓勤 和檢控官 #沈嘉琪
D1法律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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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8]開庭
處理D4特別事項
法官已閱畢雙方的書面陳詞。
控方沒有額外補充,
辯方採納書面陳詞,就控方陳詞P.15第31段4C,控方批評辯方有承認事實,辯方的立場是因為相關承認事實與D4無關,不想浪費時間才採取這個策略。
法官表示控方提交13個案例花費了他很多時間閱讀。
法官表示還原基本步,張專員引用案件法庭會考慮證據真確。辯方的反對理由有傳聞證供,張專員認為這是法律上的錯誤。
辯方表示因為控方想依賴片段內容的真確性,控方沒有傳召片段攝影者,這些片段也是法庭外的證據,所以我陳述這是傳聞證供。
法官表示法庭本身無陳述傳聞證供,認為辯方所指的只是比重。
辯方表示在沒有相關案例的情況下,為了客人利益面作出卑微的陳詞。
法官表示,不能呈堂的證供本身就不能呈堂,張專員引用相關案例指稱這些片段不屬於傳聞證供。證人在庭上作供聲稱自己聽到什麼都算傳聞證供。
但首先沒有案例。其次片段唔係拍戲,比起證人的證供更為客觀。傳聞證供係一個令到證供不能呈堂的類別。
辯方就著錄像是否傳聞證供辯方沒有進一步的陳詞和回應。
控方認為基於最佳證據原則,必要用返原片。法官舉例,例如有間電視台,有人拍攝到一啲嘢,無傳召拍攝者,又係咪唔可以呈堂呢?
辯方表示沒有進一步陳詞。
控方在開案陳詞使用截圖作對比圖,控方標示了4張物件,控方的立場是四個不同角度影到相同的嘢,所以四個片段必然會影到相同的事物。
辯方沒有進一步陳詞。
法官:控方而家傳召10個證人,頭三名涉及拘捕,有啲證人係譚博士等等。其實針對呢幾個錄像片段的證供性,呢幾個證人就係中間的部份,例如拘捕gorpo拍攝者何先生的警員等等。
D4大律師你沒有質疑過他們在庭上作假證供。
辯方:我只是爭議證供有沒有受干擾。
法官:控辯雙方沒有提及片段的連貫性及流暢性的問題,我在庭上睇咗一條三個鐘閉路電視的片段,兩位陳詞都沒有提到畫面有沒有睇到,我自己有少少在意。
控方:我哋表示該閉路電視只是一般質素
法官:但一般的閉路電視會唔會錄影時自動跳咗幾秒呢,你哋雙方無陳詞就唯有交比我處理。
📌案件管理
明日D1大律師0930要在高等法院進行審前聆訊,自己也是代表D1,該案的D1是還押狀態,所以自己需要出席,估計自己1130才可以回到本法庭。但目前即將輪到D1案情。
法官表示不會只考慮D1大律師的因素,但自己確實需要時間處理。
明日將會處理有關證供(三條片段)的呈堂性。
法官擔心,若果8號風球只在早上懸掛,D1大律師將會如何處理,因D1大律師需要到高等法院。
又若果8號風球全日懸掛,D1大律師在高等法院的案件亦會順延至星期四,勢必影響本案進度,因為高等法院的案件優先。
主控表示星期四在27庭有案情要自己親自處理。
法官要求D1大律師負起責任,若果星期四1100 D1大律師無法準時出席的話,D1大律師要負責通知所有人。
D1大律師表示自己會負起上述責任。
另外,D1大律師表示8月12日(五)需要在區域法院處理另一宗審前覆核。
法官表示由於另一位法官身體不適,自己可能會在星期五處理另一宗暴動案處理,他都不知道之後的情況。
主控因而表示星期五自己可能都有事申報。(按:現場傳出笑聲)
案件押後至8月11日(四)1100續審,各人以原有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29金鐘 #審訊 [13/35]
D1: 謝,D3: *,D4: 曾 (15-24)
其他被告已經認罪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被控於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張卓勤 和檢控官 #沈嘉琪
D1法律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關文渭大律師
D4法律代表: 張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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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8]開庭
處理D4特別事項
法官已閱畢雙方的書面陳詞。
控方沒有額外補充,
辯方採納書面陳詞,就控方陳詞P.15第31段4C,控方批評辯方有承認事實,辯方的立場是因為相關承認事實與D4無關,不想浪費時間才採取這個策略。
法官表示控方提交13個案例花費了他很多時間閱讀。
法官表示還原基本步,張專員引用案件法庭會考慮證據真確。辯方的反對理由有傳聞證供,張專員認為這是法律上的錯誤。
辯方表示因為控方想依賴片段內容的真確性,控方沒有傳召片段攝影者,這些片段也是法庭外的證據,所以我陳述這是傳聞證供。
法官表示法庭本身無陳述傳聞證供,認為辯方所指的只是比重。
辯方表示在沒有相關案例的情況下,為了客人利益面作出卑微的陳詞。
法官表示,不能呈堂的證供本身就不能呈堂,張專員引用相關案例指稱這些片段不屬於傳聞證供。證人在庭上作供聲稱自己聽到什麼都算傳聞證供。
但首先沒有案例。其次片段唔係拍戲,比起證人的證供更為客觀。傳聞證供係一個令到證供不能呈堂的類別。
辯方就著錄像是否傳聞證供辯方沒有進一步的陳詞和回應。
控方認為基於最佳證據原則,必要用返原片。法官舉例,例如有間電視台,有人拍攝到一啲嘢,無傳召拍攝者,又係咪唔可以呈堂呢?
