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續審 [6/25]
👥9位被告(20-35) #1112中環
A1:葉(26)/ A2:黃(35)/ A3:陳(26)/
A4:吳(20)/ A5:羅(22)/ A6:黃(26)/
A7:陳(23)/ A8:袁(24)/ A9:葉(29)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罪2至8: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A1-A6和A9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1個口罩(A1-A3和A6)、1條圍巾(A5)、和1個防毒面罩(A4和A8)。
控罪9: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A9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身為需攜帶身分證明文件的人,未能在警員18094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閱。
控罪10: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在沒有領取電訊牌照的情況下,管有1套無線電收發器具,即「Olympia R500」無線電收發機。
控罪11: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A5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管有2個火機、1套六角匙、1把扳手、1罐噴漆、和1個載有以上物品的工具箱,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上回聆訊概要 ➡️ [按此]
=============
甫開庭,控方呈上多數張截圖(適用於A2、A5、A6、A8、和A9),並會加在原有的MFI-4中,而新的時序表會稱為MFI-5。
控方繼續傳召PW10作供:
🧷A1:
大律師提及有2人在本案調查完成後沒有被控告,分別是中國銀行職員和美國遊客。PW10回應他知道律政司經考慮後沒有控告前者,但不知道後者在律政司經考慮後沒有被控告。
🧷A3和A6:
大律師提及PW10曾花了不少於500小時觀看從網上下載的片段。PW10同意在12:30時,街上有人由畢打街向雪廠街,當中有的身穿西裝和便服,亦有的有戴口罩。
大律師提及在被捕現場時,有戴上白色口罩的女子被旁邊的警察叫走。PW10確認這女子沒有被拘捕,但不知道原因。
大律師向PW10確認當日被捕的28人中。有22人是在「Tiffany」店舖的門口被捕,而餘下6人則在置地廣場附近被捕。
大律師提及A3和A6在15:27時左右時曾在現場調頭,但這時片段未見有警察,警察是在約18秒後在「Rolex」店舖附近出現。
🧷A5和A7:
大律師說A5和A7曾在15:26:08至15:26:17時期間曾在片段畫面中消失。PW10不同意。
大律師說案發時有約30人向雪廠街跑,當中位處巴士站與置地中間的有12至13人,他們各自身穿各種顏色的衣服。PW10同意。
大律師說之後有一堆約20人往返畢打街的方向跑。辯方的立場是A5和A7只是跟隨一堆約20人往畢打街跑。PW10不同意,他指A5和A7在此前曾拖手一齊向前跑,不只是向後往畢打街跑。
在大律師詢問下,PW10說在15:26:20時,片段中不能肯定A5和A7有沒有戴手套,但看到他們戴有眼鏡,且沒有蒙面。此外,A7只是拿著外套,不是脫掉外套。
在大律師詢問下,PW10同意A5和A7身穿的2件外套沒有特別特點。第二,Uniqlo和Puma都是普遍的牌子。第三,A5和A7身穿的2對Puma鞋只是相似。
🧷控方覆問:
在大律師詢問下,PW10說他曾有用慢鏡和放大的方式觀察A5和A7行前和折返的行為,並在庭上示範。此外,除觀察A5和A7的面容外,他亦有利用衣著、背包特點、身型、和跑姿判斷A5和A7是否相中人。
-控方案情完結-
辯方大律師們確認辯方沒有中段陳詞。
=============
本案會在2023年4月13日10:00續審,屆時處理表面證據和開始辯方案情(如有)。
#姚勳智法官 #續審 [6/25]
👥9位被告(20-35) #1112中環
A1:葉(26)/ A2:黃(35)/ A3:陳(26)/
A4:吳(20)/ A5:羅(22)/ A6:黃(26)/
A7:陳(23)/ A8:袁(24)/ A9:葉(29)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罪2至8: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A1-A6和A9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1個口罩(A1-A3和A6)、1條圍巾(A5)、和1個防毒面罩(A4和A8)。
控罪9: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A9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身為需攜帶身分證明文件的人,未能在警員18094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閱。
控罪10: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在沒有領取電訊牌照的情況下,管有1套無線電收發器具,即「Olympia R500」無線電收發機。
控罪11: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A5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管有2個火機、1套六角匙、1把扳手、1罐噴漆、和1個載有以上物品的工具箱,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上回聆訊概要 ➡️ [按此]
=============
甫開庭,控方呈上多數張截圖(適用於A2、A5、A6、A8、和A9),並會加在原有的MFI-4中,而新的時序表會稱為MFI-5。
控方繼續傳召PW10作供:
🧷A1:
大律師提及有2人在本案調查完成後沒有被控告,分別是中國銀行職員和美國遊客。PW10回應他知道律政司經考慮後沒有控告前者,但不知道後者在律政司經考慮後沒有被控告。
🧷A3和A6:
大律師提及PW10曾花了不少於500小時觀看從網上下載的片段。PW10同意在12:30時,街上有人由畢打街向雪廠街,當中有的身穿西裝和便服,亦有的有戴口罩。
大律師提及在被捕現場時,有戴上白色口罩的女子被旁邊的警察叫走。PW10確認這女子沒有被拘捕,但不知道原因。
大律師向PW10確認當日被捕的28人中。有22人是在「Tiffany」店舖的門口被捕,而餘下6人則在置地廣場附近被捕。
大律師提及A3和A6在15:27時左右時曾在現場調頭,但這時片段未見有警察,警察是在約18秒後在「Rolex」店舖附近出現。
🧷A5和A7:
大律師說A5和A7曾在15:26:08至15:26:17時期間曾在片段畫面中消失。PW10不同意。
大律師說案發時有約30人向雪廠街跑,當中位處巴士站與置地中間的有12至13人,他們各自身穿各種顏色的衣服。PW10同意。
大律師說之後有一堆約20人往返畢打街的方向跑。辯方的立場是A5和A7只是跟隨一堆約20人往畢打街跑。PW10不同意,他指A5和A7在此前曾拖手一齊向前跑,不只是向後往畢打街跑。
在大律師詢問下,PW10說在15:26:20時,片段中不能肯定A5和A7有沒有戴手套,但看到他們戴有眼鏡,且沒有蒙面。此外,A7只是拿著外套,不是脫掉外套。
在大律師詢問下,PW10同意A5和A7身穿的2件外套沒有特別特點。第二,Uniqlo和Puma都是普遍的牌子。第三,A5和A7身穿的2對Puma鞋只是相似。
🧷控方覆問:
在大律師詢問下,PW10說他曾有用慢鏡和放大的方式觀察A5和A7行前和折返的行為,並在庭上示範。此外,除觀察A5和A7的面容外,他亦有利用衣著、背包特點、身型、和跑姿判斷A5和A7是否相中人。
-控方案情完結-
辯方大律師們確認辯方沒有中段陳詞。
=============
本案會在2023年4月13日10:00續審,屆時處理表面證據和開始辯方案情(如有)。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續審 [6/25]
👥9位被告(20-35) #1112中環
A1:葉(26)/ A2:黃(35)/ A3:陳(26)/
A4:吳(20)/ A5:羅(22)/ A6:黃(26)/
A7:陳(23)/ A8:袁(24)/ A9:葉(29)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罪2至8: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A1-A6和A9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1個口罩(A1-A3和A6)、1條圍巾(A5)、和1個防毒面罩(A4和A8)。
控罪9: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A9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身為需攜帶身分證明文件的人,未能在警員18094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閱。
控罪10: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在沒有領取電訊牌照的情況下,管有1套無線電收發器具,即「Olympia R500」無線電收發機。
控罪11: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A5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管有2個火機、1套六角匙、1把扳手、1罐噴漆、和1個載有以上物品的工具箱,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上回聆訊概要 ➡️ [按此]
=============
甫開庭,控方呈上多數張截圖(適用於A2、A5、A6、A8、和A9),並會加在原有的MFI-4中,而新的時序表會稱為MFI-5。
控方繼續傳召PW10作供:
🧷A1:
大律師提及有2人在本案調查完成後沒有被控告,分別是中國銀行職員和美國遊客。PW10回應他知道律政司經考慮後沒有控告前者,但不知道後者在律政司經考慮後沒有被控告。
🧷A3和A6:
大律師提及PW10曾花了不少於500小時觀看從網上下載的片段。PW10同意在12:30時,街上有人由畢打街向雪廠街,當中有的身穿西裝和便服,亦有的有戴口罩。
大律師提及在被捕現場時,有戴上白色口罩的女子被旁邊的警察叫走。PW10確認這女子沒有被拘捕,但不知道原因。
大律師向PW10確認當日被捕的28人中。有22人是在「Tiffany」店舖的門口被捕,而餘下6人則在置地廣場附近被捕。
大律師提及A3和A6在15:27時左右時曾在現場調頭,但這時片段未見有警察,警察是在約18秒後在「Rolex」店舖附近出現。
🧷A5和A7:
大律師說A5和A7曾在15:26:08至15:26:17時期間曾在片段畫面中消失。PW10不同意。
大律師說案發時有約30人向雪廠街跑,當中位處巴士站與置地中間的有12至13人,他們各自身穿各種顏色的衣服。PW10同意。
大律師說之後有一堆約20人往返畢打街的方向跑。辯方的立場是A5和A7只是跟隨一堆約20人往畢打街跑。PW10不同意,他指A5和A7在此前曾拖手一齊向前跑,不只是向後往畢打街跑。
在大律師詢問下,PW10說在15:26:20時,片段中不能肯定A5和A7有沒有戴手套,但看到他們戴有眼鏡,且沒有蒙面。此外,A7只是拿著外套,不是脫掉外套。
在大律師詢問下,PW10同意A5和A7身穿的2件外套沒有特別特點。第二,Uniqlo和Puma都是普遍的牌子。第三,A5和A7身穿的2對Puma鞋只是相似。
🧷控方覆問:
在大律師詢問下,PW10說他曾有用慢鏡和放大的方式觀察A5和A7行前和折返的行為,並在庭上示範。此外,除觀察A5和A7的面容外,他亦有利用衣著、背包特點、身型、和跑姿判斷A5和A7是否相中人。
-控方案情完結-
辯方大律師們確認辯方沒有中段陳詞。
=============
本案會在2023年4月13日10:00續審,屆時處理表面證據和開始辯方案情(如有)。
#姚勳智法官 #續審 [6/25]
👥9位被告(20-35) #1112中環
A1:葉(26)/ A2:黃(35)/ A3:陳(26)/
A4:吳(20)/ A5:羅(22)/ A6:黃(26)/
A7:陳(23)/ A8:袁(24)/ A9:葉(29)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罪2至8: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A1-A6和A9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1個口罩(A1-A3和A6)、1條圍巾(A5)、和1個防毒面罩(A4和A8)。
控罪9: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A9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身為需攜帶身分證明文件的人,未能在警員18094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閱。
控罪10: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在沒有領取電訊牌照的情況下,管有1套無線電收發器具,即「Olympia R500」無線電收發機。
控罪11: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A5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管有2個火機、1套六角匙、1把扳手、1罐噴漆、和1個載有以上物品的工具箱,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上回聆訊概要 ➡️ [按此]
=============
甫開庭,控方呈上多數張截圖(適用於A2、A5、A6、A8、和A9),並會加在原有的MFI-4中,而新的時序表會稱為MFI-5。
控方繼續傳召PW10作供:
🧷A1:
大律師提及有2人在本案調查完成後沒有被控告,分別是中國銀行職員和美國遊客。PW10回應他知道律政司經考慮後沒有控告前者,但不知道後者在律政司經考慮後沒有被控告。
🧷A3和A6:
大律師提及PW10曾花了不少於500小時觀看從網上下載的片段。PW10同意在12:30時,街上有人由畢打街向雪廠街,當中有的身穿西裝和便服,亦有的有戴口罩。
大律師提及在被捕現場時,有戴上白色口罩的女子被旁邊的警察叫走。PW10確認這女子沒有被拘捕,但不知道原因。
大律師向PW10確認當日被捕的28人中。有22人是在「Tiffany」店舖的門口被捕,而餘下6人則在置地廣場附近被捕。
大律師提及A3和A6在15:27時左右時曾在現場調頭,但這時片段未見有警察,警察是在約18秒後在「Rolex」店舖附近出現。
🧷A5和A7:
大律師說A5和A7曾在15:26:08至15:26:17時期間曾在片段畫面中消失。PW10不同意。
大律師說案發時有約30人向雪廠街跑,當中位處巴士站與置地中間的有12至13人,他們各自身穿各種顏色的衣服。PW10同意。
大律師說之後有一堆約20人往返畢打街的方向跑。辯方的立場是A5和A7只是跟隨一堆約20人往畢打街跑。PW10不同意,他指A5和A7在此前曾拖手一齊向前跑,不只是向後往畢打街跑。
在大律師詢問下,PW10說在15:26:20時,片段中不能肯定A5和A7有沒有戴手套,但看到他們戴有眼鏡,且沒有蒙面。此外,A7只是拿著外套,不是脫掉外套。
在大律師詢問下,PW10同意A5和A7身穿的2件外套沒有特別特點。第二,Uniqlo和Puma都是普遍的牌子。第三,A5和A7身穿的2對Puma鞋只是相似。
🧷控方覆問:
在大律師詢問下,PW10說他曾有用慢鏡和放大的方式觀察A5和A7行前和折返的行為,並在庭上示範。此外,除觀察A5和A7的面容外,他亦有利用衣著、背包特點、身型、和跑姿判斷A5和A7是否相中人。
