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葉啓亮裁判官 #審訊 [1/4]
👥符,呂(37-42) #20200229旺角
控罪陳述: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詳情:兩位被告同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與梁XX,在香港九龍旺角山東街40號G至40號N外的範圍,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831半週年
=============
審訊第一天(下午):
在早上,控方向法庭申請短暫休庭,以與辯方商討證物處理和進一步承認事實的事宜。
上午聆訊的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691
📎承認事實:
控方在庭上讀出承認事實,內容大致如下:
。在案發當日約23:17時,余高級督察在彌敦道610號*拘留約100人,包括兩位被告;
*即「荷里活商業中心」
。警員在翌日的凌晨撿取了屬於D1的衣物,包括黑色短袖上衣和迷彩長褲;
。警員在翌日的凌晨撿取了屬於D2的衣物,包括黑色長袖外套、黑色短袖上衣、黑色鞋等;
。不爭議兩段分別來自現場的閉路電視和警方的片段;
。不爭議警方為兩位被告所拍攝的照片;和
。不爭議控方依賴的地圖 (可顯示山東街至豉油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的地形)。
兩位被告在庭上同意承認事實的內容。
📎繼續處理案件爭議點:
D1方不爭議控方依賴的第一段片段中,疑似D1在片段出現時現場正發生非法集結。
D2方不爭議控方依賴的兩段片段的所示時間中,現場正發生非法集結。
📎PW1余高級督察作供:
簡言而之,PW1在案發時是正執行掃蕩任務,並於稍後時間在彌敦道610號拘留兩位被告。
辯方的盤問方向主要針對現場市民是否有機會離開案發現場,亦有包括警員拘捕現場人士的基礎。
-PW1作供完畢-
*所有證人的證供內容會在控辯雙方的案情完結時才發佈。
續審日期:
法庭將案件押後至明天(2023年6月6日) 09:30續審,並批准兩位被告在候訊其間保釋,和豁免在審訊其間到警署報到✅
明天會處理PW2 (即證人列表中的PW3)的作供,預計需時全日。
#葉啓亮裁判官 #審訊 [1/4]
👥符,呂(37-42) #20200229旺角
控罪陳述: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詳情:兩位被告同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與梁XX,在香港九龍旺角山東街40號G至40號N外的範圍,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831半週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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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第一天(下午):
在早上,控方向法庭申請短暫休庭,以與辯方商討證物處理和進一步承認事實的事宜。
上午聆訊的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691
📎承認事實:
控方在庭上讀出承認事實,內容大致如下:
。在案發當日約23:17時,余高級督察在彌敦道610號*拘留約100人,包括兩位被告;
*即「荷里活商業中心」
。警員在翌日的凌晨撿取了屬於D1的衣物,包括黑色短袖上衣和迷彩長褲;
。警員在翌日的凌晨撿取了屬於D2的衣物,包括黑色長袖外套、黑色短袖上衣、黑色鞋等;
。不爭議兩段分別來自現場的閉路電視和警方的片段;
。不爭議警方為兩位被告所拍攝的照片;和
。不爭議控方依賴的地圖 (可顯示山東街至豉油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的地形)。
兩位被告在庭上同意承認事實的內容。
📎繼續處理案件爭議點:
D1方不爭議控方依賴的第一段片段中,疑似D1在片段出現時現場正發生非法集結。
D2方不爭議控方依賴的兩段片段的所示時間中,現場正發生非法集結。
📎PW1余高級督察作供:
簡言而之,PW1在案發時是正執行掃蕩任務,並於稍後時間在彌敦道610號拘留兩位被告。
辯方的盤問方向主要針對現場市民是否有機會離開案發現場,亦有包括警員拘捕現場人士的基礎。
-PW1作供完畢-
*所有證人的證供內容會在控辯雙方的案情完結時才發佈。
續審日期:
法庭將案件押後至明天(2023年6月6日) 09:30續審,並批准兩位被告在候訊其間保釋,和豁免在審訊其間到警署報到✅
明天會處理PW2 (即證人列表中的PW3)的作供,預計需時全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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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陳述: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詳情:兩位被告同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與梁XX,在香港九龍旺角山東街40號G至40號N外的範圍,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831半週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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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第一天(下午):
在早上,控方向法庭申請短暫休庭,以與辯方商討證物處理和進一步承認事實的事宜。
上午聆訊的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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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認事實:
控方在庭上讀出承認事實,內容大致如下:
。在案發當日約23:17時,余高級督察在彌敦道610號*拘留約100人,包括兩位被告;
*即「荷里活商業中心」
。警員在翌日的凌晨撿取了屬於D1的衣物,包括黑色短袖上衣和迷彩長褲;
。警員在翌日的凌晨撿取了屬於D2的衣物,包括黑色長袖外套、黑色短袖上衣、黑色鞋等;
。不爭議兩段分別來自現場的閉路電視和警方的片段;
。不爭議警方為兩位被告所拍攝的照片;和