辯方表示沒有進一步陳詞。
控方在開案陳詞使用截圖作對比圖,控方標示了4張物件,控方的立場是四個不同角度影到相同的嘢,所以四個片段必然會影到相同的事物。
辯方沒有進一步陳詞。
法官:控方而家傳召10個證人,頭三名涉及拘捕,有啲證人係譚博士等等。其實針對呢幾個錄像片段的證供性,呢幾個證人就係中間的部份,例如拘捕gorpo拍攝者何先生的警員等等。
D4大律師你沒有質疑過他們在庭上作假證供。
辯方:我只是爭議證供有沒有受干擾。
法官:控辯雙方沒有提及片段的連貫性及流暢性的問題,我在庭上睇咗一條三個鐘閉路電視的片段,兩位陳詞都沒有提到畫面有沒有睇到,我自己有少少在意。
控方:我哋表示該閉路電視只是一般質素
法官:但一般的閉路電視會唔會錄影時自動跳咗幾秒呢,你哋雙方無陳詞就唯有交比我處理。
📌案件管理
明日D1大律師0930要在高等法院進行審前聆訊,自己也是代表D1,該案的D1是還押狀態,所以自己需要出席,估計自己1130才可以回到本法庭。但目前即將輪到D1案情。
法官表示不會只考慮D1大律師的因素,但自己確實需要時間處理。
明日將會處理有關證供(三條片段)的呈堂性。
法官擔心,若果8號風球只在早上懸掛,D1大律師將會如何處理,因D1大律師需要到高等法院。
又若果8號風球全日懸掛,D1大律師在高等法院的案件亦會順延至星期四,勢必影響本案進度,因為高等法院的案件優先。
主控表示星期四在27庭有案情要自己親自處理。
法官要求D1大律師負起責任,若果星期四1100 D1大律師無法準時出席的話,D1大律師要負責通知所有人。
D1大律師表示自己會負起上述責任。
另外,D1大律師表示8月12日(五)需要在區域法院處理另一宗審前覆核。
法官表示由於另一位法官身體不適,自己可能會在星期五處理另一宗暴動案處理,他都不知道之後的情況。
主控因而表示星期五自己可能都有事申報。(按:現場傳出笑聲)
案件押後至8月11日(四)1100續審,各人以原有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29金鐘 #審訊 [14/35]
D1: 謝,D3: *,D4: 曾 (15-24)
其他被告已經認罪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被控於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張卓勤 和檢控官 #沈嘉琪
D1法律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關文渭大律師
D4法律代表: 張大律師
——————
[1103]開庭
⏺特別事項裁決
法庭審視過相關陳詞及所有證供後,裁定特別事項三個爭議片段可以呈堂,三段影片將成為正式證物。
D4大律師就法庭特別事項的裁決結果,申請休庭確認指示。
[1123]再開庭
📌D4大律師就暴動罪申請重新答辯
D4承認控罪‼️
📌D4同意案情:
2019年6月香港出現了一連串暴動及非法暴力事件,9月29日出現大批人士從崇光百貨外遊行至政府總部。警務處處長就當日的遊行沒有收到通知。警方多次警告在場人士此為非法集會,警方多次呼籲市民不要前往港島。
在政總外約200名身穿黑衣的人士聚集並逼近警方,部份示威者佔據夏愨道車路,與警方防線對峙,向警方發動攻勢。1615時大量人士在夏愨道天橋向政總方向,同時大量示威者出現在樂禮街西行線。
1620時在政總外發生暴動,向政總投擲硬物及汽油彈,有示威者以橡筋彈硬物入政總內,及以雷射筆及強光射向警方。警方多次呼籲及警告無效。1623時示威者第一次向政總方向投擲汽油彈,警方使用水炮車及催淚煙驅散示威者。其後示威者向警方發出多次攻擊,警方驅散不果。1632時兩群示威者匯合,他們高舉雨傘、投擲硬物並向警方發動攻勢。警方進行驅散,示威者在撤退期間於夏愨道天橋下縱火。
1640時警方從政總暗門衝出進行驅散行動,包括拘捕D4。警方從公開片段、CCTV及被捕人士身上檢取的gopro認出D4。控方讀出多張拍攝到D4的截圖。D4出現在行人路上,並伙同其他示威者集結,D4曾單膝跪下,多次與另外兩名示威者拉起黃色橡筋發射大型投射器。D4見到警員後嘗試逃跑,但被警員制服,被制服時D4不斷掙扎。
D4被捕時身穿防毒面具、灰色衫、藍色鞋,管有一部手機、一張記憶卡,一雙防火手套,2支生理鹽水,一包膠索帶。(未能盡錄)
法庭裁定D4暴動罪罪名成立‼️
控方呈上D4背景資料,D4沒有刑事紀錄。
⏺特別事項裁決理由
法官表示,自己一般不會在這個階段宣讀特別事項的裁決理由,但D4目前已認罪,若果自己現在不公佈理由,似乎不公。D1及D3大律師對於法官宣讀特別事項的裁決理由時,自己是否應該在場沒有意見。控方亦沒有意見。
控方讀出進一步承認事實:譚博士提及的法證軟件符合全球的司法體制要求的專業軟件。
控方案情完結。
法庭裁定D1及D3暴動罪表證成立,需要答辯‼️
⏺案件管理
法官明日要處理另案判刑,亦得悉控辯雙方大律師皆另外有工作。法官希望盡快處理D4的ruling,即讀出裁決特別事項的理由。D3大律師星期一在高等法院有緊急的CMC,但短,於0930開始。法官指示D3大律師需在星期一負責通知所有人士自己的到場時間。
📌辯方案情大概:
D1會作供及有一名辯方證人。D1大律師估計自己主問只需要大約1小時。
D2目前傾向不作供。
法官決定D1及D3的案情將於星期一起一口氣處理。
法庭取消D4的擔保🛑即時還押
今天1500將會再開庭,讀出特別事項的裁決理由,D1和D3以及其法律代表可以自行選擇出席與否。
D4的求情及判刑押後到8月30日(與此前本案認罪的其他被告同一日期,此為暫訂日子)
案件押後至8月15日(下星期一)1100同庭續審,D1及D3以原有條件保釋。
[1155]休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29金鐘 #審訊 [14/35]
D1: 謝,D3: *,D4: 曾 (15-24)
其他被告已經認罪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被控於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張卓勤 和檢控官 #沈嘉琪
D1法律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關文渭大律師
D4法律代表: 張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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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3]開庭
⏺特別事項裁決
法庭審視過相關陳詞及所有證供後,裁定特別事項三個爭議片段可以呈堂,三段影片將成為正式證物。
D4大律師就法庭特別事項的裁決結果,申請休庭確認指示。
[1123]再開庭
