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指定法官
#審訊 [1/8]
#港區國安法 #港大學生會
D1:張 (19)
D2:郭 (20)
D3:杜林 (18)
D4:容 (19)
控罪:
(1) 宣揚恐怖主義罪
4人一同被控於2021年7月7日在香港宣揚恐怖主義。
(2)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交替控罪]
4人一同被控於同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意圖使香港警務處的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該(該等)警務人員。
=========
控方: #張卓勤 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III(2)(B)、 #李庭偉 高級檢控官
辯方:
D1:#梁麗幗大律師
D2:#陳國維大律師
D3:#邱治瑋大律師
D4:#關文渭大律師
=========
代表D1的#梁麗幗大律師 表示,帶領其的 #夏偉志資深大律師 本日因病缺席,早前已經去信法庭希望押後本案求情至本週四處理。其他代表沒有反對,法庭批准。
法官對答辯用的案情撮要存有數個疑問,詢問控方有關證據;同時不明白案情撮要內提出各被告在大學內「熱衷參與多個委員會 (heavily involved in committees)」與案情有何關係。
法官另外詢問,控方將會播放的評議會會議直播影片何時從網上刪除。影片於網上擺放多久、觀眾人數皆會影響她的判刑考慮。控方表示會就此修改案情撮要,法官要求押後供辯方閱讀及索取指示。
10時正休庭
=========
10時46分繼續
聽取答辯:
🔥四名被告皆否認控罪一,承認控罪二🔥
控方讀出經修訂答辯用案情撮要,謝沈法官指出文件有許多語法錯誤,令人費解 (“So many grammatical errors, incomprehensible!),錯誤得她不知應從何處開始修改("The grammar of this Summary of Facts is so bad, I even don't know how to start amending it!")。另外,批評 #張卓勤 的字跡無法閱讀。謝沈法官打斷 #李庭偉 ,親自讀出案情撮要。
四名被告皆明白並承認案情撮要內容。
控方開始播放相關影片:Annex II 2021年7月7日評議會第三次緊急會議Campus TV直播
謝沈智慧裁定
控罪二罪成
控罪一根據認罪協議撤銷
各被告以原有保釋條件繼續擔保至週四
#謝沈智慧法官 #指定法官
#審訊 [1/8]
#港區國安法 #港大學生會
D1:張 (19)
D2:郭 (20)
D3:杜林 (18)
D4:容 (19)
控罪:
(1) 宣揚恐怖主義罪
4人一同被控於2021年7月7日在香港宣揚恐怖主義。
(2)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交替控罪]
4人一同被控於同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意圖使香港警務處的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該(該等)警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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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 #張卓勤 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III(2)(B)、 #李庭偉 高級檢控官
辯方:
D1:#梁麗幗大律師
D2:#陳國維大律師
D3:#邱治瑋大律師
D4:#關文渭大律師
=========
代表D1的#梁麗幗大律師 表示,帶領其的 #夏偉志資深大律師 本日因病缺席,早前已經去信法庭希望押後本案求情至本週四處理。其他代表沒有反對,法庭批准。
法官對答辯用的案情撮要存有數個疑問,詢問控方有關證據;同時不明白案情撮要內提出各被告在大學內「熱衷參與多個委員會 (heavily involved in committees)」與案情有何關係。
法官另外詢問,控方將會播放的評議會會議直播影片何時從網上刪除。影片於網上擺放多久、觀眾人數皆會影響她的判刑考慮。控方表示會就此修改案情撮要,法官要求押後供辯方閱讀及索取指示。
10時正休庭
=========
10時46分繼續
聽取答辯:
🔥四名被告皆否認控罪一,承認控罪二🔥
控方讀出經修訂答辯用案情撮要,謝沈法官指出文件有許多語法錯誤,令人費解 (“So many grammatical errors, incomprehensible!),錯誤得她不知應從何處開始修改("The grammar of this Summary of Facts is so bad, I even don't know how to start amending it!")。另外,批評 #張卓勤 的字跡無法閱讀。謝沈法官打斷 #李庭偉 ,親自讀出案情撮要。
