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王興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0825葵涌
A2湯(34)/ A3梁(27)/ A4鄧(25)/
A5簡(26)/ A7陳(35)/ A9鄧(24)
控罪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2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香港新界葵涌永順街荃灣屠房外的公眾地方,無合理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29支行山杖。
控罪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2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香港葵涌永順街荃灣屠房外,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或電訊管理局局長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一套無線電收發機,牌子為Baofeng。
控罪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香港新界葵涌永順街荃灣屠房外的公眾地方,無合理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罪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4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香港新界葵涌永順街荃灣屠房外的公眾地方,無合理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及1個彈射器連同彈丸。
控罪6: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葵涌永順街荃灣屠房外,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或電訊管理局局長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部無線電通訊機,牌子為iRadio IV8R。
控罪7: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5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香港新界葵涌永順街荃灣屠房外的公眾地方,無合理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及1把鎅刀。
控罪8: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5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香港新界葵涌永順街荃灣屠房外,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或電訊管理局局長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部無線電通訊機。
控罪11:串謀參與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香港,與另外三人一同串謀在葵涌及荃灣一帶參與非法集結。
=============
答辯:
今日的聆訊是處理上述被告的認罪答辯,上述被告承認上述與他們相關的控罪❗️
控方案情:
上述被告同意的控方案情簡要如下:
於2019年6月,香港發生了一連串關於逃犯條例的示威活動,於2019年8月25日下午舉行的遊行和集會正是一例。警方就當日的遊行和集會發出不反對通知書,並要求負責人確保現場人士遵守指示,他們亦肩負維持秩序的責任。
於2019年8月25日的15:00時,示威活動開始,但後來演變成混亂事件,示威者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例如:
⁃ 於16:10時,示威者在德士古道一帶非法集結,他們身穿黑衣和佩備行山仗,並設置路障。當時警方高舉黃旗。
⁃ 於17:31時,警方高舉紅旗,當時示威者在楊屋道設置路障和照射雷射光。
⁃ 於17:33時,警方高舉黑旗,當時集結發生在聯仁街,示威者不理會警告,並於17:36時投擲磚頭等物。
⁃ 於17:41時,警方高舉橙旗,示威者未有散去,並投擲汽油彈。
上述情況均已被新聞片段拍攝。
本案被告連同其他4人在上述背景下,於17:18時被警方發現身在荃灣屠房外逗留。當時有3輛車(與本案被告有關),有些被告身在車內,有些被告在車外。
當時警員對所有人和車輛作出搜查,最後有搜出不同物品,包括但不限於護膝、手套、防毒面具、頭盔、頭套、手䄂、戰術背心、護甲、護目鏡、雷射筆、護徑、行山仗、彈射器、眼罩、無線電、鎅刀、鋼珠、金屬棒等。在關鍵時刻,A2,4,5在沒有牌照下管有無線電;A2管有29支行山仗;A3,4,5管有雷射筆;A4管有彈射器和鋼珠;A5管有鎅刀。
當時眾被告均管有和佩備示威常見的裝備,有些被告戴上「重裝備」,例如A5有穿上戰術背心,有些被告的裝備較少,例如A9只戴上口罩等。
根據涉案車輛的片段和音訊紀錄,涉案車輛已於遊行開始前到達荃灣和葵涌一帶,後來車內的人有討論楊屋道示威的情況,其後A3有分發戰術背心和行山仗予其他人,亦有人討論用彈珠等物令警員滑倒。
定罪:
上述被告承認上述控罪和同意案情,他們就各自承認的控罪被裁定罪名成立。
至於控罪1「串謀犯暴動罪」如何處理,王興偉法官指由於上述被告已承認是控罪1交替控罪的控罪11,控罪1應會予以撤銷,未必如控方所說的存檔法庭。
控方表示存檔法庭的好處可以令控方在當有控罪被裁定上訴得直或撤銷時,有重新控告的權利,但他們同意有其他法官有不同的做法。控方引用一宗案例支持說法。
有辯方大律師認為本案和控方引用的案例不同,因為控方引用的案例背景是上訴人對嚴重的控罪和交替控罪都不認罪,與本案不同。有辯方大律師表示交由法庭決定,因為現實上控方重新控告的機會微乎其微。有辯方大律師表示根據刑事訴訟程序,以本案而言控罪1「應」予以撤銷。
王興偉法官希望控辯雙方集思廣益,找出合乎法律的處理方式。
上述被告的背景和求情:
根據控方紀錄,A2和A7有與本案不類同的紀錄。
王興偉法官提及到本案的特點和嚴重因素有:(1)大量的物品被搜出,特別是戰術背心和彈射器;(2)控方案情(例如有3輛汽車在荃灣區內移動,有一定機動性、涉案的人數也不少)和前述的論點可以反映本案有一定組織性、預謀、和有事先舖排;(3)涉案物品的數目多,可以供應予其他示威者使用。這些因素與一系列刑期覆核案件的案情有別。
王興偉法官亦提及到考慮刑令時會仔細考慮所有與案相關因素,亦會考慮總刑期原則。
辯方的求情方向可總結如下:
⁃ 本案不涉危險品
⁃ 本案不知道一些物品的主人;有些物品是防護性質
⁃ 被告們被截查的位置與騷亂地方有一定距離;被告們也沒有對騷亂造成實質影響;被告們也沒有作出暴力和衝擊的行為
⁃ 針對A2的行山仗,辯方指涉案的行山仗的攻擊性較低,但同意有被分發的風險,原本A2是用於工作(王興偉法官對此有保留);針對A2的對講機,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A2沒有使用過對講機,以罰款方式處理
⁃ 針對A3的行山仗,辯方表示A3本來是不知情;針對A3的雷射筆,辯方表示A3本來是用於工作上;針對A3的戰術背心,辯方表示A3同意他是有特意購買
⁃ 有辯方大律師提及有被告的角色是相對被動,例如有被告沒有分發裝備
⁃ 社會氣氛已於案發時有大不同,被告們的重犯機會低
⁃ 有被告在獲批保釋後仍有努力工作和改善自己以貢獻社會,過程中沒有再犯事。即使有被告現時正還押,她仍努力進修
⁃ 各被告有良好品格和有所悔意(例如有被告的家人引用呂坤一說:「有過是一過,不肯認過又是一過。一認則兩過都無,一不認則兩過不免」,指出被告的悔意),亦有家人的支持和他人的美言
⁃ 案發至少已達4年,對被告們會有心理壓力
⁃ 有辯方引用DCCC1/2020案中陳廣池法官如何考慮案中A1的判令,或許可以協助法庭考慮本案的刑令,特別是如何處理「組織性」的議題
⁃ 希望法庭可以大部份同期執行所有本案控罪的刑令,避免重複懲罰,因為法庭在考慮控罪11的刑令時已考慮其他控罪的情況,例如法庭在考慮控罪11的刑令時已考慮控罪5帶來的風險
=============
判刑會於2023年11月21日不早於16:30處理,A9繼續還押(已還押逾7個月);其他被告的保釋被撤銷🛑
本庭直播員留意到有名疑似西裝學員身在正庭內,不知可許人也,希望各位謹言慎行。
#王興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0825葵涌
A2湯(34)/ A3梁(27)/ A4鄧(25)/
A5簡(26)/ A7陳(35)/ A9鄧(24)
控罪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2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香港新界葵涌永順街荃灣屠房外的公眾地方,無合理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29支行山杖。
控罪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2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香港葵涌永順街荃灣屠房外,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或電訊管理局局長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一套無線電收發機,牌子為Baofeng。
