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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0811太古 #裁決

D1:林(24) / D2:黎(30) / D3:文(23) D4:陳(18) / D5:謝(28) / D8:戴(29) D9:陳(28)

控罪:
(1)D1-10參與非法集結
(2)D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已認罪❗️
(4)D3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5)D4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9)D9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7審訊首天認控罪(1),待審訊完時才一併處理,期間批準保釋。

—————————————————

控方代表: #黃志遠大律師

📌裁決進度:
D1  2項控罪均不成立
D2  非法集結罪成🔴
D3  阻撓警員罪成🔴
       非法集結罪不成立
D4  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名不成立
非法集結罪名成立🔴
[1945]
D5 非法集結罪成🔴
D8 非法集結罪成🔴
D9 管有攻擊性武器及非法集結罪成🔴

1743 休庭至 1750
繼續D5,D8及D9裁決,期間定罪各人仍可自由出入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0811太古 #裁決

D1:林(24) / D2:黎(30) / D3:文(23) D4:陳(18) / D5:謝(28) / D8:戴(29) D9:陳(28)

控罪:
(1)D1-10參與非法集結
(2)D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已認罪❗️
(4)D3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5)D4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9)D9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7審訊首天認控罪(1),待審訊完時才一併處理,期間批準保釋。

—————————————————

控方代表: #黃志遠大律師

📌裁決進度:
D1  2項控罪均不成立
D2  非法集結罪成🔴
D3  阻撓警員罪成🔴
       非法集結罪不成立
D4  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名不成立
非法集結罪名成立🔴
[1945]
D5 非法集結罪成🔴
D8 非法集結罪成🔴
D9 管有攻擊性武器及非法集結罪成🔴

1743 休庭至 1750
繼續D5,D8及D9裁決,期間定罪各人仍可自由出入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0811太古 #裁決

D1:林(24) / D2:黎(30) / D3:文(23) D4:陳(18) / D5:謝(28) / D8:戴(29) D9:陳(28)

控罪:
(1)D1-10參與非法集結
(2)D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已認罪❗️
(4)D3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5)D4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9)D9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同案D6陳(18)及D10陳(20)在提堂時認罪,於2021年12月21日在嚴舜儀席前分別被判入更生中心及即時監禁6個月。而D1林(24)在2021年12月28日承認控罪(3)。D7審訊首天承認控罪(1),曾撤銷保釋還押5個星期,現待審訊完時才一併處理判刑。

—————————————————

控方代表: #黃志遠大律師

裁決速報:
控罪(1) :非法集結
D2 D4 D5 D8 D9罪名成立🔴
D1 D3 罪名不成立

控罪(2):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罪名不成立

控罪(4):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 罪名成立🔴

控罪(5):管有攻擊性武器
D4罪名不成立

控罪(9):管有攻擊性武器
D9罪名成立🔴

案件管理
案件押後至8月3日 0930於同庭處理求情及判刑(D7判刑已定7月27日處理),🔴期間除D1獲原條件繼續保釋,各定罪被告需要還押,法庭為各人索取報告如下:
D4索取勞教中心,教導所及更生中心報告,其他人只索取背景報告。

📍直播員按:今日庭上判詞再提及太古C出口當晚拘捕時多次使用警棍擊打示威者,多人在扶手電梯倒下發生人踩人事件,D3同警察糾纏時更滾下至扶手電梯底,個別被告被捕後受傷包括肋骨骨折及瘀傷需送往急症室診治,2019慘劇又再次重現公衆眼前。裁判官判詞批評個別警員工作粗疏,多番沒寫下紀錄,處理證物欠理想,作供迴避不利問題及拒絕回答可能涉及自己違法行為。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0811太古 #提堂

D4:陳(18)
🔴已還押5日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5)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4與其他6人不認罪受審,D4於7月14日被裁定非法集結罪成,管有攻擊性武器脫罪。法庭押後判刑至8月3日,期間還押判刑至8月3日期間為D4索取勞教中心、更生中心及教導所報告。