-控方案情完結-
辯方大律師們確認辯方沒有中段陳詞。
=============
本案會在2023年4月13日10:00續審,屆時處理表面證據和開始辯方案情(如有)。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續審 [8/25]
#1112中環
A1:葉(26)/ A2:黃(35)/ A3:陳(26)/
A4:吳(20)/ A5:羅(22)/ A6:黃(26)/
A7:陳(23)/ A8:袁(24)/ A9:葉(29)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罪2至8: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A1-A6和A9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1個口罩(A1-A3和A6)、1條圍巾(A5)、和1個防毒面罩(A4和A8)。
控罪9: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A9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身為需攜帶身分證明文件的人,未能在警員18094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閱。
控罪10: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在沒有領取電訊牌照的情況下,管有1套無線電收發器具,即「Olympia R500」無線電收發機。
控罪11: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A5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管有2個火機、1套六角匙、1把扳手、1罐噴漆、和1個載有以上物品的工具箱,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
📌證物處理
控方新增截圖證物編號,為當日15:26時各被告走入逃生門的畫面。 姚官指各被告走入既時間都唔同,望控方提供每名被告進入逃生門外的獨立截圖。
📌A3被告作供:
(辯方及控方盤問完結,詳情後補。)
📌案件管理
17/4:A3辯方證人 及 A4作供
18/4:A5辯方證人作供,下午休庭
19/4:A6作供
20/4:A8作供
姚官預計辯方案情下星期能完結;望向法律代表商議審期內其中一天作結案陳詞,建議5月2日或5月3日;五月尾作裁決。
案件押後至4月17日早上十時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姚勳智法官 #續審 [8/25]
#1112中環
A1:葉(26)/ A2:黃(35)/ A3:陳(26)/
A4:吳(20)/ A5:羅(22)/ A6:黃(26)/
A7:陳(23)/ A8:袁(24)/ A9:葉(29)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罪2至8: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A1-A6和A9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1個口罩(A1-A3和A6)、1條圍巾(A5)、和1個防毒面罩(A4和A8)。
控罪9: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A9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身為需攜帶身分證明文件的人,未能在警員18094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閱。
控罪10: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在沒有領取電訊牌照的情況下,管有1套無線電收發器具,即「Olympia R500」無線電收發機。
控罪11: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A5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管有2個火機、1套六角匙、1把扳手、1罐噴漆、和1個載有以上物品的工具箱,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
📌證物處理
控方新增截圖證物編號,為當日15:26時各被告走入逃生門的畫面。 姚官指各被告走入既時間都唔同,望控方提供每名被告進入逃生門外的獨立截圖。
📌A3被告作供:
(辯方及控方盤問完結,詳情後補。)
📌案件管理
17/4:A3辯方證人 及 A4作供
18/4:A5辯方證人作供,下午休庭
19/4:A6作供
20/4:A8作供
姚官預計辯方案情下星期能完結;望向法律代表商議審期內其中一天作結案陳詞,建議5月2日或5月3日;五月尾作裁決。
案件押後至4月17日早上十時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續審 [9/25]
#1112中環
A1:葉(26)/ A2:黃(35)/ A3:陳(26)/
A4:吳(20)/ A5:羅(22)/ A6:黃(26)/
A7:陳(23)/ A8:袁(24)/ A9:葉(29)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罪2至8: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A1-A6和A9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1個口罩(A1-A3和A6)、1條圍巾(A5)、和1個防毒面罩(A4和A8)。
控罪9: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A9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身為需攜帶身分證明文件的人,未能在警員18094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閱。
控罪10: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在沒有領取電訊牌照的情況下,管有1套無線電收發器具,即「Olympia R500」無線電收發機。
控罪11: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A5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管有2個火機、1套六角匙、1把扳手、1罐噴漆、和1個載有以上物品的工具箱,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
📌DW? A3 上司作供
-所有作供完畢-
📌A4 作供
-所有作供完畢-
📌案件管理
A5不會作供,只傳召一位辯方證人,由於安排明早到庭,申請下午休庭。
另A8代表指收到最新指示被告改意向不會作供。
[1302] 完庭
案件押後至明早上 100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姚勳智法官 #續審 [9/25]
#1112中環
A1:葉(26)/ A2:黃(35)/ A3:陳(26)/
A4:吳(20)/ A5:羅(22)/ A6:黃(26)/
A7:陳(23)/ A8:袁(24)/ A9:葉(29)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罪2至8: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A1-A6和A9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1個口罩(A1-A3和A6)、1條圍巾(A5)、和1個防毒面罩(A4和A8)。
控罪9: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A9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身為需攜帶身分證明文件的人,未能在警員18094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閱。
控罪10: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在沒有領取電訊牌照的情況下,管有1套無線電收發器具,即「Olympia R500」無線電收發機。
控罪11: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A5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管有2個火機、1套六角匙、1把扳手、1罐噴漆、和1個載有以上物品的工具箱,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
📌DW? A3 上司作供
-所有作供完畢-
📌A4 作供
-所有作供完畢-
📌案件管理
A5不會作供,只傳召一位辯方證人,由於安排明早到庭,申請下午休庭。
另A8代表指收到最新指示被告改意向不會作供。
[1302] 完庭
案件押後至明早上 100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續審 [10/25]
#1112中環
A1:葉(26)/ A2:黃(35)/ A3:陳(26)/
A4:吳(20)/ A5:羅(22)/ A6:黃(26)/
A7:陳(23)/ A8:袁(24)/ A9:葉(29)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罪2至8: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A1-A6和A9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1個口罩(A1-A3和A6)、1條圍巾(A5)、和1個防毒面罩(A4和A8)。
控罪9: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A9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身為需攜帶身分證明文件的人,未能在警員18094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閱。
控罪10: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在沒有領取電訊牌照的情況下,管有1套無線電收發器具,即「Olympia R500」無線電收發機。
控罪11: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A5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管有2個火機、1套六角匙、1把扳手、1罐噴漆、和1個載有以上物品的工具箱,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
先處理MFI 7對應片段時間
(28) 15:25:33
(29) 15:26:20
(30) 15:26:24
(31) 15:29:38
(32) 15:29:45
(33) 15:25:45
(34) 15:25:46
(35) 15:25:47
(36) 15:25:59
(37) 15:26:02
(38) 15:27:46
D5不作供, 傳召黃丹晴先生為證人。D5代表呈遞兩套辯方文件冊, 其中一套是一些出世紙及證書正本, 希望完成作供後取回。
主問:
黃先生現年30歲, 現為屯門區議會副主席及註冊社工, 曾參與2019年的區議會選舉, 他大約於2014年成為社工。D5於2019年9月12日為註冊社工, 亦為2019年區議會選舉候選人, 屬屯門社區網絡成員, 於組織內擔任社區主任。黃先生由2016年2月左右開始擔任屯門社區網絡的主席, 該組織主要關心區內的民生問題及交通議題, 會約見官員反映區內問題, 及在地區內處理居民日常生活問題。黃先生參選山景選區, D5參選景興選區, 兩個選區相連。
黃先生指工作上要上門跟進個案, 處理家居維修等, 交通問題方面, 需實地考察搜集資料, 俗稱「數車」, 以讓街坊知道他們有工作, 也未必只在自己區才做, 還會去其他區, 包括區內巴士小巴的終點站。D5的社交媒體可見探訪基層市民的帖文, 以及有關P960線過海巴士的帖文。
2019年11月12日, 黃先生大約中午1230在屯門社區網絡的辦事處見過D5, 一起觀看中環公眾活動 (和你lunch)的網上直播。及後黃先生叫D5去看960及961的巴士線, 因為公眾活動可能會影響行車。當時正值選舉, 他們有所謂「晨操晚練」, 即早上及晚上會見街坊, 而中午時間比較彈性。黃先生見D5沒有事做, 便叫他去看看交通, 不要浪費時間。他們搜集資料後會在FB出帖文, 發佈即時交通消息給街坊。黃先生希望D5去看利源東街巴士站, 即盤谷銀行對出的德輔道中。960會經過D5選區的站為大興街及石排站。
黃先生和D5吃午飯後, 大約1330, D5前往中上環一帶。當時D5有親人離世, 要買祭祀用的物品, 黃先生叫D5快點解決, 然後進行工作。雖然看到網上直播, 有人群聚集, 交通受阻, 但黃先生認為才更需要去觀察。選舉近了, 他們需要「打卡」來證明自己真的有去那些地方, 是一個做實事的人。
D5當時身穿白色衫, 黑色褲, 黑色鞋, 有背囊, 有黑色的雨傘。黃先生指早前於2018年8月21日在區內巴士站開街站的時候, 不知為什麼多了幾把傘, 當日突然下起大雨, 他派不了單張, 因為單張都濕掉, 於是遮街坊回家, 令街坊都很開心, 所以黃先生勸社區主任出外時任何時間都要帶傘, 因為他知道他們的習性, 不是任何時間都擺在袋的話他們肯定不會記得拿。
D5管有2個打火機, 他有吸煙習慣。D5管有一些衣紙。2019年10月19日, D5祖母過世, 喪禮是2019年11月14日。D5管有六角匙及扳手, 他在組織內擔任維修工作, 組織內有一些工具, 都是由D5打理。如果街坊需要維修, 他們會直接叫D5去處理, 因為他比較熟手。選舉有用到一架木頭車, 因為用了很久, 有時需要六角匙扭緊鏍絲。扳手多數是上門扭緊水管用。D5管有噴漆, 因為他們會先訂宣傳品, 但未知候選人號碼, 知道時才用噴漆加上。因為D5的旗還沒有號碼, 所以黃先生催促他快點弄, 因為越來越忙便會沒有時間弄。D5的旗放在家裡, 上面號碼及圓圈是用噴漆噴上的。D5管有一些鏍絲頭, 多數是電腦維修使用。D5管有望遠鏡, 多數用於看冷氣機滴水, 組織內每人都有一個。選舉近了, 黃先生認為袋定這些物品, 有突發事便可以即時處理, 讓街坊見到他們即時工作的效果。
盤問:
黃先生於2016年創立屯門社區網絡, 當時有4個人左右, D5於一兩個月後加入。他現時的學歷是高級文憑, 加入時未開始讀。D5居於天水圍。黃先生與D5工作關係良好。案發時D5不認識現時的女朋友, 之後有時上班會提到。
2019年11月12日是星期二, 星期一已有示威人士發起「大三罷」, 交通受阻。11月12日, 中環12點左右已有堵路, 由12點至3點交通癱瘓。黃先生指「數車」並非主要目的, 影相才是重點, 可以證明給街坊知道自己有到現場工作, 提供車輛改道的實時報導。控方指黃先生一派胡言, 沒有發生過叫D5去「數車」的事, 黃先生不同意。黃先生沒有叫D5穿黑衫黑褲及蒙面, 因為不希望候選人被捕。黃先生沒有提醒D5不要蒙面, 因為認為所有人都知道禁蒙面法生效, 不會特別提醒。控方播放德輔道中的片段, 可見車輛停駛, 有黑衣蒙面的人戴手套。
D5在吃午飯的時候有重提到家人過世, 要去買祭祀用品。D5沒有對黃先生說祖母出殯的日期, 也沒有邀請他去。屯門有祭祀用品的店, 但黃先生不會理他們的個人行程, 認為不會影響工作便沒有問題。黃先生不了解衣紙是否會由殯儀館提供。
黃先生同意2019年有很多社會運動, 有很多破壞公物及市面, 包括路燈, 欄杆, 地磚, 地鐵。黃先生沒有留意當日有打爛巴士。由吃飯到D5離開, 黃先生沒有聽到D5約朋友一起「數車」。
沒有覆問
姚官: 黃先生當日有看到新聞, 應也見到中環情況混亂? 有沒有擔心D5人身安全?