控罪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香港新界葵涌永順街荃灣屠房外的公眾地方,無合理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罪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4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香港新界葵涌永順街荃灣屠房外的公眾地方,無合理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及1個彈射器連同彈丸。
控罪6: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葵涌永順街荃灣屠房外,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或電訊管理局局長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部無線電通訊機,牌子為iRadio IV8R。
控罪7: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5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香港新界葵涌永順街荃灣屠房外的公眾地方,無合理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及1把鎅刀。
控罪8: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5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香港新界葵涌永順街荃灣屠房外,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或電訊管理局局長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部無線電通訊機。
控罪11:串謀參與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香港,與另外三人一同串謀在葵涌及荃灣一帶參與非法集結。
=============
答辯:
今日的聆訊是處理上述被告的認罪答辯,上述被告承認上述與他們相關的控罪❗️
控方案情:
上述被告同意的控方案情簡要如下:
於2019年6月,香港發生了一連串關於逃犯條例的示威活動,於2019年8月25日下午舉行的遊行和集會正是一例。警方就當日的遊行和集會發出不反對通知書,並要求負責人確保現場人士遵守指示,他們亦肩負維持秩序的責任。
於2019年8月25日的15:00時,示威活動開始,但後來演變成混亂事件,示威者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例如:
⁃ 於16:10時,示威者在德士古道一帶非法集結,他們身穿黑衣和佩備行山仗,並設置路障。當時警方高舉黃旗。
⁃ 於17:31時,警方高舉紅旗,當時示威者在楊屋道設置路障和照射雷射光。
⁃ 於17:33時,警方高舉黑旗,當時集結發生在聯仁街,示威者不理會警告,並於17:36時投擲磚頭等物。
⁃ 於17:41時,警方高舉橙旗,示威者未有散去,並投擲汽油彈。
上述情況均已被新聞片段拍攝。
本案被告連同其他4人在上述背景下,於17:18時被警方發現身在荃灣屠房外逗留。當時有3輛車(與本案被告有關),有些被告身在車內,有些被告在車外。
當時警員對所有人和車輛作出搜查,最後有搜出不同物品,包括但不限於護膝、手套、防毒面具、頭盔、頭套、手䄂、戰術背心、護甲、護目鏡、雷射筆、護徑、行山仗、彈射器、眼罩、無線電、鎅刀、鋼珠、金屬棒等。在關鍵時刻,A2,4,5在沒有牌照下管有無線電;A2管有29支行山仗;A3,4,5管有雷射筆;A4管有彈射器和鋼珠;A5管有鎅刀。
當時眾被告均管有和佩備示威常見的裝備,有些被告戴上「重裝備」,例如A5有穿上戰術背心,有些被告的裝備較少,例如A9只戴上口罩等。
根據涉案車輛的片段和音訊紀錄,涉案車輛已於遊行開始前到達荃灣和葵涌一帶,後來車內的人有討論楊屋道示威的情況,其後A3有分發戰術背心和行山仗予其他人,亦有人討論用彈珠等物令警員滑倒。
定罪:
上述被告承認上述控罪和同意案情,他們就各自承認的控罪被裁定罪名成立。
至於控罪1「串謀犯暴動罪」如何處理,王興偉法官指由於上述被告已承認是控罪1交替控罪的控罪11,控罪1應會予以撤銷,未必如控方所說的存檔法庭。
控方表示存檔法庭的好處可以令控方在當有控罪被裁定上訴得直或撤銷時,有重新控告的權利,但他們同意有其他法官有不同的做法。控方引用一宗案例支持說法。
有辯方大律師認為本案和控方引用的案例不同,因為控方引用的案例背景是上訴人對嚴重的控罪和交替控罪都不認罪,與本案不同。有辯方大律師表示交由法庭決定,因為現實上控方重新控告的機會微乎其微。有辯方大律師表示根據刑事訴訟程序,以本案而言控罪1「應」予以撤銷。
王興偉法官希望控辯雙方集思廣益,找出合乎法律的處理方式。
上述被告的背景和求情:
根據控方紀錄,A2和A7有與本案不類同的紀錄。
王興偉法官提及到本案的特點和嚴重因素有:(1)大量的物品被搜出,特別是戰術背心和彈射器;(2)控方案情(例如有3輛汽車在荃灣區內移動,有一定機動性、涉案的人數也不少)和前述的論點可以反映本案有一定組織性、預謀、和有事先舖排;(3)涉案物品的數目多,可以供應予其他示威者使用。這些因素與一系列刑期覆核案件的案情有別。
王興偉法官亦提及到考慮刑令時會仔細考慮所有與案相關因素,亦會考慮總刑期原則。
辯方的求情方向可總結如下:
⁃ 本案不涉危險品
⁃ 本案不知道一些物品的主人;有些物品是防護性質
⁃ 被告們被截查的位置與騷亂地方有一定距離;被告們也沒有對騷亂造成實質影響;被告們也沒有作出暴力和衝擊的行為
⁃ 針對A2的行山仗,辯方指涉案的行山仗的攻擊性較低,但同意有被分發的風險,原本A2是用於工作(王興偉法官對此有保留);針對A2的對講機,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A2沒有使用過對講機,以罰款方式處理
⁃ 針對A3的行山仗,辯方表示A3本來是不知情;針對A3的雷射筆,辯方表示A3本來是用於工作上;針對A3的戰術背心,辯方表示A3同意他是有特意購買
⁃ 有辯方大律師提及有被告的角色是相對被動,例如有被告沒有分發裝備
⁃ 社會氣氛已於案發時有大不同,被告們的重犯機會低
⁃ 有被告在獲批保釋後仍有努力工作和改善自己以貢獻社會,過程中沒有再犯事。即使有被告現時正還押,她仍努力進修
⁃ 各被告有良好品格和有所悔意(例如有被告的家人引用呂坤一說:「有過是一過,不肯認過又是一過。一認則兩過都無,一不認則兩過不免」,指出被告的悔意),亦有家人的支持和他人的美言
⁃ 案發至少已達4年,對被告們會有心理壓力
⁃ 有辯方引用DCCC1/2020案中陳廣池法官如何考慮案中A1的判令,或許可以協助法庭考慮本案的刑令,特別是如何處理「組織性」的議題
⁃ 希望法庭可以大部份同期執行所有本案控罪的刑令,避免重複懲罰,因為法庭在考慮控罪11的刑令時已考慮其他控罪的情況,例如法庭在考慮控罪11的刑令時已考慮控罪5帶來的風險
=============
判刑會於2023年11月21日不早於16:30處理,A9繼續還押(已還押逾7個月);其他被告的保釋被撤銷🛑
本庭直播員留意到有名疑似西裝學員身在正庭內,不知可許人也,希望各位謹言慎行。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15/25]
上午進度
A1: 林卓廷 (43) / A2: 庾 (35)
A3: 陳 (37) / A4: 葉 (31)
A5: 鄺 (26) / A6: 尹 (48)
A7: 楊 (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32個月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案情: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 (1) 和 (2) 條。
背景資料: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622
============
[10:09] 開庭
傳召PW8 匿名證人 E
🔹控方主問
由主控讀出PW8 在2019年8月16日,由偵緝警員6583錄取的口供,證人係港鐵高級車站管理主任,在元朗西鐵站上班,721當日16:40返工,在站長室工作,當晚好忙,要處理好多事,見有十幾人爭執,聯絡站內警務室警員,與OCC聯絡,接市民電話,有兩卡列車未能如期開出,安排同事工作,處理火警鐘,J出口提出拉閘,後來有多名高級職員到站。
[10:30] 🔸D1 律師盤問
確認在站內非公眾地方,站長室附近有電梯和樓梯可以上月台。
確認721當日下午有兩名便衣警員到達站長室睇CCTV,但唔知佢任務;在20:00~21:00期間從CCTV見有人爭執,聯絡站內警務室警員,1~2分鐘到站長室,叫跟程序做,
D2 律師盤問,針對車站控制室的情況
D6 律師盤問,針對J出口與消防/救護的集合位置
(詳情後補)
[13:00] 休庭,14:30 續審,D7 律師盤問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15/25]
上午進度
A1: 林卓廷 (43) / A2: 庾 (35)
A3: 陳 (37) / A4: 葉 (31)
A5: 鄺 (26) / A6: 尹 (48)
A7: 楊 (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32個月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案情: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 (1) 和 (2) 條。
背景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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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09] 開庭
傳召PW8 匿名證人 E
🔹控方主問
由主控讀出PW8 在2019年8月16日,由偵緝警員6583錄取的口供,證人係港鐵高級車站管理主任,在元朗西鐵站上班,721當日16:40返工,在站長室工作,當晚好忙,要處理好多事,見有十幾人爭執,聯絡站內警務室警員,與OCC聯絡,接市民電話,有兩卡列車未能如期開出,安排同事工作,處理火警鐘,J出口提出拉閘,後來有多名高級職員到站。
