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七庭
#李素蘭法官
#申請保釋 #港區國安法 #初凝芝茶
侯/初凝芝茶負責人(24)🛑已還押逾1個月
控罪: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控罪詳情:
侯及林於2020年10月1日至2022年2月17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Facebook及Instagram發布陳述和海報,具意圖:
1. 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2. 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及/或
3.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律政司: #徐倩姿 署理高級檢察官
申請人:#關文渭大律師 、 #黃思希大律師 、 #梁麗幗大律師
———————————————
【15:47】
❗️拒絕保釋申請❗️
#李素蘭法官
#申請保釋 #港區國安法 #初凝芝茶
侯/初凝芝茶負責人(24)🛑已還押逾1個月
控罪: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控罪詳情:
侯及林於2020年10月1日至2022年2月17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Facebook及Instagram發布陳述和海報,具意圖:
1. 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2. 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及/或
3.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律政司: #徐倩姿 署理高級檢察官
申請人:#關文渭大律師 、 #黃思希大律師 、 #梁麗幗大律師
———————————————
【15:47】
❗️拒絕保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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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七庭
#李素蘭法官
#網上言論 #20220626太古 #申請保釋
陳(53) 🛑已還押23日
控罪:
(1)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1)(a)條
被控於2020年7月20日至2022年6月10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Telegram發布及/或持續展示陳述、相片和海報,具意圖:-
(a) 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或激起對其離叛
(b) 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 煽惑他人使用暴力
(d)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2) 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2022年6月26日,在香港太古城道太古城某單位,管有攻擊性武器,即3把軍刀,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106章《電訊條例》第8(1)(b)及第20條
被控於2022年6月26日,在香港太古城道太古城某單位,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貨電訊管理局局長批給或設立適當牌照而管有用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一部AnyTone無線電對講機及一部BAOFENG無線電對講機。
========
辯方代表:#劉偉聰大律師
考慮所有因素,保釋申請被拒❌
被告需要還押🛑案件將於8月25日下午1430再提堂。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李素蘭法官
#網上言論 #20220626太古 #申請保釋
陳(53) 🛑已還押23日
控罪:
(1)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1)(a)條
被控於2020年7月20日至2022年6月10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Telegram發布及/或持續展示陳述、相片和海報,具意圖:-
(a) 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或激起對其離叛
(b) 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 煽惑他人使用暴力
(d)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2) 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2022年6月26日,在香港太古城道太古城某單位,管有攻擊性武器,即3把軍刀,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106章《電訊條例》第8(1)(b)及第20條
被控於2022年6月26日,在香港太古城道太古城某單位,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貨電訊管理局局長批給或設立適當牌照而管有用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一部AnyTone無線電對講機及一部BAOFENG無線電對講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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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代表:#劉偉聰大律師
考慮所有因素,保釋申請被拒❌
被告需要還押🛑案件將於8月25日下午1430再提堂。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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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七庭
#麥機智上訴庭副庭長
#不服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20200609元朗
陳(38)🛑服刑中
控罪及詳情: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較早前修訂控罪)
違反香港法例第238章《火器及彈藥條例》第13(1)及(2)條
被控於2020年6月9日在元朗洪水橋某寓所內,管有一支手槍及390發9x19毫米口徑子彈及4個彈匣而無持有該等槍械及彈藥的管有權牌照。
【2021年6月29日在裁判法院同意及承認案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542
【2021年12月6日在高院認罪答辯】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8905
【2022年1月31日由#李素蘭法官 判處8年監禁】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504
—————————
申請方指出三項議題:
(1)原審法官量刑時考慮公訴書涵蓋內容以外的因素,並將其視為加刑因素。
(2)原審法官量刑時參考2005年的Chan Chi Fun案例,是不妥當的採納量刑原則,其案情與本案不相符。
(3)原審法官認為涉案槍械子彈縱使已鎖於夾萬內,但外人亦非完全不可接觸到,有可能單位被爆格時由賊人獲得;而上訴推論過度推測,甚為牽強。
副庭長讀出雙方理據後表示判斷此刑期上訴,不應由其本人判斷,反而應交予上訴庭。同時補充本案控罪在香港的司法管轄區中屬很嚴重,相關法律條文列明可處終身監禁。
而原審引述的另一宗案例[2019] Tsiang Ong Yan中案情極度嚴重,Tsiang的案情同時涉及危險藥物;與本案案情程度亦毫不相符。
法庭不日頒下判詞。
#麥機智上訴庭副庭長
#不服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20200609元朗
