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l-In-One 資訊集合平台
7.25K subscribers
51K photos
4.45K videos
82 files
102K links
@HKAllinOne 係一個集合過百真 • 香港嘅channel

Channels 一出post 就會即時forward去呢度
方便大家齋睇一個channel就睇哂所有消息
唔洗逐個睇

有任何意見 / 想推薦channel
請 pm @HKAllinOneBot
㩒 /start 之後打字 admin就會見到
Download Telegram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12月07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 [12/2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提堂

🕥10:30
📍#高等法院第一庭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2/2]
📍#高等法院第七庭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判刑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A1吳(19)/ A9洪(24)
A11鄧(24)/ A15陳(20)

控罪:#非法集結
上述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科學館道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
進一步求情:

在判刑前,各辯方大律師為四位被告作進一步求情。

A1A11

A1和A11大律師希望法庭考慮到:

(1):兩位被告以務實態度處理審訊。法官表示各被告有同意案情,但這些證據已有證人供詞和客觀記錄,控方亦在庭上傳召了不少身在現場的證人。

(2):兩位被告一直遵守保釋條件。

(3):A1在還押期間撰寫的求情信,可反映他的反思。辯方亦已向A1解釋勞教中心報告,A1明白和同意報告的內容。

(4):法官留意到A1不希望法庭判他入勞教中心,法庭會尊重他的決定。辯方指A1明白情況,因為勞教中心的刑期不會少於10個月,事後亦有1年監管令,會影響到A1的未來計劃。法官指不同司法管轄區對勞教中心和監禁有不同的考慮和看法,未知A1是否有仔細考慮這情況。辯方指A1明白和有考慮這情況,並希望法庭不會判他入勞教中心。

(5):A11是成熟的年輕人,有著未來的計劃,貢獻社會,他亦得家人同事的強大支持。

A9

A9大律師希望法庭考慮到家人的求情信可示A9的良好品格和抱負。

A15

A15大律師希望法庭考慮到:

(1):本案集結的暴力程度較低、對公眾地方的影響較低、事發地點並非主要幹道、沒有人受傷、財物損失低、示威者沒有在警方驅散後反抗等,認為本案集結的程度較輕微,此外A15在集結的角色輕微。

(2):A15已經有未來計劃,她有著良好的背景和家人的支持。

判刑理由:

📌引言:

A1,9,11,15被控一項「非法集結」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1)及(3)條。經審訊後,他們被裁定罪名成立。

📌本案背景:

控方案情指於2019年11月11日至28日期間,理大附近發生暴動。其間亦有不同群體的人無視警方發出的警告,前往理大附近聲援理大的示威者。

於2019年11月18日,警方為了防止示威人士進入理大及其外圍,在尖沙咀各處設立了封鎖線,其中包括:(1)於06:00時開始,警察機動部隊B2小隊設立橫跨科學館道、面向科學館廣埸交界及麼地道的封鎖線;(2)於08:15時開始,警察機動部隊Y1及Y3小隊在科學館道設立的封鎖線。這兩條封鎖線離理大約400至500米,彼此亦相隔約150米。

於同日約08:05時,有約50名黑衣和戴有頭盔、防毒面具等裝備的示威者打開約20把雨傘叫著「一二、一二」的口號,在警方於科學館道與科學館廣場交界附近的警方防線前嘗試向防線推進,要求警方釋放在理大內的人。當人群接近警方防線近30米前時,警方發出口頭和旗號警告,但人群後退但不散開,仍留在科學館廣場內築起傘陣。

於同日約08:15時,警察機動部隊Y4小隊由麼地道72號經華懋廣場和南洋中心之間的小徑進入科學館廣場。警察機動部隊Y1及Y3小隊亦於這時到達科學館道與科學館廣場交界的位置。這時,有100至200人集結在一起,當中前排人群約有20人築起傘陣和辱罵警察。警方再以揚聲器發出警告,但集結人群沒有按警方要求離場。當後來警察機動部隊Y1及Y3小隊向示威者方向前進時,示威者逃走。

於同日約08:18時,警察機動部隊Y1及Y3小隊同時上前圍捕在場人士。

於同日約08:20時,督察2566於科學館廣場的華懋廣場對開外(拘捕現場)以涉嫌干犯「暴動」罪正式拘捕了總共135人,當中包括本案20名被告。同時間,有16把雨傘和示威者的防禦裝備散滿一地。

控方的指稱是於2019年11月18日約08:00時至08:20時,科學館廣場一帶出現了一個非法集結。這段時間示威者的行為已被不同的片段所拍攝。

📌量刑原則:

「非法集結」罪是嚴重的罪行,最高刑罰是監禁5年,不過沒有量刑指引。

CAAR4/2016

辯方援引了這案,上訴庭在這案列出了判刑時法庭一般而言會考慮的元素:

⁃ 保護公眾 - 保護公眾,不受這些罪行的不良影響;

⁃ 加諸懲罰 - 判刑應與罪行相稱,即應反映罪行嚴重性及犯罪者的罪責;

⁃ 公開譴責 - 判刑應反映社會否定有關罪行及犯罪者的犯罪行為;

⁃ 阻嚇罪行 - 阻止犯罪者重犯,也預防其他人干犯有關罪行;

⁃ 補救性質 - 判刑可規定犯罪者需給予罪行受害人賠償,作為糾正或賠償;

⁃ 更生改過 - 判刑目的之一,是犯罪者改過自新,並希望他們在刑滿後能奉公守法。

上訴庭亦提及:

「在判刑時,法庭會考慮犯案者被控之罪行的控訴要旨(gravamen)。對於非法集結,罪行的控訴要旨是參與者行事時人數眾多,並利用人多勢眾來達到他們之共同目的:見Caird案,英國上訴法院Sachs法官的判詞第504-505頁。Caird案中的非法集結是普通法的罪行,但其控罪要旨和《公安條例》第18條之下法定的非法集結罪行是一樣的:參考梁國華案,上訴法庭法官林文瀚(當時官階)的判詞第18-22段。

在較近期的R v Gilmour [2011] EWCA Crim 2458, 英國上訴法院Hughes法官說:

「集體擾亂秩序定必有一個特點,就是每個個人的行為,無論本身特性為何,都會感染及鼓勵其他人作出類似行為,正就是羣體行動造成的整體效果,令公眾受害。」

在R v Blackshaw [2011] EWCA Crim 2312,英國上訴法院首席法官Judge勳爵亦有類似的看法,他在判詞第9段形容參與暴力非法集會的犯案者的心態時說(意譯)