[10:30] 🔸D1 律師盤問
確認在站內非公眾地方,站長室附近有電梯和樓梯可以上月台。
確認721當日下午有兩名便衣警員到達站長室睇CCTV,但唔知佢任務;在20:00~21:00期間從CCTV見有人爭執,聯絡站內警務室警員,1~2分鐘到站長室,叫跟程序做,
D2 律師盤問,針對車站控制室的情況
D6 律師盤問,針對J出口與消防/救護的集合位置
(詳情後補)
[13:00] 休庭,14:30 續審,D7 律師盤問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15/25]
下午進度
A1: 林卓廷 (43) / A2: 庾 (35)
A3: 陳 (37) / A4: 葉 (31)
A5: 鄺 (26) / A6: 尹 (48)
A7: 楊 (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32個月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案情: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 (1) 和 (2) 條。
背景資料: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622
============
[14:39] 開庭
繼續由 PW8 匿名證人 E 作供
🔸D7 律師盤問
睇P12相片冊第73 & 74 號相,係J出口落地下,有行人路行去南邊圍,指出由G出口同樣可以行去南邊圍(同意)。
證人係高級車站控制主任,有下屬,22:43時係首次見到站內有爭執,從CCTV見到在一號客戶服務中心,有不尋常情況,習慣見到投訴就記低時間,所以對22:43 & 22:56 清晰啲,22:43之前收到市民來電,話在出口被人騷擾,但無講邊個出口,後來有一人講在G 出口,透過CCTV睇各出口,睇唔到有人騷擾,證人E 出去各出口睇,確定無人騷擾其他人。
22:43見到十幾人爭執,打電話聯絡警務室,有警員聽電話,佢出到控制室,話照程序做,於是聯絡Operation Control Center, OCC 報警,E 估計OCC在一兩分鐘後報警。
之後一路有嚴重事,工作非常繁忙,聽OCC和市民電話,安排同事上月台,從對講機中聽到同事講人身安全受到威脅,叫佢哋搵安全嘅地方;客服中心職員亦有問報咗警未,但當晚無問佢哋係咪有市民求助要求報警。
事後有和同事傾過,當晚在控制室內好驚,好混亂,無留意有無人拍門,因為入控制室要經過兩度門,第一度門較遠,睇唔到,可能有人拍但聽唔到,有人拍打車站控制室的玻璃,感覺係攻擊,感到好驚。
車站與車站之間通訊的內部電話可以當普通街線打出打入,打出和打均不會顯示電話號碼,不知道打咗5/6次的女子的電話;辯方指出在22:43時,站內不同區域仍有商舖營業,有鴻福堂、7-11和彩福軒,商舖有機會知道內部電話的號碼,E 表示有可能。每間店舖均有急救箱,包括地鐵公司,E 唔確認當晚知道有救護員到場,係後來睇媒體知道有。
陳官查問:所有觸發消防系統的警報都係同一種聲音;控制室係可以控制所有閘機的開關,E 有權跟程序做,但最好事前通知OCC,封閘機係不會影響行車;站內的廣播系統係可以作分區或全面廣播。
D2 律師跟進,當晚只有月台的消防系統被打爛玻璃。
[15:34] 🔹控方覆問
由一號客戶服務中心至K 出口的一段路,係有CCTV錄影,而該支攝錄鏡頭不在P4A圖中。
控制室的CCTV顯示器係一個畫面分開四格,影像唔清晰。
唔記得求助電話的內容,重點係問報咗警未。
車站與車站之間的內部電話係得一條線,內部通話會顯示對方車站名稱,接聽電話的先後次序係先接内線,後接街線,平日都有街外人打入內部電話,但好少。
[15:57] 傳召匿名證人G 作供
🔹控方主問
控方只帶出證人係元朗站站務主任,721當日返中更15:40~25:05,上司係高級站務主任(證人E ),和無出庭作供的同事甲。
🔸D2 律師盤問
當日返工唔知有便衣警員,無人講,平日控制室會有陌生人出現,唔會問,當日曾經見過有陌生人,唔記得時間,唔知佢哋做乜,見到佢哋有睇閉路電視,無接觸無對話。
G 多數在月台睇閉路電視,在控制室比較少,畫面四格嘅內容係可以調校,一格就清楚啲,四格比較幪。
G唔知道證人E 在22:43前收到電話,話有市民被騷擾,唔記得有無陪佢巡視過出口。
因為有去屯門的列車開唔到,被派上月台,在第六卡車廂位置,被市民包圍,問報咗警未,知道控制室有叫OCC報警,就同乘客講報咗。
其他律師無盤問,控方無覆問。
[16:15] 休庭,案件押後至明日(14/11) 10:00 續審,將會傳召一名總督察;D2~D7 繼續保釋。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15/25]
下午進度
A1: 林卓廷 (43) / A2: 庾 (35)
A3: 陳 (37) / A4: 葉 (31)
A5: 鄺 (26) / A6: 尹 (48)
A7: 楊 (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32個月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案情: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 (1) 和 (2) 條。
背景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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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39] 開庭
繼續由 PW8 匿名證人 E 作供
🔸D7 律師盤問
睇P12相片冊第73 & 74 號相,係J出口落地下,有行人路行去南邊圍,指出由G出口同樣可以行去南邊圍(同意)。
證人係高級車站控制主任,有下屬,22:43時係首次見到站內有爭執,從CCTV見到在一號客戶服務中心,有不尋常情況,習慣見到投訴就記低時間,所以對22:43 & 22:56 清晰啲,22:43之前收到市民來電,話在出口被人騷擾,但無講邊個出口,後來有一人講在G 出口,透過CCTV睇各出口,睇唔到有人騷擾,證人E 出去各出口睇,確定無人騷擾其他人。
22:43見到十幾人爭執,打電話聯絡警務室,有警員聽電話,佢出到控制室,話照程序做,於是聯絡Operation Control Center, OCC 報警,E 估計OCC在一兩分鐘後報警。
之後一路有嚴重事,工作非常繁忙,聽OCC和市民電話,安排同事上月台,從對講機中聽到同事講人身安全受到威脅,叫佢哋搵安全嘅地方;客服中心職員亦有問報咗警未,但當晚無問佢哋係咪有市民求助要求報警。
事後有和同事傾過,當晚在控制室內好驚,好混亂,無留意有無人拍門,因為入控制室要經過兩度門,第一度門較遠,睇唔到,可能有人拍但聽唔到,有人拍打車站控制室的玻璃,感覺係攻擊,感到好驚。
車站與車站之間通訊的內部電話可以當普通街線打出打入,打出和打均不會顯示電話號碼,不知道打咗5/6次的女子的電話;辯方指出在22:43時,站內不同區域仍有商舖營業,有鴻福堂、7-11和彩福軒,商舖有機會知道內部電話的號碼,E 表示有可能。每間店舖均有急救箱,包括地鐵公司,E 唔確認當晚知道有救護員到場,係後來睇媒體知道有。
陳官查問:所有觸發消防系統的警報都係同一種聲音;控制室係可以控制所有閘機的開關,E 有權跟程序做,但最好事前通知OCC,封閘機係不會影響行車;站內的廣播系統係可以作分區或全面廣播。
D2 律師跟進,當晚只有月台的消防系統被打爛玻璃。
[15:34] 🔹控方覆問
由一號客戶服務中心至K 出口的一段路,係有CCTV錄影,而該支攝錄鏡頭不在P4A圖中。
控制室的CCTV顯示器係一個畫面分開四格,影像唔清晰。
唔記得求助電話的內容,重點係問報咗警未。
車站與車站之間的內部電話係得一條線,內部通話會顯示對方車站名稱,接聽電話的先後次序係先接内線,後接街線,平日都有街外人打入內部電話,但好少。
[15:57] 傳召匿名證人G 作供
🔹控方主問
控方只帶出證人係元朗站站務主任,721當日返中更15:40~25:05,上司係高級站務主任(證人E ),和無出庭作供的同事甲。
🔸D2 律師盤問
當日返工唔知有便衣警員,無人講,平日控制室會有陌生人出現,唔會問,當日曾經見過有陌生人,唔記得時間,唔知佢哋做乜,見到佢哋有睇閉路電視,無接觸無對話。
G 多數在月台睇閉路電視,在控制室比較少,畫面四格嘅內容係可以調校,一格就清楚啲,四格比較幪。
G唔知道證人E 在22:43前收到電話,話有市民被騷擾,唔記得有無陪佢巡視過出口。
因為有去屯門的列車開唔到,被派上月台,在第六卡車廂位置,被市民包圍,問報咗警未,知道控制室有叫OCC報警,就同乘客講報咗。
其他律師無盤問,控方無覆問。
[16:15] 休庭,案件押後至明日(14/11) 10:00 續審,將會傳召一名總督察;D2~D7 繼續保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16/25]
上午進度
A1: 林卓廷 (43) / A2: 庾 (35)
A3: 陳 (37) / A4: 葉 (31)
A5: 鄺 (26) / A6: 尹 (48)
A7: 楊 (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32個月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案情: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 (1) 和 (2) 條。
背景資料: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622
============
[10:06] 開庭
⏺️傳召 PW9 總督察 李百豪(音)
控方指無主問,陳官問係邊位被告要傳召,首先係D2,後期D1加入。
🔹控方帶出證人在721當日,時任元朗助理指揮官(行動),注守元朗警署;問有無其他職務,證人表示主要係元朗助理指揮官。
🔸D1 律師盤問
PW9 知道元朗警署有設立District Operations Room,每日朝早實行;知道當日有派便衣警員到元朗站控制室,唔知運作細節;當日唔係在DOR,係快速應變部隊指揮官,共有四隊,每隊6~7人,在元朗警署候命,約23:00收到DOR指派去元朗站… 律師問證人有無對該次行動做紀錄?
