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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三十二庭 #王興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串謀暴動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管有攻擊性武器 #串謀參與非法集結 #0825葵涌 #答辯

1015 開庭,全部被告承認串謀暴動的交替控罪 (即串謀參與非法集結),法官著眾人就座,並提醒各人留意控方案情細微修訂之處。
1024 控方宣讀案情,情節包括荃灣德士古道、楊屋道、聯仁街各地堵路及擲物,警方於德士古道暴動現場距離六百米外葵涌永順街截查被告駕駛車輛、其時車頭朝荃灣方向,被告身穿迷彩或黑色戰術裝束,車上另有防毒面罩、手套及護甲等防護器具,無線電收發裝置,以及行山杖、鐳射筆、「彈射裝置」等攻擊性武器。
1030 公眾席電話鈴聲此起彼落,疑與該庭未有廣播相關提示、近日電話騙案猖獗有關。
1040 控方引用行車記錄儀錄像與錄音,詳述當日 14 時起被告於葵涌計劃阻礙警方行動的對話,案情涉及荃灣暴動情節則發生於 16 時或以後。
1049 檢控官向法官確認,控方立場為被告願意承認案情及交替控罪串謀非法集結,則串謀暴動一罪可以交由法庭存檔,除非高等法院或上訴庭下令不得繼續起訴;法官質疑交替控罪成立後原來控罪是否可以同時交由法庭存檔並視為成立,議題容後處理。
1056 法官另問及案情所謂深色彈丸與鋼珠是否相同,為何一處提及三枝行山杖另一處則提及四枝,以及何謂「手護脛」。
1059 控方解釋深色彈丸與鋼珠不同,初步搜查僅得三枝行山杖其後搜出第四枝,「手護脛」尺寸較一般護脛小,作用相信是保護手前臂。
1103 控方播放案情提及暴動影片,片段來自《蘋果動新聞》及《有線新聞》,暴動現場另包括馬頭壩道。事件發生日期為2019/8/25。
1126 第一被告另涉 2019 年 10 月 13 日非法集結及企圖搶劫警槍,2021 年定罪。
1133 法官認為案中串謀非法集結與串謀暴動性質之嚴重相差不遠,因為涉案證物顯示眾被告極有組織且有供應角色,並非一般參與非法集結者。
1147 辯方希望法官考慮同期執行第一被告本案與 10 月非法集結、企圖搶劫警槍案部分刑期,兩案刑期判處低於區域法院七年權限,因為兩案均屬於 2019 年社會事件一部分,法官初步並不同意。
1152 辯方提出刑期 15 個月以下案例不太適用,法官亦不同意,並預告日內難以決定刑期。
1208 法官提議 12 月 1 日、4 日或 6 日判決,著控辯雙方稍後小休期間商定。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王興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0825葵涌

A2湯(34)/ A3梁(27)/ A4鄧(25)/
A5簡(26)/ A7陳(35)/ A9鄧(24)

控罪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2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香港新界葵涌永順街荃灣屠房外的公眾地方,無合理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29支行山杖。

控罪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2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香港葵涌永順街荃灣屠房外,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或電訊管理局局長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一套無線電收發機,牌子為Baofeng。

控罪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香港新界葵涌永順街荃灣屠房外的公眾地方,無合理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罪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4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香港新界葵涌永順街荃灣屠房外的公眾地方,無合理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及1個彈射器連同彈丸。

控罪6: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葵涌永順街荃灣屠房外,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或電訊管理局局長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部無線電通訊機,牌子為iRadio IV8R。

控罪7: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5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香港新界葵涌永順街荃灣屠房外的公眾地方,無合理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及1把鎅刀。

控罪8: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5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香港新界葵涌永順街荃灣屠房外,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或電訊管理局局長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部無線電通訊機。

控罪11:串謀參與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香港,與另外三人一同串謀在葵涌及荃灣一帶參與非法集結。
=============
答辯:

今日的聆訊是處理上述被告的認罪答辯,上述被告承認上述與他們相關的控罪❗️

控方案情:

上述被告同意的控方案情簡要如下:

於2019年6月,香港發生了一連串關於逃犯條例的示威活動,於2019年8月25日下午舉行的遊行和集會正是一例。警方就當日的遊行和集會發出不反對通知書,並要求負責人確保現場人士遵守指示,他們亦肩負維持秩序的責任。

