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區域法院)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2中環 #審訊 [12/30]
下午進度
D1:吳(25)/ D3:陳(22)/ D4:李(24)
D7:陳(24)/ D8:梁(24)
D2:陳(25), D5:蔡(23), D6:林(23) 在首日審訊就控罪(1)認罪,還押中。
控罪:
(1) D1~D8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9) D1~D8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D1~D2, D4~D7使用一個口罩、D3, D8使用一條圍巾。
其他控罪、首日審訊和案情撮要: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543
D1法律代表: #王國豪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連普禧大律師
D7法律代表: #田奇睿大律師
===================
[14:37] 開庭
繼續由D1作供
🔸辯方主問
控方的舉證片段中拍攝到D1在當日約13:44 在中環出現,D1解釋片段中的女子就係劉小姐,送緊佢去歷山大廈返工;15:26時D1在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的行人路,身邊有外籍人士和女士,片段拍攝到的情況和動作,與上午作供內容吻合。
在Tiffany逃生出口凹位,一名女督察宣佈拘捕,D1有手部動作,解釋係當時想講只係經過,無啦啦被拘捕,好冤枉,有唔舒服感覺。現場有三名警員搜身,搜查背囊物品,當時無生理鹽水。
返到警署,警員8634 (PW8) 搜身,有做紀錄,檢取物品中無生理鹽水,其後8634向被告和其他警員講過約8~10次,被告身上無嘢,應該好快放得。
另一警員DSPC 48989 (PW6) 在13日 00:20時的證供,寫檢取咗D1嘅衣服,和由8634檢取嘅5支生理鹽水,但無攞過出嚟畀D1睇,亦無問過。
確認被檢取的物品,和在會面紀錄中所講的說話。
彭官詢問D1做藝人工作情況,在2016年入行,拍過網劇、電影和廣告,有經理人,有助手。
[15:36] 🔹控方盤問
確認D1的背景,工作,生活習慣,對當時社會運動的認知和取態,2019年6~11月身在外國,有用WhatsApp, IG & FB,用IG睇香港新聞,聽過撤回逃犯條例,和五大訴求,D1知道有示威活動,但唔知12號有「和你lunch」。
當日去到中環見唔到有人堵路,見唔到有人阻住巴士,但見到好多人在馬路和行人路,見唔到損壞交通燈,無特別留意交通燈係唔係壞咗,見到有人揸住雨遮示威,有聽過黑衣人,同示威者有關;當日着深色外套、黑色T恤、黑色短褲、黑色襪、黑色鞋,戴深藍色cap帽,平時都係着深色,無刻意,只係咁啱。
問有關病歷,患有哮喘、過敏性鼻炎、過敏性角膜,年輕時病發較密,2016年開始唔使食藥,靠做運動,有戴口罩預防,戴口罩係防哮喘和保護形象,無諗過戴口罩會觸犯蒙面法,13:45在中環出現係送返工,會即刻走。
盤問未完,案件押後至明日(7/6) 09:30 同庭續審,各被告繼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2中環 #審訊 [12/30]
下午進度
D1:吳(25)/ D3:陳(22)/ D4:李(24)
D7:陳(24)/ D8:梁(24)
D2:陳(25), D5:蔡(23), D6:林(23) 在首日審訊就控罪(1)認罪,還押中。
控罪:
(1) D1~D8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9) D1~D8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D1~D2, D4~D7使用一個口罩、D3, D8使用一條圍巾。
其他控罪、首日審訊和案情撮要: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543
D1法律代表: #王國豪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連普禧大律師
D7法律代表: #田奇睿大律師
===================
[14:37] 開庭
繼續由D1作供
🔸辯方主問
控方的舉證片段中拍攝到D1在當日約13:44 在中環出現,D1解釋片段中的女子就係劉小姐,送緊佢去歷山大廈返工;15:26時D1在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的行人路,身邊有外籍人士和女士,片段拍攝到的情況和動作,與上午作供內容吻合。
在Tiffany逃生出口凹位,一名女督察宣佈拘捕,D1有手部動作,解釋係當時想講只係經過,無啦啦被拘捕,好冤枉,有唔舒服感覺。現場有三名警員搜身,搜查背囊物品,當時無生理鹽水。
返到警署,警員8634 (PW8) 搜身,有做紀錄,檢取物品中無生理鹽水,其後8634向被告和其他警員講過約8~10次,被告身上無嘢,應該好快放得。
另一警員DSPC 48989 (PW6) 在13日 00:20時的證供,寫檢取咗D1嘅衣服,和由8634檢取嘅5支生理鹽水,但無攞過出嚟畀D1睇,亦無問過。
確認被檢取的物品,和在會面紀錄中所講的說話。
彭官詢問D1做藝人工作情況,在2016年入行,拍過網劇、電影和廣告,有經理人,有助手。
[15:36] 🔹控方盤問
確認D1的背景,工作,生活習慣,對當時社會運動的認知和取態,2019年6~11月身在外國,有用WhatsApp, IG & FB,用IG睇香港新聞,聽過撤回逃犯條例,和五大訴求,D1知道有示威活動,但唔知12號有「和你lunch」。
當日去到中環見唔到有人堵路,見唔到有人阻住巴士,但見到好多人在馬路和行人路,見唔到損壞交通燈,無特別留意交通燈係唔係壞咗,見到有人揸住雨遮示威,有聽過黑衣人,同示威者有關;當日着深色外套、黑色T恤、黑色短褲、黑色襪、黑色鞋,戴深藍色cap帽,平時都係着深色,無刻意,只係咁啱。
問有關病歷,患有哮喘、過敏性鼻炎、過敏性角膜,年輕時病發較密,2016年開始唔使食藥,靠做運動,有戴口罩預防,戴口罩係防哮喘和保護形象,無諗過戴口罩會觸犯蒙面法,13:45在中環出現係送返工,會即刻走。
盤問未完,案件押後至明日(7/6) 09:30 同庭續審,各被告繼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區域法院)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2中環 #審訊 [12/30]
上午進度
D1:吳(25)/ D3:陳(22)/ D4:李(24)
D7:陳(24)/ D8:梁(24)
D2:陳(25), D5:蔡(23), D6:林(23) 在首日審訊就控罪(1)認罪,還押中。
控罪:
(1) D1~D8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9) D1~D8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D1~D2, D4~D7使用一個口罩、D3, D8使用一條圍巾。
其他控罪、首日審訊和案情撮要: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543
D1法律代表: #王國豪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連普禧大律師
D7法律代表: #田奇睿大律師
===================
[09:53] 開庭
彭官話睇咗承認事實,和檢取證物的文件,對檢取證物的數量和位置有不同的名稱,希望雙方攪清楚(雙方討論證物在相片中的位置,無相唔知講乜),主控有說法,因 #連普禧大律師 曾經作盤問,不同意;休庭商議後,雙方同意66件證物中,有44件在鐵門搵到,有22件在白色門搵到,統稱在置地廣場Tiffany店鋪隔離緊急逃生門出口凹位檢取,沒有在行人路上。
開始辯方案情
[10:27] ⏺ 傳召D1作供
D1律師呈上第三份承認事實,只係與D1有關:
1. 警方向「元創方」索取CCTV,燒錄在外置儲存裝置USB,內有三段影片
2. 第一段長3分34秒
3. 第二段長8分16秒
4. 第三段長6分36秒
5. CCTV運作正常
6. 片段顯示反映真實環境
7. 畫面顯示的日期和時間反映大約日期和時間
以65b形式呈上一份醫生報告,陳醫生80年在加拿大執業,D1由出生在2016年都係睇陳醫生,有哮喘,需要藥物治療,每六個月複診,最後複診日期係2016年6月。
🔸辯方主問
D1在加拿大出生,年幼返港讀書到中二,再返加拿大,多倫多大學畢業,2016年返港,2019年做藝人,拍廣告電影和電視劇,有家族遺傳鼻敏感,有食藥,約半年複診一次,2007年開始睇陳醫生,直至2016年回港,平時戴口罩預防敏感和做運動;戴口罩仲有另一個原因,因為做幕前工作要顧存形象,怕被記者影到,會戴口罩出街,如果出街唔gel頭,就會戴帽。2017年考咗咖啡師牌。
2019年11月11日晚上和劉小姐(未能聯絡的證人),和另外兩位朋友在網上打機;劉小姐名店YSL任職,知道她在翌日要返中還,約咗佢食晏,一來想追求她而送她返工,二來想去YSL幫媽媽睇手袋。
12日約11點起身,與劉小姐聯絡,她要在14:00~16:00返歷山大廈YSL店,約12:15在銅鑼灣等,兩人都住跑馬地附近,見面後一齊搭巴士上中環,過咗中銀大廈之後,巴士在馬路上停低咗,塞咗好耐,約在13:15落車行去置地廣場,落咗地庫,在一間日式餐廳等位,等咗約10分鐘,劉小姐收到公司電話,叫佢即刻返公司,於是無食飯,由地庫走廊行去歷山大廈,途中遇到大學同學Abby和她的同事,傾咗一陣約5~10分鐘;之後送劉小姐到歷山大廈YSL,約係13:45~13:50,約定會在16:00前返到YSL睇袋和影相,和接她放工;約在13:50~13:55分手,在雪廠街入口歷山大廈,上二樓去廁所。
離開後D1去咗上環禧利街孖沙茶餐廳食晏,約14:10到,叫干炒牛河(無河粉轉咗米粉),無飲嘢,以現金畀錢,約14:25離開,行去PMQ元創方coffee shop 揾咖啡師朋友,約14:35到,因上斜路出汗,換咗口罩換咗頂漁夫帽,去到coffee shop揾到朋友Ben,叫咗咖啡和蛋糕,呈上單據;見到Ben戴住頂靚帽,問佢喺邊度買,佢話在銅鑼灣一間古著店,用IG畀咗地址;留到約3點,因為有食環署職員查牌,所以走咗。辯方播放元創方的CCTV,引證D1供詞,15:10離開PMQ。
D1跟住返咗中環,見到有示威者,無諗過危險,計劃係去接劉小姐,去銅鑼灣飲咖啡和睇古著店;企在行人路周圍望,睇交通情況,攞手機出嚟睇吓劉小姐有無訊息,15:18時她有留言話去咗時代廣場YSL店(LMFAO, I am at Times YSL),打亂咗行程,諗去歷山大廈影相還是去時代廣場?用Google map & City mapper 睇路面情況,和有咩車去銅鑼灣,期間有人話置地廣場閂咗,意識到一定有嘢發生先會閂,馬路上好多示威者,電車路有巴士,睇唔到雪廠街方向嘅情況,好不安,好想快啲離開,唔知可以去邊,見到有記者,第一時間諗嘅就係換帽,約15:20,CCTV影到D1換帽,係因為剛拍完廣告和電影,唔想俾人影到,怕影響公司和客戶形象;期間有外籍人士問路去IFC,同時有人遞膠樽液體俾D1,唔識嗰個人,肯定無接到,見畢打街上嘅人開始跑,本來無理,因為有一段距離,又隔住欄杆,企在外籍人士隔離,當時覺得安全,跟住有一吓槍聲,見身邊所有人開始跑,當時思考唔到,下意識跟着外籍人士跑,去到某個位佢擰返轉頭,D1又擰轉頭望吓剛才地方發生咩事,仲未望清楚,身後雪廠街方向嘅人又跑返去畢打街方向,有人跑過咗D1,仲未知發生咩事,下意識又跟住跑,跑到Tiffany逃生出口,隨後被拘捕。
主問未完,14:30續審。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2中環 #審訊 [12/30]
上午進度
D1:吳(25)/ D3:陳(22)/ D4:李(24)
D7:陳(24)/ D8:梁(24)
D2:陳(25), D5:蔡(23), D6:林(23) 在首日審訊就控罪(1)認罪,還押中。
控罪:
(1) D1~D8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9) D1~D8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D1~D2, D4~D7使用一個口罩、D3, D8使用一條圍巾。
其他控罪、首日審訊和案情撮要: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543
D1法律代表: #王國豪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連普禧大律師
D7法律代表: #田奇睿大律師
===================
[09:53] 開庭
彭官話睇咗承認事實,和檢取證物的文件,對檢取證物的數量和位置有不同的名稱,希望雙方攪清楚(雙方討論證物在相片中的位置,無相唔知講乜),主控有說法,因 #連普禧大律師 曾經作盤問,不同意;休庭商議後,雙方同意66件證物中,有44件在鐵門搵到,有22件在白色門搵到,統稱在置地廣場Tiffany店鋪隔離緊急逃生門出口凹位檢取,沒有在行人路上。
開始辯方案情
[10:27] ⏺ 傳召D1作供
D1律師呈上第三份承認事實,只係與D1有關:
1. 警方向「元創方」索取CCTV,燒錄在外置儲存裝置USB,內有三段影片
2. 第一段長3分34秒
3. 第二段長8分16秒
4. 第三段長6分36秒
5. CCTV運作正常
6. 片段顯示反映真實環境
7. 畫面顯示的日期和時間反映大約日期和時間
以65b形式呈上一份醫生報告,陳醫生80年在加拿大執業,D1由出生在2016年都係睇陳醫生,有哮喘,需要藥物治療,每六個月複診,最後複診日期係2016年6月。
🔸辯方主問
D1在加拿大出生,年幼返港讀書到中二,再返加拿大,多倫多大學畢業,2016年返港,2019年做藝人,拍廣告電影和電視劇,有家族遺傳鼻敏感,有食藥,約半年複診一次,2007年開始睇陳醫生,直至2016年回港,平時戴口罩預防敏感和做運動;戴口罩仲有另一個原因,因為做幕前工作要顧存形象,怕被記者影到,會戴口罩出街,如果出街唔gel頭,就會戴帽。2017年考咗咖啡師牌。
2019年11月11日晚上和劉小姐(未能聯絡的證人),和另外兩位朋友在網上打機;劉小姐名店YSL任職,知道她在翌日要返中還,約咗佢食晏,一來想追求她而送她返工,二來想去YSL幫媽媽睇手袋。
12日約11點起身,與劉小姐聯絡,她要在14:00~16:00返歷山大廈YSL店,約12:15在銅鑼灣等,兩人都住跑馬地附近,見面後一齊搭巴士上中環,過咗中銀大廈之後,巴士在馬路上停低咗,塞咗好耐,約在13:15落車行去置地廣場,落咗地庫,在一間日式餐廳等位,等咗約10分鐘,劉小姐收到公司電話,叫佢即刻返公司,於是無食飯,由地庫走廊行去歷山大廈,途中遇到大學同學Abby和她的同事,傾咗一陣約5~10分鐘;之後送劉小姐到歷山大廈YSL,約係13:45~13:50,約定會在16:00前返到YSL睇袋和影相,和接她放工;約在13:50~13:55分手,在雪廠街入口歷山大廈,上二樓去廁所。
離開後D1去咗上環禧利街孖沙茶餐廳食晏,約14:10到,叫干炒牛河(無河粉轉咗米粉),無飲嘢,以現金畀錢,約14:25離開,行去PMQ元創方coffee shop 揾咖啡師朋友,約14:35到,因上斜路出汗,換咗口罩換咗頂漁夫帽,去到coffee shop揾到朋友Ben,叫咗咖啡和蛋糕,呈上單據;見到Ben戴住頂靚帽,問佢喺邊度買,佢話在銅鑼灣一間古著店,用IG畀咗地址;留到約3點,因為有食環署職員查牌,所以走咗。辯方播放元創方的CCTV,引證D1供詞,15:10離開PMQ。
D1跟住返咗中環,見到有示威者,無諗過危險,計劃係去接劉小姐,去銅鑼灣飲咖啡和睇古著店;企在行人路周圍望,睇交通情況,攞手機出嚟睇吓劉小姐有無訊息,15:18時她有留言話去咗時代廣場YSL店(LMFAO, I am at Times YSL),打亂咗行程,諗去歷山大廈影相還是去時代廣場?用Google map & City mapper 睇路面情況,和有咩車去銅鑼灣,期間有人話置地廣場閂咗,意識到一定有嘢發生先會閂,馬路上好多示威者,電車路有巴士,睇唔到雪廠街方向嘅情況,好不安,好想快啲離開,唔知可以去邊,見到有記者,第一時間諗嘅就係換帽,約15:20,CCTV影到D1換帽,係因為剛拍完廣告和電影,唔想俾人影到,怕影響公司和客戶形象;期間有外籍人士問路去IFC,同時有人遞膠樽液體俾D1,唔識嗰個人,肯定無接到,見畢打街上嘅人開始跑,本來無理,因為有一段距離,又隔住欄杆,企在外籍人士隔離,當時覺得安全,跟住有一吓槍聲,見身邊所有人開始跑,當時思考唔到,下意識跟着外籍人士跑,去到某個位佢擰返轉頭,D1又擰轉頭望吓剛才地方發生咩事,仲未望清楚,身後雪廠街方向嘅人又跑返去畢打街方向,有人跑過咗D1,仲未知發生咩事,下意識又跟住跑,跑到Tiffany逃生出口,隨後被拘捕。
主問未完,14:30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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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區域法院)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2中環 #審訊 [13/30]
D1:吳(25)/ D3:陳(22)/ D4:李(24)
D7:陳(24)/ D8:梁(24)
D2:陳(25), D5:蔡(23), D6:林(23) 在首日審訊就控罪(1)認罪,還押中。
控罪:
(1) D1~D8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9) D1~D8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D1~D2, D4~D7使用一個口罩、D3, D8使用一條圍巾。
其他控罪、首日審訊和案情撮要: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543
D1法律代表: #王國豪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連普禧大律師
D7法律代表: #田奇睿大律師
===================
[09:42] 開庭,繼續由D1作供
🔹控方盤問
叫D1睇相,跟進昨日口供在中環出現時的問題,D1表示唔知道置地廣場有天橋通往歷山大廈。
11月11晚同劉小姐和朋友打機,劉提過話兩點返工,但未確定,12日11點幾起身,聯絡咗劉小姐12:15去銅鑼灣禮頓道NOC等,無搽防曬無gel頭,無特別揀着咩衫,約12:10出門,12:20去到,會合之後計劃去Landmark Cafe食晏,因為在她公司附近,Landmark Cafe無位,去置地廣場地庫。
主控質疑D1去YSL影相,YSL係高級舖頭,俾唔俾影相?點解唔着靚啲? 咁注重形象點解唔剃鬚?Landmark Cafe無位會唔去大排檔?D1唔同意主控指當日衣着唔適合,無諗過去大排檔。
12:30上巴士,由禮頓去到金鐘,因為掛住傾偈,無特別留意交通,無留意車程幾耐,去到舊中銀大廈就塞車,約13:15落車,行5分鐘就到置地廣場,落地庫行咗兩個圈,在日本餐廳等位約10分鐘,因劉小姐收到電話,無食嘢,由地庫走廊行上畢打街,在走廊遇到Abby和她的同事,傾咗約5分鐘,有介紹劉小姐同Abby認識;離開走廊、經過地鐵出口、的士站,去到歷山大廈近雪廠街出口,D1稱途中無停留,主控播出片段,見到D1企在行人路上約兩分鐘,觀察環境,企近參與非法集結的人士,D1否認講大話,只係講得唔夠詳細,無刻意隱瞞。
[11:20~11:33] 休庭
片段中見到劉小姐戴口罩,D1解釋佢唔舒服,主要控質疑被告點解唔關心佢?有無問佢唔舒服,使唔使飲飲暖水,適唔適合食某種食物?可唔可以返工?