黃先生當日看新聞, 有看到混亂, 有擔心D5的人身安全, 叫他小心, 但認為很難避免, 因為有時需要作示威者和警察間的調停, 而他們在場的確對事情有幫助。
案件押後至明日1000續審, D6將會作供。4月28日1000將進行口頭陳詞, 4月27日中午前控辯雙方需將書面陳詞交到法庭。預計5月後半之內處理裁決。
#姚勳智法官 #續審 [10/25]
#1112中環
A1:葉(26)/ A2:黃(35)/ A3:陳(26)/
A4:吳(20)/ A5:羅(22)/ A6:黃(26)/
A7:陳(23)/ A8:袁(24)/ A9:葉(29)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罪2至8: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A1-A6和A9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1個口罩(A1-A3和A6)、1條圍巾(A5)、和1個防毒面罩(A4和A8)。
控罪9: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A9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身為需攜帶身分證明文件的人,未能在警員18094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閱。
控罪10: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在沒有領取電訊牌照的情況下,管有1套無線電收發器具,即「Olympia R500」無線電收發機。
控罪11: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A5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管有2個火機、1套六角匙、1把扳手、1罐噴漆、和1個載有以上物品的工具箱,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
先處理MFI 7對應片段時間
(28) 15:25:33
(29) 15:26:20
(30) 15:26:24
(31) 15:29:38
(32) 15:29:45
(33) 15:25:45
(34) 15:25:46
(35) 15:25:47
(36) 15:25:59
(37) 15:26:02
(38) 15:27:46
D5不作供, 傳召黃丹晴先生為證人。D5代表呈遞兩套辯方文件冊, 其中一套是一些出世紙及證書正本, 希望完成作供後取回。
主問:
黃先生現年30歲, 現為屯門區議會副主席及註冊社工, 曾參與2019年的區議會選舉, 他大約於2014年成為社工。D5於2019年9月12日為註冊社工, 亦為2019年區議會選舉候選人, 屬屯門社區網絡成員, 於組織內擔任社區主任。黃先生由2016年2月左右開始擔任屯門社區網絡的主席, 該組織主要關心區內的民生問題及交通議題, 會約見官員反映區內問題, 及在地區內處理居民日常生活問題。黃先生參選山景選區, D5參選景興選區, 兩個選區相連。
黃先生指工作上要上門跟進個案, 處理家居維修等, 交通問題方面, 需實地考察搜集資料, 俗稱「數車」, 以讓街坊知道他們有工作, 也未必只在自己區才做, 還會去其他區, 包括區內巴士小巴的終點站。D5的社交媒體可見探訪基層市民的帖文, 以及有關P960線過海巴士的帖文。
2019年11月12日, 黃先生大約中午1230在屯門社區網絡的辦事處見過D5, 一起觀看中環公眾活動 (和你lunch)的網上直播。及後黃先生叫D5去看960及961的巴士線, 因為公眾活動可能會影響行車。當時正值選舉, 他們有所謂「晨操晚練」, 即早上及晚上會見街坊, 而中午時間比較彈性。黃先生見D5沒有事做, 便叫他去看看交通, 不要浪費時間。他們搜集資料後會在FB出帖文, 發佈即時交通消息給街坊。黃先生希望D5去看利源東街巴士站, 即盤谷銀行對出的德輔道中。960會經過D5選區的站為大興街及石排站。
黃先生和D5吃午飯後, 大約1330, D5前往中上環一帶。當時D5有親人離世, 要買祭祀用的物品, 黃先生叫D5快點解決, 然後進行工作。雖然看到網上直播, 有人群聚集, 交通受阻, 但黃先生認為才更需要去觀察。選舉近了, 他們需要「打卡」來證明自己真的有去那些地方, 是一個做實事的人。
D5當時身穿白色衫, 黑色褲, 黑色鞋, 有背囊, 有黑色的雨傘。黃先生指早前於2018年8月21日在區內巴士站開街站的時候, 不知為什麼多了幾把傘, 當日突然下起大雨, 他派不了單張, 因為單張都濕掉, 於是遮街坊回家, 令街坊都很開心, 所以黃先生勸社區主任出外時任何時間都要帶傘, 因為他知道他們的習性, 不是任何時間都擺在袋的話他們肯定不會記得拿。
D5管有2個打火機, 他有吸煙習慣。D5管有一些衣紙。2019年10月19日, D5祖母過世, 喪禮是2019年11月14日。D5管有六角匙及扳手, 他在組織內擔任維修工作, 組織內有一些工具, 都是由D5打理。如果街坊需要維修, 他們會直接叫D5去處理, 因為他比較熟手。選舉有用到一架木頭車, 因為用了很久, 有時需要六角匙扭緊鏍絲。扳手多數是上門扭緊水管用。D5管有噴漆, 因為他們會先訂宣傳品, 但未知候選人號碼, 知道時才用噴漆加上。因為D5的旗還沒有號碼, 所以黃先生催促他快點弄, 因為越來越忙便會沒有時間弄。D5的旗放在家裡, 上面號碼及圓圈是用噴漆噴上的。D5管有一些鏍絲頭, 多數是電腦維修使用。D5管有望遠鏡, 多數用於看冷氣機滴水, 組織內每人都有一個。選舉近了, 黃先生認為袋定這些物品, 有突發事便可以即時處理, 讓街坊見到他們即時工作的效果。
盤問:
黃先生於2016年創立屯門社區網絡, 當時有4個人左右, D5於一兩個月後加入。他現時的學歷是高級文憑, 加入時未開始讀。D5居於天水圍。黃先生與D5工作關係良好。案發時D5不認識現時的女朋友, 之後有時上班會提到。
2019年11月12日是星期二, 星期一已有示威人士發起「大三罷」, 交通受阻。11月12日, 中環12點左右已有堵路, 由12點至3點交通癱瘓。黃先生指「數車」並非主要目的, 影相才是重點, 可以證明給街坊知道自己有到現場工作, 提供車輛改道的實時報導。控方指黃先生一派胡言, 沒有發生過叫D5去「數車」的事, 黃先生不同意。黃先生沒有叫D5穿黑衫黑褲及蒙面, 因為不希望候選人被捕。黃先生沒有提醒D5不要蒙面, 因為認為所有人都知道禁蒙面法生效, 不會特別提醒。控方播放德輔道中的片段, 可見車輛停駛, 有黑衣蒙面的人戴手套。
D5在吃午飯的時候有重提到家人過世, 要去買祭祀用品。D5沒有對黃先生說祖母出殯的日期, 也沒有邀請他去。屯門有祭祀用品的店, 但黃先生不會理他們的個人行程, 認為不會影響工作便沒有問題。黃先生不了解衣紙是否會由殯儀館提供。
黃先生同意2019年有很多社會運動, 有很多破壞公物及市面, 包括路燈, 欄杆, 地磚, 地鐵。黃先生沒有留意當日有打爛巴士。由吃飯到D5離開, 黃先生沒有聽到D5約朋友一起「數車」。
沒有覆問
姚官: 黃先生當日有看到新聞, 應也見到中環情況混亂? 有沒有擔心D5人身安全?
黃先生當日看新聞, 有看到混亂, 有擔心D5的人身安全, 叫他小心, 但認為很難避免, 因為有時需要作示威者和警察間的調停, 而他們在場的確對事情有幫助。
案件押後至明日1000續審, D6將會作供。4月28日1000將進行口頭陳詞, 4月27日中午前控辯雙方需將書面陳詞交到法庭。預計5月後半之內處理裁決。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續審 [11/25]
#1112中環
A1:葉(26)/ A2:黃(35)/ A3:陳(26)/
A4:吳(20)/ A5:羅(22)/ A6:黃(26)/
A7:陳(23)/ A8:袁(24)/ A9:葉(29)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罪2至8: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A1-A6和A9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1個口罩(A1-A3和A6)、1條圍巾(A5)、和1個防毒面罩(A4和A8)。
控罪9: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A9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身為需攜帶身分證明文件的人,未能在警員18094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閱。
控罪10: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在沒有領取電訊牌照的情況下,管有1套無線電收發器具,即「Olympia R500」無線電收發機。
控罪11: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A5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管有2個火機、1套六角匙、1把扳手、1罐噴漆、和1個載有以上物品的工具箱,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
D6選擇作供。D6代表呈上文件夾。
主問:
D6現年30歲, 居於天水圍, 現於中環任職運動治療師, 於2020年結婚, 丈夫為本案D3, 現育有一名兩歲半兒子。2019年11月, D6為瑜伽導師。
2019年11月12日晚上, D6於荔枝角任教瑜伽。當日早上D6在家, 當時與D3是男女朋友關係, 間中會到D3家中同居, D6當時與家人居於天水圍。當日早上D3到D6家中, D6發現D3沒有戴情侶手鐲, 2013年購買時他們承諾每日都要戴, D6發脾氣, 直到D3答應回公司拿手鐲。
當日離家時D6穿黑色外套, 平日她也是穿這件外套。當日背囊內有瑜伽褲。D3於文華東方酒店上班, D3和D6前往中環取回手鐲, 兩人乘搭西鐵, 用八達通由天水圍站搭到香港站, 於中環出口, 經IFC行天橋經怡和, 在遮打大廈下到地面。D6跟著D3走。由干諾道中走向畢打街, 看見有很多人聚集, 當時兩人沒有戴口罩, D3說放工的時候試過有警察放催淚彈, 氣味很難聞, 所以兩人去藥房買口罩。在藥房裡是D6負責選口罩及付錢, 藥房裡面也多人, D6需要圍著藥房大半個圈去付款, D6用現金付款, 之後就拆開, 給了D3一個, 然後自己也戴了一個。
戴了口罩離開藥房, 兩人便行干諾道中的行人路前往文華酒店, 走到雪廠街打算行去酒店員工出口時, 看到約幾十名黑衣人情緒很高漲地跑, 不知他們有什麼要做, 兩人怕有麻煩, 便原路折返畢打街。在畢打街D3聽了一個電話, 之後就踫見D3的同事, D3和同事開始聊天。此時D6走開了, 因為不知他們有什麼要聊, 以及想快點拿回手鐲, 希望D3醒目發現到會快點來找回她。D6走到德輔道中空氣監測站, 環境突然很混亂, D6不知應該怎麼做, 之後D3來找D6並拉著她跑, 跟著大部分人跑向置地廣場, 當時也有人向不同方向跑。兩人看見對面有人折返, 不知道什麼事, 兩人便跟著折返。D3叫D6脫口罩, 兩人便脫口罩, D6的口罩放在衫袋, 很快警員便來到, 兩人與其他人被督察拘捕。檢取證物過程中, D6向警員解釋她和男朋友回中環拿回東西, 拿回手鐲。警員問在哪裡, D6回答在文華酒店。警員說所以就被他們拘捕了, D6說不要說拘捕, 因為她只是行過。D6代表播放片段P301L(5) 03:28, 拍到上述解釋部分, 同一片段00:40拍到搜出瑜伽褲的過程。當日在警署的會面紀錄, D6也有對警方說他們在中環的情況。
盤問:
D6不是很熟悉中環, 但是大概知道文華東方的方向, 向警員解釋時不是直接指著文華東方的位置。事發前D6跟D3沒有一起回過文華東方, 但有一起在中環行街, 也曾經過文華東方。控方指昨天自己有實地去看過, 指有最近的路線, 兩人的路線要走多很多樓梯。D6不是很記得如何從香港站走到干諾道, 因為是跟著D3走。控方指他們不是要拿回手鐲, 是要參與示威, 所以才會走這個路線, D6不同意。
控方播放P301A新聞片01:38, 可見他們買東西的藥房。在天橋行緊的時候已經見到很多人, 但是到了地面D3才對D6說要買口罩。控方指兩人是想參與示威, 因為見到示威者全部都有戴口罩, 自己沒有所以才想去買口罩, D6不同意, 指示威者會戴口罩但戴口罩不一定是示威者。控方質疑買完口罩後為什麼不直接行去遮打街員工出口, 他們的路線不合理, D6指只是跟著D3走。
控方質疑當日買口罩$25/10個很貴和很浪費, 是否要逗留在現場, D6不認為是很貴, 本身的計劃是拿完手鐲會在附近行街, 但買口罩時打算拿完手鐲就走。控方指當日這些事已經發生三個小時, 普通市民是不應該戴著口罩去示威現場, D6指當日並不知道是這樣。根據截圖, 兩人1445買口罩, 控方指10分鐘買口罩也太長時間, D6指藥房有很多人, 也要排隊付款, 不記得實際時間。控方質疑兩人由干諾道走到畢打街要20分鐘這麼久, D6指當時D3聽了一個重要的電話, 及遇到同事。控方問D6知不知道為什麼D3的同事戴上黑色口罩, D6指不知道。控方質疑跑的時候, 兩人不跑向遮打街, 而是過馬路才跑去置地。
覆問:
D6自己走開時是離開人群的方向, 而D3和同事都是走離開人群的方向。人群開始跑之後半分鐘, D3就找到D6。D6的住處行去西鐵站沒有藥房, 但天水圍有藥房, 可以買到口罩。離開天水圍去中環時他們不知道中環有堵路。D6不知道當時遮打大廈是否開放給公眾。
D7-9不作供, 不傳召證人。辯方案情完結。
案件押後至4月28日1000結案陳詞。各被告的宵禁及禁足令獲取消。D1申請更改保釋條件獲批。
#姚勳智法官 #續審 [11/25]
#1112中環
A1:葉(26)/ A2:黃(35)/ A3:陳(26)/
A4:吳(20)/ A5:羅(22)/ A6:黃(26)/
A7:陳(23)/ A8:袁(24)/ A9:葉(29)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罪2至8: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A1-A6和A9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1個口罩(A1-A3和A6)、1條圍巾(A5)、和1個防毒面罩(A4和A8)。
控罪9: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A9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身為需攜帶身分證明文件的人,未能在警員18094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閱。
控罪10: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在沒有領取電訊牌照的情況下,管有1套無線電收發器具,即「Olympia R500」無線電收發機。
