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7/20] #1119尖沙咀
#營救理大 #暴動
A1:詹(23) / A2:梁(24)
A4:梁🙍♀️(44) / A5:梁(20)
🔴D3:馮(25) 於審訊首天認罪,還押候判
*以上全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凌晨時分,於九龍尖沙咀加拿分道及厚福街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 - - - - - - - - - - - - - - -
A1法律代表:#鄧子楷大律師
A4法律代表:#田思蔚大律師
下午審訊內容:
繼續傳召PW17 周麟福(音)警員作供
負責檢驗A1的手提電話、SIM Card及電話內的一張 Micro SD Card
PW17 經檢驗後,未能確定無論照片、聲音、文件、影片等,不能確定進入SD Card 日期和時間
2:53 作供完畢
控方完成傳召所有有關證人;
播放片段P116 V4-1 中國五礦閉路電視
由21:00:00-21:05:00,2019年11月18日,位置天文臺道地段近漆咸道南的街道情況
P116 V4-2 21:21:36-21:43:10
同樣天文臺道和漆咸道南方向路段,用X2速度播放,仍可見到啲人事行為。
21:21:36可見到有人士扔汽油彈
21:25:36畫面顯示馬路上有手推車,有人將物件放上去
21:32:16馬路上出現比較多大型撐推車,推往漆咸道南方向
21:42:48 有水砲車喺漆咸道南,而天文臺道人士向後四散
P117 V6-1 兄弟找換店閉路電視,2019年11月18日,21:26:30-21:44:10,漆咸道南與加連威老道文界北街線
21:43:43前有車輛駛過文界,喺個放界有人扔咗數枚汽油彈
P118 V7-1 NIKE 閉路電視 21:45:05-21:46:50 加連威老道近加拿芬道路段
P119 V8-1 V Beauty 閉路電視 2019年11月19日 01:00-01:04 加連威老道信義街文界
P121 V11-1 金馬倫廣塲閉路電視 01:23:30-01:24:30 當時金馬倫道行車道
P122 V14-1 利達行閉路電視 02:25:00-02:33:00 金馬倫道2-4號旁後巷,控方所指有人士扔汽油彈,開始用正常速度,顯示汽油彈燃燒,畫面右上角有扔汽油彈,畫面正下方燃燒,02:25:07 用快速燃燒彈顯示仍燃燒,雖是快速,右上方有人喺後巷,02:33:00畫面顯示汽油彈未完全熄滅
P123 V17-1 加拿芬道厚福街文界對出位置,如證人15399描述,有人扔汽油彈02:44:40-02:50:00
3:46 小休
P121 V12-1
P123 V17-2
V18-1
P122 V16-1
P122 V16-2
P123 V18-2
P122 V16-3 V16-4
P121 V13-1
P124 V19-1 V-2
片段播放完畢
控方擧證完畢
明天辯方可能要傳召一名控方證人作供
各被告將沒有辯方證人
明天將會裁定有沒有表面證供成立
4:28 今天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續審
#郭啟安法官
#審訊 [7/20] #1119尖沙咀
#營救理大 #暴動
A1:詹(23) / A2:梁(24)
A4:梁🙍♀️(44) / A5:梁(20)
🔴D3:馮(25) 於審訊首天認罪,還押候判
*以上全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凌晨時分,於九龍尖沙咀加拿分道及厚福街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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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傳召PW17 周麟福(音)警員作供
負責檢驗A1的手提電話、SIM Card及電話內的一張 Micro SD Card
PW17 經檢驗後,未能確定無論照片、聲音、文件、影片等,不能確定進入SD Card 日期和時間
2:53 作供完畢
控方完成傳召所有有關證人;
播放片段P116 V4-1 中國五礦閉路電視
由21:00:00-21:05:00,2019年11月18日,位置天文臺道地段近漆咸道南的街道情況
P116 V4-2 21:21:36-21:43:10
同樣天文臺道和漆咸道南方向路段,用X2速度播放,仍可見到啲人事行為。
21:21:36可見到有人士扔汽油彈
21:25:36畫面顯示馬路上有手推車,有人將物件放上去
21:32:16馬路上出現比較多大型撐推車,推往漆咸道南方向
21:42:48 有水砲車喺漆咸道南,而天文臺道人士向後四散
P117 V6-1 兄弟找換店閉路電視,2019年11月18日,21:26:30-21:44:10,漆咸道南與加連威老道文界北街線