質疑點解咁清楚記得啲時間。因為落巴士時和中途去廁所有睇錶,事發後律師叫盡量寫低當日細節。
劉小姐在YSL任職visual merchandiser,因為大老闆嚟巡舖,所以要執display ,叫D1在劉小姐收工前返去,約四點前。
13:50~13:55分手後去廁所,有睇錶,經畢打街、皇后大道中、蘇杭街,行去禧利街交界嘅孖沙茶餐廳,行咗約15分鐘,14:10去到,有睇錶,叫干炒牛河(無河粉轉咗米粉),無飲嘢,$37以現金畀錢,約14:25離開。主控指好趕時間,無呢件事發生,係D1作出嚟填補時間,其實係在中環參與「和你lunch」。被告不同意。
主控問點解唔用中環上半山的行人電梯去PMQ,被告指嗰邊行好遠,係行蘇杭街上皇后大道中、威靈頓街、鴨巴甸街去PMQ,去coffee shop 揾咖啡師朋友Ben,約14:35到,戴住口罩面部出汗,口罩濕咗,所以除咗口罩,換咗頂漁夫帽;15:25返到中環,因為有記者,又換返cap帽。
叫咗咖啡和蛋糕,呈上單據;見到Ben戴住頂靚帽,問佢喺邊度買,佢話在銅鑼灣一間古著店,用IG畀咗地址;留到約3點,因為有食環署職員查牌,所以走咗。辯方播放元創方的CCTV,引證D1供詞,15:10離開PMQ。
在coffee shop留咗約25分鐘,有同阿Ben傾偈,唔記得內容,無講政治議題,因為平時唔會討論,亦無印象阿Ben有講過,15:10離開PMQ,直接去中環,計劃去接劉小姐,去飲咖啡,去古著店,途中無睇過手機,唔會邊行邊睇手機,諗住佢大老闆走咗佢會搵我。
15:20行到Landmark 附近,收到劉小姐訊息:「LMAFO, I am at Times TSL」,發出時間係15:18。主控叫D1畫出由PMQ去置地廣場的路線:PMQ正門出鴨巴甸街 > 荷李活道 > 轉左入擺花街 > 石板街行到底 > 皇后大道中 > 畢打街 > 德輔道中,行到皇后大道中/畢打街路口,見到畢打街好多人在馬路上,有深色衫示威者,亦有途人,交通癱瘓,但見唔到遠處干諾道中與畢打街交界的情況。
[12:58~14:33] 午休
主控質疑D1在13:45時知到有示威,仲行去示威區附近,和在畢打街與德輔道中路口停留,D1解釋係因為送劉小姐返工,離開PMQ再返中還時,係唔知仲有示威活動,目標係去歷山大廈,當時無諗過要避免嫌疑,在會面記錄中有同警察講(第六條問答題),獨自離開PMQ去銅鑼灣,搵另一間咖啡店,當時講得唔夠仔細,省略咗中間嘅路線,唔同意係不同版本,承認講得唔夠仔細,無講去廁所,無講去食晏,確認會面內容屬實;“walking in the direction of CWB” & “walk to CWB” 覺得係同一意思,否認係狡辯。
🎥MFI 1(6) 第三段片,見到D1企在LV門口,做緊伸展動作,D1解釋因為膊頭有鈣化問題,兩個月後要做手術,15:23:55 D1見到有記者,15:24:15 換帽,平日習慣係會帶兩頂帽,控:15:25:02點解仲未離開,轉左行十步八步去地鐵?D1: 當時覺得身處地方安全,畢打街/干諾道中交界有示威者,有人講Landmark 閂咗,唔敢貿貿然行過去,企在外籍人士和師奶隔離較為安全;控:可以行去雪廠街?D1: 睇唔清楚遠處,Landmark包括雪廠街嗰邊,只係望到去勞力士(店舖),唔肯定有無問題,德輔道中有示威者,萬一過去時有事,咪係第一“浸”,遇到遭殃。
🎥MFI 1-21,影住畢打街與干諾道中路口,有個火堆,但唔見到有煙,影唔到有警察,D1覺得當時安全,跟住換帽,下意識跟住人走。
D1事後知道被界定為暴動,不同意刻意選擇留低到最後一刻,直至警方發射催淚彈。
主問時講「曾經有人嘗試畀幾支生理鹽水」,片段影到距離好近,係透明膠裝住嘅液體,中間無嘢遮擋,D1背向嗰個人,佢推D1右手,D1手稍為向右下方望一望,無望向後邊就縮手,無理佢,無接到液體,係睇唔清楚,估計係支液體,感覺到係膠樽裝,多過一支,當時估唔到係咩,落口供時嘗試估係生理鹽水,無特別原因,只係睇新聞知道示威現場係有生理鹽水,電視有show出嚟係用裝。
盤問未完,案件押後至明日(7/6) 09:30 同庭續審,各被告繼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
==========
直播員按:盤問每一個過程的細節,要求好精準嘅答案,考記憶,記得又問點解記得,唔記得又問點解唔記,總之就死纏爛打,挑戰每一個動作,甚至乎諗法,點解咁著衫,唔著好啲,唔怕影響形象?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2中環 #審訊 [13/30]
D1:吳(25)/ D3:陳(22)/ D4:李(24)
D7:陳(24)/ D8:梁(24)
D2:陳(25), D5:蔡(23), D6:林(23) 在首日審訊就控罪(1)認罪,還押中。
控罪:
(1) D1~D8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9) D1~D8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D1~D2, D4~D7使用一個口罩、D3, D8使用一條圍巾。
其他控罪、首日審訊和案情撮要: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543
D1法律代表: #王國豪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連普禧大律師
D7法律代表: #田奇睿大律師
===================
[09:42] 開庭,繼續由D1作供
🔹控方盤問
叫D1睇相,跟進昨日口供在中環出現時的問題,D1表示唔知道置地廣場有天橋通往歷山大廈。
11月11晚同劉小姐和朋友打機,劉提過話兩點返工,但未確定,12日11點幾起身,聯絡咗劉小姐12:15去銅鑼灣禮頓道NOC等,無搽防曬無gel頭,無特別揀着咩衫,約12:10出門,12:20去到,會合之後計劃去Landmark Cafe食晏,因為在她公司附近,Landmark Cafe無位,去置地廣場地庫。
主控質疑D1去YSL影相,YSL係高級舖頭,俾唔俾影相?點解唔着靚啲? 咁注重形象點解唔剃鬚?Landmark Cafe無位會唔去大排檔?D1唔同意主控指當日衣着唔適合,無諗過去大排檔。
12:30上巴士,由禮頓去到金鐘,因為掛住傾偈,無特別留意交通,無留意車程幾耐,去到舊中銀大廈就塞車,約13:15落車,行5分鐘就到置地廣場,落地庫行咗兩個圈,在日本餐廳等位約10分鐘,因劉小姐收到電話,無食嘢,由地庫走廊行上畢打街,在走廊遇到Abby和她的同事,傾咗約5分鐘,有介紹劉小姐同Abby認識;離開走廊、經過地鐵出口、的士站,去到歷山大廈近雪廠街出口,D1稱途中無停留,主控播出片段,見到D1企在行人路上約兩分鐘,觀察環境,企近參與非法集結的人士,D1否認講大話,只係講得唔夠詳細,無刻意隱瞞。
[11:20~11:33] 休庭
片段中見到劉小姐戴口罩,D1解釋佢唔舒服,主要控質疑被告點解唔關心佢?有無問佢唔舒服,使唔使飲飲暖水,適唔適合食某種食物?可唔可以返工?
質疑點解咁清楚記得啲時間。因為落巴士時和中途去廁所有睇錶,事發後律師叫盡量寫低當日細節。
劉小姐在YSL任職visual merchandiser,因為大老闆嚟巡舖,所以要執display ,叫D1在劉小姐收工前返去,約四點前。
13:50~13:55分手後去廁所,有睇錶,經畢打街、皇后大道中、蘇杭街,行去禧利街交界嘅孖沙茶餐廳,行咗約15分鐘,14:10去到,有睇錶,叫干炒牛河(無河粉轉咗米粉),無飲嘢,$37以現金畀錢,約14:25離開。主控指好趕時間,無呢件事發生,係D1作出嚟填補時間,其實係在中環參與「和你lunch」。被告不同意。
主控問點解唔用中環上半山的行人電梯去PMQ,被告指嗰邊行好遠,係行蘇杭街上皇后大道中、威靈頓街、鴨巴甸街去PMQ,去coffee shop 揾咖啡師朋友Ben,約14:35到,戴住口罩面部出汗,口罩濕咗,所以除咗口罩,換咗頂漁夫帽;15:25返到中環,因為有記者,又換返cap帽。
叫咗咖啡和蛋糕,呈上單據;見到Ben戴住頂靚帽,問佢喺邊度買,佢話在銅鑼灣一間古著店,用IG畀咗地址;留到約3點,因為有食環署職員查牌,所以走咗。辯方播放元創方的CCTV,引證D1供詞,15:10離開PMQ。
在coffee shop留咗約25分鐘,有同阿Ben傾偈,唔記得內容,無講政治議題,因為平時唔會討論,亦無印象阿Ben有講過,15:10離開PMQ,直接去中環,計劃去接劉小姐,去飲咖啡,去古著店,途中無睇過手機,唔會邊行邊睇手機,諗住佢大老闆走咗佢會搵我。
15:20行到Landmark 附近,收到劉小姐訊息:「LMAFO, I am at Times TSL」,發出時間係15:18。主控叫D1畫出由PMQ去置地廣場的路線:PMQ正門出鴨巴甸街 > 荷李活道 > 轉左入擺花街 > 石板街行到底 > 皇后大道中 > 畢打街 > 德輔道中,行到皇后大道中/畢打街路口,見到畢打街好多人在馬路上,有深色衫示威者,亦有途人,交通癱瘓,但見唔到遠處干諾道中與畢打街交界的情況。
[12:58~14:33] 午休
主控質疑D1在13:45時知到有示威,仲行去示威區附近,和在畢打街與德輔道中路口停留,D1解釋係因為送劉小姐返工,離開PMQ再返中還時,係唔知仲有示威活動,目標係去歷山大廈,當時無諗過要避免嫌疑,在會面記錄中有同警察講(第六條問答題),獨自離開PMQ去銅鑼灣,搵另一間咖啡店,當時講得唔夠仔細,省略咗中間嘅路線,唔同意係不同版本,承認講得唔夠仔細,無講去廁所,無講去食晏,確認會面內容屬實;“walking in the direction of CWB” & “walk to CWB” 覺得係同一意思,否認係狡辯。
🎥MFI 1(6) 第三段片,見到D1企在LV門口,做緊伸展動作,D1解釋因為膊頭有鈣化問題,兩個月後要做手術,15:23:55 D1見到有記者,15:24:15 換帽,平日習慣係會帶兩頂帽,控:15:25:02點解仲未離開,轉左行十步八步去地鐵?D1: 當時覺得身處地方安全,畢打街/干諾道中交界有示威者,有人講Landmark 閂咗,唔敢貿貿然行過去,企在外籍人士和師奶隔離較為安全;控:可以行去雪廠街?D1: 睇唔清楚遠處,Landmark包括雪廠街嗰邊,只係望到去勞力士(店舖),唔肯定有無問題,德輔道中有示威者,萬一過去時有事,咪係第一“浸”,遇到遭殃。
🎥MFI 1-21,影住畢打街與干諾道中路口,有個火堆,但唔見到有煙,影唔到有警察,D1覺得當時安全,跟住換帽,下意識跟住人走。
D1事後知道被界定為暴動,不同意刻意選擇留低到最後一刻,直至警方發射催淚彈。
主問時講「曾經有人嘗試畀幾支生理鹽水」,片段影到距離好近,係透明膠裝住嘅液體,中間無嘢遮擋,D1背向嗰個人,佢推D1右手,D1手稍為向右下方望一望,無望向後邊就縮手,無理佢,無接到液體,係睇唔清楚,估計係支液體,感覺到係膠樽裝,多過一支,當時估唔到係咩,落口供時嘗試估係生理鹽水,無特別原因,只係睇新聞知道示威現場係有生理鹽水,電視有show出嚟係用裝。
盤問未完,案件押後至明日(7/6) 09:30 同庭續審,各被告繼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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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盤問每一個過程的細節,要求好精準嘅答案,考記憶,記得又問點解記得,唔記得又問點解唔記,總之就死纏爛打,挑戰每一個動作,甚至乎諗法,點解咁著衫,唔著好啲,唔怕影響形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區域法院)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2中環 #續審 [26/30]
D1:吳(25)/ D3:陳(22)/ D4:李(24)
D7:陳(24)/ D8:梁(24)
D2:陳(25), D5:蔡(23), D6:林(23) 在首日審訊就控罪(1)認罪,還押中。
控罪:
(1) D1~D8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9) D1~D8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D1~D2, D4~D7使用一個口罩、D3, D8使用一條圍巾。
其他控罪、首日審訊和案情撮要: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543
控方代表:#陳大偉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I(訟辯)1
D1法律代表: #王國豪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連普禧大律師
D4法律代表: #陳珏珊大律師
D7法律代表: #田奇睿大律師
===================
較早前法庭已收到各方的書面陳詞。
控方補充及回應:
開庭前控方呈上兩份新的案例。
1. 法律觀點:
有關構成暴動罪的原則(盧建民案例), 就D1的陳詞, 控方有不同的分析。辯方強調, 跟據終審法院提出的法律原則, 與示威者相同的衣著及身處現場不足以構成暴動罪, 亦需要考慮參與意圖。控方的立場指如果有人衣著與示威者相似, 甚或有蒙面或其他裝備, 留在現場一段時間, 就不是僅僅在場。如果有手勢或叫囂的明顯動作, 推論會更容易。例如黑社會有兩群人對峙, 會以衣著或裝飾, 如白色手套, 分辨不同黨派。上訴庭認為湯偉雄案件中郭啟安法官就衣著的分析有問題。有否在場之外, 法庭亦需考慮其他證據, 如衣著, 言行。劃分保護和攻擊裝備的作用不大。被捕人可以透過配戴與暴動者相同的裝束, 來鼓勵暴動者, 並在有需要時提供給他們。
DCCC357/2021與本案為同一日發生, 部分人亦於同一凹位被捕, 但控方立場不希望法庭考慮此案例。
2. 回應D1:
戴口罩方面, 控方強調D1最後一次看醫生關於氣喘是2016年, 之後沒有證據顯示他2019年有再看醫生, 他如果真的有需要, 應該會帶噴霧劑, 但沒有證據顯示他有帶。
沒有帶生理鹽水方面, 只有被告的證供顯示搜身沒有搜到生理鹽水。
法庭回應: 辯方證供已確立了生理鹽水是在警署警誡後才由PW8在D1身上搜到。如果警員證供在生理鹽水方面沒有爭議, 可能警誡供詞中提及的生理鹽水並不是檢取作為證物的生理鹽水。法庭已反覆考慮此問題一段時間。
現場人士跑可能是有其他原因, 但D1跑的時候不是同一方向, 而且曾調頭兩次。
法庭回應: 辯方想建立的是現場有其他人也有跑, 但警員沒有拘捕他們。
D1和一個外藉人士都有跑, 外藉人士沒有調頭繼續向前。D1由畢打街跑到雪廠街, 看見警察時調頭, 跑回畢打街方向, 看見警察又第二次調頭跑向那個凹位。D1, D4都是由畫面右下方進入那個凹位。
D1代表: D1兩次調頭是不正確, 只有一次。(D1擺手擰頭表示不同意有兩次調頭。)
1100-1130內容從缺🙏🏻
3. 回應D4:
法庭認為控方很大程度只提及逃跑, 提出如果剔除逃跑, 看見警察調頭等佐證, 還有什麼證據, 如駐足在該處。
控方認為D4有逗留, 依賴他的衣著, 額外的口罩, 背囊內有一把縮骨遮。
早休20分鐘後
4. 回應D7:
當時只是一個暴動, 雖然1400時沒有放火, 掟磚頭, 但磚頭雜物仍在馬路上沒有被清理, 巴士仍不可以離開, 交通仍然完全停頓。暴動是流動的, 法庭不可以只看某一地點或時間。
沒有證據指辯方所指的鹽水和警方到的鹽水是一樣的, 只有其中一個成分是一樣, 其他全部不知道, 不可以代表兩個產品是一模一樣。不是以高規格產品代替普通產品一定是好些。
辯方留意到D7有份醫生報告, 以65b呈堂, 控方質疑D7的病情是否如他所述, 他的病情只有D7和醫生說。辯方指控方可以要求傳召辯方證人, 控方不同意。
護目鏡改裝方面, 控方認為D7及父親的口供不可信, 護目鏡並非由D7父親提供。父親並不知道改裝的事。控方不是依賴改裝護目鏡來推論D7犯暴動罪。
控方指除了D7的證供, 沒有其他證據顯示有隱形眼鏡在背囊內。
D7解釋為何不去醫院看醫生, 而要等盧醫生的診所開門, 是因為現實世界大部分人的經驗是某些醫生會給較長的病假給病人休息, 有些則給較短。控方指沒有醫生會不給病假一個真的病人。
法庭不應因為一個人是專業人士而對他有任何優待。
D7亦有逃跑。
5. 回應D8:
關於B出口, 當日是關閉的, 但如果D8真誠想搭地鐵回校, 應該在途中看看出口的情況, 最低限度可以去B或D, 但他看到C出口關閉, 是選擇去G出口, 連B或D出口也沒有留意過, 證明他是一心想去暴動現場。
D8指怕被警察辨別為示威者, 所以逃跑時拉低並脫下圍巾。控方指沒有證據顯示D8看見警員。D8逃跑時亦有調頭。
===================
法庭回應: D7是沒有一個片段拍到他在現場行企?
