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陳慶偉法官 #陳嘉信法官 #陳仲衡法官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案件管理聆訊 [1/3]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林景楠,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
🛑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0個月
控罪: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
[1021開庭]
控方預期將傳召46至51位證人,呈堂約100段video clip,共43小時
官批評控方還未提交 prosecution opening,要求控方提交detailed prosecution opening,要知道case against defendant及case against each specific defendant。控方建議審訊前14天提交prosecution opening,不獲官接受。官明確要求控方於一個月內提交prosecution opening,並於明天確定控方最遲提交prosecution opening的期限。
何桂藍 (D8) 代表大律師希望官許可於1pm前處理何的案情,因為下午有dental appointment,官指會process in turn。
吳政亨 (D5) 表示仍在找legal representative,暫時會自辯。官詢問吳有否找legal representation,吳回覆指正在找。
就控方要求辯方填寫的case management questionnaire (CMQ),盧律師指CMQ的問題too hollow、vague、有hidden trap,以致辯方無法admit大部份items。盧敦促控方盡快提交draft of admitted facts。
控方指出大部份CMQ的items均獲辯方admitted,官反駁控方,並提醒控方somehow some defendants will not agree to all facts,並追問控方是否將會prove everything。多番追問下,控方沒答應,官直接指出控方需要prove everything,並提醒控方不要live in the fantastic world,不要期望眾多被告會共同admit大部份控方陳述的facts。
D10 A2代表張大狀指出CMQ是too vague、too broad、有hidden trap,若欠缺particulars,D10難以admit大部份CMQ內的items。張要求控方的early disclosure of admitted facts。官嘗試遊說D10 admit更多CMQ的items,並指D10 admit了item 62,沒理由不admit item 63至67。
[1125休庭]
[1208續審]
D11 A3指出D11 admit了CMQ內大部份的items,就沒有admit的items而言,D11是not in position to admit。官詢問D11既然是not in position to admit,是否也意味D11是not in position to dispute。D11回應指D11是not in position to admit並not seriously disputing。D11預期傳召2至3位辯方証人,需要3天審訊。
D14 A4指出自己not admit大部份CMQ內的items,即是not admitting and not seriously disputing,並指需要控方提交more specific opening,因為現在的CMQ items too vague。D14舉例說D14只出席了一次coordination meeting,所以不能admit item 23。D14預期需2天審訊。
官再次提醒控方必需提交detailed opening to clarify what exactly the allegations are、the scope of conspiracy、what did the defendants do、what evidence does P have。官批評3名指定法官於5月已被委任,但到今天控方還未提交detailed prosecution opening,反問控方這是否satisfactory。
劉偉聰 (D16) 表示整個案件會自辯。官指出知道D16本身是執業大律師。就CMQ而言,D16指自己採取cautious的做法,故not admit了部份items,並指出若控方能提供更多資料,能 "reopen the closed door"。
D17指暫時還未確定僱用哪位大律師,並會於1星期內確定。D17指自己not admitting and not seriously disputing CMQ內的items。
Peter Wong律師代表D24,指D24已盡力協助法庭處理本案,admit了能夠admit的CMQ內的items。D24預期傳召3位證人。
何桂藍 (D8) 要求控方提供specific clarification and particulars,例如what was the nature of force? what does "unlawful" mean? D8指之前已向裁判官請求控方提供further and better particulars,但當時裁判官回覆這要留待trial judge定奪。D8預期傳召Regina Yip作專家證人,唯官指出控方不再希望傳召Regina Yip,詢問D8是否繼續打算傳召此證人,D8指需要reconsider。
官再三提醒控方需提交detailed opening以clarify overview、carrying out of conspiracy、specific acts of each defendant。
[1255休庭午膳]
[1439開庭]
D36指出CMQ中的items部份not right,有些是not applicable to D36,其餘的的盡量admit了。D36預期傳召不多於2位證人,需時較短。
律師Stephen Chan及Mr Leung代表D37及D41,指需要控方proper identification of articles。D37指29/5/2023至2023年7月有另一案件DCCC 1069 (有13位defendants),排期撞了此案,請官建議安排。
林卓廷 (D38) 代表律師Mr Sum指林沒曾出席coordination meeting。預期傳召3位證人,審訊需時2天。代表律師指出D38另有2案件ESCC 2514/2019及DCCC 1106/2020,審訊期分別為20~24/3/2023及27/3至4/5/2023,皆撞了本案審訊日期。
林景楠 (D42) 指林沒出席coordination meeting。預期審訊3至4天。就CMQ而言,D42指自己not seriously disputing claim of statement。
D43代表律師Mr Tam庭上對提交的CMQ答覆作出修正。預期傳召3位證人,審訊需時3天。律師又指自己另有案件HCCC201/2021於17/1至17/2/2023審訊,撞了本案日期。
律師Stephen Kwan代表D46,指已admit大部份的facts,甚至比其他defendants admit的更多,是對法庭的合作。並指不會傳召證人。
官再三提醒控方明天開庭續審時要讓他知道what P's position is,並留是日剩餘時間予控方為明天需提交的資料作好預備。
[1430休庭]
案件押後至明早1000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陳慶偉法官 #陳嘉信法官 #陳仲衡法官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案件管理聆訊 [1/3]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林景楠,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