控罪11: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A5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管有2個火機、1套六角匙、1把扳手、1罐噴漆、和1個載有以上物品的工具箱,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
D6選擇作供。D6代表呈上文件夾。
主問:
D6現年30歲, 居於天水圍, 現於中環任職運動治療師, 於2020年結婚, 丈夫為本案D3, 現育有一名兩歲半兒子。2019年11月, D6為瑜伽導師。
2019年11月12日晚上, D6於荔枝角任教瑜伽。當日早上D6在家, 當時與D3是男女朋友關係, 間中會到D3家中同居, D6當時與家人居於天水圍。當日早上D3到D6家中, D6發現D3沒有戴情侶手鐲, 2013年購買時他們承諾每日都要戴, D6發脾氣, 直到D3答應回公司拿手鐲。
當日離家時D6穿黑色外套, 平日她也是穿這件外套。當日背囊內有瑜伽褲。D3於文華東方酒店上班, D3和D6前往中環取回手鐲, 兩人乘搭西鐵, 用八達通由天水圍站搭到香港站, 於中環出口, 經IFC行天橋經怡和, 在遮打大廈下到地面。D6跟著D3走。由干諾道中走向畢打街, 看見有很多人聚集, 當時兩人沒有戴口罩, D3說放工的時候試過有警察放催淚彈, 氣味很難聞, 所以兩人去藥房買口罩。在藥房裡是D6負責選口罩及付錢, 藥房裡面也多人, D6需要圍著藥房大半個圈去付款, D6用現金付款, 之後就拆開, 給了D3一個, 然後自己也戴了一個。
戴了口罩離開藥房, 兩人便行干諾道中的行人路前往文華酒店, 走到雪廠街打算行去酒店員工出口時, 看到約幾十名黑衣人情緒很高漲地跑, 不知他們有什麼要做, 兩人怕有麻煩, 便原路折返畢打街。在畢打街D3聽了一個電話, 之後就踫見D3的同事, D3和同事開始聊天。此時D6走開了, 因為不知他們有什麼要聊, 以及想快點拿回手鐲, 希望D3醒目發現到會快點來找回她。D6走到德輔道中空氣監測站, 環境突然很混亂, D6不知應該怎麼做, 之後D3來找D6並拉著她跑, 跟著大部分人跑向置地廣場, 當時也有人向不同方向跑。兩人看見對面有人折返, 不知道什麼事, 兩人便跟著折返。D3叫D6脫口罩, 兩人便脫口罩, D6的口罩放在衫袋, 很快警員便來到, 兩人與其他人被督察拘捕。檢取證物過程中, D6向警員解釋她和男朋友回中環拿回東西, 拿回手鐲。警員問在哪裡, D6回答在文華酒店。警員說所以就被他們拘捕了, D6說不要說拘捕, 因為她只是行過。D6代表播放片段P301L(5) 03:28, 拍到上述解釋部分, 同一片段00:40拍到搜出瑜伽褲的過程。當日在警署的會面紀錄, D6也有對警方說他們在中環的情況。
盤問:
D6不是很熟悉中環, 但是大概知道文華東方的方向, 向警員解釋時不是直接指著文華東方的位置。事發前D6跟D3沒有一起回過文華東方, 但有一起在中環行街, 也曾經過文華東方。控方指昨天自己有實地去看過, 指有最近的路線, 兩人的路線要走多很多樓梯。D6不是很記得如何從香港站走到干諾道, 因為是跟著D3走。控方指他們不是要拿回手鐲, 是要參與示威, 所以才會走這個路線, D6不同意。
控方播放P301A新聞片01:38, 可見他們買東西的藥房。在天橋行緊的時候已經見到很多人, 但是到了地面D3才對D6說要買口罩。控方指兩人是想參與示威, 因為見到示威者全部都有戴口罩, 自己沒有所以才想去買口罩, D6不同意, 指示威者會戴口罩但戴口罩不一定是示威者。控方質疑買完口罩後為什麼不直接行去遮打街員工出口, 他們的路線不合理, D6指只是跟著D3走。
控方質疑當日買口罩$25/10個很貴和很浪費, 是否要逗留在現場, D6不認為是很貴, 本身的計劃是拿完手鐲會在附近行街, 但買口罩時打算拿完手鐲就走。控方指當日這些事已經發生三個小時, 普通市民是不應該戴著口罩去示威現場, D6指當日並不知道是這樣。根據截圖, 兩人1445買口罩, 控方指10分鐘買口罩也太長時間, D6指藥房有很多人, 也要排隊付款, 不記得實際時間。控方質疑兩人由干諾道走到畢打街要20分鐘這麼久, D6指當時D3聽了一個重要的電話, 及遇到同事。控方問D6知不知道為什麼D3的同事戴上黑色口罩, D6指不知道。控方質疑跑的時候, 兩人不跑向遮打街, 而是過馬路才跑去置地。
覆問:
D6自己走開時是離開人群的方向, 而D3和同事都是走離開人群的方向。人群開始跑之後半分鐘, D3就找到D6。D6的住處行去西鐵站沒有藥房, 但天水圍有藥房, 可以買到口罩。離開天水圍去中環時他們不知道中環有堵路。D6不知道當時遮打大廈是否開放給公眾。
D7-9不作供, 不傳召證人。辯方案情完結。
案件押後至4月28日1000結案陳詞。各被告的宵禁及禁足令獲取消。D1申請更改保釋條件獲批。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續審 [12/25]
#1112中環
A1:葉(26)/ A2:黃(35)/ A3:陳(26)/
A4:吳(20)/ A5:羅(22)/ A6:黃(26)/
A7:陳(23)/ A8:袁(24)/ A9:葉(29)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罪2至8: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A1-A6和A9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1個口罩(A1-A3和A6)、1條圍巾(A5)、和1個防毒面罩(A4和A8)。
控罪9: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A9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身為需攜帶身分證明文件的人,未能在警員18094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閱。
控罪10: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在沒有領取電訊牌照的情況下,管有1套無線電收發器具,即「Olympia R500」無線電收發機。
控罪11: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A5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管有2個火機、1套六角匙、1把扳手、1罐噴漆、和1個載有以上物品的工具箱,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
雙方的書面結案陳詞法庭已詳細看過。控方修正一些手民之誤, 就D3和D6的時序有補充。控方就法律方面, 指D2, 4, 5, 7, 8的陳詞引用很多區域法院的裁決, 控方表示裁決需要視乎每宗案件的情況, 同級法院沒有約束力, 而且不一定正確, 認為法庭不需要考慮。控方另提到D5的香燭收據是在卑利街, 是很遠的。
D1, D9代表指兩人沒有參與非法集結, 所以口罩的控罪亦應不成立, 並更正了一些手民之誤。兩人身上沒有暴動裝備。沒有證據顯示兩人曾在干諾道中出現過, 因而知道干諾道中車輛不能行駛。雖然有新聞提及中環的情況, 但政府沒有呼籲市民不要前往該區。如果D1真的參與暴動, 不會帶貴重物品到現場。在1500時警方警告, 舉旗及推進是在同一時間, 現場可能有些和示威無關的途人沒有時間離開現場。沒有證據顯示當時地鐵停駛。
D2代表採納40多頁的結案陳詞, 指出控方的陳詞有手民之誤。就控方指引用區域法院的案件不恰當, 甚至很多是錯, D2代表指雖然沒有約束力, 但仍是香港法律, 希望法庭參考。
D3, D6代表指出要考慮當時相關地區及時段, 暴動發生的是香港的核心商業地區, 當日大部分人繼續上班, 沒有地方被警方圍封, 市民可以自由地站在中環, 也有途人來不及躲避, PW7提到執法時是與時間競賽, 也同意當時環境嘈雜, 在嘈雜環境下, 即使有警告, 人群也未必聽得到。D3, D6並非全副裝備, 一開始更沒有口罩, 一開始很悠閒地過馬路, 然後很悠閒地去買口罩, 之後在行人路上與同事有交談。D3有停在行人路上看一下, 如果他真的參與暴動, 為何是停留在行人路而不是走向馬路? 如果有心參與暴動, 他們沒必要到中環後才買口罩。D6被捕後的即時反應顯示她和D3想去文華東方酒店拿東西, 反映她在法庭的口供是事實。控方質疑為什麼會花了40分鐘, 他們在干諾道中的遮打大廈出來, 沿著畢打街的行人路悠閒地走過去, 然後過馬路, 中間有35分鐘。當中他們去了買口罩, 要排隊10-15分鐘, 然後沿著干諾道中轉彎, 發現勢色不太好然後折返, D3有講過電話, 再走出畢打街, 足以解釋控方所謂的「空檔」時間。逃跑和扔口罩那些在書面陳詞已有解釋。回應控方書面陳詞指D3在盤問下指叫D6脫口罩, 是因為他很清楚警察會認為戴口罩的人是示威者, 但D3是說他擔心會誤會。控方批評D6要求去拿情侶手鐲是蠻不講理, 但需要考慮情侶手鐲對兩人的重要性, 由一個年輕女子的角度去思考。D3和D6雖然目的是去拿手鐲, 但他們並不趕時間, D6當日是晚上8時才要上班, 沒有緊急性立即回去酒店拿手鐲, 本身兩人也打算在中環逛街。控方批評口罩不能阻擋催淚煙, 但D3不是呼吸道專家, 如果真的不能阻擋催淚煙, 也只是D3的無知。D3, D6沒有刑事案底, 增加口供可信性。
D4代表指D4的案情較簡單, 控方的證據只能證明D4最早到場是1526時, 被困在置地廣場的人群當中。D4選擇作供, 解釋了自己為何出現, 因為他將會成為社工, 關注年輕人為何要參與反修例, 所以去進行「執仔」。控方沒有爭議他的病歷, 他因為病歷才要戴口罩。他當時是一個社工學生, 現場有他信賴的社工協助。
D5, D7代表採納書面陳詞, 並指區域法院案例沒有約束力, 但法庭可以參考。D5的家人過身, 在殯儀館和香燭鋪的收據控方沒有爭議。控方指屯門也有香燭鋪, 但屯門是一個很大的區, 甚至比港島更大, 那些香燭店是否與他的辦事處鄰近, 並沒有證據, 與他天水圍的家就更遠。卑利街也是在中環, 不是很遠, 是步行距離, 車也不用搭。D7基本上沒有裝備。
D8代表採納書面陳詞, 採納其他大律師對背景和環境更詳細的陳詞, 以及其他大律師對區域法院案例的陳詞。沒有直接證據指控D8參與暴動, 只是依賴環境證據。
D9代表回應控方指D9沒有帶手提電話, 也沒有身份證明文件, 他就控罪9認罪, 但這與其他控罪無關。在閉路電視見到D9遠離人群及火堆, 和其他人士無關。
案件押後至5月31日1000裁決。
#姚勳智法官 #續審 [12/25]
#1112中環
A1:葉(26)/ A2:黃(35)/ A3:陳(26)/
A4:吳(20)/ A5:羅(22)/ A6:黃(26)/
A7:陳(23)/ A8:袁(24)/ A9:葉(29)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罪2至8: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A1-A6和A9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1個口罩(A1-A3和A6)、1條圍巾(A5)、和1個防毒面罩(A4和A8)。
控罪9: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A9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身為需攜帶身分證明文件的人,未能在警員18094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閱。
控罪10: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在沒有領取電訊牌照的情況下,管有1套無線電收發器具,即「Olympia R500」無線電收發機。
控罪11: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A5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管有2個火機、1套六角匙、1把扳手、1罐噴漆、和1個載有以上物品的工具箱,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
雙方的書面結案陳詞法庭已詳細看過。控方修正一些手民之誤, 就D3和D6的時序有補充。控方就法律方面, 指D2, 4, 5, 7, 8的陳詞引用很多區域法院的裁決, 控方表示裁決需要視乎每宗案件的情況, 同級法院沒有約束力, 而且不一定正確, 認為法庭不需要考慮。控方另提到D5的香燭收據是在卑利街, 是很遠的。
D1, D9代表指兩人沒有參與非法集結, 所以口罩的控罪亦應不成立, 並更正了一些手民之誤。兩人身上沒有暴動裝備。沒有證據顯示兩人曾在干諾道中出現過, 因而知道干諾道中車輛不能行駛。雖然有新聞提及中環的情況, 但政府沒有呼籲市民不要前往該區。如果D1真的參與暴動, 不會帶貴重物品到現場。在1500時警方警告, 舉旗及推進是在同一時間, 現場可能有些和示威無關的途人沒有時間離開現場。沒有證據顯示當時地鐵停駛。
D2代表採納40多頁的結案陳詞, 指出控方的陳詞有手民之誤。就控方指引用區域法院的案件不恰當, 甚至很多是錯, D2代表指雖然沒有約束力, 但仍是香港法律, 希望法庭參考。
D3, D6代表指出要考慮當時相關地區及時段, 暴動發生的是香港的核心商業地區, 當日大部分人繼續上班, 沒有地方被警方圍封, 市民可以自由地站在中環, 也有途人來不及躲避, PW7提到執法時是與時間競賽, 也同意當時環境嘈雜, 在嘈雜環境下, 即使有警告, 人群也未必聽得到。D3, D6並非全副裝備, 一開始更沒有口罩, 一開始很悠閒地過馬路, 然後很悠閒地去買口罩, 之後在行人路上與同事有交談。D3有停在行人路上看一下, 如果他真的參與暴動, 為何是停留在行人路而不是走向馬路? 如果有心參與暴動, 他們沒必要到中環後才買口罩。D6被捕後的即時反應顯示她和D3想去文華東方酒店拿東西, 反映她在法庭的口供是事實。控方質疑為什麼會花了40分鐘, 他們在干諾道中的遮打大廈出來, 沿著畢打街的行人路悠閒地走過去, 然後過馬路, 中間有35分鐘。當中他們去了買口罩, 要排隊10-15分鐘, 然後沿著干諾道中轉彎, 發現勢色不太好然後折返, D3有講過電話, 再走出畢打街, 足以解釋控方所謂的「空檔」時間。逃跑和扔口罩那些在書面陳詞已有解釋。回應控方書面陳詞指D3在盤問下指叫D6脫口罩, 是因為他很清楚警察會認為戴口罩的人是示威者, 但D3是說他擔心會誤會。控方批評D6要求去拿情侶手鐲是蠻不講理, 但需要考慮情侶手鐲對兩人的重要性, 由一個年輕女子的角度去思考。D3和D6雖然目的是去拿手鐲, 但他們並不趕時間, D6當日是晚上8時才要上班, 沒有緊急性立即回去酒店拿手鐲, 本身兩人也打算在中環逛街。控方批評口罩不能阻擋催淚煙, 但D3不是呼吸道專家, 如果真的不能阻擋催淚煙, 也只是D3的無知。D3, D6沒有刑事案底, 增加口供可信性。