21:43:43前有車輛駛過文界,喺個放界有人扔咗數枚汽油彈
P118 V7-1 NIKE 閉路電視 21:45:05-21:46:50 加連威老道近加拿芬道路段
P119 V8-1 V Beauty 閉路電視 2019年11月19日 01:00-01:04 加連威老道信義街文界
P121 V11-1 金馬倫廣塲閉路電視 01:23:30-01:24:30 當時金馬倫道行車道
P122 V14-1 利達行閉路電視 02:25:00-02:33:00 金馬倫道2-4號旁後巷,控方所指有人士扔汽油彈,開始用正常速度,顯示汽油彈燃燒,畫面右上角有扔汽油彈,畫面正下方燃燒,02:25:07 用快速燃燒彈顯示仍燃燒,雖是快速,右上方有人喺後巷,02:33:00畫面顯示汽油彈未完全熄滅
P123 V17-1 加拿芬道厚福街文界對出位置,如證人15399描述,有人扔汽油彈02:44:40-02:50:00
3:46 小休
P121 V12-1
P123 V17-2
V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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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23 V18-2
P122 V16-3 V16-4
P121 V13-1
P124 V19-1 V-2
片段播放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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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天辯方可能要傳召一名控方證人作供
各被告將沒有辯方證人
明天將會裁定有沒有表面證供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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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梁🙍♀️(44) / A5:梁(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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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凌晨時分,於九龍尖沙咀加拿分道及厚福街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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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法律代表:#鄧子楷大律師
A4法律代表:#田思蔚大律師
上午審訊內容:
仍有一段片段描放 一麵店閉路電視03:37:00-03:42:00 第四被吿入咗5-6號地下
03:37:15有人往厚福街7-7A方向跑
03:37:31第四被告進入5-6號地下
03:37:48有一名人士戴鴨嘴帽進入5-6跑地下
03:37:57第一次爆炸,繼續爆炸
03:38:28見到第四被吿與戴鴨嘴帽人士出現
03:38:28見到第四被吿與戴鴨嘴帽人士喺5-6號地下
03:40:40第四被吿與一名人士往7-7A喺行人路度行
03:41:04見到第四被吿喺5-6號地下
03:41:55 警員8025經過咗5-6號
昨天A1與控方雙討,要求傳召本案案件主管作供,有關#1119尖沙嘴(已判刑)當時撤銷控罪的兩名被告的有關訊息。
控方需再與律政師雙討
9:59 小休
雙方需要時間,將第A1要求傳召證人,用出庭作供以外方式處理
10:36 小休
控方最後不同意傳召本案案件主管;控方回應辯方,會披露當日有關該兩名被撤銷控罪的負責警員的部份口供,是有關其身上衣著及物件。經雙方同意下,將會用65B條讀出
上午休庭,雙方需就該文件內容需時間詳細了解內容
法庭希望今午雙方能處理好該部份口供內容、辯方其他申請及被告會否作供等。明天期望能處理表面證供是否成立
11:15上午完畢
下午2:30續審
#郭啟安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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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法律代表:#鄧子楷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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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審訊內容:
仍有一段片段描放 一麵店閉路電視03:37:00-03:42:00 第四被吿入咗5-6號地下
03:37:15有人往厚福街7-7A方向跑
03:37:31第四被告進入5-6號地下
03:37:48有一名人士戴鴨嘴帽進入5-6跑地下
03:37:57第一次爆炸,繼續爆炸
03:38:28見到第四被吿與戴鴨嘴帽人士出現
03:38:28見到第四被吿與戴鴨嘴帽人士喺5-6號地下
03:40:40第四被吿與一名人士往7-7A喺行人路度行
03:41:04見到第四被吿喺5-6號地下
03:41:55 警員8025經過咗5-6號
昨天A1與控方雙討,要求傳召本案案件主管作供,有關#1119尖沙嘴(已判刑)當時撤銷控罪的兩名被告的有關訊息。
控方需再與律政師雙討
9:59 小休
雙方需要時間,將第A1要求傳召證人,用出庭作供以外方式處理
10:36 小休
控方最後不同意傳召本案案件主管;控方回應辯方,會披露當日有關該兩名被撤銷控罪的負責警員的部份口供,是有關其身上衣著及物件。經雙方同意下,將會用65B條讀出
上午休庭,雙方需就該文件內容需時間詳細了解內容
法庭希望今午雙方能處理好該部份口供內容、辯方其他申請及被告會否作供等。明天期望能處理表面證供是否成立
11:15上午完畢
下午2:30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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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梁🙍♀️(44) / A5:梁(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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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全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凌晨時分,於九龍尖沙咀加拿分道及厚福街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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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法律代表:#鄧子楷大律師
A4法律代表:#田思蔚大律師
上午審訊內容:
各被告明白自己的權利,選擇不作供及不會傳召任何證人
A4:用65C條讀出承認事實
華興小食 閉路電視 2019年11月19日02:00-05:00的影像
於2019年11月22日由警方檢取
10:15 今天審訊完畢
#郭啟安法官
#審訊 [9/20] #1119尖沙咀
#營救理大 #暴動
A1:詹(23) / A2:梁(24)
A4:梁🙍♀️(44) / A5:梁(20)
🔴D3:馮(25) 於審訊首天認罪,還押候判
*以上全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凌晨時分,於九龍尖沙咀加拿分道及厚福街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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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外聘法律代表:#吳美華大律師
A1法律代表:#鄧子楷大律師
A4法律代表:#田思蔚大律師
上午審訊內容:
各被告明白自己的權利,選擇不作供及不會傳召任何證人
A4:用65C條讀出承認事實
華興小食 閉路電視 2019年11月19日02:00-05:00的影像
於2019年11月22日由警方檢取
10:15 今天審訊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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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10/20] #1119尖沙咀
#營救理大 #暴動
A1:詹(23) / A2:梁(24)
A4:梁🙍♀️(44) / A5:梁(20)
🔴A3:馮(25) 於審訊首天認罪,還押候判