🛑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0個月
控罪: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
[1021開庭]
控方預期將傳召46至51位證人,呈堂約100段video clip,共43小時
官批評控方還未提交 prosecution opening,要求控方提交detailed prosecution opening,要知道case against defendant及case against each specific defendant。控方建議審訊前14天提交prosecution opening,不獲官接受。官明確要求控方於一個月內提交prosecution opening,並於明天確定控方最遲提交prosecution opening的期限。
何桂藍 (D8) 代表大律師希望官許可於1pm前處理何的案情,因為下午有dental appointment,官指會process in turn。
吳政亨 (D5) 表示仍在找legal representative,暫時會自辯。官詢問吳有否找legal representation,吳回覆指正在找。
就控方要求辯方填寫的case management questionnaire (CMQ),盧律師指CMQ的問題too hollow、vague、有hidden trap,以致辯方無法admit大部份items。盧敦促控方盡快提交draft of admitted facts。
控方指出大部份CMQ的items均獲辯方admitted,官反駁控方,並提醒控方somehow some defendants will not agree to all facts,並追問控方是否將會prove everything。多番追問下,控方沒答應,官直接指出控方需要prove everything,並提醒控方不要live in the fantastic world,不要期望眾多被告會共同admit大部份控方陳述的facts。
D10 A2代表張大狀指出CMQ是too vague、too broad、有hidden trap,若欠缺particulars,D10難以admit大部份CMQ內的items。張要求控方的early disclosure of admitted facts。官嘗試遊說D10 admit更多CMQ的items,並指D10 admit了item 62,沒理由不admit item 63至67。
[1125休庭]
[1208續審]
D11 A3指出D11 admit了CMQ內大部份的items,就沒有admit的items而言,D11是not in position to admit。官詢問D11既然是not in position to admit,是否也意味D11是not in position to dispute。D11回應指D11是not in position to admit並not seriously disputing。D11預期傳召2至3位辯方証人,需要3天審訊。
D14 A4指出自己not admit大部份CMQ內的items,即是not admitting and not seriously disputing,並指需要控方提交more specific opening,因為現在的CMQ items too vague。D14舉例說D14只出席了一次coordination meeting,所以不能admit item 23。D14預期需2天審訊。
官再次提醒控方必需提交detailed opening to clarify what exactly the allegations are、the scope of conspiracy、what did the defendants do、what evidence does P have。官批評3名指定法官於5月已被委任,但到今天控方還未提交detailed prosecution opening,反問控方這是否satisfactory。
劉偉聰 (D16) 表示整個案件會自辯。官指出知道D16本身是執業大律師。就CMQ而言,D16指自己採取cautious的做法,故not admit了部份items,並指出若控方能提供更多資料,能 "reopen the closed door"。
D17指暫時還未確定僱用哪位大律師,並會於1星期內確定。D17指自己not admitting and not seriously disputing CMQ內的items。
Peter Wong律師代表D24,指D24已盡力協助法庭處理本案,admit了能夠admit的CMQ內的items。D24預期傳召3位證人。
何桂藍 (D8) 要求控方提供specific clarification and particulars,例如what was the nature of force? what does "unlawful" mean? D8指之前已向裁判官請求控方提供further and better particulars,但當時裁判官回覆這要留待trial judge定奪。D8預期傳召Regina Yip作專家證人,唯官指出控方不再希望傳召Regina Yip,詢問D8是否繼續打算傳召此證人,D8指需要reconsider。
官再三提醒控方需提交detailed opening以clarify overview、carrying out of conspiracy、specific acts of each defendant。
[1255休庭午膳]
[1439開庭]
D36指出CMQ中的items部份not right,有些是not applicable to D36,其餘的的盡量admit了。D36預期傳召不多於2位證人,需時較短。
律師Stephen Chan及Mr Leung代表D37及D41,指需要控方proper identification of articles。D37指29/5/2023至2023年7月有另一案件DCCC 1069 (有13位defendants),排期撞了此案,請官建議安排。
林卓廷 (D38) 代表律師Mr Sum指林沒曾出席coordination meeting。預期傳召3位證人,審訊需時2天。代表律師指出D38另有2案件ESCC 2514/2019及DCCC 1106/2020,審訊期分別為20~24/3/2023及27/3至4/5/2023,皆撞了本案審訊日期。
林景楠 (D42) 指林沒出席coordination meeting。預期審訊3至4天。就CMQ而言,D42指自己not seriously disputing claim of statement。
D43代表律師Mr Tam庭上對提交的CMQ答覆作出修正。預期傳召3位證人,審訊需時3天。律師又指自己另有案件HCCC201/2021於17/1至17/2/2023審訊,撞了本案日期。
律師Stephen Kwan代表D46,指已admit大部份的facts,甚至比其他defendants admit的更多,是對法庭的合作。並指不會傳召證人。
官再三提醒控方明天開庭續審時要讓他知道what P's position is,並留是日剩餘時間予控方為明天需提交的資料作好預備。
[1430休庭]
案件押後至明早1000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廿七庭
#陳仲衡法官
#1013荃灣 #宣讀判詞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何(18)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毀壞他人財物
詳情:
被控於19年10月13日,在荃灣海盛路荃灣廣場外,管有1個膠樽內含144毫升環己烷及甲基環己烷和108毫升異丙醇,上述是高度易燃的有機溶劑、0.02克不明類二氧化硅固體物、1個玻璃樽內含130毫升升環己烷及甲基環己烷和108毫升異丙醇,上述是高度易燃的有機溶劑、0.61克固體澱粉、及1支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些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8月27日被判處更生中心,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詳情:
裁決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439
判刑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651
===========
法官只在庭上宣怖結果,詳細判案書將於稍後時間上載至司法機構網頁。
🛑法庭駁回定罪上訴申請,維持原判,上訴人需即時服刑。
(0933完)
💛感謝臨時直播員💛
#陳仲衡法官
#1013荃灣 #宣讀判詞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何(18)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毀壞他人財物
詳情:
被控於19年10月13日,在荃灣海盛路荃灣廣場外,管有1個膠樽內含144毫升環己烷及甲基環己烷和108毫升異丙醇,上述是高度易燃的有機溶劑、0.02克不明類二氧化硅固體物、1個玻璃樽內含130毫升升環己烷及甲基環己烷和108毫升異丙醇,上述是高度易燃的有機溶劑、0.61克固體澱粉、及1支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些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8月27日被判處更生中心,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詳情:
裁決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439
判刑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651
===========
法官只在庭上宣怖結果,詳細判案書將於稍後時間上載至司法機構網頁。
🛑法庭駁回定罪上訴申請,維持原判,上訴人需即時服刑。
(0933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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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廿七庭
#陳仲衡法官
#1013荃灣 #宣讀判詞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何(18)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毀壞他人財物
詳情:
被控於19年10月13日,在荃灣海盛路荃灣廣場外,管有1個膠樽內含144毫升環己烷及甲基環己烷和108毫升異丙醇,上述是高度易燃的有機溶劑、0.02克不明類二氧化硅固體物、1個玻璃樽內含130毫升升環己烷及甲基環己烷和108毫升異丙醇,上述是高度易燃的有機溶劑、0.61克固體澱粉、及1支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些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8月27日被判處更生中心,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詳情:
裁決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439
判刑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651
===========
法官只在庭上宣怖結果,詳細判案書將於稍後時間上載至司法機構網頁。
🛑法庭駁回定罪上訴申請,維持原判,上訴人需即時服刑。
(0933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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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仲衡法官
#1013荃灣 #宣讀判詞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何(18)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毀壞他人財物
詳情:
被控於19年10月13日,在荃灣海盛路荃灣廣場外,管有1個膠樽內含144毫升環己烷及甲基環己烷和108毫升異丙醇,上述是高度易燃的有機溶劑、0.02克不明類二氧化硅固體物、1個玻璃樽內含130毫升升環己烷及甲基環己烷和108毫升異丙醇,上述是高度易燃的有機溶劑、0.61克固體澱粉、及1支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些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8月27日被判處更生中心,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詳情:
裁決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439
判刑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651
===========
法官只在庭上宣怖結果,詳細判案書將於稍後時間上載至司法機構網頁。
🛑法庭駁回定罪上訴申請,維持原判,上訴人需即時服刑。
(0933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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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廿二庭
#張慧玲法官
#1111旺角 #不服定罪上訴
林(35) 🛑服刑中
控罪:
(1) 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花園街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2)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花園街一帶,保管或控制1個打火機、1塊布和1個含有主要為環己烷和甲基環己烷的有機混合物,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背景:
原審為D2的上訴人於2022年12月2日在 #莫子聰裁判官 席前被裁定兩項罪名成立,14天後被判處12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遭拒,至今年1月5日於高等法院 #陳仲衡法官 席前申請上訴期間保釋亦被拒絕。
辯方代表:#李煒鍵大律師
- - - - - - - - - - - - -
10:29開庭
🔸上訴理由一:PW1證供分歧
PW1督察董俊輝證供與拘捕上訴人的警員證供有出入,而董督察庭上證供亦與自己的記事冊內容有分歧。他有講上訴人向北走,但沒有提及他曾兩次調頭。
PW1在追捕80人到減少至20人期間都沒有留意到被告,但過程中人群四散而沒有人中途加入,所以他肯定最終在約10人之中截停的被告是開頭跑的人群一分子,不是無辜途人。