📍陳官叫證人避席,鄭重向全體律師講,唔希望有任何人指桑罵槐嘅做法,重點係暴動,唔希望發問嘅趨向有任何其他目的;指律師問不應問證人不作書面紀錄的原因。
D2 律師陳辭,要求控方提供當時元朗警區的最高負責人,證人只是聽隨DOR指揮,不是負責人。話題引起控辯互相指責。
[11:27~12:05] 小休
繼續盤問,證人知道在721前,元朗警區有好多特別安排,但問到當日警方有咩做過就十問九唔知。D1盤問未完。
(詳情後補)
[13:00] 休庭,14:30 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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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案情: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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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官叫證人避席,鄭重向全體律師講,唔希望有任何人指桑罵槐嘅做法,重點係暴動,唔希望發問嘅趨向有任何其他目的;指律師問不應問證人不作書面紀錄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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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帶出證人在721當日,時任元朗助理指揮官(行動),注守元朗警署;問有無其他職務,證人表示主要係元朗助理指揮官。
🔸D1 律師盤問
PW9 知道元朗警署有設立District Operations Room,每日朝早實行;知道當日有派便衣警員到元朗站控制室,唔知運作細節;當日唔係在DOR,係快速應變部隊指揮官,共有四隊,每隊6~7人,在元朗警署候命,約23:00收到DOR指派去元朗站… 律師問證人有無對該次行動做紀錄?
📍陳官叫證人避席,鄭重向全體律師講,唔希望有任何人指桑罵槐嘅做法,重點係暴動,唔希望發問嘅趨向有任何其他目的;指律師問不應問證人不作書面紀錄的原因。
D2 律師陳辭,要求控方提供當時元朗警區的最高負責人,證人只是聽隨DOR指揮,不是負責人。話題引起控辯互相指責。
[11:27~12:05] 小休
繼續盤問,證人知道在721前,元朗警區有好多特別安排,但問到當日警方有咩做過就十問九唔知。D1盤問未完。
(詳情後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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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32個月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案情: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 (1) 和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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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6] 開庭
⏺️傳召 PW9 總督察 李百豪(音)
控方指無主問,陳官問係邊位被告要傳召,首先係D2,後期D1加入。
🔹控方帶出證人在721當日,時任元朗助理指揮官(行動),注守元朗警署;問有無其他職務,證人表示主要係元朗助理指揮官。
🔸D1 律師盤問
PW9 知道元朗警署有設立District Operations Room,每日朝早實行;知道當日有派便衣警員到元朗站控制室,唔知運作細節;當日唔係在DOR,係快速應變部隊指揮官,共有四隊,每隊6~7人,在元朗警署候命,約23:00收到DOR指派去元朗站… 律師問證人有無對該次行動做紀錄?
📍陳官叫證人避席,鄭重向全體律師講,唔希望有任何人指桑罵槐嘅做法,重點係暴動,唔希望發問嘅趨向有任何其他目的;指律師問不應問證人不作書面紀錄的原因。
D2 律師陳辭,要求控方提供當時元朗警區的最高負責人,證人只是聽隨DOR指揮,不是負責人。話題引起控辯互相指責。
[11:27~12:05] 小休
繼續盤問,證人知道在721前,元朗警區有好多特別安排,但問到當日警方有咩做過就十問九唔知。D1盤問未完。
(詳情後補)
[13:00] 休庭,14:30 續審。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16/25]
下午進度
A1: 林卓廷 (43) / A2: 庾 (35)
A3: 陳 (37) / A4: 葉 (31)
A5: 鄺 (26) / A6: 尹 (48)
A7: 楊 (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32個月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案情: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 (1) 和 (2) 條。
背景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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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6] 開庭
⏺️PW9 總督察 李百豪(音)繼續作供
🔸D1 律師盤問
720當日有無情報有關石鏡泉嘅言論(唔記得);有元朗原居民在電視接受訪問(無印象),可能有但唔記得?(同意),講「721有好戲睇」(無印象)。
陳官終於提醒證人,無印象係好模糊,記得就記得,唔記得就唔記得(按:已經講咗一朝啦)。
律師問證人在721 當日中午有無收過以下訊息:有區議員向警民關係科警員,用WhatsApp報訊息,有黑社會幫派聚集500名成員,會在721當日襲擊黑衣人(無人講);有無任何警員報告在Facebook 有相,話用藤條教仔(無同我講);有區議員要求警方留意當日情況(無聽過);當區區議員係鼓勵市民去參加港島區民陣活動,所以元朗在當日無活動(無聽過)。
律師指出,PW9在721之前,知道有元朗人公開呼籲保衛家園,要趕示威者出元朗(同意)。
陳官問:邏輯上講,有人入元朗先要保衛,無人入嚟就唔使保衛,啱唔啱?(同意)。律師跟進:無訊息顯示有人入元朗搞事(同意)。
律師指出警方係收到消息,所以在721成立特別小組(按:即DOR)(同意);當日12點有區議員用WhatsApp聯絡警民關係科,表示有黑社會成員着白衫打人(唔知道);有警員向區議員保證,元朗站有警員巡邏(知道有人巡邏,但唔確認有保證);有立法會議員傳訊息,有白衣人聚集(無收過);有兩名區議員傳訊息,有白衣人聚集,攻擊黑衣人(無收過)。
PW9係特別小組成員,唔記得幾點由上司訓示,PW9在傍晚約六點向其他人員作出訓示,同意有元朗警區人員,有來自警察總部人員,有偵察小組人員,但唔記得元朗站嘅便衣警員在唔在場,人數約40至50人,唔同意律師講係留心白衣人,只係慎防破壞社會安寧,唔記得有無講着咩色衫嘅人,唔記得有無講留意揸棍嘅人。
律師講根據資料,19:30時在雞地嘅警員匯報,鳳琴街有數十名白衣人向元朗市中心行(唔記得),律師指記事冊係咁寫,向ADV(Ops)匯報(呢個係我,但無人直接向我匯報),仲寫住呢班人手揸住保衛家園嘅紙牌(無聽過)。
19:55 由雞地去到鳳攸北街有100至200白衣人聚集,秩序大致良好,無任何爭執或者打鬥(依稀記得)。
21:00 PW9 指示離開現場(唔記得)。