控方回應: 控方立場是152301開始已拍到D7, 站在D8旁邊的就是D7。D7有逃跑, 穿有白色口袋的上衣, 藍色牛仔褲, 戴著黑色帽, 他脫下黑色口罩, 後來拿著黑色帽及口罩並扔掉, 後來見他已沒有口罩。
===================
由於D8代表下午有工作, 先進行回應。D8代表採納書面陳詞。
法庭: D8代表詳細地追蹤一些人的行動, 是不是想指他們沒有被捕?
D8回應: 不清楚那些人有沒有參與暴動, 但D8當時是一個八卦的心態在現場, 而現場也有其他這樣的人在場。D8當時其實不知道發生什麼事, 只是見到有些黑衣人開始接近他的方向, 他認為情況有變而開始跑, 當中有回頭。現時看片當然是可以有很多資訊, 但當時他只是慌不擇路。D8的確是在現場逗留久了, 但他在判斷有危險時已離開, 而不是一直逗留在現場, 他離開時的行為受到批評是遺憾的, 但未能達致毫無合理疑點地證明D8是在參與暴動, 有可能他只是一個八卦的人。
===================
D1回應:
控方沒有證供證明D1在2016年後無需定期覆診。辯方是沒有提出醫生紙, 而不是沒有證供。噴劑是給哮喘用的, 不是鼻敏感。D1做劇烈運動時會發作, 需要用噴劑。如果D1有意參加暴動, 應會帶噴劑才合理。
在現場D1有被搜身, 亦有向PW6澄清過。現場的警員必定會對被捕人搜身, D1當日亦多次被搜身。5枝生理鹽水在午夜過後時份首次出現。D1採納書面陳詞及其他代表對其有利的陳詞。
法庭已留意到D1的關注點是證物和逃跑。5枝生理鹽水不能肯定是否當晚由D1身上檢取。D1有提過生理鹽水, 但沒有證據證明D1曾接收生理鹽水。
播放P141(8)152617-152619: D1是轉身進入安全門, 不是調頭。
D1的證供全靠推論, D1在活動較激烈的時候是去了吃飯, 還有心情去喝杯咖啡。離開了可能被捕的現場後, 他又回到中環。
===================
D3回應:
採納書面陳詞, 不在庭上讀出, 更正兩點手民之誤。
短袖黑色衫, 短褲, 拳帶, 頭巾是因為打泰拳而帶著。因為D3知悉警方可能發射催淚彈, 所以取出頭巾作保護。
D3代表重申辯方說法中D3當日的行動, 沒有畫面拍到他走出過馬路。由1357至1515, D3沒有與現場人士作出任何互動, 他一直漫步是因為等女朋友慶祝生日。任何一刻在D3經過的行人路都沒有擾亂秩序的行為, 連叫囂或憤怒的情緒也沒有。
1. 只是身處現場, 沒有其他行為動作
沒有反對法庭需要考慮所有因素, 如果有明顯行為, 推論會比較容易。D3與那些有明顯行為的人之間沒有任何鼓勵支持。
2. 如果案發現場是四通八達, 出現在現場的人不一定是參與非法集結的人士, 上訴庭沒有推翻這點。
3. 要沒有任何其他無辜的原因, 法庭才可以推論逃跑是為了脫罪。在這宗案件, 被告是有提出說法, 他調頭是因為看到警察拿著槍, 他感到害怕。一個普通人是可以感到害怕的。
4. 馬路對行人路
馬路和行人路上的人可能會互相溝通, 互相支持, 但這宗案件沒有, 行人路上的人有辦公室女郎, 就像平常的工作日子。警方沒有封鎖現場, 沒有作出警告, 1517才到場, 1525已舉旗。
5. D3有試過吸入催淚煙, 所以當時取出頭巾, 並步離現場, 而沒有默默留在現場表達支持。
2023年重看這件事, D3應該做得好一點, 不應這樣穿, 以免瓜田李下, 但這遠遠不足以達到盧建民案的要求。D3沒有被捕的經驗, 但在面對警員詢問時神態不像是說謊。
===================
D4回應:
控方的回應著重在逃匿方面。辯方引用的司法認知是在當天的情況下的確是有多於一個可能的推論, 不能推論逃匿一定因為畏罪。控方的說法是D4第二次調頭沒有見到警察, 不吻合逃匿的說法。
控方陳詞批評辯方證人記錯D4的訊息, 指D4說謊, 根本沒有發過訊息給上司。如果是如此, DW7根本不會記得這個訊息, 因為DW7記得當日中環有事發生, 收到這個訊息後D4當日沒有上班。DW7亦不是D4的上司, 而是同事。
D4的逗留只是在干諾道中行人路上, 遮打大廈旁, 文華酒店旁的路上。暴動範圍是十字路口。有些暴動是很大範圍, 但本案行人路上和馬路上的人都是河水不犯井水。當時亦沒有警方警告。D4的逗留期間沒有和在場人士交流, 也不知道他的電話是在和誰通話。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2中環 #續審 [26/30]
D1:吳(25)/ D3:陳(22)/ D4:李(24)
D7:陳(24)/ D8:梁(24)
D2:陳(25), D5:蔡(23), D6:林(23) 在首日審訊就控罪(1)認罪,還押中。
控罪:
(1) D1~D8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9) D1~D8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D1~D2, D4~D7使用一個口罩、D3, D8使用一條圍巾。
其他控罪、首日審訊和案情撮要: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543
控方代表:#陳大偉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I(訟辯)1
D1法律代表: #王國豪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連普禧大律師
D4法律代表: #陳珏珊大律師
D7法律代表: #田奇睿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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較早前法庭已收到各方的書面陳詞。
控方補充及回應:
開庭前控方呈上兩份新的案例。
1. 法律觀點:
有關構成暴動罪的原則(盧建民案例), 就D1的陳詞, 控方有不同的分析。辯方強調, 跟據終審法院提出的法律原則, 與示威者相同的衣著及身處現場不足以構成暴動罪, 亦需要考慮參與意圖。控方的立場指如果有人衣著與示威者相似, 甚或有蒙面或其他裝備, 留在現場一段時間, 就不是僅僅在場。如果有手勢或叫囂的明顯動作, 推論會更容易。例如黑社會有兩群人對峙, 會以衣著或裝飾, 如白色手套, 分辨不同黨派。上訴庭認為湯偉雄案件中郭啟安法官就衣著的分析有問題。有否在場之外, 法庭亦需考慮其他證據, 如衣著, 言行。劃分保護和攻擊裝備的作用不大。被捕人可以透過配戴與暴動者相同的裝束, 來鼓勵暴動者, 並在有需要時提供給他們。
DCCC357/2021與本案為同一日發生, 部分人亦於同一凹位被捕, 但控方立場不希望法庭考慮此案例。
2. 回應D1:
戴口罩方面, 控方強調D1最後一次看醫生關於氣喘是2016年, 之後沒有證據顯示他2019年有再看醫生, 他如果真的有需要, 應該會帶噴霧劑, 但沒有證據顯示他有帶。
沒有帶生理鹽水方面, 只有被告的證供顯示搜身沒有搜到生理鹽水。
法庭回應: 辯方證供已確立了生理鹽水是在警署警誡後才由PW8在D1身上搜到。如果警員證供在生理鹽水方面沒有爭議, 可能警誡供詞中提及的生理鹽水並不是檢取作為證物的生理鹽水。法庭已反覆考慮此問題一段時間。
現場人士跑可能是有其他原因, 但D1跑的時候不是同一方向, 而且曾調頭兩次。
法庭回應: 辯方想建立的是現場有其他人也有跑, 但警員沒有拘捕他們。
D1和一個外藉人士都有跑, 外藉人士沒有調頭繼續向前。D1由畢打街跑到雪廠街, 看見警察時調頭, 跑回畢打街方向, 看見警察又第二次調頭跑向那個凹位。D1, D4都是由畫面右下方進入那個凹位。
D1代表: D1兩次調頭是不正確, 只有一次。(D1擺手擰頭表示不同意有兩次調頭。)
1100-1130內容從缺🙏🏻
3. 回應D4:
法庭認為控方很大程度只提及逃跑, 提出如果剔除逃跑, 看見警察調頭等佐證, 還有什麼證據, 如駐足在該處。
控方認為D4有逗留, 依賴他的衣著, 額外的口罩, 背囊內有一把縮骨遮。
早休20分鐘後
4. 回應D7:
當時只是一個暴動, 雖然1400時沒有放火, 掟磚頭, 但磚頭雜物仍在馬路上沒有被清理, 巴士仍不可以離開, 交通仍然完全停頓。暴動是流動的, 法庭不可以只看某一地點或時間。
沒有證據指辯方所指的鹽水和警方到的鹽水是一樣的, 只有其中一個成分是一樣, 其他全部不知道, 不可以代表兩個產品是一模一樣。不是以高規格產品代替普通產品一定是好些。
辯方留意到D7有份醫生報告, 以65b呈堂, 控方質疑D7的病情是否如他所述, 他的病情只有D7和醫生說。辯方指控方可以要求傳召辯方證人, 控方不同意。
護目鏡改裝方面, 控方認為D7及父親的口供不可信, 護目鏡並非由D7父親提供。父親並不知道改裝的事。控方不是依賴改裝護目鏡來推論D7犯暴動罪。
控方指除了D7的證供, 沒有其他證據顯示有隱形眼鏡在背囊內。
D7解釋為何不去醫院看醫生, 而要等盧醫生的診所開門, 是因為現實世界大部分人的經驗是某些醫生會給較長的病假給病人休息, 有些則給較短。控方指沒有醫生會不給病假一個真的病人。
法庭不應因為一個人是專業人士而對他有任何優待。
D7亦有逃跑。
5. 回應D8:
關於B出口, 當日是關閉的, 但如果D8真誠想搭地鐵回校, 應該在途中看看出口的情況, 最低限度可以去B或D, 但他看到C出口關閉, 是選擇去G出口, 連B或D出口也沒有留意過, 證明他是一心想去暴動現場。
D8指怕被警察辨別為示威者, 所以逃跑時拉低並脫下圍巾。控方指沒有證據顯示D8看見警員。D8逃跑時亦有調頭。
===================
法庭回應: D7是沒有一個片段拍到他在現場行企?
控方回應: 控方立場是152301開始已拍到D7, 站在D8旁邊的就是D7。D7有逃跑, 穿有白色口袋的上衣, 藍色牛仔褲, 戴著黑色帽, 他脫下黑色口罩, 後來拿著黑色帽及口罩並扔掉, 後來見他已沒有口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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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D8代表下午有工作, 先進行回應。D8代表採納書面陳詞。
法庭: D8代表詳細地追蹤一些人的行動, 是不是想指他們沒有被捕?