--------------------

劉官指打風時想起上次遺漏替D4索取青少年罪犯報告,所以主動要求今天再開庭處理。

D4代表律師指出該報告通常由懲教聯同社署會見被告撰寫建議,除已索取勞教,更生及教導所報告,再考慮感化,社會服務令。然而上次替D4爭取社會服務令報告時法庭明言所定罪之非法集結控罪不會考慮社會服務令,故此青少年罪犯報告似乎不需要因已沒有意義,主控要求休庭確認。

休庭後雙方建議可為D4索取背景報告,如法庭堅持索取青少年罪犯報告.該報告需時三星期可能需要延後判刑。

📌劉官最後維持上星期命令,即只替D4索取勞教中心、更生中心及教導所報告。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0811太古 #判刑

D7: 余(21)

控罪:
(1)D1-10參與非法集結

📎同案D6陳(18)及D10陳(20)在提堂時認罪,於2021年12月21日在嚴舜儀席前分別被判入更生中心及即時監禁6個月。而D1林(24)在2021年12月28日承認控罪(3)。🔴D7於2022年8月22日審訊首天承認控罪(1),曾撤銷保釋還押39天。
不認非法集結罪七人受審後除D1脫罪,D2 D4 D5 D8 D9罪名成立押後至8月3日判刑。

—————————————————

控方代表: #黃志遠大律師

求情陳詞連同12個案例已交到法庭,同意早前索取背景報告。內容

📌判刑速報:即時監禁2個月‼️

[本案情節比鍾嘉豪案例較輕,D7參與度亦低,以4個月作量刑起點,認罪扣減四份一,其良好背景,社會服務,努力自強不息再酌情共減一個月]

📎控方回應求情陳詞
🔹主控回應辯方求情指D7被拍到於22:44時到場,由中庭走向馬路方向只有39秒,但因cam8 及 cam18相差一分多鐘,辯方只根據cam 8所以逗留時間應有2分鐘24秒。另因D7沒有參與審訊,為公平起見今日打算庭上將播放一些片段
🔹就辯方指檢控延遲,主控呈上時序表予法庭參考
🔹同意控罪沒量刑指引,鍾嘉豪案例對本案有約束力但每宗非法集結情節也不相同,確認同案D6及D10 於2021年12月認罪判刑為更生中心及6個月監禁。
🫂播放太古地鐵站月台、C出口CCTV,康怡廣場CCTV, Now TV, Icable及警方拍攝被捕情況等片段(D7戴黃色頭盔,黑色衫,頸掛眼罩,穿白色手袖,戴口罩)。

📎辯方回應
🔸片段cam8 沒有見到D7做出破壞社會安寧行為,連走出出馬路也沒見到,D7參與度屬較低,同意控方所指出現現場超過2分鐘
🔸法庭只需注意有否檢控延誤,不是追究責任,時序上控方花16個月取法律意見,事隔2年才作檢控。其次關注被告由認罪至今也有11個月才正式完成判刑,中間還押了39日,連同今日判刑D7因本案兩次進出監房,希望法庭判刑可考慮較多更生元素
🔸同案被告D6及D10由嚴舜儀主任裁判官判刑,但D10情節不盡相同管理有雷射筆,希望法庭可作獨立考慮判刑。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08月03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續審[3/15]
已有#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判刑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98/90]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續審[3/30]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0811太古 #判刑 🔥

D1:林(24) / D2:黎(30) / D3:文(23) D4:陳(18) / D5:謝(28) / D8:戴(29) D9:陳(28)
🔴除D1林外6人已還押20日

控罪:
(1)D1-10參與非法集結
(D2 D4 D5 D8 D9罪名成立)
(3)D1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認罪)
(4)D3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 罪名成立)
(9)D9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9罪名成立)

📍同案D6陳(18)及D10陳(20)在提堂時認罪,於2021年12月21日在嚴舜儀席前分別被判入更生中心及即時監禁6個月。
D7審訊首天承認控罪(1),早前判刑2個月監禁。而D1林(24)在2021年12月28日承認控罪(3),審訊後,D1及D3控罪(1)脫罪,其他人非法集結罪罪名成立。D3及D9就控罪(4)及(9)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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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黃志遠大律師