「現實是那些犯罪者從他們周圍的其他犯罪者得到支持、安慰及鼓勵。也許,牽涉的人數眾多也會令部分犯罪者相信他們是不受監管的,而其罪行亦不會被偵破的。」

雖然Gilmour案和Blackshaw案中的控罪不是非法集結,是其他破壞公共秩序的罪行,但犯案者利用人多勢眾來達到他們之共同目的,是所有集體破壞公共秩序罪行的共通點,所以Hughes法官和Judge勳爵上述評語,對第18條的非法集結同樣適用。

再者,經驗告訴我們,當大批示威者聚集時,很大可能會出現情緒高漲甚至激動的情況,而這種情況本身有造成暴力事件的風險。有時,甚至會有以挑起暴力事端為目的之不法之徒在場趁機行事,這方面的風險不容忽視:見女王訴陶君行,麥道高法官的判詞第257頁。因此,第18條的非法集結是必需的預防措施,對社會安寧可能被破壞和破壞社會安寧所引發的嚴重後果防微杜漸:梁國華案,上訴法庭法官林文瀚的判詞第40段。

在維護公共秩序的大前題下,並且顧及到非法集結的控罪要旨,法庭在判刑時除了要對犯案者施予合適的懲罰,亦需要考慮阻嚇的判刑元素,即判刑不僅要防止犯案者重犯,亦需要以儆效尤,阻嚇其他人不要以身試法,有樣學樣來破壞或擾亂公共秩序。法庭應該給予阻嚇這判刑元素的比重,則視乎案件實際的情況而定。若案情嚴重,法庭需要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

上訴庭其後列出了考慮「非法集結」罪量刑時要顧及的10項因素:

⁃ 暴力行為是即場突然發生,還是預先計劃的,若是後者,計劃周詳及精密的程度為何;

⁃ 參與暴力者人數多少;

⁃ 使用暴力的程度,包括有否使用武器,若有的話,是甚麼武器和數量;

⁃ 使用暴力的規模,包括發生暴力的時間、所在之處、地點數目及範圍;

⁃ 暴力行為為時多久,包括暴力有否延長;是否經警方或其他公職人員重複警告後仍然進行;

⁃ 暴力行為所引致的後果:例如有否對財物造成任何損失或破壞,若有的話,其程度為何;是否有人受傷,及若有的話,傷者人數及傷勢為何;

⁃ 即使沒有財物損失或破壞,也沒有人受傷,但暴力行為造成之威脅的嚴重性及逼近程度為何;

⁃ 暴力行為對公眾造成滋擾的性質和程度;

⁃ 犯案者的角色及參與程度,如除自己有參與非法集結或使用暴力外,有否安排、帶領、號召、煽動或鼓吹他人參與參與非法集結或非法使用暴力;以及

⁃ 犯案者在暴動發生期間,有沒有干犯其他罪行。

上訴庭亦指出:

「歸納以上的討論,法庭對涉及暴力之非法集結,包括與本覆核同類的罪行,所採用的判刑原則可總結如下:

(一) 按照一般的判刑原則,法庭會全面考慮案件的實際情況和罪行情節的嚴重性,繼而就每個適用的判刑元素給予該有的比重,然後對犯案者處以與案件相稱的判刑。同樣的原則適用於涉及暴力的非法集結。

(二) 《公安條例》第18條對非法集結的定義雖然頗為簡單,但所涵蓋的案情可以很廣泛,犯罪情節的嚴重性也會因案情而有別,其幅度也很大,由一端極輕微的到另一端極其嚴重的都有,視乎實際情況而定。涉及暴力的非法集結當然是較接近情節嚴重那一端的罪行,可是涉及暴力之非法集結的案情也有多式多樣,所以即使是屬於較嚴重的罪行,其實際犯罪情節的嚴重性也會有所不同,也有其幅度;在這幅度上,法庭會按照案情實際情況和罪行情節的嚴重性而對適用的判刑元素給予該有的比重。

(三) 在維持公共秩序的大前題下,並顧及到非法集結的控罪要旨,法庭在判刑時需要考慮阻嚇這個判刑元素,至於該給予多大的比重則需視乎案件實際情況而定。

(四) 若是案情相對地輕微,例如,非法集結並非預謀,規模極小、只涉及十分輕微的暴力、沒有造成任何人身傷害或財產破壞,法庭給予犯案者個人的情況、犯案的動機或原因,和更新這個判刑元素的比重可以相稱地加多,而阻嚇這個判刑元素的比重可以相稱地減少。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12/20]

D5:陳(21)
D6:鄭(23)
D7:鍾(28)
D8:何(20)

🛑 D1區(25)、D2陳(22)、D3陳(18)、D4陳(18)、D9何(25)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5,D6 #葉青菁大律師
D7 #陳德昌大律師
D8 #劉漢泓大律師

——————
上午內容[09:52開庭]

📌傳警長3273謝文毅(音)
🔹控方盤問

案發駐守機動部隊 D3小隊。頭後燈為藍色。案發18號當晚跟隨D3隊於紅磡體育館待命,後前往加士居道推往彌敦道窩打老道交界,23:26收到指示往北推進,23:45左右收到高級督察 梁嘉進(音) 指示,需在油麻地A1 出口帶人往THA(臨時羈留區),當時THA尚未成立。01:05-03:15,有78 人分9批從A1帶往THA,78人當中包括D6, D7。

23:45-01:05時,證人和D3隊於彌敦道北行線近碧街,A1地鐵站後工作,證人指自己工作為防止有人衝擊防線,或被制服人士逃走,自己睇到A1位置被制服人士。

控問此階段有否知悉/看見有人干擾被控制人士之衣物。答自己無,唔知其他人。續指是在A1 出口北+南+西面提取人士到THA。控問01:05前有無見仼何人干擾被制服人士 — 答不清楚。

控問押解過程有無見有人干擾押解人士衣服/物品 — 答自己和隊員負責押,無受干擾,指被捕人坐在地,證人叫他們企起身列隊,並叫他們拿回個人物品,後往THA。

THA有刑偵同事負責登記,證人指自己看到登記程序。進入THA 後,證人把押解人士交給刑偵同事然後自己進行另一轉押解。有登記押解人士身份。

控方問被押解人士之身外物品如何處理 — 回答叫他們列隊之前有叫拎返自己物品,自己無幫手拎。

03:15後,證人指Delta team 及後仍然有做保安工作 ,防止有人衝擊。至凌晨05:xx離開。

🔸D7辯方盤問
01:57-02:04 階段,證人同意押D7 時,對D7 由那一位警員帶往A1出口附近無認知。

———————
📌傳警長5132 陳智偉(音)