。不爭議控方依賴的地圖 (可顯示山東街至豉油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的地形)。
兩位被告在庭上同意承認事實的內容。
📎繼續處理案件爭議點:
D1方不爭議控方依賴的第一段片段中,疑似D1在片段出現時現場正發生非法集結。
D2方不爭議控方依賴的兩段片段的所示時間中,現場正發生非法集結。
📎PW1余高級督察作供:
簡言而之,PW1在案發時是正執行掃蕩任務,並於稍後時間在彌敦道610號拘留兩位被告。
辯方的盤問方向主要針對現場市民是否有機會離開案發現場,亦有包括警員拘捕現場人士的基礎。
-PW1作供完畢-
*所有證人的證供內容會在控辯雙方的案情完結時才發佈。
續審日期:
法庭將案件押後至明天(2023年6月6日) 09:30續審,並批准兩位被告在候訊其間保釋,和豁免在審訊其間到警署報到✅
明天會處理PW2 (即證人列表中的PW3)的作供,預計需時全日。
#葉啓亮裁判官 #審訊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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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陳述: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詳情:兩位被告同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與梁XX,在香港九龍旺角山東街40號G至40號N外的範圍,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831半週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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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第一天(下午):
在早上,控方向法庭申請短暫休庭,以與辯方商討證物處理和進一步承認事實的事宜。
上午聆訊的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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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認事實:
控方在庭上讀出承認事實,內容大致如下:
。在案發當日約23:17時,余高級督察在彌敦道610號*拘留約100人,包括兩位被告;
*即「荷里活商業中心」
。警員在翌日的凌晨撿取了屬於D1的衣物,包括黑色短袖上衣和迷彩長褲;
。警員在翌日的凌晨撿取了屬於D2的衣物,包括黑色長袖外套、黑色短袖上衣、黑色鞋等;
。不爭議兩段分別來自現場的閉路電視和警方的片段;
。不爭議警方為兩位被告所拍攝的照片;和
。不爭議控方依賴的地圖 (可顯示山東街至豉油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的地形)。
兩位被告在庭上同意承認事實的內容。
📎繼續處理案件爭議點:
D1方不爭議控方依賴的第一段片段中,疑似D1在片段出現時現場正發生非法集結。
D2方不爭議控方依賴的兩段片段的所示時間中,現場正發生非法集結。
📎PW1余高級督察作供:
簡言而之,PW1在案發時是正執行掃蕩任務,並於稍後時間在彌敦道610號拘留兩位被告。
辯方的盤問方向主要針對現場市民是否有機會離開案發現場,亦有包括警員拘捕現場人士的基礎。
-PW1作供完畢-
*所有證人的證供內容會在控辯雙方的案情完結時才發佈。
續審日期:
法庭將案件押後至明天(2023年6月6日) 09:30續審,並批准兩位被告在候訊其間保釋,和豁免在審訊其間到警署報到✅
明天會處理PW2 (即證人列表中的PW3)的作供,預計需時全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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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啓亮裁判官 #續審 [2/4]
👥符,呂(37-42) #20200229旺角
控罪陳述: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詳情:兩位被告同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與梁XX,在香港九龍旺角山東街40號G至40號N外的範圍,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831半週年
=============
在昨天聆訊中,法庭已處理好承認事實和PW1的作供。
相關內容如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699
審訊第二天:
由於要簽發拘捕令,葉啓亮裁判官將案件延至10:00時開庭。
📎調查報告的事宜:
控方甫開庭時向法庭報告他們發現有不同版本(即不同頁數)的調查報告,雖然來自相同的調查報告,但控方的版本有50多頁,辯方的版本有30多頁,而最新的版本有60多頁。然而,即使辯方的版本在頁數較少,但內容上大致相同。
辯方表示希望有時間了解所有版本的調查報告,不過不反對先完成PW2的主問。
📎傳召PW2警員15290:
PW2是本案的調查警員,他的職責包括從片段中利用警員為當時被捕的人士拍攝的相片對該批人士作辨認,包括本案的兩位被告、AP59*、和梁XX,和準備相關的截圖冊。
*此人的名字不在控罪書上
*PW2的證供內容與PW1一樣會在控辯雙方的案情完結時才發佈。
-由於要簽發拘捕令和完成一宗雜案的裁決,法庭將案件押後至15:15時續審,屆時會繼續控方對PW2的主問-
#葉啓亮裁判官 #續審 [2/4]
👥符,呂(37-42) #20200229旺角
控罪陳述: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詳情:兩位被告同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與梁XX,在香港九龍旺角山東街40號G至40號N外的範圍,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831半週年
=============
在昨天聆訊中,法庭已處理好承認事實和PW1的作供。
相關內容如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699
審訊第二天:
由於要簽發拘捕令,葉啓亮裁判官將案件延至10:00時開庭。
📎調查報告的事宜:
控方甫開庭時向法庭報告他們發現有不同版本(即不同頁數)的調查報告,雖然來自相同的調查報告,但控方的版本有50多頁,辯方的版本有30多頁,而最新的版本有60多頁。然而,即使辯方的版本在頁數較少,但內容上大致相同。