D8回應: 不清楚那些人有沒有參與暴動, 但D8當時是一個八卦的心態在現場, 而現場也有其他這樣的人在場。D8當時其實不知道發生什麼事, 只是見到有些黑衣人開始接近他的方向, 他認為情況有變而開始跑, 當中有回頭。現時看片當然是可以有很多資訊, 但當時他只是慌不擇路。D8的確是在現場逗留久了, 但他在判斷有危險時已離開, 而不是一直逗留在現場, 他離開時的行為受到批評是遺憾的, 但未能達致毫無合理疑點地證明D8是在參與暴動, 有可能他只是一個八卦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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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回應:
控方沒有證供證明D1在2016年後無需定期覆診。辯方是沒有提出醫生紙, 而不是沒有證供。噴劑是給哮喘用的, 不是鼻敏感。D1做劇烈運動時會發作, 需要用噴劑。如果D1有意參加暴動, 應會帶噴劑才合理。
在現場D1有被搜身, 亦有向PW6澄清過。現場的警員必定會對被捕人搜身, D1當日亦多次被搜身。5枝生理鹽水在午夜過後時份首次出現。D1採納書面陳詞及其他代表對其有利的陳詞。
法庭已留意到D1的關注點是證物和逃跑。5枝生理鹽水不能肯定是否當晚由D1身上檢取。D1有提過生理鹽水, 但沒有證據證明D1曾接收生理鹽水。
播放P141(8)152617-152619: D1是轉身進入安全門, 不是調頭。
D1的證供全靠推論, D1在活動較激烈的時候是去了吃飯, 還有心情去喝杯咖啡。離開了可能被捕的現場後, 他又回到中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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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回應:
採納書面陳詞, 不在庭上讀出, 更正兩點手民之誤。
短袖黑色衫, 短褲, 拳帶, 頭巾是因為打泰拳而帶著。因為D3知悉警方可能發射催淚彈, 所以取出頭巾作保護。
D3代表重申辯方說法中D3當日的行動, 沒有畫面拍到他走出過馬路。由1357至1515, D3沒有與現場人士作出任何互動, 他一直漫步是因為等女朋友慶祝生日。任何一刻在D3經過的行人路都沒有擾亂秩序的行為, 連叫囂或憤怒的情緒也沒有。
1. 只是身處現場, 沒有其他行為動作
沒有反對法庭需要考慮所有因素, 如果有明顯行為, 推論會比較容易。D3與那些有明顯行為的人之間沒有任何鼓勵支持。
2. 如果案發現場是四通八達, 出現在現場的人不一定是參與非法集結的人士, 上訴庭沒有推翻這點。
3. 要沒有任何其他無辜的原因, 法庭才可以推論逃跑是為了脫罪。在這宗案件, 被告是有提出說法, 他調頭是因為看到警察拿著槍, 他感到害怕。一個普通人是可以感到害怕的。
4. 馬路對行人路
馬路和行人路上的人可能會互相溝通, 互相支持, 但這宗案件沒有, 行人路上的人有辦公室女郎, 就像平常的工作日子。警方沒有封鎖現場, 沒有作出警告, 1517才到場, 1525已舉旗。
5. D3有試過吸入催淚煙, 所以當時取出頭巾, 並步離現場, 而沒有默默留在現場表達支持。
2023年重看這件事, D3應該做得好一點, 不應這樣穿, 以免瓜田李下, 但這遠遠不足以達到盧建民案的要求。D3沒有被捕的經驗, 但在面對警員詢問時神態不像是說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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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4回應:
控方的回應著重在逃匿方面。辯方引用的司法認知是在當天的情況下的確是有多於一個可能的推論, 不能推論逃匿一定因為畏罪。控方的說法是D4第二次調頭沒有見到警察, 不吻合逃匿的說法。
控方陳詞批評辯方證人記錯D4的訊息, 指D4說謊, 根本沒有發過訊息給上司。如果是如此, DW7根本不會記得這個訊息, 因為DW7記得當日中環有事發生, 收到這個訊息後D4當日沒有上班。DW7亦不是D4的上司, 而是同事。
D4的逗留只是在干諾道中行人路上, 遮打大廈旁, 文華酒店旁的路上。暴動範圍是十字路口。有些暴動是很大範圍, 但本案行人路上和馬路上的人都是河水不犯井水。當時亦沒有警方警告。D4的逗留期間沒有和在場人士交流, 也不知道他的電話是在和誰通話。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區域法院)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2中環 #審訊 [16/30]
下午進度
D1:吳(25)/ D3:陳(22)/ D4:李(24)
D7:陳(24)/ D8:梁(24)
D2:陳(25), D5:蔡(23), D6:林(23) 在首日審訊就控罪(1)認罪,還押中。
控罪:
(1) D1~D8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9) D1~D8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D1~D2, D4~D7使用一個口罩、D3, D8使用一條圍巾。
其他控罪、首日審訊和案情撮要: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543
D1法律代表: #王國豪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連普禧大律師
D7法律代表: #田奇睿大律師
===================
[14:42] 開庭
🔹繼續由控方盤問D3
D3表示當日落巴士後,發覺電話無電要去搵電話亭打電話給女友,控方睇相 #372,見D3沿德輔道中向上環行,旁邊有電話亭,主問播出片段P141(10),置地迪生珠寶外有兩個電話亭,點解唔用,D3解釋行到此電話亭之前無需要,所以無留意電話亭。,大概係行到街尾時先知無電。主控叫D3在#378相中,畫出發現電話無電嘅位置,大約係在LV店轉角位,詳細唔記得。
🎥P141(8) 13:57:15,D3在LV店轉左向皇后大道中。
約13:50落巴士,當時唔知Café Crêpe嘅準確位置,大概知在蘭桂坊,行路約7分鐘,來回約14分鐘,返到嚟遲過兩點,但佢都可能遲。巴士站行到#372相嘅位置約4分鐘,行到交叉位置(發覺無電)約1分鐘,去到電話亭約14:05。
打電話俾女友,佢話塞車,在吐露港大埔公路,唔知佢幾時到,佢話希望三點半到;主控質疑主問時無講(講得唔夠詳細),指係作出嚟(唔同意),去到大概雪廠街嘉軒廣場,唔係刻意㨂邊條路行,無片段影到,所以作話去雪廠街(唔同意)。
14:15到Café Crêpe,當時無影相,無打電話畀女友,佢亦無揾D3。
🎥MFI 1 #18, 14:47開始Now新聞,見有巴士停咗,唔知有無被破壞,無諗過轉去第二度匯合女友,D3在行人路,唔覺得有影響,唔覺得唔安全。
🎥MFI 6 #6, P143(4), 見畢打街與干諾道中交界有傘陣,時間約15:14~15:15,無打電話,無改地點。
控方指15:14時有人掟汽油彈(睇唔到),無印象有傘陣在畢打街與德輔道中交界,有望過吓,但唔記得見唔見到,在遮打道聖佐治大廈嗰度停咗約10分鐘,期間無打電話改地點。指出14:15~15:30在示威地點出現,以示支持(唔同意)。
14:50~15:20沒有閉路電視拍攝到D3的行蹤,質疑去咗邊,D3解釋在畢打街散步,有另一邊行人路,20分鐘行來行去,食零食,飲嘢,約15:00穿風褸,約15:05除背囊。約15:10聽到有位40~50歲阿姐講,警察會用催淚煙,驅散馬路上嘅人,所以戴頭巾。當時見唔到警察,警察約在15:23~15:25到。
D3有吸過催淚煙,唔好受,戴手套係怕催淚煙嘅碎片打到手,唔知催淚煙會射去邊,雖然有機會受傷,同意主控講仍然留低。
🎥MFI 6 #6,同意控方形容包到黑衣人咁。
[16:50] 休庭,盤問未完。
案件押後至明日(13/6) 09:30 同庭續審,各被告繼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2中環 #審訊 [16/30]
下午進度
D1:吳(25)/ D3:陳(22)/ D4:李(24)
D7:陳(24)/ D8:梁(24)
D2:陳(25), D5:蔡(23), D6:林(23) 在首日審訊就控罪(1)認罪,還押中。
控罪:
(1) D1~D8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9) D1~D8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D1~D2, D4~D7使用一個口罩、D3, D8使用一條圍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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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法律代表: #連普禧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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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2] 開庭
🔹繼續由控方盤問D3
D3表示當日落巴士後,發覺電話無電要去搵電話亭打電話給女友,控方睇相 #372,見D3沿德輔道中向上環行,旁邊有電話亭,主問播出片段P141(10),置地迪生珠寶外有兩個電話亭,點解唔用,D3解釋行到此電話亭之前無需要,所以無留意電話亭。,大概係行到街尾時先知無電。主控叫D3在#378相中,畫出發現電話無電嘅位置,大約係在LV店轉角位,詳細唔記得。
🎥P141(8) 13:57:15,D3在LV店轉左向皇后大道中。
約13:50落巴士,當時唔知Café Crêpe嘅準確位置,大概知在蘭桂坊,行路約7分鐘,來回約14分鐘,返到嚟遲過兩點,但佢都可能遲。巴士站行到#372相嘅位置約4分鐘,行到交叉位置(發覺無電)約1分鐘,去到電話亭約14:05。
打電話俾女友,佢話塞車,在吐露港大埔公路,唔知佢幾時到,佢話希望三點半到;主控質疑主問時無講(講得唔夠詳細),指係作出嚟(唔同意),去到大概雪廠街嘉軒廣場,唔係刻意㨂邊條路行,無片段影到,所以作話去雪廠街(唔同意)。
14:15到Café Crêpe,當時無影相,無打電話畀女友,佢亦無揾D3。
🎥MFI 1 #18, 14:47開始Now新聞,見有巴士停咗,唔知有無被破壞,無諗過轉去第二度匯合女友,D3在行人路,唔覺得有影響,唔覺得唔安全。
🎥MFI 6 #6, P143(4), 見畢打街與干諾道中交界有傘陣,時間約15:14~15:15,無打電話,無改地點。
控方指15:14時有人掟汽油彈(睇唔到),無印象有傘陣在畢打街與德輔道中交界,有望過吓,但唔記得見唔見到,在遮打道聖佐治大廈嗰度停咗約10分鐘,期間無打電話改地點。指出14:15~15:30在示威地點出現,以示支持(唔同意)。
14:50~15:20沒有閉路電視拍攝到D3的行蹤,質疑去咗邊,D3解釋在畢打街散步,有另一邊行人路,20分鐘行來行去,食零食,飲嘢,約15:00穿風褸,約15:05除背囊。約15:10聽到有位40~50歲阿姐講,警察會用催淚煙,驅散馬路上嘅人,所以戴頭巾。當時見唔到警察,警察約在15:23~15:25到。
D3有吸過催淚煙,唔好受,戴手套係怕催淚煙嘅碎片打到手,唔知催淚煙會射去邊,雖然有機會受傷,同意主控講仍然留低。
🎥MFI 6 #6,同意控方形容包到黑衣人咁。
[16:50] 休庭,盤問未完。
案件押後至明日(13/6) 09:30 同庭續審,各被告繼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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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區域法院)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2中環 #審訊 [16/30]
上午進度
D1:吳(25)/ D3:陳(22)/ D4:李(24)
D7:陳(24)/ D8:梁(24)
D2:陳(25), D5:蔡(23), D6:林(23) 在首日審訊就控罪(1)認罪,還押中。
控罪:
(1) D1~D8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9) D1~D8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D1~D2, D4~D7使用一個口罩、D3, D8使用一條圍巾。
其他控罪、首日審訊和案情撮要: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543
D1法律代表: #王國豪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連普禧大律師
D7法律代表: #田奇睿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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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0] 開庭
繼續由D3作供
🔸辯方D3律師主問
D3表示係鍾意返工嘅香港人,未試過罷工,知道三罷名稱,但唔知詳情。
重温上週口供,當日約於13:50到皇后像廣場,在干諾道中巴士站落車,經過德輔道中行人路、雪廠街、皇后大道中向上環方向行,經過Mark & Spencer,用Google Maps去搵位於威靈頓街15B的咖啡店,約14:15去到,經過戲院里去德輔道中,再去環球大廈,過斑馬線去到干諾道中,約於14:45時被CCTV影到。
🎥MFI-6 #5項,P143(2),干諾道中行人路一帶,14:44:37~14:45:58 片段中見D3,但PW9 警員15010睇漏咗。
🎥P143(1) 14:49:52,D3在觀望,睇吓干諾道中有無車行,見到仲有車行,路面有不同衣着人士企出馬路,咩年齡都有,有人企,有人行來行去,唔見有人掟磚、破壞交通工具、或破壞交通燈,唔識得畫面中穿着套裝的女士,唔知佢點解影相。
🎥MFI-6 #6項,P143(4),15:16:55時,中間約20多分鐘影唔到,期間去咗畢打街行人路散步,食零食,飲嘢,在附近行人路繼續等女朋友。睇#377相,紅圈係D3,着黑色風褸,戴頭巾和手套,風褸係在約三點時在畢打街行人路著,頭巾係大概在15:10時戴,有人話警察會發射催淚煙,因為擔心所以戴着,遮住口鼻,保護呼吸。片中頭巾遮住咀鼻,見唔到樣,15:17:24,之後去咗遮打道行人路。
睇地圖P151,在遮打大廈與聖佐治大廈附近,有其他行人行來行去,遮打道對出馬路無特別,無堵路無傘陣,唔見有人掘磚、掟磚、破壞交通工具、或破壞交通燈。無參與上述行為,無同任何人以任何形式交流。
截圖#378,紅圈係D3,在巴士後邊經過行入德輔道中行人路,15:25:34時,中間有約10分鐘企在遮打道行人路,無去其他地方,無出過馬路。
當日 PW2 高級督察 梁嘉俊(音)在15:17時,在龍和道近大會堂落車,轉入民耀街,D3當時唔知呢件事,PW2 向南推進,針對佔領馬路人士,15:25警方舉黑旗,發射催淚彈,D3無見過黑旗,15:25時在德輔道中,13:50~15:25期間無聽過警方警告非法集結。關於在巴士尾的截圖,當時諗住行去金鐘,因為車嚟唔到,經德輔道中行去金鐘。
走嘅過程分為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跑向雪廠街,因為聽到有槍聲,好驚,周圍好混亂,唔知咩事,跟住人向雪廠街跑,唔識身邊嘅人,無交流。
第二階段,掉頭,因為當時見到在雪廠街有警察持長槍,衝過嚟呢邊,又驚,前邊人群跑轉頭,諗住搵個安全地方,因此跑轉頭。
第三階段,跑轉頭,控方指出D3在跑到凹位時手部有動作,D3解釋當時係除手套,因為跑緊嘅時候見到身邊有人裝束同自己有啲相似,唔想俾人誤會,所以除手套,控方指在入凹位之前,手部揸住黑色嘢,就係手套,情況好混亂,隨手掉埋一邊,估計係德輔道中路邊,除咗頭巾進入凹位,主要係怕人誤會,同埋吸咗催淚煙,唔舒服,想唞氣。
🎥P141(9) 15:25:50,有位白衣男子左手揞鼻;在逃生口個位,頭巾和口罩一齊掉落地。
證物P84 ,偵緝警員12691在緊急出口位置,搵到有兩條頭巾,其中一條係D3嘅;P82 六個灰色口罩和一個黑色口罩,其中一個灰色口罩係D3嘅。
D3解釋因為驚俾人誤會,所以除頭巾口罩,較早之前有戴着係因為嗰時在行人路上等女朋友,唔覺得係一份子,15:15時無人跑,無持長槍嘅警員。
到凹位,拉低背囊嘅動作,因為聞到催淚煙,跑咗一陣,想攞水樽飲水,最後拎唔到,因為地方比較窄,背囊在前邊先拎到。
🎥P123搜身片段,15:48:09,回答同女朋友去食飯,夜晚去太古城打拳。
當日無參與非法集結或暴動,無以任何形式支持任何人參與非法集結或暴動,無意圖通過出現壯大非法集結或暴動嘅聲勢。
其他律師無盤問。
[10:57~11:34] 休庭
🔹控方盤問
D3在11月13日生日,但放唔到假,改在12日,約女友去Cafe Crepe,女友在2019年年頭識,成為男女朋友,女友在8月生日,有去staycation 慶祝。
11月13日第一次與女友過生日,約咗在中環等,去Cafe Crepe食嘢,去堅尼地城西環行街,預計行到六點,7:00去打拳,與女朋友平時有收工食飯,當日無諗過食晚飯。打拳係7~8點,有時會即興做健身,會再耐啲,無諗過叫女朋友睇打拳,無諗過八點後食飯,因為佢住得遠交通唔方便。女友當日唔係放假要攞假。主控質疑點解約咁晏,點解咁快走,唔想見佢耐啲咩…?
有聽過三罷,詳情唔熟,知道關於罷工嘅事,6~11月大部份時間在香港,有留意示威活動,知道五大訴求,同示威有關,唔知有和lunch,有聽過,知係集會示威,唔知詳情,字面上係同食晏有關,唔知在邊度發生,唔知道中環有和你lunch,等女友時無睇新聞,無用手機睇,平時係用電腦在公司睇,有用手機睇過交通,睇交通app,有報突發事件,無理中環以外嘅事。控方指出有用手機睇新聞,在中環一帶,警方有行動(唔同意)。
D3職業係做小型酒店嘅櫃檯員工,有接觸遊客,講及香港嘅示威活動,主要係講交通,提遊客邊度塞車,控方指工作有需要了解將會發生示威嘅地點(唔同意)。
當晚7點打拳,大概係三日前約,唔記得係約女友先定約打拳先,打拳係駱先生用WhatsApp預約,自己好少約。
返工時間係08:00~20:00,11月11日一樣,女友返13:00~1900,無諗過當日早啲見面。12:30起身,13:20出門,需要執背囊,一對手套,一件黑色T恤,一條短褲,外套,黑色圍巾兩條,一個口罩放在褲袋;13:15女友打電話畀D3,話佢就嚟上車,由粉嶺出發,聽電話時無留意手機有無電;搭巴士由柴灣去中環,用咗25分鐘,途中無打電話俾女友。主控又質疑點解在車上唔傾電話,唔關心女友?