22:00 有觀察警員匯報在雞地一帶,有40名男女着白色上衣、手持竹棍、揸國旗,聚集人士和平(記得係),律師問和平都要匯報?係因為證人曾訓示留意白色衫人士,所以匯報(唔同意)。
律師指出在晚上11點前DOR收到不同階段有不同訊息(如果DOR有報,就有聽),在元朗站觀察嘅便衣警員有匯報(同意)。
當晚港鐵有兩次報警,第一次在22:45,同一時間在元朗站嘅警員有匯報DOR,22:42時在元朗站F 出口有30人手持棍棒(唔知道),站內有男子被多人襲擊(唔知道)。
⭕️關鍵時刻
律師指出到22:42一刻,除咗收到白衣人聚集,無其他人聚集嘅資料,PW9稱DOR知道有白衣人聚集,唔記得有無揸棍。23:00收到指示,23:15 PW9 去到元朗站,事前知道有暴力事件發生,唔記得係白衣人打黑衣人,定係調返轉;律師質疑既然知道,點解唔截查,PW9表示因為見唔到有人驚惶,有人跑過,想制止事件先。
🎥控方開案陳辭附件一的第24段CCTV,約在G1出口,拍攝G1電動樓梯和部份大堂位置,鏡頭可以轉動,@23:18:30 見到有救護員陪伴一名傷者坐在地下,附近有警察。
🎥第23段CCTV,同在G1出口附近,從較遠拍攝G1電動樓梯和部份大堂位置,同樣見唔到證人口供的幾人坐在地下,證人表示CCTV見唔其他位置。同意在23:15:47 游乃強上到G1電梯頂。指出多位出動警方高層,吹大雞事件嚴重。
23:00前警方只係派咗三名警員去元朗站(印象中係),無動員控制室嘅便衣警員(唔清楚),無動員警務室嘅警員(唔清楚)。PW9 確認就著多名白衣人遊行,元朗區係無發出不反對通知書,稱多過三個啫。
[15:30~15:45] 小休
🔸D2 律師盤問
#李百秋大律師 向法庭申請,要求證人除口罩,控方不反對
律師指PW9在早前大部份嘅證供都話無印象、唔記得,唯有問記得嘅事,續稱不能視PW9為普通警員;身為助理指揮官,同意部份行動會經由證人批准,部份由上司批准。
因應吹雞事件,會留意當日元朗發生咩事,設立咗DOR(只因應特別事件而開),當日主管係處理高級警司陳漢銘(音),行動室屬元朗警區(按:包括元朗分區、八鄉分區及天水圍分區),PW9 係元朗分區指揮官,所以聽DOR指派。
律師指PW9在6點畀訓前,已掌握好多資料(回答有啲);控方反對,指“好多”嘅定義各人不同;陳官指問題係廣泛,但批准;律師指係根據 #黃錦娟大律師 早前所提出的證據。證人繼續回答,知道有吹雞,唔記得係唔係原居民,唔記得有無講着白衫,時、地、人無講得咁清楚,有可能講過,已經唔記得,對於唔好戴口罩、好好教訓後生仔等說話都唔記得。
721當晚帶領快速應變小隊,過程有匯報DOR,無做紀錄,因為通訊有錄音,知道其他小隊都有匯報,DOR有紀錄;PW9無帶記事冊,高級督察或以下嘅警員要有記事冊,PW9 係總督察,可以無;即時匯報好過事後紀錄;PW9回答陳官,DOR會有文字紀錄。
警方會有唔同渠道收集情報,警區會有情報組,仲有警民關係科,情報組唔隸屬於行動組。
PW9唔知當日DOR有幾多人在場,知道元朗分區大約有幾多警力,駐元朗站嘅便衣警員係天水圍分區,唔清楚事件,有機會係元朗警區刑事組,訓示時刑事組講,唔記得邊個人。
⭕️事前申請增配人手
律師指元朗分區/警區曾經在7月18,19日,向警察總部申請增配人手,問證供顯示19號知道吹雞,點解會在18號申請,係咪有其他情報?PW9稱只記得係在20號前,律師指18號係第一次申請,19號係第二次,PW9 後來同意申請多過一次,唔記得係邊日,PW9 有幫手打電話申請,唔記得有無用電郵;最後警總否決咗,仲叫元朗派人去港島支援,派咗102人(唔知)。
律師問證人可以動員嘅警力,DOR、快速應變部隊、CID、偵察員…PW9唔同意快速應變部隊有70人,只有40~50人,律師引用監警會報告內容被陳官截停,稱早前已經裁定唔畀引用。
[16:35] 休庭,案件押後至明日(15/11) 10:00 續審,D2~D7 繼續保釋。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16/25]
下午進度
A1: 林卓廷 (43) / A2: 庾 (35)
A3: 陳 (37) / A4: 葉 (31)
A5: 鄺 (26) / A6: 尹 (48)
A7: 楊 (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32個月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案情: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 (1) 和 (2) 條。
背景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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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36] 開庭
⏺️PW9 總督察 李百豪(音)繼續作供
🔸D1 律師盤問
720當日有無情報有關石鏡泉嘅言論(唔記得);有元朗原居民在電視接受訪問(無印象),可能有但唔記得?(同意),講「721有好戲睇」(無印象)。
陳官終於提醒證人,無印象係好模糊,記得就記得,唔記得就唔記得(按:已經講咗一朝啦)。
律師問證人在721 當日中午有無收過以下訊息:有區議員向警民關係科警員,用WhatsApp報訊息,有黑社會幫派聚集500名成員,會在721當日襲擊黑衣人(無人講);有無任何警員報告在Facebook 有相,話用藤條教仔(無同我講);有區議員要求警方留意當日情況(無聽過);當區區議員係鼓勵市民去參加港島區民陣活動,所以元朗在當日無活動(無聽過)。
律師指出,PW9在721之前,知道有元朗人公開呼籲保衛家園,要趕示威者出元朗(同意)。
陳官問:邏輯上講,有人入元朗先要保衛,無人入嚟就唔使保衛,啱唔啱?(同意)。律師跟進:無訊息顯示有人入元朗搞事(同意)。
律師指出警方係收到消息,所以在721成立特別小組(按:即DOR)(同意);當日12點有區議員用WhatsApp聯絡警民關係科,表示有黑社會成員着白衫打人(唔知道);有警員向區議員保證,元朗站有警員巡邏(知道有人巡邏,但唔確認有保證);有立法會議員傳訊息,有白衣人聚集(無收過);有兩名區議員傳訊息,有白衣人聚集,攻擊黑衣人(無收過)。
PW9係特別小組成員,唔記得幾點由上司訓示,PW9在傍晚約六點向其他人員作出訓示,同意有元朗警區人員,有來自警察總部人員,有偵察小組人員,但唔記得元朗站嘅便衣警員在唔在場,人數約40至50人,唔同意律師講係留心白衣人,只係慎防破壞社會安寧,唔記得有無講着咩色衫嘅人,唔記得有無講留意揸棍嘅人。
律師講根據資料,19:30時在雞地嘅警員匯報,鳳琴街有數十名白衣人向元朗市中心行(唔記得),律師指記事冊係咁寫,向ADV(Ops)匯報(呢個係我,但無人直接向我匯報),仲寫住呢班人手揸住保衛家園嘅紙牌(無聽過)。
19:55 由雞地去到鳳攸北街有100至200白衣人聚集,秩序大致良好,無任何爭執或者打鬥(依稀記得)。
21:00 PW9 指示離開現場(唔記得)。
22:00 有觀察警員匯報在雞地一帶,有40名男女着白色上衣、手持竹棍、揸國旗,聚集人士和平(記得係),律師問和平都要匯報?係因為證人曾訓示留意白色衫人士,所以匯報(唔同意)。
律師指出在晚上11點前DOR收到不同階段有不同訊息(如果DOR有報,就有聽),在元朗站觀察嘅便衣警員有匯報(同意)。
當晚港鐵有兩次報警,第一次在22:45,同一時間在元朗站嘅警員有匯報DOR,22:42時在元朗站F 出口有30人手持棍棒(唔知道),站內有男子被多人襲擊(唔知道)。
⭕️關鍵時刻
律師指出到22:42一刻,除咗收到白衣人聚集,無其他人聚集嘅資料,PW9稱DOR知道有白衣人聚集,唔記得有無揸棍。23:00收到指示,23:15 PW9 去到元朗站,事前知道有暴力事件發生,唔記得係白衣人打黑衣人,定係調返轉;律師質疑既然知道,點解唔截查,PW9表示因為見唔到有人驚惶,有人跑過,想制止事件先。
🎥控方開案陳辭附件一的第24段CCTV,約在G1出口,拍攝G1電動樓梯和部份大堂位置,鏡頭可以轉動,@23:18:30 見到有救護員陪伴一名傷者坐在地下,附近有警察。