*以上全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凌晨時分,於九龍尖沙咀加拿分道及厚福街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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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外聘法律代表:#吳美華大律師
A1法律代表:#鄧子楷大律師
A4法律代表:#田思蔚大律師
今天處理結案陳詞的部分。
各辯方律師及控方已進行口頭補充。
控方就辯方結案陳詞作回應
📌關於D1
辯方陳詞指稱D1電話「搜查後沒有任何相關訊息」並不準確,因當時電話設有密碼而不能打開,警方才未有加以檢查。D1在加拿芬道7-7A唐樓被捕。相關片段見到0337-0340時的一群人由厚福街走到加拿芬道,推論出D1 是其中一份子,而非如辯方陳詞用字「發現的位置」般模糊。被告人在該處出現,事出必有因,加上外面已持續有汽油彈攻勢,因此得出推論他是 「逃匿」。在「華興小食」買食物並不能證明D1 沒有參與暴動。
📌關於本案暴動規模
終審法院在盧建民案([2021] HKCFA 37)已就此下定義:
75段:暴動/集結於現今社會,配合高科技,有高度流動性,暴動有時生時滅特質
76段:構成暴動的地點及時間,不會有指定的街道或時間
77段:原初集結者就算已離開初發地點,仍未能證明暴動已結束
本案裡,發現被告在場的地點、時間、目的、集結行為的一致性,亦要在考慮之列,而被告之間認識與否並非關鍵,加上背包上的頭盔/噴漆,加強被告參與暴動的判斷。時間上天文臺道的攻勢於0315開始至約0335,而被告於0337-0340於厚福街唐樓被捕,屬合理的距離及時間之內。
D1法律代表回應
控方未能證明D1曾跟隨暴動大隊移動;控方對D1出現在厚福街7-7A並未有逗留時間的證據,亦未有查證大門上鎖的時間。此外,D1有其他合法理由在該處出現。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他有參與暴動。警方其後搜查被告手機,相片跟其行為未有連結性。
D2、D5法律代表回應
即使採納控方證人的供詞,控方仍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D2與D5有參與暴動。
D4法律代表回應
片段0227時有人試扔汽油彈,但控方未能證明手推車上的是汽油彈,加上0343時之前未有人出現,0344時始出現人群及手推車。被告跑並非代表其參與暴動,因當時食店依然營業,正常人若聽見有人大聲喊「警察來了」或見到警察將至,跑走亦是意料之內。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有參與暴動,包括無法證明「集結在一起」的犯罪元素。 (控方簡短回應:警員15399 拔槍有原因,因為有示威人士高舉玻璃樽並作狀向其拋出。)田大律師回應指,即使當地發生暴動,亦不能把所有因逃避爆炸而跑的途人視作逃匿。
案件審訊經已完成,本案會押後至7月30日 1030 (星期六)進行裁決。
如果眾被告被定罪,求情及判刑會定於8月6日進行。法庭並不會索取任何背景報告,只會依賴各辯方律師的求情。
A3的求情及判刑亦會在8月6日當天進行。
[11:54完庭]
謝謝報料❤️🔥
- - - - - - - - - - - - - - - -
辛苦各位手足了,好好休息🫰🏻🤍
#郭啟安法官
#審訊 [10/20] #1119尖沙咀
#營救理大 #暴動
A1:詹(23) / A2:梁(24)
A4:梁🙍♀️(44) / A5:梁(20)
🔴A3:馮(25) 於審訊首天認罪,還押候判
*以上全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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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凌晨時分,於九龍尖沙咀加拿分道及厚福街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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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處理結案陳詞的部分。
各辯方律師及控方已進行口頭補充。
控方就辯方結案陳詞作回應
📌關於D1
辯方陳詞指稱D1電話「搜查後沒有任何相關訊息」並不準確,因當時電話設有密碼而不能打開,警方才未有加以檢查。D1在加拿芬道7-7A唐樓被捕。相關片段見到0337-0340時的一群人由厚福街走到加拿芬道,推論出D1 是其中一份子,而非如辯方陳詞用字「發現的位置」般模糊。被告人在該處出現,事出必有因,加上外面已持續有汽油彈攻勢,因此得出推論他是 「逃匿」。在「華興小食」買食物並不能證明D1 沒有參與暴動。
📌關於本案暴動規模
終審法院在盧建民案([2021] HKCFA 37)已就此下定義:
75段:暴動/集結於現今社會,配合高科技,有高度流動性,暴動有時生時滅特質
