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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28/40]

D1:鄧(16)/ D2:余(20)/ D4:施(21)
D6:李(23)/ D8:翟(18)/ D9:陳(20)
D10:陳(20)/ D11:周(20)/ D12:周(27)
D14:洪(24)/ D16:林(21)
D17:李(18)/ D18:黃(25)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帶領 #陳慕賢大律師
案件主管:東九龍總區公眾活動調查組高級督察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1 #田奇睿大律師
D2 #嚴康焯大律師
D4、D12、D18 #葉青菁大律師
D6、D10 #蘇俊文大律師
D8 #劉仲文大律師
D9 #趙嘉銘大律師
D11、D16、D17 #伍頴珊大律師
D14 #張志雄大律師
______

📌第七份承認事實P122(7) (關於D4、D12、D14)
控方反證片段P0147於2023年3月7日從金水Goldwaterhk Facebook專頁下載,片長5分27秒,由擷取、儲存到呈堂都沒有修改或非法干擾內容,過程中使用的電腦系統運作正常,片段反映當時真實收錄影像與聲音。

-控方傳召反證-

就D11第三位辯方證人關於當晚在康得思酒店泳池游水的證供,控方現傳召一名反證證人。

傳召PW42 曾先生
康得思酒店職員

🔹控方主問

證人自2022年8月1日起擔任康得思酒店保安經理,之前職位為當值經理,由2017年開始。

酒店42樓(頂樓)有泳池開放予住客使用,要在41樓水療中心接待處登記後才可經通道及玻璃門上去泳池,沒有其他途徑。

2019年11月份泳池開放時間為0630-2300,沒有更改過(如遇上颱風或突發事故則不會開放)。泳池2300時就會清場,關閉後不會讓住客逗留,玻璃門亦會用專用鎖匙鎖上。

🔸D11代表盤問

2019年11月18日晚上不是由證人親自鎖上通往泳池的玻璃門。當天證人需要當值,但現在已無法記起當值時間,而公司已銷毀當時當值紀錄,只有救生員的手寫紀錄。

-PW42作供完畢-

辯方確認不需要就控方反證申請重開辯方案情。

📌片段實時推算
由於新引入的P0147片段沒有顯示時間,控方將片段與P045的相關時段並列同步播放,利用消防員、白衫人出現和移動位置,對照兩段影片所拍攝為同一時間同一地點(不同角度)的情況。雙畫面同步播放片段列為MFI-16。

案件管理
結案陳詞口頭補充日子維持早前安排,於4月13、14日開庭處理,暫時預留5月20日宣布裁決。

案件押後至413日續審,期間所有被告禁足令撤銷、每周需到警署報到一次(D10一周報到兩次)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29/40]

D1:鄧(16)/ D2:余(20)/ D4:施(21)
D6:李(23)/ D8:翟(18)/ D9:陳(20)
D10:陳(20)/ D11:周(20)/ D12:周(27)
D14:洪(24)/ D16:林(21)
D17:李(18)/ D18:黃(25)

🛑認罪的D3:何(32)、D5:李(30)、D7:梁(25)、D13:朱(20)及D15:黎(23)各被判監42-48個月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 *控罪不詳* [D1]
管有35條索帶
(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管有雷射筆
(5)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6]
管有六角匙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帶領 #陳慕賢大律師
案件主管:東九龍總區公眾活動調查組高級督察 #潘崇禮 (今天改由總督察 #任雪瑩 駐場)
辯方代表:
D1 #田奇睿大律師
D2 #嚴康焯大律師
D4、D12、D18 #葉青菁大律師
D6、D10 #蘇俊文大律師
D8 #劉仲文大律師
D9 #趙嘉銘大律師
D11、D16、D17 #伍頴珊大律師
D14 #張志雄大律師
______

今明兩日開庭就案件結案陳詞進行口頭補充,律政司外聘主控葉大律師敬業地帶傷上陣。開庭後嚴官首先提出幾項關注,讓各方索取指示、考慮後再作回應。

📌控方書面陳詞

控方陳詞裡指稱D1不爭議的事項(管有35條索帶、警員在現場沒有搜過其背囊),辯方其實都爭議;D14庭上證供提及過與其案情相關人士的關係寫錯。

📌被告身穿衣物

➡️D2
由於沒有證供提及D2上衣破爛的原因,嚴官親自檢示實物後,認為上衣的破口是被鉸剪剪爛。

➡️D10
D10供稱曾戴口罩,但口罩最終不知所蹤;其證供有講戴帽和口罩,而他進入THA的片段見到他有帽但沒有口罩。嚴官分析可能性有三:跌咗、喺褲袋、喺背囊;她親自檢示D10被檢取的褲,見到有4個褲袋。

➡️D11
D11證供指習慣帶背囊,但背囊已遺失;其酒店房卡則放在銀包內。嚴官觀察到D11被檢取的褲有兩個較深的褲袋,應足夠擺銀包。

📌呈堂片段相關

➡️窄巷人疊人時間
P007G裡2322-2325時見到窄巷有人走出,初時速度較快、沒有斷續,2323時後較慢,2324時後再沒有人走出。幾時開始發生人疊人?