落巴士想打電話俾女朋友,發覺電話無電,即時攞叉電器叉電,部機由熄機到著機,需約10分鐘,控方指無可能咁耐(唔同意),由干諾道行去皇后像廣場,在遮打道過斑馬線,到太子大廈地鐵站出口,控方用D3-7相,指相中左邊喺地鐵站,右邊係太子大廈,有PCCW電話亭,點解唔用嗰個電話亭?D3解釋係去到德輔道中先知電話無電,唔係一落車就用電話。
指在主問時講未去過餐廳,要用Google Map,正常一落車就用,D3解釋有睇過大概位置,行經電話亭,但未需要用,去到德輔道中先知電話無電;控方睇P141(11),13:57時,片段見D3在置地廣場外,#372相,見到有電話亭,D3解釋當時未知無電。
盤問未完,14:30續審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2中環 #審訊 [16/30]
上午進度
D1:吳(25)/ D3:陳(22)/ D4:李(24)
D7:陳(24)/ D8:梁(24)
D2:陳(25), D5:蔡(23), D6:林(23) 在首日審訊就控罪(1)認罪,還押中。
控罪:
(1) D1~D8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9) D1~D8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D1~D2, D4~D7使用一個口罩、D3, D8使用一條圍巾。
其他控罪、首日審訊和案情撮要: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543
D1法律代表: #王國豪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連普禧大律師
D7法律代表: #田奇睿大律師
===================
[09:40] 開庭
繼續由D3作供
🔸辯方D3律師主問
D3表示係鍾意返工嘅香港人,未試過罷工,知道三罷名稱,但唔知詳情。
重温上週口供,當日約於13:50到皇后像廣場,在干諾道中巴士站落車,經過德輔道中行人路、雪廠街、皇后大道中向上環方向行,經過Mark & Spencer,用Google Maps去搵位於威靈頓街15B的咖啡店,約14:15去到,經過戲院里去德輔道中,再去環球大廈,過斑馬線去到干諾道中,約於14:45時被CCTV影到。
🎥MFI-6 #5項,P143(2),干諾道中行人路一帶,14:44:37~14:45:58 片段中見D3,但PW9 警員15010睇漏咗。
🎥P143(1) 14:49:52,D3在觀望,睇吓干諾道中有無車行,見到仲有車行,路面有不同衣着人士企出馬路,咩年齡都有,有人企,有人行來行去,唔見有人掟磚、破壞交通工具、或破壞交通燈,唔識得畫面中穿着套裝的女士,唔知佢點解影相。
🎥MFI-6 #6項,P143(4),15:16:55時,中間約20多分鐘影唔到,期間去咗畢打街行人路散步,食零食,飲嘢,在附近行人路繼續等女朋友。睇#377相,紅圈係D3,着黑色風褸,戴頭巾和手套,風褸係在約三點時在畢打街行人路著,頭巾係大概在15:10時戴,有人話警察會發射催淚煙,因為擔心所以戴着,遮住口鼻,保護呼吸。片中頭巾遮住咀鼻,見唔到樣,15:17:24,之後去咗遮打道行人路。
睇地圖P151,在遮打大廈與聖佐治大廈附近,有其他行人行來行去,遮打道對出馬路無特別,無堵路無傘陣,唔見有人掘磚、掟磚、破壞交通工具、或破壞交通燈。無參與上述行為,無同任何人以任何形式交流。
截圖#378,紅圈係D3,在巴士後邊經過行入德輔道中行人路,15:25:34時,中間有約10分鐘企在遮打道行人路,無去其他地方,無出過馬路。
當日 PW2 高級督察 梁嘉俊(音)在15:17時,在龍和道近大會堂落車,轉入民耀街,D3當時唔知呢件事,PW2 向南推進,針對佔領馬路人士,15:25警方舉黑旗,發射催淚彈,D3無見過黑旗,15:25時在德輔道中,13:50~15:25期間無聽過警方警告非法集結。關於在巴士尾的截圖,當時諗住行去金鐘,因為車嚟唔到,經德輔道中行去金鐘。
走嘅過程分為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跑向雪廠街,因為聽到有槍聲,好驚,周圍好混亂,唔知咩事,跟住人向雪廠街跑,唔識身邊嘅人,無交流。
第二階段,掉頭,因為當時見到在雪廠街有警察持長槍,衝過嚟呢邊,又驚,前邊人群跑轉頭,諗住搵個安全地方,因此跑轉頭。
第三階段,跑轉頭,控方指出D3在跑到凹位時手部有動作,D3解釋當時係除手套,因為跑緊嘅時候見到身邊有人裝束同自己有啲相似,唔想俾人誤會,所以除手套,控方指在入凹位之前,手部揸住黑色嘢,就係手套,情況好混亂,隨手掉埋一邊,估計係德輔道中路邊,除咗頭巾進入凹位,主要係怕人誤會,同埋吸咗催淚煙,唔舒服,想唞氣。
🎥P141(9) 15:25:50,有位白衣男子左手揞鼻;在逃生口個位,頭巾和口罩一齊掉落地。
證物P84 ,偵緝警員12691在緊急出口位置,搵到有兩條頭巾,其中一條係D3嘅;P82 六個灰色口罩和一個黑色口罩,其中一個灰色口罩係D3嘅。
D3解釋因為驚俾人誤會,所以除頭巾口罩,較早之前有戴着係因為嗰時在行人路上等女朋友,唔覺得係一份子,15:15時無人跑,無持長槍嘅警員。
到凹位,拉低背囊嘅動作,因為聞到催淚煙,跑咗一陣,想攞水樽飲水,最後拎唔到,因為地方比較窄,背囊在前邊先拎到。
🎥P123搜身片段,15:48:09,回答同女朋友去食飯,夜晚去太古城打拳。
當日無參與非法集結或暴動,無以任何形式支持任何人參與非法集結或暴動,無意圖通過出現壯大非法集結或暴動嘅聲勢。
其他律師無盤問。
[10:57~11:34] 休庭
🔹控方盤問
D3在11月13日生日,但放唔到假,改在12日,約女友去Cafe Crepe,女友在2019年年頭識,成為男女朋友,女友在8月生日,有去staycation 慶祝。
11月13日第一次與女友過生日,約咗在中環等,去Cafe Crepe食嘢,去堅尼地城西環行街,預計行到六點,7:00去打拳,與女朋友平時有收工食飯,當日無諗過食晚飯。打拳係7~8點,有時會即興做健身,會再耐啲,無諗過叫女朋友睇打拳,無諗過八點後食飯,因為佢住得遠交通唔方便。女友當日唔係放假要攞假。主控質疑點解約咁晏,點解咁快走,唔想見佢耐啲咩…?
有聽過三罷,詳情唔熟,知道關於罷工嘅事,6~11月大部份時間在香港,有留意示威活動,知道五大訴求,同示威有關,唔知有和lunch,有聽過,知係集會示威,唔知詳情,字面上係同食晏有關,唔知在邊度發生,唔知道中環有和你lunch,等女友時無睇新聞,無用手機睇,平時係用電腦在公司睇,有用手機睇過交通,睇交通app,有報突發事件,無理中環以外嘅事。控方指出有用手機睇新聞,在中環一帶,警方有行動(唔同意)。
D3職業係做小型酒店嘅櫃檯員工,有接觸遊客,講及香港嘅示威活動,主要係講交通,提遊客邊度塞車,控方指工作有需要了解將會發生示威嘅地點(唔同意)。
當晚7點打拳,大概係三日前約,唔記得係約女友先定約打拳先,打拳係駱先生用WhatsApp預約,自己好少約。
返工時間係08:00~20:00,11月11日一樣,女友返13:00~1900,無諗過當日早啲見面。12:30起身,13:20出門,需要執背囊,一對手套,一件黑色T恤,一條短褲,外套,黑色圍巾兩條,一個口罩放在褲袋;13:15女友打電話畀D3,話佢就嚟上車,由粉嶺出發,聽電話時無留意手機有無電;搭巴士由柴灣去中環,用咗25分鐘,途中無打電話俾女友。主控又質疑點解在車上唔傾電話,唔關心女友?
落巴士想打電話俾女朋友,發覺電話無電,即時攞叉電器叉電,部機由熄機到著機,需約10分鐘,控方指無可能咁耐(唔同意),由干諾道行去皇后像廣場,在遮打道過斑馬線,到太子大廈地鐵站出口,控方用D3-7相,指相中左邊喺地鐵站,右邊係太子大廈,有PCCW電話亭,點解唔用嗰個電話亭?D3解釋係去到德輔道中先知電話無電,唔係一落車就用電話。
指在主問時講未去過餐廳,要用Google Map,正常一落車就用,D3解釋有睇過大概位置,行經電話亭,但未需要用,去到德輔道中先知電話無電;控方睇P141(11),13:57時,片段見D3在置地廣場外,#372相,見到有電話亭,D3解釋當時未知無電。
盤問未完,14:30續審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區域法院)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2中環 #審訊 [15/30]
D1:吳(25)/ D3:陳(22)/ D4:李(24)
D7:陳(24)/ D8:梁(24)
D2:陳(25), D5:蔡(23), D6:林(23) 在首日審訊就控罪(1)認罪,還押中。
控罪:
(1) D1~D8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9) D1~D8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D1~D2, D4~D7使用一個口罩、D3, D8使用一條圍巾。
其他控罪、首日審訊和案情撮要: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543
D1法律代表: #王國豪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連普禧大律師
D7法律代表: #田奇睿大律師
===================
[14:42] 開庭
繼續由D3作供
🔸辯方D3律師主問
重温昨日口供,睇辯方相片D3-1, 3, 4,見D3在不同時間不同地方都係着黑色衫,今日着長袖深灰色恤衫、黑色長褲、黑色波鞋,2019年嘅衣着多數係深色,到2023年都多數係深色,係個人習慣。
案發當日所準備的活動分為三個階段:1. 兩點約咗女友鄭小姐在中環等,去威靈頓街Cafê Crêpe 食嘢;2. 食完去西環堅尼地城散步;3. 當晚七點約朋友駱先生去太古城X-battle 打泰拳。駱先生係中學同學,中二認識,駱先生有打排球,係校隊,離開學校之後有去跟球會打波,打香港公開男子比賽,之後球會轉咗去中學打業餘排球,打區際比賽。
D3-4係在X-battle影嘅相,相中前邊位置係打泰拳嘅,後邊係健身區,有時會做健身,玩戰繩,做Smith綜合訓練架,係一部機可以做不同健身動作:臥推、深蹲、推臂,玩戰繩要戴手套,訓練架都要戴手套,先唔會跣手,捉緊啲。
D3-4黑衫係自備,手帶手套係自備,每次帶去,係承認事實中證物P187 & P209。
承認事實第6段,15:26時D3在凹位被截停拘捕,警方檢取一系列物品,恤衫,褲,鞋,背囊,背囊套,黑色圍巾(打拳用嘅頭巾),係自己買,用嚟綁頭髮,黑色T恤,黑色短褲,係打拳用嘅衫褲;P24 & P25當日出街戴住,乾淨嘅,D3-4相中嘅衫有logo,褲係排球褲。P187有八達通卡,電話,電話卡。
承認事實第7段,被拘捕時管有嘅物品,無被檢取,在警署俾返D3,有一包煙,打火機,充電器,iPhone線,藍色毛巾,打完拳沖涼用,灰色水樽,兩條黑色拳帶,辯方呈上實物,D3描述如何戴在手上。手套係Polyester 做,承認事實無提及手套,嗰日有帶出街。
[15:10~15:25] 小休
約咗鄭小姐14:00在中環等,她住粉嶺,會在皇后像廣場落車,會在嗰度等;D3家住柴灣,前一日有返工,當日放假瞓晏啲,約12:30起身,無食早餐,帶住背囊,大概13:20出門口,去樓下搭780號巴士,之前搭過,車程約25分鐘到中環,等咗約5分鐘巴士,用八達通畀錢,搜到八達通,780經東區走廊去中環,當日無塞車,約13:50到中環,在皇后將廣場花園落車。
睇地圖P151,在干諾道中巴士站落車,巴士下層有螢光幕,睇到時間,落車後見到近環球大廈有人,當時距離好遠,無留意係咩人,見唔到有人崛磚、掟磚、放火、破壞商舖、破壞交通工具,無與他人交談,諗住先去餐廳,但係見到電話熄咗機,前一晚唔記得叉電,當時即用叉電器叉電,電話係二手買嘅,叉住都要10多分鐘先用到,因為約咗兩點,所以搵方法打電話俾佢先,諗住揾電話亭,行皇后像廣場花園去遮打道行人路,再經另一花園到德輔道中行人路,閉路電視顯示D3最早出現在中環係13:57,P141(11),D3著藍色長袖衫,孭背囊,有背囊套,風褸在背囊內,帶咗兩條頭巾在背囊內,打拳會用嚟吸汗,打完做健身,帶多一條替換。片段中行走嘅步伐同平時一樣。
🎥P141(10),13:56:53時,D3戴住口罩,因為人多車多防塵。
睇地圖P151,D3描述行走路線,由干諾道中行去遮打道,德輔道中行人路,直至在閉路電視片段出現,係搵電話亭,但搵唔到。行人路有人行,向畢打街德道中交界行,D3當時見到巴士停在電車路,見到好多人聚集,咩色衫嘅人都有,多數人係企喺度,唔見有人掘轉或破壞交通燈,從閉路電視見到遠方有好多人,無用任何方式交流,無用言語、手勢、拍掌、眼神、表情交流,唔識在場任何人。
經遮打道行人路返去皇后像廣場花園,搵到電話亭,近太子大廈,辯方呈上該電話亭相片D3-7,打咗俾女朋友,話畀佢知到咗中環,佢上車無耐就塞車,唔知幾點到,在大埔公路好塞車。叫佢休息吓,唔使急,到咗之後搵我;收線之後去搵餐廳位置,未去過,手機有返電,用Google Maps搵,手機無裝控方指嘅Now,CableTV,HK01,Apple news,立場,或明報,通常用電腦睇Yahoo新聞;在斑馬線過馬路,向德輔道中匯豐銀行總行,經雪廠街行人路轉右,行左邊行人路向上環,去到Mark & Spencer見好多人在畢打街聚集,無特別為意做咩事,無望畢打街與德輔道交界,或畢打街與干諾道交界,無用任何方式交流,唔見有人掘轉、掟磚、放火、破壞交通工具、或破壞交通燈。
繼續睇地圖P151,轉左去德己立街,轉入威靈頓街,見到Cafe Crepe,呈上D3影嘅相D3-8,見到Cafe Crepe右邊係地址15B,當日約14:15 到,無戴錶,時間係睇電話嘅,當時無入去,落返德己立街,經戲院里到德輔道中行人路,去咗環球大廈,在干諾道中行人路,女朋友會在干諾道中巴士站落車。
🎥P143(4),14:28:12時,D3在行人路上望向馬路,睇行車情況,留意女朋友的車到未,見到有雜物在路上,有木板和雪糕筒,但唔見有火堆,唔見有人掟磚,望咗幾秒,返轉頭往南行,步伐同平時差唔多,又睇吓馬路發生咩事,當時無為意畫面下方有兩位女士,各拎住長遮,唔知佢哋點解戴口罩,14:29:06又在觀察,14:28:12~14:30:36 D3 多次兩頭望,時間比實時快約三分鐘,雙方無爭議。
之後在附近行人路散步,唔入商場行,因為無買名牌,興趣唔大,等女朋友,佢搭673號巴士,在皇后像廣場干諾道中落車。
🎥P143(1),14:42:16時,見到D3在干諾道中行人路,在欄杆旁站立,望向馬路,翹埋雙手,在畢打街與干諾道中交界逗留一段時間,D3稱好奇望出去,見到好多人行出馬路,當時干諾道中有車行。
🎥P143(1),干諾道中行人路另一角度,14:44:37,D3行返轉頭,步速一樣,14:45:40,翹埋雙手,避開啲人,見到有人搬雜物出馬路,雪糕筒,木板,唔見有人放火、掟磚、破壞巴士。
[16:47] 休庭
主問未完,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612❗️) 09:30 同庭續審,各被告繼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2中環 #審訊 [15/30]
D1:吳(25)/ D3:陳(22)/ D4:李(24)
D7:陳(24)/ D8:梁(24)
D2:陳(25), D5:蔡(23), D6:林(23) 在首日審訊就控罪(1)認罪,還押中。
控罪:
(1) D1~D8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9) D1~D8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D1~D2, D4~D7使用一個口罩、D3, D8使用一條圍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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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2] 開庭
繼續由D3作供
🔸辯方D3律師主問
重温昨日口供,睇辯方相片D3-1, 3, 4,見D3在不同時間不同地方都係着黑色衫,今日着長袖深灰色恤衫、黑色長褲、黑色波鞋,2019年嘅衣着多數係深色,到2023年都多數係深色,係個人習慣。
案發當日所準備的活動分為三個階段:1. 兩點約咗女友鄭小姐在中環等,去威靈頓街Cafê Crêpe 食嘢;2. 食完去西環堅尼地城散步;3. 當晚七點約朋友駱先生去太古城X-battle 打泰拳。駱先生係中學同學,中二認識,駱先生有打排球,係校隊,離開學校之後有去跟球會打波,打香港公開男子比賽,之後球會轉咗去中學打業餘排球,打區際比賽。
