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李俊文法官
#1118尖沙咀 #審訊 [6/15]
D1:陳(20)/ D2:羅(32)
D3:蔡(20)/ D4:杜(31)
D5:鄧(22)/ D6:彭(31)
D7:陳(25)/ D8:麥(18)
D9:周(21)/ D10:葉(23)
控罪:非法集結 [D1-10]
D1-10同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的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
控方外聘法律代表: #張建波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D1、D7、D10: #陳德昌大律師
D2: #何偉健大律師
D3: #宗銘誠大律師
D4、D5: #朱寶田大律師
D6: 吳大律師
D8: #林凱依大律師
D9: #馮振華大律師
- - - - - - - - - - - - -
📌上午進度
[09:40] 開庭
⏺傳召PW5 警員24033 戴衍喬 (音)
🔹控方主問
PW5現時駐守九龍城警署,案發時駐守PTU Y4小隊。 案發當日0805時,她接到西九龍控制中心通知,要到科學館廣場百週年紀念花園掃蕩,因為該處有大量示威者。其後她到達麼地道72號落車,並由指揮官文督察帶隊,經華懋中心及南洋中心旁小路前往科學館廣場,到達時見到好多穿深色衫褲,帶口罩的人士,部分攞住雨傘及雜物,向住文督察的方向走過來。於是文督察叫傳令員舉藍旗,文督察其後發出警告,要求現場示威者離開,否則使用武力,但警告後示威者都沒有離開,反而繼續向警員的方向走過去。於是文督察指示PW5丟一粒催淚煙,驅散現場的示威者,她用法德老防暴槍發射了一發催淚彈。其後有部分人離開,向科學館廣場跑走,有部分人向百週年紀念公園方向行,有部分人依然在警員前面。
🎥播放P158 立場新聞片段
當時PW5與文督察在較後位置,即南洋中心近華懋廣場。PW5在影片中辨認自己發射催淚煙的位置及催淚彈落在甚麼位置。
🔸辯方盤問(詳情後補)
[10:21] PW5作供完畢,有大律師螢幕故障,小休數分鐘,供技術人員維修。
[10:40]開庭
⏺傳召PW6 高級督察 梁倩儀
🔹控方主問
PW6現時駐守旺角警區,案發當日駐守PTU B2小隊。當日早上0600時與小隊隊員在科學館道與科學館廣場交界組成防線,防線面向麼地道,防止示威者進入理工大學的範圍。而在PW6面前約50米,有約50名示威者聚集,他們的裝扮一致,包括黑色衫褲、頭盔、口罩等裝備,並叫囂放人等口號。有部分示威者亦手持雨傘,共約20把,其後示威者開始叫1212,向警方防線推進,推進至防線前約30米。於是PW6俾咗兩次警告,分別是非法集結警告及施放催淚彈警告,其後有其他警員舉黑旗,有其他警員發射胡椒球彈槍,然後示威者微微後退,但沒有散開。最後有其他警員前來驅散示威者,當時PW6不知道該些警員屬於甚麼部門,之後知道他們屬於PTU Y1及Y3小隊。
[10:59] 早休25分鐘,11:25再開庭。
[11:30]開庭
🔹控方主問 (續)
🎥播放P158 立場新聞片段、P159 (2)
PW6從中指出自己的位置、行為。
🔸辯方盤問(詳情後補)
[1300] 辯方盤問未完,午休後1430再續。
📌下午進度
[14:35] 開庭
⏺傳召PW6 高級督察 梁倩儀
🔸辯方盤問(詳情後補)
⏺傳召PW7 警員18829 廖浩川 (音)
🔹控方主問
其供詞與PW6相近,在此不贅。
🎥播放P158 立場新聞片段及 P159 (1)
警員確認口供中所述的事情。
🔸辯方盤問(詳情後補)
⏺傳召PW8 林警員
🔹控方主問
PW8 確認她負責處理D1身上檢取的證物。
🔸辯方盤問(詳情後補)
⏺傳召PW9 警員
🔹控方盤問
PW9確認自己當日負責處理D6相關事宜。
🔸辯方盤問(詳情後補)
📌案件管理
明天只會傳召數名簡單證人,並處理D9的特別事項,並會押後至早上1130開庭,讓馮大律師處理其他案件。
[1604]休庭,押後至明早1130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李俊文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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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7:陳(25)/ D8:麥(18)
D9:周(21)/ D10:葉(23)
控罪:非法集結 [D1-10]
D1-10同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的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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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法律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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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4、D5: #朱寶田大律師
D6: 吳大律師
D8: #林凱依大律師
D9: #馮振華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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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0] 開庭
⏺傳召PW5 警員24033 戴衍喬 (音)
🔹控方主問
PW5現時駐守九龍城警署,案發時駐守PTU Y4小隊。 案發當日0805時,她接到西九龍控制中心通知,要到科學館廣場百週年紀念花園掃蕩,因為該處有大量示威者。其後她到達麼地道72號落車,並由指揮官文督察帶隊,經華懋中心及南洋中心旁小路前往科學館廣場,到達時見到好多穿深色衫褲,帶口罩的人士,部分攞住雨傘及雜物,向住文督察的方向走過來。於是文督察叫傳令員舉藍旗,文督察其後發出警告,要求現場示威者離開,否則使用武力,但警告後示威者都沒有離開,反而繼續向警員的方向走過去。於是文督察指示PW5丟一粒催淚煙,驅散現場的示威者,她用法德老防暴槍發射了一發催淚彈。其後有部分人離開,向科學館廣場跑走,有部分人向百週年紀念公園方向行,有部分人依然在警員前面。
🎥播放P158 立場新聞片段
當時PW5與文督察在較後位置,即南洋中心近華懋廣場。PW5在影片中辨認自己發射催淚煙的位置及催淚彈落在甚麼位置。
🔸辯方盤問(詳情後補)
[10:21] PW5作供完畢,有大律師螢幕故障,小休數分鐘,供技術人員維修。
[10:40]開庭
⏺傳召PW6 高級督察 梁倩儀
🔹控方主問
PW6現時駐守旺角警區,案發當日駐守PTU B2小隊。當日早上0600時與小隊隊員在科學館道與科學館廣場交界組成防線,防線面向麼地道,防止示威者進入理工大學的範圍。而在PW6面前約50米,有約50名示威者聚集,他們的裝扮一致,包括黑色衫褲、頭盔、口罩等裝備,並叫囂放人等口號。有部分示威者亦手持雨傘,共約20把,其後示威者開始叫1212,向警方防線推進,推進至防線前約30米。於是PW6俾咗兩次警告,分別是非法集結警告及施放催淚彈警告,其後有其他警員舉黑旗,有其他警員發射胡椒球彈槍,然後示威者微微後退,但沒有散開。最後有其他警員前來驅散示威者,當時PW6不知道該些警員屬於甚麼部門,之後知道他們屬於PTU Y1及Y3小隊。