辯方表示希望有時間了解所有版本的調查報告,不過不反對先完成PW2的主問。
📎傳召PW2警員15290:
PW2是本案的調查警員,他的職責包括從片段中利用警員為當時被捕的人士拍攝的相片對該批人士作辨認,包括本案的兩位被告、AP59*、和梁XX,和準備相關的截圖冊。
*此人的名字不在控罪書上
*PW2的證供內容與PW1一樣會在控辯雙方的案情完結時才發佈。
-由於要簽發拘捕令和完成一宗雜案的裁決,法庭將案件押後至15:15時續審,屆時會繼續控方對PW2的主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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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啓亮裁判官 #續審 [2/4]
👥符,呂(37-42) #20200229旺角
控罪陳述: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詳情:兩位被告同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與梁XX,在香港九龍旺角山東街40號G至40號N外的範圍,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831半週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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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昨天聆訊中,法庭已處理好承認事實和PW1的作供。
相關內容如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699
審訊第二天:
由於要簽發拘捕令,葉啓亮裁判官將案件延至10:00時開庭。
📎調查報告的事宜:
控方甫開庭時向法庭報告他們發現有不同版本(即不同頁數)的調查報告,雖然來自相同的調查報告,但控方的版本有50多頁,辯方的版本有30多頁,而最新的版本有60多頁。然而,即使辯方的版本在頁數較少,但內容上大致相同。
辯方表示希望有時間了解所有版本的調查報告,不過不反對先完成PW2的主問。
📎傳召PW2警員15290:
PW2是本案的調查警員,他的職責包括從片段中利用警員為當時被捕的人士拍攝的相片對該批人士作辨認,包括本案的兩位被告、AP59*、和梁XX,和準備相關的截圖冊。
*此人的名字不在控罪書上
*PW2的證供內容與PW1一樣會在控辯雙方的案情完結時才發佈。
-由於要簽發拘捕令和完成一宗雜案的裁決,法庭將案件押後至15:15時續審,屆時會繼續控方對PW2的主問-
#葉啓亮裁判官 #續審 [2/4]
👥符,呂(37-42) #20200229旺角
控罪陳述: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詳情:兩位被告同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與梁XX,在香港九龍旺角山東街40號G至40號N外的範圍,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831半週年
=============
在昨天聆訊中,法庭已處理好承認事實和PW1的作供。
相關內容如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699
審訊第二天:
由於要簽發拘捕令,葉啓亮裁判官將案件延至10:00時開庭。
📎調查報告的事宜:
控方甫開庭時向法庭報告他們發現有不同版本(即不同頁數)的調查報告,雖然來自相同的調查報告,但控方的版本有50多頁,辯方的版本有30多頁,而最新的版本有60多頁。然而,即使辯方的版本在頁數較少,但內容上大致相同。
辯方表示希望有時間了解所有版本的調查報告,不過不反對先完成PW2的主問。
📎傳召PW2警員15290:
PW2是本案的調查警員,他的職責包括從片段中利用警員為當時被捕的人士拍攝的相片對該批人士作辨認,包括本案的兩位被告、AP59*、和梁XX,和準備相關的截圖冊。
*此人的名字不在控罪書上
*PW2的證供內容與PW1一樣會在控辯雙方的案情完結時才發佈。
-由於要簽發拘捕令和完成一宗雜案的裁決,法庭將案件押後至15:15時續審,屆時會繼續控方對PW2的主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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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啓亮裁判官 #續審 [2/4]
👥符,呂(37-42) #20200229旺角
控罪陳述: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詳情:兩位被告同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與梁XX,在香港九龍旺角山東街40號G至40號N外的範圍,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831半週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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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今日上午的聆訊中,法庭正處理PW2的主問。
相關內容如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706
審訊第二天(下午):
控方已完成對PW2警員15590 (修正) 的主問,明天會繼續D1和D2大律師對PW2的盤問。
簡言之,PW2在主問下表示他考慮過所有因素後,包括但不限於身型、衣飾、和同行人物,得出片段中的疑似D1和疑似D2就是本案的D1和D2的結論。
D1大律師的盤問方向是片段中的疑似D1並不能令人100%信納就是D1。當中亦有嘗試探討PW2用了多少時間從片段辨認D1和其他被捕人士,和PW2在案發地點一帶搜證時所涉的範圍。
*PW2的證供內容與PW1一樣會在控辯雙方的案情完結時才發佈。
續審日期:
法庭將案件押後至明天(2023年6月7日) 09:30續審,並批准兩位被告在候訊其間保釋✅
#葉啓亮裁判官 #續審 [2/4]
👥符,呂(37-42) #20200229旺角