🔹控方盤問
11月18日為東九龍機動部隊D3小隊成員。在紅磡體育館侯命,後在加士居道往北推進, 23:26收到指令從彌敦道往北面推。11月19日01:00收到小隊指揮官指示,需從油麻地出口帶人往THA,期間要確保中途無人數加/減,續指各人自己保管財物。

證人指分8-10 人一組入THA,每位警員看管一至兩名人士。由凌晨1點零幾分開始押解至凌晨三點頭。提取地方:A1 出口之北+西+南面,續指東面都有有小部份。會問該處負責警員誰需要提取至THA。此階段證人押了約50名人士到THA,指無人干擾他們的衣物或物品

THA入口手續:交人到入口登記處並拍片,有目擊到過程。控問如有身外之物,如背囊會如何處理 — 回答帶他們到THA前會叫他們拎返物品,無見到其他警員幫佢哋拎嘢,自己都無。

由01:0幾分開始押解前一小時,證人指他在彌敦道窩打老道,近匯豐銀行黃格仔位置,和隊員截停了幾名人士,並交給刑偵警署警長,及後重整小隊。續指01:00 前在匯豐銀行,之後先去A出口一帶。

證人指被押解人士皆來自C區(早前提到油麻地A出口提取人士之地方)。押送後有登記翻個50人資料,包括D5, D8。

證人指凌晨三時頭,返回附近車上做其他duty。

🔸D8辯方盤問
證人拘捕後重整小隊至01:00收到指示前往A出口,同意收到指示時是在日本城。辯方問01:00前A出口兩條巷發生什麼事是否不知,證人回答知道有暴動。

就證人早前所指,提取時會問警員是否要帶該人前往THA。證人指不知道此警員早前有否和在該處之人士交流,也不知再之後有無警察和該些人士交流。同意不知道該些人士從哪兒被帶來此處(即油麻地出口附近)。

辯方指接管時,人們是被反手狀態,證人回答大部份都是。辯方指D8被反手,在THA拍片時以口告知警員身份證在那,證人同意。辯方指如果該些人有口罩或帽跌下,需要由警方替他們戴上。證人回答辯方是假設性問題,並指出自己無見到,亦有人自己踎低執返。辯方問會唔會有情況有警察幫佢哋帶返,證人回答見唔到。辯方問如果意外掉落有無見到警察施予協助,回答見唔到。

📌傳偵緝警長34974

🔹控方主問


案發1118駐守東九龍反三合會行動組,及應變大隊成員。當日在加士居道推進至彌敦道,原彌敦道往北面推進, 23:26在窩打老道推向窩打老道以北進行驅散和拘捕行動。23:35收到曾廷賓(音)指令,要設立THA,證人為THA主管。證人及後在寶寧大廈外以橙帶設立THA。由警員7443協助登記進入THA人士資料,58334和13282(呢個聽唔清楚是否13282)則在THA內維持秩序。

23:51 開始登記入THA程序,證人在入口登記處。就對各人被提取位置,證人答在彌敦道行人路排隊等候,隊尾向北方向,不清楚各人再之前的位置。

證人指出在內人士會有THA編號,除非被帶往警局或醫療區才能夠離開THA。有兩次集體拘捕(宣布拘捕?),於01:xx為首次,送走此批人士往警署後,第二批人士進入THA,時間大約01:52。

而23:51後是第一批人士進入THA,有92人。THA編號係順住入既次序,證人解釋在THA編號93旁寫上92的原因,是因為余世強警長(音)在窩打老道拘捕了14名人士,並想把該些人交給證人。所以行政安排上,證人叫7443留了14個位。但此14名人士在23:51時不能夠以第一批身份進入,而是在中途進入THA。14名人士當中,鐘景濤(音)不適,沒有進入THA。

THA編號82為D5 ,是第一批進入的。控問第一批人士中間有否進出THA,證人回答有人感到不適,在伍曼華(音)宣布拘捕前,兩名人士需要離開接受治療,後再被送往警署。亦有兩名人士在宣佈拘捕後離開THA接受治療,因此第一批92名人士當中直至01:xx有四名人士被送離THA接受治療。

01:52有第二批人士進入THA,與第一批人士採用相同登記程序。有99人,當中THA編號無跳編號的情況,有四人被轉移走接受治療。此批人士於03:xx被宣布拘捕。D8 的THA編號為102, D7為111,D6 為105。

第一批和第二批人士,即92+99人進入THA時,證人回答他在THA附近,能看見其運作。證人05:33離開現場。

11月18日 23:51 第一批人士進入THA 至第二批人士於11月19日05:20全離開時,控方問有無見到任何人干預進入THA人士之衣物和物品,回答沒有。

———————
P0195 片段看見速龍在碧街東入彌敦道,控指此片段和P044警方拍攝片段有情境重疊。播出並作對比。

控方指出看見消防員在A2出口,及後橫過彌敦道,亦見警察追捕和制服行動
(按:片中有男子聲音指警方開左好多下槍),續指出片中看見A2出口警察出現之情況,片中見警察白色小巴。

播出對比片段後,控方以片中消防員,路人和速龍作兩條片段的共通點,並指出P044見警察在彌敦道以南推進。續指出對比片段顯示碧街東和彌敦道以南情況與控方第10證人梁頌文(音)吻合,當時證人指出看見碧街有行動,認為是速龍引起的,於是下指令彌敦道以南機動部隊進行推進,因此是碧街東的速龍首先行動,及後機動部隊才推進的情況。

📌控方案情完結,辯方無中段陳詞

- 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

今日完庭,明天會移至11庭14:30續審,將開展辯方案情,屆時會知悉是否作供/傳證人。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12月08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判刑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一庭 #續審[13/20]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 區域法院 )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30屯門 #判刑

D2:彭(22)/ D4:張(19)/D5:鄧(17)/ D7:伍(20)/D8:關(18)/ D9:吳(20)/ D10:*(13)/D12:王(22)/ D13:*(14)
以上係案發年齡
🛑各被告已還押逾一個月

控罪:
(1) 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
(19) D13 管有攻擊性武器,一支雷射筆

詳情:
(1)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30日,在屯門良運街近震寰路80號大興警察行動基地,連同涉另案人士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19) 被控於同日在非法集結期間使用蒙面物品,或管有攻擊性武器。

==========
判刑:

D2 D4 D5 D7 D8 D9 D12
量刑起點18個月,扣減25%
🛑總刑期13個月15日

D10更生中心‼️

D13更生中心‼️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12月11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14/20]

🕤10:0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新案件

(截至0855)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14/20]

D5:陳(21)
D6:鄭(23)
D7:鍾(28)
D8:何(20)

🛑 D1區(25)、D2陳(22)、D3陳(18)、D4陳(18)、D9何(25)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5,D6 #葉青菁大律師
D7 #陳德昌大律師
D8 #劉漢泓大律師