[10:59] 早休25分鐘,11:25再開庭。
[11:30]開庭
🔹控方主問 (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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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6 高級督察 梁倩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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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7 警員18829 廖浩川 (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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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非法集結 [D1-10]
D1-10同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的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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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5 警員24033 戴衍喬 (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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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5現時駐守九龍城警署,案發時駐守PTU Y4小隊。 案發當日0805時,她接到西九龍控制中心通知,要到科學館廣場百週年紀念花園掃蕩,因為該處有大量示威者。其後她到達麼地道72號落車,並由指揮官文督察帶隊,經華懋中心及南洋中心旁小路前往科學館廣場,到達時見到好多穿深色衫褲,帶口罩的人士,部分攞住雨傘及雜物,向住文督察的方向走過來。於是文督察叫傳令員舉藍旗,文督察其後發出警告,要求現場示威者離開,否則使用武力,但警告後示威者都沒有離開,反而繼續向警員的方向走過去。於是文督察指示PW5丟一粒催淚煙,驅散現場的示威者,她用法德老防暴槍發射了一發催淚彈。其後有部分人離開,向科學館廣場跑走,有部分人向百週年紀念公園方向行,有部分人依然在警員前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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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PW5與文督察在較後位置,即南洋中心近華懋廣場。PW5在影片中辨認自己發射催淚煙的位置及催淚彈落在甚麼位置。
🔸辯方盤問(詳情後補)
[10:21] PW5作供完畢,有大律師螢幕故障,小休數分鐘,供技術人員維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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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主問
PW6現時駐守旺角警區,案發當日駐守PTU B2小隊。當日早上0600時與小隊隊員在科學館道與科學館廣場交界組成防線,防線面向麼地道,防止示威者進入理工大學的範圍。而在PW6面前約50米,有約50名示威者聚集,他們的裝扮一致,包括黑色衫褲、頭盔、口罩等裝備,並叫囂放人等口號。有部分示威者亦手持雨傘,共約20把,其後示威者開始叫1212,向警方防線推進,推進至防線前約30米。於是PW6俾咗兩次警告,分別是非法集結警告及施放催淚彈警告,其後有其他警員舉黑旗,有其他警員發射胡椒球彈槍,然後示威者微微後退,但沒有散開。最後有其他警員前來驅散示威者,當時PW6不知道該些警員屬於甚麼部門,之後知道他們屬於PTU Y1及Y3小隊。
[10:59] 早休25分鐘,11:25再開庭。
[11:30]開庭
🔹控方主問 (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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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6從中指出自己的位置、行為。
🔸辯方盤問(詳情後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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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14:35] 開庭
⏺傳召PW6 高級督察 梁倩儀
🔸辯方盤問(詳情後補)
⏺傳召PW7 警員18829 廖浩川 (音)
🔹控方主問
其供詞與PW6相近,在此不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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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員確認口供中所述的事情。
🔸辯方盤問(詳情後補)
⏺傳召PW8 林警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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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8 確認她負責處理D1身上檢取的證物。
🔸辯方盤問(詳情後補)
⏺傳召PW9 警員
🔹控方盤問
PW9確認自己當日負責處理D6相關事宜。
🔸辯方盤問(詳情後補)
📌案件管理
明天只會傳召數名簡單證人,並處理D9的特別事項,並會押後至早上1130開庭,讓馮大律師處理其他案件。
[1604]休庭,押後至明早1130再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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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陳(20)/ D2:羅(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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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周(21)/ D10:葉(23)