🎥第23段CCTV,同在G1出口附近,從較遠拍攝G1電動樓梯和部份大堂位置,同樣見唔到證人口供的幾人坐在地下,證人表示CCTV見唔其他位置。同意在23:15:47 游乃強上到G1電梯頂。指出多位出動警方高層,吹大雞事件嚴重。
23:00前警方只係派咗三名警員去元朗站(印象中係),無動員控制室嘅便衣警員(唔清楚),無動員警務室嘅警員(唔清楚)。PW9 確認就著多名白衣人遊行,元朗區係無發出不反對通知書,稱多過三個啫。
[15:30~15:45] 小休
🔸D2 律師盤問
#李百秋大律師 向法庭申請,要求證人除口罩,控方不反對
律師指PW9在早前大部份嘅證供都話無印象、唔記得,唯有問記得嘅事,續稱不能視PW9為普通警員;身為助理指揮官,同意部份行動會經由證人批准,部份由上司批准。
因應吹雞事件,會留意當日元朗發生咩事,設立咗DOR(只因應特別事件而開),當日主管係處理高級警司陳漢銘(音),行動室屬元朗警區(按:包括元朗分區、八鄉分區及天水圍分區),PW9 係元朗分區指揮官,所以聽DOR指派。
律師指PW9在6點畀訓前,已掌握好多資料(回答有啲);控方反對,指“好多”嘅定義各人不同;陳官指問題係廣泛,但批准;律師指係根據 #黃錦娟大律師 早前所提出的證據。證人繼續回答,知道有吹雞,唔記得係唔係原居民,唔記得有無講着白衫,時、地、人無講得咁清楚,有可能講過,已經唔記得,對於唔好戴口罩、好好教訓後生仔等說話都唔記得。
721當晚帶領快速應變小隊,過程有匯報DOR,無做紀錄,因為通訊有錄音,知道其他小隊都有匯報,DOR有紀錄;PW9無帶記事冊,高級督察或以下嘅警員要有記事冊,PW9 係總督察,可以無;即時匯報好過事後紀錄;PW9回答陳官,DOR會有文字紀錄。
警方會有唔同渠道收集情報,警區會有情報組,仲有警民關係科,情報組唔隸屬於行動組。
PW9唔知當日DOR有幾多人在場,知道元朗分區大約有幾多警力,駐元朗站嘅便衣警員係天水圍分區,唔清楚事件,有機會係元朗警區刑事組,訓示時刑事組講,唔記得邊個人。
⭕️事前申請增配人手
律師指元朗分區/警區曾經在7月18,19日,向警察總部申請增配人手,問證供顯示19號知道吹雞,點解會在18號申請,係咪有其他情報?PW9稱只記得係在20號前,律師指18號係第一次申請,19號係第二次,PW9 後來同意申請多過一次,唔記得係邊日,PW9 有幫手打電話申請,唔記得有無用電郵;最後警總否決咗,仲叫元朗派人去港島支援,派咗102人(唔知)。
律師問證人可以動員嘅警力,DOR、快速應變部隊、CID、偵察員…PW9唔同意快速應變部隊有70人,只有40~50人,律師引用監警會報告內容被陳官截停,稱早前已經裁定唔畀引用。
[16:35] 休庭,案件押後至明日(15/11) 10:00 續審,D2~D7 繼續保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17/25]
上午進度
A1: 林卓廷 (43) / A2: 庾 (35)
A3: 陳 (37) / A4: 葉 (31)
A5: 鄺 (26) / A6: 尹 (48)
A7: 楊 (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32個月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案情: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 (1) 和 (2) 條。
背景資料: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622
============
[10:03] 開庭
⏺️繼續傳召 PW9 總督察 李伯豪
🔸D2 律師盤問
律師質疑當晚受PW9訓示的人數是多少,訓示後至出動前在那裡候命,收到指示後點解咁耐才出發,有無估計現場情況,有咩部署,去到元朗站,如何控制場面,有無計劃截停拘捕。證人保持唔記得。
其他律師無盤問
[11:13~11:47] 小休
🔹控方覆問
澄清元朗分區無刑事偵緝隊,係屬於元朗警區。
當日元朗區有派人去港島支援,準確人數唔記得,元朗、天水圍和八鄉分區都有派人,元朗分區派咗幾十人,佔人手一半以上。
出發前要著裝備,因為好少著齊裝備在等,當時只有基本裝備,無驅散裝備,低殺傷力武器;至於要做齊辯方指的準備計劃,7~8分鐘未必得。
相信DOR有operation log,唔記得有無見過,DOR無錄音,錄音係指通訊系統的錄音;19年前已經有DOR,例如在在節日活動和打風。
🎥播出兩段警方在元朗站撤退的CCTV片,待PW9確實情況,陳官叫PW9口述現場情況,問被市民圍住,驚唔驚❓
(詳情後補)
[12:30] 休庭,14:30 續審,傳召其他控方證人
#陳廣池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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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進度
A1: 林卓廷 (43) / A2: 庾 (35)
A3: 陳 (37) / A4: 葉 (31)
A5: 鄺 (26) / A6: 尹 (48)
A7: 楊 (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32個月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案情: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 (1) 和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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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傳召 PW9 總督察 李伯豪
🔸D2 律師盤問
律師質疑當晚受PW9訓示的人數是多少,訓示後至出動前在那裡候命,收到指示後點解咁耐才出發,有無估計現場情況,有咩部署,去到元朗站,如何控制場面,有無計劃截停拘捕。證人保持唔記得。
其他律師無盤問
[11:13~11:47] 小休
🔹控方覆問
澄清元朗分區無刑事偵緝隊,係屬於元朗警區。
當日元朗區有派人去港島支援,準確人數唔記得,元朗、天水圍和八鄉分區都有派人,元朗分區派咗幾十人,佔人手一半以上。
出發前要著裝備,因為好少著齊裝備在等,當時只有基本裝備,無驅散裝備,低殺傷力武器;至於要做齊辯方指的準備計劃,7~8分鐘未必得。
相信DOR有operation log,唔記得有無見過,DOR無錄音,錄音係指通訊系統的錄音;19年前已經有DOR,例如在在節日活動和打風。
🎥播出兩段警方在元朗站撤退的CCTV片,待PW9確實情況,陳官叫PW9口述現場情況,問被市民圍住,驚唔驚❓
(詳情後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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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 林卓廷 (43) / A2: 庾 (35)
A3: 陳 (37) / A4: 葉 (31)
A5: 鄺 (26) / A6: 尹 (48)
A7: 楊 (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32個月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案情: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 (1) 和 (2) 條。