四名被告皆明白並承認案情撮要內容。
控方開始播放相關影片:Annex II 2021年7月7日評議會第三次緊急會議Campus TV直播
謝沈智慧裁定
控罪二罪成
控罪一根據認罪協議撤銷
各被告以原有保釋條件繼續擔保至週四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指定法官
#求情
#港區國安法 #港大學生會
D1:張 (19)
D2:郭 (20)
D3:杜林 (18)
D4:容 (19)
控罪:
(1) 宣揚恐怖主義罪
4人一同被控於2021年7月7日在香港宣揚恐怖主義。
(2)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交替控罪]
4人一同被控於同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意圖使香港警務處的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該(該等)警務人員。
=========
四人於本周一(11/9)承認控罪(2),控方根據認罪協議撤銷控罪(1)。同意案情後,均被裁定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罪名成立。押後至本日處理求情,其間四人獲准續保。
=========
控方: #張卓勤 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III(2)(B)、 #李庭偉 高級檢控官
辯方:
D1:#梁麗幗大律師
D2:#陳國維大律師
D3:#關文渭大律師
D4:#邱治瑋大律師
=========
D1代表 #夏偉志資深大律師 本日依然抱恙, #梁麗幗大律師 表示若下週三情況相同,將改由其他大律師處理D1求情。謝沈法官批准押後D1部分。
控方向法庭呈遞一份最新修訂版案情撮要,表示修改了不少文法錯誤,其中部分為週一休庭後再修改。謝沈法官斥責,指上庭已在庭上讀出加上她本人的改動的案情,被告已基於該版本被定罪,控方現時做法違反刑事訴訟程序,她司法生涯從未遇過此等情況。因此拒絕接納。又指控方呈交的案情撮要乃“beyond help”(冇得救),她撰寫判刑理由書時會改述(rephrase)整份文件,絕不容許如此錯誤的內容出現在她的判詞中,並指若需撰寫這樣的內容會令她尷尬。(“Embarrassing if I have to write something like that!“)
D2大律師補充求情陳詞:
大律師提出Ngo Van Nam案上訴庭對認罪被告的判刑扣減原則。謝沈法官指出D2更改答辯方向及因而轉換法律代表引致法庭召開第二次審前覆核,耗費時間及納稅人金錢。大律師解釋自己接受案件時並沒有收到相關資訊,已經及時去信法庭,亦已閱讀全部文件。
謝沈法官斥責辯方不應要求她忽略上訴庭準則案例(guildeline case),行使酌情權給予被告額外扣減,要求辯方給予合理原因。
此外,辯方提出「認罪協議」,被告向控方提出承認控罪二,控方接納並撤銷控罪一。謝沈法官指本案的第二控罪乃交替控罪,即被告必不能同時被裁定兩罪罪成,與法律條文表明的「危險/不小心駕駛」或「謀殺/誤殺」處理方法不同,亦要求辯方找尋相關案例。因此,本案的處理方法絕非「認罪協議」。
D3大律師補充求情陳詞:
大律師指D3數日後便會年滿21歲,《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9A條對年輕被告的處理方法將不再適用。謝沈法官認為準則同時適用21-25歲年輕人。
謝沈法官同時指出,上訴庭在 潘榕偉 案處理對未引起實質暴力行為的煽惑罪判刑。由於「有意圖傷人」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其煽惑罪行亦相同,不解為何要考慮109A條,要求辯方提供案例。
D3從港大校園電視獲得資訊,涉案會議直播影片於保安局譴責後翌日已經移除,亦只有100多個觀看次數。
法官更表示,許多求情信都有文法錯誤,撰寫的人應學習如何寫信。另外,許多求情信希望法庭給予被告們更新機會、不要破壞被告的前景,將責任置於法庭肩上。破壞被告未來、將他們帶到法庭的是他們本人。她表示需要處理四人刑罰令她傷心,因為他們都是前途光明的年輕人。
“Also, everyone just telling me, putting the burden on me to say dont ruin their future. Who ruin their future? Why are they before me? Talking about mitigation letters.”
“I’m sad that I am the person sentencing them, they’re bright young men!”