控罪:非法集結 [D1-10]
D1-10同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的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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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 #何偉健大律師
D3: #宗銘誠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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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6: 吳大律師
D8: #林凱依大律師
D9: #馮振華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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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進度
[09:40] 開庭
⏺傳召PW5 警員24033 戴衍喬 (音)
🔹控方主問
PW5現時駐守九龍城警署,案發時駐守PTU Y4小隊。 案發當日0805時,她接到西九龍控制中心通知,要到科學館廣場百週年紀念花園掃蕩,因為該處有大量示威者。其後她到達麼地道72號落車,並由指揮官文督察帶隊,經華懋中心及南洋中心旁小路前往科學館廣場,到達時見到好多穿深色衫褲,帶口罩的人士,部分攞住雨傘及雜物,向住文督察的方向走過來。於是文督察叫傳令員舉藍旗,文督察其後發出警告,要求現場示威者離開,否則使用武力,但警告後示威者都沒有離開,反而繼續向警員的方向走過去。於是文督察指示PW5丟一粒催淚煙,驅散現場的示威者,她用法德老防暴槍發射了一發催淚彈。其後有部分人離開,向科學館廣場跑走,有部分人向百週年紀念公園方向行,有部分人依然在警員前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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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PW5與文督察在較後位置,即南洋中心近華懋廣場。PW5在影片中辨認自己發射催淚煙的位置及催淚彈落在甚麼位置。
🔸辯方盤問(詳情後補)
[10:21] PW5作供完畢,有大律師螢幕故障,小休數分鐘,供技術人員維修。
[10:40]開庭
⏺傳召PW6 高級督察 梁倩儀
🔹控方主問
PW6現時駐守旺角警區,案發當日駐守PTU B2小隊。當日早上0600時與小隊隊員在科學館道與科學館廣場交界組成防線,防線面向麼地道,防止示威者進入理工大學的範圍。而在PW6面前約50米,有約50名示威者聚集,他們的裝扮一致,包括黑色衫褲、頭盔、口罩等裝備,並叫囂放人等口號。有部分示威者亦手持雨傘,共約20把,其後示威者開始叫1212,向警方防線推進,推進至防線前約30米。於是PW6俾咗兩次警告,分別是非法集結警告及施放催淚彈警告,其後有其他警員舉黑旗,有其他警員發射胡椒球彈槍,然後示威者微微後退,但沒有散開。最後有其他警員前來驅散示威者,當時PW6不知道該些警員屬於甚麼部門,之後知道他們屬於PTU Y1及Y3小隊。
[10:59] 早休25分鐘,11:25再開庭。
[11:30]開庭
🔹控方主問 (續)
🎥播放P158 立場新聞片段、P159 (2)
PW6從中指出自己的位置、行為。
🔸辯方盤問(詳情後補)
[1300] 辯方盤問未完,午休後1430再續。
📌下午進度
[14:35] 開庭
⏺傳召PW6 高級督察 梁倩儀
🔸辯方盤問(詳情後補)
⏺傳召PW7 警員18829 廖浩川 (音)
🔹控方主問
其供詞與PW6相近,在此不贅。
🎥播放P158 立場新聞片段及 P159 (1)
警員確認口供中所述的事情。
🔸辯方盤問(詳情後補)
⏺傳召PW8 林警員
🔹控方主問
PW8 確認她負責處理D1身上檢取的證物。
🔸辯方盤問(詳情後補)
⏺傳召PW9 警員
🔹控方盤問
PW9確認自己當日負責處理D6相關事宜。
🔸辯方盤問(詳情後補)
📌案件管理
明天只會傳召數名簡單證人,並處理D9的特別事項,並會押後至早上1130開庭,讓馮大律師處理其他案件。
[1604]休庭,押後至明早1130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李俊文法官
#1118尖沙咀 #審訊 [7/15]
D1:陳(20)/ D2:羅(32)
D3:蔡(20)/ D4:杜(31)
D5:鄧(22)/ D6:彭(31)
D7:陳(25)/ D8:麥(18)
D9:周(21)/ D10:葉(23)
控罪:非法集結 [D1-10]
D1-10同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的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
控方外聘法律代表: #張建波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D1、D7、D10: #陳德昌大律師
D2: #何偉健大律師
D3: #宗銘誠大律師
D4、D5: #朱寶田大律師
D6: 吳大律師
D8: #林凱依大律師
D9: #馮振華大律師
=========
上午審訊內容
⏺呈上承認事實3 (針對D10身上搜出的記憶卡)
⏺特別事項(D9)
辯方就反對警誡供詞成為呈堂證供提出理由。控方將傳召多一名原本不在列表上的證人,即深水埗警署扣留期間當值的值日官。
⏺傳召PW10 警長9030馬仲方(音)
當日在深水埗警署為D8錄口供
(詳情後補)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李俊文法官
#1118尖沙咀 #審訊 [7/15]
D1:陳(20)/ D2:羅(32)
D3:蔡(20)/ D4:杜(31)
D5:鄧(22)/ D6:彭(31)
D7:陳(25)/ D8:麥(18)
D9:周(21)/ D10:葉(23)
控罪:非法集結 [D1-10]
D1-10同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的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
控方外聘法律代表: #張建波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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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D7、D10: #陳德昌大律師