控罪陳述: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詳情:兩位被告同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與梁XX,在香港九龍旺角山東街40號G至40號N外的範圍,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831半週年
=============
在今日上午的聆訊中,法庭正處理PW2的主問。
相關內容如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706
審訊第二天(下午):
控方已完成對PW2警員15590 (修正) 的主問,明天會繼續D1和D2大律師對PW2的盤問。
簡言之,PW2在主問下表示他考慮過所有因素後,包括但不限於身型、衣飾、和同行人物,得出片段中的疑似D1和疑似D2就是本案的D1和D2的結論。
D1大律師的盤問方向是片段中的疑似D1並不能令人100%信納就是D1。當中亦有嘗試探討PW2用了多少時間從片段辨認D1和其他被捕人士,和PW2在案發地點一帶搜證時所涉的範圍。
*PW2的證供內容與PW1一樣會在控辯雙方的案情完結時才發佈。
續審日期:
法庭將案件押後至明天(2023年6月7日) 09:30續審,並批准兩位被告在候訊其間保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葉啓亮裁判官 #續審 [3/4]
👥符,呂(37-42) #20200229旺角
控罪陳述: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詳情:兩位被告同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與梁XX,在香港九龍旺角山東街40號G至40號N外的範圍,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831半週年
=============
在昨午的聆訊中,法庭正開始關於PW2的盤問。
相關內容如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710
審訊第三天:
辯方已完成對PW2的盤問。
D1大律師在今日的盤問方向是PW2就辨認D1所花的時間遠較他在調查報告和記事冊所述的時間少。
D2大律師在今日的盤問方向有二。其一,PW2就辨認D2所花的時間遠較他在調查報告和記事冊所述的時間少;其二,片段中的疑似D2並不能令人100%信納就是D2。
*PW2的證供內容與PW1一樣會在控辯雙方的案情完結時才發佈。
-控方案情完結-
辯方沒有中段陳詞,法庭裁定表證成立‼️兩位被告須要答辯。D1選擇作供和傳召1名證人(DW1);D2選擇作供。
今日已完成DW1的作供。DW1是D1的親人。
在主問下,DW1的作供主要提及D1曾在WhatsApp通話中告訴DW1會與朋友在旺角吃飯,和在晚上時間與D1 WhatsApp通話中得知D1因肚痛而在旺角上廁所。
控方盤問的方向主要是DW1的WhatsApp通話和文字紀錄有沒有被保存、D1在案發當日的行程、和D1有沒有背囊和迷彩色的褲。
*DW1的證供內容與PW1和PW2一樣會在控辯雙方的案情完結時才發佈。
續審日期:
法庭將案件押後至2023年6月9日09:30續審(半天審訊),並批准兩位被告在候訊其間保釋✅
下庭聆訊會處理D1和D2的作供。
#葉啓亮裁判官 #續審 [3/4]
👥符,呂(37-42) #20200229旺角
控罪陳述: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詳情:兩位被告同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與梁XX,在香港九龍旺角山東街40號G至40號N外的範圍,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831半週年
=============
在昨午的聆訊中,法庭正開始關於PW2的盤問。
相關內容如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710
審訊第三天:
辯方已完成對PW2的盤問。
D1大律師在今日的盤問方向是PW2就辨認D1所花的時間遠較他在調查報告和記事冊所述的時間少。
D2大律師在今日的盤問方向有二。其一,PW2就辨認D2所花的時間遠較他在調查報告和記事冊所述的時間少;其二,片段中的疑似D2並不能令人100%信納就是D2。
*PW2的證供內容與PW1一樣會在控辯雙方的案情完結時才發佈。
-控方案情完結-
辯方沒有中段陳詞,法庭裁定表證成立‼️兩位被告須要答辯。D1選擇作供和傳召1名證人(DW1);D2選擇作供。
今日已完成DW1的作供。DW1是D1的親人。
在主問下,DW1的作供主要提及D1曾在WhatsApp通話中告訴DW1會與朋友在旺角吃飯,和在晚上時間與D1 WhatsApp通話中得知D1因肚痛而在旺角上廁所。
控方盤問的方向主要是DW1的WhatsApp通話和文字紀錄有沒有被保存、D1在案發當日的行程、和D1有沒有背囊和迷彩色的褲。
*DW1的證供內容與PW1和PW2一樣會在控辯雙方的案情完結時才發佈。
續審日期:
法庭將案件押後至2023年6月9日09:30續審(半天審訊),並批准兩位被告在候訊其間保釋✅
下庭聆訊會處理D1和D2的作供。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葉啓亮裁判官 #續審 [4/4]
👥符,呂(37-42) #20200229旺角
控罪陳述: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詳情:兩位被告同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與梁XX,在香港九龍旺角山東街40號G至40號N外的範圍,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831半週年
=============
第四天審訊:
甫開庭,D1大律師說D1已明白其權利,他現時選擇不作供;D2大律師說D2已明白其權利,她選擇作供。
本來今日只是半日審訊,不過法庭將雜案續審延後處理,所以改為全日審訊。
D2已完成作供。辯方案情完結。
法庭將案件押後至2023年7月5日14:30作結案陳詞,並批准兩位被告在候訊其間保釋,亦批准D1更改報到的警署✅
由於需時處理地圖和相關證供,敝台會於6月10日約12:00時發佈所有證人作供的內容。
#葉啓亮裁判官 #續審 [4/4]
👥符,呂(37-42) #20200229旺角
控罪陳述: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詳情:兩位被告同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與梁XX,在香港九龍旺角山東街40號G至40號N外的範圍,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831半週年
=============
第四天審訊:
甫開庭,D1大律師說D1已明白其權利,他現時選擇不作供;D2大律師說D2已明白其權利,她選擇作供。