D4大律師補充求情陳詞:
大律師指D4從未預料會議發言直播會被廣泛報導和關注,而且在事發後3日已經立即向所屬團體辭去評議會代表及副會長職位,等待批核,可見悔意。
大律師同時希望法庭基於Ngo案,在20-25%範圍中給予D4更多扣減,法官理解為大律師希望其作出超越範圍的扣減,要求與D2代表一同提交案例支持。
=========
押後至下週三(20/9)上午10:30續處理求情,其間被告獲准續保外出。
#謝沈智慧法官 #指定法官
#求情
#港區國安法 #港大學生會
D1:張 (19)
D2:郭 (20)
D3:杜林 (18)
D4:容 (19)
控罪:
4人一同被控於2021年7月7日在香港宣揚恐怖主義。
(2)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交替控罪]
4人一同被控於同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意圖使香港警務處的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該(該等)警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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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於本周一(11/9)承認控罪(2),控方根據認罪協議撤銷控罪(1)。同意案情後,均被裁定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罪名成立。押後至本日處理求情,其間四人獲准續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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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 #張卓勤 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III(2)(B)、 #李庭偉 高級檢控官
辯方:
D1:#梁麗幗大律師
D2:#陳國維大律師
D3:#關文渭大律師
D4:#邱治瑋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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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代表 #夏偉志資深大律師 本日依然抱恙, #梁麗幗大律師 表示若下週三情況相同,將改由其他大律師處理D1求情。謝沈法官批准押後D1部分。
控方向法庭呈遞一份最新修訂版案情撮要,表示修改了不少文法錯誤,其中部分為週一休庭後再修改。謝沈法官斥責,指上庭已在庭上讀出加上她本人的改動的案情,被告已基於該版本被定罪,控方現時做法違反刑事訴訟程序,她司法生涯從未遇過此等情況。因此拒絕接納。又指控方呈交的案情撮要乃“beyond help”(冇得救),她撰寫判刑理由書時會改述(rephrase)整份文件,絕不容許如此錯誤的內容出現在她的判詞中,並指若需撰寫這樣的內容會令她尷尬。(“Embarrassing if I have to write something like that!“)
D2大律師補充求情陳詞:
大律師提出Ngo Van Nam案上訴庭對認罪被告的判刑扣減原則。謝沈法官指出D2更改答辯方向及因而轉換法律代表引致法庭召開第二次審前覆核,耗費時間及納稅人金錢。大律師解釋自己接受案件時並沒有收到相關資訊,已經及時去信法庭,亦已閱讀全部文件。
謝沈法官斥責辯方不應要求她忽略上訴庭準則案例(guildeline case),行使酌情權給予被告額外扣減,要求辯方給予合理原因。
此外,辯方提出「認罪協議」,被告向控方提出承認控罪二,控方接納並撤銷控罪一。謝沈法官指本案的第二控罪乃交替控罪,即被告必不能同時被裁定兩罪罪成,與法律條文表明的「危險/不小心駕駛」或「謀殺/誤殺」處理方法不同,亦要求辯方找尋相關案例。因此,本案的處理方法絕非「認罪協議」。
D3大律師補充求情陳詞:
大律師指D3數日後便會年滿21歲,《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9A條對年輕被告的處理方法將不再適用。謝沈法官認為準則同時適用21-25歲年輕人。
謝沈法官同時指出,上訴庭在 潘榕偉 案處理對未引起實質暴力行為的煽惑罪判刑。由於「有意圖傷人」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其煽惑罪行亦相同,不解為何要考慮109A條,要求辯方提供案例。
D3從港大校園電視獲得資訊,涉案會議直播影片於保安局譴責後翌日已經移除,亦只有100多個觀看次數。
法官更表示,許多求情信都有文法錯誤,撰寫的人應學習如何寫信。另外,許多求情信希望法庭給予被告們更新機會、不要破壞被告的前景,將責任置於法庭肩上。破壞被告未來、將他們帶到法庭的是他們本人。她表示需要處理四人刑罰令她傷心,因為他們都是前途光明的年輕人。
“Also, everyone just telling me, putting the burden on me to say dont ruin their future. Who ruin their future? Why are they before me? Talking about mitigation letters.”
“I’m sad that I am the person sentencing them, they’re bright young men!”