——————
[09:47開庭]
📌傳D5作供

🔸辯方主問

大概內容:被告於17日晚上相約朋友18日晚上到旺角食放題和足療。18號出發途中朋友爽約,自己在車上肚痛,於旺角下車後去了公廁,後因早前聽到叫囂聲,好奇心下想查看究竟。被告後來在油麻地出口窄巷中被人群壓住,後被警方帶到THA拘捕。

- 詳情後補 -

1430續 - 主問已完, 控方指下午還有少量盤問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12月12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15/20]

🕥10:30
📍#區域法院第六庭 #續審[14/25]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15/20]

D5:陳(21)
D6:鄭(23)
D7:鍾(28)
D8:何(20)

🛑 D1區(25)、D2陳(22)、D3陳(18)、D4陳(18)、D9何(25)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5,D6 #葉青菁大律師
D7 #陳德昌大律師
D8 #劉漢泓大律師

——————
[09:47開庭]
📌傳D6作供

🔸辯方主問
▶️工作受社會事件影響 - 產生反感 + 曾有腳傷行動不便 之背景

現年27歲,案發23。2021 修畢職業訓練並從事餐飲,審訊前仼職廚師。2019對示威者非常反感,因影響工作生活。當時做餐飲,但公司失業,有兩個月只能做part time ,主要為餐飲。

2019 年9月底被告無工作,因腳傷前2日公司指受就社會事件影響不用工作。腳傷是因為打藍球足踝骨折。呈上出院紙+病假紙,病假紙日期:9月底-(聽唔清10.31 定12.31)。被告指受傷後行動不便,大部分時間在家。至11月頭才可慢行,唯不能久站/跑。

▶️搭的士欲到廟街按摩 + 中途阻塞落車 + 行至A1出口

被告居住黃大仙。11月18日在黃大仙「醉和里」食完晚飯後10點幾去了油尖旺區。被告晚餐後在旁搭的士欲往佐敦廟街近西貢街按摩。

的士路程暢通,唯到旺角有點阻塞。在內街有兜路和停頓,被告看見車標不停跳便在登打士街附近落車,希望行彌敦道往彌敦道西後街再上的士往目的地。

被告經過登打士街一小公園旁的巷往西行到彌敦道以東的咸美頓街,及後橫過馬路並順着彌敦道北行線行人路行到碧街a1 窄巷附近。

落的士至行到A1出口出途中。登打士街的巷冇乜人但有路人來往。而在咸美頓街望出去有黑衣人聚集叫囂,被告冇理會該群人並經過馬路,沿彌敦道北行線前行,當時有路人行同一方向,自己跟着他們。被告想去前面碧街轉過去彌敦道內街

被告行到闊看見到有記者和途人,地鐵站A1出入口建築物(頂部?)有4-5途人。被告在闊巷停下並望向砵蘭街見到黑衣人聚集,而彌敦道前方窩打老道有很多黑衣人,去到尾見到有火光,彌敦道馬路有人遞野。

被告續指咸美頓街至到碧街之間彌敦道的黑衣人分布疏落,但碧街後至窩打老道之示威者就非常多。被告在闊巷望向砵蘭街見很多黑衣人叫囂,自己知道不能穿過,所以停在闊巷的記者旁。當時該些記者狀似休息,除下防毒面具有飲水,自己有睇記者電話顯示在前方黃格仔之直播。

被告斜望是彌敦道,亦可向後望見到示威者做乜。被告指自己當時附近有記者也有相信係途人的企喺度望,如啊姐,有穿恤衫,有時尚打扮人士。

▶️突然有人衝向窄巷 + 被告於寶寧大廈暫避

被告指自己原本在闊巷近彌敦道行人路嗰邊位置,當時已行入闊巷大概3-4 步。馬路上的黑衣人突然向窩打老道方向衝,記者有跟上一同衝上去到窄巷。被告和幾名途人也一齊去了窄巷位置,解釋因為原本睇緊該些記者直播。

被告指A1出口有年輕途人爬上地鐵出口之建築物,自己進入了窄巷三至四步在邊陲位置面向彌敦道,左係a1 右係寶寧大廈。當時停左1-2分鐘,馬路上有疏落的黑衣人。及後突然有一班黑衣人衝向窄巷,推開自己埋a1出口建築物之牆,該人群高速往砵蘭街,大概十幾人。被告指見到彌敦道有很多人衝去窄巷,自己便一個箭步去左寶寧大廈出入口。

▶️目睹人疊人事發一刻

被告在該處看到很多黑衣人從彌敦道往砵蘭街逃走。A1出口建築物上的人跳下來,估計是早前提及在上面睇嘢嘅人。跳下的人和衝來的黑衣人相撞,二人一齊跌下。後面走避不及,出現人疊人情況。

▶️被告解釋沒有離開的原因

證人指自己冇一同跑,並指出想走都走唔到 。出現人疊人情況之前被告前往寶寧大廈出入口處唔離開是因為該處是唯一有燈的地方,並且見到仍然有很多人跑緊,自己不知道該些人是否被警察追,認為冇理由一齊跑,加上自己腳傷跑唔到,自己轉站寶寧大廈已經是能力所做到的。

出現人疊人情況後被告指不能離開,因為需要爬過該些人,而且疊得好高。自己(冇?有?聽唔清)諗過離開,唔知發生咩事。被告指之後自己企喺嗰度等,因冇路可走,黑衣人亦都走唔到上嚟,其中有一個黑衣人踩過啲人走,重申自己位置被封住了。

▶️被告多次向警員解釋

過了一會有警察+消防,拉人出嚟,前面人清理後自己有向警察招手表示不關自己事,警察帶走了被告到警察防線後面交由另一警員帶自己到闊巷,途中被告有向警員表示唔關自己事,警察回覆指查清楚就會放人

去到闊巷時,警員叫被告舉高手面向牆in n out 方向踎低,當時除了警員附近未有很多其他人。直至被告見到身旁有黑衣人雙手上了索帶在自己身旁踎低,被告感到不安,並告知警員唔關自己事。被告面向牆不清楚那一位警員在身後面有聲音講等陣睇你點樣解釋。同時有警員拉起自己,自己有告知對方不是示威者,對方問禁你係咪記者,被告答不是,然後對方叫自己雙手放身後上索帶和痞返原先痞的位。後被帶往THA拘捕。

🔸D8辯方盤問

被告同意被人群推向A1出口牆壁時,很多人仍然逃跑入窄巷。並解釋自己見到一大批人便去寶寧大廈出入口。辯方問寶寧大廈有幾多人和其容貌。被告回答該處有人暫避,沒有於巷中所跑的人數,唔清楚暫避人士容貌