📌D4大律師就暴動罪申請重新答辯
D4承認控罪‼️
📌D4同意案情:
2019年6月香港出現了一連串暴動及非法暴力事件,9月29日出現大批人士從崇光百貨外遊行至政府總部。警務處處長就當日的遊行沒有收到通知。警方多次警告在場人士此為非法集會,警方多次呼籲市民不要前往港島。
在政總外約200名身穿黑衣的人士聚集並逼近警方,部份示威者佔據夏愨道車路,與警方防線對峙,向警方發動攻勢。1615時大量人士在夏愨道天橋向政總方向,同時大量示威者出現在樂禮街西行線。
1620時在政總外發生暴動,向政總投擲硬物及汽油彈,有示威者以橡筋彈硬物入政總內,及以雷射筆及強光射向警方。警方多次呼籲及警告無效。1623時示威者第一次向政總方向投擲汽油彈,警方使用水炮車及催淚煙驅散示威者。其後示威者向警方發出多次攻擊,警方驅散不果。1632時兩群示威者匯合,他們高舉雨傘、投擲硬物並向警方發動攻勢。警方進行驅散,示威者在撤退期間於夏愨道天橋下縱火。
1640時警方從政總暗門衝出進行驅散行動,包括拘捕D4。警方從公開片段、CCTV及被捕人士身上檢取的gopro認出D4。控方讀出多張拍攝到D4的截圖。D4出現在行人路上,並伙同其他示威者集結,D4曾單膝跪下,多次與另外兩名示威者拉起黃色橡筋發射大型投射器。D4見到警員後嘗試逃跑,但被警員制服,被制服時D4不斷掙扎。
D4被捕時身穿防毒面具、灰色衫、藍色鞋,管有一部手機、一張記憶卡,一雙防火手套,2支生理鹽水,一包膠索帶。(未能盡錄)
法庭裁定D4暴動罪罪名成立‼️
控方呈上D4背景資料,D4沒有刑事紀錄。
⏺特別事項裁決理由
法官表示,自己一般不會在這個階段宣讀特別事項的裁決理由,但D4目前已認罪,若果自己現在不公佈理由,似乎不公。D1及D3大律師對於法官宣讀特別事項的裁決理由時,自己是否應該在場沒有意見。控方亦沒有意見。
控方讀出進一步承認事實:譚博士提及的法證軟件符合全球的司法體制要求的專業軟件。
控方案情完結。
法庭裁定D1及D3暴動罪表證成立,需要答辯‼️
⏺案件管理
法官明日要處理另案判刑,亦得悉控辯雙方大律師皆另外有工作。法官希望盡快處理D4的ruling,即讀出裁決特別事項的理由。D3大律師星期一在高等法院有緊急的CMC,但短,於0930開始。法官指示D3大律師需在星期一負責通知所有人士自己的到場時間。
📌辯方案情大概:
D1會作供及有一名辯方證人。D1大律師估計自己主問只需要大約1小時。
D2目前傾向不作供。
法官決定D1及D3的案情將於星期一起一口氣處理。
法庭取消D4的擔保🛑即時還押
今天1500將會再開庭,讀出特別事項的裁決理由,D1和D3以及其法律代表可以自行選擇出席與否。
D4的求情及判刑押後到8月30日(與此前本案認罪的其他被告同一日期,此為暫訂日子)
案件押後至8月15日(下星期一)1100同庭續審,D1及D3以原有條件保釋。
[1155]休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29金鐘 #審訊 [15/35]
D1: 謝(20),D3: * (15)
其他被告已經認罪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張卓勤 和檢控官 #沈嘉琪
D1法律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關文渭大律師
——————
[1101]開庭
D1選擇作供並傳召證人
D1作供
辯方主問
同意事實P45「D1管有的八達通在14:17有九巴3C的交易紀錄,於佐敦入閘和15:30銅鑼灣出閘紀錄」。同意事實18段「住在黃大仙區,20歲,學生,沒有刑事紀錄」。
當日出門約咗朋友去誠品睇書,朋友叫姓張(庭上有公開全名,此處匿名,下稱張),去銅鑼灣的誠品書店,朋友都係住黃大仙區。
我哋約在龍翔道新光中心匯合,一開始沒有預先打算乘坐什麼交通工具,因為很多車都去到誠品,後見到9C就上車,在白加士街站落車。因嗰度係地鐵站出口,而且有美食廣場。因為朋友未食午餐,所以諗住食埋嘢就過去。
喺佐敦無食嘢,離開佐敦搭港鐵去銅鑼灣站,15:30在銅鑼灣出閘M1出口渣甸街,轉左行到去軒尼詩道的時候,見到希慎廣場的出入口已封閘。
當日著黑色短袖T shirt、黑色長褲及黑色鞋,戴住黑色背囊,沒有豬咀、護目鏡、勞工手襪在身上或背囊。有太陽眼鏡、藍色頸套在背囊入面。因全身都生曬濕疹,為咗遮擋太陽及抹汗,所以帶頸套,濕疹多生在關節位。
背囊內有啡色短褲、紅色短袖衫、雨衣。D1確認有前兩者,雨衣則忘記是否管有。放衫褲在背囊入面是因為天氣炎熱,自己一出汗就會令濕疹問題嚴重,所以預備定一套衫。背囊沒有生理鹽水。
持有八達通卡(承認事實)
持有兩部三星手機,分別是黑色及白色(承認事實)
印象中白色,細啲嗰部手機係自己嘅,有透明套套住。另一部屬黑色的是屬於親弟弟的,因為我哋唔想佢星期日(即同一日)用電子產品,因為佢有一份功課未做完。弟弟沒有一起去銅鑼灣。
張的衣著是藍色短袖T,灰色短褲,印象中係黑色鞋。
控方指稱D1與白色鞋男子、持綠傘一齊行。D1沒有綠色遮,張沒有帶袋,應該都無遮。控方指稱的D1並非D1本人,控方指稱一齊行的人士亦不是張。
希慎廣場入口落咗閘,然後我哋見既然去唔到誠品,就睇下有無其他嘢做。當時張醒起在鵝頸橋街市有一檔賣咖啡羊腩,所以就決定去嗰度食嘢。
19年對港島的認識:大致方向識,街道與街道不認識。如果沒有張,不懂得由希慎行到鵝頸橋。
我哋沿軒尼詩道行到鵝頸橋橋底,轉左行到橋頭(橋尾),穿過天橋,到灣仔道,嗰度就係街市。當時人很多,我哋係左穿右插咁行,行人路在先,但見行人路上啲人停低就行落車路,車路多人就行返上行路。
分唔清邊啲係示威者,邊啲係市民,因為個個都係相似的黑色打扮。當日天氣炎熱,一出汗就會刺痛,所以在路中間,不記得確切時間,我就從背囊取出藍色頸套戴在頸上。
我哋在地下去到熟食中心,但見到大部份檔口關閉,剩下的正在關舖,所以我哋離開。因為我哋摸咗兩次門釘,所以決定返屋企算,當時諗住去灣仔站坐地鐵走,繼續向前行,行到去天樂里,再行返去軒尼詩道,然後跟住人群一路行,行到去我哋見到灣仔站的第一個出口,嗰度已經關閉。
庭上片段蘋果動新聞實時15:21:54。確認是自己見到的站口及落閘。如果唔落閘就會行落去搭車返屋企。之後我哋向前行的第二個,即修頓隔離的出口往金鐘方向(西行),見到修頓的出口都關閉。
我哋猜測灣仔站已經落唔到去,我就諗住去金鐘站搭車走,我唔太記得張當時的想法。自己沒有睇時間,推算到灣仔約16:10。
繼續往西行,去到循道衛理教堂,我哋知道有人派物資,派眼罩(較多)、豬咀連濾罐(較少)、勞工手套及生理鹽水。當時我有攞物資,我攞咗豬咀連濾罐、2個護目鏡、1套勞工手套及2包生理鹽水。
同意事實中,背囊有濾罐。確認總數持有兩個濾罐,一個已安裝在豬咀。
拎物資比較大的原因是貪便宜,有人派點解唔攞。
同埋因當時2019大家習慣與示威共存,我哋都擔心會被警方催淚彈波及,所以就拎定先,有備無患。拎生理鹽水都係貪便宜,自己其實唔太知道生理鹽水點用。記得取得的所有物資都係放在我的背囊,因為張沒有背囊。