D4大律師補充求情陳詞:
大律師指D4從未預料會議發言直播會被廣泛報導和關注,而且在事發後3日已經立即向所屬團體辭去評議會代表及副會長職位,等待批核,可見悔意。
大律師同時希望法庭基於Ngo案,在20-25%範圍中給予D4更多扣減,法官理解為大律師希望其作出超越範圍的扣減,要求與D2代表一同提交案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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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後至下週三(20/9)上午10:30續處理求情,其間被告獲准續保外出。
Forwarded from 何歡喜頻道 Hor Foon Hay Channel
LIHKG 討論區
謝沈智慧: 處理港大學生會四人刑罰令我傷心 因為他們都是前途光明的年輕人 押後至下星期繼續處理求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422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指定法官
#求情
#港區國安法 #港大學生會
D1:張 (19)
D2:郭 (20)
D3:杜林 (18)
D4:容 (19)
控罪:
(1) 宣揚恐怖主義罪
4人一同被控於2021年7月7日在香港宣揚恐怖主義。
(2)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交替控罪]
4人一同被控於同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意圖使香港警務處的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該(該等)警務人員。
…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指定法官
#求情
#港區國安法 #港大學生會
D1:張 (19)
D2:郭 (20)
D3:杜林 (18)
D4:容 (19)
控罪:
(1) 宣揚恐怖主義罪
4人一同被控於2021年7月7日在香港宣揚恐怖主義。
(2)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交替控罪]
4人一同被控於同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意圖使香港警務處的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該(該等)警務人員。
…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指定法官
#求情
#港區國安法 #港大學生會
D1:張 (19)
D2:郭 (20)
D3:杜林 (18)
D4:容 (19)
控罪:
(1) 宣揚恐怖主義罪
4人一同被控於2021年7月7日在香港宣揚恐怖主義。
(2)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交替控罪]
4人一同被控於同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意圖使香港警務處的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該(該等)警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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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於上周一(11/9)承認控罪(2),控方根據協議撤銷控罪(1),法庭裁定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罪名成立。押後至上週四求情,本日續處理求情事項,其間四人獲准續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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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 #張卓勤 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III(2)(B)、 #李庭偉 高級檢控官
辯方:
D1:#彭耀鴻資深大律師、#梁麗幗大律師
D2:#陳國維大律師
D3:#關文渭大律師
D4:#邱治瑋大律師
=========
D1代表 #夏偉志資深大律師 本日依然抱恙,辯方改為延聘 #彭耀鴻資深大律師 處理求情。
(求情內容及法律爭議後補)
押後至10月30日上午10時30分判刑,其間被告需還押。
#謝沈智慧法官 #指定法官
#求情
#港區國安法 #港大學生會
D1:張 (19)
D2:郭 (20)
D3:杜林 (18)
D4:容 (19)
控罪:
4人一同被控於2021年7月7日在香港宣揚恐怖主義。
(2)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交替控罪]
4人一同被控於同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意圖使香港警務處的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該(該等)警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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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於上周一(11/9)承認控罪(2),控方根據協議撤銷控罪(1),法庭裁定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罪名成立。押後至上週四求情,本日續處理求情事項,其間四人獲准續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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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 #張卓勤 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III(2)(B)、 #李庭偉 高級檢控官
辯方:
D1:#彭耀鴻資深大律師、#梁麗幗大律師
D2:#陳國維大律師
D3:#關文渭大律師
D4:#邱治瑋大律師
=========
D1代表 #夏偉志資深大律師 本日依然抱恙,辯方改為延聘 #彭耀鴻資深大律師 處理求情。
(求情內容及法律爭議後補)
押後至10月30日上午10時30分判刑,其間被告需還押。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謝沈智慧法官 #指定法官
#判刑
#港區國安法 #港大學生會
D1:張 (19)
D2:郭 (20)
D3:杜林 (18)
D4:容 (19)
控罪:
(1) 宣揚恐怖主義罪
4人一同被控於2021年7月7日在香港宣揚恐怖主義。
(2)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交替控罪]
4人一同被控於同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意圖使香港警務處的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該(該等)警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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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 #張卓勤 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III(2)(B)、 #李庭偉 高級檢控官
辯方:
D1:#彭耀鴻資深大律師、#梁麗幗大律師
D2:#陳國維大律師
D3:#關文渭大律師
D4:#邱治瑋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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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於9月11日承認控罪(2),控方根據協議撤銷控罪(1),法庭裁定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罪名成立。押後至9月14及20日求情,其後還押候判。
=========
判刑考慮:
法官引述上訴庭 潘榕偉 案例,包括該案中控方提出的判刑因素:
(1) 煽惑的方式和覆蓋的人數;
(2) 是否單一的煽惑丶或是透過方法增加煽惑的效果;
(3) 是否突發或有預謀;
(4) 就可能產生的非法集結:
(a) 預期參與的人數;
(b) 預期暴力的程度;
(c) 預期暴力的規模;
(d) 可能引致的後果;
(e) 可能造成的威脅之嚴重性及迫近程度;
(5) 有關煽惑的行為是否實際上導致了非法集結或其他相關的違法行為(即使情況可能未達至非法集結丶或出現更嚴重的情況例如暴動等);
(6) 涉及的地點。
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2)(c)條,任何人被裁定煽惑他人犯某罪項,
而條例雖訂定該罪項的最高刑罰,但除此處外,並無任 何條例訂定串謀或煽惑他人犯該罪項的刑罰,則可判處 該罪項 (target offence) 的最高刑罰。
本案控罪是否屬於109A條所述「例外罪行」?