D2: #何偉健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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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6: 吳大律師
D8: #林凱依大律師
D9: #馮振華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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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審訊內容
⏺呈上承認事實3 (針對D10身上搜出的記憶卡)
⏺特別事項(D9)
辯方就反對警誡供詞成為呈堂證供提出理由。控方將傳召多一名原本不在列表上的證人,即深水埗警署扣留期間當值的值日官。
⏺傳召PW10 警長9030馬仲方(音)
當日在深水埗警署為D8錄口供
(詳情後補)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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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李俊文法官
#1118尖沙咀 #審訊 [7/15]
D1:陳(20)/ D2:羅(32)
D3:蔡(20)/ D4:杜(31)
D5:鄧(22)/ D6:彭(31)
D7:陳(25)/ D8:麥(18)
D9:周(21)/ D10:葉(23)
控罪:非法集結 [D1-10]
D1-10同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的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
控方外聘法律代表: #張建波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D1、D7、D10: #陳德昌大律師
D2: #何偉健大律師
D3: #宗銘誠大律師
D4、D5: #朱寶田大律師
D6: 吳大律師
D8: #林凱依大律師
D9: #馮振華大律師
=========
下午審訊內容
⏺傳召PW11 警員10760 吳文樂(音)
當日在深水埗警署處理D9
(詳情後補)
案件押後至明天9: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李俊文法官
#1118尖沙咀 #審訊 [7/15]
D1:陳(20)/ D2:羅(32)
D3:蔡(20)/ D4:杜(31)
D5:鄧(22)/ D6:彭(31)
D7:陳(25)/ D8:麥(18)
D9:周(21)/ D10:葉(23)
控罪:非法集結 [D1-10]
D1-10同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的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
控方外聘法律代表: #張建波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D1、D7、D10: #陳德昌大律師
D2: #何偉健大律師
D3: #宗銘誠大律師
D4、D5: #朱寶田大律師
D6: 吳大律師
D8: #林凱依大律師
D9: #馮振華大律師
=========
下午審訊內容
⏺傳召PW11 警員10760 吳文樂(音)
當日在深水埗警署處理D9
(詳情後補)
案件押後至明天9: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李俊文法官
#1118尖沙咀 #審訊 [8/15]
D1:陳(20)/ D2:羅(32)
D3:蔡(20)/ D4:杜(31)
D5:鄧(22)/ D6:彭(31)
D7:陳(25)/ D8:麥(18)
D9:周(21)/ D10:葉(23)
控罪:非法集結 [D1-10]
D1-10同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的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
控方外聘法律代表: #張建波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D1、D7、D10: #陳德昌大律師
D2: #何偉健大律師
D3: #宗銘誠大律師
D4、D5: #朱寶田大律師
D6: 吳大律師
D8: #林凱依大律師
D9: #馮振華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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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7] 開庭
⏺傳召PW12 警長 歐陽志豪 (音)
⏺傳召PW13 警長58059 劉俊髜
[10:05]下一位證人黃警署警長未到,休庭到1100再續。
[11:00]開庭
⏺傳召PW14 警署警長 黃美珊
(控方證人作供完畢,詳情後補)
法庭裁定D9特別事項表證成立,需要答辯‼️
⏺傳召D9親自作供
D9作供未完,押後至1430再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李俊文法官
#1118尖沙咀 #審訊 [8/15]
D1:陳(20)/ D2:羅(32)
D3:蔡(20)/ D4:杜(31)
D5:鄧(22)/ D6:彭(31)
D7:陳(25)/ D8:麥(18)
D9:周(21)/ D10:葉(23)
控罪:非法集結 [D1-10]
D1-10同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的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
控方外聘法律代表: #張建波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D1、D7、D10: #陳德昌大律師
D2: #何偉健大律師
D3: #宗銘誠大律師
D4、D5: #朱寶田大律師
D6: 吳大律師
D8: #林凱依大律師
D9: #馮振華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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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7] 開庭
⏺傳召PW12 警長 歐陽志豪 (音)
⏺傳召PW13 警長58059 劉俊髜
[10:05]下一位證人黃警署警長未到,休庭到1100再續。
[11:00]開庭
⏺傳召PW14 警署警長 黃美珊
(控方證人作供完畢,詳情後補)
法庭裁定D9特別事項表證成立,需要答辯‼️
⏺傳召D9親自作供
D9作供未完,押後至1430再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李俊文法官
#1118尖沙咀 #審訊 [8/15]
D1:陳(20)/ D2:羅(32)
D3:蔡(20)/ D4:杜(31)
D5:鄧(22)/ D6:彭(31)
D7:陳(25)/ D8:麥(18)
D9:周(21)/ D10:葉(23)