D3-4係在X-battle影嘅相,相中前邊位置係打泰拳嘅,後邊係健身區,有時會做健身,玩戰繩,做Smith綜合訓練架,係一部機可以做不同健身動作:臥推、深蹲、推臂,玩戰繩要戴手套,訓練架都要戴手套,先唔會跣手,捉緊啲。
D3-4黑衫係自備,手帶手套係自備,每次帶去,係承認事實中證物P187 & P209。
承認事實第6段,15:26時D3在凹位被截停拘捕,警方檢取一系列物品,恤衫,褲,鞋,背囊,背囊套,黑色圍巾(打拳用嘅頭巾),係自己買,用嚟綁頭髮,黑色T恤,黑色短褲,係打拳用嘅衫褲;P24 & P25當日出街戴住,乾淨嘅,D3-4相中嘅衫有logo,褲係排球褲。P187有八達通卡,電話,電話卡。
承認事實第7段,被拘捕時管有嘅物品,無被檢取,在警署俾返D3,有一包煙,打火機,充電器,iPhone線,藍色毛巾,打完拳沖涼用,灰色水樽,兩條黑色拳帶,辯方呈上實物,D3描述如何戴在手上。手套係Polyester 做,承認事實無提及手套,嗰日有帶出街。
[15:10~15:25] 小休
約咗鄭小姐14:00在中環等,她住粉嶺,會在皇后像廣場落車,會在嗰度等;D3家住柴灣,前一日有返工,當日放假瞓晏啲,約12:30起身,無食早餐,帶住背囊,大概13:20出門口,去樓下搭780號巴士,之前搭過,車程約25分鐘到中環,等咗約5分鐘巴士,用八達通畀錢,搜到八達通,780經東區走廊去中環,當日無塞車,約13:50到中環,在皇后將廣場花園落車。
睇地圖P151,在干諾道中巴士站落車,巴士下層有螢光幕,睇到時間,落車後見到近環球大廈有人,當時距離好遠,無留意係咩人,見唔到有人崛磚、掟磚、放火、破壞商舖、破壞交通工具,無與他人交談,諗住先去餐廳,但係見到電話熄咗機,前一晚唔記得叉電,當時即用叉電器叉電,電話係二手買嘅,叉住都要10多分鐘先用到,因為約咗兩點,所以搵方法打電話俾佢先,諗住揾電話亭,行皇后像廣場花園去遮打道行人路,再經另一花園到德輔道中行人路,閉路電視顯示D3最早出現在中環係13:57,P141(11),D3著藍色長袖衫,孭背囊,有背囊套,風褸在背囊內,帶咗兩條頭巾在背囊內,打拳會用嚟吸汗,打完做健身,帶多一條替換。片段中行走嘅步伐同平時一樣。
🎥P141(10),13:56:53時,D3戴住口罩,因為人多車多防塵。
睇地圖P151,D3描述行走路線,由干諾道中行去遮打道,德輔道中行人路,直至在閉路電視片段出現,係搵電話亭,但搵唔到。行人路有人行,向畢打街德道中交界行,D3當時見到巴士停在電車路,見到好多人聚集,咩色衫嘅人都有,多數人係企喺度,唔見有人掘轉或破壞交通燈,從閉路電視見到遠方有好多人,無用任何方式交流,無用言語、手勢、拍掌、眼神、表情交流,唔識在場任何人。
經遮打道行人路返去皇后像廣場花園,搵到電話亭,近太子大廈,辯方呈上該電話亭相片D3-7,打咗俾女朋友,話畀佢知到咗中環,佢上車無耐就塞車,唔知幾點到,在大埔公路好塞車。叫佢休息吓,唔使急,到咗之後搵我;收線之後去搵餐廳位置,未去過,手機有返電,用Google Maps搵,手機無裝控方指嘅Now,CableTV,HK01,Apple news,立場,或明報,通常用電腦睇Yahoo新聞;在斑馬線過馬路,向德輔道中匯豐銀行總行,經雪廠街行人路轉右,行左邊行人路向上環,去到Mark & Spencer見好多人在畢打街聚集,無特別為意做咩事,無望畢打街與德輔道交界,或畢打街與干諾道交界,無用任何方式交流,唔見有人掘轉、掟磚、放火、破壞交通工具、或破壞交通燈。
繼續睇地圖P151,轉左去德己立街,轉入威靈頓街,見到Cafe Crepe,呈上D3影嘅相D3-8,見到Cafe Crepe右邊係地址15B,當日約14:15 到,無戴錶,時間係睇電話嘅,當時無入去,落返德己立街,經戲院里到德輔道中行人路,去咗環球大廈,在干諾道中行人路,女朋友會在干諾道中巴士站落車。
🎥P143(4),14:28:12時,D3在行人路上望向馬路,睇行車情況,留意女朋友的車到未,見到有雜物在路上,有木板和雪糕筒,但唔見有火堆,唔見有人掟磚,望咗幾秒,返轉頭往南行,步伐同平時差唔多,又睇吓馬路發生咩事,當時無為意畫面下方有兩位女士,各拎住長遮,唔知佢哋點解戴口罩,14:29:06又在觀察,14:28:12~14:30:36 D3 多次兩頭望,時間比實時快約三分鐘,雙方無爭議。
之後在附近行人路散步,唔入商場行,因為無買名牌,興趣唔大,等女朋友,佢搭673號巴士,在皇后像廣場干諾道中落車。
🎥P143(1),14:42:16時,見到D3在干諾道中行人路,在欄杆旁站立,望向馬路,翹埋雙手,在畢打街與干諾道中交界逗留一段時間,D3稱好奇望出去,見到好多人行出馬路,當時干諾道中有車行。
🎥P143(1),干諾道中行人路另一角度,14:44:37,D3行返轉頭,步速一樣,14:45:40,翹埋雙手,避開啲人,見到有人搬雜物出馬路,雪糕筒,木板,唔見有人放火、掟磚、破壞巴士。
[16:47] 休庭
主問未完,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612❗️) 09:30 同庭續審,各被告繼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區域法院)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2中環 #審訊 [12/30]
下午進度
D1:吳(25)/ D3:陳(22)/ D4:李(24)
D7:陳(24)/ D8:梁(24)
D2:陳(25), D5:蔡(23), D6:林(23) 在首日審訊就控罪(1)認罪,還押中。
控罪:
(1) D1~D8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9) D1~D8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D1~D2, D4~D7使用一個口罩、D3, D8使用一條圍巾。
其他控罪、首日審訊和案情撮要: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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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73] 開庭
繼續由DW1 羅小姐作供
🔸其他辯方律師無盤問
🔹控方盤問
在主控巨細無遺的盤問下,羅小姐講述與D1係加拿大大學同學,不同學科,識咗約8~9年,回港後有聯絡,在朋友聚會見面,約每月一次。
當日約12點食晏,有三名同事一齊,由上環公司行去置地廣場,已唔記得路線,本來只需行約10分鐘,因要購物而約在12:30到達,無印象有人佔據馬路,無印象有特別事發生,在日式餐廳Kikusan食晏,好彩有位唔使等,食完在一點半左右撞到D1,互相打招呼,無話邊個見到對方先,答唔到主控問邊個先打招呼,無太大印象D1着咩衫,同平時差唔多,無太特別裝束,唔記得佢女朋友叫咩名?唔記得佢着咩衫,更加唔記得自己着咩衫,在街遇到朋友時有發生,唔會特登寫低,寒暄一下,5分鐘之內,主要同S1傾偈,無講佢女朋友嘅事,D1唔識三位同事,無傾偈,同事在附近等,D1有講與女朋友等咗10分鐘都無位。
羅小姐在上星期才知道要畀口供,係難記起事情,但有印象,因為在同一日知道佢被拉咗,事後有見過面,但無特別提起事件,對於畀口供太奇怪,因為從中間朋友得到案件進展。
主控問完,彭官詢問D1衣著同平時差唔多係點解?羅小姐稱同平時差唔多,無特別印象,無pop out位一定記得。
主控追問:羅小姐稱唔記得D1當日有無戴帽,因為佢平時都有時載帽,有時唔載帽,有印象佢有戴口罩,因為佢次次出現都有戴。
[15:00] 傳召DW2 呂先生
🔸辯方D1律師主問
呂先生在2019年下半年在PMQ元創坊內一間咖啡店任職咖啡師,D1是咖啡店顧客在2018年認識,尚有在IG聯絡,傾着衫嘅事,案發當天有返工,D1約在14:30到達,叫咗一杯咖啡和一件蛋糕,用現金俾錢,辯方呈上收據的相片,相片是應D1家人要求,由DW2在11月20日拍攝,用嚟做證據;D1逗留左約半小時,期間傾計,DW2用IG傳送咗一間在銅鑼灣的古著店嘅地址俾D1,辯方又呈上DW2的IG傳送地址的截圖,因有食環署職員在15:00到來查牌,D1離開,表示會去銅鑼灣的古著店買帽。
辯方呈上八張元創坊閉路電視的截圖,DW2確認D1的出現、食環署職員到場和D1離開。
[15:19] 🔹控方盤問
只問D1在離開前話去邊,話會去銅鑼灣的古著店。
🔸辯方無覆問,D1案情完結
[15:40] 傳召D3作供
🔸辯方D3律師主問
D3在內地出生,小時來港讀書至中六,係學校排球隊隊長,打過香港代表隊,去過泰國集訓,2017年去四川背包旅行,在青年旅社打工換食宿,呈上旅行相片,D1包住頭巾,中學畢業後開始留長頭髮,用頭巾容易打理,2020年有剪短過頭髮,其他時間都係長髮,同現時差唔多,長度係過膊頭。相片中D3和另一人都係黑衫黑褲,因為襟污糟。
近年的工作係在國際青年旅舍做前台服務員,呈上工作證明,2020年頭辭職,現在轉做freelance 髮型師。2019年11月時除咗做接待,旅舍會搞體驗活動,煮嘢食,行山,本地景點導遊,有時在旅舍大堂攪音樂活動,呈上活動相片,相中人物包括D1,多數著黑色衫。
11月12日請咗假,13號生日,本來想在13號請假,同女朋友慶祝,但人手不足,轉咗12號放假,女友鄭小姐在2019年年頭識,情侶關係;女友提議去中環威靈頓街Café Crêpe,約咗14:00在中環等,去食下午茶,跟住去西環堅尼地城散步,夜晚去大古城X-battle健身中心打泰拳,打19:00,2019年年中開始,朋友駱先生介紹,一齊打,課堂有教練,一個對10幾個,通常係三日前預約,呈上相片,大約係2019年9月在X-battle影嘅,相中D3用頭巾包頭,穿黑色短衫短褲,相中駱先生和教練,都係黑衫黑褲。
相片中前面係上堂範圍,後面係做健身,有時上完堂即興做健身,唔使額外俾錢,打泰拳要有拳帶,保護手部,無其他嘢,健身唔使帶手帶,但係做戰繩雙手上下擺動,要帶運動手套,呈上證物D3-4。
主問未完,案件押後至明日(9/6) 14:30 同庭續審,各被告繼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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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沒有總結DW1的供詞,以示盤問如何巨細無遺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2中環 #審訊 [12/30]
下午進度
D1:吳(25)/ D3:陳(22)/ D4:李(24)
D7:陳(24)/ D8:梁(24)
D2:陳(25), D5:蔡(23), D6:林(23) 在首日審訊就控罪(1)認罪,還押中。
控罪:
(1) D1~D8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9) D1~D8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D1~D2, D4~D7使用一個口罩、D3, D8使用一條圍巾。
其他控罪、首日審訊和案情撮要: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543
D1法律代表: #王國豪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連普禧大律師
D7法律代表: #田奇睿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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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73] 開庭
繼續由DW1 羅小姐作供
🔸其他辯方律師無盤問
🔹控方盤問
在主控巨細無遺的盤問下,羅小姐講述與D1係加拿大大學同學,不同學科,識咗約8~9年,回港後有聯絡,在朋友聚會見面,約每月一次。
當日約12點食晏,有三名同事一齊,由上環公司行去置地廣場,已唔記得路線,本來只需行約10分鐘,因要購物而約在12:30到達,無印象有人佔據馬路,無印象有特別事發生,在日式餐廳Kikusan食晏,好彩有位唔使等,食完在一點半左右撞到D1,互相打招呼,無話邊個見到對方先,答唔到主控問邊個先打招呼,無太大印象D1着咩衫,同平時差唔多,無太特別裝束,唔記得佢女朋友叫咩名?唔記得佢着咩衫,更加唔記得自己着咩衫,在街遇到朋友時有發生,唔會特登寫低,寒暄一下,5分鐘之內,主要同S1傾偈,無講佢女朋友嘅事,D1唔識三位同事,無傾偈,同事在附近等,D1有講與女朋友等咗10分鐘都無位。
羅小姐在上星期才知道要畀口供,係難記起事情,但有印象,因為在同一日知道佢被拉咗,事後有見過面,但無特別提起事件,對於畀口供太奇怪,因為從中間朋友得到案件進展。
主控問完,彭官詢問D1衣著同平時差唔多係點解?羅小姐稱同平時差唔多,無特別印象,無pop out位一定記得。
主控追問:羅小姐稱唔記得D1當日有無戴帽,因為佢平時都有時載帽,有時唔載帽,有印象佢有戴口罩,因為佢次次出現都有戴。
[15:00] 傳召DW2 呂先生
🔸辯方D1律師主問
呂先生在2019年下半年在PMQ元創坊內一間咖啡店任職咖啡師,D1是咖啡店顧客在2018年認識,尚有在IG聯絡,傾着衫嘅事,案發當天有返工,D1約在14:30到達,叫咗一杯咖啡和一件蛋糕,用現金俾錢,辯方呈上收據的相片,相片是應D1家人要求,由DW2在11月20日拍攝,用嚟做證據;D1逗留左約半小時,期間傾計,DW2用IG傳送咗一間在銅鑼灣的古著店嘅地址俾D1,辯方又呈上DW2的IG傳送地址的截圖,因有食環署職員在15:00到來查牌,D1離開,表示會去銅鑼灣的古著店買帽。
辯方呈上八張元創坊閉路電視的截圖,DW2確認D1的出現、食環署職員到場和D1離開。
[15:19] 🔹控方盤問
只問D1在離開前話去邊,話會去銅鑼灣的古著店。
🔸辯方無覆問,D1案情完結
[15:40] 傳召D3作供
🔸辯方D3律師主問
D3在內地出生,小時來港讀書至中六,係學校排球隊隊長,打過香港代表隊,去過泰國集訓,2017年去四川背包旅行,在青年旅社打工換食宿,呈上旅行相片,D1包住頭巾,中學畢業後開始留長頭髮,用頭巾容易打理,2020年有剪短過頭髮,其他時間都係長髮,同現時差唔多,長度係過膊頭。相片中D3和另一人都係黑衫黑褲,因為襟污糟。
近年的工作係在國際青年旅舍做前台服務員,呈上工作證明,2020年頭辭職,現在轉做freelance 髮型師。2019年11月時除咗做接待,旅舍會搞體驗活動,煮嘢食,行山,本地景點導遊,有時在旅舍大堂攪音樂活動,呈上活動相片,相中人物包括D1,多數著黑色衫。
11月12日請咗假,13號生日,本來想在13號請假,同女朋友慶祝,但人手不足,轉咗12號放假,女友鄭小姐在2019年年頭識,情侶關係;女友提議去中環威靈頓街Café Crêpe,約咗14:00在中環等,去食下午茶,跟住去西環堅尼地城散步,夜晚去大古城X-battle健身中心打泰拳,打19:00,2019年年中開始,朋友駱先生介紹,一齊打,課堂有教練,一個對10幾個,通常係三日前預約,呈上相片,大約係2019年9月在X-battle影嘅,相中D3用頭巾包頭,穿黑色短衫短褲,相中駱先生和教練,都係黑衫黑褲。
相片中前面係上堂範圍,後面係做健身,有時上完堂即興做健身,唔使額外俾錢,打泰拳要有拳帶,保護手部,無其他嘢,健身唔使帶手帶,但係做戰繩雙手上下擺動,要帶運動手套,呈上證物D3-4。
主問未完,案件押後至明日(9/6) 14:30 同庭續審,各被告繼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
==========
直播員按:沒有總結DW1的供詞,以示盤問如何巨細無遺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區域法院)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2中環 #審訊 [14/30]
上 午進度
D1:吳(25)/ D3:陳(22)/ D4:李(24)
D7:陳(24)/ D8:梁(24)
D2:陳(25), D5:蔡(23), D6:林(23) 在首日審訊就控罪(1)認罪,還押中。
控罪:
(1) D1~D8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9) D1~D8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D1~D2, D4~D7使用一個口罩、D3, D8使用一條圍巾。