D4代表指D4的案情較簡單, 控方的證據只能證明D4最早到場是1526時, 被困在置地廣場的人群當中。D4選擇作供, 解釋了自己為何出現, 因為他將會成為社工, 關注年輕人為何要參與反修例, 所以去進行「執仔」。控方沒有爭議他的病歷, 他因為病歷才要戴口罩。他當時是一個社工學生, 現場有他信賴的社工協助。
D5, D7代表採納書面陳詞, 並指區域法院案例沒有約束力, 但法庭可以參考。D5的家人過身, 在殯儀館和香燭鋪的收據控方沒有爭議。控方指屯門也有香燭鋪, 但屯門是一個很大的區, 甚至比港島更大, 那些香燭店是否與他的辦事處鄰近, 並沒有證據, 與他天水圍的家就更遠。卑利街也是在中環, 不是很遠, 是步行距離, 車也不用搭。D7基本上沒有裝備。
D8代表採納書面陳詞, 採納其他大律師對背景和環境更詳細的陳詞, 以及其他大律師對區域法院案例的陳詞。沒有直接證據指控D8參與暴動, 只是依賴環境證據。
D9代表回應控方指D9沒有帶手提電話, 也沒有身份證明文件, 他就控罪9認罪, 但這與其他控罪無關。在閉路電視見到D9遠離人群及火堆, 和其他人士無關。
案件押後至5月31日1000裁決。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姚勳智法官 #裁決
#1112中環
A1:葉(26)/ A2:黃(35)/ A3:陳(26)/
A4:吳(20)/ A5:羅(22)/ A6:黃(26)/
A7:陳(23)/ A8:袁(24)/ A9:葉(29)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罪2至8: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A1-A6和A9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1個口罩(A1-A3和A6)、1條圍巾(A5)、和1個防毒面罩(A4和A8)。
控罪9: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A9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身為需攜帶身分證明文件的人,未能在警員18094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閱。
控罪10: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在沒有領取電訊牌照的情況下,管有1套無線電收發器具,即「Olympia R500」無線電收發機。
控罪11: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A5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管有2個火機、1套六角匙、1把扳手、1罐噴漆、和1個載有以上物品的工具箱,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
法庭已預備書面詳盡判詞, 稍後會交給各辯方代表。
控方案情指出2019年11月12日下午12時許至3時許, 在中環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一帶有近千名示威者聚集, 示威者破壞交通燈及巴士, 在馬路燃起火堆, 築起傘陣與警方對峙。警方於下午3時許推進, 示威者逃至置地廣場逃生出口時被截停被捕, 當中包括本案9位被告。
裁決:
D1, 2, 4, 5, 7, 8被裁定明知發生暴動而停留在現場, 部分人更穿黑衣, 憑藉身處現場鼓勵其他暴動參與者。控方已就控罪(1)達成毫無合理疑點。各被告暴動及蒙面罪名成立‼
D4早前已就控罪(10)認罪, 罪名成立‼
D5就控罪(11)罪名成立‼
D3, 6, 9當時出現在該處的確相當可疑, 但根據片段, 控方未能達成毫無合理疑點證明控罪(1)。3位被告就暴動及蒙面罪名不成立。
暴動罪成的6位被告沒有刑事定罪記錄, 法庭會為他們索取背景報告, 6位需要還押🛑,押後至6月23日1430處理求情及判刑。
求情及相關案例需於2星期內交到法庭。證物方面, 涉及暴動的物品充公, 個人財物交還被告。D3及D6呈上的證物留在法庭存檔。
D9早前已就控罪(9)認罪, 罰款$1500, 從擔保金中扣除。
💛感謝臨時直播員💛
#姚勳智法官 #裁決
#1112中環
A1:葉(26)/ A2:黃(35)/ A3:陳(26)/
A4:吳(20)/ A5:羅(22)/ A6:黃(26)/
A7:陳(23)/ A8:袁(24)/ A9:葉(29)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罪2至8: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A1-A6和A9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1個口罩(A1-A3和A6)、1條圍巾(A5)、和1個防毒面罩(A4和A8)。
控罪9: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A9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身為需攜帶身分證明文件的人,未能在警員18094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閱。
控罪10: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在沒有領取電訊牌照的情況下,管有1套無線電收發器具,即「Olympia R500」無線電收發機。
控罪11: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A5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管有2個火機、1套六角匙、1把扳手、1罐噴漆、和1個載有以上物品的工具箱,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
法庭已預備書面詳盡判詞, 稍後會交給各辯方代表。
控方案情指出2019年11月12日下午12時許至3時許, 在中環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一帶有近千名示威者聚集, 示威者破壞交通燈及巴士, 在馬路燃起火堆, 築起傘陣與警方對峙。警方於下午3時許推進, 示威者逃至置地廣場逃生出口時被截停被捕, 當中包括本案9位被告。
裁決:
D1, 2, 4, 5, 7, 8被裁定明知發生暴動而停留在現場, 部分人更穿黑衣, 憑藉身處現場鼓勵其他暴動參與者。控方已就控罪(1)達成毫無合理疑點。各被告暴動及蒙面罪名成立‼
D4早前已就控罪(10)認罪, 罪名成立‼
D5就控罪(11)罪名成立‼
D3, 6, 9當時出現在該處的確相當可疑, 但根據片段, 控方未能達成毫無合理疑點證明控罪(1)。3位被告就暴動及蒙面罪名不成立。
暴動罪成的6位被告沒有刑事定罪記錄, 法庭會為他們索取背景報告, 6位需要還押🛑,押後至6月23日1430處理求情及判刑。
求情及相關案例需於2星期內交到法庭。證物方面, 涉及暴動的物品充公, 個人財物交還被告。D3及D6呈上的證物留在法庭存檔。
D9早前已就控罪(9)認罪, 罰款$1500, 從擔保金中扣除。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判刑
👥6位被告(20-35) #1112中環
A1葉(26)/ A2黃(35)/ A4吳(20)/
A5羅(22)/ A7陳(23)/ A8袁(24)
控罪1:#暴動罪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罪2: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A1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1個口罩。#蒙面
控罪3: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A2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1個口罩。
控罪5: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A4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1個防毒面罩。
控罪6: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A5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1個圍巾。
控罪8: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A8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1個防毒面罩。
控罪10: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在沒有領取電訊牌照的情況下管有一套無線電收發器具,即「Olympia R500」無線電收發機。#無線電
控罪11: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A5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管有2個火機、1套六角匙、1把扳手、1罐噴漆、和1個載有以上物品的工具箱,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
判刑理由:
引言:
上述六名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以下控罪成立:
1:「暴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適用於所有六名被告;
2:「蒙面」,違反香港法例第241章《緊急情況規例條例》訂立的《禁止蒙面規例》第3(1)(a)及(2)條,適用於除A7外的五名被告;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2(a)及63(2)條,適用於A5。
A4在早前承認控罪10,即「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
案情:
於2019年11月12日約12:00時至約15:00時,在中環畢打街、德輔道中和干諾道中一帶發生了暴動,為數以千計的示威者佔據上述道路,部分人士破壞交通燈及巴士、在馬路上燃點火堆、用雜物金屬釘等設置路障、且設下傘陣防線與警方對峙。
警方於15:00時向示威者發出警告,高舉黑旗,施放催淚煙並追截示威者,一群示威者逃跑至置地廣場旁邊的緊急逃生出口位置,最終被截停及拘捕,包括上述六名被告。
錄像片段顯示除A7外,各被告期間均曾戴着蒙面物品。A5更在該逃生出口卸下背囊,內有2個火機、1套六角匙、1把扳手、1罐噴漆、和1個載有以上物品的工具箱,意圖摧毀或損壞他人的財產。
六名被告被裁定是有備而來意圖及曾參與上述暴動的一份子,藉其出現與其他示威者一起集結而壯大聲勢,從而協助及鼓勵其他示威者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以及在過程中佩戴著蒙面物品(除A7)。
A5亦被裁定他2個火機、1套六角匙、1把扳手、1罐噴漆、和1個載有以上物品的工具箱是意圖用以摧毀或損壞另一人的財產。
本案判刑:
暴動罪是嚴重罪行,如CACC164/2018一案,上訴法院已列舉暴動罪判刑的考慮因素,若應用在本案中:
(1)本案暴動並非有計劃而起,看似是因人數增加而起
(2)高峯有如千人參與,暴動規模大
(3)暴動的暴力程度高,示威者投擲磚塊、縱火、破壞車輛和交通裝置、設置傘陣等
(4)暴動歷時約3小時
(5)暴動本案發生在中環,是重要交通梭紐
(6)暴動沒有帶來沒有人受傷和財物損失 ,但有交通裝置被破壞
(7)暴動帶來的公共威脅高
(8)暴動為市民帶來的不便多
(9)暴動對社群的影響大,亦影響警民關係
(10)暴動對公共開支帶來的負擔高,要作不同的維修
(11)被告們擔當鼓勵者的角色
(12)被告們干犯多於一項控罪
考慮上述所有情況,就「暴動罪」而言,本案隨時可予以4年6個月或甚至5年監禁為量刑起數。但畢竟六位被告過往並無任何刑事定罪紀錄、在本案並非擔當破壞者等主要角色、承認不少案情以節省法庭時間及資源、和案發距今已過約3年,對六位被告造成不少壓力,適當的量刑起數為監禁4年。
A7只涉及「暴動罪」。如前述,「暴動罪」的刑期為監禁4年,他沒有其他減刑因素,這是他的刑期‼️
就「蒙面」、「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和「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三罪,法庭考慮所有本案情況後,認為適當的量刑起數分別為監禁1.5個月/6星期、監禁3個月、和罰款1500元。
A1,2,8涉及「暴動罪」和「蒙面」兩罪。法庭考慮總量刑原則後,認為兩罪刑期同期執行是合適的做法。如前述,「暴動罪」的刑期為監禁4年,三人沒有其他減刑因素,這是他們的刑期‼️
A4涉及「暴動罪」、「蒙面」、和「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三罪。法庭考慮總量刑原則後,認為總刑期為監禁4年和罰款1500元是合適的做法。被告沒有其他減刑因素,這是他的刑期‼️
A5涉及「暴動罪」、「蒙面」、和「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三罪。法庭考慮總量刑原則後,認為總刑期為監禁4年1個月是合適的做法,A5沒有其他減刑因素,這是他的刑期‼️
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53529
=============
附錄1:在CACC164/2018案中,上訴法庭指出暴動罪判刑的考慮因素
(1)暴動是否突然發生還是有預先計劃;(2)人數;(3)暴力程度;(4)暴動的規模、發生的時間、地點;(5)時長;(6)暴動所造成的傷害,即對人和財物的損傷;(7)潛在威脅;(8)滋擾公眾的程度;(9)對社群關係的影響;(10)對公共開支的負擔;(11)被告的角色及參與程度;和(12)被告有沒有在參與暴動時干犯其他罪行。
附錄2:辯方的進一步求情
A1大律師確認A1同意及明白背景報告。A1大律師希望法庭考慮到:他人為A1撰寫的求情信,均是讚賞A1的為人;良好背景;有正當職業;高學歷;現時有遲來悔意、有解釋到現場的原因,可以將刑期同期執行,和採取較低的量刑。
A2大律師確認A2同意及明白背景報告。A2大律師希望法庭考慮到:他人為A1撰寫的求情信,可示他們對A2的支持;多年的捐款和義工服務可示其善心和愛心;現時有遲來悔意、在於對不能照顧家人的歉意,可以將刑期同期執行,和採取較低的量刑。