控罪:非法集結 [D1-10]
D1-10同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的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
控方外聘法律代表: #張建波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D1、D7、D10: #陳德昌大律師
D2: #何偉健大律師
D3: #宗銘誠大律師
D4、D5: #朱寶田大律師
D6: 吳大律師
D8: #林凱依大律師
D9: #馮振華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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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D9繼續就特別事項作供,講述自己於深水埗警署的遭遇。辯方主問已經完結,控方盤問未完。詳情後補。
📌案件管理
明早將延遲至1030開庭,讓控辯雙方準備特別事項陳詞。預計法庭明天將會就特別事項作出裁定,並會就辯方案情索取指示,準備星期一開啟辯方案情。
案件押後至明早10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李俊文法官
#1118尖沙咀 #審訊 [8/15]
D1:陳(20)/ D2:羅(32)
D3:蔡(20)/ D4:杜(31)
D5:鄧(22)/ D6:彭(31)
D7:陳(25)/ D8:麥(18)
D9:周(21)/ D10:葉(23)
控罪:非法集結 [D1-10]
D1-10同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的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
控方外聘法律代表: #張建波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D1、D7、D10: #陳德昌大律師
D2: #何偉健大律師
D3: #宗銘誠大律師
D4、D5: #朱寶田大律師
D6: 吳大律師
D8: #林凱依大律師
D9: #馮振華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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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D9繼續就特別事項作供,講述自己於深水埗警署的遭遇。辯方主問已經完結,控方盤問未完。詳情後補。
📌案件管理
明早將延遲至1030開庭,讓控辯雙方準備特別事項陳詞。預計法庭明天將會就特別事項作出裁定,並會就辯方案情索取指示,準備星期一開啟辯方案情。
案件押後至明早10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李俊文法官
#1118尖沙咀 #裁決
D1:陳(20)/ D2:羅(32)
D3:蔡(20)/ D4:杜(31)
D5:鄧(22)/ D6:彭(31)
D7:陳(25)/ D8:麥(18)
D9:周(21)/ D10:葉(23)
控罪:非法集結 [D1-10]
D1-10同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的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
控方外聘法律代表: #張建波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D1、D7、D10: #陳德昌大律師
D2: #何偉健大律師
D3: #宗銘誠大律師
D4、D5: #朱寶田大律師
D6: 吳大律師
D8: #林凱依大律師
D9: #馮振華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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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報
D1、7: 罪名成立🔴
D2、3、4、5、6、8、9、10: 罪名不成立❌
案件押後至2月7日下午1430作求情及判刑,期間兩名定罪被告需要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李俊文法官
#1118尖沙咀 #裁決
D1:陳(20)/ D2:羅(32)
D3:蔡(20)/ D4:杜(31)
D5:鄧(22)/ D6:彭(31)
D7:陳(25)/ D8:麥(18)
D9:周(21)/ D10:葉(23)
控罪:非法集結 [D1-10]
D1-10同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的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
控方外聘法律代表: #張建波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D1、D7、D10: #陳德昌大律師
D2: #何偉健大律師
D3: #宗銘誠大律師
D4、D5: #朱寶田大律師
D6: 吳大律師
D8: #林凱依大律師
D9: #馮振華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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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報
D1、7: 罪名成立🔴
D2、3、4、5、6、8、9、10: 罪名不成立❌
案件押後至2月7日下午1430作求情及判刑,期間兩名定罪被告需要還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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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施祖堯裁判官
#網上起底 #審訊 [4/2]
梁(49)
控罪:
(1)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
(3)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並導致該當時人或其家人蒙受指明傷害
詳情:
於2022年11月11日與2022年12月12日之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内,在香港在未獲資料當事人的相關同意下,披露該當事人(男子A)的個人資料,(即女子B的照片及女子C的照片),意圖導致該當事人或其家人蒙受指明傷害,或罔顧該披露是否會或相當可能會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指明傷害。
————————————
控方代表:#林曉敏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張建波大律師