法官採納控方陳詞,本控罪屬於附表3的例外罪行。
但因本案所有被告皆年滿21歲,法庭不能考慮任何院所刑罰,此議題只屬學術討論。
案例:
辯方提出多個煽惑罪區院案例供法庭參考,包括葉倩敏、黎哲、趙浩楠、鍾志超、蕭張龍。
但法官指在 唐健帮 案中,上訴庭已重申下級法院未經上訴案件對同級法院無約束力、對上訴法院沒有指導作用,不能被稱為案例,無參考價值。
被告罪責:
D1
拒絕接納時任評議會主席D1為單純主持會議角色,引述其會議中發言「本席邀請全體起立,為為香港犧牲嘅梁默哀」,「希望咁多位節哀啦,會嘗試將大家尊敬之情轉達畀梁先生屋企人」。
評議會會議被校園電視及學苑(編委)透過直播及報導方式於 Facebook等平台公開發布,所有人都能閱讀或觀看。即使沒有人被煽惑作出實質暴力行為,也不會降低煽惑的影響力。
D1同時指出作為主席,他沒有參與討論,只是根據成員要求表決議案。法官拒絕接納此論點,反指D1作為主席,知悉他有引導討論的權力,可見D1有清晰立場。而且D1召開會議、撰寫議程,為表揚梁一事提供討論平台,有絕對責任。
D1雖然作為主席,但有撰寫議程的權力
D2提出該議案,D3和議
D2、D4就議案表達意見
各人有各自扮演不同角色,只要缺少其中一個,議案也不會通過、有如此影響力
本案主要因素:
1. 與他人一同犯罪:共同犯罪原則
2. pre mediation
3. 評議會濫權
4. open defence to the law
5. 公開發佈
(13:03放飯,下午繼續)
#謝沈智慧法官 #指定法官
#判刑
#港區國安法 #港大學生會
D1:張 (19)
D2:郭 (20)
D3:杜林 (18)
D4:容 (19)
控罪:
(1) 宣揚恐怖主義罪
4人一同被控於2021年7月7日在香港宣揚恐怖主義。
(2)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交替控罪]
4人一同被控於同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意圖使香港警務處的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該(該等)警務人員。
=========
控方: #張卓勤 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III(2)(B)、 #李庭偉 高級檢控官
辯方:
D1:#彭耀鴻資深大律師、#梁麗幗大律師
D2:#陳國維大律師
D3:#關文渭大律師
D4:#邱治瑋大律師
=========
四人於9月11日承認控罪(2),控方根據協議撤銷控罪(1),法庭裁定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罪名成立。押後至9月14及20日求情,其後還押候判。
=========
判刑考慮:
法官引述上訴庭 潘榕偉 案例,包括該案中控方提出的判刑因素:
(1) 煽惑的方式和覆蓋的人數;
(2) 是否單一的煽惑丶或是透過方法增加煽惑的效果;
(3) 是否突發或有預謀;
(4) 就可能產生的非法集結:
(a) 預期參與的人數;
(b) 預期暴力的程度;
(c) 預期暴力的規模;
(d) 可能引致的後果;
(e) 可能造成的威脅之嚴重性及迫近程度;
(5) 有關煽惑的行為是否實際上導致了非法集結或其他相關的違法行為(即使情況可能未達至非法集結丶或出現更嚴重的情況例如暴動等);
(6) 涉及的地點。
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2)(c)條,任何人被裁定煽惑他人犯某罪項,
而條例雖訂定該罪項的最高刑罰,但除此處外,並無任 何條例訂定串謀或煽惑他人犯該罪項的刑罰,則可判處 該罪項 (target offence) 的最高刑罰。
本案控罪是否屬於109A條所述「例外罪行」?