0920
觀塘6樓8庭 內庭已滿
視像庭設在5樓仍有飛

0945
開庭,裁判官表示處理另一宗2天審訊先

1102
休庭處理另一宗審訊案件片段截圖

1120
開庭處理本案
📌處理各被告之證物:
個人財物及D1特別申請有紀念價值物件歸還被告

📌求情
🔹主控
簡單講解本案之前巳認罪被告之判刑(更生中心,6個月及2個月監禁)另指出除D9在本案後有另一宗定罪紀錄,各人沒有案底。就本案延誤上星期D7判刑時已經提供案件時序,認為對其他被告也適用。

🔸辯方
D1
控罪一般以罸款處理,D1收入不多希望可以判以較低罰款
D2
明白D7非法集結認罪以4個月作量刑起點,認罪及求情考慮後判以2個月監禁。報告正面,呈上九封家人,前同事及上司之求情信,初犯及有家人支持,努力工作,是個可靠有責任心善良樂觀充滿孝心的人,照顧陪伴父親前往覆診,本人家人因本案亦飽受折磨被告亦失去晉升及工作機會。本案發生至今已經四年,2019年8月被捕,11月起不用報到,直至2021年8月才落案起訴,案件屬有延誤。
D3
報告令人滿意,求情信包括前僱住,被告,家人等反映被告有悔意,家人在外地,在港獨力照顧81歲患病嫲嫲,有反省並承諾守法不再犯案,本案沒有預謀,希望判刑考慮以上因素。另外呈上上訴案例HCMA18/2021及HCMA 493/2015。 本案歷時短也非直接攻擊警員或使用武器。最後也指本案件屬有延誤。
D4
同意三份報告內容,三個院舍也可以但以勞教所較合適。求情文件可見D4這兩年在文憑課程取得Dean‘s list,證明沒有放棄自己努力學業,明白原本9月被學位課程收錄會受影響,希望法庭先考慮即時監禁令其可盡早展開新學業,其次為更生中心令其可花多些時間在學業上。
D5
有良好背景職業,新婚太太及家人今日到庭。土生土長,人生並非一帆風順,中學畢業後由學徒開始半工讀完成工程課程。父母眼中孝順兒子,財政上一直照顧家人生活,亦默默承受母親情緒病廿年。積極參與教會活動及工作。評價工作表現良好,19及20年2次升職機會,公司願意在服刑完成繼續聘用。同樣希望法庭考慮本案件有延誤影響扣減。
D8
早前呈上6封求情信,父母親指案件令家人,被告工作及情緒受影響。 D8工作認真,樂意幫助同事。教會牧師及朋友指十多年見其樂於助人。明白監禁難免,D8有因本案受傷骨折及案件有延誤影響希望作扣減。
D9
其另一刑事紀錄在本案後發生法庭不用理會,被告曾有接觸毒品紀錄但現時已完全沒有。本案令其不能全職工作,只能做3份散工。求情信指其誠實正值善良孝順,巳有反省,母親有病患仍需被告照顧,本人亦有做義工。本案參與性少,彈射器沒證據被使用,考慮整體原則明白可能部份刑期會分期執行。

1226
主控就各人檢控延誤再度拉布陳詞,亦指D7較早認罪本案判刑不可依賴

🔴由於部份求情文件今天才收到,劉官指需時閱讀,只宣佈D1 控罪(3)罰款$2000,其他判刑押後至今天下午4:00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0811太古 #判刑 🔥

D1:林(24) / D2:黎(30) / D3:文(23) D4:陳(18) / D5:謝(28) / D8:戴(29) D9:陳(28)
🔴除D1林外6人已還押20日

控罪:
(1)D1-10參與非法集結
(D2 D4 D5 D8 D9罪名成立)
(3)D1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認罪)
(4)D3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 罪名成立)
(9)D9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9罪名成立)

📍同案D6陳(18)及D10陳(20)在提堂時認罪,於2021年12月21日在嚴舜儀席前分別被判入更生中心及即時監禁6個月。
D7審訊首天承認控罪(1),早前判刑2個月監禁。而D1林(24)在2021年12月28日承認控罪(3),審訊後,D1及D3控罪(1)脫罪,其他人非法集結罪罪名成立。D3及D9就控罪(4)及(9)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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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黃志遠大律師