本來今日只是半日審訊,不過法庭將雜案續審延後處理,所以改為全日審訊。
D2已完成作供。辯方案情完結。
法庭將案件押後至2023年7月5日14:30作結案陳詞,並批准兩位被告在候訊其間保釋,亦批准D1更改報到的警署✅
由於需時處理地圖和相關證供,敝台會於6月10日約12:00時發佈所有證人作供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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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葉啓亮裁判官
👥符,呂(37-42) #20200229旺角
-此為後補的內容,非即時-
控罪陳述: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詳情:兩位被告同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與梁XX,在香港九龍旺角山東街40號G至40號N外的範圍,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831半週年
=============
審訊簡要:
📌控方案情簡述:
拘留:
在2020年2月29日約22:58時,PW1與隊員按指示到達彌敦道與亞皆老街交界的南行線,並設立防線。在當日約23:10時,PW1與隊員向南面 (即往尖沙咀的方向) 推進和進行掃蕩行動,並於約23:17時在彌敦道610號 (即「荷里活商業中心」) 拘留約100人,並在稍後時間拘捕了77人,包括兩位被告。警員於當時拘捕77人是因他們認為這77人無視警方的警告,並選擇逗留在已發生非法集結的地方。
調查:
PW2經調查後,認為片段曾顯示兩位被告曾參與於2020年2月29日約22:47時至約22:58時位處山東街40號G至40號N外的範圍 (即近山東街與彌敦道的交界) 的非法集結。因為:
1:疑似第一被告和疑似第二被告的身型和衣著與警員為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拍攝的相片相同;
2:疑似第二被告經常與AP59和梁XX一同行走;和
3:疑似第二被告曾多次靠近閉路電視和出現在山東街的馬路。
非法集結的情況:
片段顯示在2020年2月29日約22:47時至約22:58時,有人在山東街40號G至40號N外的範圍的馬路放置雜物堵路,使車輛不能使用相關路段。當中控方的立場是兩位被告曾參與放置雜物堵路的行為。
📌本案的爭議點:
本案的爭議點不多,兩位被告只爭議控方依賴的片段中的身份辨認,和兩位被告是否有參與非法集結。
第一被告並不爭議控方依賴的第一段片段中,疑似第一被告在片段出現時現場正發生非法集結。(時間由22:47時至22:52時)
第二被告並不爭議控方依賴的第一段片段中,疑似第二被告在片段出現時現場正發生非法集結。(時間由22:47時至22:58時)
📌承認事實:
承認事實的內容大致如下:
1:在2020年2月29日約23:17時,PW1在彌敦道610號 (即「荷里活商業中心」) 拘留約100人,包括兩位被告;
2:警員在翌日的凌晨撿取了屬於第一被告的衣物,包括黑色短袖上衣、迷彩長褲、和黑色波鞋;
3:警員在翌日的凌晨撿取了屬於第二被告的衣物,包括黑色長袖外套、黑色短袖上衣、黑色緊身褲、黑色鞋、和藍色口罩等;
4:辯方不爭議兩段分別來自「好望角大廈」的閉路電視和警方拍攝的片段;
5:辯方不爭議警方為兩位被告所拍攝的照片;和
6:辯方不爭議控方依賴的地圖,當中可顯示山東街至豉油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的地形。
📌辯方針對當時的人是否有機會離開現場的說法:
辯方認為當時警員掃蕩的行動,如包夾在中間的市民,亦令車輛有階段是不能使用彌敦道的南行線通勤。此外,案發時有大廈已關門,如「荷里活商業中心」,市民不能借大廈離開。還有,市民亦難以從橫街離開。
📌第一被告針對片中人的說法:
第一被告方認為:(1)片段看不清疑似第一被告的面容和鞋;(2)PW2並不知道第一被告和疑似第一被告的身高和身型尺吋;(3)疑似第一被告的身高和身型只是「似」第一被告;(4)PW2只能肯定疑似第一被告身穿的褲的顏色是深色;(5)PW2不能100%肯定第一被告被捕時的所穿的鞋和褲是疑似第一被告所穿的一樣;(6)相片冊顯示第一被告沒有背包;和(7)第一被告是身穿帶紅色圖案的黑色上衣。
📌第二被告針對片中人的說法:
第二被告方認為:(1)PW2沒有以髮型、手腳線條、膚色、和口罩作辨認第二被告的基礎;(2)疑似第二被告有穿白色的襪;(3)片段看不清疑似第二被告的面容和外套的圖案;(4)PW2不知道第二被告和疑似第二被告的身高和身型,只簡單地以「中等身材」概括;和(5)案發時有人的身型衣著與第二被告和疑似第二被告相似。
📌第一被告的案情簡述:
第一被告傳召其親人作供,即DW1。
DW1在2020年2月29日稍早時知道第一被告晚上約了朋友在旺角吃飯。在同日約22:00時,DW1與朋友吃完飯回家後,用WhatsApp致電第一被告,當時第一被告指因肚痛而在旺角上廁所。其後她叫第一被告儘快回家。
📌第二被告的案情簡述:
第二被告選擇出庭作供。
回家路上至被捕:
在2020年2月29日,第二被告在約21:30時下班後打算沿西洋菜南街到旺角站乘港鐵回家,但她到達旺角站時發現入口已被拉閘,因此她打算繼續走向太子乘地鐵或小巴回家。
然而,由於警員不讓第二被告使用亞皆老街走往旺角中心,所以第二被告暫時逗留在位處亞皆老街的一個報紙檔,等侯機會前往旺角中心。
但是,由於第二被告不能從洗衣街離開現場。即使跟隨警方指示離開現場,她只是在現場徘徊。再加上因為街上有人大叫、有人和警察在街上跑、和附近不少店舖已關門下,第二被告決定嘗試向油麻地方向返回店舖打算執拾貨物,隔一段時間後才回家。
然而,第二被告最後亦不能返回店舖,因為處處被封,所以她是在現場附近「轉嚟轉去」,前後徘徊,多次問市民港鐵站是否已關門和附近路段的情況。最後,當第二被告走到公司附近時,她被警察拘留並被捕。
全黑服飾:
關於全黑服飾,第二被告指自己當時身穿的黑色長袖風褸、黑色短袖上衣、黑色緊身褲、和黑色鞋在香港都是普遍。T-Shirt (黑色短袖上衣) + 緊身褲 + 波鞋的打扮在香港是普遍的。
第二被告指她被捕時是有穿著黑色旋襪,而旋襪的襪頭是不會外露。
第二被告指為方便將衣服向顧客傳銷,自己是會著店鋪的衣服。
第二被告指於案發日因需執貨和因應潮流,故身穿全黑衣著,因為黑色衣飾是「襟污糟」。至於穿風褸的時間,她印象中是在回到店舖內才穿上,因為店舖較冷,而該風褸是放在店舖內。
口罩:
第二被告同意她在案發時是有戴上淺藍色口罩,因為案發時剛剛發生疫情。不過,她沒有管有過另一個口罩,亦沒有更換過口罩。
第二被告是否PW2所指的片中人:
第二被告否認她是PW2所指的片中人。
=============
審訊的詳細紀錄:
https://telegra.ph/20200229%E5%AF%A9%E8%A8%8A%E7%B4%80%E9%8C%84-06-09
-以上紀錄只是證供中最重要的部份,並非是全部聆訊的內容。敝台已盡力將與本案相關的承認事實、一系列證供、和片段紀錄作梳理、節錄、和簡化-