A4大律師確認A4同意及明白背景報告。A4大律師希望法庭在量刑時考慮到:他人為A1撰寫的求情信,可示他們對A4的支持;A4被捕後仍然追尋夢想,幫助他人,亦幫助社會抗疫。
A5和A7大律師確認A5和A7同意及明白背景報告。大律師希望法庭在量刑時考慮到 A5現時對身邊人有歉意;而A7在藝術方面展現天份,唯現時已不能照顧家人,希望法庭採取較低的量刑,如DCCC771/2020案中,許法官就「暴動罪」予以監禁4年作量刑起數。
A8大律師確認A8同意及明白背景報告。 A8大律師希望法庭在量刑時考慮到:A8雖自己面對不同障礙,但積極克服並努力學習;本案是單一事件,「冇機會重犯」,可以將刑期同期執行,和採取較低的量刑。
#姚勳智法官 #判刑
👥6位被告(20-35) #1112中環
A1葉(26)/ A2黃(35)/ A4吳(20)/
A5羅(22)/ A7陳(23)/ A8袁(24)
控罪1:#暴動罪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罪2: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A1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1個口罩。#蒙面
控罪3: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A2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1個口罩。
控罪5: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A4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1個防毒面罩。
控罪6: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A5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1個圍巾。
控罪8: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A8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1個防毒面罩。
控罪10: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在沒有領取電訊牌照的情況下管有一套無線電收發器具,即「Olympia R500」無線電收發機。#無線電
控罪11: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A5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管有2個火機、1套六角匙、1把扳手、1罐噴漆、和1個載有以上物品的工具箱,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
判刑理由:
引言:
上述六名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以下控罪成立:
1:「暴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適用於所有六名被告;
2:「蒙面」,違反香港法例第241章《緊急情況規例條例》訂立的《禁止蒙面規例》第3(1)(a)及(2)條,適用於除A7外的五名被告;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2(a)及63(2)條,適用於A5。
A4在早前承認控罪10,即「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
案情:
於2019年11月12日約12:00時至約15:00時,在中環畢打街、德輔道中和干諾道中一帶發生了暴動,為數以千計的示威者佔據上述道路,部分人士破壞交通燈及巴士、在馬路上燃點火堆、用雜物金屬釘等設置路障、且設下傘陣防線與警方對峙。
警方於15:00時向示威者發出警告,高舉黑旗,施放催淚煙並追截示威者,一群示威者逃跑至置地廣場旁邊的緊急逃生出口位置,最終被截停及拘捕,包括上述六名被告。
錄像片段顯示除A7外,各被告期間均曾戴着蒙面物品。A5更在該逃生出口卸下背囊,內有2個火機、1套六角匙、1把扳手、1罐噴漆、和1個載有以上物品的工具箱,意圖摧毀或損壞他人的財產。
六名被告被裁定是有備而來意圖及曾參與上述暴動的一份子,藉其出現與其他示威者一起集結而壯大聲勢,從而協助及鼓勵其他示威者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以及在過程中佩戴著蒙面物品(除A7)。
A5亦被裁定他2個火機、1套六角匙、1把扳手、1罐噴漆、和1個載有以上物品的工具箱是意圖用以摧毀或損壞另一人的財產。
本案判刑:
暴動罪是嚴重罪行,如CACC164/2018一案,上訴法院已列舉暴動罪判刑的考慮因素,若應用在本案中:
(1)本案暴動並非有計劃而起,看似是因人數增加而起
(2)高峯有如千人參與,暴動規模大
(3)暴動的暴力程度高,示威者投擲磚塊、縱火、破壞車輛和交通裝置、設置傘陣等
(4)暴動歷時約3小時
(5)暴動本案發生在中環,是重要交通梭紐
(6)暴動沒有帶來沒有人受傷和財物損失 ,但有交通裝置被破壞
(7)暴動帶來的公共威脅高
(8)暴動為市民帶來的不便多
(9)暴動對社群的影響大,亦影響警民關係
(10)暴動對公共開支帶來的負擔高,要作不同的維修
(11)被告們擔當鼓勵者的角色
(12)被告們干犯多於一項控罪
考慮上述所有情況,就「暴動罪」而言,本案隨時可予以4年6個月或甚至5年監禁為量刑起數。但畢竟六位被告過往並無任何刑事定罪紀錄、在本案並非擔當破壞者等主要角色、承認不少案情以節省法庭時間及資源、和案發距今已過約3年,對六位被告造成不少壓力,適當的量刑起數為監禁4年。
A7只涉及「暴動罪」。如前述,「暴動罪」的刑期為監禁4年,他沒有其他減刑因素,這是他的刑期‼️
就「蒙面」、「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和「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三罪,法庭考慮所有本案情況後,認為適當的量刑起數分別為監禁1.5個月/6星期、監禁3個月、和罰款1500元。
A1,2,8涉及「暴動罪」和「蒙面」兩罪。法庭考慮總量刑原則後,認為兩罪刑期同期執行是合適的做法。如前述,「暴動罪」的刑期為監禁4年,三人沒有其他減刑因素,這是他們的刑期‼️
A4涉及「暴動罪」、「蒙面」、和「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三罪。法庭考慮總量刑原則後,認為總刑期為監禁4年和罰款1500元是合適的做法。被告沒有其他減刑因素,這是他的刑期‼️
A5涉及「暴動罪」、「蒙面」、和「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三罪。法庭考慮總量刑原則後,認為總刑期為監禁4年1個月是合適的做法,A5沒有其他減刑因素,這是他的刑期‼️
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53529
=============
附錄1:在CACC164/2018案中,上訴法庭指出暴動罪判刑的考慮因素
(1)暴動是否突然發生還是有預先計劃;(2)人數;(3)暴力程度;(4)暴動的規模、發生的時間、地點;(5)時長;(6)暴動所造成的傷害,即對人和財物的損傷;(7)潛在威脅;(8)滋擾公眾的程度;(9)對社群關係的影響;(10)對公共開支的負擔;(11)被告的角色及參與程度;和(12)被告有沒有在參與暴動時干犯其他罪行。
附錄2:辯方的進一步求情
A1大律師確認A1同意及明白背景報告。A1大律師希望法庭考慮到:他人為A1撰寫的求情信,均是讚賞A1的為人;良好背景;有正當職業;高學歷;現時有遲來悔意、有解釋到現場的原因,可以將刑期同期執行,和採取較低的量刑。
A2大律師確認A2同意及明白背景報告。A2大律師希望法庭考慮到:他人為A1撰寫的求情信,可示他們對A2的支持;多年的捐款和義工服務可示其善心和愛心;現時有遲來悔意、在於對不能照顧家人的歉意,可以將刑期同期執行,和採取較低的量刑。
A4大律師確認A4同意及明白背景報告。A4大律師希望法庭在量刑時考慮到:他人為A1撰寫的求情信,可示他們對A4的支持;A4被捕後仍然追尋夢想,幫助他人,亦幫助社會抗疫。
A5和A7大律師確認A5和A7同意及明白背景報告。大律師希望法庭在量刑時考慮到 A5現時對身邊人有歉意;而A7在藝術方面展現天份,唯現時已不能照顧家人,希望法庭採取較低的量刑,如DCCC771/2020案中,許法官就「暴動罪」予以監禁4年作量刑起數。
A8大律師確認A8同意及明白背景報告。 A8大律師希望法庭在量刑時考慮到:A8雖自己面對不同障礙,但積極克服並努力學習;本案是單一事件,「冇機會重犯」,可以將刑期同期執行,和採取較低的量刑。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網上言論 #審訊 [1/5] #判刑
👤湯(20)🛑因其他案件已還押逾2個月
- - - - - - - - - - - - - -
控罪:
(一)煽惑他人犯縱火罪(2020年8月5日至8月14日)
(三)煽惑他人犯縱火罪(2020年9月7日至9月13日)
被告同意及承認。被告認罪。其他兩項(即第二及四項)控罪不需要處理。
控方詳細讀出案情。被告同意案情。
法官裁定兩項控罪罪名成立。
辯方求情:
被告曾於2020年12月因普通襲擊及非法集結罪被判入勞教中心。
辯方請法庭考慮被告背景、健康狀況及當時社會環境。被告因熱愛香港,對民主意念執着,以為用暴力可以解決問題而犯案。
被告於求情信中表達他仍想爭取民主,但知道用錯方法。
被告雖然在TG群組帖文,但兩個群組分別只有100人及2000人,亦沒有圖文並茂,較在FB帖文的影響力低。
另外被告的帖文意見空泛,只是對話,並沒有宣揚如何做汽油彈,希望法庭在量刑上考慮。
被告已經判過一次入勞教中心。考慮他的背景,重犯機會是零。加上被告認罪,有悔意,希望能扣減他四分之一刑期。
📍判刑:
法官指出煽惑他人縱火是非常嚴重的罪行,會加劇破壞社會安寧。考慮被告並非兩個TG的管理員;從他、家人及僱主的求情信,了解他成長路上遇到很大困難。被告有深刻反省及悔意,亦得到家人支持及鼓勵。
法官判處被告首項及次項控罪的刑期分別為兩年八個月及兩年。認罪扣減四分之一,分別為兩年及十八個月,同期執行,總刑期為兩年。
💛感謝臨時直播員💛
#姚勳智法官
#網上言論 #審訊 [1/5] #判刑
👤湯(20)🛑因其他案件已還押逾2個月
- - - - - - - - - - - - - -
控罪:
(一)煽惑他人犯縱火罪(2020年8月5日至8月14日)
(三)煽惑他人犯縱火罪(2020年9月7日至9月13日)
被告同意及承認。被告認罪。其他兩項(即第二及四項)控罪不需要處理。
控方詳細讀出案情。被告同意案情。
法官裁定兩項控罪罪名成立。
辯方求情:
被告曾於2020年12月因普通襲擊及非法集結罪被判入勞教中心。
辯方請法庭考慮被告背景、健康狀況及當時社會環境。被告因熱愛香港,對民主意念執着,以為用暴力可以解決問題而犯案。
被告於求情信中表達他仍想爭取民主,但知道用錯方法。
被告雖然在TG群組帖文,但兩個群組分別只有100人及2000人,亦沒有圖文並茂,較在FB帖文的影響力低。
另外被告的帖文意見空泛,只是對話,並沒有宣揚如何做汽油彈,希望法庭在量刑上考慮。
被告已經判過一次入勞教中心。考慮他的背景,重犯機會是零。加上被告認罪,有悔意,希望能扣減他四分之一刑期。
📍判刑:
法官指出煽惑他人縱火是非常嚴重的罪行,會加劇破壞社會安寧。考慮被告並非兩個TG的管理員;從他、家人及僱主的求情信,了解他成長路上遇到很大困難。被告有深刻反省及悔意,亦得到家人支持及鼓勵。
法官判處被告首項及次項控罪的刑期分別為兩年八個月及兩年。認罪扣減四分之一,分別為兩年及十八個月,同期執行,總刑期為兩年。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判刑
👤黃(22) #網上言論
控罪1: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6日,在香港,意圖使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及惡意導致該等警務人員的身體受嚴重傷害。
控罪2: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0年3月8日,在香港,意圖使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及惡意導致該等警務人員的身體受嚴重傷害。#傷人17
=============
-為著篇幅上的考慮,答辯過程、控方案情、辯方的求情陳述、和辯方於今日聆訊間所作的口頭求情陳詞補充會一併載於判刑理由的部分,若有其他補充會以括號和底線所示-
判刑理由:
被告承認控罪2「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罪❗️違反普通法及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並可根據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I條予以懲處。
(基於認罪協議,控方向法庭申請將控罪1會存檔法庭。隨著法官批准,控方日後不能在未經法庭同意下重新控告被告控罪1。)
於2019年11月15日,高等法院頒下禁制令HCA2007/2019,禁制任何人在網上發佈關於煽惑、促進、和鼓勵他人使用暴力意圖傷人和損壞財物。
於2020年3月8日約04:20時,被告在連登討論區發佈一則帖文,內容是希望有人用麻包袋捉住落單警員,然後用武器(如刀)以不同一擊致命的方式傷害警員,以及傷害前來協助的警員。
相關帖文於稍後時間被警員發現。經進一步調查後,警方發現涉案帳戶曾發佈不同關於支持2019年社會事件的內容。
警員於後來上門拘捕被告。被告於警方警誡和與警員會面下承認管有相關帳戶和發佈涉案帖文,但表示無意煽惑他人傷害警察,只是發洩情緒。
辯方在求情時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於警察調查時表現合作;現時被告亦已經因本案得到沉重教訓,不能再擔當原有職業,可幸的是被告沒有放棄自己,現時已有未來規劃;過往被告成績優異,曾獲獎無數和擔當義工,犯案是因受網上激烈的訊息和自身家庭環境巨變的影響下而忽略法律後果;被告亦主動刪除涉案帖文和被捕後已經不再使用社交媒體,可見被告的重犯機會低;家人親友支持被告,被告亦得他人的讚許。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是嚴重的控罪。如辯方引用的DCCC514/2022案和DCCC1059/2020案,處理這兩案判刑的李慶年法官亦引述上訴法庭在CAAR16/2020案中:
「煽惑罪的要旨是:(1)阻止人慫恿或鼓勵別人犯罪,即使沒有人因被慫恿或鼓勵而犯罪;和(2)讓法律在最早可能的時候介入,阻止被煽惑犯罪的人干犯有關的罪行…..