📌PW3 PC14108 許xx作供
🔹主問
現為國家安全處警員,確認口供所述分別以公眾身份及用戶登入多次溜覧本案Twitter涉案帳戶2個貼文P3及P4:
▪️P3帖文
帖文有多個hashtag 標籤,其中一個為「#熊仔餅」,貼文亦有一個hashtag是警員X的全名。帖文影片裹的開槍警員為X本人。
▪️P4怗文
帖文有一個hashtag標籤顯示X當時職級及全名;相片X與女兒B、C,原圖是學校活動照片,被改圖後兩個女兒揸刀,上下有字句。
證人其後在香港仔一屋邨截停被告,查問下被告自願將黑色手提電話解鎖予檢查,PW3開機後利用Twitter 軟件查看貼文看到被告所有貼文後將手機交予警員12776檢取。確認事後取證完成將電話交被告刪除相關之貼文。
🔸盤問
-取得被告手機後確認按Twitter後再禁頭象進入profile再禁出貼文之步驟
- P7手提電腦自己只問被告密碼,由另一同事檢查,冇看過內容
🔹沒覆問
📌PW4 PC12089 周亮x 作供
🔹主問
-現為國家安全處警員,2022年12月12日確認替檢取被告之電話P6及電腦P7拍攝共113張相片。被告在旁見證呈堂相冊P10所拍攝共113張相片。
-確認由PW1 PC 12776 㩒出被告手機頁面貼文,有些會放大再由自己拍照。其後各張相可見要看貼文之步驟。不是每個貼文也影,只揀了認為同案件有關才拍照。
- 第67-69張相片 顯示被告帳戶𘍭推貼文
-第70-73張相片 顯示被告帳戶主頁面貼文,之後多張相片也是𘍭推貼文
🔸沒有盤問
錄影會面對案件相關性不多,雙方同意不用庭上播放。
-控方案情完成-
📌雙方沒有中段陳詞,裁判官裁定表面證供成立,被告選擇作供,沒有其他證人。
📌被告 作供
🔸主問
今年50歲,現職項目經理,同意P10相冊113張相為拍攝自己電話及電腦之twitter貼文,對漫畫及改圖冇印象,貼文新聞在其他地方見過,自己從沒有發佈或轉推所拍攝之涉案貼文。Twitter戶口於2019年11月開設,因想看外國新聞及資訊如大選,習慣使用是沒有登出,一開手機便登入Twitter亦只看其他人貼文,連怎樣看自己貼文也不肯定,自己日常社交媒體主要是用Facebook。
而手提電腦Twitter也是一直登入並儲存用戶密碼,檢取之手提電腦是在2016年買因用開那部華碩筆電太慢,舊手提華碩手提電腦是在2020年新年大掃除時連同一些私人物品棄置,該電腦也有一直登入Twitter, 是在Windows使用browser 進入。
手提電話因有攝影習慣曾使用Twitter將拍攝相片貼文宣傳,但相冊113張相之轉推推貼文自己沒有使用手機𨍭發過,被告個人估計可能由棄置手提電腦被其他人拾到使用,又或駭客利用自己Twitter 戶口所貼或𨍭貼。
被告案發後上網找尋資料協助案件知道IP address由4組數字,每組3位數,每個供應商予用戶不同IP address, 所有用戶發佈資訊可以被追查到IP address。自己使用手機及家中router 會有不同IP, 2個供應商為CSL及和記,在案發前己一直使用,自己開審前有透過自己手機找IP address, 主控曾反對指被告非專家,法庭批准以普通人認知繼續作供,D1及D2 截圖為利用手提電話檢查IP address結果,另辯方呈上手提電話及家中寬頻月結單。
確認家中檢取手提電腦要密碼開機,補充自己一直熄咗Twitter 之通知功能,被捕後才知Twitter 可遙距登出其他裝置。
🔹盤問
大學本科讀市場營銷相關,畢業後從事工程工作,確認P6及P7證物手機同電腦只有自己使用,習慣社交媒體、會員戶口等一向儲存密碼在電子裝置內不會登出,手機銀行帳戶則用指紋登入。
自己2022年左右開始重拾攝影習慣,2011年前也一直有影相。Twitter戶口2023年1月保釋後已經刪除。同意相冊可見Twitter 在2022年有貼文介紹自己攝影興趣,同意相冊中一些攝影貼文由自己所發,同意如有人like或轉貼 自己會知,但不是即時pop up message因自己熄咗通知功能,要禁入鐘仔logo才可看到。同意相冊內2022年11月一篇貼文是自己寫。
同意自己可看到自己Twitter帳戶貼文,如有人like, 轉發在鐘仔位置可以知道。棄置華碩電腦是後備用,Windows版本較舊開機不用入密碼,但新手提電腦用新版視窗而有。棄置ASUS電腦前沒有format過硬碟,只刪咗走影片,相片,工作文件及個人資料,沒有刪去溜覧紀錄或登出因覺得只是丟垃圾。確認Facebook在丟棄華碩電腦後沒有發現有異常活動。
同意Twitter 目的純粹看新聞,大選等。2022年暑假後開放影相照片,間中也有將打機圖片截圖放貼文,之前會like其他人貼文,不記得有冇轉載其他人貼文。相冊中可見有三千八百多貼文,被告指自己可說每日也會有貼文通常是遊戲截圖,但數千貼文有些應不是自己貼。圖片14及44中該人貼文自己沒有follow,第18張相記得自己有follow 此帳戶。同意相11中見到自己有follow 過300以上帳戶,但庭上指自己沒有全部follow,同意主問冇提。如果自己沒有貼文,同意理論上會在鐘仔見到有人留言及like而發現,不同意Twitter有異常自己一定會知道,自己使用求其不會逐行去睇。自己不接陌生來電,不肯定有冇黑客勒索。確認帳戶密碼從未改過,案發時自己帳戶是公開任何人也可看到貼文
呈堂D1-11文件自己非作者,同意本科學歷同網絡安全等冇關
🔸覆問
-自己頁面要轉版面才見到
-自己只看主動發文的貼文
-辯方案情完-
📌口頭結案陳詞
🔹控方
兩項控罪為私隱條例下之不同條文,控方陳述控罪完素被告在沒有受害人同意下發放個人資料,披露該些資料相當可能造成傷害包括有4點。控罪(3)元素需要證明導致有指明傷害,男子A作供提及受驚,也有心理報告支持其說法。
案件主要爭議議是涉案貼文是否被告所發出。呈堂P2影片及截圖配有男子A職級、全名及女兒名字及「黑警死全家」,P4發文同控罪一有關指發佈男子A資料即其2名女兒資料,P3及P4發文者意圖令男子A蒙受傷害(控罪三)。辯方4名證人口供沒有太多挑戰,男子A心理報告也足以證明受到傷害。被告人作供前後矛盾,初期說鐘仔功能熄咗,後又改仍可以知有人like 及轉發帳戶貼文,此外也有不合邏輯有違常理如丟電腦沒有刪走登入纪錄,希望法庭不接納其作供。同時認為D1-11 文件主要解釋IP address對案件冇關。施官對控罪三之男子A私人資料是否包括2名女兒相片及資料提出疑問,主控指法例定義廣泛,沒有指明女兒,但客觀上如見到女兒相片可聯想到父親是西灣河開槍警員。
🔸辯方
辯方D1-11 文件主要想解釋IP address,不明白本案控方為何沒有用IP address 證明貼文是由被告手機或電腦發送,只依賴貼文由被告帳戶發送。PW1盤問下承你認對網絡及Twitter保安認識不多,同意網絡世界有黑客。 PW3同意首先接觸手機時狀態不在Twitter 頁面,其作供不可依賴。
被告作供已提出使用Twitter 習慣只作看新聞也沒有登出,沒有特別留意鐘仔通知。棄置電腦時刪除個人資料如相片,但沒有刪除溜覽紀錄不足為其。被告自願提供手機及電腦開鎖配合調查,希望法庭考慮接納其作供。
辯方代表同意裁判官指控方沒有IP address 只是沒有增強證供,其代表認為只是環境證供,非直接證供。
案件押後至 10月31日 1030作裁決,期間被告更改報到條件✅
💛感謝臨時直播員💛
#施祖堯裁判官
#網上起底 #審訊 [4/2]
梁(49)
控罪:
(1)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
(3)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並導致該當時人或其家人蒙受指明傷害
詳情:
於2022年11月11日與2022年12月12日之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内,在香港在未獲資料當事人的相關同意下,披露該當事人(男子A)的個人資料,(即女子B的照片及女子C的照片),意圖導致該當事人或其家人蒙受指明傷害,或罔顧該披露是否會或相當可能會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指明傷害。
————————————
控方代表:#林曉敏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張建波大律師
📌PW3 PC14108 許xx作供
🔹主問
現為國家安全處警員,確認口供所述分別以公眾身份及用戶登入多次溜覧本案Twitter涉案帳戶2個貼文P3及P4:
▪️P3帖文
帖文有多個hashtag 標籤,其中一個為「#熊仔餅」,貼文亦有一個hashtag是警員X的全名。帖文影片裹的開槍警員為X本人。
▪️P4怗文
帖文有一個hashtag標籤顯示X當時職級及全名;相片X與女兒B、C,原圖是學校活動照片,被改圖後兩個女兒揸刀,上下有字句。
證人其後在香港仔一屋邨截停被告,查問下被告自願將黑色手提電話解鎖予檢查,PW3開機後利用Twitter 軟件查看貼文看到被告所有貼文後將手機交予警員12776檢取。確認事後取證完成將電話交被告刪除相關之貼文。
🔸盤問
-取得被告手機後確認按Twitter後再禁頭象進入profile再禁出貼文之步驟
- P7手提電腦自己只問被告密碼,由另一同事檢查,冇看過內容
🔹沒覆問
📌PW4 PC12089 周亮x 作供
🔹主問
-現為國家安全處警員,2022年12月12日確認替檢取被告之電話P6及電腦P7拍攝共113張相片。被告在旁見證呈堂相冊P10所拍攝共113張相片。
-確認由PW1 PC 12776 㩒出被告手機頁面貼文,有些會放大再由自己拍照。其後各張相可見要看貼文之步驟。不是每個貼文也影,只揀了認為同案件有關才拍照。
- 第67-69張相片 顯示被告帳戶𘍭推貼文
-第70-73張相片 顯示被告帳戶主頁面貼文,之後多張相片也是𘍭推貼文
🔸沒有盤問
錄影會面對案件相關性不多,雙方同意不用庭上播放。
-控方案情完成-
📌雙方沒有中段陳詞,裁判官裁定表面證供成立,被告選擇作供,沒有其他證人。
📌被告 作供
🔸主問
今年50歲,現職項目經理,同意P10相冊113張相為拍攝自己電話及電腦之twitter貼文,對漫畫及改圖冇印象,貼文新聞在其他地方見過,自己從沒有發佈或轉推所拍攝之涉案貼文。Twitter戶口於2019年11月開設,因想看外國新聞及資訊如大選,習慣使用是沒有登出,一開手機便登入Twitter亦只看其他人貼文,連怎樣看自己貼文也不肯定,自己日常社交媒體主要是用Facebook。
而手提電腦Twitter也是一直登入並儲存用戶密碼,檢取之手提電腦是在2016年買因用開那部華碩筆電太慢,舊手提華碩手提電腦是在2020年新年大掃除時連同一些私人物品棄置,該電腦也有一直登入Twitter, 是在Windows使用browser 進入。
手提電話因有攝影習慣曾使用Twitter將拍攝相片貼文宣傳,但相冊113張相之轉推推貼文自己沒有使用手機𨍭發過,被告個人估計可能由棄置手提電腦被其他人拾到使用,又或駭客利用自己Twitter 戶口所貼或𨍭貼。
被告案發後上網找尋資料協助案件知道IP address由4組數字,每組3位數,每個供應商予用戶不同IP address, 所有用戶發佈資訊可以被追查到IP address。自己使用手機及家中router 會有不同IP, 2個供應商為CSL及和記,在案發前己一直使用,自己開審前有透過自己手機找IP address, 主控曾反對指被告非專家,法庭批准以普通人認知繼續作供,D1及D2 截圖為利用手提電話檢查IP address結果,另辯方呈上手提電話及家中寬頻月結單。
確認家中檢取手提電腦要密碼開機,補充自己一直熄咗Twitter 之通知功能,被捕後才知Twitter 可遙距登出其他裝置。
🔹盤問
大學本科讀市場營銷相關,畢業後從事工程工作,確認P6及P7證物手機同電腦只有自己使用,習慣社交媒體、會員戶口等一向儲存密碼在電子裝置內不會登出,手機銀行帳戶則用指紋登入。
自己2022年左右開始重拾攝影習慣,2011年前也一直有影相。Twitter戶口2023年1月保釋後已經刪除。同意相冊可見Twitter 在2022年有貼文介紹自己攝影興趣,同意相冊中一些攝影貼文由自己所發,同意如有人like或轉貼 自己會知,但不是即時pop up message因自己熄咗通知功能,要禁入鐘仔logo才可看到。同意相冊內2022年11月一篇貼文是自己寫。
同意自己可看到自己Twitter帳戶貼文,如有人like, 轉發在鐘仔位置可以知道。棄置華碩電腦是後備用,Windows版本較舊開機不用入密碼,但新手提電腦用新版視窗而有。棄置ASUS電腦前沒有format過硬碟,只刪咗走影片,相片,工作文件及個人資料,沒有刪去溜覧紀錄或登出因覺得只是丟垃圾。確認Facebook在丟棄華碩電腦後沒有發現有異常活動。
同意Twitter 目的純粹看新聞,大選等。2022年暑假後開放影相照片,間中也有將打機圖片截圖放貼文,之前會like其他人貼文,不記得有冇轉載其他人貼文。相冊中可見有三千八百多貼文,被告指自己可說每日也會有貼文通常是遊戲截圖,但數千貼文有些應不是自己貼。圖片14及44中該人貼文自己沒有follow,第18張相記得自己有follow 此帳戶。同意相11中見到自己有follow 過300以上帳戶,但庭上指自己沒有全部follow,同意主問冇提。如果自己沒有貼文,同意理論上會在鐘仔見到有人留言及like而發現,不同意Twitter有異常自己一定會知道,自己使用求其不會逐行去睇。自己不接陌生來電,不肯定有冇黑客勒索。確認帳戶密碼從未改過,案發時自己帳戶是公開任何人也可看到貼文
呈堂D1-11文件自己非作者,同意本科學歷同網絡安全等冇關
🔸覆問
-自己頁面要轉版面才見到
-自己只看主動發文的貼文
-辯方案情完-
📌口頭結案陳詞
🔹控方
兩項控罪為私隱條例下之不同條文,控方陳述控罪完素被告在沒有受害人同意下發放個人資料,披露該些資料相當可能造成傷害包括有4點。控罪(3)元素需要證明導致有指明傷害,男子A作供提及受驚,也有心理報告支持其說法。
案件主要爭議議是涉案貼文是否被告所發出。呈堂P2影片及截圖配有男子A職級、全名及女兒名字及「黑警死全家」,P4發文同控罪一有關指發佈男子A資料即其2名女兒資料,P3及P4發文者意圖令男子A蒙受傷害(控罪三)。辯方4名證人口供沒有太多挑戰,男子A心理報告也足以證明受到傷害。被告人作供前後矛盾,初期說鐘仔功能熄咗,後又改仍可以知有人like 及轉發帳戶貼文,此外也有不合邏輯有違常理如丟電腦沒有刪走登入纪錄,希望法庭不接納其作供。同時認為D1-11 文件主要解釋IP address對案件冇關。施官對控罪三之男子A私人資料是否包括2名女兒相片及資料提出疑問,主控指法例定義廣泛,沒有指明女兒,但客觀上如見到女兒相片可聯想到父親是西灣河開槍警員。
🔸辯方
辯方D1-11 文件主要想解釋IP address,不明白本案控方為何沒有用IP address 證明貼文是由被告手機或電腦發送,只依賴貼文由被告帳戶發送。PW1盤問下承你認對網絡及Twitter保安認識不多,同意網絡世界有黑客。 PW3同意首先接觸手機時狀態不在Twitter 頁面,其作供不可依賴。
被告作供已提出使用Twitter 習慣只作看新聞也沒有登出,沒有特別留意鐘仔通知。棄置電腦時刪除個人資料如相片,但沒有刪除溜覽紀錄不足為其。被告自願提供手機及電腦開鎖配合調查,希望法庭考慮接納其作供。
辯方代表同意裁判官指控方沒有IP address 只是沒有增強證供,其代表認為只是環境證供,非直接證供。