🔹控方盤問

被告同意案發當日對11月11日開始理工大學被佔領的新聞和附近有示威堵路情況有認知。你個回答當日自己在黃大仙食晚飯,不同意廟街鄰近poly

控方問被告出發時有冇考慮廟街交通或按摩場所會受示威影響。被告回答認為受影響是在紅磡理工大學尖沙咀附近,因為睇電視會顯示幾個格仔表示受影響區分。控方接問係咪有睇新聞。被告回答有睇過吓,認為和自己想去的地方有距離,夜晚九點幾食飯時有睇電視直播。

控方隨即播港台片段問被告有無睇過。片段為11.18 日1939實時,見佐敦裕華國貨情況,被告同意行入去係近廟街,同意控指片段顯示裕華外彌敦道有示威。控再播20:21實時,畫面顯示佐敦現場。被告同意片段顯示有示威。控方問食飯時有冇睇到此情況,被告回答自己在餐廳睇TVB。

控方問被告出發前有冇網上搜查廟街是否安全。被告回答冇因為去的時間正常有示威活動都會散去了,已經10點幾唔使考慮呢啲嘢,自己去嘅地方同示威係兩樣嘢唔會抵觸。

控方問的士司機有冇提及堵路。被告答冇,不同意所指往旺角的目的是按摩,亦不是觀察示威活動,重申自己是被迫落車,本身目的地是往佐敦,不是觀察示威活動。控問的士兜路停頓是否因為受示威影響 - 回答唔知。控問點解唔問司機為何兜路 - 回答認為情況正常因為香港持續示威,一定會有嘢留在馬路上,認為如果兜路不太遠能夠理解

控方問有否向司機查詢廟街有冇示威會否危險 - 回答只是搭車唔會問呢啲嘢。控質疑被告是否不理會廟街的安全 - 回答認為和示威沒有抵觸,香港島有示威蘭桂坊都會開門,同樣道理。

被告解釋落車是因為又去唔到目的地,又跳錶要俾多啲錢浪費時間,冇諗過控方所指擔心路面情況,如再前進不安全一說。被告繼續回答沒有諗過擇日再去,指出當時自己都係需要走㗎,冇諗過返轉頭亦都返唔到轉頭。

控方指被告如果想離開可以右轉在窩打老道搭車。被告解釋自己從窩打老道嗰頭附近來的,所以嗰度冇車搭。控方指出被告曾稱想再搭的士前往目的地  -  在登打士街行去西邊到巷右轉咸美頓街,質疑為何需要進入巷找的士。被告回答自己係行入去冇原因。

控方質疑巷不能搭的士。被告解釋自己去對面登打士街亦都搭唔到的士,並且是搵佐敦方向的的士,所以自己向南行。控方認為巷不是車路,應該在車路尋找的士,問被告能否在恆隆去登打士街去西面。被告回答控方的路徑可以但不是自己的選擇因為自己去佐敦方向。

控方指如果被告想搭的士去廟街,在登打士街落車並往西行至上海街可以直行去廟街。被告同意,亦同意此路徑是車路可以搵的士,但不選擇此路徑,因為冇其他嘢諗,認為過了巷便是馬路,加上條巷好短。

被告橫跨彌敦道北行線,指出南和北行線被黑衣人佔據,有裝備,有啲遞緊嘢, 有啲行前,有啲去旺角方向,有啲坐低有啲用雷射筆射向窩打老道方向。控方問橫跨時能否見到窩打老道交界情況。被告回答太遠而且很多人在盡頭,見到有火從人群中飛出去,續答橫跨的時間起碼超過11點。

控方問橫跨時見到此情況應該知道彌敦道起碼有非法集結情況。被告回答認為是。前方窩打老道有暴動因為見到有火,同意廟街比自己身處位置更近窩打老道。同意控方所指自己曾講過唔知道暴動會波及至什麼地方地方。

控方問有冇諗過會受影響。被告回答自己係想去廟街近住西貢街,如果要波及到嗰度係好遠距離,所以冇諗過呢個憂慮。控方質疑被告經過彌敦道時候知道窩打老道有暴動,為何不在咸美頓街向西走。被告解釋因為有路人,亦同自己衣着相近 - 自己着白色衫,他們在彌敦道北行線行人路行去闊巷並轉入,所以自己跟着,不認為自己需要擔憂會有嫌疑,因為自己着白色。同意唔知道該些人做過咩。控方質疑不需要跟隨,被告回答只是知道咁樣能夠顯示轉入闊巷冇問題。

控方問被告在咸美頓街向西行經過彌敦道時,繼續行去咸美頓街以西,直至到達和上海街之交界可以望清楚廟街情況。被告不同意並表示咁樣行冇分別。控方質疑被告不關心廟街不安全。被告回答冇諗過會波及到廟街的按摩場所,亦冇諗過示威者會破壞該些場所

被告不同意九龍行出彌敦道和咸美頓街,如果行咸美頓街的話便不會需要接近黑衣人。並指出自己冇諗過要接近他們亦不能夠阻止他們接近自己,自己行去邊認為是安全便可以 。控方質疑見到窩打老道情況點會安全。被告回答自己行去闊巷,後因為見到砵蘭街有人聚集,自己便休息和看記者的直播,自己亦冇工作不需趕時間回家,所以好奇一下,加上闊巷有高的建築物,認為站在該處是安全。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16/20]

D5:陳(21)
D6:鄭(23)
D7:鍾(28)
D8:何(20)

🛑 D1區(25)、D2陳(22)、D3陳(18)、D4陳(18)、D9何(25)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
📌傳D7作供

🔸辯方主問

▶️被告的網店:
現年32歲,家住粉嶺。大學畢業後從事電影幕後製作等freelance。2018年開了網店賣潮流玩物 。於平台shopline購買為網站頁面設計+付款+出貨記錄之服務,曾付13000。

2019年11月網店有售汽車用品,智能家居用品,露營和電子產品等。入貨主要來自淘寶,也有本地。2018和19年網店無員工。2019 年送貨方式:順豐,如要教學/安裝會親自揸車送貨。2019網店無實體地址,貨物會放在家。現時有實體地址。