於2019年8月25日的15:00時,示威活動開始,但後來演變成混亂事件,示威者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例如:

⁃ 於16:10時,示威者在德士古道一帶非法集結,他們身穿黑衣和佩備行山仗,並設置路障。當時警方高舉黃旗。

⁃ 於17:31時,警方高舉紅旗,當時示威者在楊屋道設置路障和照射雷射光。

⁃ 於17:33時,警方高舉黑旗,當時集結發生在聯仁街,示威者不理會警告,並於17:36時投擲磚頭等物。

⁃ 於17:41時,警方高舉橙旗,示威者未有散去,並投擲汽油彈。

上述情況均已被新聞片段拍攝。

本案被告連同其他4人在上述背景下,於17:18時被警方發現身在荃灣屠房外逗留。當時有3輛車(與本案被告有關),有些被告身在車內,有些被告在車外。

當時警員對所有人和車輛作出搜查,最後有搜出不同物品,包括但不限於護膝、手套、防毒面具、頭盔、頭套、手䄂、戰術背心、護甲、護目鏡、雷射筆、護徑、行山仗、彈射器、眼罩、無線電、鎅刀、鋼珠、金屬棒等。在關鍵時刻,A2,4,5在沒有牌照下管有無線電;A2管有29支行山仗;A3,4,5管有雷射筆;A4管有彈射器和鋼珠;A5管有鎅刀。

當時眾被告均管有和佩備示威常見的裝備,有些被告戴上「重裝備」,例如A5有穿上戰術背心,有些被告的裝備較少,例如A9只戴上口罩等。

根據涉案車輛的片段和音訊紀錄,涉案車輛已於遊行開始前到達荃灣和葵涌一帶,後來車內的人有討論楊屋道示威的情況,其後A3有分發戰術背心和行山仗予其他人,亦有人討論用彈珠等物令警員滑倒。

定罪:

上述被告承認上述控罪和同意案情,他們就各自承認的控罪被裁定罪名成立。

至於控罪1「串謀犯暴動罪」如何處理,王興偉法官指由於上述被告已承認是控罪1交替控罪的控罪11,控罪1應會予以撤銷,未必如控方所說的存檔法庭。

控方表示存檔法庭的好處可以令控方在當有控罪被裁定上訴得直或撤銷時,有重新控告的權利,但他們同意有其他法官有不同的做法。控方引用一宗案例支持說法。

有辯方大律師認為本案和控方引用的案例不同,因為控方引用的案例背景是上訴人對嚴重的控罪和交替控罪都不認罪,與本案不同。有辯方大律師表示交由法庭決定,因為現實上控方重新控告的機會微乎其微。有辯方大律師表示根據刑事訴訟程序,以本案而言控罪1「應」予以撤銷。

王興偉法官希望控辯雙方集思廣益,找出合乎法律的處理方式。

上述被告的背景和求情:

根據控方紀錄,A2和A7有與本案不類同的紀錄。

王興偉法官提及到本案的特點和嚴重因素有:(1)大量的物品被搜出,特別是戰術背心和彈射器;(2)控方案情(例如有3輛汽車在荃灣區內移動,有一定機動性、涉案的人數也不少)和前述的論點可以反映本案有一定組織性、預謀、和有事先舖排;(3)涉案物品的數目多,可以供應予其他示威者使用。這些因素與一系列刑期覆核案件的案情有別。

王興偉法官亦提及到考慮刑令時會仔細考慮所有與案相關因素,亦會考慮總刑期原則。

辯方的求情方向可總結如下:

⁃ 本案不涉危險品

⁃ 本案不知道一些物品的主人;有些物品是防護性質

⁃ 被告們被截查的位置與騷亂地方有一定距離;被告們也沒有對騷亂造成實質影響;被告們也沒有作出暴力和衝擊的行為

⁃ 針對A2的行山仗,辯方指涉案的行山仗的攻擊性較低,但同意有被分發的風險,原本A2是用於工作(王興偉法官對此有保留);針對A2的對講機,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A2沒有使用過對講機,以罰款方式處理