案件押後至 10月31日 1030作裁決,期間被告更改報到條件✅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續審 [28/34]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A1吳(19)/ A2何(23)/ A3陳(22)/
A4高(18)/ A6陳(37)/ A7王(21)/
A8許(22)/ A9洪(24)/ A10陳(43)/
A11鄧(24)/ A12鄭(52)/ A13施(36)/
A14鄭(30)/ A15陳(20)/ A16蔡(28)/
A17程(27)/ A18鍾(28)/ A19江(27)/
A20劉(27)
控罪:非法集結
上述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科學館道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控方:#張建波大律師 #余偉彥大律師
A17辯方: #謝志浩資深大律師 #陳韋君大律師
================
1405 開庭
A1 今天缺席聆訊,因今早發燒,現正於急症室候診。A1昨天遲了2小時報到,因其身體不適,在醫生指示下服藥後,未能及時醒來報到。嚴官請A1律師把醫療證明予控方,讓其向警方解釋。
繼續處理結案陳詞。
今天只處理有關A17部分
嚴官對其書面結案只有一個問題:印象中A17的供詞中曾指被捕時的背囊是日常用的背囊,袋內撿獲的泳鏡,生理鹽水,頭盔,是日常在唔同時間放到袋中作備用。頭盔是在灣仔買,泳鏡在屋企取。而被告不記得何時放在袋中。
辯方指同意不記得何時放在袋中,而確認物品是放在袋中備用。
A17有補充書面結案陳詞,嚴官亦已閱畢,辯方沒有打算重覆內容。
其他被告的結案於星期五(27/10) 1000繼續,並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A14申請今天無需報到,嚴官指示今天所有已到庭被告,今天均無需報到。
1413完庭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續審 [28/34]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A1吳(19)/ A2何(23)/ A3陳(22)/
A4高(18)/ A6陳(37)/ A7王(21)/
A8許(22)/ A9洪(24)/ A10陳(43)/
A11鄧(24)/ A12鄭(52)/ A13施(36)/
A14鄭(30)/ A15陳(20)/ A16蔡(28)/
A17程(27)/ A18鍾(28)/ A19江(27)/
A20劉(27)
控罪:非法集結
上述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科學館道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控方:#張建波大律師 #余偉彥大律師
A17辯方: #謝志浩資深大律師 #陳韋君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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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5 開庭
A1 今天缺席聆訊,因今早發燒,現正於急症室候診。A1昨天遲了2小時報到,因其身體不適,在醫生指示下服藥後,未能及時醒來報到。嚴官請A1律師把醫療證明予控方,讓其向警方解釋。
繼續處理結案陳詞。
今天只處理有關A17部分
嚴官對其書面結案只有一個問題:印象中A17的供詞中曾指被捕時的背囊是日常用的背囊,袋內撿獲的泳鏡,生理鹽水,頭盔,是日常在唔同時間放到袋中作備用。頭盔是在灣仔買,泳鏡在屋企取。而被告不記得何時放在袋中。
辯方指同意不記得何時放在袋中,而確認物品是放在袋中備用。
A17有補充書面結案陳詞,嚴官亦已閱畢,辯方沒有打算重覆內容。
其他被告的結案於星期五(27/10) 1000繼續,並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A14申請今天無需報到,嚴官指示今天所有已到庭被告,今天均無需報到。
1413完庭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施祖堯裁判官
#網上起底 #裁決 #判刑 🔥
梁(49)
控罪:
(1)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
(3)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並導致該當時人或其家人蒙受指明傷害
詳情:
於2022年11月11日與2022年12月12日之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内,在香港在未獲資料當事人的相關同意下,披露該當事人(男子A)的個人資料,(即女子B的照片及女子C的照片),意圖導致該當事人或其家人蒙受指明傷害,或罔顧該披露是否會或相當可能會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指明傷害。
————————————
控方代表:#林曉敏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張建波大律師
📌裁決速報:2項控罪罪名成立‼️
📌判刑: 總刑期2個月2星期
💛感謝報料💛
#施祖堯裁判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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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49)
控罪:
(1)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
(3)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並導致該當時人或其家人蒙受指明傷害
詳情:
於2022年11月11日與2022年12月12日之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内,在香港在未獲資料當事人的相關同意下,披露該當事人(男子A)的個人資料,(即女子B的照片及女子C的照片),意圖導致該當事人或其家人蒙受指明傷害,或罔顧該披露是否會或相當可能會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指明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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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林曉敏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張建波大律師
📌裁決速報:2項控罪罪名成立‼️
📌判刑: 總刑期2個月2星期
💛感謝報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