➡️控方反證片段實時
控方傳召反證片段P0147以顯示相關時段小巷至碧街東情況,但辯方指片段只反映D4、D12、D14離開之後的時間。

➡️D17搭車路線
D17的辯方證人指她平常會搭213D巴士,巴士站位應該在花園街,會經彌敦道。

➡️動令推進時間
警員證供指稱下動令的時間與片段所見有出入;嚴官根據片段對應不同時段,分析較貼近實時為梁仲文高級警司的說法(2323時動令),因他供稱2321時收到通知速龍已到。

💡D2指稱招認

D2代表嚴大律師向法庭提出關注:控方已確認不倚賴指稱D2向警員作出的招認,但控方陳詞中有提及其他陳述。控方證人供稱現場有搜袋,醫院開背囊再搜到物品,對此辯方有自己的說法。當觸及警員記事冊內容,需要以案中案處理,但現階段已經太遲,因為但凡控方提及與記事冊相關部分都不應予以考慮。辯方援引Thongjai案例。

嚴官表示,以其認知控方不倚賴招認,陳詞內容只是用來支持證人有按警察守則進行程序;證人當時沒有警誡被告。辯方不爭議當時背囊被搜出物品,因辯方案情指該指稱屬於D2的背囊根本不屬於他,因此不爭議背囊內的物品。

___

🔹控方補充陳詞

🔎適用於所有被告

整體環境證供已可壓倒性作出唯一合理推論。(D18沒有作供,但他管有生理鹽水、圍巾,是為環境證供。)

🔎回應D1

辯方陳詞提到另一組案件中被裁定罪名不成立的被告,惟控方認為其情況有獨特之處,不能作準。

就辯方指D1進入THA前有4小時真空期,實際上並沒有4小時那麼長,而且D1自己的證供也指她一直在找換店外,即是等候區,而機動部隊D3小隊很快已到場進行看守,因此不存在所謂真空期。多於一名D3小隊隊員有出庭作供,確認他們在場看管,沒有人可干擾物品;即使D1一度失去意識,但她也是在警方看守範圍之內。(辯方田大律師回應指,在場警員沒有任何識別,而以D1當時精神狀況只能講出著防暴裝,但控方沒有傳召所有相關警員,沒有證明到完整的證物鏈。)

嚴官:控方盤問D1時沒有向她指出,現場搜背囊一事沒有發生。索帶從D1背囊被搜出的可能性有三:索帶由頭到尾都喺度、有人栽贓、有人錯誤將索帶放入去。

控方在審訊中只傳召已知與被告口供相關證人;嚴格來說D1有一段時間暈倒,不知發生什麼事,醒來後有警員搜過,她望了一兩眼但沒有更多細節以讓控方去找相關警員。D1否認管有索帶,但事實上索帶是從其背囊搜出。D1庭上供稱自己鍾意著黑色衫、戴灰色口罩——索帶都係黑色,顏色吻合;如果是被栽贓為何不是白色索帶?

🔎回應D2

PW38收指令到找換店處理擔架床上的D2,當時D2用手勾住背囊。(辯方澄清並獲嚴官確認,證人庭上作領是說D2攬住背囊,不是勾住。)除了雷射筆外,D2背囊還被搜出泳鏡、防毒面具等。


🔎回應D9

辯方陳詞指封鎖線在15分鐘後形成,但證供顯示其實警方推進後1-2分鐘內已有警員到達各點,只是未正式確立封鎖線。

有關「圍魏救趙」內容,控方不是後門方式引入,而是曾親身在理大的梁仲文高級警司所作證供。

🔎回應D10

D10庭上供稱自己最終去到A1出口過程中的路線,但沒有閉路電視鏡頭影到他。D10承認自己曾身處碧街窄巷,控方認為唯一原因只是他由彌敦道進入,而他是參與了暴動。

🔎回應D11

對於辯方指稱D11手肘擦損,證據見到他的手有紅印,但辯方沒有呈遞任何醫療報告,亦冇人知傷勢是如何造成。

控方同意D11的褲袋足夠放入普通大小的銀包。

🔎回應D14

D14聲稱他當時在玩Pokémon Go;控方不是要被告證明自己清白,問及遊戲紀錄只是質疑其證供可信及可靠性。他當時管有護手、防霧噴劑,即使聲稱有其他原因,但物品確實可以在現場使用、配合暴動環境。


🔎反證片段P0147 (針對D4、D12、D14)

P0147反證片段可反駁3位被告的說法。(辯方指片段只反映被告離開之後的時間。)

D4&D12
D4供稱搵小食,D12案情則是與客戶見完面搭車。片段P007G約23:23:05起人群已停止從窄巷進入碧街,相信是開始人疊人;如被告在P0147拍攝時已離開就會有充裕時間離開現場,不會被困在窄巷。