背景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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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32] 開庭
📍案件管理
控方會先傳召兩名警員給辯方盤問,待辯方決定是否需要再傳其他警員。
⏺️傳召PW10 偵緝警長 46744 盧XX (聽唔到)
證人在721當日,被派駐元朗站控制室,全程監察閉路電視,並向DOR匯報。
🔹控方稱證人無回口供,無主問
🔸D1 律師盤問完畢
🔸D2 律師表示有盤問
(詳情後補)
[16:35] 休庭,案件押後至明日(16/11) 10:00 續審,D2~D7 繼續保釋。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17/25]
下午進度
A1: 林卓廷 (43) / A2: 庾 (35)
A3: 陳 (37) / A4: 葉 (31)
A5: 鄺 (26) / A6: 尹 (48)
A7: 楊 (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32個月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案情: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 (1) 和 (2) 條。
背景資料: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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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2] 開庭
📍案件管理
控方會先傳召兩名警員給辯方盤問,待辯方決定是否需要再傳其他警員。
⏺️傳召PW10 偵緝警長 46744 盧XX (聽唔到)
證人在721當日,被派駐元朗站控制室,全程監察閉路電視,並向DOR匯報。
🔹控方稱證人無回口供,無主問
🔸D1 律師盤問完畢
🔸D2 律師表示有盤問
(詳情後補)
[16:35] 休庭,案件押後至明日(16/11) 10:00 續審,D2~D7 繼續保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17/25]
下午進度
A1: 林卓廷 (43) / A2: 庾 (35)
A3: 陳 (37) / A4: 葉 (31)
A5: 鄺 (26) / A6: 尹 (48)
A7: 楊 (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32個月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案情: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 (1) 和 (2) 條。
背景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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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2] 開庭
📍案件管理
控方會先傳召兩名警員給辯方盤問,待辯方決定是否需要再傳其他警員。
⏺️傳召PW10 偵緝警長 46744 盧吉相
證人在721當日,被派駐元朗站控制室,全程監察閉路電視,並向DOR匯報。
🔹控方稱證人無回口供,無主問
🔸D1 律師盤問
證人確認無做口供,就本案只有一份記錄,就係記事冊,第一項紀錄係當日18:00,由ADVC(Ops)YL作訓示(即PW9 總督察 李伯豪),第二項紀錄係翌日03:30,返回元朗警署候命,無其他紀錄。根據另一位一同去做監察的警員10215 的紀錄,訓示到18:20完結,但PW10 唔確認,唔知該警員有無出席訓示、但確認係一齊去元朗站監察。
PW10 唔記得訓示嘅詳細內容,唔記得有無講「吹大雞」,無印象講白衣人有行動,只係負責在站長室透過閉路電視睇住活動,向DOR匯報,無直接向ADVC(Ops)YL匯報,但在DOR接聽電話嘅人有男有女,唔知佢有無聽電話。
任務係觀察可疑人,聚集傾偈、攞住嘢、行來行去、逗留幾長…會視為可疑,理解會有動亂時間,留意有無黑衣人,後修正為任何人都會匯報;監視期間,DOR有問有無事,次數唔多,多數係PW10 主動匯報。
律師指證人在18:25到達元朗站,PW10 唔記得;記得第一次匯報係在21:30,人群多咗聚集多咗,打電話匯報,得到簡短回覆:知到,OK。唔知有好多人打電話報警,唔知在21:30前有白衣人在雞地遊行,DOR無通知;唔記得第二次係幾時打電話畀DOR,一路都有打電話聯絡,中段見到打鬥,唔記得準確時間,係在21:30後,見到攞武器互相打鬥,至於係雨遮、木棍、藤條就分唔到;約22:30,聽到站長話有人爭執,站長話:「阿sir,發生事」,PW10 回應已經打咗畀DOR,PW10 肯定無講叫站長通知OCC,表示無需要打去OCC,因為自己在場,可以報DOR。
21:00~22:00期間,多咗人由九龍返元朗,有人進入地鐵站,收工時間,黑色白色衫都有,唔記得係邊度嚟。律師指出在22:40,有白衣人從F 出口入地鐵大堂,PW10無直接回答,稱當時面前有十部閉路電視,唔能夠一次睇晒,見到黑衫白衫嘅人都多咗,但由邊架列車,由邊個出入口嚟,已經唔記得。
PW10 有印象有人在付費區被人打,完全唔知期間有軍裝嚟咗,後期有快速應變部隊到場就知,但唔知點解會嚟。
透過控制室前的玻璃窗,親眼見到有人受傷,期後佢走咗,亦親眼見到有救護員在玻璃窗前行過,唔知有無揾到傷者。
播出大堂不同位置的CCTV片段,問證人有無在當晚見到。
🎥P6 附件一第5段,22:40:30~22:41:00,影片位置係由形點商場進入F出口的一段路,影片顯示有十多名白衣人揸住棍、揸住紙牌行入F出口;PW10 重複當時面前有十部閉路電視,如果好似庭上咁得一部一定印象深刻。
🎥P7N(1) 22:40:30~22:41:00,鏡頭位置係F & G 出口之間的大堂,畫面影向左邊閘機、付費區,站長室方向,影片見白衣人在付費區外聚集,跳閘進入付費區內打鬥,PW10 稱就係呢個畫面。
🎥P7M(1) 22:40:30~22:43:00,鏡頭位置係F & G 出口之間的大堂,畫面影向右邊閘機、付費區和區外行人通道,同上的打鬥情景,睇得更清楚,多過十名白衣人圍住一兩個人打,之後白衣人跳欄逃走。PW10 有報DOR有人打鬥,無講咩色衫,無講揸棍,無講白衣人向邊度走,DOR無問詳情,打咗好多次電話,有時打唔通,無時間詳細講,可能有講咗,詳細講咗咩已經唔記得。
PW10 回覆陳官,從畫面所見,白衫強勢好多,但當時無呢個印象。
🎥P6 附件一第5段,22:48:00~22:49:00,影片顯示有廿多名白衣人揸住棍狀物體,持續由形點進入F出口,PW10 再重複當時面前有十部閉路電視,同意當時無印象其他地方有白衣人進入。
🎥P7M(1) 22:49:00~22:50:00,律師指係同一班白人行到F/G之間的大堂,PW10 唔確認,形容場面係對峙而唔係打鬥。
PW10 解釋有人從九龍返元朗,在月台落車,落大堂,在大堂聚集、對峙,所以“突然”多咗人。
同一片段22:51:20~22:52:00,有白衣人走向行人通道,當時無留意。
[15:47~16:02] 小休
🎥P6 附件一第39段,22:57:41~22:59:00,鏡頭位置係B 出口扶手電梯頂,影片顯示有白衣人陸續上大堂,PW10當時有留意,因見得太多,唔會見一次打一次畀DOR。
🎥P6 附件一第7段,22:58:50~22:59:35,鏡頭位置在近E 出口的付費區內,影向F/G大堂的出口閘機,片段見到一名孭背囊男子被白衣人圍毆;律師指畫面見大堂充滿白衣人;主控即時反對指見唔到整個大堂;陳官稱規範在22:59:36一刻,就畫面所見;律師補充一句「大家都有眼睇嘅」。
🎥P6 附件一第31段,鏡頭位置近G出口的大堂,影向F出口,中間係售票機,@22:59:41有人在元朗站指示牌吓瞓低咗,PW10稱當日見唔到。