上訴人原本向南跑,曾調頭轉向往北向包抄的警長方向跑,想突圍但不成功,於是再轉向南跑,最後想再轉身時失平衡跌倒;董督察書面供詞沒有描述上訴人曾由往北改向南跑,亦沒有提及上訴人最後轉身時跌倒。
張官表示,不能預期督察如電影般慢鏡逐步描述,只可講大概。
就PW1有沒有向拘捕警員交代上訴人的逃跑路線,PW1與拘捕警員的說法完全相反,一個話有、一個話冇,而原審裁判官信納PW1證供。張官認為兩名證人講法並沒有重大分歧,因連同上訴人在內的人群由亞皆老街交界沿花園街跑,上訴人在未到豉油街的位置被截停,當中必定有經過山東街。張官不同意上訴方指兩名證人當中必定有一人說謊。
🔸上訴理由二:裁判官完全以PW1證供為基準
裁判官拒絕信納PW3(D1拘捕警員)的證供,因他以PW1證供為基準;當有其他證人證供與PW1有分歧時,他完全因PW1說法而拒納其他證人說法。
該名證人的證供不只關於最終拘捕之D1,也包括現場大環境觀察,而他是董督察近身,裁判官認為二人距離如此接近不可能有不同觀察,因此拒納其證供,最終亦裁定D1罪名不成立。
答辯方代表指出,控方於原審指控D1的基礎不是指他屬於80人之中,而是在另一位置與其他黑衣人聚集;此外,D1案發時並不是穿黑衣。
🔸上訴理由三:辯方說法有可能真實
辯方案情不是完全沒可能屬實;上訴人有親自在庭上作供。審訊中辯方展示了上訴人於2019年4月為洗車工作而設計的咭片,當時尚未發生社會事件,而其呈堂WhatsApp對話亦不受控方爭議,惟根據裁斷陳述書裁判官似乎沒有詳細考慮,甚至不相信上訴人當時從事洗車工作。
張官指出,即使現在上訴以重審方式考慮,如她完全信納上訴人當時有做洗車,但他案發時攜帶天拿水、打火機和布,相當可疑。
上訴方代表重申,上訴人有作供,其證供需慎重考慮,即使現在可以事後孔明地指他作供時表現不完美。
答辯方回應
🔹上訴理由一
法庭應務實地考慮兩名控方證人的證供,而且當時旺角時有騷亂情況,證人在庭上如慢鏡播放般描述追捕情況是不切實際的。董督察口供紙只有兩頁,就追捕上訴人的過程內容亦很簡短,庭上作供時有控辯雙方主問與盤問下能講出多些細節是正常的;他有講上訴人首先向南、然後轉向北跑。
🔹上訴理由二
法庭應務實考慮到底有沒有4-5名黑衣人的情況。董督察追80人已有一段時間,焦點由始至終都在80人之上,期間沒有留意到旁邊是否另有4-5名黑衣人也是正常的。即使兩名證人有相反說法,兩人都可以是講真話。
🔹上訴理由三
不重複相關法律原則。上訴人作供時並不爭議當時身上被出搜出天拿水、玻璃樽,亦不爭議旺角有縱火情況。針對他干犯控罪的證據充分,絕對可作出無可抗拒推論。他用天拿水抹貼紙的辯解並不合理,因他的車不在旺角;打火機放在褲袋,可隨時取出點火。
上訴方重申,控方證人上庭才能仔細地講出追捕情況。張官提出,根據人生經驗,被人詳細地問及才講出細節不是很合理嗎?上訴方代表澄清,PW1原本沒有記錄低的細節是他自己主動帶出,而非被追問下才回答。
上訴方亦指出,正因現場情況混亂,更要仔細考慮督察的觀察是否穩妥;他聚焦人群,針對上訴人的觀察是否準確?
就控罪2的定罪基礎,裁判官取決於控方證人指上訴人有參與非法集結,從此作出推論;如控罪1定罪不穩妥,就會連帶推翻控罪2。張官同意兩項控罪相連。
📌法官向上訴代表確認上訴人將於本年8月2日服完刑期,表示自己要時間考慮,但會留意這個日子,不會延遲到上訴人服刑完畢,法庭會盡快宣判。
11:22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張慧玲法官
#1111旺角 #不服定罪上訴
林(35) 🛑服刑中
控罪:
(1) 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花園街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2)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花園街一帶,保管或控制1個打火機、1塊布和1個含有主要為環己烷和甲基環己烷的有機混合物,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背景:
原審為D2的上訴人於2022年12月2日在 #莫子聰裁判官 席前被裁定兩項罪名成立,14天後被判處12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遭拒,至今年1月5日於高等法院 #陳仲衡法官 席前申請上訴期間保釋亦被拒絕。
辯方代表:#李煒鍵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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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9開庭
🔸上訴理由一:PW1證供分歧
PW1督察董俊輝證供與拘捕上訴人的警員證供有出入,而董督察庭上證供亦與自己的記事冊內容有分歧。他有講上訴人向北走,但沒有提及他曾兩次調頭。
PW1在追捕80人到減少至20人期間都沒有留意到被告,但過程中人群四散而沒有人中途加入,所以他肯定最終在約10人之中截停的被告是開頭跑的人群一分子,不是無辜途人。
上訴人原本向南跑,曾調頭轉向往北向包抄的警長方向跑,想突圍但不成功,於是再轉向南跑,最後想再轉身時失平衡跌倒;董督察書面供詞沒有描述上訴人曾由往北改向南跑,亦沒有提及上訴人最後轉身時跌倒。
張官表示,不能預期督察如電影般慢鏡逐步描述,只可講大概。
就PW1有沒有向拘捕警員交代上訴人的逃跑路線,PW1與拘捕警員的說法完全相反,一個話有、一個話冇,而原審裁判官信納PW1證供。張官認為兩名證人講法並沒有重大分歧,因連同上訴人在內的人群由亞皆老街交界沿花園街跑,上訴人在未到豉油街的位置被截停,當中必定有經過山東街。張官不同意上訴方指兩名證人當中必定有一人說謊。
🔸上訴理由二:裁判官完全以PW1證供為基準
裁判官拒絕信納PW3(D1拘捕警員)的證供,因他以PW1證供為基準;當有其他證人證供與PW1有分歧時,他完全因PW1說法而拒納其他證人說法。
該名證人的證供不只關於最終拘捕之D1,也包括現場大環境觀察,而他是董督察近身,裁判官認為二人距離如此接近不可能有不同觀察,因此拒納其證供,最終亦裁定D1罪名不成立。
答辯方代表指出,控方於原審指控D1的基礎不是指他屬於80人之中,而是在另一位置與其他黑衣人聚集;此外,D1案發時並不是穿黑衣。
🔸上訴理由三:辯方說法有可能真實
辯方案情不是完全沒可能屬實;上訴人有親自在庭上作供。審訊中辯方展示了上訴人於2019年4月為洗車工作而設計的咭片,當時尚未發生社會事件,而其呈堂WhatsApp對話亦不受控方爭議,惟根據裁斷陳述書裁判官似乎沒有詳細考慮,甚至不相信上訴人當時從事洗車工作。
張官指出,即使現在上訴以重審方式考慮,如她完全信納上訴人當時有做洗車,但他案發時攜帶天拿水、打火機和布,相當可疑。
上訴方代表重申,上訴人有作供,其證供需慎重考慮,即使現在可以事後孔明地指他作供時表現不完美。
答辯方回應
🔹上訴理由一
法庭應務實地考慮兩名控方證人的證供,而且當時旺角時有騷亂情況,證人在庭上如慢鏡播放般描述追捕情況是不切實際的。董督察口供紙只有兩頁,就追捕上訴人的過程內容亦很簡短,庭上作供時有控辯雙方主問與盤問下能講出多些細節是正常的;他有講上訴人首先向南、然後轉向北跑。
🔹上訴理由二
法庭應務實考慮到底有沒有4-5名黑衣人的情況。董督察追80人已有一段時間,焦點由始至終都在80人之上,期間沒有留意到旁邊是否另有4-5名黑衣人也是正常的。即使兩名證人有相反說法,兩人都可以是講真話。
🔹上訴理由三
不重複相關法律原則。上訴人作供時並不爭議當時身上被出搜出天拿水、玻璃樽,亦不爭議旺角有縱火情況。針對他干犯控罪的證據充分,絕對可作出無可抗拒推論。他用天拿水抹貼紙的辯解並不合理,因他的車不在旺角;打火機放在褲袋,可隨時取出點火。
上訴方重申,控方證人上庭才能仔細地講出追捕情況。張官提出,根據人生經驗,被人詳細地問及才講出細節不是很合理嗎?上訴方代表澄清,PW1原本沒有記錄低的細節是他自己主動帶出,而非被追問下才回答。
上訴方亦指出,正因現場情況混亂,更要仔細考慮督察的觀察是否穩妥;他聚焦人群,針對上訴人的觀察是否準確?
就控罪2的定罪基礎,裁判官取決於控方證人指上訴人有參與非法集結,從此作出推論;如控罪1定罪不穩妥,就會連帶推翻控罪2。張官同意兩項控罪相連。