11月18日下午兩三點起身。17號晚去玩至18號凌晨3,4點。平時畢業後也會夜闌人靜做修相剪片。當日起身後處理網店業務並要揸車出街處理三項事務。

▶️ 11月18日外出處理網店業務 + 途中把車泊在窩打老道碧街交界

- 第一項事務:約了 2100在長沙灣海麗商場拎貨,因訂了10個旅行風筒。此在一星期之前已約定。
- 第二項事務:約了21:15在何文田陶域道停車場,幫一名黃姓客人安裝車上儀錶,能讀取即時數據如水溫和車速,被告同日下午四點幾接到此落單,對方以visa網上付款。
- 第三項事務:約了2200做一項智能家居安裝工程,於油麻地廣東道永發大廈,為姚姓客人。安裝包括2個智能燈制+智能拖板 +智能暖風機。此為約11月8落的單,當日出去時未收錢,諗住安裝後才收

當日約2015離開家,當時女朋友知自己離家。同意自己衣着在臨時羈留區被拍下的照片和出門相若。唯當日出門有戴眼鏡,但相中無。由屋企到拎車用了15分鐘,2030開車。第2,3項事務的貨在家中取出到車上。

- 第一項事務:粉嶺到長沙灣駕駛路線:高速公路吐露港去沙田方向,經過青沙隧道,約2105海麗商場
- 第二項事務:去陶域道路線:海麗商場向前是長沙灣道,界限街往窩打老道天橋,2125到達陶域道停車場。當時客人已到達,被告指自己遲到因塞車。被告以膠撬進行安裝和設定,車上有膠撬此用品。約2145離開陶域道。客人有影相回圖俾自己表示滿意。
- 第三項事務:去永發大廈路線:因2018考車牌甩P 唔耐和唔熟旺角路,所以用google map。被告指Google Maps建議陶域道去窩打老道再去亞皆老街再去渡船街。但是不成功,因為亞皆老街有雜物封了入口位,之後再睇Google Maps的建議。當時被告在窩打老道亞皆老街交界, Google Maps建議往窩打老道向南,去彌敦道再去廣東道。

被告有跟從建議去窩打老道,路程順暢至楊震社會服務處,未到消防局,在南行線見前面車調頭,逆線經過行人斑馬線往北行線。被告不知道原因,有司機開窗向南行線司機講前面走唔到。被告見前方消防局很多車掉頭,自己也跟隨過行人斑馬線往北行線。所以被告便向了旺角方向,然後在廣華地盤對出馬路慢線停下,自己也怕違法泊車,但認為已經半年冇抄牌,抄牌風氣亦不盛行。

被告停車並想去永發大廈。於是睇Google Maps點去,但冇建議任何路線,估計行過去需時不耐。約2205被告手持貨物下車,原本約了2200 ,自己知道遲到便WhatsApp客人講需要遲到,落車時冇諗過要再約日子

被告在窩打老道和碧街交界泊車,並行入碧街向彌敦道行,路上見到有雜物,後行一條行人路,未出彌敦道。該行人路光線充足有一至兩間店舖開門。行到咸美頓街往一ampm店舖,即咸美頓街東,去了562對出斑馬線橫過彌敦道,彌敦道冇車見到不是很多人,他們在馬路行企,什麼衣着也有,有恤衫,冇留意有冇街燈

被告沿着咸美頓街直行,橫過砵蘭街上海街新填地街去了廣東道永發大廈。被告在附近快要到達時有問客人大廈是否需要密碼。在2215-20到達姚客人單位,並在廁所和廳安裝燈掣面板,並裝了兩個拖板和暖氣機。被告有叫姚客人開app戶口。問對方借了螺絲批安裝儀器。被告不知道(聽唔清邊個階段)加士居道或彌敦道有示威活動。被告及後收了客人現金。於2315-20左右離開

▶️為客人安裝後想返泊車處拎車回家 + 被捕

被告想拎返車返屋企,諗住由原來的路線去拎車。有行咸美頓街但冇行交通銀行嗰邊,去了大新銀行嗰邊,有橫過新填地街上海街和窩打老道砵蘭街。在砵蘭街之前,被告在行人路以WhatsApp回覆了姚客人 ,之後繼續行去彌敦道和橫過砵蘭街 。

在咸美頓街和砵蘭街交界有聽到彌敦道傳來叫囂聲,被告繼續行在咸美頓街行人路往彌敦道方向,亦都聽到好多聲。之後行至大新銀行未到轉角位,被告右邊彌敦道前方突然有200至300名黑色衣着有裝備人士由彌敦道衝出來。

被告感到害怕,並被人群撞低,由於衝力大令到眼鏡甩咗,背脊落地,亦執唔番眼鏡。被告表示不夠膽在人群中站起身,繼續瞓在地上,並用手保護頭部以免被人踩,續指有持續半分鐘以上很多人繼續跑。被告指左邊有人撲向自己令到自己碌咗一下變成面向地下,聽到:警察咪郁。對方撳住自己,有一路同對方解釋自己唔關事,但對方冇理會並把雙手反後上索帶。被告指有一路講自己架車喺前面,「拉我冇用㗎喎」,亦有問對方幫手拎返副眼鏡,但不獲理會。警察拉起了自己問行唔行到,之後警方在被告身後同向彌敦道行

▶️警察拉起被告和撳住階段
被告指身邊仍然有很多人並且嘈吵。模糊地見到有警察撳住人,感到害怕並想解釋但不成功。之後行去彌敦道碧街方向到A1出口闊巷位置,警察把自己交由另一警員處。被告有向該警員表示唔關自己事,但對方表示「冇時間處理你」。被告指出自己揸車需要戴眼鏡,因為近視和散光很勁。有一相同意影到被告在闊巷背後,見到被告面向鐵閘。被告被帶到闊巷是第一排,到達時冇乜被捕人士坐在該處。

▶️被捕後林朋友替被告在泊車處取回車
被告在地圖上以X記錄自己被人群撞低的位置,是在行人路上。就當日衣着顏色被告指冇特別意思。被告的車是案發前一兩星期內買的,價值四萬幾,爸爸和林朋友也有車匙。被告當時唔知道架車點處理,後來才知道林朋友從泊車位置拎返架車。林朋友知道車的位置因為被告工作時有iPad帶出街,當時的女朋友用find my phone 功能,知道iPad在廣華醫院位置和自己的位置。女朋友聯絡了林朋友幫忙去iPad的位置睇吓咩事。於是林朋友去了並把該車揸走,揸走之前有拍下照片告訴女朋友搵到部車啦。此相片男朋友亦有send俾被告。

▶️八達通紀錄+ WhatsApp訊息記錄處理
- 承認事實中,顯示被告的八達通在11月18日20:57:19在青沙隧道使用過。被告有兩部電話,解釋一部是私人用一部是公司。被告出差館後去了電訊公司出了相同號碼的電話卡,由於電話皆備檢取,被告有借電話使用,但被拘捕前的WhatsApp舊訊息則沒有了。
- 舊訊息如何處理:被告指出自己在開電話時會收到被拘捕之後未被讀取的訊息,此些訊息會移至新裝置中可見。並指出當中仍見到和姚客人的訊息問及有關安裝的問題。
- 就此次審訊,被告有聯絡姚客人並講自己情況,問對方能否保留WhatsApp記錄,對方答應。當被告索取相關證據時,對方有給予自己截圖記錄。