#葉啓亮裁判官
👥符,呂(37-42) #20200229旺角
-此為後補的內容,非即時-
控罪陳述: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詳情:兩位被告同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與梁XX,在香港九龍旺角山東街40號G至40號N外的範圍,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831半週年
=============
審訊簡要:
📌控方案情簡述:
拘留:
在2020年2月29日約22:58時,PW1與隊員按指示到達彌敦道與亞皆老街交界的南行線,並設立防線。在當日約23:10時,PW1與隊員向南面 (即往尖沙咀的方向) 推進和進行掃蕩行動,並於約23:17時在彌敦道610號 (即「荷里活商業中心」) 拘留約100人,並在稍後時間拘捕了77人,包括兩位被告。警員於當時拘捕77人是因他們認為這77人無視警方的警告,並選擇逗留在已發生非法集結的地方。
調查:
PW2經調查後,認為片段曾顯示兩位被告曾參與於2020年2月29日約22:47時至約22:58時位處山東街40號G至40號N外的範圍 (即近山東街與彌敦道的交界) 的非法集結。因為:
1:疑似第一被告和疑似第二被告的身型和衣著與警員為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拍攝的相片相同;
2:疑似第二被告經常與AP59和梁XX一同行走;和
3:疑似第二被告曾多次靠近閉路電視和出現在山東街的馬路。
非法集結的情況:
片段顯示在2020年2月29日約22:47時至約22:58時,有人在山東街40號G至40號N外的範圍的馬路放置雜物堵路,使車輛不能使用相關路段。當中控方的立場是兩位被告曾參與放置雜物堵路的行為。
📌本案的爭議點:
本案的爭議點不多,兩位被告只爭議控方依賴的片段中的身份辨認,和兩位被告是否有參與非法集結。
第一被告並不爭議控方依賴的第一段片段中,疑似第一被告在片段出現時現場正發生非法集結。(時間由22:47時至22:52時)
第二被告並不爭議控方依賴的第一段片段中,疑似第二被告在片段出現時現場正發生非法集結。(時間由22:47時至22:58時)
📌承認事實:
承認事實的內容大致如下:
1:在2020年2月29日約23:17時,PW1在彌敦道610號 (即「荷里活商業中心」) 拘留約100人,包括兩位被告;
2:警員在翌日的凌晨撿取了屬於第一被告的衣物,包括黑色短袖上衣、迷彩長褲、和黑色波鞋;
3:警員在翌日的凌晨撿取了屬於第二被告的衣物,包括黑色長袖外套、黑色短袖上衣、黑色緊身褲、黑色鞋、和藍色口罩等;
4:辯方不爭議兩段分別來自「好望角大廈」的閉路電視和警方拍攝的片段;
5:辯方不爭議警方為兩位被告所拍攝的照片;和
6:辯方不爭議控方依賴的地圖,當中可顯示山東街至豉油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的地形。
📌辯方針對當時的人是否有機會離開現場的說法:
辯方認為當時警員掃蕩的行動,如包夾在中間的市民,亦令車輛有階段是不能使用彌敦道的南行線通勤。此外,案發時有大廈已關門,如「荷里活商業中心」,市民不能借大廈離開。還有,市民亦難以從橫街離開。
📌第一被告針對片中人的說法:
第一被告方認為:(1)片段看不清疑似第一被告的面容和鞋;(2)PW2並不知道第一被告和疑似第一被告的身高和身型尺吋;(3)疑似第一被告的身高和身型只是「似」第一被告;(4)PW2只能肯定疑似第一被告身穿的褲的顏色是深色;(5)PW2不能100%肯定第一被告被捕時的所穿的鞋和褲是疑似第一被告所穿的一樣;(6)相片冊顯示第一被告沒有背包;和(7)第一被告是身穿帶紅色圖案的黑色上衣。
📌第二被告針對片中人的說法:
第二被告方認為:(1)PW2沒有以髮型、手腳線條、膚色、和口罩作辨認第二被告的基礎;(2)疑似第二被告有穿白色的襪;(3)片段看不清疑似第二被告的面容和外套的圖案;(4)PW2不知道第二被告和疑似第二被告的身高和身型,只簡單地以「中等身材」概括;和(5)案發時有人的身型衣著與第二被告和疑似第二被告相似。
📌第一被告的案情簡述:
第一被告傳召其親人作供,即DW1。
DW1在2020年2月29日稍早時知道第一被告晚上約了朋友在旺角吃飯。在同日約22:00時,DW1與朋友吃完飯回家後,用WhatsApp致電第一被告,當時第一被告指因肚痛而在旺角上廁所。其後她叫第一被告儘快回家。
📌第二被告的案情簡述:
第二被告選擇出庭作供。
回家路上至被捕:
在2020年2月29日,第二被告在約21:30時下班後打算沿西洋菜南街到旺角站乘港鐵回家,但她到達旺角站時發現入口已被拉閘,因此她打算繼續走向太子乘地鐵或小巴回家。
然而,由於警員不讓第二被告使用亞皆老街走往旺角中心,所以第二被告暫時逗留在位處亞皆老街的一個報紙檔,等侯機會前往旺角中心。
但是,由於第二被告不能從洗衣街離開現場。即使跟隨警方指示離開現場,她只是在現場徘徊。再加上因為街上有人大叫、有人和警察在街上跑、和附近不少店舖已關門下,第二被告決定嘗試向油麻地方向返回店舖打算執拾貨物,隔一段時間後才回家。
然而,第二被告最後亦不能返回店舖,因為處處被封,所以她是在現場附近「轉嚟轉去」,前後徘徊,多次問市民港鐵站是否已關門和附近路段的情況。最後,當第二被告走到公司附近時,她被警察拘留並被捕。
全黑服飾:
關於全黑服飾,第二被告指自己當時身穿的黑色長袖風褸、黑色短袖上衣、黑色緊身褲、和黑色鞋在香港都是普遍。T-Shirt (黑色短袖上衣) + 緊身褲 + 波鞋的打扮在香港是普遍的。
第二被告指她被捕時是有穿著黑色旋襪,而旋襪的襪頭是不會外露。
第二被告指為方便將衣服向顧客傳銷,自己是會著店鋪的衣服。
第二被告指於案發日因需執貨和因應潮流,故身穿全黑衣著,因為黑色衣飾是「襟污糟」。至於穿風褸的時間,她印象中是在回到店舖內才穿上,因為店舖較冷,而該風褸是放在店舖內。
口罩:
第二被告同意她在案發時是有戴上淺藍色口罩,因為案發時剛剛發生疫情。不過,她沒有管有過另一個口罩,亦沒有更換過口罩。
第二被告是否PW2所指的片中人:
第二被告否認她是PW2所指的片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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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的詳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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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紀錄只是證供中最重要的部份,並非是全部聆訊的內容。敝台已盡力將與本案相關的承認事實、一系列證供、和片段紀錄作梳理、節錄、和簡化-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葉啓亮裁判官 #續審 [5/4]