📌法官向上訴代表確認上訴人將於本年8月2日服完刑期,表示自己要時間考慮,但會留意這個日子,不會延遲到上訴人服刑完畢,法庭會盡快宣判。
11:22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廿五庭
#陳仲衡法官
#0902油塘
#宣讀判詞
D1: 曾 (18)
D2: 許 (22)
D3: 麥 (17)
控罪:
(3)(4)(5)管有攻擊性武器 [D1-D3]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2019年9月2日在油塘鯉魚門廣場2樓貨運升降機各管有一支鐳射筆,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
控方:黃姓女大律師
三人經審訊後被定罪(曾經還押22日)。D1曾 於2021年5月27日被判入勞教中心;D2許 則被判處監禁3個月;D3麥 則被判入更生中心。3人即時申請保釋等侯上訴獲批。同案D4李(19) 定罪被判入更生中心申請保釋上訴,其後因法援被拒於2021年11月30日撤銷上訴申請即時服刑。
1035 開庭宣佈結果,判詞詳情如下: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1/HCMA000283_2021.docx
1037 完庭
📌判決速報
⏺D1 ❌駁回上訴,即時服刑
⏺D2 上訴得直,撤銷定罪
⏺D3上訴得直,撤銷定罪
#陳仲衡法官
#0902油塘
#宣讀判詞
D1: 曾 (18)
D2: 許 (22)
D3: 麥 (17)
控罪:
(3)(4)(5)管有攻擊性武器 [D1-D3]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2019年9月2日在油塘鯉魚門廣場2樓貨運升降機各管有一支鐳射筆,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
控方:黃姓女大律師
三人經審訊後被定罪(曾經還押22日)。D1曾 於2021年5月27日被判入勞教中心;D2許 則被判處監禁3個月;D3麥 則被判入更生中心。3人即時申請保釋等侯上訴獲批。同案D4李(19) 定罪被判入更生中心申請保釋上訴,其後因法援被拒於2021年11月30日撤銷上訴申請即時服刑。
1035 開庭宣佈結果,判詞詳情如下: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1/HCMA000283_2021.docx
1037 完庭
📌判決速報
⏺D1 ❌駁回上訴,即時服刑
⏺D2 上訴得直,撤銷定罪
⏺D3上訴得直,撤銷定罪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廿二庭
#張慧玲法官
#1111旺角 #宣讀判詞
👤林(35)🛑服刑中
控罪:
(1) 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花園街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2)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花園街一帶,保管或控制1個打火機、1塊布和1個含有主要為環己烷和甲基環己烷的有機混合物,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背景:
原審為D2的上訴人於2022年12月2日在 #莫子聰裁判官 席前被裁定兩項罪名成立,14天後被判處12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遭拒,至今年1月5日於高等法院 #陳仲衡法官 席前申請上訴期間保釋亦被拒絕。上訴人代表於5月24日於 #張慧玲法官 席前陳述理據後押後至今天宣佈裁決。
📍被告應在今年8月2日服刑完畢
辯方代表:#李煒鍵大律師
------------------------
1029 開庭
📌速報:駁回上訴❌
維持原判繼續服刑
詳細判決書: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52998&currpage=T
1030 完庭
📌法官作出的考慮
裁判上訴是以「重審」方式,依據在原審裁判官席前的證供證據進行 (另若上訴庭批准新加證據,亦會列入依據之列) 。上訴庭法官在考慮了裁判官不相信上訴人的原因及理由後,認為他的分析合情合理。
高等法院法官在上訴「重審」時,亦裁定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上訴人干犯了控罪 (一) 及控罪 (二)。基於上述理由,駁回上訴人就控罪 (一) 及 (二) 的定罪上訴,維持原判。
#張慧玲法官
#1111旺角 #宣讀判詞
👤林(35)🛑服刑中
控罪:
(1) 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花園街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2)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花園街一帶,保管或控制1個打火機、1塊布和1個含有主要為環己烷和甲基環己烷的有機混合物,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背景:
原審為D2的上訴人於2022年12月2日在 #莫子聰裁判官 席前被裁定兩項罪名成立,14天後被判處12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遭拒,至今年1月5日於高等法院 #陳仲衡法官 席前申請上訴期間保釋亦被拒絕。上訴人代表於5月24日於 #張慧玲法官 席前陳述理據後押後至今天宣佈裁決。
📍被告應在今年8月2日服刑完畢
辯方代表:#李煒鍵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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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9 開庭
📌速報:駁回上訴❌
維持原判繼續服刑
詳細判決書: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52998&currpage=T
1030 完庭
📌法官作出的考慮
裁判上訴是以「重審」方式,依據在原審裁判官席前的證供證據進行 (另若上訴庭批准新加證據,亦會列入依據之列) 。上訴庭法官在考慮了裁判官不相信上訴人的原因及理由後,認為他的分析合情合理。
高等法院法官在上訴「重審」時,亦裁定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上訴人干犯了控罪 (一) 及控罪 (二)。基於上述理由,駁回上訴人就控罪 (一) 及 (二) 的定罪上訴,維持原判。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續審 [81/90]
D5:吳政亨(42) / D8:鄭達鴻(32)
D10:楊雪盈(34) / D11:彭卓棋(26)
D14:何啟明(32) / D16:劉偉聰(53)
D17:黃碧雲(61) / D24:施德來(38)
D33:何桂藍(30) / D36:陳志全(48)
D37:鄒家成(24) / D38:林卓廷(43)
D41:梁國雄(64) / D43:柯耀林(49)
D46:李予信(27) / D47:余慧明(33)
控罪: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2(3)條和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
⏺️繼續傳召D16劉偉聰
🔹控方繼續盤問D16
📌協調會議