蘋果動新聞片段15:19:18,聽到有人大叫:「有眼罩可以攞」。另一條蘋果動新聞的片段都類似情況,片段所示的時間自己尚未在銅鑼灣出閘,但吻合自己在街道上見到情況,有人叫喊「有物資可以拎」及派發物資。
有班人圍觀派物資的人,我就出咗去,行咗一陣就發現與張失散,我印象係向前(西)行一個街口就見不到張。我停低再望一望,但都無。有嘗試用電話聯絡,但當時沒有訊號,打唔到電話。
循道衛理教會前一個街口與張失散,當日就沒有再見到張。因為他比我熟路,而且他已經是成年人,所以我打算自己搵地方走,等一等,或者直情自己返屋企。
我一路向金鐘站行,行到金鐘道太古廣場對出,當時沒有行人路,所以係行馬路。去到分隔車路(有花叢有欄杆)的位置,我在樂禮街見到地鐵站,相信是金鐘站。
跟住我就決定過去該地鐵站,欄杆需要跨過,但欄杆好污糟,所以我戴上兩隻勞工手跨過欄杆。嗰嗰位有啲化學味道,怪怪哋,所以我有戴上豬咀連濾罐,我估係催淚煙嘅味。去咗而家叫金鐘站D出口(名都酒家對出的出口)的位置,它是落閘的。就諗住港鐵同巴士都走唔到,就諗住去搭船返九龍。
D出口隔離有天橋,我上咗天橋,方向是通往海旁,應該係叫統一中心天橋,再沿應該叫中信天橋的天橋行,左邊望到政總對出。我發現有位人士的衣著打扮與張相似。該人士位於兩個巴士站、比較近扶手電梯
的(夏愨道對出),我打算落去確認下,在天橋見一個水牌指住政總,我就轉左,經過連儂牆的天橋,往前,去到大概海富天橋扶手電梯與升降機之間,見到前面有人擲物。(即向政總牆)
我就費事再向前行,我就轉左,到行車路上。從升降機後出夏愨道,近啲望發現該人士不是張,距離約10-15米。我就繼續返我搵路走嘅計劃,我想拎電話出嚟開google map,睇下有無除碼頭以外的更好路線。當時除下左手的手套用手機,開唔到google map,load極都load唔到,手機接收不到訊號,打不到電話。然後我等到某個位決定唔再等,就將手機袋入左褲袋。
想上返海富天橋,諗住行嘅時候,政總的暗門就開咗,有警察衝出。我身處巴士站三角形站頭對出少少,唔太記得是行人路還是行車路。
一班警察衝出,我好驚,向海富中心方向跑,我印象中跑不到一兩步就比人按低,有震盪,完全唔知發生咩事,一名應該係警察的人士用腳跪住我條頸。我沒有掙扎,沒有逃走。
睇截圖(警方指稱D1的畫面)
證物P118 1-5 (pw10)
不涉及D1被制服的畫面,只有聲稱D1行過和擲物的畫面。D1確認全部截圖沒有D1自己及張。
證物P117 1-19 (pw10)
圈住的D1不是本人,標示的路徑也不是本人。D1本身有色弱,即識別顏色的能力較弱,所以確認證物是花了一點時間。
確認被制服的位置。
Q:在片段中曾向鏡頭喊自己的名字,但下一次有人詢問時沒有回應。
A:我被人用腳跪頸,我聽到有人問我咩名,我估係警察問,所以我有答。但因為逐漸呼吸困難,所以之後有人再問我就沒有回答。
該警員否認自己有跪D1頸。
D1表示警員有跪頸,好大力,力道大到警員的腳有郁動時,自己條頸都會一齊郁。
睇片,睇中信天橋
畫面見唔到有警察。橋上人流不太多,沒有滿佈警察,阻止行人通過,天橋是可以通過的。
睇片,辯方標示綠色遮(D1不太睇到綠色,但知道係邊一把遮);巴士站有噴漆字,有警察及黃色頭盔位置,確認D1的位置。D1確認自己沒有在任何階段與持綠色遮的人士同行。
睇片,見到路中間有綠色遮在地下
沒有在9月29日參與任何暴動,沒有擲物到政總,沒有藉政總站頭,有意圖鼓勵在場任何人進行暴動。
D3沒有盤問
[1210]早休
控方盤問…整理後補上
盤問尚未結束,D1作供未完
14:30 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29金鐘 #審訊 [15/35]
D1: 謝(20),D3: * (15)
其他被告已經認罪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張卓勤 和檢控官 #沈嘉琪
D1法律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關文渭大律師
——————
[1101]開庭
D1選擇作供並傳召證人
D1作供
辯方主問
同意事實P45「D1管有的八達通在14:17有九巴3C的交易紀錄,於佐敦入閘和15:30銅鑼灣出閘紀錄」。同意事實18段「住在黃大仙區,20歲,學生,沒有刑事紀錄」。
當日出門約咗朋友去誠品睇書,朋友叫姓張(庭上有公開全名,此處匿名,下稱張),去銅鑼灣的誠品書店,朋友都係住黃大仙區。
我哋約在龍翔道新光中心匯合,一開始沒有預先打算乘坐什麼交通工具,因為很多車都去到誠品,後見到9C就上車,在白加士街站落車。因嗰度係地鐵站出口,而且有美食廣場。因為朋友未食午餐,所以諗住食埋嘢就過去。
喺佐敦無食嘢,離開佐敦搭港鐵去銅鑼灣站,15:30在銅鑼灣出閘M1出口渣甸街,轉左行到去軒尼詩道的時候,見到希慎廣場的出入口已封閘。
當日著黑色短袖T shirt、黑色長褲及黑色鞋,戴住黑色背囊,沒有豬咀、護目鏡、勞工手襪在身上或背囊。有太陽眼鏡、藍色頸套在背囊入面。因全身都生曬濕疹,為咗遮擋太陽及抹汗,所以帶頸套,濕疹多生在關節位。
背囊內有啡色短褲、紅色短袖衫、雨衣。D1確認有前兩者,雨衣則忘記是否管有。放衫褲在背囊入面是因為天氣炎熱,自己一出汗就會令濕疹問題嚴重,所以預備定一套衫。背囊沒有生理鹽水。
持有八達通卡(承認事實)
持有兩部三星手機,分別是黑色及白色(承認事實)
印象中白色,細啲嗰部手機係自己嘅,有透明套套住。另一部屬黑色的是屬於親弟弟的,因為我哋唔想佢星期日(即同一日)用電子產品,因為佢有一份功課未做完。弟弟沒有一起去銅鑼灣。
張的衣著是藍色短袖T,灰色短褲,印象中係黑色鞋。
控方指稱D1與白色鞋男子、持綠傘一齊行。D1沒有綠色遮,張沒有帶袋,應該都無遮。控方指稱的D1並非D1本人,控方指稱一齊行的人士亦不是張。
希慎廣場入口落咗閘,然後我哋見既然去唔到誠品,就睇下有無其他嘢做。當時張醒起在鵝頸橋街市有一檔賣咖啡羊腩,所以就決定去嗰度食嘢。
19年對港島的認識:大致方向識,街道與街道不認識。如果沒有張,不懂得由希慎行到鵝頸橋。
我哋沿軒尼詩道行到鵝頸橋橋底,轉左行到橋頭(橋尾),穿過天橋,到灣仔道,嗰度就係街市。當時人很多,我哋係左穿右插咁行,行人路在先,但見行人路上啲人停低就行落車路,車路多人就行返上行路。
分唔清邊啲係示威者,邊啲係市民,因為個個都係相似的黑色打扮。當日天氣炎熱,一出汗就會刺痛,所以在路中間,不記得確切時間,我就從背囊取出藍色頸套戴在頸上。
我哋在地下去到熟食中心,但見到大部份檔口關閉,剩下的正在關舖,所以我哋離開。因為我哋摸咗兩次門釘,所以決定返屋企算,當時諗住去灣仔站坐地鐵走,繼續向前行,行到去天樂里,再行返去軒尼詩道,然後跟住人群一路行,行到去我哋見到灣仔站的第一個出口,嗰度已經關閉。
庭上片段蘋果動新聞實時15:21:54。確認是自己見到的站口及落閘。如果唔落閘就會行落去搭車返屋企。之後我哋向前行的第二個,即修頓隔離的出口往金鐘方向(西行),見到修頓的出口都關閉。