🎥P7N(1) 22:59:30~22:59:45,見粉紅色衫的西瓜男打立場姐姐,付費區外有人被襲擊,PW10 稱見唔到有人受傷。
🎥P6 附件一第5段 23:00:40~23:01:23,另一班白衣人手持棍棒,由形點商場進入F 出口,PW10 稱現在睇到。
🎥P6 附件一第24段 23:01:20~23:01:35,在G2出口大堂,一名男子被白衣人圍毆。
🎥P7M(2) 23:02:25~23:03:45,F/G出口大堂,大批白衣人湧入閘,再上月台,PW10 表示當時見到。
🎥P7M(1) 21:30~21:35,律師為了證實PW10的證供,刻意播放該段時間的片段,見到普通市民正常地進出閘機,人數唔多;PW10 表示可能係遲啲先有聚集,形容剛才片段係少人,對峙階段係好多人,開始聚集時係兩者之間,人多但未有暴力事件。
最後律師問證人DOR有無叫過證人離開控制室,出去處理情況;PW10回應係無,自己有離開過控制室一次,因為當日唔知閉路電視所拍攝的位置,所以出去行過一次,叫同事講返他行到什麼位置。
🔸D2 律師表示有盤問
[16:35] 休庭,案件押後至明日(16/11) 10:00 續審,D2~D7 繼續保釋。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17/25]
下午進度
A1: 林卓廷 (43) / A2: 庾 (35)
A3: 陳 (37) / A4: 葉 (31)
A5: 鄺 (26) / A6: 尹 (48)
A7: 楊 (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32個月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案情: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 (1) 和 (2) 條。
背景資料: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622
============
[14:32] 開庭
📍案件管理
控方會先傳召兩名警員給辯方盤問,待辯方決定是否需要再傳其他警員。
⏺️傳召PW10 偵緝警長 46744 盧吉相
證人在721當日,被派駐元朗站控制室,全程監察閉路電視,並向DOR匯報。
🔹控方稱證人無回口供,無主問
🔸D1 律師盤問
證人確認無做口供,就本案只有一份記錄,就係記事冊,第一項紀錄係當日18:00,由ADVC(Ops)YL作訓示(即PW9 總督察 李伯豪),第二項紀錄係翌日03:30,返回元朗警署候命,無其他紀錄。根據另一位一同去做監察的警員10215 的紀錄,訓示到18:20完結,但PW10 唔確認,唔知該警員有無出席訓示、但確認係一齊去元朗站監察。
PW10 唔記得訓示嘅詳細內容,唔記得有無講「吹大雞」,無印象講白衣人有行動,只係負責在站長室透過閉路電視睇住活動,向DOR匯報,無直接向ADVC(Ops)YL匯報,但在DOR接聽電話嘅人有男有女,唔知佢有無聽電話。
任務係觀察可疑人,聚集傾偈、攞住嘢、行來行去、逗留幾長…會視為可疑,理解會有動亂時間,留意有無黑衣人,後修正為任何人都會匯報;監視期間,DOR有問有無事,次數唔多,多數係PW10 主動匯報。
律師指證人在18:25到達元朗站,PW10 唔記得;記得第一次匯報係在21:30,人群多咗聚集多咗,打電話匯報,得到簡短回覆:知到,OK。唔知有好多人打電話報警,唔知在21:30前有白衣人在雞地遊行,DOR無通知;唔記得第二次係幾時打電話畀DOR,一路都有打電話聯絡,中段見到打鬥,唔記得準確時間,係在21:30後,見到攞武器互相打鬥,至於係雨遮、木棍、藤條就分唔到;約22:30,聽到站長話有人爭執,站長話:「阿sir,發生事」,PW10 回應已經打咗畀DOR,PW10 肯定無講叫站長通知OCC,表示無需要打去OCC,因為自己在場,可以報DOR。
21:00~22:00期間,多咗人由九龍返元朗,有人進入地鐵站,收工時間,黑色白色衫都有,唔記得係邊度嚟。律師指出在22:40,有白衣人從F 出口入地鐵大堂,PW10無直接回答,稱當時面前有十部閉路電視,唔能夠一次睇晒,見到黑衫白衫嘅人都多咗,但由邊架列車,由邊個出入口嚟,已經唔記得。
PW10 有印象有人在付費區被人打,完全唔知期間有軍裝嚟咗,後期有快速應變部隊到場就知,但唔知點解會嚟。
透過控制室前的玻璃窗,親眼見到有人受傷,期後佢走咗,亦親眼見到有救護員在玻璃窗前行過,唔知有無揾到傷者。
播出大堂不同位置的CCTV片段,問證人有無在當晚見到。
🎥P6 附件一第5段,22:40:30~22:41:00,影片位置係由形點商場進入F出口的一段路,影片顯示有十多名白衣人揸住棍、揸住紙牌行入F出口;PW10 重複當時面前有十部閉路電視,如果好似庭上咁得一部一定印象深刻。
🎥P7N(1) 22:40:30~22:41:00,鏡頭位置係F & G 出口之間的大堂,畫面影向左邊閘機、付費區,站長室方向,影片見白衣人在付費區外聚集,跳閘進入付費區內打鬥,PW10 稱就係呢個畫面。
🎥P7M(1) 22:40:30~22:43:00,鏡頭位置係F & G 出口之間的大堂,畫面影向右邊閘機、付費區和區外行人通道,同上的打鬥情景,睇得更清楚,多過十名白衣人圍住一兩個人打,之後白衣人跳欄逃走。PW10 有報DOR有人打鬥,無講咩色衫,無講揸棍,無講白衣人向邊度走,DOR無問詳情,打咗好多次電話,有時打唔通,無時間詳細講,可能有講咗,詳細講咗咩已經唔記得。
PW10 回覆陳官,從畫面所見,白衫強勢好多,但當時無呢個印象。
🎥P6 附件一第5段,22:48:00~22:49:00,影片顯示有廿多名白衣人揸住棍狀物體,持續由形點進入F出口,PW10 再重複當時面前有十部閉路電視,同意當時無印象其他地方有白衣人進入。
🎥P7M(1) 22:49:00~22:50:00,律師指係同一班白人行到F/G之間的大堂,PW10 唔確認,形容場面係對峙而唔係打鬥。
PW10 解釋有人從九龍返元朗,在月台落車,落大堂,在大堂聚集、對峙,所以“突然”多咗人。
同一片段22:51:20~22:52:00,有白衣人走向行人通道,當時無留意。
[15:47~16:02] 小休
🎥P6 附件一第39段,22:57:41~22:59:00,鏡頭位置係B 出口扶手電梯頂,影片顯示有白衣人陸續上大堂,PW10當時有留意,因見得太多,唔會見一次打一次畀DOR。
🎥P6 附件一第7段,22:58:50~22:59:35,鏡頭位置在近E 出口的付費區內,影向F/G大堂的出口閘機,片段見到一名孭背囊男子被白衣人圍毆;律師指畫面見大堂充滿白衣人;主控即時反對指見唔到整個大堂;陳官稱規範在22:59:36一刻,就畫面所見;律師補充一句「大家都有眼睇嘅」。
🎥P6 附件一第31段,鏡頭位置近G出口的大堂,影向F出口,中間係售票機,@22:59:41有人在元朗站指示牌吓瞓低咗,PW10稱當日見唔到。
🎥P7N(1) 22:59:30~22:59:45,見粉紅色衫的西瓜男打立場姐姐,付費區外有人被襲擊,PW10 稱見唔到有人受傷。
🎥P6 附件一第5段 23:00:40~23:01:23,另一班白衣人手持棍棒,由形點商場進入F 出口,PW10 稱現在睇到。
🎥P6 附件一第24段 23:01:20~23:01:35,在G2出口大堂,一名男子被白衣人圍毆。
🎥P7M(2) 23:02:25~23:03:45,F/G出口大堂,大批白衣人湧入閘,再上月台,PW10 表示當時見到。
🎥P7M(1) 21:30~21:35,律師為了證實PW10的證供,刻意播放該段時間的片段,見到普通市民正常地進出閘機,人數唔多;PW10 表示可能係遲啲先有聚集,形容剛才片段係少人,對峙階段係好多人,開始聚集時係兩者之間,人多但未有暴力事件。
最後律師問證人DOR有無叫過證人離開控制室,出去處理情況;PW10回應係無,自己有離開過控制室一次,因為當日唔知閉路電視所拍攝的位置,所以出去行過一次,叫同事講返他行到什麼位置。
🔸D2 律師表示有盤問
[16:35] 休庭,案件押後至明日(16/11) 10:00 續審,D2~D7 繼續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