至於煽惑罪的懲罰,《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2)(c)條訂明:任何人被裁定煽惑他人犯某罪項,而條例雖訂定該罪項的最高刑罰,但除此處外,並無任何條例訂定…煽惑他人犯該罪項的刑罰,則可判處該罪項的最高刑罰…..」
上訴法庭亦在CAAR16/2020案中表示當時香港正經歷連續、持續並嚴重的暴力衝擊和違法行為,在這樣的社會氛圍和環境下,煽惑他人干犯涉及暴力的行為,明顯加劇破壞社會安寧和治安的風險,判刑須具阻嚇性。
本案的嚴重之處是涉案帖文的內容殘忍血腥,亦有約200人附和,可予以監禁1年作量刑起數,但考慮到被告第一時間坦白認罪(有1/3刑期扣減)節省法庭時間、過往沒有刑事定罪紀錄、在被調查時與警方合作、以及案發距今已有3年,為被告帶來沉重壓力等後,刑期可下調至監禁7個月❗️被告已沒有其他減刑因素,這是他的刑期。
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pdf/vetted/other/ch/2022/DCCC000434_2022.pdf
#姚勳智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判刑
👤黃(22) #網上言論
控罪1: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6日,在香港,意圖使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及惡意導致該等警務人員的身體受嚴重傷害。
控罪2: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0年3月8日,在香港,意圖使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及惡意導致該等警務人員的身體受嚴重傷害。#傷人17
=============
-為著篇幅上的考慮,答辯過程、控方案情、辯方的求情陳述、和辯方於今日聆訊間所作的口頭求情陳詞補充會一併載於判刑理由的部分,若有其他補充會以括號和底線所示-
判刑理由:
被告承認控罪2「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罪❗️違反普通法及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並可根據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I條予以懲處。
(基於認罪協議,控方向法庭申請將控罪1會存檔法庭。隨著法官批准,控方日後不能在未經法庭同意下重新控告被告控罪1。)
於2019年11月15日,高等法院頒下禁制令HCA2007/2019,禁制任何人在網上發佈關於煽惑、促進、和鼓勵他人使用暴力意圖傷人和損壞財物。
於2020年3月8日約04:20時,被告在連登討論區發佈一則帖文,內容是希望有人用麻包袋捉住落單警員,然後用武器(如刀)以不同一擊致命的方式傷害警員,以及傷害前來協助的警員。
相關帖文於稍後時間被警員發現。經進一步調查後,警方發現涉案帳戶曾發佈不同關於支持2019年社會事件的內容。
警員於後來上門拘捕被告。被告於警方警誡和與警員會面下承認管有相關帳戶和發佈涉案帖文,但表示無意煽惑他人傷害警察,只是發洩情緒。
辯方在求情時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於警察調查時表現合作;現時被告亦已經因本案得到沉重教訓,不能再擔當原有職業,可幸的是被告沒有放棄自己,現時已有未來規劃;過往被告成績優異,曾獲獎無數和擔當義工,犯案是因受網上激烈的訊息和自身家庭環境巨變的影響下而忽略法律後果;被告亦主動刪除涉案帖文和被捕後已經不再使用社交媒體,可見被告的重犯機會低;家人親友支持被告,被告亦得他人的讚許。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是嚴重的控罪。如辯方引用的DCCC514/2022案和DCCC1059/2020案,處理這兩案判刑的李慶年法官亦引述上訴法庭在CAAR16/2020案中:
「煽惑罪的要旨是:(1)阻止人慫恿或鼓勵別人犯罪,即使沒有人因被慫恿或鼓勵而犯罪;和(2)讓法律在最早可能的時候介入,阻止被煽惑犯罪的人干犯有關的罪行…..
至於煽惑罪的懲罰,《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2)(c)條訂明:任何人被裁定煽惑他人犯某罪項,而條例雖訂定該罪項的最高刑罰,但除此處外,並無任何條例訂定…煽惑他人犯該罪項的刑罰,則可判處該罪項的最高刑罰…..」
上訴法庭亦在CAAR16/2020案中表示當時香港正經歷連續、持續並嚴重的暴力衝擊和違法行為,在這樣的社會氛圍和環境下,煽惑他人干犯涉及暴力的行為,明顯加劇破壞社會安寧和治安的風險,判刑須具阻嚇性。
本案的嚴重之處是涉案帖文的內容殘忍血腥,亦有約200人附和,可予以監禁1年作量刑起數,但考慮到被告第一時間坦白認罪(有1/3刑期扣減)節省法庭時間、過往沒有刑事定罪紀錄、在被調查時與警方合作、以及案發距今已有3年,為被告帶來沉重壓力等後,刑期可下調至監禁7個月❗️被告已沒有其他減刑因素,這是他的刑期。
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pdf/vetted/other/ch/2022/DCCC000434_2022.pdf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庭
#姚勳智法官
#20201201太子 #審訊 [1/8]
上午進度
D1: 徐(23)
D2: 馬(22) 曾經還押逾兩個月
D3: 羅(16) 曾經還押逾兩星期
控罪:縱火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 《刑事罪行條例》 第60(1)及(3)條
案情:
被控於2020年12月1日,在九龍深水埗西洋菜北街430號警察體育遊樂會停車場內,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警務處的警察貨車PG7164,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
0941 開庭
控方讀出控罪後,3位被告不認罪。控方先更正開案陳詞內錯誤,但沒有讀出,只讀出承認事實為P1。姚官要求先看證物及證人列表。控方指剛收到辯方呈上進一步同意事實需時處理,指處理完畢後可再節省法庭時間,姚官批准。
休庭前,控方指大概需傳召15位證人,包括:
PW1-16993報案警員,PW2,PW4的士司機,PW6-D2僱主解釋工咭問題,PW9-ok店員,PW22-有份參與錄影會面的警員,PW41-43關於招認口供警員,另有幾位關於化驗報告的證人,PW34,PW32,另會以65b讀出專家證人報告,指如辯方有需要可要求傳召到庭作盤問。
辯方指將有以下抗辯方向:
D1:爭議錄影會面記錄包括案件重演錄影。會爭議PW10,PW22,PW41之證供。辯方將會要求傳召多一名控方證人作盤問。
D2:爭議身份。會爭議PW11-警員11659,PW20,PW21,PW2x之證供。亦會對專家證人有幾條問題發問。
D3:爭議身份及被告有否干犯控罪。亦爭議PW20關於檢驗內容,PW28-警員17630檢取物品情況。
姚官指辯方無爭議縱火事實,只爭議身份。
控方指重要證人為警員12761即PW44,是於早期調查,根據cctv認出各人,片段包括由犯案前聚集到警察遊樂會受襲過程等時段。證人分析中會解釋如何認出被告,控方亦提出要求法庭有更多比重喺此身份辯認人上。控方亦指承認事實中包括D1與D3被告的通話記錄當中截圖。
1037 休庭讓控方處理進一步承認事實。
1154 再開庭
控方讀出進一步承認事實呈上為P1a。
(sorry太快聽&抄唔切,內容大約為:警員16538於通洲街一大廈5樓至天台梯間檢獲tee,黑色頭盔,1頂黑色鴨咀帽為P30,P31,灰粉色濾心P32,青色背包為P33,背包內有1000ml生理鹽水為P34,敷料,P37,消毒藥水為P38,黑灰間袋為P40,打火機-P41,大圍購物收條P132,學生證,便利店重印收據P254。警員10731指由被告家樓層至地下需時25秒。P412為證物警員所拍的被告相。P408為截圖冊。)
控方指主要以65b存入證供,再傳召證人,但的士司機除外。
控方先呈上PW1口供,現傳召警員16993黃進達。控方讀出PW1證供,證人同意正確,成為P413。
控方指將會播放片段以顯示逃走路線。控方呈上2張地圖以顯示證人家及警察體育遊樂會地圖成為P410(1)及(2)。
辯方指從未收到控方相關地圖及相片,不清楚會有幾多資料未曾觀看。
1219 姚官休庭讓控辯雙方先處理。
1238再開庭。
相片由證人喺萬和大廈的家影向警察遊樂會。
P410(2)為政府地圖,證人指紅圈至綠圈約60-80米。
相片左上角大廈為西洋菜北街附近的碧翠樓,成為P411(2)。
睇P395警察遊樂會相片第18張,相中私家車隔離為協和幼稚園。
第17張相是證人屋企見到的警察體育遊樂會停車場出入口。
口供內提到「警察體育遊樂會側有山邊小徑」「 該3人擲完汽油彈後走向…」
相中見到的小徑,是近左邊綠色欄桿,能通往西洋菜北街。
口供內提到影到案發片段,控方指有左右2個角度影到,是P408第102-104張截圖,現播放P379CCTV片段,右面角度為P379a鏡頭。
姚官指片段清晰見到擲汽油彈情況,但截圖顯示唔到,要求控方補充。
控方主問完成。
🔸辯1沒有盤問。
🔸辯2:證人指聽到玻璃碎聲開始望。睇到1個有背囊,其餘2位冇留意,所以唔記得。望左3個人約2-3分鐘。由小徑開始見到孭背囊。只記得攞住背囊,但是點拎就唔深刻,只知有背囊,指係背囊形狀,但唔肯定點拎。只知是深色。就住411的2張相,證人唔記得幾時影,只記得是遊樂會裝修後影。
辯3:證人同意當時是夜深,唯一照明是街燈。片段見近馬路有棵樹,而相片有樹遮住,但證人指當時冇影響視線,證人指因自己拍攝手法差。證人指3人中其中2人擲野,冇助跑的。證人指聽到玻璃聲就望,見到佢地不停掉。當中2人企在欄桿前掉。
控方沒覆問,休庭至2:30再續,將會由PW2開始作供。
💛感謝臨時直播員💛
#姚勳智法官
#20201201太子 #審訊 [1/8]
上午進度
D1: 徐(23)
D2: 馬(22) 曾經還押逾兩個月
D3: 羅(16) 曾經還押逾兩星期
控罪:縱火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 《刑事罪行條例》 第60(1)及(3)條
案情:
被控於2020年12月1日,在九龍深水埗西洋菜北街430號警察體育遊樂會停車場內,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警務處的警察貨車PG7164,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
0941 開庭
控方讀出控罪後,3位被告不認罪。控方先更正開案陳詞內錯誤,但沒有讀出,只讀出承認事實為P1。姚官要求先看證物及證人列表。控方指剛收到辯方呈上進一步同意事實需時處理,指處理完畢後可再節省法庭時間,姚官批准。
休庭前,控方指大概需傳召15位證人,包括:
PW1-16993報案警員,PW2,PW4的士司機,PW6-D2僱主解釋工咭問題,PW9-ok店員,PW22-有份參與錄影會面的警員,PW41-43關於招認口供警員,另有幾位關於化驗報告的證人,PW34,PW32,另會以65b讀出專家證人報告,指如辯方有需要可要求傳召到庭作盤問。
辯方指將有以下抗辯方向:
D1:爭議錄影會面記錄包括案件重演錄影。會爭議PW10,PW22,PW41之證供。辯方將會要求傳召多一名控方證人作盤問。
D2:爭議身份。會爭議PW11-警員11659,PW20,PW21,PW2x之證供。亦會對專家證人有幾條問題發問。
D3:爭議身份及被告有否干犯控罪。亦爭議PW20關於檢驗內容,PW28-警員17630檢取物品情況。
姚官指辯方無爭議縱火事實,只爭議身份。