我哋猜測灣仔站已經落唔到去,我就諗住去金鐘站搭車走,我唔太記得張當時的想法。自己沒有睇時間,推算到灣仔約16:10。
繼續往西行,去到循道衛理教堂,我哋知道有人派物資,派眼罩(較多)、豬咀連濾罐(較少)、勞工手套及生理鹽水。當時我有攞物資,我攞咗豬咀連濾罐、2個護目鏡、1套勞工手套及2包生理鹽水。
同意事實中,背囊有濾罐。確認總數持有兩個濾罐,一個已安裝在豬咀。
拎物資比較大的原因是貪便宜,有人派點解唔攞。
同埋因當時2019大家習慣與示威共存,我哋都擔心會被警方催淚彈波及,所以就拎定先,有備無患。拎生理鹽水都係貪便宜,自己其實唔太知道生理鹽水點用。記得取得的所有物資都係放在我的背囊,因為張沒有背囊。
蘋果動新聞片段15:19:18,聽到有人大叫:「有眼罩可以攞」。另一條蘋果動新聞的片段都類似情況,片段所示的時間自己尚未在銅鑼灣出閘,但吻合自己在街道上見到情況,有人叫喊「有物資可以拎」及派發物資。
有班人圍觀派物資的人,我就出咗去,行咗一陣就發現與張失散,我印象係向前(西)行一個街口就見不到張。我停低再望一望,但都無。有嘗試用電話聯絡,但當時沒有訊號,打唔到電話。
循道衛理教會前一個街口與張失散,當日就沒有再見到張。因為他比我熟路,而且他已經是成年人,所以我打算自己搵地方走,等一等,或者直情自己返屋企。
我一路向金鐘站行,行到金鐘道太古廣場對出,當時沒有行人路,所以係行馬路。去到分隔車路(有花叢有欄杆)的位置,我在樂禮街見到地鐵站,相信是金鐘站。
跟住我就決定過去該地鐵站,欄杆需要跨過,但欄杆好污糟,所以我戴上兩隻勞工手跨過欄杆。嗰嗰位有啲化學味道,怪怪哋,所以我有戴上豬咀連濾罐,我估係催淚煙嘅味。去咗而家叫金鐘站D出口(名都酒家對出的出口)的位置,它是落閘的。就諗住港鐵同巴士都走唔到,就諗住去搭船返九龍。
D出口隔離有天橋,我上咗天橋,方向是通往海旁,應該係叫統一中心天橋,再沿應該叫中信天橋的天橋行,左邊望到政總對出。我發現有位人士的衣著打扮與張相似。該人士位於兩個巴士站、比較近扶手電梯
的(夏愨道對出),我打算落去確認下,在天橋見一個水牌指住政總,我就轉左,經過連儂牆的天橋,往前,去到大概海富天橋扶手電梯與升降機之間,見到前面有人擲物。(即向政總牆)
我就費事再向前行,我就轉左,到行車路上。從升降機後出夏愨道,近啲望發現該人士不是張,距離約10-15米。我就繼續返我搵路走嘅計劃,我想拎電話出嚟開google map,睇下有無除碼頭以外的更好路線。當時除下左手的手套用手機,開唔到google map,load極都load唔到,手機接收不到訊號,打不到電話。然後我等到某個位決定唔再等,就將手機袋入左褲袋。
想上返海富天橋,諗住行嘅時候,政總的暗門就開咗,有警察衝出。我身處巴士站三角形站頭對出少少,唔太記得是行人路還是行車路。
一班警察衝出,我好驚,向海富中心方向跑,我印象中跑不到一兩步就比人按低,有震盪,完全唔知發生咩事,一名應該係警察的人士用腳跪住我條頸。我沒有掙扎,沒有逃走。
睇截圖(警方指稱D1的畫面)
證物P118 1-5 (pw10)
不涉及D1被制服的畫面,只有聲稱D1行過和擲物的畫面。D1確認全部截圖沒有D1自己及張。
證物P117 1-19 (pw10)
圈住的D1不是本人,標示的路徑也不是本人。D1本身有色弱,即識別顏色的能力較弱,所以確認證物是花了一點時間。
確認被制服的位置。
Q:在片段中曾向鏡頭喊自己的名字,但下一次有人詢問時沒有回應。
A:我被人用腳跪頸,我聽到有人問我咩名,我估係警察問,所以我有答。但因為逐漸呼吸困難,所以之後有人再問我就沒有回答。
該警員否認自己有跪D1頸。
D1表示警員有跪頸,好大力,力道大到警員的腳有郁動時,自己條頸都會一齊郁。
睇片,睇中信天橋
畫面見唔到有警察。橋上人流不太多,沒有滿佈警察,阻止行人通過,天橋是可以通過的。
睇片,辯方標示綠色遮(D1不太睇到綠色,但知道係邊一把遮);巴士站有噴漆字,有警察及黃色頭盔位置,確認D1的位置。D1確認自己沒有在任何階段與持綠色遮的人士同行。
睇片,見到路中間有綠色遮在地下
沒有在9月29日參與任何暴動,沒有擲物到政總,沒有藉政總站頭,有意圖鼓勵在場任何人進行暴動。
D3沒有盤問
[1210]早休
控方盤問…整理後補上
盤問尚未結束,D1作供未完
14:30 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29金鐘 #審訊 [16/35]
D1: 謝(20),D3: * (15)
其他被告已經認罪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被控於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張卓勤 和檢控官 #沈嘉琪
D1法律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關文渭大律師
——————
[1101]開庭
為昨日3張截圖申請證物編號。
睇返昨日控方提到有三個黑箱的片段:
片段可見有位戴黃頭盔的人拖三個黑箱,三個黑箱如同火車車廂連成一卡卡,黃頭盔人士有手把去拖這些黑箱,可見黑箱中間有類似手柄的物體。
D1同意三個箱大部份軀幹在鏡頭內,少部份在鏡頭外、黃頭盔人士左面肩膀離開左面畫面,數秒後離開畫面,沒有撞到頭的跡像。
D1同意有警員出現在畫面,及後身體接近、甚至離開畫面邊緣。
D1同意三個黑箱並非如控方所言貼牆,而是與牆壁之間有讓人通過的空間,自己正是貼牆行走,所以如閉路電視畫面內的其他人士一樣沒有被拍攝到。
控方昨日提到箱子有回彈,D1的回應:
👉見到警方推箱子時都有困難,相信箱子有一定重量,所以在推行時力度不夠,就會有回彈。
控方指控你色弱卻千里眼;D1解釋色弱對自己的影響:
👉D1大狀曾戴橙色口罩,當時D1誤以為他戴黃色口罩,因而詢問過D1大狀在法庭內戴黃色口罩會否被逐出法庭。但目視物體的遠近沒有影響,D1的視力是清晰的。
控方質疑既然落連儂牆一刻就遇到太陽光線,為什麼不戴太陽眼鏡:
👉因為戴上太陽眼鏡的話識別張的能力會下降,而自己落連儂牆時還沒有發現疑似張的人士。
[1115]D1大狀申請休庭5-10分鐘索取指示。D1辯方證人已經預備好,但可能有不傳召D1辯方證人的可能性,需要重新索取指示。
[1127]開庭
D1結案,沒有其他證人,以上為D1的案情。
D3不會作供,亦不會傳召任何證人,唯一證物是一份控辯雙方及法官都認為不需要讀出的文件(臨時直播員在此也保密),以上為D3的案情。
[1133]討論結案陳詞日期,休庭
[1155]開庭
即日起14日內(8月30日)控方提交書面陳詞,一份交比法庭,一份交比辯方。因法官有事宜將離開區域法院一段時間,所以准許控方提交soft copy。
再14日後辯方提交書面陳詞,一份比控方,一份比法庭。辯方則按傳統方式處理。
控辯雙方案例有非常多重疊,申請合併處理,控辯雙方於9月13日給法庭共同典據。
與被告相關的禁足令全部取消,兩位被告可以原有條件保釋,但需要每兩星期到警署報到一次。
原定至8月30日的審期將取消。結案陳詞押後至9月21日(三)0930。