👥符,呂(37-42) #20200229旺角
控罪陳述: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詳情:兩位被告同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與梁XX,在香港九龍旺角山東街40號G至40號N外的範圍,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831半週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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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742
=============
第五天審訊:
本案於今日作口頭結案陳詞。
[14:54開庭]
控方表示早前已向法庭呈遞書面陳詞,現時會採納該書面陳詞,並希望法庭批准他們能就少少內容作修改。
D1的口頭補充陳詞:
辯方表示早前已向法庭呈遞書面陳詞,現時會採納該書面陳詞,並希望作少許補充和總結。
針對D1的案情,控方是依賴PW2的識辨認。就這方面,辯方有以下說法:
⁃ PW2是否有「特別知識」是一個議題,因為本案涉及疑似D1的片段畫面只有2個,而且合共不足1分鐘(41秒),所以法庭可能是能夠直接從片段將D1和疑似D1比對;
⁃ 在盤問下,PW2對疑似D1的鞋、背面的飾物、和衣著曾表達不肯定或不清楚的立場;
⁃ 在盤問下,PW2 承認他觀看閉路電視片段前曾觀看被捕人士的照片,這可能令PW2對D1「對號入座」的情況;
⁃ 閉路電視片段看不到疑似D1外貌,亦不能顯示疑似D1的衣服有紅色的圖案(D1被捕時身穿的上衣是有紅色的圖案);和
⁃ PW2的辨認基礎只依賴疑似D1的外在物件或衣服,欠缺身型資料(如高/矮/肥/瘦) 和一些特別特質。
基於以上,辯方希望法庭將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撤銷D1的控罪。
D2的口頭補充陳詞:
辯方表示早前已向法庭呈遞書面陳詞,現時會採納該書面陳詞,並希望作少許補充和總結。
針對D2的案情,控方亦是依賴PW2的識辨認。就這方面,辯方有以下說法:
⁃ 採納上述D1的陳詞中對D2有利的內容;
⁃ 根據閉路電視片段,有些人的身材和身穿的衣物與D2的身材和其被捕時身穿衣服相似;
⁃ PW2並非以面容、步姿、和身型作辨認D2的基礎;和
⁃ 根據閉路電視片段,PW2指的犯案人的腳眼是白色。然而,被告當時身穿旋襪,理應其腳眼不會是白色。
裁判官詢問辯方關於逆轉舉證責任的投訴,辯方指控方在盤問D2時曾指D2既然指自己沒有參與非法集結,不如從片段指出自己,證明自己沒有參與非法集結。辯方認為控方是將舉證責任加諸於被告身上。
法庭邀請控方回應。控方回應指當時是基於D2表示當時曾在街上行走,因此才詢問D2能否在閉路電視片段中看到自己,這不是將舉證責任逆轉至被告身上。
=============
法庭將案件押後至2023年8月4日14:30作裁決,並批准兩位被告在候判其間保釋。
[15:16本案審結]
#葉啓亮裁判官 #續審 [5/4]
👥符,呂(37-42) #20200229旺角
控罪陳述: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詳情:兩位被告同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與梁XX,在香港九龍旺角山東街40號G至40號N外的範圍,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831半週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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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天審訊:
本案於今日作口頭結案陳詞。
[14:54開庭]
控方表示早前已向法庭呈遞書面陳詞,現時會採納該書面陳詞,並希望法庭批准他們能就少少內容作修改。
D1的口頭補充陳詞:
辯方表示早前已向法庭呈遞書面陳詞,現時會採納該書面陳詞,並希望作少許補充和總結。
針對D1的案情,控方是依賴PW2的識辨認。就這方面,辯方有以下說法:
⁃ PW2是否有「特別知識」是一個議題,因為本案涉及疑似D1的片段畫面只有2個,而且合共不足1分鐘(41秒),所以法庭可能是能夠直接從片段將D1和疑似D1比對;
⁃ 在盤問下,PW2對疑似D1的鞋、背面的飾物、和衣著曾表達不肯定或不清楚的立場;
⁃ 在盤問下,PW2 承認他觀看閉路電視片段前曾觀看被捕人士的照片,這可能令PW2對D1「對號入座」的情況;
⁃ 閉路電視片段看不到疑似D1外貌,亦不能顯示疑似D1的衣服有紅色的圖案(D1被捕時身穿的上衣是有紅色的圖案);和
⁃ PW2的辨認基礎只依賴疑似D1的外在物件或衣服,欠缺身型資料(如高/矮/肥/瘦) 和一些特別特質。
基於以上,辯方希望法庭將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撤銷D1的控罪。
D2的口頭補充陳詞:
辯方表示早前已向法庭呈遞書面陳詞,現時會採納該書面陳詞,並希望作少許補充和總結。
針對D2的案情,控方亦是依賴PW2的識辨認。就這方面,辯方有以下說法:
⁃ 採納上述D1的陳詞中對D2有利的內容;
⁃ 根據閉路電視片段,有些人的身材和身穿的衣物與D2的身材和其被捕時身穿衣服相似;
⁃ PW2並非以面容、步姿、和身型作辨認D2的基礎;和
⁃ 根據閉路電視片段,PW2指的犯案人的腳眼是白色。然而,被告當時身穿旋襪,理應其腳眼不會是白色。
裁判官詢問辯方關於逆轉舉證責任的投訴,辯方指控方在盤問D2時曾指D2既然指自己沒有參與非法集結,不如從片段指出自己,證明自己沒有參與非法集結。辯方認為控方是將舉證責任加諸於被告身上。
法庭邀請控方回應。控方回應指當時是基於D2表示當時曾在街上行走,因此才詢問D2能否在閉路電視片段中看到自己,這不是將舉證責任逆轉至被告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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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將案件押後至2023年8月4日14:30作裁決,並批准兩位被告在候判其間保釋。
[15:16本案審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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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啓亮裁判官 #續審 [5/4]