控方指重要證人為警員12761即PW44,是於早期調查,根據cctv認出各人,片段包括由犯案前聚集到警察遊樂會受襲過程等時段。證人分析中會解釋如何認出被告,控方亦提出要求法庭有更多比重喺此身份辯認人上。控方亦指承認事實中包括D1與D3被告的通話記錄當中截圖。
1037 休庭讓控方處理進一步承認事實。
1154 再開庭
控方讀出進一步承認事實呈上為P1a。
(sorry太快聽&抄唔切,內容大約為:警員16538於通洲街一大廈5樓至天台梯間檢獲tee,黑色頭盔,1頂黑色鴨咀帽為P30,P31,灰粉色濾心P32,青色背包為P33,背包內有1000ml生理鹽水為P34,敷料,P37,消毒藥水為P38,黑灰間袋為P40,打火機-P41,大圍購物收條P132,學生證,便利店重印收據P254。警員10731指由被告家樓層至地下需時25秒。P412為證物警員所拍的被告相。P408為截圖冊。)
控方指主要以65b存入證供,再傳召證人,但的士司機除外。
控方先呈上PW1口供,現傳召警員16993黃進達。控方讀出PW1證供,證人同意正確,成為P413。
控方指將會播放片段以顯示逃走路線。控方呈上2張地圖以顯示證人家及警察體育遊樂會地圖成為P410(1)及(2)。
辯方指從未收到控方相關地圖及相片,不清楚會有幾多資料未曾觀看。
1219 姚官休庭讓控辯雙方先處理。
1238再開庭。
相片由證人喺萬和大廈的家影向警察遊樂會。
P410(2)為政府地圖,證人指紅圈至綠圈約60-80米。
相片左上角大廈為西洋菜北街附近的碧翠樓,成為P411(2)。
睇P395警察遊樂會相片第18張,相中私家車隔離為協和幼稚園。
第17張相是證人屋企見到的警察體育遊樂會停車場出入口。
口供內提到「警察體育遊樂會側有山邊小徑」「 該3人擲完汽油彈後走向…」
相中見到的小徑,是近左邊綠色欄桿,能通往西洋菜北街。
口供內提到影到案發片段,控方指有左右2個角度影到,是P408第102-104張截圖,現播放P379CCTV片段,右面角度為P379a鏡頭。
姚官指片段清晰見到擲汽油彈情況,但截圖顯示唔到,要求控方補充。
控方主問完成。
🔸辯1沒有盤問。
🔸辯2:證人指聽到玻璃碎聲開始望。睇到1個有背囊,其餘2位冇留意,所以唔記得。望左3個人約2-3分鐘。由小徑開始見到孭背囊。只記得攞住背囊,但是點拎就唔深刻,只知有背囊,指係背囊形狀,但唔肯定點拎。只知是深色。就住411的2張相,證人唔記得幾時影,只記得是遊樂會裝修後影。
辯3:證人同意當時是夜深,唯一照明是街燈。片段見近馬路有棵樹,而相片有樹遮住,但證人指當時冇影響視線,證人指因自己拍攝手法差。證人指3人中其中2人擲野,冇助跑的。證人指聽到玻璃聲就望,見到佢地不停掉。當中2人企在欄桿前掉。
控方沒覆問,休庭至2:30再續,將會由PW2開始作供。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20201201太子 #審訊 [6/8]
D1: 徐(23)
D2: 馬(22) 曾經還押逾兩個月
D3: 羅(16) 曾經還押逾兩星期
控罪:縱火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 《刑事罪行條例》 第60(1)及(3)條
案情:
被控於2020年12月1日,在九龍深水埗西洋菜北街430號警察體育遊樂會停車場內,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警務處的警察貨車PG7164,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
【是日進度】
📎特別事項
爭議D1 錄影會面及口供自願性
📌D1 主問、盤問及覆問 完成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10月16日上午1000處理D1特別事項陳詞,另定下10月20日1430作D1特別事項裁決,之後再處理一般事項程序。
💛感謝報料💛
#姚勳智法官
#20201201太子 #審訊 [6/8]
D1: 徐(23)
D2: 馬(22) 曾經還押逾兩個月
D3: 羅(16) 曾經還押逾兩星期
控罪:縱火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 《刑事罪行條例》 第60(1)及(3)條
案情:
被控於2020年12月1日,在九龍深水埗西洋菜北街430號警察體育遊樂會停車場內,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警務處的警察貨車PG7164,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
【是日進度】
📎特別事項
爭議D1 錄影會面及口供自願性
📌D1 主問、盤問及覆問 完成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10月16日上午1000處理D1特別事項陳詞,另定下10月20日1430作D1特別事項裁決,之後再處理一般事項程序。
💛感謝報料💛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九庭
#姚勳智法官
#20201201太子 #審訊 [7/8]
D1: 徐(23)
D2: 馬(22) 曾經還押逾兩個月
D3: 羅(16) 曾經還押逾兩星期
控罪:縱火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 《刑事罪行條例》 第60(1)及(3)條
案情:
被控於2020年12月1日,在九龍深水埗西洋菜北街430號警察體育遊樂會停車場內,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警務處的警察貨車PG7164,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
📍職員通知今日改在第29庭處理本案
📎D1特別事項陳詞
爭議D1 錄影會面及口供等自願性,反對招認呈堂,雙方採納書面陳詞,今日只作口頭重點補充。較關注是:
1)膳食投訴
D1只在晚上進食過,而警員將飯放地上猶如餵狗,辯方不是指因此身體健康受損,而是警方不尊重、不給予應有權利
2)歐打
警署內被警員批踭打心口,由懲醫官檢查後指稱有痛但冇表面傷痕
案件押後至10月20日 星期五1430 作D1特別事項裁決,之後再處理一般事項程序。
💛感謝臨時直播員💛
#姚勳智法官
#20201201太子 #審訊 [7/8]
D1: 徐(23)
D2: 馬(22) 曾經還押逾兩個月
D3: 羅(16) 曾經還押逾兩星期
控罪:縱火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 《刑事罪行條例》 第60(1)及(3)條
案情:
被控於2020年12月1日,在九龍深水埗西洋菜北街430號警察體育遊樂會停車場內,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警務處的警察貨車PG7164,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
📍職員通知今日改在第29庭處理本案
📎D1特別事項陳詞
爭議D1 錄影會面及口供等自願性,反對招認呈堂,雙方採納書面陳詞,今日只作口頭重點補充。較關注是:
1)膳食投訴
D1只在晚上進食過,而警員將飯放地上猶如餵狗,辯方不是指因此身體健康受損,而是警方不尊重、不給予應有權利
2)歐打
警署內被警員批踭打心口,由懲醫官檢查後指稱有痛但冇表面傷痕
案件押後至10月20日 星期五1430 作D1特別事項裁決,之後再處理一般事項程序。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20201201太子 #審訊 [8/8]
D1: 徐(23)
D2: 馬(22) 曾經還押逾兩個月
D3: 羅(16) 曾經還押逾兩星期
控罪:縱火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 《刑事罪行條例》 第60(1)及(3)條
案情:
被控於2020年12月1日,在九龍深水埗西洋菜北街430號警察體育遊樂會停車場內,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警務處的警察貨車PG7164,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
D1 代表: #熊雪如大律師
D3代表: #邱治瑋大律師
📌D1特別事項裁決
裁定D1 之全部錄影會面,記事冊口供等招認可以接納為控方證物呈堂(庭上沒有講原因)
📌一般事項
-控方完成所有舉證-
控方呈上書面中段陳詞,辯方沒有中段陳詞。
法庭裁定表面證據成立‼️
3名被告皆選擇不作供也不會傳召證人
-辯方案情完-
案件押後至11月3日 1500作口頭結案陳詞,法庭指11月尾可作裁決但亦會視乎陳詞內容,批准3人以原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姚勳智法官
#20201201太子 #審訊 [8/8]
D1: 徐(23)
D2: 馬(22) 曾經還押逾兩個月
D3: 羅(16) 曾經還押逾兩星期
控罪:縱火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 《刑事罪行條例》 第60(1)及(3)條
案情:
被控於2020年12月1日,在九龍深水埗西洋菜北街430號警察體育遊樂會停車場內,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警務處的警察貨車PG7164,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
D1 代表: #熊雪如大律師
D3代表: #邱治瑋大律師
📌D1特別事項裁決
裁定D1 之全部錄影會面,記事冊口供等招認可以接納為控方證物呈堂(庭上沒有講原因)
📌一般事項
-控方完成所有舉證-
控方呈上書面中段陳詞,辯方沒有中段陳詞。
法庭裁定表面證據成立‼️
3名被告皆選擇不作供也不會傳召證人
-辯方案情完-
案件押後至11月3日 1500作口頭結案陳詞,法庭指11月尾可作裁決但亦會視乎陳詞內容,批准3人以原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十三庭
#蕭志韻聆案官
#核對列表審核聆訊
#20200701銅鑼灣 #其他案件
原告人:雷俊傑
被告人:黃(案發時24歲)
背景:雷於案發日追捕疑犯時,被黃以摺刀插向左上臂近肩膊位置而受傷,因此雷入稟要求黃賠償。黃因該次事件被刑事檢控,在 #姚勳智法官 席前承認暴動罪及有意圖而傷人罪,於2022年10月13日被判處5年監禁,現正服刑中。
被告人沒有法律代表,親自行事
——————
被告人今天沒有上庭,但法庭早前有收到其回應。法庭下令,今後聆訊將改以中文進行。
由於被告人缺席,法庭留待下次聆訊才就原告人申請引入醫學專家證人報告一事作出指示。
原告人代表律師向法庭確認,被告人早前提及過有意調解,但雙方目前尚未有實質討論。
下次聆訊訂於2024年3月21日10:30進行。
💛感謝臨時直播員💛
#蕭志韻聆案官
#核對列表審核聆訊
#20200701銅鑼灣 #其他案件
原告人:雷俊傑
被告人:黃(案發時24歲)
背景:雷於案發日追捕疑犯時,被黃以摺刀插向左上臂近肩膊位置而受傷,因此雷入稟要求黃賠償。黃因該次事件被刑事檢控,在 #姚勳智法官 席前承認暴動罪及有意圖而傷人罪,於2022年10月13日被判處5年監禁,現正服刑中。
被告人沒有法律代表,親自行事
——————
被告人今天沒有上庭,但法庭早前有收到其回應。法庭下令,今後聆訊將改以中文進行。
由於被告人缺席,法庭留待下次聆訊才就原告人申請引入醫學專家證人報告一事作出指示。
原告人代表律師向法庭確認,被告人早前提及過有意調解,但雙方目前尚未有實質討論。
下次聆訊訂於2024年3月21日10:30進行。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