76段:構成暴動的地點及時間,不會有指定的街道或時間
77段:原初集結者就算已離開初發地點,仍未能證明暴動已結束
本案裡,發現被告在場的地點、時間、目的、集結行為的一致性,亦要在考慮之列,而被告之間認識與否並非關鍵,加上背包上的頭盔/噴漆,加強被告參與暴動的判斷。時間上天文臺道的攻勢於0315開始至約0335,而被告於0337-0340於厚福街唐樓被捕,屬合理的距離及時間之內。
D1法律代表回應
控方未能證明D1曾跟隨暴動大隊移動;控方對D1出現在厚福街7-7A並未有逗留時間的證據,亦未有查證大門上鎖的時間。此外,D1有其他合法理由在該處出現。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他有參與暴動。警方其後搜查被告手機,相片跟其行為未有連結性。
D2、D5法律代表回應
即使採納控方證人的供詞,控方仍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D2與D5有參與暴動。
D4法律代表回應
片段0227時有人試扔汽油彈,但控方未能證明手推車上的是汽油彈,加上0343時之前未有人出現,0344時始出現人群及手推車。被告跑並非代表其參與暴動,因當時食店依然營業,正常人若聽見有人大聲喊「警察來了」或見到警察將至,跑走亦是意料之內。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有參與暴動,包括無法證明「集結在一起」的犯罪元素。 (控方簡短回應:警員15399 拔槍有原因,因為有示威人士高舉玻璃樽並作狀向其拋出。)田大律師回應指,即使當地發生暴動,亦不能把所有因逃避爆炸而跑的途人視作逃匿。
案件審訊經已完成,本案會押後至7月30日 1030 (星期六)進行裁決。
如果眾被告被定罪,求情及判刑會定於8月6日進行。法庭並不會索取任何背景報告,只會依賴各辯方律師的求情。
A3的求情及判刑亦會在8月6日當天進行。
[11:54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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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詹(23) / A2:梁(24)
A4:梁🙍♀️(44) / A5:梁(20)
🔴A3:馮(25) 於審訊首天認罪,還押候判
*以上全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凌晨時分,於九龍尖沙咀加拿分道及厚福街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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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詳細理由已寫在裁決理由書, 共62頁, 將會上載至司法機構網頁, 並分派給控辯雙方的律師。
2019年11月17日開始, 理大爆發了示威活動, 有幾百名示威者佔據理大, 與警方爆發衝突, 警方包圍理大, 政府呼籲市民不要前往理大一帶, 有示威者響應telegram及連登的號召, 嘗試分散警力予理大內的示威者趁機逃脫, 稱為「圍魏救趙」。
當晚已有約100名示威者在漆咸道南衝擊警方防線, 有示威者堵路, 投擲汽油彈及物品, 明顯已由未經批准集結轉為非法集結, 甚至暴動。 警方發出警告, 但示威者沒有散去, 警方需要使用催淚彈及水砲車。 根據控方提供的CCTV, 見到在尖沙咀金馬倫道有示威者製作汽油彈並運向天文台道的方向, 汽油彈更綁著石油氣罐。 11月19日0115-0335, 不斷有示威者由金馬倫道及金巴利道向漆咸道南的警方防線扔汽油彈。 0340, 警員遭遇示威者以汽油彈攻擊, 令兩名警員向示威者擎槍示警, 示威者轉身跑向金馬倫道方向及厚福街方向, 片段拍攝到示威者沿厚福街來回奔跑, 有示威者向警員投擲汽油彈, 警員指看到有黑衣人走入厚福街7-7A唐樓, 在大廈梯間及天台發現本案D1與其他10多名人士, 以及大量示威有關的裝備與載有汽油彈的玻璃瓶。 警員在厚福街5-6號發現D4。 一小時後在厚福街8號旁的後巷發現D2及D5蹲在一部單車旁。
控方沒有直接證據證明幾位被告有沒有或以什麼方式參與暴動, 但已以大量環境證據證明各位被告有與激進的示威者一起參與暴動。
D1身上沒有任何裝備, 身穿白色T裇, 深色褲, 但法庭裁定D1沒有好的理由跟著黑衣人士進入7-7A大廈, 辯方沒有任何解釋挑戰控方對他不利的推論。
法庭接納D4就是片段拍攝到戴著頭盔進入5-6號大廈的人士, 法庭接納控方的推論, D4特意脫下頭盔才離開, 不過最後都被警員截查。 雖然D4身上有急救用品, 但法庭不相信D4是救護者, 因為同時在她身上發現一罐黑色噴漆, 可以用作毀壞閉路電視鏡頭。 不可以跟本案一名急救員控方證人相提並論, 法庭認為D4是一名示威者或暴動者。