陳(38)🛑服刑中
控罪及詳情: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較早前修訂控罪)
違反香港法例第238章《火器及彈藥條例》第13(1)及(2)條
被控於2020年6月9日在元朗洪水橋某寓所內,管有一支手槍及390發9x19毫米口徑子彈及4個彈匣而無持有該等槍械及彈藥的管有權牌照。
【2021年6月29日在裁判法院同意及承認案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542
【2021年12月6日在高院認罪答辯】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8905
【2022年1月31日由#李素蘭法官 判處8年監禁】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504
—————————
申請方指出三項議題:
(1)原審法官量刑時考慮公訴書涵蓋內容以外的因素,並將其視為加刑因素。
(2)原審法官量刑時參考2005年的Chan Chi Fun案例,是不妥當的採納量刑原則,其案情與本案不相符。
(3)原審法官認為涉案槍械子彈縱使已鎖於夾萬內,但外人亦非完全不可接觸到,有可能單位被爆格時由賊人獲得;而上訴推論過度推測,甚為牽強。
副庭長讀出雙方理據後表示判斷此刑期上訴,不應由其本人判斷,反而應交予上訴庭。同時補充本案控罪在香港的司法管轄區中屬很嚴重,相關法律條文列明可處終身監禁。
而原審引述的另一宗案例[2019] Tsiang Ong Yan中案情極度嚴重,Tsiang的案情同時涉及危險藥物;與本案案情程度亦毫不相符。
法庭不日頒下判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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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廿六庭
#李素蘭法官
#20200307爆炸 #申請保釋
D7 何(23)🛑已還押17個月
控罪1: 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D1至D7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連同其他人,在香港,非法及故意向訂明標的、在訂明標的內或針對訂明標的送遞、放置、發射或引爆爆炸裝置,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受嚴重傷害。
控罪2: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的交替控罪)
D1至D7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連同其他人,一同串謀非法及惡意藉爆炸品導致爆炸,而該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
案首7名被告被控《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中的「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條例最高可處終身監禁。案件已排期在高等法院於2024年8月1日開始為期75天的審訊。
1025 開庭
1058 完庭
是次為第二次向高等法院申請保釋。法庭考慮雙方陳詞後,拒絕保釋申請❌,已還押逾17個月的大學生仍需繼續還押懲教看管。
#李素蘭法官
#20200307爆炸 #申請保釋
D7 何(23)🛑已還押17個月
控罪1: 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D1至D7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連同其他人,在香港,非法及故意向訂明標的、在訂明標的內或針對訂明標的送遞、放置、發射或引爆爆炸裝置,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受嚴重傷害。
控罪2: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的交替控罪)
D1至D7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連同其他人,一同串謀非法及惡意藉爆炸品導致爆炸,而該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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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首7名被告被控《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中的「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條例最高可處終身監禁。案件已排期在高等法院於2024年8月1日開始為期75天的審訊。
1025 開庭
1058 完庭
是次為第二次向高等法院申請保釋。法庭考慮雙方陳詞後,拒絕保釋申請❌,已還押逾17個月的大學生仍需繼續還押懲教看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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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四庭
#麥機智上訴庭副庭長
#薛偉成上訴庭法官
#不服刑罰上訴
#20200609元朗
陳(38)🛑服刑中
控罪及詳情: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較早前修訂控罪)
違反香港法例第238章《火器及彈藥條例》第13(1)及(2)條
被控於2020年6月9日在元朗洪水橋某寓所內,管有一支手槍及390發9x19毫米口徑子彈及4個彈匣而無持有該等槍械及彈藥的管有權牌照。
【2021年6月29日在裁判法院同意及承認案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542
【2021年12月6日在高院認罪答辯】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8905
【2022年1月31日由 #李素蘭法官 判處8年監禁】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504
【2023年1月18日上訴許可申請獲批】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2747
—————————
【速報】
刑期經上訴後下調至5年監禁。
💛感謝臨時直播員💛
—————————
按:被告親友都有十幾人到庭,手足精神充沛,可惜因英文聆訊未能完全明白,報唔到詳情🙇🏻♂️
#麥機智上訴庭副庭長
#薛偉成上訴庭法官
#不服刑罰上訴
#20200609元朗
陳(38)🛑服刑中
控罪及詳情: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較早前修訂控罪)
違反香港法例第238章《火器及彈藥條例》第13(1)及(2)條
被控於2020年6月9日在元朗洪水橋某寓所內,管有一支手槍及390發9x19毫米口徑子彈及4個彈匣而無持有該等槍械及彈藥的管有權牌照。
【2021年6月29日在裁判法院同意及承認案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542
【2021年12月6日在高院認罪答辯】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8905
【2022年1月31日由 #李素蘭法官 判處8年監禁】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504
【2023年1月18日上訴許可申請獲批】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2747
—————————
【速報】
刑期經上訴後下調至5年監禁。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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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被告親友都有十幾人到庭,手足精神充沛,可惜因英文聆訊未能完全明白,報唔到詳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