法官採納控方陳詞,本控罪屬於附表3的例外罪行。
但因本案所有被告皆年滿21歲,法庭不能考慮任何院所刑罰,此議題只屬學術討論。
案例:
辯方提出多個煽惑罪區院案例供法庭參考,包括葉倩敏、黎哲、趙浩楠、鍾志超、蕭張龍。
但法官指在 唐健帮 案中,上訴庭已重申下級法院未經上訴案件對同級法院無約束力、對上訴法院沒有指導作用,不能被稱為案例,無參考價值。
被告罪責:
D1
拒絕接納時任評議會主席D1為單純主持會議角色,引述其會議中發言「本席邀請全體起立,為為香港犧牲嘅梁默哀」,「希望咁多位節哀啦,會嘗試將大家尊敬之情轉達畀梁先生屋企人」。
評議會會議被校園電視及學苑(編委)透過直播及報導方式於 Facebook等平台公開發布,所有人都能閱讀或觀看。即使沒有人被煽惑作出實質暴力行為,也不會降低煽惑的影響力。
D1同時指出作為主席,他沒有參與討論,只是根據成員要求表決議案。法官拒絕接納此論點,反指D1作為主席,知悉他有引導討論的權力,可見D1有清晰立場。而且D1召開會議、撰寫議程,為表揚梁一事提供討論平台,有絕對責任。
D1雖然作為主席,但有撰寫議程的權力
D2提出該議案,D3和議
D2、D4就議案表達意見
各人有各自扮演不同角色,只要缺少其中一個,議案也不會通過、有如此影響力
本案主要因素:
1. 與他人一同犯罪:共同犯罪原則
2. pre mediation
3. 評議會濫權
4. open defence to the law
5. 公開發佈
(13:03放飯,下午繼續)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謝沈智慧法官 #指定法官
#判刑
#港區國安法 #港大學生會
D1:張 (19)
D2:郭 (20)
D3:杜林 (18)
D4:容 (19)
控罪:
(1) 宣揚恐怖主義罪
4人一同被控於2021年7月7日在香港宣揚恐怖主義。
(2)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交替控罪]
4人一同被控於同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意圖使香港警務處的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該(該等)警務人員。
=========
控方: #張卓勤 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III(2)(B)、 #李庭偉 高級檢控官
辯方:
D1:#彭耀鴻資深大律師、#梁麗幗大律師
D2:#陳國維大律師
D3:#關文渭大律師
D4:#邱治瑋大律師
=========
四人於9月11日承認控罪(2),控方根據協議撤銷控罪(1),法庭裁定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罪名成立。押後至9月14及20日求情,其後還押候判。
=========
判刑考慮:
上午部分: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695
=========
🔥起點:35個月監禁
認罪扣減20%,年齡扣減4月
🔥總刑期 24月🔥
(詳情後補)
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en/2021/DCCC000917_2021.docx
#謝沈智慧法官 #指定法官
#判刑
#港區國安法 #港大學生會
D1:張 (19)
D2:郭 (20)
D3:杜林 (18)
D4:容 (19)
控罪:
(1) 宣揚恐怖主義罪
4人一同被控於2021年7月7日在香港宣揚恐怖主義。
(2)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交替控罪]
4人一同被控於同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意圖使香港警務處的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該(該等)警務人員。
=========
控方: #張卓勤 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III(2)(B)、 #李庭偉 高級檢控官
辯方:
D1:#彭耀鴻資深大律師、#梁麗幗大律師
D2:#陳國維大律師
D3:#關文渭大律師
D4:#邱治瑋大律師
=========
四人於9月11日承認控罪(2),控方根據協議撤銷控罪(1),法庭裁定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罪名成立。押後至9月14及20日求情,其後還押候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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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考慮:
上午部分: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6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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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點:35個月監禁
認罪扣減20%,年齡扣減4月
🔥總刑期 24月🔥
(詳情後補)
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en/2021/DCCC000917_2021.docx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五庭
#練錦鴻法官
#網上言論 #審訊 [1/3]
控罪: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D4 張(16)
同案其他被告已經認罪,還押中。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932
辯方法律代表: #魏俊大律師, #梁麗幗大律師
===========
[10:09] 開庭
法庭書記讀出控罪詳情,違法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19條,和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AC條(不確定)。
被告不認罪❌
📍控方讀出承認事實:
介紹Telegram的使用方法、登入方法、聊天群組…等。
案發期間,疫情嚴重,政府推出不同的防疫措施。
一個名為「寧願站着死也不跪着生存」的TG群組於2022年2月成立,成員以各種形式發布和轉載了各種圖片、視頻、貼文等。群組簡介是「和平、自由、尊嚴要由自己親手戰爭獲取,無得外判」。
群組最初於2022年2月8日設為公開群組,後來改為私人群組,擁有14名成員,被告中包括一名群組擁有人、四名管理員和九名成員。以下讀出四名管理員(同案其他被告)的名稱和登記電話(內容省略)。
D1是群組擁有人和管理員,其他被告都是管理員。被告D4的賬戶名稱是「多啦老鼠夢」,於2022年2月9日起開始加入。
2022年5月7日警方在各人的住所內或住所附近拘捕各人。各人的電話都已登入了案中群組,各人在群組的角色得以證實。D1是群組擁有人及管理員、被告是管理員。
被告在警誡下承認曾在群組張貼貼文,該帳戶是她的,曾在這個群組留過言。Iphone11是被告使用的,裝有Telegram而名稱是「多啦老鼠夢」,發出所有留言都是她發出。
被告表示明白(練官不停叫妹妹大聲啲啦)
—————
控方再讀出承認事實的附件內容,各被告在群組發出的貼文,大致如下:
D1:
積極帶領討論,宣揚使用暴力、武器
抹黑防疫政策,指稱感染人士遠比黑警打死的數目為少
健康碼是大監獄,親手幫自己套上奴隸
詛咒執行防疫的警務人員及市民
揚言要殺香港人,殺死奴隸思想的人,支持政府防疫人員,甚至自己的家人
鼓吹殺人計劃,要用武器,真正打仗
指稱黑警、奴隸、食環狗
2022-02-15提議把群組由公開轉為私人
建議有需要時向人攻擊時要一刀劏頸,要快狠準,也可使用辣椒油
公開討論在網上買的刀
鼓吹違反防疫政策
鼓勵向熟手的人買或走私武器
動用管理員移除部分人以免被篤灰
鼓勵買叉,可從合法途徑買
鼓吹有財力的找資源,發起一場大殺,殺死狗官
實施大型爆炸,可在外國網站購買和實施
提出攻擊或殺的對象會以人為目標,不會針對建築物
D2 :
用不同武器攻擊
詢問成員有沒有香口膠等物資,天拿水、玻璃瓶、汽油彈,生果刀可以攻擊人
鼓吹成員要實際行動不是只討論
發起見面以了解不同人的武備水平及分工
分享製作炸彈的經驗
明確表示是枱底嘢,有風險所以要見到面先講
商議屠殺的攻擊目標型號
商議可以用更隱蔽的方法使用
D3:
有人分享上海人以刀傷害防疫人員,表示贊成表示可以仿效
煽惑他人殺害防疫人員,殺了推行防疫政策的公職人員
D4 :❗️
抹黑表示毒針的時候,贊同詛咒快啲死晒佢
應殺死奴隸思想的人,贊同要殺死支持防疫的人
參與籌劃武裝,商議如何入手武器及存放
商討中有人提議買電槍,對電槍感興趣
D5:
積極參與討論武器作戰商量,贊同D4認為要存,應先買戰術工具
積極協調成員所有的武器
建議用小型飛斧遠攻並上傳照片
參與討論襲擊
有人提議買電槍感興趣
對3D打印槍表示有興趣
積極參與討論附和提議認為應該要見面商討如何攻擊
—————
由於辯方同意所有案情,控方不需要傳召證人。舉證完畢。
練官裁定表面證據成立,被告需要答辯。
辯方稱被告不會作供,亦不會傳召證人,隨即呈上結案陳詞。
練官表示唔明雙方如何處理,為何不早啲畀控方,休庭至11:30。
—————
[11:33] 開庭
控方表示要作回應。
練官指因為被告無作供,正常控方不應回應,但辯方有書面陳辭,指示控方作法律上回應,在12月27日呈交,辯方如有回應,在2024年1月3日呈交,案件押後至2024年1月15日11:00裁決,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報料💛
#練錦鴻法官
#網上言論 #審訊 [1/3]
控罪: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D4 張(16)