D1及D3於10月31日(一)0930裁決,其他已認罪被告的判刑亦會在同一日。
💛感謝臨時直播員💛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29金鐘 #審訊 [16/35]
D1: 謝(20),D3: * (15)
其他被告已經認罪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被控於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張卓勤 和檢控官 #沈嘉琪
D1法律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關文渭大律師
——————
[1101]開庭
為昨日3張截圖申請證物編號。
睇返昨日控方提到有三個黑箱的片段:
片段可見有位戴黃頭盔的人拖三個黑箱,三個黑箱如同火車車廂連成一卡卡,黃頭盔人士有手把去拖這些黑箱,可見黑箱中間有類似手柄的物體。
D1同意三個箱大部份軀幹在鏡頭內,少部份在鏡頭外、黃頭盔人士左面肩膀離開左面畫面,數秒後離開畫面,沒有撞到頭的跡像。
D1同意有警員出現在畫面,及後身體接近、甚至離開畫面邊緣。
D1同意三個黑箱並非如控方所言貼牆,而是與牆壁之間有讓人通過的空間,自己正是貼牆行走,所以如閉路電視畫面內的其他人士一樣沒有被拍攝到。
控方昨日提到箱子有回彈,D1的回應:
👉見到警方推箱子時都有困難,相信箱子有一定重量,所以在推行時力度不夠,就會有回彈。
控方指控你色弱卻千里眼;D1解釋色弱對自己的影響:
👉D1大狀曾戴橙色口罩,當時D1誤以為他戴黃色口罩,因而詢問過D1大狀在法庭內戴黃色口罩會否被逐出法庭。但目視物體的遠近沒有影響,D1的視力是清晰的。
控方質疑既然落連儂牆一刻就遇到太陽光線,為什麼不戴太陽眼鏡:
👉因為戴上太陽眼鏡的話識別張的能力會下降,而自己落連儂牆時還沒有發現疑似張的人士。
[1115]D1大狀申請休庭5-10分鐘索取指示。D1辯方證人已經預備好,但可能有不傳召D1辯方證人的可能性,需要重新索取指示。
[1127]開庭
D1結案,沒有其他證人,以上為D1的案情。
D3不會作供,亦不會傳召任何證人,唯一證物是一份控辯雙方及法官都認為不需要讀出的文件(臨時直播員在此也保密),以上為D3的案情。
[1133]討論結案陳詞日期,休庭
[1155]開庭
即日起14日內(8月30日)控方提交書面陳詞,一份交比法庭,一份交比辯方。因法官有事宜將離開區域法院一段時間,所以准許控方提交soft copy。
再14日後辯方提交書面陳詞,一份比控方,一份比法庭。辯方則按傳統方式處理。
控辯雙方案例有非常多重疊,申請合併處理,控辯雙方於9月13日給法庭共同典據。
與被告相關的禁足令全部取消,兩位被告可以原有條件保釋,但需要每兩星期到警署報到一次。
原定至8月30日的審期將取消。結案陳詞押後至9月21日(三)0930。
D1及D3於10月31日(一)0930裁決,其他已認罪被告的判刑亦會在同一日。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29金鐘 #審訊 [17/35]
D1: 謝(20),D3: * (15)
其他被告已經認罪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被控於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張卓勤 和檢控官 #沈嘉琪
D1法律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關文渭大律師
——————
[0900]開庭
結案陳詞 - 控辯雙方作口頭補充
控方就D1的結案陳詞補充
👉表證成立
控方結案陳詞中提到,控方認為D1在盤問宣誓下的回答同意自己沒有離開過畫面,所以控方的論點成立。
控方認為辨認證人(8428警員)作供時,書面口供紙已呈堂,當中有紀錄D1出現的時段覆蓋了控方盤問D1時提及的時間。因此控方認為表證是成立的。
👉獲承認事實問題
原文 「P45部份衣物可能是屬於D1,及/或可能不是」
控方指出此段亦來自開案陳詞,控方認為「及/或」是極為重要,「及」即代表不能排除衣物屬於D1的可能性。控方指簽署承認事實時,D1方沒有提出任何問題。
D1引用CHENG CHUN MAN案的判詞,該案情況是認人有不確定,有寫入承認事實,屬於頗為確定的情況。
但上訴庭另有一個看法,控辯雙方仍然可以提出新證供去支持。該案沒有執行因為控辯雙方以65C包括所有事項。
控方認為本案可以考慮譚博士的證據中,不代表任何一方,不能傳召證人獲得額外證據。
👉鞋底的白點
因為一條片有白點,另一條沒有白點。D1提出可能是影片扭曲、壓縮問題或可能不是同一人。而控方證人則指出可能是角度問題和距離問題,不認為是指認錯誤。
———
控方就D3結案陳詞的補充
👉片段A
D3有說法是,譚博士的做法和辨認警員8428的對比手法有所不同,有不公之嫌。控方指出警員有提到警方的影片較為清晰,而譚博士雖然只使用了片段A辨認,但片段B~E都是警方片段。
盤問下,「譚博士同意片段B~E較片段A不清晰」,但控方不認為可以理解成「譚博士認為片段B~E不清晰」,譚博士沒有做過這樣的供詞。
👉照片問題
照片16D打前,D3不同意該人是D3。16E則同意。控方希望法庭留意16D及16E的移動方向是吻合的。
👉字眼問題的澄清
辯方結案陳詞中寫道:「片中男子可以是走向夏愨道南面,但警方沒有使用相關證供」
控方立場而言,控方證人在庭上提及他有觀看夏愨道南面的閉路電視,但沒有任何發現,因此沒有交到法庭作為證據。
👉案例考慮
D3引用加拿大案例,但控方認為香港有毛少成(音)案例的測試。
以上為控方陳述
———
法官觀察
我發現兩位都聚焦在重要爭議點,這類暴動案件通常需要處理的事宜在本案都不需要處理,如暴動範圍及時長,本案在前兩點似乎沒有大爭議。
本席想細分成,C點是夏愨道及添華道交界為水炮車位置,向東行到B點,中間有花叢,再到巴士站。
本席理解對於針對D1身份爭議,控方指控是D1擲物後一分鐘就被捕。所以控方事實上對D1有兩項指控,D1分別參與本案暴動(在場)及擲物。如果D1不是擲物的人,D1是不是就沒有參與暴動呢?
然而本席見不到控方有暴動罪有任何陳詞,控方主要指稱他擲物。
支持D1擲物的主要證供是閉路電視片段及譚博士的認人,還有在場被捕。
D3情況類似,控方都指控D3擲物,D3同樣在場被捕。有一段片段支持,但並非譚博士指認D3的影片。控方聲稱拍到D3擲物的片段,裡面的D3並非譚博士指認。
本席關注的是,譚博士並沒有關注過擲物的人士為誰。
控方回應
👉雖然譚博士沒有分析D3疑似擲物片段,但譚博士辨認的片段中,D3距離破壞水馬的人只有兩個身位。
法官提出
👉 因為控方的指稱D3 於16:35有擲物,該片段有警員PW10分析,但博士沒有。換言之,如果我接納譚博士的說法,極其量只是加強另一方面的證供,對於D3是否擲物沒有影響,我這樣理解沒有錯嗎?