劉表示自己只出席過一次九西協調會,在6月18日遞交的初選提名表格剔選同意戴耀廷、區諾軒舉辦的協調會議共識,而該「共識」是從助理了解。法官質疑助理從何得知會議內容。
劉表示自己贊同之初選目的(Goal/Objective)只為選出最有可能當選的候選人,同意法官指自己立場為有限度參與。法官指出劉及區諾軒同樣表示協調會議與會者主要關心如何最大化議席數目,而非如何運用否決權,問劉有否問主辦方如何運用否決權及原因,劉指自己沒有,因為主辦方不會appreciate自己提出這個疑問。法官追問港島、九西幾個區域都因否決預算案而相當混亂,為何劉沒有向主辦方提問,劉指自己沒有理會其喺選區的事。
法官改問劉既做過AO,怎能不關心時事?劉稱當時只是參加初選,未有想到當選後的事。法官再質疑報名費要10,000元,為何可以唔上心,劉作為律師上庭都要知道法官姓甚名誰,要在初選勝出,自然要知己知彼、了解「敵人 (enemies) 」政綱。劉澄清自己並沒有把其他候選人當作敵人,只視為「對手 (competitors)」,所以只需要知道其他候選人政治光譜。當時知道張崑陽會大勝;岑子杰、毛孟靜勝算較大;何啟明地區工作表現出色都有贏面,事後證明結果確實如此。
📌宣傳單張
自己在初選口號用「重光」因區選口號「Let the people see the sun」會令人聯想到Sunny Cheung,所以改成意思相近的「重光」,但自己並不滿意。
法官續問宣傳單張上寫「shameless communist」的來源,劉稱是設計團隊妥協才得知用字,但不希望(hate to)再提個設計師身份。法官又問單張上「authoritarian pressure」所指為何,劉圖以政治學理論如何定義「authoritarian」解釋,被法官打斷指知道劉洽聞博見,但對政治學理論沒有興趣。
劉重申單張上的政綱需要立法會及政府正常運作才能修改及實行法例,官質疑只是他理想情況,但其同路人並不同意。
📌初選論壇
法官問及劉在論壇上準備質詢對手的問題,劉指問題並非自己準備。講稿有關於墨落無悔的問題,劉稱不知道是誰寫,但該人並不了解自己,強調自己並不會準備問題去攻擊女士(質詢黃碧雲為何不簽署墨落無悔)。法官質疑作為劉的助手並不會不了解劉,又質疑講稿不可能為劉不信任的人準備,要不是劉要求,並不會有人為其準備講稿。劉堅持講稿是熱心人士自己整理。
法官問劉的辦公室是否只有其本人及助理使用,劉指5位核心義工及10位實習生都可以使用,補充不希望自己因為一份著作者不明的文件被定罪。
法官指講稿中稱呼何啟明為「Brother Kai Ming」,作者是否知道何啟明與劉為好友?劉指自己與何同為區議會同事,但亦會以「達浚兄」稱呼馮達浚,所以無法得知作者有多了解自己。
被法官要求下劉從字跡上亦不認得作者為何人。
從論壇謄本中「我唔認識馮達浚,但浚達兄」一句可知,劉連馮達浚名都讀錯,證明到前述論點。
法官問講稿上修改講辭字跡屬誰,或者辦公室內有誰有權力或能力作修改,劉指可以為撰稿人有不滿意地方自行修改,自己亦不認得字跡,因為現代人打字為主,自己亦無時間或專業知識去辨認。
[1115 休庭至1200]
劉指自己經助理聯絡初選主辦方,初選落敗後已經停止所有選舉工作,被問及落敗後有否支持其他候選人,劉稱只是出於禮貌出了一個帖文。
主控 #周天行 問劉偉聰會否界定自己為抗爭派,劉否認,周天行又問及其助理李某全名。
主控問助理向劉偉聰提及什麼初選細節,劉指李甚至沒有提過「民主35+」這稱呼,主要交代活動時間地點。
主控又問劉偉聰和區諾軒事前是否認識、有沒有聯絡,劉偉聰答只有互通過姓名和交換過咭片。被問及是否認得九西協調會議其他與會人士,劉指會上只認識何啟明及岑子杰。至於毛孟靜和黃碧雲就只知姓名,馮達浚和安德里完全不認識,認識張崑陽因對方自稱港大學弟,但兩人年齡差距三十幾年。
#周天行 指出初選報名表格訂明參加協調機制者必須同意「五大訴求 缺一不可」,劉同意。主控續指劉自稱不同意五大訴求,法官打斷提醒控方劉的立場乃覺得五大訴求「agreeable」,但並非「subscribed to」。
📌初選Whatsapp群組
劉偉聰向法庭表示自己並不喜歡社交媒體與通訊群組,因此並不經常使用或查看。 #陳慶偉法官 質疑劉偉聰已經加入初選WhatsApp群組,主辦方又透過該群組發放相關文件與消息,而且WhatsApp非常方便,與iMessage分別僅在於後者只限iPhone用戶使用,劉為何不用?劉回應其溝通習慣如此。劉表示4月至7月期間並未閱讀戴耀廷任何文章,以及任何人的Facebook帖文,其Facebook帳戶僅用於地區事務,並由助理營運,蘋果日報亦只讀董橋文章。
控方展示劉報名表格,劉表示資料由助理填寫,包括簽名,但助理獲其授權代為簽署。劉偉聰向控方重申與主辦方溝通過程從未提及「35+」字眼,由始至終討論「初選」。
[1244休庭至1435]
#周天行 要求劉偉聰提供密碼供警方打開其手提電話,劉偉聰表示願意合作,但不保證事隔三年記憶無誤。法官提醒劉偉聰並無義務提供,又指其實劉亦無需提醒。主控又索取其蘋果產品密碼,劉表示願意提供,但已忘記。
法官提醒控方如發現WhatsApp對話紀錄如有利被告,必須向法庭報告。
📌墨落無悔
主控質問劉是否認為鄒家成Facebook專頁發布《墨落無悔》聲明書與「Resistance camp」有關,反遭劉偉聰質疑「Resistance camp」並非「抗爭派」一詞的恰當翻譯。就他所知「Resistance」指涉二戰期間法國境內反抗納粹德國武裝力量,或佐治盧卡斯《星球大戰》莉亞公主帶領之反抗勢力,法官加以制止,劉表示周天行正在問及該聲明書與「Resistance camp」關係。
刑事檢控專員 #周天行 欲指劉為何署名《墨落無悔》仍屬謎團,誤讀 mystery 為 misery,劉再三加以指正,周天行仍未察覺自己錯處。
控方於庭上播放九西論壇片段,片中劉偉聰問:「啟明兄,喺深水埗區我就知你係第一個簽我哋個參選聲明書,點解咁勇?」法官陳慶偉多次表明聽見「你哋」而非「我哋」;周天行要求繼續播放何啟明回應,法官批准,但質疑控方如何倚賴何啟明答案證明劉偉聰發問之意圖。
控方問及「攬炒」議題,法官詢問劉曾否印製任何含有「攬炒」字眼宣傳品,劉否認。
主控認為區諾軒持有一份文件,而劉偉聰區議員辦事處發現其複本,足以證明兩人曾經溝通,法官質疑未必,舉例指出議辦人員透過《蘋果日報》獲得該份文件亦未嘗不可。
主控問及國安法生效後,戴耀廷或任何人等曾否向劉提及初選合法性,劉指沒有。 #陳仲衡法官 提醒控方注意辯方之專業,毋須他人提醒。
[1525休庭至1549]
📌手提電話密碼
周天行向法庭報告劉僅記得四位數字密碼,而打開被扣押手提電話需要輸入六位數字。
控方要求劉提供其選舉經理中英文姓名,劉要求紙筆作答,以免其身份曝光。控方問及辦事處工作分配安排,劉指如需分工,理應由該名選舉經理負責。
周天行問及劉提供初選票站場地事宜,劉指由於區議員辦事處支取區議會津貼,不可用於其他用途。
控方指出在劉偉聰辦事處並未檢獲同為九龍西候選人的黃碧雲與何啟明之宣傳單張,反而發現張崑陽及岑子杰傳單,詢問劉是否知悉字裏行間「抗爭」、「五大訴求」等立場。
- 控方盤問完畢 -
🔸劉偉聰補充其家中並無電視機與電腦,僅有音樂、書本與兩隻家貓。以上均為生活方式之選擇,與邏輯無關。
[1616休庭]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續審 [81/90]
D5:吳政亨(42) / D8:鄭達鴻(32)
D10:楊雪盈(34) / D11:彭卓棋(26)
D14:何啟明(32) / D16:劉偉聰(53)
D17:黃碧雲(61) / D24:施德來(38)
D33:何桂藍(30) / D36:陳志全(48)
D37:鄒家成(24) / D38:林卓廷(43)
D41:梁國雄(64) / D43:柯耀林(49)
D46:李予信(27) / D47:余慧明(33)
控罪: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2(3)條和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
⏺️繼續傳召D16劉偉聰
🔹控方繼續盤問D16
📌協調會議
劉表示自己只出席過一次九西協調會,在6月18日遞交的初選提名表格剔選同意戴耀廷、區諾軒舉辦的協調會議共識,而該「共識」是從助理了解。法官質疑助理從何得知會議內容。