[下午進度]

1600 開庭
裁判官讀出案情,簡短原則及理由

1654 完庭

🔴判刑速報
D1 罸款$2000
D2 即時監禁3個月
D3即時監禁 3個月
D4 更生中心
D5即時監禁 3個月
D8即時監禁 3個月
D9即時監禁 6個月

📌簡短理由
考慮參考了東區裁判法院嚴舜儀主任裁判官對D6及D10在2021年12月之判刑,與D3,D5及D7代表呈上之數宗案例。本案檢控延誤未能達至列舉案例求情之因素,但由案發至今四年才有結果是事實,在案發後2年各人有合理期望不會被檢控,本案對被告人生規劃有一定影響。劉官引用鍾嘉豪上訴後非法集結改判以6個月監禁

控罪(1):本案非法集結規模歷時及影響比鍾嘉豪案較輕。
D2沒有堵路,物品屬防護,非號召帶領角色,量刑以4個月為基準,雖然雙方沒有錯誤但案件擾攘4年構成困擾及影響及個人品格等求情理由各再扣減2星期。
D3
控罪(4)為人生侵害條例,受害人截查D3時拉扯雙雙電梯跌低受傷,量刑以4個月為基準,案件擾攘4年及行為良好因素扣減各再扣減2星期。
D4
報告指3間中心均可,但勞教中心最合適,其犯案時只有16歲,對事件有悔疚,追上學業規劃要求判以監禁或更生中心,但法庭認為監禁並不適宜,按報告判處更生中心
D5
工作表現卓越,本案令其失去晉升機會。沒有特別角色或堵路,參與有限及物品全為防護。量刑以4個月為基準,案件擾攘4年及個人求情理由各再扣減2星期。
D8
家中經濟支柱,上司指工作認真,事件已涉取教訓。沒有主導角色或堵路,參與有限及管有物品全為防護。量刑以4個月為基準,案件擾攘4年及個人求情理由各再扣減2星期。
D9
主力照顧雙親,只作兼職工作,家人、朋友及僱主評價很高。2022年10月因毒品案判以感化令同本案無關。被告沒有主導角色或堵路,參與度有限,管有雷射筆及彈射器但沒證據作出任可行為,非法集結罪量刑以5個月為量刑基準,案件擾攘4年及個人求情理由各再減2星期。控罪(9)以4個月為基準,同樣地案件擾攘4年及個人求情理由各再減2星期。刑期整體性考慮下控罪(9)之2個月刑期同控罪(1)分期執行,故總刑期為六個月監禁。

📍按:本案由案發2019年8月至今日判刑歷時接近4年,拘捕後至2021年正式檢控相距2年,各人早在被捕後三至四個月左右已不用報到,各人以為事件告一段落,期望不會沒控。審訊之後又遇上波折經歴了卅一堂至今日才完成判刑,各人需要面對數月監禁,希望6人往後日子能夠自強不息,保持希望!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20200516將軍澳 #續審 [7/10]

D1: 林(25) / D2: 李(24)
D3: 陳(36) / D4: 蘇(19)🙍‍♀️
D5: 麥(21)🙍‍♀️ / D6: 李(56)
D7: 黃(50)🙍‍♀️
以上為提堂之年齡

控罪:
(1) 參與非法集結 [D1-7]
被控於2020年5月16日,在將軍澳東港城購物中心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6]
被控於同日同地2樓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長58855。