控方
👉同意
法官結論:
👉譚博士的認人不能加強兩位被告擲物的說法。兩位被告擲物與否而是取決於PW10指認警員的可信性。
法官另一觀察:
👉控方引用的案例提到4個類別,指認警員花上大量時間是其中一例,這點法官同意。
但控方提出第一點都需要考慮,法庭不明白。因為在被捕前都看不到被告的臉容,身材亦是一般身形,法庭根本不能認出兩名被告。
👉控方回應:希望法庭考慮認人不只是樣貌,可以考慮譚博士及指認警員的證供。
👉法官表示關於這點有所保留
法官處理字眼英譯中問題
—————
D1就控方的回應
👉控方證人8428警員的證供有提到所謂D1的時段,但8428警員都沒有說明他的觀察及分析,但控方卻巧妙地指8428有涵蓋D1出現時段。
控方沒有在證供上建立關聯,只是傳召證人時主問或覆問才提及。
👉法官對於這點有保留,這類案例片段很難完全清晰到法庭可以直接辨認,而不需要證人作供。
👉D1方指出譚博士認為指認警員使用的片段解像度太低而淘汰不予使用。
👉D1與法庭爭辯獲承認事實入面的事宜是否屬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範圍。
D1大狀認為如果現階段,法庭仍然未能就65C中D1的部份衣物是否屬於D1下定論的話,65C應屬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範圍。法官最終同意D1大狀說法。
(按: #郭憬憲大律師 聲聲鏗鏘呀)
👉控方回應他們的論點只是用字「及/或」
👉D1回應,有利辯方的演繹需優先採納及控方試圖推翻不可能的事實
—————
D3補充結案陳詞
👉譚博士辨認是依賴高解像度的片段,指認警員依賴的影片是譚博士歸類為解像度不清晰的片段。
👉D3逃匿問題法官不需要D3補充。
因法官提出,以逃匿作指控的標準是高的,需要沒有其他無辜原因才可以接受逃匿作定罪論點。
先不管D3的年齡是14歲或24歲與否,如果他參與暴動,當然他見到警員會有極高概率逃匿。然而,作為一名普通人,身處當時當刻的情況,沒有參與暴動,畫見到其他人跑,自己都跟住跑,都是成立且可接受的。
本席看不到本案有足夠基礎考慮逃匿因素。本席懷疑控方是否會依賴逃匿。
👉控方確認法庭裁決時不用回應逃匿
—————
案件押後至2022年10月31日(一)09:30 對D1及D3作裁決、其他已認罪被告的判刑亦會在同一日進行。
兩人以原有條件保釋及取消所有禁足令。
[1057]退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29金鐘 #審訊 [17/35]
D1: 謝(20),D3: * (15)
其他被告已經認罪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被控於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張卓勤 和檢控官 #沈嘉琪
D1法律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關文渭大律師
——————
[0900]開庭
結案陳詞 - 控辯雙方作口頭補充
控方就D1的結案陳詞補充
👉表證成立
控方結案陳詞中提到,控方認為D1在盤問宣誓下的回答同意自己沒有離開過畫面,所以控方的論點成立。
控方認為辨認證人(8428警員)作供時,書面口供紙已呈堂,當中有紀錄D1出現的時段覆蓋了控方盤問D1時提及的時間。因此控方認為表證是成立的。
👉獲承認事實問題
原文 「P45部份衣物可能是屬於D1,及/或可能不是」
控方指出此段亦來自開案陳詞,控方認為「及/或」是極為重要,「及」即代表不能排除衣物屬於D1的可能性。控方指簽署承認事實時,D1方沒有提出任何問題。
D1引用CHENG CHUN MAN案的判詞,該案情況是認人有不確定,有寫入承認事實,屬於頗為確定的情況。
但上訴庭另有一個看法,控辯雙方仍然可以提出新證供去支持。該案沒有執行因為控辯雙方以65C包括所有事項。
控方認為本案可以考慮譚博士的證據中,不代表任何一方,不能傳召證人獲得額外證據。
👉鞋底的白點
因為一條片有白點,另一條沒有白點。D1提出可能是影片扭曲、壓縮問題或可能不是同一人。而控方證人則指出可能是角度問題和距離問題,不認為是指認錯誤。
———
控方就D3結案陳詞的補充
👉片段A
D3有說法是,譚博士的做法和辨認警員8428的對比手法有所不同,有不公之嫌。控方指出警員有提到警方的影片較為清晰,而譚博士雖然只使用了片段A辨認,但片段B~E都是警方片段。
盤問下,「譚博士同意片段B~E較片段A不清晰」,但控方不認為可以理解成「譚博士認為片段B~E不清晰」,譚博士沒有做過這樣的供詞。
👉照片問題
照片16D打前,D3不同意該人是D3。16E則同意。控方希望法庭留意16D及16E的移動方向是吻合的。
👉字眼問題的澄清
辯方結案陳詞中寫道:「片中男子可以是走向夏愨道南面,但警方沒有使用相關證供」
控方立場而言,控方證人在庭上提及他有觀看夏愨道南面的閉路電視,但沒有任何發現,因此沒有交到法庭作為證據。
👉案例考慮
D3引用加拿大案例,但控方認為香港有毛少成(音)案例的測試。
以上為控方陳述
———
法官觀察
我發現兩位都聚焦在重要爭議點,這類暴動案件通常需要處理的事宜在本案都不需要處理,如暴動範圍及時長,本案在前兩點似乎沒有大爭議。
本席想細分成,C點是夏愨道及添華道交界為水炮車位置,向東行到B點,中間有花叢,再到巴士站。
本席理解對於針對D1身份爭議,控方指控是D1擲物後一分鐘就被捕。所以控方事實上對D1有兩項指控,D1分別參與本案暴動(在場)及擲物。如果D1不是擲物的人,D1是不是就沒有參與暴動呢?
然而本席見不到控方有暴動罪有任何陳詞,控方主要指稱他擲物。
支持D1擲物的主要證供是閉路電視片段及譚博士的認人,還有在場被捕。
D3情況類似,控方都指控D3擲物,D3同樣在場被捕。有一段片段支持,但並非譚博士指認D3的影片。控方聲稱拍到D3擲物的片段,裡面的D3並非譚博士指認。
本席關注的是,譚博士並沒有關注過擲物的人士為誰。
控方回應
👉雖然譚博士沒有分析D3疑似擲物片段,但譚博士辨認的片段中,D3距離破壞水馬的人只有兩個身位。
法官提出
👉 因為控方的指稱D3 於16:35有擲物,該片段有警員PW10分析,但博士沒有。換言之,如果我接納譚博士的說法,極其量只是加強另一方面的證供,對於D3是否擲物沒有影響,我這樣理解沒有錯嗎?