⁃ 針對A3的行山仗,辯方表示A3本來是不知情;針對A3的雷射筆,辯方表示A3本來是用於工作上;針對A3的戰術背心,辯方表示A3同意他是有特意購買

⁃ 有辯方大律師提及有被告的角色是相對被動,例如有被告沒有分發裝備

⁃ 社會氣氛已於案發時有大不同,被告們的重犯機會低

⁃ 有被告在獲批保釋後仍有努力工作和改善自己以貢獻社會,過程中沒有再犯事。即使有被告現時正還押,她仍努力進修

⁃ 各被告有良好品格和有所悔意(例如有被告的家人引用呂坤一說:「有過是一過,不肯認過又是一過。一認則兩過都無,一不認則兩過不免」,指出被告的悔意),亦有家人的支持和他人的美言

⁃ 案發至少已達4年,對被告們會有心理壓力

⁃ 有辯方引用DCCC1/2020案中陳廣池法官如何考慮案中A1的判令,或許可以協助法庭考慮本案的刑令,特別是如何處理「組織性」的議題

⁃ 希望法庭可以大部份同期執行所有本案控罪的刑令,避免重複懲罰,因為法庭在考慮控罪11的刑令時已考慮其他控罪的情況,例如法庭在考慮控罪11的刑令時已考慮控罪5帶來的風險
=============
判刑會於2023年11月21日不早於16:30處理,A9繼續還押(已還押逾7個月);其他被告的保釋被撤銷🛑

本庭直播員留意到有名疑似西裝學員身在正庭內,不知可許人也,希望各位謹言慎行。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四庭
#王興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20200229旺角 #審訊 [5/5]

D1:廖(21)
D2:杜(27)

控罪: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同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香港旺角彌敦道近山東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助理刑事檢控專員II(1)(B) #陳韻婷、檢控官 #蔡夢帆
辯方代表:
D1 #譚健業大律師
D2 #關恆芬大律師
_______

控方案情回顧:
D1角色為睇水(不同時間曾做出手部動作,提醒示威者逃跑或上前包圍警車),逗留現場同時壯大聲勢(警車被襲擊而離開時他「振臂一呼」);
D2曾向警車投擲物件。

今天聆訊處理結案陳詞。

主控先指正D1書面陳詞錯誤引述相關片段時間,隨後欲回應D2陳詞中辯方案情部分,遭關大律師反對,因辯方有last right of reply(控方不應就證據詮釋再回應辯方說法)。王官認為本案案情不複雜,現階段無需再讓控辯雙方展開另一輪陳詞。

👤D1
確認不爭議當晚發生暴動、控方證人的車被投擲物件。有關呈堂片段拍攝到被告人的手部動作,他已在庭上作出解釋;辯方邀請法庭慎重考慮他當時年紀,接納其證供。

控方開案陳詞表明沒有直接證據D1參與投擲的行為;他身上被搜出10毫升生理鹽水屬細容量,而且當時他並非穿黑衫、戴黑口罩或手套等。

👤D2
接受呈堂片段的大部分相關時段被拍攝到在現場出現,但爭議證人車輛遇襲時掟石者的身分。截圖顯示當晚現場有其他衣着相似人士;掟石者可能不是D2。

D2在庭上解釋了當晚他只是行街;何以他會在本案的「關鍵一分鐘」突然拋下女友走去掟石?

案件押後至2024年1月3日11:00宣布裁決,期間兩位被告人維持現有保釋條件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七字樓第23庭 #王興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825葵涌串謀參與非法集結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管有攻擊性武器 #判刑

1631 開庭。法官提及收到第九被告的進一步求情。

1633 法官正重申 2019.8.25 當日情況,各被告的被捕經過及案情。用了大量時間陳述富日警員搜獲的物品及日後的測試,包括有雷射筆、彈射器連彈丸、無線電通訊器材、戰術背心等等。再從兩輛私家車的行車紀錄儀中發現記錄了有人談及「上gear」和六角匙及以彈珠和黃豆加油或水可令警員「跣倒」。法官判定凡此重重可見有組織成份,情況較其他非法集結情節嚴重。

1651 法官簡述各被告的工作及背景及有否犯罪的前科,亦表示巳覧閱為數眾多的求情信。

1658 量刑的原則,法官經考慮後認為15個月監禁的量刑起點恰當。

1702 法官強調是警員的有效制止,才阻止了被告參與集結及暴動。而反駁了辯方律師指現今社會氣氛温和,並非輕判的理由。法官強調管有非法物品和攻擊性武器的性質為判刑的標準。另外非法管有無線電罰款 15000 港元,有三分一扣減為罰款 10000 港元。無前科案底的被告可以減刑一個月。
#區域法院七字樓第23庭 #王興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825葵涌串謀參與非法集結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管有攻擊性武器 #判刑