👥符,呂(37-42) #20200229旺角
控罪陳述: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詳情:兩位被告同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與梁XX,在香港九龍旺角山東街40號G至40號N外的範圍,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831半週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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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天審訊:
本案於今日作口頭結案陳詞。
[14:54開庭]
控方表示早前已向法庭呈遞書面陳詞,現時會採納該書面陳詞,並希望法庭批准他們能就少少內容作修改。
D1的口頭補充陳詞:
辯方表示早前已向法庭呈遞書面陳詞,現時會採納該書面陳詞,並希望作少許補充和總結。
針對D1的案情,控方是依賴PW2的辨認。就這方面,辯方有以下說法:
⁃ PW2是否有「特別知識」是一個議題,因為本案涉及疑似D1的片段畫面只有2個,而且合共不足1分鐘(41秒),所以法庭可能是能夠直接從片段將D1和疑似D1比對;
⁃ 在盤問下,PW2對疑似D1的鞋、背面的飾物、和衣著曾表達不肯定或不清楚的立場;
⁃ 在盤問下,PW2 承認他觀看閉路電視片段前曾觀看被捕人士的照片,這可能令PW2對D1「對號入座」的情況;
⁃ 閉路電視片段看不到疑似D1外貌,亦不能顯示疑似D1的衣服有紅色的圖案(D1被捕時身穿的上衣是有紅色的圖案);和
⁃ PW2的辨認基礎只依賴疑似D1的外在物件或衣服,欠缺身型資料(如高/矮/肥/瘦) 和一些特別特質。
基於以上,辯方希望法庭將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撤銷D1的控罪。
D2的口頭補充陳詞:
辯方表示早前已向法庭呈遞書面陳詞,現時會採納該書面陳詞,並希望作少許補充和總結。
針對D2的案情,控方亦是依賴PW2的辨認。就這方面,辯方有以下說法:
⁃ 採納上述D1的陳詞中對D2有利的內容;
⁃ 根據閉路電視片段,有些人的身材和身穿的衣物與D2的身材和其被捕時身穿衣服相似;
⁃ PW2並非以面容、步姿、和身型作辨認D2的基礎;和
⁃ 根據閉路電視片段,PW2指的犯案人的腳眼是白色。然而,被告當時身穿船襪,理應其腳眼不會是白色。
裁判官詢問辯方關於逆轉舉證責任的投訴,辯方指控方在盤問D2時曾指D2既然指自己沒有參與非法集結,不如從片段指出自己,證明自己沒有參與非法集結。辯方認為控方是將舉證責任加諸於被告身上。
法庭邀請控方回應。控方回應指當時是基於D2表示當時曾在街上行走,因此才詢問D2能否在閉路電視片段中看到自己,這不是將舉證責任逆轉至被告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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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將案件押後至2023年8月4日14:30作裁決,並批准兩位被告在候判期間保釋。
[15:16本案審結]
[16:55 更新-修改錯字]
#葉啓亮裁判官 #續審 [5/4]
👥符,呂(37-42) #20200229旺角
控罪陳述: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詳情:兩位被告同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與梁XX,在香港九龍旺角山東街40號G至40號N外的範圍,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831半週年
審訊內容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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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天審訊:
本案於今日作口頭結案陳詞。
[14:54開庭]
控方表示早前已向法庭呈遞書面陳詞,現時會採納該書面陳詞,並希望法庭批准他們能就少少內容作修改。
D1的口頭補充陳詞:
辯方表示早前已向法庭呈遞書面陳詞,現時會採納該書面陳詞,並希望作少許補充和總結。
針對D1的案情,控方是依賴PW2的辨認。就這方面,辯方有以下說法:
⁃ PW2是否有「特別知識」是一個議題,因為本案涉及疑似D1的片段畫面只有2個,而且合共不足1分鐘(41秒),所以法庭可能是能夠直接從片段將D1和疑似D1比對;
⁃ 在盤問下,PW2對疑似D1的鞋、背面的飾物、和衣著曾表達不肯定或不清楚的立場;
⁃ 在盤問下,PW2 承認他觀看閉路電視片段前曾觀看被捕人士的照片,這可能令PW2對D1「對號入座」的情況;
⁃ 閉路電視片段看不到疑似D1外貌,亦不能顯示疑似D1的衣服有紅色的圖案(D1被捕時身穿的上衣是有紅色的圖案);和
⁃ PW2的辨認基礎只依賴疑似D1的外在物件或衣服,欠缺身型資料(如高/矮/肥/瘦) 和一些特別特質。
基於以上,辯方希望法庭將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撤銷D1的控罪。
D2的口頭補充陳詞:
辯方表示早前已向法庭呈遞書面陳詞,現時會採納該書面陳詞,並希望作少許補充和總結。
針對D2的案情,控方亦是依賴PW2的辨認。就這方面,辯方有以下說法:
⁃ 採納上述D1的陳詞中對D2有利的內容;
⁃ 根據閉路電視片段,有些人的身材和身穿的衣物與D2的身材和其被捕時身穿衣服相似;
⁃ PW2並非以面容、步姿、和身型作辨認D2的基礎;和
⁃ 根據閉路電視片段,PW2指的犯案人的腳眼是白色。然而,被告當時身穿船襪,理應其腳眼不會是白色。
裁判官詢問辯方關於逆轉舉證責任的投訴,辯方指控方在盤問D2時曾指D2既然指自己沒有參與非法集結,不如從片段指出自己,證明自己沒有參與非法集結。辯方認為控方是將舉證責任加諸於被告身上。
法庭邀請控方回應。控方回應指當時是基於D2表示當時曾在街上行走,因此才詢問D2能否在閉路電視片段中看到自己,這不是將舉證責任逆轉至被告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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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將案件押後至2023年8月4日14:30作裁決,並批准兩位被告在候判期間保釋。
[15:16本案審結]
[16:55 更新-修改錯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