同案其他被告已經認罪,還押中。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932
辯方法律代表: #魏俊大律師, #梁麗幗大律師
===========
[10:09] 開庭
法庭書記讀出控罪詳情,違法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19條,和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AC條(不確定)。
被告不認罪❌
📍控方讀出承認事實:
介紹Telegram的使用方法、登入方法、聊天群組…等。
案發期間,疫情嚴重,政府推出不同的防疫措施。
一個名為「寧願站着死也不跪着生存」的TG群組於2022年2月成立,成員以各種形式發布和轉載了各種圖片、視頻、貼文等。群組簡介是「和平、自由、尊嚴要由自己親手戰爭獲取,無得外判」。
群組最初於2022年2月8日設為公開群組,後來改為私人群組,擁有14名成員,被告中包括一名群組擁有人、四名管理員和九名成員。以下讀出四名管理員(同案其他被告)的名稱和登記電話(內容省略)。
D1是群組擁有人和管理員,其他被告都是管理員。被告D4的賬戶名稱是「多啦老鼠夢」,於2022年2月9日起開始加入。
2022年5月7日警方在各人的住所內或住所附近拘捕各人。各人的電話都已登入了案中群組,各人在群組的角色得以證實。D1是群組擁有人及管理員、被告是管理員。
被告在警誡下承認曾在群組張貼貼文,該帳戶是她的,曾在這個群組留過言。Iphone11是被告使用的,裝有Telegram而名稱是「多啦老鼠夢」,發出所有留言都是她發出。
被告表示明白(練官不停叫妹妹大聲啲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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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再讀出承認事實的附件內容,各被告在群組發出的貼文,大致如下:
D1:
積極帶領討論,宣揚使用暴力、武器
抹黑防疫政策,指稱感染人士遠比黑警打死的數目為少
健康碼是大監獄,親手幫自己套上奴隸
詛咒執行防疫的警務人員及市民
揚言要殺香港人,殺死奴隸思想的人,支持政府防疫人員,甚至自己的家人
鼓吹殺人計劃,要用武器,真正打仗
指稱黑警、奴隸、食環狗
2022-02-15提議把群組由公開轉為私人
建議有需要時向人攻擊時要一刀劏頸,要快狠準,也可使用辣椒油
公開討論在網上買的刀
鼓吹違反防疫政策
鼓勵向熟手的人買或走私武器
動用管理員移除部分人以免被篤灰
鼓勵買叉,可從合法途徑買
鼓吹有財力的找資源,發起一場大殺,殺死狗官
實施大型爆炸,可在外國網站購買和實施
提出攻擊或殺的對象會以人為目標,不會針對建築物
D2 :
用不同武器攻擊
詢問成員有沒有香口膠等物資,天拿水、玻璃瓶、汽油彈,生果刀可以攻擊人
鼓吹成員要實際行動不是只討論
發起見面以了解不同人的武備水平及分工
分享製作炸彈的經驗
明確表示是枱底嘢,有風險所以要見到面先講
商議屠殺的攻擊目標型號
商議可以用更隱蔽的方法使用
D3:
有人分享上海人以刀傷害防疫人員,表示贊成表示可以仿效
煽惑他人殺害防疫人員,殺了推行防疫政策的公職人員
D4 :❗️
抹黑表示毒針的時候,贊同詛咒快啲死晒佢
應殺死奴隸思想的人,贊同要殺死支持防疫的人
參與籌劃武裝,商議如何入手武器及存放
商討中有人提議買電槍,對電槍感興趣
D5:
積極參與討論武器作戰商量,贊同D4認為要存,應先買戰術工具
積極協調成員所有的武器
建議用小型飛斧遠攻並上傳照片
參與討論襲擊
有人提議買電槍感興趣
對3D打印槍表示有興趣
積極參與討論附和提議認為應該要見面商討如何攻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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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辯方同意所有案情,控方不需要傳召證人。舉證完畢。
練官裁定表面證據成立,被告需要答辯。
辯方稱被告不會作供,亦不會傳召證人,隨即呈上結案陳詞。
練官表示唔明雙方如何處理,為何不早啲畀控方,休庭至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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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3] 開庭
控方表示要作回應。
練官指因為被告無作供,正常控方不應回應,但辯方有書面陳辭,指示控方作法律上回應,在12月27日呈交,辯方如有回應,在2024年1月3日呈交,案件押後至2024年1月15日11:00裁決,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報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