其他控罪、首日審訊和案情撮要: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543
D1法律代表: #王國豪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連普禧大律師
D7法律代表: #田奇睿大律師
===================
[09:45] 開庭
繼續由D1作供(第三日)
🔹控方盤問
D1昨日講到當日三點幾返回中環,企在置地廣場LV門外行人路上一陣,睇劉小姐於15:18時發出的訊息;用Google map & City mapper 睇交通,換帽,渡步,諗點樣離開身處嘅地方,提及有外國人問路去IFC,有人遞幾支膠樽裝住嘅液,D1未開始走,聽到有槍聲,身邊人走,D1走。
P16會面紀錄中問答七,與主問時證供唔同,回應係唔夠詳細,去畢打街轉去德輔道中,突然見有好多人跑,跑咗幾步聽到有人叫唔好再跑,所以停低,與主問時證供唔同,D1解釋當時講得唔夠詳細,有人遞膠樽裝住嘅液,稍一稍,當時諗唔到任何嘢,判斷唔到係咪特別事。
主控質疑問路有咩特別?點解在回答如何離開期會講生理鹽水?D1解釋目的係協助調查,如果唔係,唔會再無律師情況下堅持落口供,跑離開同俾生理鹽水係無關聯性,當時諗到咩就講咩;再解釋拘捕時身上無生理鹽水,基本上唔需要講及,無咩重要性要講,講事實係協助調查。
主控再質疑會面紀錄中問答七:「好多人在我前方跑來,大叫跑呀」,主問時講跑回畢打街原因與會面記錄原因唔同;D1承認講得唔夠清晰詳細,落口供時好亂,會面記錄基本上係啱嘅,只係省略咗,例如:跑幾步,係包括折返、再跑,所有嘢,做會面記錄時想協助警方,係省略咗好多細節。
🎥MFI 6(5), P141(7),主控質疑D1回頭望嘅動作係早過片中外籍人士;D1望向雪廠街,見到有人,無意識係警察,印象中外藉人士跑在前邊,下意識見其他人跑轉頭,就跟住跑到凹位附近,唔記得過咗未,但記得有人講唔好再跑。
🎥MFI 6(6), P141(9),畫面影向凹位,D1從右下角返回凹位,除口罩,手部有動作,嘗試放口罩入褲袋,有人撞過嚟,就無留意口罩,唔記得細節,無掉口罩。當時見到記者,除口罩當時無諗到,之後驚記者影相。警方要求舉高雙手,身為幕前人,俾警察叫舉手,怕影響形象,所以調整頂帽,用手遮面。
除口罩係因為唔舒服,想作嘔,哮喘病會有頭暈作嘔,但無喘氣。
[11:05~11:30] 休庭
去到北角警署有蓋停車場,警員8634在身上搵到個人物品,無被檢取,有身份證和錶,唔記得有無放入證物袋,之後去咗隔離有枱凳嘅地方,期間無保管個人財物,保釋之後,有交還個人財物。
D1唔認得偵緝警員48989,唔記得有無俾佢搜身,只記得有8634搜身,在13號凌晨有警員叫在帳幕內換衫,用電筒照住,唔記得有無搜身,肯定個人財物袋不在帳篷內,登記搜身之後無見過個袋。
在帳幕換衫係在做會面記錄之後,8634搜身係之前,唔同意48989有搜身,唔同意在袋內檢取咗5支生理鹽水做證物。
警員8634講咗8~10次「身上乜都無,應該好快放得」,有同D1講,有同其他警員講,48989無講過。
D1媽媽想買手袋,有用WhatsApp傳訊息,2018年開始講,同年識咗Natalie ,知道佢在YSL做,睇咗約3~4次手袋,每次都有影相,9月25日曾經畀過相媽媽,有透過Natalie 買過手袋、咭片套,同意控方指買手袋係唔急,無話一定要在11月12日之前做。
當日下午三點幾撞到Abby Lo,在多倫多大學識,識咗6~7年,返咗香港都有聯絡,傾偈有介紹Natalie ,其他唔記得講咩,有就本案聯絡Abby & Ben。
控方向被告指出案情:(括弧內為被告回應)
- 參與11月12日13:00非法集會示威(唔同意)
- 參與15:00之後非法集會示威(唔同意)
- 呢兩次活動有換帽掩飾身份(唔同意)
- 當日離開Cafe live直接前往中環參與示威(唔同意)
- 15:10到中環(唔同意)
- 當日參與示威,藉住你出現和其他示威者壯大升勢(唔同意)
- 藉住逗留協助和鼓勵示威者作出破壞社會安寧,從而表達自己立場(唔同意)
- 在凹位除口罩想掩蓋自己身份,係示威活動參與者(唔同意)
- 去YSL影相係藉口,隱藏示威位置(唔同意)
[12:05] 🔸辯方覆問
當日身上有藍色衫,藍色帽,藍色毛巾,無諗住參與示威。
P8漁夫帽,係做代言人嘅產品,拍呢個廣告時贊助商送嘅。
約14:10 到孖沙茶餐廳,由落單、煮、到食完係15分鐘,因為無食早餐,肚餓,平日食漢堡包都係5分鐘。
講咗好多時間,係大概時間。
唔知道置地廣場與歷山大廈有天橋直通,行地面係因為行我識行嘅路。
P16會面紀錄,係在8634搜身後做,做咗歷時兩小時,係自願在沒有律師下做,心情係想快啲走,警察話快啲做完可以快啲走,幫佢協助調查,之前未做過,心情好似過山車咁,有啲驚,警員好人想幫佢,9頁紙中有問有答,講唔晒當日所有事情;主問時有將其他講唔晒嘅部份,盡力講比法官聽。
昨日盤問時被指當日衣著去YSL唔太適合,有補充:YSL係唔可以張揚影相,Natalie想低調,因為如果俾佢老闆見到,有機會出warning letter ,所以佢叫我等佢執完display後先影相。
昨日又被問到影響形象,2019年時係好講究自己形象,形象視乎環境,例如去到PMQ會換漁夫帽,行山look,配合PMQ環境,North Face 外套幾靚,幾好形象。
P141(8) 影到D1 與Natalie 企在行人路2分14秒;D1解釋當時在行人路望吓發生咩事聽住閒計覺得唔係重要事情,所以無提,無心迴避呢2分鐘事情。
警誡供詞與主問時證供有不同版本,警誡供詞見好多人跑,主問講聽到有槍聲,身邊有外藉人士,Pol 857 講嘅係包括呢兩位外藉人士。
[12:34] 彭官有跟進問題
11月12日 11點幾起身,出門時無打算去PMQ,無諗過去邊度,有諗過去飲咖啡,出門口時頭戴cap帽,漁夫帽在斜孭袋內,喺換衫時放入袋內,袋本身有嘢,有銀包、紙巾,無特別執,唔記得袋內有無口罩,毛巾唔係當日擺,印象中無用過。
[12:48] 傳召DW1 羅小姐
🔸辯方主問
羅小姐係D1大學同學,在11月12日下午在置地食lunch,食完一時多,遇到D1,傾咗約5分鐘,D1有介紹佢朋友,在YSL做,送佢返工,佢無傾偈。
主問完畢,下午14:30續審。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2中環 #審訊 [14/30]
上 午進度
D1:吳(25)/ D3:陳(22)/ D4:李(24)
D7:陳(24)/ D8:梁(24)
D2:陳(25), D5:蔡(23), D6:林(23) 在首日審訊就控罪(1)認罪,還押中。
控罪:
(1) D1~D8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9) D1~D8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D1~D2, D4~D7使用一個口罩、D3, D8使用一條圍巾。
其他控罪、首日審訊和案情撮要: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543
D1法律代表: #王國豪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連普禧大律師
D7法律代表: #田奇睿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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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5] 開庭
繼續由D1作供(第三日)
🔹控方盤問
D1昨日講到當日三點幾返回中環,企在置地廣場LV門外行人路上一陣,睇劉小姐於15:18時發出的訊息;用Google map & City mapper 睇交通,換帽,渡步,諗點樣離開身處嘅地方,提及有外國人問路去IFC,有人遞幾支膠樽裝住嘅液,D1未開始走,聽到有槍聲,身邊人走,D1走。
P16會面紀錄中問答七,與主問時證供唔同,回應係唔夠詳細,去畢打街轉去德輔道中,突然見有好多人跑,跑咗幾步聽到有人叫唔好再跑,所以停低,與主問時證供唔同,D1解釋當時講得唔夠詳細,有人遞膠樽裝住嘅液,稍一稍,當時諗唔到任何嘢,判斷唔到係咪特別事。
主控質疑問路有咩特別?點解在回答如何離開期會講生理鹽水?D1解釋目的係協助調查,如果唔係,唔會再無律師情況下堅持落口供,跑離開同俾生理鹽水係無關聯性,當時諗到咩就講咩;再解釋拘捕時身上無生理鹽水,基本上唔需要講及,無咩重要性要講,講事實係協助調查。
主控再質疑會面紀錄中問答七:「好多人在我前方跑來,大叫跑呀」,主問時講跑回畢打街原因與會面記錄原因唔同;D1承認講得唔夠清晰詳細,落口供時好亂,會面記錄基本上係啱嘅,只係省略咗,例如:跑幾步,係包括折返、再跑,所有嘢,做會面記錄時想協助警方,係省略咗好多細節。
🎥MFI 6(5), P141(7),主控質疑D1回頭望嘅動作係早過片中外籍人士;D1望向雪廠街,見到有人,無意識係警察,印象中外藉人士跑在前邊,下意識見其他人跑轉頭,就跟住跑到凹位附近,唔記得過咗未,但記得有人講唔好再跑。
🎥MFI 6(6), P141(9),畫面影向凹位,D1從右下角返回凹位,除口罩,手部有動作,嘗試放口罩入褲袋,有人撞過嚟,就無留意口罩,唔記得細節,無掉口罩。當時見到記者,除口罩當時無諗到,之後驚記者影相。警方要求舉高雙手,身為幕前人,俾警察叫舉手,怕影響形象,所以調整頂帽,用手遮面。
除口罩係因為唔舒服,想作嘔,哮喘病會有頭暈作嘔,但無喘氣。
[11:05~11:30] 休庭
去到北角警署有蓋停車場,警員8634在身上搵到個人物品,無被檢取,有身份證和錶,唔記得有無放入證物袋,之後去咗隔離有枱凳嘅地方,期間無保管個人財物,保釋之後,有交還個人財物。
D1唔認得偵緝警員48989,唔記得有無俾佢搜身,只記得有8634搜身,在13號凌晨有警員叫在帳幕內換衫,用電筒照住,唔記得有無搜身,肯定個人財物袋不在帳篷內,登記搜身之後無見過個袋。
在帳幕換衫係在做會面記錄之後,8634搜身係之前,唔同意48989有搜身,唔同意在袋內檢取咗5支生理鹽水做證物。
警員8634講咗8~10次「身上乜都無,應該好快放得」,有同D1講,有同其他警員講,48989無講過。
D1媽媽想買手袋,有用WhatsApp傳訊息,2018年開始講,同年識咗Natalie ,知道佢在YSL做,睇咗約3~4次手袋,每次都有影相,9月25日曾經畀過相媽媽,有透過Natalie 買過手袋、咭片套,同意控方指買手袋係唔急,無話一定要在11月12日之前做。
當日下午三點幾撞到Abby Lo,在多倫多大學識,識咗6~7年,返咗香港都有聯絡,傾偈有介紹Natalie ,其他唔記得講咩,有就本案聯絡Abby & Ben。
控方向被告指出案情:(括弧內為被告回應)
- 參與11月12日13:00非法集會示威(唔同意)
- 參與15:00之後非法集會示威(唔同意)
- 呢兩次活動有換帽掩飾身份(唔同意)
- 當日離開Cafe live直接前往中環參與示威(唔同意)
- 15:10到中環(唔同意)
- 當日參與示威,藉住你出現和其他示威者壯大升勢(唔同意)
- 藉住逗留協助和鼓勵示威者作出破壞社會安寧,從而表達自己立場(唔同意)
- 在凹位除口罩想掩蓋自己身份,係示威活動參與者(唔同意)
- 去YSL影相係藉口,隱藏示威位置(唔同意)
[12:05] 🔸辯方覆問
當日身上有藍色衫,藍色帽,藍色毛巾,無諗住參與示威。
P8漁夫帽,係做代言人嘅產品,拍呢個廣告時贊助商送嘅。
約14:10 到孖沙茶餐廳,由落單、煮、到食完係15分鐘,因為無食早餐,肚餓,平日食漢堡包都係5分鐘。
講咗好多時間,係大概時間。
唔知道置地廣場與歷山大廈有天橋直通,行地面係因為行我識行嘅路。
P16會面紀錄,係在8634搜身後做,做咗歷時兩小時,係自願在沒有律師下做,心情係想快啲走,警察話快啲做完可以快啲走,幫佢協助調查,之前未做過,心情好似過山車咁,有啲驚,警員好人想幫佢,9頁紙中有問有答,講唔晒當日所有事情;主問時有將其他講唔晒嘅部份,盡力講比法官聽。
昨日盤問時被指當日衣著去YSL唔太適合,有補充:YSL係唔可以張揚影相,Natalie想低調,因為如果俾佢老闆見到,有機會出warning letter ,所以佢叫我等佢執完display後先影相。
昨日又被問到影響形象,2019年時係好講究自己形象,形象視乎環境,例如去到PMQ會換漁夫帽,行山look,配合PMQ環境,North Face 外套幾靚,幾好形象。
P141(8) 影到D1 與Natalie 企在行人路2分14秒;D1解釋當時在行人路望吓發生咩事聽住閒計覺得唔係重要事情,所以無提,無心迴避呢2分鐘事情。
警誡供詞與主問時證供有不同版本,警誡供詞見好多人跑,主問講聽到有槍聲,身邊有外藉人士,Pol 857 講嘅係包括呢兩位外藉人士。
[12:34] 彭官有跟進問題
11月12日 11點幾起身,出門時無打算去PMQ,無諗過去邊度,有諗過去飲咖啡,出門口時頭戴cap帽,漁夫帽在斜孭袋內,喺換衫時放入袋內,袋本身有嘢,有銀包、紙巾,無特別執,唔記得袋內有無口罩,毛巾唔係當日擺,印象中無用過。
[12:48] 傳召DW1 羅小姐
🔸辯方主問
羅小姐係D1大學同學,在11月12日下午在置地食lunch,食完一時多,遇到D1,傾咗約5分鐘,D1有介紹佢朋友,在YSL做,送佢返工,佢無傾偈。
主問完畢,下午14:30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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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區域法院)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2中環 #審訊 [18/30]
上午進度
D1:吳(25)/ D3:陳(22)/ D4:李(24)
D7:陳(24)/ D8:梁(24)
D2:陳(25), D5:蔡(23), D6:林(23) 在首日審訊就控罪(1)認罪,還押中。
控罪:
(1) D1~D8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9) D1~D8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D1~D2, D4~D7使用一個口罩、D3, D8使用一條圍巾。
其他控罪、首日審訊和案情撮要: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543
D1法律代表: #王國豪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連普禧大律師
D4法律代表: #陳珏珊大律師
D7法律代表: #田奇睿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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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7] 開庭
繼續由D4作供
🔸辯方主問
D4任職青少年中心社工,中心用TG聯絡user (使用中心服務的年青人),工作期間認識女仔A、女仔B、仲有其他人,11月12日放假,在家休息,約12:30起身,在家食飯,知道中大和中環有集會,睇直播,約14:30在TG收到女仔B message,佢問D4得唔得閒,有嘢要幫手,問佢咩事,佢話去咗中環揾女仔A,原因係見到A在IG post相,身處中環,打咗句好嬲嘅說話,女仔B擔心女仔A情緒唔穩定,去咗搵佢;D4揾DW4原因係擔心唔識處理女仔A嘅情緒,想搵一個識處理情緒嘅人幫手帶佢離開,D4問女仔B係唔係一個人去中環,回答係,擔心女仔B嘅安全,而且講到女仔A有呢個情況,擔心女仔A因為情緒起落,做出衝動行為,D4睇直播,見到現場平靜,好多路人在行人路上行,認為自己去係安全嘅,同女仔B約咗地點集合,當時女仔B在IFC干諾道中天橋底搵女仔A,睇直播見到環境安全,叫女仔B在橋底等。
約14:30出門,承認事實寫咗D4着灰色T恤,綠色外套,黑色長褲,黑色波鞋,有背囊,更換衣服時有作特別考慮,因為當時示威者全部黑色裝策,特登穿着灰色衫,綠色外套,褲同鞋唔多,都係深色為主,上身唔係全黑已經足夠。11月當時嘅衣着顏色多數都係深色,當時都會咩背囊出街,係同一個背囊,內有紙巾、遮、叉電器、線、耳機、鎖匙、工作證,當日無執背囊,無加物品入去。
D4住荷李活道,呈上證明文件,由荷李活道行去IFC橋底,平時有行過,預算係10至15分鐘到,因為知道交通阻塞,行路應該係最快嘅方法。