劉表示自己贊同之初選目的(Goal/Objective)只為選出最有可能當選的候選人,同意法官指自己立場為有限度參與。法官指出劉及區諾軒同樣表示協調會議與會者主要關心如何最大化議席數目,而非如何運用否決權,問劉有否問主辦方如何運用否決權及原因,劉指自己沒有,因為主辦方不會appreciate自己提出這個疑問。法官追問港島、九西幾個區域都因否決預算案而相當混亂,為何劉沒有向主辦方提問,劉指自己沒有理會其喺選區的事。
法官改問劉既做過AO,怎能不關心時事?劉稱當時只是參加初選,未有想到當選後的事。法官再質疑報名費要10,000元,為何可以唔上心,劉作為律師上庭都要知道法官姓甚名誰,要在初選勝出,自然要知己知彼、了解「敵人 (enemies) 」政綱。劉澄清自己並沒有把其他候選人當作敵人,只視為「對手 (competitors)」,所以只需要知道其他候選人政治光譜。當時知道張崑陽會大勝;岑子杰、毛孟靜勝算較大;何啟明地區工作表現出色都有贏面,事後證明結果確實如此。
📌宣傳單張
自己在初選口號用「重光」因區選口號「Let the people see the sun」會令人聯想到Sunny Cheung,所以改成意思相近的「重光」,但自己並不滿意。
法官續問宣傳單張上寫「shameless communist」的來源,劉稱是設計團隊妥協才得知用字,但不希望(hate to)再提個設計師身份。法官又問單張上「authoritarian pressure」所指為何,劉圖以政治學理論如何定義「authoritarian」解釋,被法官打斷指知道劉洽聞博見,但對政治學理論沒有興趣。
劉重申單張上的政綱需要立法會及政府正常運作才能修改及實行法例,官質疑只是他理想情況,但其同路人並不同意。
📌初選論壇
法官問及劉在論壇上準備質詢對手的問題,劉指問題並非自己準備。講稿有關於墨落無悔的問題,劉稱不知道是誰寫,但該人並不了解自己,強調自己並不會準備問題去攻擊女士(質詢黃碧雲為何不簽署墨落無悔)。法官質疑作為劉的助手並不會不了解劉,又質疑講稿不可能為劉不信任的人準備,要不是劉要求,並不會有人為其準備講稿。劉堅持講稿是熱心人士自己整理。
法官問劉的辦公室是否只有其本人及助理使用,劉指5位核心義工及10位實習生都可以使用,補充不希望自己因為一份著作者不明的文件被定罪。
法官指講稿中稱呼何啟明為「Brother Kai Ming」,作者是否知道何啟明與劉為好友?劉指自己與何同為區議會同事,但亦會以「達浚兄」稱呼馮達浚,所以無法得知作者有多了解自己。
被法官要求下劉從字跡上亦不認得作者為何人。
從論壇謄本中「我唔認識馮達浚,但浚達兄」一句可知,劉連馮達浚名都讀錯,證明到前述論點。
法官問講稿上修改講辭字跡屬誰,或者辦公室內有誰有權力或能力作修改,劉指可以為撰稿人有不滿意地方自行修改,自己亦不認得字跡,因為現代人打字為主,自己亦無時間或專業知識去辨認。
[1115 休庭至1200]
劉指自己經助理聯絡初選主辦方,初選落敗後已經停止所有選舉工作,被問及落敗後有否支持其他候選人,劉稱只是出於禮貌出了一個帖文。
主控 #周天行 問劉偉聰會否界定自己為抗爭派,劉否認,周天行又問及其助理李某全名。
主控問助理向劉偉聰提及什麼初選細節,劉指李甚至沒有提過「民主35+」這稱呼,主要交代活動時間地點。
主控又問劉偉聰和區諾軒事前是否認識、有沒有聯絡,劉偉聰答只有互通過姓名和交換過咭片。被問及是否認得九西協調會議其他與會人士,劉指會上只認識何啟明及岑子杰。至於毛孟靜和黃碧雲就只知姓名,馮達浚和安德里完全不認識,認識張崑陽因對方自稱港大學弟,但兩人年齡差距三十幾年。
#周天行 指出初選報名表格訂明參加協調機制者必須同意「五大訴求 缺一不可」,劉同意。主控續指劉自稱不同意五大訴求,法官打斷提醒控方劉的立場乃覺得五大訴求「agreeable」,但並非「subscribed to」。
📌初選Whatsapp群組
劉偉聰向法庭表示自己並不喜歡社交媒體與通訊群組,因此並不經常使用或查看。 #陳慶偉法官 質疑劉偉聰已經加入初選WhatsApp群組,主辦方又透過該群組發放相關文件與消息,而且WhatsApp非常方便,與iMessage分別僅在於後者只限iPhone用戶使用,劉為何不用?劉回應其溝通習慣如此。劉表示4月至7月期間並未閱讀戴耀廷任何文章,以及任何人的Facebook帖文,其Facebook帳戶僅用於地區事務,並由助理營運,蘋果日報亦只讀董橋文章。
控方展示劉報名表格,劉表示資料由助理填寫,包括簽名,但助理獲其授權代為簽署。劉偉聰向控方重申與主辦方溝通過程從未提及「35+」字眼,由始至終討論「初選」。
[1244休庭至1435]
#周天行 要求劉偉聰提供密碼供警方打開其手提電話,劉偉聰表示願意合作,但不保證事隔三年記憶無誤。法官提醒劉偉聰並無義務提供,又指其實劉亦無需提醒。主控又索取其蘋果產品密碼,劉表示願意提供,但已忘記。
法官提醒控方如發現WhatsApp對話紀錄如有利被告,必須向法庭報告。
📌墨落無悔
主控質問劉是否認為鄒家成Facebook專頁發布《墨落無悔》聲明書與「Resistance camp」有關,反遭劉偉聰質疑「Resistance camp」並非「抗爭派」一詞的恰當翻譯。就他所知「Resistance」指涉二戰期間法國境內反抗納粹德國武裝力量,或佐治盧卡斯《星球大戰》莉亞公主帶領之反抗勢力,法官加以制止,劉表示周天行正在問及該聲明書與「Resistance camp」關係。
刑事檢控專員 #周天行 欲指劉為何署名《墨落無悔》仍屬謎團,誤讀 mystery 為 misery,劉再三加以指正,周天行仍未察覺自己錯處。
控方於庭上播放九西論壇片段,片中劉偉聰問:「啟明兄,喺深水埗區我就知你係第一個簽我哋個參選聲明書,點解咁勇?」法官陳慶偉多次表明聽見「你哋」而非「我哋」;周天行要求繼續播放何啟明回應,法官批准,但質疑控方如何倚賴何啟明答案證明劉偉聰發問之意圖。
控方問及「攬炒」議題,法官詢問劉曾否印製任何含有「攬炒」字眼宣傳品,劉否認。
主控認為區諾軒持有一份文件,而劉偉聰區議員辦事處發現其複本,足以證明兩人曾經溝通,法官質疑未必,舉例指出議辦人員透過《蘋果日報》獲得該份文件亦未嘗不可。
主控問及國安法生效後,戴耀廷或任何人等曾否向劉提及初選合法性,劉指沒有。 #陳仲衡法官 提醒控方注意辯方之專業,毋須他人提醒。
[1525休庭至1549]
📌手提電話密碼
周天行向法庭報告劉僅記得四位數字密碼,而打開被扣押手提電話需要輸入六位數字。
控方要求劉提供其選舉經理中英文姓名,劉要求紙筆作答,以免其身份曝光。控方問及辦事處工作分配安排,劉指如需分工,理應由該名選舉經理負責。
周天行問及劉提供初選票站場地事宜,劉指由於區議員辦事處支取區議會津貼,不可用於其他用途。
控方指出在劉偉聰辦事處並未檢獲同為九龍西候選人的黃碧雲與何啟明之宣傳單張,反而發現張崑陽及岑子杰傳單,詢問劉是否知悉字裏行間「抗爭」、「五大訴求」等立場。
- 控方盤問完畢 -
🔸劉偉聰補充其家中並無電視機與電腦,僅有音樂、書本與兩隻家貓。以上均為生活方式之選擇,與邏輯無關。
[1616休庭]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廿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10301西九龍法院大樓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丘(34)
控罪:
(1)故意阻撓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2021年3月1日,在深水埗通州街501號西九龍法院大樓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任何警務人員,即警長2402。
📍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3月2日被 #鄭念慈裁判官 判處7日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
申請人代表:#馬維騉大律師 / #藍凱欣大律師
檢控方代表:#莫韻妍 高級檢控官
法官理解本案源自西九龍另一宗47人案件,但表示不需考慮該案件,申請方代表同意,法官已閱畢雙方書面陳詞,要求在庭上先聽取相關現場警員攝錄機片段/錄音及999報案中心錄音片段再聽取雙方陳詞。
📎定罪上訴
🔹答辯方播放P1- 7片段