▶️文件册:
- 近期網店網址截圖同見案發日交收之汽車儀錶和暖風機產品 。shopline 交易記錄
- 網店交易: 可見陶域道停車場的黃客人選擇在粉嶺交收,被告解釋客人是求其揀,因不想選擇其他選項付多餘費用,所以當天才是實際面交地點,亦即是何文田停車場位置。亦顯示相關stripe交易編號。見支付服務供應商的相關內容。
- 黃客人回圖見軚盤相片中有被告網店貨品
- 姚客人的訂單,顯示HSBC PayMe,被告解釋自己冇設現金付款,對方WhatsApp問,告知對方可選擇PayMe或FPS,便能省卻額外收費
- 林朋友在2023年9月做了土地註册處查册,顯示姚客人是永發大廈一單位業主
- 被告駕駛執照顯示需要帶眼鏡才能駕駛
- Google Maps顯示陶域道停車場往永發大廈路線,此截圖為最近截取。被告同意當日所見路線便是如此顯示,確認會經窩打老道
- 2023年眼鏡保養書指有近視和散光,度數和2019年相約,被告認為度數是嚴重的
- 文件顯示2019年11月1日買車
- 有一電話截圖:由林朋友在2019年11月19日拍下被告車輛的照片。相中顯示左前轆附近有黃色線甩油和樹,並且見到地盤石壆有白水泥,車尾玻璃反光見到有一火炬物體。 在Google可實景睇到2019年10月情況並呈上 。可見該樹和黃色線甩油與石壆白水泥情況,就此對應朋友相片能夠證明曾經泊車在該處。亦見到有一大廈有火炬形狀物體,能夠解釋玻璃所反光見到的情況。
- 和姚的WhatsApp對話截圖,見到被告網店logo,亦顯示客人查問產品詳情。見被告告知對方要遲點和問取大廈密碼的對話。被告在案發當日被人群推跌前和姚客人的最後訊息紀錄是提醒對方要keep好張單作為保養。被告被捕後以另一部電話再開WhatsApp, 已經是姚問自己人體感應嗰啲易唔易整的相關產品查詢。(即早前被告所指被捕後未能以WhatsApp收取的電話訊息會在新的使用裝置上呈現)
——主問完 ——

📌控方指需時審視whatsapp對話截圖和交易記錄等。辯方反對,認為控方可下午問住d先,控指即使下午開庭最終都要去到翌日繼續,望明天才開盤問。明0930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12月14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17/20]

🕙10:00
已有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答辯

🕚11:00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申請撤銷保釋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17/20]

上午內容

D5:陳(21)
D6:鄭(23)
D7:鍾(28)
D8:何(20)

🛑 D1區(25)、D2陳(22)、D3陳(18)、D4陳(18)、D9何(25)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5,D6 #葉青菁大律師
D7 #陳德昌大律師
D8 #劉漢泓大律師

——————
[09:47開庭]
📌傳D8作供

🔹控方盤問

被告對由11月11日理大開始被佔據,附近有堵路有少量認知,知道被佔領。

網店產品截圖中之wifi智能開關和姚客所購之相同。被告同意大小和office/家用相若,但能以Wi-Fi遙控。同意安裝工程是以螺絲批固定並把電線駁好。

文件冊見shopline 為被告網店服務之電腦打印交易紀錄。被告解釋服務不包為網店做銷售紀錄,從中不能看到2018-2022 之銷售情況 。控問2018開店生意如何,答開店後麻麻哋,續答19年 1 月至案發生意不好。皆講唔到當中銷售金額

控指文件册未見商業登記。被告解釋2018無拎至19年案發前也無,續指後於21-22年拎,控問何解 - 答無原因,亦同意控指文件册睇唔到網店係由被告經營一說

11月18外出處理網店之三項業務:
首先約了 2100在海麗商場拎之貨物為網店之物。同意文件册無相關文件+此事項屬憑記憶。

第二項事務約了21:15在何文田陶域道停車場幫黃客人安裝車上儀錶。文件册提供了一張訂單明細,付款為信用卡經stripe 收取。控指shopline供服務予被告,何解此會由stripe 而不經shopline。被告解釋兩者有合作,因shopline 無付款平台。控指文件册無此stripe 交易記錄。被告指有並指由手機截圖,同意無stripe 印出之交易記錄。同意黃客人之訂單明細是網店列印的。控指當中只見落單及已付,但無寫何時完成貨品交易。被告指控方可以咁理解。

就客人回圖相片,被告忘記以什麼形式send 俾自己,同意睇唔到張相幾時影。

被告完成第三項事務即姚客人的安裝後,沿咸美頓街往東,在彌敦道附近被人撞跌,控問除眼鏡外,仲有無野俾人撞跌,答無+當晚只掉了車和眼鏡。

被告失聯後助取回車的林朋友:自中學認識,案發時認識了十幾年,之間有見面係好朋友。

被告的車註冊登記人係爸爸,答控無咩原因,買保險平d 。保險費則和林朋友一人一半。買車錢自己俾,林則俾停車場錢,至少頭一年都係。續答父親身為爸爸有車匙好正常,林朋友有車匙因為大家夾錢,同意雙方認知係共同擁用該車。控問1118前泊在哪,而林又住邊,答自己家附近有停車場,林同住粉嶺。被告指自己用車不會告知林,對方則會。

被告答控指車無設定位儀器,解釋無此需要。就被告女友有find My iPhone功能搵到被告車上的iPad位置,指林朋友做不到此動用。續解釋iPad在車上是方便工作,內有SIM卡

姚客人:控問及案發前之相交。被告答案發前十幾日認識對方,無見過面,客人關係,不知對方幾歲。同意姚客人此訂單明細為被告網店列印。內列出三項智能產品:智能開關,電拖板和暖風機。

11月18約2205被告泊車在窩打老道廣華醫院對出並行去永發大廈 - 姚客的住所。有叫對方開app以控制智能產品。智能開關的安裝要用上螺絲批和接駁電線。控問拖板是否都係一般安裝。被告答拖板需要設置Wi-Fi,電話亦要設程式,暖風機要轉英規電線,寫程式和連Wi-Fi。控質疑連接不是應該用品牌產品和簡單設定。被告答如果只是加Account便簡單但如果功能上有要求則不是。