(3)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7]
被控於同日同地2樓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長58855。

~~~~~~~~
控方外聘法律代表:葉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D1:蘇大律師
D2:陳大律師
D3:許大律師
D4 D5:劉大律師
D6 D7:黃立煒大律師

—————
[09:36] 開庭

繼續傳召PW7 警長 58855 潘景臨 作供

辯方主問(D6/D7 律師)【證人回答】

證人的記事册和口供紙寫D6在每次叫喊口號時均微微抬頭,但在庭上稱有時抬頭有時無,邊個先啱【兩個都係】,指兩個版本自相矛盾【唔同意】。

辯方播出三條CCTV片段,係D6/D7和另一女子W從L1乘抶手電梯上L2,PW7 & 17794 開始尾隨,行到豐澤前的一段路,提出以下質疑:

(1) 從片段中睇唔到D6的頭部有向上傾【堅持因為CCTV的拍攝角度問題,不同意、不確認從片段中D6有或無抬頭,但現場觀察見到】;

(2) PW7在尾隨過程中,觀察D6的視線經常受到阻礙,因為片段中見到PW7與D6之間,距離約十米,中間有17794(高過PW7),女子W 和 D7,還有其他途人,【都係堅持從人群的罅隙之中見到D6】;

(3) 與D7同行的有另一女子W,如何確定嗌口號的是D7【現場聽到係D7】;

(4) 因為PW7稱CCTV是從高角度向下拍攝,睇到嘅未必凖確,質疑PW7為何第一次見到D6由電梯上L2,又可以清楚觀察到【現場清楚睇到】

當日14:20,PW7唔確定有冇收到指示要行動,唔確定有無使用過通訊機,唔確定17794係唔係同時嘅觀察D6,唔知另外兩個隊員喺邊,唔同意因為帶住耳機而阻礙聽覺。唔記得行動前一刻身處的位置,但肯定D6係見到軍裝警員上L2而逃走。

律師指出根據PW7在2020年5月17日的口供,PW7用左手按住AP7(D6)左邊膊頭,但庭上證供係右邊膞頭【同意,係失誤】。

D6用右手打PW6右上臂兩拳,唔記得凖確係咩位置,有痛楚但唔係好痛,當日下午五點幾call白車去醫院,因為驚甩胶;同日七點幾接受治療,醫生報告寫生命跡象穩定,無表面瘀傷,只有疼痛;律師指跨大,D6無打過【唔同意】。

只記得D7企在D6左邊,唔記得佢當時走去邊,唔記得有無攬住D6,指出如果D7行向PW7,就唔係逃走【唔同意】。

律師建議PW7接觸D6/D7時無表露警察身份【唔同意】,無出示委任證【同意】,指出當軍裝警員上L2,大批市民從CSL/OTO以比較快速移向豐澤【唔確定】,因而當你接觸D6/D7時,環境混亂,不能排除D6/D7聽唔到【唔同意】。

同意用胡椒噴霧噴噴向D7,唔肯定有無噴到某他人,唔清楚有無其他警員使用;律師指出D6當日只係出於好奇挨着欄杆望向中庭【唔同意】,後來有3~5名不知名人士衝向D6【唔知道】,有2~3人從左右捉住D6上臂【唔肯定】,D6無端端被捉,因而擺動上身【唔同意】,在呢個階段D6先由背向豐澤轉而面向豐澤【唔同意】,D6大叫好痛【唔同意】。

D6/D7行到豐澤,D6挨着欄杆,D7因為身形細小埋唔到去【唔記得唔清楚】,後來好多人由CSL/OTO擁向豐澤,情況混亂【唔確定】,D7好驚捉住D6件衫【唔確定】,D7被刺激液體噴到【同意】,D7好驚,捉住D6件衫【唔同意】,D7被拉開,挨着欄杆大哭大叫【唔清楚】,後來有人拉開D7坐在地下【唔清楚】,後來有人幫佢清洗眼,洗完先見到軍裝【唔清楚】。

D6/D7無叫喊任何口號,無參與集結,D6襲擊警員,D7阻礙警察,無用右手推,全部【唔同意】。

辯方呈上蘋果日報相片,見到PW7在相中,問D7是否攬住D6【唔確定】;亦唔確定相片是拘捕過程中那一個階段。唔確定相片中無人出示委任證,唔確定相片係當日影嘅,唔同意反映東港城嘅情況。

[11:20] 小休之後開庭覆問

主控問證人相片中係事情邊一個階段,辯方律師提出反對已經在盤問過程中搭咗,裁判官同意呢個係澄清嘅問題,PW7都係話唔知。

盤問階段,律師指出就D6抬頭,證人有兩個版本,PW6指兩個都啱,因為人嘅頭部係會郁嘅,現場觀察D6係有呢啲動作。

[11:24] PW7作供完畢。控方不再傳召證人。

[12:07] 控方呈上第二份承認事實。D1律師表示無中段陳詞,被告不會作供。D2律師表示無中段陳詞,D3,D4/D5,D6/D7律師表示採納學友意見。


案件押後至明日(17/5) 09:30 同庭再訊,各被告繼續保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20200516將軍澳 #續審 [5/10]

下午進度

D1: 林(25) / D2: 李(24)
D3: 陳(36) / D4: 蘇(19)🙍‍♀️
D5: 麥(21)🙍‍♀️ / D6: 李(56)
D7: 黃(50)🙍‍♀️
以上為提堂之年齡

控罪:
(1) 參與非法集結 [D1-7]
被控於2020年5月16日,在將軍澳東港城購物中心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6]
被控於同日同地2樓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長58855。

(3)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7]
被控於同日同地2樓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長58855。