D14
就他供稱在後巷口位約1分鐘時間,片段不可能拍不到。

嚴官:即使給予辯方所有時間利益,仍看不到P0147顯示的情況如何能與辯方證供磨合。

(明天再繼續處理此片段相關議題)


🔸辯方陳詞

D4D12D18代表葉大律師陳詞未完,D14代表張大律師未開始陳詞,其餘被告法律代表已陳詞完畢。

案件押後至明天140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裁決

D1:鄧(16)/ D2:余(20)/ D4:施(21)
D6:李(23)/ D8:翟(18)/ D9:陳(20)
D10:陳(20)/ D11:周(20)/ D12:周(27)
D14:洪(24)/ D16:林(21)
D17:李(18)/ D18:黃(25)

🛑認罪的D3:何(32)、D5:李(30)、D7:梁(25)、D13:朱(20)及D15:黎(23)各被判監42-48個月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 [D1]
管有35條索帶
(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管有雷射筆
(5)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6]
管有六角匙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帶領 #陳慕賢大律師
案件主管:東九龍總區公眾活動調查組高級督察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1 #田奇睿大律師
D2 #嚴康焯大律師
D4、D12、D18 #葉青菁大律師
D6、D10 #蘇俊文大律師
D8 #劉仲文大律師
D9 #趙嘉銘大律師
D11、D16、D17 #伍頴珊大律師
D14 #張志雄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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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2 完庭]

控罪(1)各被告暴動罪 罪名成立🔴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 [D1]
管有35條索帶 罪名成立🔴
控罪(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管有雷射筆 罪名成立🔴
控罪(5)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6]
管有六角匙 罪名成立🔴


求情及判刑將分三天押後至6月2日、5日及8日,期間被告需要還押,並會為D1索取教導所報告。

D1:鄧(16)/ D2:余(20)/ D6:李(23)/ D10:陳(20)
求情及判刑:2023年6月2日 1400時

D4:施(21)/ D9:陳(20)/ D12:周(27)/ D14:洪(24)/ D18:黃(25)
求情及判刑:2023年6月5日 1400時

D8:翟(18)/ D11:周(20)/ D16:林(21)/ D17:李(18)
求情及判刑:2023年6月8日 1130時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五庭  (區域法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求情 🔥 #判刑

D4:施(21)/ D9:陳(20)/ D12:周(27)
D14:洪(24)/ D18:黃(25)
🛑五人已還押16日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 [D1]
管有35條索帶
(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管有雷射筆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帶領 #陳慕賢大律師
案件主管:東九龍總區公眾活動調查組高級督察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4、D12、D18 #葉青菁大律師
D9 #趙嘉銘大律師
D14 #張志雄大律師

其餘被告裁決: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594

______
速報:
D4 4年8個月
D9 4年3個月
D12 4年11個月
D14 4年11個月
D18 4年6個月

詳情候補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八庭 (區域法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求情 🔥 #判刑

D4:施(21)/ D9:陳(20)/ D12:周(27)
D14:洪(24)/ D18:黃(25)
🛑五人已還押16日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 [D1]
管有35條索帶
(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管有雷射筆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帶領 #陳慕賢大律師
案件主管:東九龍總區公眾活動調查組高級督察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4、D12、D18 #葉青菁大律師
D9 #趙嘉銘大律師
D14 #張志雄大律師

其餘被告裁決: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5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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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6] 開庭

控方讀出各被告的「經歷驗證口供」。各辯方大律師沒有口頭補充。

嚴官簡單講述案情(重複上次),各被告個人背境,均無刑事定罪紀錄,有大專或大學教育程度,已睇過求情信。
例牌引用上訴法庭CACC164/2018案例,指出12項相關考慮因素,和近期相關案件DCCC 747/2020 & DCCC 766/2020,同為 #1118油麻地,量刑起點由4年6個月至5年6個月。

本案情節嚴重,性質惡劣,5名被告不論在幾時加入,都應知道係暴動。暴動罪最高刑罰判監十年。

量刑起點和扣減:
D12, D14, D18 有隨身裝備,案情相約,以5年為起點;D4, D9 無裝備,甚至無手套,以4年9個月為起點。
個人和良好家庭背景不是減刑因素,D9 案發時20歲,酌情扣減兩個月;D4, D9, D12, D14, D18 在候審期間積極生活、學習、工作,酌情扣減一個月;D9對案情無爭議,節省法庭時間,酌情扣減三個月;D18無傳召證人,節省法庭時間,酌情扣減四個月;被告母親在案發時已有病,老人病唔係減刑理由,但近期再患病,再酌情扣減一個月。

刑期:

D4 監禁4年9個月,扣減一個月,即判監4年8個月

D9 監禁4年9個月,扣減六個月,即判監4年3個月

D12 監禁5年,扣減一個月,即判監4年11個月

D14 監禁5年,扣減一個月,即判監4年11個月

D18 監禁5年,扣減六個月,即判監4年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