P1及P2: 999報案中心錄音
對話中被告投訴警員阻撓進入法庭處理客戶案件,接電者指示報案人同現場警員干涉。
P3: 警員隨身攝錄機片段
有一便裝人員對鏡頭指要求被告出示身份證及證明是律師身份被拒,於是作拘捕。
P4: 警員拍片段
被告同多名警員爭論被阻止進入法庭,警員則指被告拒絕證實身份
P5及P6: 網上片段
旁白指警方封鎖法庭外,拒絕放行不相信是律師之被告,當時其手上持有法律文件打算重入法院,之後警員將被告拘捕。
P7 :大紀元片段
另有一些法院CCTV截圖指被告4次被警員截停。
🔸申請方對構成該行為不會爭議,原審裁判官集中4次截停後情況。
理據一是警方是否有權設立封鎖區,同意早上有數百入進入法庭但當時晚上人數不多,而晚上九點半警方根據公安條例第17條是否必須及有權封鎖法院外圍,陳官指出當時應該聆訊未完,庭內仍有大批人士。馬大律師進一步指原控罪二及三「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及「拒絕或故意忽略服從警務人員的命令」撒消,合理相信控方也不肯定警方有權設封鎖線。
理據二 法院保安由法院保安人員負責,沒有證據下放權力予警方核實進入人士身份,更遑論上訴人是準備入庭處理客戶審訊律師
法官查問審訊中被告沒有作供指相信警員沒有相關權力,馬大律師確認但這是被告權利。以自身35年執業經驗從未被要求出示證件,陳官則指本案控罪是「拒絕」出示。
代表質疑裁判官判詞指被告拒絕出示證件旨示在刁難而非真誠相信警方沒有權力。
最後一點「阻撓」根據譚立輝案例是程度問題。PW1 盤問下指進入封鎖區未能出示證明人士不會放行,本案被告最終沒有被放行,警員職務沒受阻。
📎刑罰上訴
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正面,指被告魯莽,但裁判官指故意不合作沒有悔意拒絕判以社會服務令。代表指魯莽同故意不同。而案中就算真有阻撓也只二三分鐘。
馬大狀向法庭指上次社會服務令報告有效期,陳官即指記住提出問題為何不去查證一下,要求馬大律師檢視相關條例。
🔹答辯方
採納書面陳詞。
▶️回應第一上訴理據:
控方撒消控罪二及三有多方理由,但原因不用向辯方透露。重申撒控不代表沒有檢控基礎。法庭保安證供指出當日有六七百人輪候入庭,警方有責任維持秩序及防止有人影嚮運作甚或示威,47人案是敏感案件,一日未審完都需要警方協助。
▶️回應第二上訴理據:
無案例支持就上訴方指被告律師身份和其可信性的關聯,裁斷陳述書亦已提及被告律師身份,可見已有相關考慮。另指裁判官是專業,亦不需把心路歷程和盤托出。
就被告是否真誠相信警方無權限設立封鎖區一事,被告無出庭作證,現不應憑空替其思考上訴原因。即使上訴方指案發片段能顯示被告行為屬真誠相信,仍需作供才知被告真誠相信什麼。並指案發片更像是在為難警察。
答辯方提一案例指有2 名被告在門口阻警入鋪內捉逃犯,二人同質疑警方執法的法理基礎,均無作供。處理上訴的法官指當時被告無作供,不能顯出其信念。
▶️回應第三上訴理據:
指當時警方要求簡單,如被告配合可放行。加上當時被告致電999報警指處理「暴動案」此描述已可見有錯。
▶️回應判刑上訴
就被告見感化官時講自己魯莽,裁判官認為此不等於有悔意的事宜,答辯方同意,並指被告案中是不認罪的。
▶️馬律師補充經查證後社會服務令報告並無時限
案件押後至2024年1月12日 14:30 頒下判案書,批准被告繼續擔保✅
#陳仲衡法官
#20210301西九龍法院大樓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丘(34)
控罪:
(1)故意阻撓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2021年3月1日,在深水埗通州街501號西九龍法院大樓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任何警務人員,即警長2402。
📍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3月2日被 #鄭念慈裁判官 判處7日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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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代表:#馬維騉大律師 / #藍凱欣大律師
檢控方代表:#莫韻妍 高級檢控官
法官理解本案源自西九龍另一宗47人案件,但表示不需考慮該案件,申請方代表同意,法官已閱畢雙方書面陳詞,要求在庭上先聽取相關現場警員攝錄機片段/錄音及999報案中心錄音片段再聽取雙方陳詞。
📎定罪上訴
🔹答辯方播放P1- 7片段
P1及P2: 999報案中心錄音
對話中被告投訴警員阻撓進入法庭處理客戶案件,接電者指示報案人同現場警員干涉。
P3: 警員隨身攝錄機片段
有一便裝人員對鏡頭指要求被告出示身份證及證明是律師身份被拒,於是作拘捕。
P4: 警員拍片段
被告同多名警員爭論被阻止進入法庭,警員則指被告拒絕證實身份
P5及P6: 網上片段
旁白指警方封鎖法庭外,拒絕放行不相信是律師之被告,當時其手上持有法律文件打算重入法院,之後警員將被告拘捕。
P7 :大紀元片段
另有一些法院CCTV截圖指被告4次被警員截停。
🔸申請方對構成該行為不會爭議,原審裁判官集中4次截停後情況。
理據一是警方是否有權設立封鎖區,同意早上有數百入進入法庭但當時晚上人數不多,而晚上九點半警方根據公安條例第17條是否必須及有權封鎖法院外圍,陳官指出當時應該聆訊未完,庭內仍有大批人士。馬大律師進一步指原控罪二及三「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及「拒絕或故意忽略服從警務人員的命令」撒消,合理相信控方也不肯定警方有權設封鎖線。
理據二 法院保安由法院保安人員負責,沒有證據下放權力予警方核實進入人士身份,更遑論上訴人是準備入庭處理客戶審訊律師
法官查問審訊中被告沒有作供指相信警員沒有相關權力,馬大律師確認但這是被告權利。以自身35年執業經驗從未被要求出示證件,陳官則指本案控罪是「拒絕」出示。
代表質疑裁判官判詞指被告拒絕出示證件旨示在刁難而非真誠相信警方沒有權力。
最後一點「阻撓」根據譚立輝案例是程度問題。PW1 盤問下指進入封鎖區未能出示證明人士不會放行,本案被告最終沒有被放行,警員職務沒受阻。
📎刑罰上訴
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正面,指被告魯莽,但裁判官指故意不合作沒有悔意拒絕判以社會服務令。代表指魯莽同故意不同。而案中就算真有阻撓也只二三分鐘。
馬大狀向法庭指上次社會服務令報告有效期,陳官即指記住提出問題為何不去查證一下,要求馬大律師檢視相關條例。
🔹答辯方
採納書面陳詞。
▶️回應第一上訴理據:
控方撒消控罪二及三有多方理由,但原因不用向辯方透露。重申撒控不代表沒有檢控基礎。法庭保安證供指出當日有六七百人輪候入庭,警方有責任維持秩序及防止有人影嚮運作甚或示威,47人案是敏感案件,一日未審完都需要警方協助。
▶️回應第二上訴理據:
無案例支持就上訴方指被告律師身份和其可信性的關聯,裁斷陳述書亦已提及被告律師身份,可見已有相關考慮。另指裁判官是專業,亦不需把心路歷程和盤托出。
就被告是否真誠相信警方無權限設立封鎖區一事,被告無出庭作證,現不應憑空替其思考上訴原因。即使上訴方指案發片段能顯示被告行為屬真誠相信,仍需作供才知被告真誠相信什麼。並指案發片更像是在為難警察。
答辯方提一案例指有2 名被告在門口阻警入鋪內捉逃犯,二人同質疑警方執法的法理基礎,均無作供。處理上訴的法官指當時被告無作供,不能顯出其信念。
▶️回應第三上訴理據:
指當時警方要求簡單,如被告配合可放行。加上當時被告致電999報警指處理「暴動案」此描述已可見有錯。
▶️回應判刑上訴
就被告見感化官時講自己魯莽,裁判官認為此不等於有悔意的事宜,答辯方同意,並指被告案中是不認罪的。
▶️馬律師補充經查證後社會服務令報告並無時限
案件押後至2024年1月12日 14:30 頒下判案書,批准被告繼續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