~~~~~~~~
控方外聘法律代表:葉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D1:蘇大律師
D2:陳大律師
D3:許大律師
D4 D5:劉大律師
D6 D7:黃大律師

—————
[14:33] 開庭

繼續傳召PW6 警員1364 黃以康(音)作供,證人主要對D5作出觀察

🔹控方主問
PW6在上午作供時講述當日便衣當值,到東港城做監視和協助拘捕D5的過程,在庭上認出D5;下午繼續播片P13(P), P13(M) & P13(N),重複又重複叫證人從片段中認出D5,和證人自己;但從來無從片段中指出D5做咗咩事。

🔸[15:34] 辯方D5律師盤問
PW6不是只專注於D5,亦有觀察其他人,同意聽唔到D5係唔係嗌口號,但稱有兩次觀察到D5的身體語言/動作,相信佢有嗌;律師指CCTV中見到D5身邊有一身形較大的黑衣女子,同時見到佢有身體動作,指PW6 這些描述從來無在口供紙出現,證人同意,解釋這是警察的基本常識。

證人在2020年5月17日和2022年3月尾落咗兩次口供,都無寫D5有身體語言,亦無寫有叫口號。

PW6嘅小組有4人,同在附近觀察,但各人無講觀察邊個,PW6都無講,14:20叫圍堵,冇特定目標PW衝向圍住嗰班人時,已經有人截停咗班人,PW6只係話「呢個(D5)有」。

🎥辯方播出P13(N),指出由PW6出現到作出截查的4分鐘內,PW6曾經消失咗一段時間,如何對D5作出兩次的觀察,證人反駁雖然片段見唔到自己,他是從遠方觀察。

[16:20] 控方無覆問,提早休庭

案件押後至明日(13/5) 09:30 同庭再訊,各被告繼續保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20200516將軍澳 #續審 [6/10]

上午進度

D1: 林(25) / D2: 李(24)
D3: 陳(36) / D4: 蘇(19)🙍‍♀️
D5: 麥(21)🙍‍♀️ / D6: 李(56)
D7: 黃(50)🙍‍♀️
以上為提堂之年齡

控罪:
(1) 參與非法集結 [D1-7]
被控於2020年5月16日,在將軍澳東港城購物中心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6]
被控於同日同地2樓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長58855。