D2及D5在暴動一小時後仍選擇蹲在後巷單車旁, 絕對不是無辜的過路人。 辯方指兩人因為爆炸而受驚才藏身於該位置, 法庭認為如果是這樣, 時間應該短暫, 不可能1小時後仍選擇藏身該處。 而且兩人戴豬嘴, 手及背包都有沾滿易燃物品的手套, 有理由相信他們曾經投擲, 運送或處理汽油彈。
辯方指金馬倫道的汽油彈是個別人士的行為, 法庭對此說法不以為然, 跟據上訴庭盧建民案及湯偉雄案, 暴動是有流動性, 任何人都可以在之後加入暴動, 厚福街的情況是早前發生的暴動的延續。 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之下證明4位被告參與了暴動, 裁定4位被告罪名成立, 撤銷保釋。
4位被告會一併與D3於8月6日0945進行口頭補充求情及判刑, 各辯方代表需要於8月4日1200前存檔書面求情陳詞, 求情信及所需案例。 控方已將D1, 2, 4, 5的證物處理書面申請交到法庭, 各辯方代表沒有反對, 法庭批准。
#郭啟安法官
#裁決 #1119尖沙咀
#營救理大 #暴動
A1:詹(23) / A2:梁(24)
A4:梁🙍♀️(44) / A5:梁(20)
🔴A3:馮(25) 於審訊首天認罪,還押候判
*以上全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凌晨時分,於九龍尖沙咀加拿分道及厚福街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方外聘法律代表:#吳美華大律師
A1法律代表:#鄧子楷大律師
A4法律代表:#田思蔚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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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詳細理由已寫在裁決理由書, 共62頁, 將會上載至司法機構網頁, 並分派給控辯雙方的律師。
2019年11月17日開始, 理大爆發了示威活動, 有幾百名示威者佔據理大, 與警方爆發衝突, 警方包圍理大, 政府呼籲市民不要前往理大一帶, 有示威者響應telegram及連登的號召, 嘗試分散警力予理大內的示威者趁機逃脫, 稱為「圍魏救趙」。
當晚已有約100名示威者在漆咸道南衝擊警方防線, 有示威者堵路, 投擲汽油彈及物品, 明顯已由未經批准集結轉為非法集結, 甚至暴動。 警方發出警告, 但示威者沒有散去, 警方需要使用催淚彈及水砲車。 根據控方提供的CCTV, 見到在尖沙咀金馬倫道有示威者製作汽油彈並運向天文台道的方向, 汽油彈更綁著石油氣罐。 11月19日0115-0335, 不斷有示威者由金馬倫道及金巴利道向漆咸道南的警方防線扔汽油彈。 0340, 警員遭遇示威者以汽油彈攻擊, 令兩名警員向示威者擎槍示警, 示威者轉身跑向金馬倫道方向及厚福街方向, 片段拍攝到示威者沿厚福街來回奔跑, 有示威者向警員投擲汽油彈, 警員指看到有黑衣人走入厚福街7-7A唐樓, 在大廈梯間及天台發現本案D1與其他10多名人士, 以及大量示威有關的裝備與載有汽油彈的玻璃瓶。 警員在厚福街5-6號發現D4。 一小時後在厚福街8號旁的後巷發現D2及D5蹲在一部單車旁。
控方沒有直接證據證明幾位被告有沒有或以什麼方式參與暴動, 但已以大量環境證據證明各位被告有與激進的示威者一起參與暴動。
D1身上沒有任何裝備, 身穿白色T裇, 深色褲, 但法庭裁定D1沒有好的理由跟著黑衣人士進入7-7A大廈, 辯方沒有任何解釋挑戰控方對他不利的推論。
法庭接納D4就是片段拍攝到戴著頭盔進入5-6號大廈的人士, 法庭接納控方的推論, D4特意脫下頭盔才離開, 不過最後都被警員截查。 雖然D4身上有急救用品, 但法庭不相信D4是救護者, 因為同時在她身上發現一罐黑色噴漆, 可以用作毀壞閉路電視鏡頭。 不可以跟本案一名急救員控方證人相提並論, 法庭認為D4是一名示威者或暴動者。
D2及D5在暴動一小時後仍選擇蹲在後巷單車旁, 絕對不是無辜的過路人。 辯方指兩人因為爆炸而受驚才藏身於該位置, 法庭認為如果是這樣, 時間應該短暫, 不可能1小時後仍選擇藏身該處。 而且兩人戴豬嘴, 手及背包都有沾滿易燃物品的手套, 有理由相信他們曾經投擲, 運送或處理汽油彈。
辯方指金馬倫道的汽油彈是個別人士的行為, 法庭對此說法不以為然, 跟據上訴庭盧建民案及湯偉雄案, 暴動是有流動性, 任何人都可以在之後加入暴動, 厚福街的情況是早前發生的暴動的延續。 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之下證明4位被告參與了暴動, 裁定4位被告罪名成立, 撤銷保釋。
4位被告會一併與D3於8月6日0945進行口頭補充求情及判刑, 各辯方代表需要於8月4日1200前存檔書面求情陳詞, 求情信及所需案例。 控方已將D1, 2, 4, 5的證物處理書面申請交到法庭, 各辯方代表沒有反對, 法庭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