控方
👉同意
法官結論:
👉譚博士的認人不能加強兩位被告擲物的說法。兩位被告擲物與否而是取決於PW10指認警員的可信性。
法官另一觀察:
👉控方引用的案例提到4個類別,指認警員花上大量時間是其中一例,這點法官同意。
但控方提出第一點都需要考慮,法庭不明白。因為在被捕前都看不到被告的臉容,身材亦是一般身形,法庭根本不能認出兩名被告。
👉控方回應:希望法庭考慮認人不只是樣貌,可以考慮譚博士及指認警員的證供。
👉法官表示關於這點有所保留
法官處理字眼英譯中問題
—————
D1就控方的回應
👉控方證人8428警員的證供有提到所謂D1的時段,但8428警員都沒有說明他的觀察及分析,但控方卻巧妙地指8428有涵蓋D1出現時段。
控方沒有在證供上建立關聯,只是傳召證人時主問或覆問才提及。
👉法官對於這點有保留,這類案例片段很難完全清晰到法庭可以直接辨認,而不需要證人作供。
👉D1方指出譚博士認為指認警員使用的片段解像度太低而淘汰不予使用。
👉D1與法庭爭辯獲承認事實入面的事宜是否屬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範圍。
D1大狀認為如果現階段,法庭仍然未能就65C中D1的部份衣物是否屬於D1下定論的話,65C應屬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範圍。法官最終同意D1大狀說法。
(按: #郭憬憲大律師 聲聲鏗鏘呀)
👉控方回應他們的論點只是用字「及/或」
👉D1回應,有利辯方的演繹需優先採納及控方試圖推翻不可能的事實
—————
D3補充結案陳詞
👉譚博士辨認是依賴高解像度的片段,指認警員依賴的影片是譚博士歸類為解像度不清晰的片段。
👉D3逃匿問題法官不需要D3補充。
因法官提出,以逃匿作指控的標準是高的,需要沒有其他無辜原因才可以接受逃匿作定罪論點。
先不管D3的年齡是14歲或24歲與否,如果他參與暴動,當然他見到警員會有極高概率逃匿。然而,作為一名普通人,身處當時當刻的情況,沒有參與暴動,畫見到其他人跑,自己都跟住跑,都是成立且可接受的。
本席看不到本案有足夠基礎考慮逃匿因素。本席懷疑控方是否會依賴逃匿。
👉控方確認法庭裁決時不用回應逃匿
—————
案件押後至2022年10月31日(一)09:30 對D1及D3作裁決、其他已認罪被告的判刑亦會在同一日進行。
兩人以原有條件保釋及取消所有禁足令。
[1057]退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29金鐘 #裁決 #判刑
D1: 謝 (20)
D2: 馮 (15)
D3: * (14)
D4: 曾 (24)
D5: 黃 (20)
D6: 劉 (29)
D7: 游 (22)
D8: 范 (29)
以上為首次提堂年齡
🛑D2, D6-D8已還押逾3個月; D4已還押逾2個月; D5已還押逾4個月
控罪:
(1)暴動
被控於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4)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5-7] (留在法庭存檔不予起訴)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分別為A、C、E
控方代表: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張卓勤 和檢控官 #沈嘉琪 (張卓勤今日有事不能出席。)
D1法律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關文渭大律師
——————
❗D1, D3就控罪1罪名成立, 原因以判詞形式頒布, 不會讀出。
D1及D3擔保取消, 需要還押。法庭現予一小時各法律代表閱讀判詞及解釋予兩位被告。
========
所有被告的判刑押後至11月21日0930, 因D1及D3是今日裁定罪名成立, 特別批准D1-D3如有進一步求情可以在7日內交予法庭, 預計11月21日0930開始聽取D1-D3的求情陳詞, 不早於1130宣布判刑, 因D4-D8的求情今日已完結, 各代表可以1130才出席。 因D2及D3年紀, 會為他們索取教導所報告。
詳情後補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29金鐘 #裁決 #判刑
D1: 謝 (20)
D2: 馮 (15)
D3: * (14)
D4: 曾 (24)
D5: 黃 (20)
D6: 劉 (29)
D7: 游 (22)
D8: 范 (29)
以上為首次提堂年齡
🛑D2, D6-D8已還押逾3個月; D4已還押逾2個月; D5已還押逾4個月
控罪:
(1)暴動
被控於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4)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5-7] (留在法庭存檔不予起訴)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分別為A、C、E
控方代表: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張卓勤 和檢控官 #沈嘉琪 (張卓勤今日有事不能出席。)
D1法律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關文渭大律師
——————
❗D1, D3就控罪1罪名成立, 原因以判詞形式頒布, 不會讀出。
D1及D3擔保取消, 需要還押。法庭現予一小時各法律代表閱讀判詞及解釋予兩位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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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被告的判刑押後至11月21日0930, 因D1及D3是今日裁定罪名成立, 特別批准D1-D3如有進一步求情可以在7日內交予法庭, 預計11月21日0930開始聽取D1-D3的求情陳詞, 不早於1130宣布判刑, 因D4-D8的求情今日已完結, 各代表可以1130才出席。 因D2及D3年紀, 會為他們索取教導所報告。
詳情後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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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六庭 (區域法院)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6灣仔 #陳詞
A1:15歲仔
A2:李(17)
A3:蘇(20)
A4:謝(22)
A5:陳(25)
*以上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罪名不成立
5人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史釗域道與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6) 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名成立
A1、A3 配戴掛耳式口罩;A2、A4、A5 則配備半面式防毒面罩 (A2承認控罪)
—————————
案件背景:
5人於2021年12月22日被裁定蒙面罪成(A2開審前認罪),暴動罪名則不成立。2022年1月11日,A1被判處更生中心令,A2被判240小時社會服務令,A3-5各被判監10星期。其後,律政司不服裁決,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2022年2月10日,A3、A4及A5服畢刑期即在懲教院所外被警方重新拘捕,同日帶到高等法院提堂,獲准保釋候訊。A1與A2重新被捕及提堂資料不詳。
原審官方裁決理由書
原審官方判刑理由書
—————————
本上訴案件5位答辯人(R1-5)依次為原審時的A2、A1、A3、A5及A4,方便起見下文沿用原審時被告的編排順序。
控方(上訴方)代表:#沈嘉琪 檢控官
辯方(答辯方)代表:
A2A5(R1R4) #馮振華大律師
A1A3A4(R2R3R5) #林國輝大律師
*A1A3A4原審法律代表為 #李頌然大律師 (當時頭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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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9開庭
高官已閱畢控方草擬的案件呈請,指出文件裡需要釐清之處、不需要或不應包括的內容。
(詳情後補)
控方將會因應今天聆訊而修訂案件呈請草稿,高官睇完再考慮是否需要再作修改或已可簽署。
1537退庭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6灣仔 #陳詞
A1:15歲仔
A2:李(17)
A3:蘇(20)
A4:謝(22)
A5:陳(25)
*以上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罪名不成立
5人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史釗域道與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6) 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名成立
A1、A3 配戴掛耳式口罩;A2、A4、A5 則配備半面式防毒面罩 (A2承認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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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5人於2021年12月22日被裁定蒙面罪成(A2開審前認罪),暴動罪名則不成立。2022年1月11日,A1被判處更生中心令,A2被判240小時社會服務令,A3-5各被判監10星期。其後,律政司不服裁決,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2022年2月10日,A3、A4及A5服畢刑期即在懲教院所外被警方重新拘捕,同日帶到高等法院提堂,獲准保釋候訊。A1與A2重新被捕及提堂資料不詳。
原審官方裁決理由書
原審官方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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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上訴案件5位答辯人(R1-5)依次為原審時的A2、A1、A3、A5及A4,方便起見下文沿用原審時被告的編排順序。
控方(上訴方)代表:#沈嘉琪 檢控官
辯方(答辯方)代表:
A2A5(R1R4) #馮振華大律師
A1A3A4(R2R3R5) #林國輝大律師
*A1A3A4原審法律代表為 #李頌然大律師 (當時頭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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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9開庭
高官已閱畢控方草擬的案件呈請,指出文件裡需要釐清之處、不需要或不應包括的內容。
(詳情後補)
控方將會因應今天聆訊而修訂案件呈請草稿,高官睇完再考慮是否需要再作修改或已可簽署。
1537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