因為呢件事涉及中心會員,要同上司交代,在TG group講咗,「去緊中環搵一個user,佢有需要情緒支援」,無講幾多個user,目標係想搵女仔B先,當日係放假,不是委派嘅工作,因為涉及中心user,要同上司交代,上司秋姑娘回應OK。出門後同女仔B講嚟緊,約10分鐘到,途中從風褸袋搵到口罩,中環係中心嘅服務區,可能有家長或者年青人喺度,唔想佢哋見到有猜測,所以決定戴口罩,係棉質口罩,可以重複使用,口罩並不是證物,當日有戴,係黑色,七月份買嘅,當時上環有示威,射催淚煙,有氣味,唔想聞,在屋企樓下買咗一pack三個口罩,當時只有黑色,襟污糟,可以重用,所以買咗,上身衣服唔係黑色,所以覺得黑色口罩無問題,知道蒙面法生效,有害怕,所以當時會同示威者保持距離,唔會在佢哋入邊之中。
呈上地圖,見到D4屋企位置,畫出當日步行路線,由荷李活道,水坑口街,文咸東街,德輔道中,去到D4-10相位置;約15:05去到德輔道中與畢打街交界,打算由畢打街轉出去橋底,但見到德輔道中環球大廈外左邊嘅行人路有示威者,設置路障,而且接近馬路,無欄杆,見到地面有磚被起出嚟,打算唔行嗰邊,保持距離,於是決定向遮打道右邊行人路行出去,行馬路過德輔道中嘅十字路口黃格,十字路口好多人,過咗斑馬線上返行人路,行畢打街轉出去干諾道中,到達遮打大廈天橋底,當時忘記咗有兩邊天橋,去到先發現,無同女仔B講邊條。
呈上一份play list,喺控方未播過嘅片段,在承認事實同意咗有快慢。
🎥P143(2) 遮打大廈Armani CCTV,畫面左邊喺畢打街,@15:12:31 見到D4孭住黑色背囊,綠色衫,行向干諾道中;@15:13:17 見到左上方示威者人群,D4靠左行,揾緊女仔A & B。
🎥P143(1) 同係遮打大廈CCTV,另一鏡頭影住遮打大廈在干諾道中嘅天橋底, @15:13:23 見到D4 從Armani 畢打街行出,佢用手機傳訊息畀女仔B話到咗,佢無回覆,有打TG call,無人聽,D4在天橋底搵,見唔到,望向環球大廈嘅天橋底,因為嗰邊聚集咗示威者,唔想行過去,所以遠望,逗留左7至8分鐘,keep住望馬路和環球大廈天橋底,傳訊息,打電話。
@15:20:55 見到D4在天橋底移向金鐘,聽到有人講警方在大會堂準備,所以行過去睇吓,有考慮自己安全,選擇離開,當刻未見到警察,@15:21:59 (實時係15:17) 見D4取出電話,傳訊息畀女仔B,話警方清場,叫佢揾安全地方離開,@15:22:55 D4貼近欄杆,想望清楚大會堂情況,D4行向畢打街,聽講天橋上有警察,行過去睇吓,@15:24:04 見到橋上有警察趕人落橋,警員無落,此刻為截圖6,當時留意警察動向,無留意現場有無火光。
🎥立場新聞,見到D4,截圖7。
🎥遮打大廈向金鐘方向嘅閉路電視畫面,@15:25:26 見到D4 截圖8,D4猶豫緊走唔走,截圖9,現場氣氛緊張,但仍然未見女仔B,@15:26:45 D4 從畫面消失,去咗聖佐治大廈與遮打大廈中間條巷,決定離開干諾道中行人路,無行出過馬路,由小巷行到遮打道,再傳訊息畀女仔B,在干諾道中行人路見到有火光,嚇親,認為要離開,叫佢在皇后大道中會合,到咗打電話俾自己,揀皇后大道中,因為無示威者聚集,比較安全,經遮打道右邊地鐵站,過歷山大廈,再過馬路去置地廣場,打算由畢打街行上皇后大道中。在P141(8) Landmark CCTV 截圖。
[10:56~11:30] 休庭
🎥play list #6 畫面係置地廣場行人路,D4由畫面右邊斑馬線行入,行到 #7 段到置地,本來打算由畢打街行上皇后大道中,但過馬路時視線受阻,後來見到好多人由畢打街向雪廠街行緊,D4想行快啲去皇后大道中,由馬路石壆上返行人路之後,想由雪廠街去皇后大道中,急步行向雪廠街,電話由右手交到左手,睇吓女仔B有無揾自己,所以揸住在手,見到身邊人跑,就跟住跑,去到呢刻唔知係警方進行驅散,去到差不多巴士站,因為好多人,見唔到前邊有乜嘢,所以行出馬路望一望,見到有警察由雪廠街向自己方向跑過嚟,當時好驚,佢哋揸住盾、棍,即刻掉頭跑向畢打街,在置地廣場外行人路上,差唔多到又見到警察迎面跑過嚟,好驚,又再掉頭,入咗緊急出口,見到有西裝人士,想行埋一邊,以為安全,左手拎住電話,右手除口罩,避免警察以為係示威者。
片段中 15:26:28~15:26:51,見到D4除背囊,想攬上前,但因為太迫,做唔到,係之後睇片先記得返,諗當時係想咁做,後來被拘捕,帶返警署,上庭。
承認事實中第6號相係背囊和遮,係16號相係縮骨遮close up,當日無攞過出嚟用,無打算唔用,第17號相係醫學口罩,係去老人院探祖母時用,老人院規定,當日無拎過出嚟,黑色綿口罩就防唔到細菌,黑色口罩除咗之後放入䄛袋入邊,去到警署快速搜身,警員攞咗出嚟話會處理,交咗俾警員,唔知佢點做,搜身警員唔係落口供嘅警員。
無在緊急出口遺下任何物品,當時背囊嘅拉鏈喺拉埋嘅,緊急出口地上有好多物品,無嘢係D4嘅,現場有人問過,有警員行埋嚟問地下嘅嘢係唔係D4嘅,回答唔係,然後佢叫另一警員拍攝,重複剛才對話。🎥P120(2)(1)。
返到警署被扣留,被帶上法庭,兩個工作天之後返工,向上司匯報搵user嘅情況,秋姑娘聽完之後,交返畀D4處理,要D4跟進兩女仔情況,秋姑娘同同team人講,如果有user要情緒支援,在中心做比較好,被捕對工作無影響,但D4在2023年2月離開機構,原因係要準備案件,同埋社福機構會在四月開始新一年度計劃,二三月要開始傾下年工作計劃,唔想打亂計劃,所以選擇二月辭職。
釋放後搵到女仔B,問佢當時發生咩事,因為當時一直收唔到電話,去到警方清場後,女仔B搵到女仔A,同佢一齊離開,事後有傳訊息回應,但D4已經被拘捕,覆唔到佢。TG有紀錄,但攞唔到出嚟,因為女仔B教咗二十四小時自動刪除,所以出來後已經無晒訊息,公司群組係一個月自動刪除,同律師傾已經係一個月後,所以都係無晒紀錄。
11月12日無參與非法集結,無參與暴動,由屋企去中環,無意圖或者任何行為令示威者覺得D4係示威者一份子,無意圖藉着逗留壯大聲勢、或者鼓吹非法集結、或者暴動。
🔹控方盤問
D4 在2017年社工系畢業,成為註冊社工,18年中在老人院工作,年尾轉住YWCA工作,在該中心主要負責攪活動,接觸對象都係青少年,對學校和小組工作,攪領袖義工訓練和興趣班,唔係做輔導,如有需要即時會做簡單輔導。
盤問5分鐘後便休庭午膳,14:30 續審。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2中環 #審訊 [18/30]
上午進度
D1:吳(25)/ D3:陳(22)/ D4:李(24)
D7:陳(24)/ D8:梁(24)
D2:陳(25), D5:蔡(23), D6:林(23) 在首日審訊就控罪(1)認罪,還押中。
控罪:
(1) D1~D8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9) D1~D8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D1~D2, D4~D7使用一個口罩、D3, D8使用一條圍巾。
其他控罪、首日審訊和案情撮要: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543
D1法律代表: #王國豪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連普禧大律師
D4法律代表: #陳珏珊大律師
D7法律代表: #田奇睿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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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7] 開庭
繼續由D4作供
🔸辯方主問
D4任職青少年中心社工,中心用TG聯絡user (使用中心服務的年青人),工作期間認識女仔A、女仔B、仲有其他人,11月12日放假,在家休息,約12:30起身,在家食飯,知道中大和中環有集會,睇直播,約14:30在TG收到女仔B message,佢問D4得唔得閒,有嘢要幫手,問佢咩事,佢話去咗中環揾女仔A,原因係見到A在IG post相,身處中環,打咗句好嬲嘅說話,女仔B擔心女仔A情緒唔穩定,去咗搵佢;D4揾DW4原因係擔心唔識處理女仔A嘅情緒,想搵一個識處理情緒嘅人幫手帶佢離開,D4問女仔B係唔係一個人去中環,回答係,擔心女仔B嘅安全,而且講到女仔A有呢個情況,擔心女仔A因為情緒起落,做出衝動行為,D4睇直播,見到現場平靜,好多路人在行人路上行,認為自己去係安全嘅,同女仔B約咗地點集合,當時女仔B在IFC干諾道中天橋底搵女仔A,睇直播見到環境安全,叫女仔B在橋底等。
約14:30出門,承認事實寫咗D4着灰色T恤,綠色外套,黑色長褲,黑色波鞋,有背囊,更換衣服時有作特別考慮,因為當時示威者全部黑色裝策,特登穿着灰色衫,綠色外套,褲同鞋唔多,都係深色為主,上身唔係全黑已經足夠。11月當時嘅衣着顏色多數都係深色,當時都會咩背囊出街,係同一個背囊,內有紙巾、遮、叉電器、線、耳機、鎖匙、工作證,當日無執背囊,無加物品入去。
D4住荷李活道,呈上證明文件,由荷李活道行去IFC橋底,平時有行過,預算係10至15分鐘到,因為知道交通阻塞,行路應該係最快嘅方法。
因為呢件事涉及中心會員,要同上司交代,在TG group講咗,「去緊中環搵一個user,佢有需要情緒支援」,無講幾多個user,目標係想搵女仔B先,當日係放假,不是委派嘅工作,因為涉及中心user,要同上司交代,上司秋姑娘回應OK。出門後同女仔B講嚟緊,約10分鐘到,途中從風褸袋搵到口罩,中環係中心嘅服務區,可能有家長或者年青人喺度,唔想佢哋見到有猜測,所以決定戴口罩,係棉質口罩,可以重複使用,口罩並不是證物,當日有戴,係黑色,七月份買嘅,當時上環有示威,射催淚煙,有氣味,唔想聞,在屋企樓下買咗一pack三個口罩,當時只有黑色,襟污糟,可以重用,所以買咗,上身衣服唔係黑色,所以覺得黑色口罩無問題,知道蒙面法生效,有害怕,所以當時會同示威者保持距離,唔會在佢哋入邊之中。
呈上地圖,見到D4屋企位置,畫出當日步行路線,由荷李活道,水坑口街,文咸東街,德輔道中,去到D4-10相位置;約15:05去到德輔道中與畢打街交界,打算由畢打街轉出去橋底,但見到德輔道中環球大廈外左邊嘅行人路有示威者,設置路障,而且接近馬路,無欄杆,見到地面有磚被起出嚟,打算唔行嗰邊,保持距離,於是決定向遮打道右邊行人路行出去,行馬路過德輔道中嘅十字路口黃格,十字路口好多人,過咗斑馬線上返行人路,行畢打街轉出去干諾道中,到達遮打大廈天橋底,當時忘記咗有兩邊天橋,去到先發現,無同女仔B講邊條。
呈上一份play list,喺控方未播過嘅片段,在承認事實同意咗有快慢。
🎥P143(2) 遮打大廈Armani CCTV,畫面左邊喺畢打街,@15:12:31 見到D4孭住黑色背囊,綠色衫,行向干諾道中;@15:13:17 見到左上方示威者人群,D4靠左行,揾緊女仔A & B。
🎥P143(1) 同係遮打大廈CCTV,另一鏡頭影住遮打大廈在干諾道中嘅天橋底, @15:13:23 見到D4 從Armani 畢打街行出,佢用手機傳訊息畀女仔B話到咗,佢無回覆,有打TG call,無人聽,D4在天橋底搵,見唔到,望向環球大廈嘅天橋底,因為嗰邊聚集咗示威者,唔想行過去,所以遠望,逗留左7至8分鐘,keep住望馬路和環球大廈天橋底,傳訊息,打電話。
@15:20:55 見到D4在天橋底移向金鐘,聽到有人講警方在大會堂準備,所以行過去睇吓,有考慮自己安全,選擇離開,當刻未見到警察,@15:21:59 (實時係15:17) 見D4取出電話,傳訊息畀女仔B,話警方清場,叫佢揾安全地方離開,@15:22:55 D4貼近欄杆,想望清楚大會堂情況,D4行向畢打街,聽講天橋上有警察,行過去睇吓,@15:24:04 見到橋上有警察趕人落橋,警員無落,此刻為截圖6,當時留意警察動向,無留意現場有無火光。
🎥立場新聞,見到D4,截圖7。
🎥遮打大廈向金鐘方向嘅閉路電視畫面,@15:25:26 見到D4 截圖8,D4猶豫緊走唔走,截圖9,現場氣氛緊張,但仍然未見女仔B,@15:26:45 D4 從畫面消失,去咗聖佐治大廈與遮打大廈中間條巷,決定離開干諾道中行人路,無行出過馬路,由小巷行到遮打道,再傳訊息畀女仔B,在干諾道中行人路見到有火光,嚇親,認為要離開,叫佢在皇后大道中會合,到咗打電話俾自己,揀皇后大道中,因為無示威者聚集,比較安全,經遮打道右邊地鐵站,過歷山大廈,再過馬路去置地廣場,打算由畢打街行上皇后大道中。在P141(8) Landmark CCTV 截圖。
[10:56~11:30] 休庭
🎥play list #6 畫面係置地廣場行人路,D4由畫面右邊斑馬線行入,行到 #7 段到置地,本來打算由畢打街行上皇后大道中,但過馬路時視線受阻,後來見到好多人由畢打街向雪廠街行緊,D4想行快啲去皇后大道中,由馬路石壆上返行人路之後,想由雪廠街去皇后大道中,急步行向雪廠街,電話由右手交到左手,睇吓女仔B有無揾自己,所以揸住在手,見到身邊人跑,就跟住跑,去到呢刻唔知係警方進行驅散,去到差不多巴士站,因為好多人,見唔到前邊有乜嘢,所以行出馬路望一望,見到有警察由雪廠街向自己方向跑過嚟,當時好驚,佢哋揸住盾、棍,即刻掉頭跑向畢打街,在置地廣場外行人路上,差唔多到又見到警察迎面跑過嚟,好驚,又再掉頭,入咗緊急出口,見到有西裝人士,想行埋一邊,以為安全,左手拎住電話,右手除口罩,避免警察以為係示威者。
片段中 15:26:28~15:26:51,見到D4除背囊,想攬上前,但因為太迫,做唔到,係之後睇片先記得返,諗當時係想咁做,後來被拘捕,帶返警署,上庭。
承認事實中第6號相係背囊和遮,係16號相係縮骨遮close up,當日無攞過出嚟用,無打算唔用,第17號相係醫學口罩,係去老人院探祖母時用,老人院規定,當日無拎過出嚟,黑色綿口罩就防唔到細菌,黑色口罩除咗之後放入䄛袋入邊,去到警署快速搜身,警員攞咗出嚟話會處理,交咗俾警員,唔知佢點做,搜身警員唔係落口供嘅警員。
無在緊急出口遺下任何物品,當時背囊嘅拉鏈喺拉埋嘅,緊急出口地上有好多物品,無嘢係D4嘅,現場有人問過,有警員行埋嚟問地下嘅嘢係唔係D4嘅,回答唔係,然後佢叫另一警員拍攝,重複剛才對話。🎥P120(2)(1)。
返到警署被扣留,被帶上法庭,兩個工作天之後返工,向上司匯報搵user嘅情況,秋姑娘聽完之後,交返畀D4處理,要D4跟進兩女仔情況,秋姑娘同同team人講,如果有user要情緒支援,在中心做比較好,被捕對工作無影響,但D4在2023年2月離開機構,原因係要準備案件,同埋社福機構會在四月開始新一年度計劃,二三月要開始傾下年工作計劃,唔想打亂計劃,所以選擇二月辭職。
釋放後搵到女仔B,問佢當時發生咩事,因為當時一直收唔到電話,去到警方清場後,女仔B搵到女仔A,同佢一齊離開,事後有傳訊息回應,但D4已經被拘捕,覆唔到佢。TG有紀錄,但攞唔到出嚟,因為女仔B教咗二十四小時自動刪除,所以出來後已經無晒訊息,公司群組係一個月自動刪除,同律師傾已經係一個月後,所以都係無晒紀錄。
11月12日無參與非法集結,無參與暴動,由屋企去中環,無意圖或者任何行為令示威者覺得D4係示威者一份子,無意圖藉着逗留壯大聲勢、或者鼓吹非法集結、或者暴動。
🔹控方盤問
D4 在2017年社工系畢業,成為註冊社工,18年中在老人院工作,年尾轉住YWCA工作,在該中心主要負責攪活動,接觸對象都係青少年,對學校和小組工作,攪領袖義工訓練和興趣班,唔係做輔導,如有需要即時會做簡單輔導。
盤問5分鐘後便休庭午膳,14:30 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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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2中環 #審訊 [1/30]
D1:吳(25)/ D2:陳(25)/ D3:陳(22)
D4:李(24)/ D5:蔡(23)/ D6:林(23)
D7:陳(24)/ D8:梁(24)
控罪:
(1)D1-8暴動
同被控於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9)D1-8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2中環 #審訊 [1/30]
D1:吳(25)/ D2:陳(25)/ D3:陳(22)
D4:李(24)/ D5:蔡(23)/ D6:林(23)
D7:陳(24)/ D8:梁(24)
控罪:
(1)D1-8暴動
同被控於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9)D1-8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