1631 開庭。法官提及收到第九被告的進一步求情。

1633 法官正重申 2019.8.25 當日情況,各被告的被捕經過及案情。用了大量時間陳述富日警員搜獲的物品及日後的測試,包括有雷射筆、彈射器連彈丸、無線電通訊器材、戰術背心等等。再從兩輛私家車的行車紀錄儀中發現記錄了有人談及「上gear」和六角匙及以彈珠和黃豆加油或水可令警員「跣倒」。法官判定凡此重重可見有組織成份,情況較其他非法集結情節嚴重。

1651 法官簡述各被告的工作及背景及有否犯罪的前科,亦表示巳覧閱為數眾多的求情信。

1658 量刑的原則,法官經考慮後認為15個月監禁的量刑起點恰當。

1702 法官強調是警員的有效制止,才阻止了被告參與集結及暴動。而反駁了辯方律師指現今社會氣氛温和,並非輕判的理由。法官強調管有非法物品和攻擊性武1器的性質為判刑的標準。另外非法管有無線電罰款 15000 港元,有三分一扣減為罰款 10000 港元。無前科案底的被告可以減刑一個月。同案被告7人的監禁刑期,於認罪扣減三分一後,最終為9個月至1年。
#區域法院七字樓第23庭 #王興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825葵涌串謀參與非法集結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管有攻擊性武器 #判刑

1631 開庭。法官提及收到第九被告的進一步求情。

1633 法官正重申 2019.8.25 當日情況,各被告的被捕經過及案情。用了大量時間陳述富日警員搜獲的物品及日後的測試,包括有雷射筆、彈射器連彈丸、無線電通訊器材、戰術背心等等。再從兩輛私家車的行車紀錄儀中發現記錄了有人談及「上gear」和六角匙及以彈珠和黃豆加油或水可令警員「跣倒」。法官判定凡此重重可見有組織成份,情況較其他非法集結情節嚴重。

1651 法官簡述各被告的工作及背景及有否犯罪的前科,亦表示巳覧閱為數眾多的求情信。

1658 量刑的原則,法官經考慮後認為15個月監禁的量刑起點恰當。

1702 法官強調是警員的有效制止,才阻止了被告參與集結及暴動。而反駁了辯方律師指現今社會氣氛温和,並非輕判的理由。法官強調管有非法物品和攻擊性武器的性質為判刑的標準。另外非法管有無線電罰款 15000 港元,有三分一扣減為罰款 10000 港元。無前科案底的被告可以減刑一個月。同案被告7人的監禁刑期,於認罪扣減三分一後,最終為9個月至1年。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王興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825葵涌 🔥#判刑

A2:湯(34)/ A3:梁(27)/ A4:鄧(25)/
A5:簡(26)/ A7:陳(35)/ A9:鄧(24)
🛑A9鄧已還押逾7個月;其餘5人已還押11日

控罪: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香港新界葵涌永順街荃灣屠房外的公眾地方,無合理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29支行山杖。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2]
被控於同日同地,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或電訊管理局局長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一套無線電收發機,牌子為Baofeng。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理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4]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理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及1個彈射器連同彈丸。

(6)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被控於同日同地,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或電訊管理局局長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部無線電通訊機,牌子為iRadio IV8R。

(7)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5]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理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及1把鎅刀。

(8)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5]
被控於同日同地,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或電訊管理局局長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部無線電通訊機。

(11)串謀參與非法集結 [A2-9]
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香港,與另外三人一同串謀在葵涌及荃灣一帶參與非法集結。

背景:案件事隔兩年於2021年12月17日首次提堂,湯,梁曾還押逾4個月;A4鄧曾還押逾3個月:陳曾還押逾1個月。六人於2023年11月10日承認控罪。
——————

A2:監禁12個月,另就控罪(3)罰款$10,000
A3:監禁10個月
A4:監禁12個月,另就控罪(6)罰款$10,000
A5:監禁12個月,另就控罪(8)罰款$10,000
A7:監禁10個月
A9:監禁9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