控問是否同意留在姚客人家的時間為約數。被告回覆自己有睇WhatsApp所以記得時間,控方質疑被告自己本身唔記得,被告重申記得因為都唔少嘢做。

被告同意上姚客家中前知有此些安裝。同意訂單明細中沒收取安裝費,但被告指不是免費,自己有同對方溝通費用為500,但忘記在哪作此溝通

就牆上電源開關安裝,被告同意自己冇相關執照,不清楚是否合法。控方質疑做生意冇理由唔查清,被告答唔識做,同意控指有權限可以做 同 唔識做有分別。

控方質疑被告其實有否做安裝,為何費用不寫在訂單明細內。被告解釋不能後加。控指可開多張,被告回答冇此需要+對方亦冇問。控質疑做生意不需記錄的做法,被告解釋剛開網店行政上粗疏。

就被告冇帶螺絲批前往安裝一事。被告解釋基於社會事件,如可不帶則不帶,自己有問姚客人有冇螺絲批,但忘記此溝通之方式。控質疑被告不肯定該螺絲批是否適合,被告答普通螺絲批都做到,並因對方話有,不同意控所指不能100%肯定適合使用。

就被告指因社會事件所以刻意唔帶螺絲批。被告續解釋女朋友告知自己此舉會引起麻煩。控質疑螺絲批對被告而言是必需品,加上有適當解釋為何會害怕。被告指是避免。就安裝電掣,控方問螺絲在哪裏。被告答冇帶因會用返取出之螺絲。控方質疑如此被告只帶螺絲批不會被誤解。被告指出自己安裝完後身上沒有了該產品,只有螺絲批的情況令人有考量。不同意控方所指刻意唔帶,並指無需要。就絕緣手套,被告解釋打走咗電便不需,理解控方所指基於安全理由是需要的,自己以為打走個電便可以。

控問被告有否學電力安裝,證書或正式訓練。被告指有在大學有學接電線,冇證書但有相關知識,同意自己冇合法資格。

就被告如何帶產品外出,被告指自己用手抽膠袋。控問何不用背囊。被告解釋小學之後無咩過。

控指如往姚客人的家不應逗留1小時。被告解釋1小時對自己有經驗來說已算快,指智能工程好多野要做,不同意1小時是自己認知上的時間。不同意離開姚客人家中不一定是主問所指2315-20,不同意控所指能早點。

控問案發至今有否和姚客人再作交易 - 答無 。同意對方有在WhatsApp問自己人體感應智能產品事宜。控指就截圖顯示, 11月22之後有電話聯絡,被告解釋當中沒有交易,11月22最後兩個通話記錄內容為告知對方自己於安裝工程後被捕,請對方留下截圖並為自己作證,對方答應。該次聯絡後到最近一個月內二人才再有聯絡。

控方接問11月22後對方有否截圖send俾自己。被告答冇,並叫對方先保留起。控質疑何不叫對方先send。被告解釋冇諗事態發展,認為會好快冇事,而對方亦答應了自己。控指被告被鎖手扣並集體拘捕不是大事件嗎。被告解釋律師曾叫自己放心,而自己對這些事冇認知。控指叫姚客人send俾自己會更理想,被告答冇咁做,因為對方早已確切答應了自己。控方質疑對方只是客人不怕會失聯或對方刪除了嗎。被告回答自己幾年後檢討翻,同意控方所說,解釋當時冇諗過對方失聯和假設,同意可處理得更好。

自該次聯絡後,下一次便是一個月前聯絡了姚客人。控方問被告是否記得原本此審訊是在2022年進行,為何沒問姚客人。被告答記得,但法律意見無此傾向,認為對方客人身份如不需打攪就盡避免。控再問是否案發至今冇聯絡。被告指自己無法律知識,在無法律意見下唔敢對將有可能成為辯方證人的做呢啲嘢。控質疑何不問律師,辯方反對並指此盤問有可能違反保密協議。被告反對控方指自己冇問律師。

就被告替姚客人安裝完後沿咸美頓街往東,近彌敦道還在咸美頓街位置時被人群撞倒,相信有一名警察撲向自己致面朝地。

控方問撲向自己和帶往闊巷交另一新警員處理的階段幾長 - 答不清楚。控方問是否該名撲向自己的警員在自己後方+冇眼鏡所以見不到其容貌,直至把自己交由新警員處理都見不到。被告確認。控質疑交由新警員處理時,為何不轉頭看身後的警員。被告指急着同該新一名警員解釋自己情況,不認為需要望番原先係邊個撳低自己

被告指被人群撞低後被警員撲向的位置地圖標誌為X,與咸美頓街和彌敦道交界相近。控方指被告跌低後被撲向自己的警員帶到闊巷位置,期間睇不見撲向自己的警員容貌是因為沒有發生。被告不同意。

控方指出早前A20速龍警員作供指在彌敦道北行線左轉咸美頓街西大約八米截停一名人士非被告,被告同意。控方續指A20指稱冇其他警員截停其他人,被告同意記得此證供,不同意控方所指於被撞跌的位置有警員撲向自己並帶到闊巷不是事實一說

控方指出片段顯示被告在闊巷中較入一點位置,較近碧街以西即地鐵出入口方向。播放閉路電視p007g:

顯示碧街西實時為2326,控方請被告留意闊巷。被告提出表示留意到睇完片段後自己是在巷中再近中間的位置。

控方指出闊巷近彌敦道有電筒照,並表示顯示到速龍出現相關情況 -233342見有警員持電筒 。2326-2333 能見闊巷有警員和消防員冇其他人,被告指就片段所顯示同意。23:33:42-57 控指窄巷有人行出來,並坐在廣豐找換店,被告回答畫面太朦,控方表示此情況有其他片段能顯示。23:35:30 控方指闊巷沒有被制服的人出現,被告表示片段角度太斜睇唔到;控方表示再播,指233542仍然見不到闊巷有被制服人士在該處

被告提出闊巷是否兩邊通,一邊是碧街一邊是彌敦道,問控方是否在問單睇一邊有冇人進入巷內,續指自己片中見到有些燈光似乎有影在郁動。

控指233540 - 44見到窄巷有人舉高雙手往闊巷,被告回答好似有,亦見到控方所指233626有一排人面向安利大廈和in and out。控方指出23:35:43 可見是由窄巷往闊巷的+23:36:40見到in and out附近有人踎低,被告回答理解控方所指,但不同意所指當中一人是自己,亦不同意警方把闊巷較清空至23:35:43把人帶至闊巷踎低,指出辯方太片面亦不是自己所經歷的

控方指被告早前澄清自己在闊巷中的位置是較中間 ,指此項澄清是因知控方會播片顯示窄巷人群往闊巷的情況。被告不同意並指控方當時播片冇問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