(3)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7]
被控於同日同地2樓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長58855。

~~~~~~~~
控方外聘法律代表:葉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D1: 蘇大律師
D2: 陳大律師
D3: 許大律師
D4 D5: 劉大律師
D6 D7: #黃立煒大律師

—————
[09:33] 開庭

傳召PW7 警長 58855 潘景臨 作供

🔹控方主問

證人當日隸屬東九龍應變大隊第二梯隊觀塘將軍澳小隊,便衣當值,因有和你shop活動,被指派到將軍澳厚德邨進行監察,13:15去到厚德,未有集結,約14:00收到指示去東港城做觀察,約14:10去到,見到有60~70人圍住L2中庭玻璃欄杆叫口號,去到衛訊電訊外嘅扶手電梯玻璃欄杆位置,睇吓可否界定到邊個叫口號,留意到D6 & D7由L1搭扶手電梯上L2,差不多到L2聽到嗌黑警死全家,注視D6佢哋右轉自豐澤行,開始尾隨;D6先嗌,跟住D7和其他人嗌,途中D6多次帶領市民叫嗌「黑警死全家;五大訴求,缺一不可;光復香港,時代革命」。

約14:20懷疑他們見到軍裝警員想走,PW7將D6 & D7 截停調查,PW7面對佢哋,企在兩人中間,PW7用左手按住D6左邊膊頭,右手伸長截停D7,聲稱期間被D6打咗兩拳,D7用右手推開PW7膊頭,左手拉D6走,PW7噴胡椒噴霧,制服他們後作出拘捕。PW7稱返咗將軍澳警署後,在17:00叫白車去醫院,睇吓有無骨折或者甩骹。

控方播放多條片段,叫證人從片段中認出D6,D7,和證人自己,問得好細節。

🔸[12:50] 辯方D6/D7律師盤問

14:30再訊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20200516將軍澳 #續審 [6/10]

下午進度

D1: 林(25) / D2: 李(24)
D3: 陳(36) / D4: 蘇(19)🙍‍♀️
D5: 麥(21)🙍‍♀️ / D6: 李(56)
D7: 黃(50)🙍‍♀️
以上為提堂之年齡

控罪:
(1) 參與非法集結 [D1-7]
被控於2020年5月16日,在將軍澳東港城購物中心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6]
被控於同日同地2樓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長58855。

(3)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7]
被控於同日同地2樓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長58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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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外聘法律代表:葉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D1: 蘇大律師
D2: 陳大律師
D3:許大律師
D4 D5:劉大律師
D6 D7: #黃立煒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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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4] 開庭

繼續由 PW7 警長 58855 潘景臨 作供

🔸辯方D6/D7律師盤問
午飯前律師詢問PW7的工作經歷;之後問證人對將軍澳區的地理環境是否熟識,叫PW7睇P2(1) & P3(1)東港城的L1 & L2平面圖,確認商店的位置,CCTV片段和相關鏡頭的位置。

之後展開詳盡的盤問、包括幾時去到東港城、幾時見到D6 & D7、他們的動作、如何跟蹤、距離、路徑、途中所見所聞、嗌咗咩口號、叫咗幾多次、在場人士的反應、PW7記事冊和口供紙的內容…等等。

PW7講唔到幾點去到東港城,唔確定樂點去到L2觀察點,大概14:14見到D6 & D7,聽到D6嗌口號時,下巴向上郁一郁,第一次嗌係在扶手電梯,第二次嗌唔確定在咩位置,講唔到隔咗幾耐,回憶應該嗌多過三次。

PW7記事部寫:「第一眼觀察AP7(D6) & AP8(D7),同日1414時在東港城L2,衛信外監察AP7 & AP8由L1上到L2,當時商場約4~5秒無人嗌,AP7 & AP8在我前面2~3呎行過,見AP7南頭微微向上傾,大叫黑警死全家,AP8和其他人跟住叫」;律師指出商場人來人往,PW7的士先會受阻,睇CCTV睇唔到D6的頭部上傾,PW7唔同意,稱CCTV影唔到,肉眼睇到。

[16:20] 律師申請在下星期一一氣呵成哋播片和盤問,法庭同意,提早休庭。

案件押後至5月16日 09:30 同庭再訊,各被告繼續保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20200516將軍澳 #續審 [5/10]

上午進度

D1: 林(25) / D2: 李(24)
D3: 陳(36) / D4: 蘇(19)🙍‍♀️
D5: 麥(21)🙍‍♀️ / D6: 李(56)
D7: 黃(50)🙍‍♀️
以上為提堂之年齡

控罪:
(1) 參與非法集結 [D1-7]
被控於2020年5月16日,在將軍澳東港城購物中心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6]
被控於同日同地2樓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長58855。

(3)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7]
被控於同日同地2樓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長58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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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外聘法律代表:葉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D1:蘇大律師
D2:陳大律師
D3:許大律師
D4 D5:劉大律師
D6 D7:黃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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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8] 開庭

繼續傳召PW5 警員17569 黃紹/少榮(音)作供,證人當日隸屬將軍澳第二隊,便衣當值,截停D4。

🔹繼續控方主問
重複昨日在東港城L2層CSL門口觀察一名啡色衫女子和其他人,她大部份時間都係揸住手機,位置無大改變,PW5亦認到有另外兩名警員在場觀察,但唔知佢哋嘅觀察目標;大約14:20收到指示(不是從通訊機),將CSL門口聚集嘅人截停調查,唔畀人離開。

PW5不是首先截停該女子,估計係第二個,之後有女警協助搜身,無可疑物品。隨後有軍裝警長到場宣佈拘捕在場人士,包括該女子,罪名係非法集結;女子有戴口罩,無見過佢除口罩後嘅面容,但又能在庭上認出D4。

控方播放片段P13(O), P13(N), P15 & P14,主要拍攝東港城L2 扶手電梯、CSL、OTO & CMK門外一帶位置,人來人往,有人挨著欄杆,隨後見到有多人從人群中突然衝前欄截其他人,主控叫證人從片段中認出D4,和證人自己。庭上見到主控和辯方律師低頭相議後,就主動引導證人睇片。

控方呈上相片P14(5),係截停所有人嘅情況,在相中圈出D4和PW5。

🔸[11:08] 辯方盤問 (D4 律師)

先向證人簡單確認證供,去到CSL門觀察一班人,但唔肯定係14:15時,係在L1軍裝警員發警告之後,上到去近豐澤,行去OTO/CSL,見到約20人聚集,有人叫口號,包括D4,約4~5分鐘後收到特遣隊主管高級督察劉嘉成(音)指示,將聚集嘅人截停搜查,並無特定目標人物,有其他警員:9799,警長3617,警員1364。

基於戴咗口罩,睇唔到口部郁動,聽唔到D4把聲,但聲音來源來自佢佢嘅方向,覺得佢同其他人嗌口號,同意唔知邊個嗌。觀察係對一班人,有人嗌,有人影相,有人歡呼,D4有身體郁動,包括喉嚨,口罩郁動,手部郁動,唔記得有無舉手。

播P13(N),睇咗約10分鐘,D4一直面向中庭,點見到D4面部,PW5話中途有挨過向圍欄約5~10秒;律師於是重播片段,@14:14:34 PW5開始挨向圍欄,@14:14:38 離開圍欄,律師指出在4秒內根本無可能觀察D4口罩【唔同意】,指出口供紙無講身體郁動、移動動作【同意】,有人先講有人和應【同意,唔肯定佢帶頭】。

收到指令將聚集人士截停搜查,指示無特定目標,唔記得3617,1364在咩位置,唔知1364觀察緊邊個,PW5觀察D4係因爲地點和個人特徵

律師詢問為何D4成為觀察人物,。

播放兩段片段質疑證人的觀察和口供。PW5同意未能肯定D4當時有叫口號。

🔹控方覆問
PW6解釋片段中雖然見到證人到D4的近距離觀察只有3~4秒,但已經足夠見到D4的動作。

[12:21] 傳召PW6 警員1364 黃以康(音)作供,證人主要對D5觀察

🔹控方主問
當日13:15到東港城和名苑一帶,當時大致和平,14:10收到通知在中庭有人聚集叫囂,行到中庭搭扶手電梯上去L2,大約14:15去到261號舖(CSL)外觀察,約有80至100人圍住中庭叫囂,一兩分鐘後見到D5,穿白色短袖T恤,深藍色長褲,叫口號,距離約兩至三米,佢挨着欄杆,因為佢嗌黑警,所以留意佢,佢面向中庭,身體動作大,所以確定佢嗌口號,當時軍裝警員發警告,話非法集結,要散去,否則檢控。

約14:20,見到D5三至4分鐘後收到指示,要包圍攔截,佢身處位置不變,距離約10米,有留意佢身邊有其他人,幾個人一齊,但唔記得身型、衣着,無手持物品,孭黑色背囊,無其他觀察。指令攔截無指定身份人士,PW6同其他同事一同住幾名人士,D5係其中之一,講解截停原因,驅散一啲衝埋嚟嘅人,有其他人走咗。

14:33警長53795向佢哋宣布拘捕,觀察時光線充足,距離最近兩至三米,D5有戴口罩,有見過無口罩嘅容貌,在庭上認出D5。

🎥播CCTV,PW6認出D5。

[12:55] 休庭,14:30再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