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卅四庭
#黃崇厚法官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本案是一宗原本由少年法庭處理的社運案件,受匿名令保護的上訴人(案發時15歲)被控兩項罪名 (#20200302灣仔),詳情如下:
控罪1: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摧壞財產
上訴人被控於被控於2020年3月2日,在香港灣仔告士打道入境事務大樓外,管有133毫升打火機油和1個打火機,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控罪2:管有 #攻擊性武器
上訴人被控於2020年3月2日,在香港灣仔告士打道入境事務大樓外,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伸縮棍。
上訴人否認兩項控罪。經審訊後,#崔美霞裁判官 裁定所有罪名成立,並將上訴人判入勞教中心。
=============
上訴方的定罪上訴基礎:
針對伸縮金屬棒,上訴方認為這金屬棒重量輕,亦比一般的伸縮警棍為長,故上訴人可能是用這伸縮金屬棒用作旗桿,掛上光復旗,而不是用作類似伸縮警棍般用作傷害他人。
針對打火機和白電油,上訴方指控方應先要證明上訴人管有這些物品。針對這點,上訴方認為法庭應剔除上訴人在警員對他作初步調查時的回答,主因是警員並沒有對當事人年僅15歲的上訴人作出警誡。首先,案發時沒有暴力事件或上訴人逃跑的情節,警員沒有必要先作初步調查;第二,警員回應因為擔心上訴人利益而不作警誡之解釋是匪而所思。當然,上訴方不是指警員有惡意,亦同意警員在完成初步查問後亦沒有再問上訴人問題。
上訴方認為這點十分重要,因為這牽涉到上訴人招認的公平性和自願性,詳情如下:
警員在向上訴人展示物品後,上訴人回應是「朋友比」。其後警員問及朋友的詳情,上訴人說「不知道」,其後更說他在「上環唔知邊度」取得這些物品。之後警員亦問及上訴人有沒有食煙。其後上訴人回應「唔食」。最後警員問上訴人管有打火機的意圖,但上訴人沒有回答。
上訴方認為警員應在上訴人回應是「朋友比」時已要警誡,因為這些可以反映上訴人是管有這些物品,這是可入罪的基礎,現時的情況對上訴人不公平。上訴方另引用HCMA390/1999案和HCMA15/2016案,指出本案與相述兩案中的問題相近——查問兒童的程序。其一,壓追;其二,權利。(為免使內容過於複雜,若想了解更多,建議可閱讀案例判決書)
當然上訴方同意,即使現時法庭行使酌情權剔除這些對話,本案仍有證據可反映上訴人管有這些物品,但有關上訴人管有打火機的意圖同時會變得模糊。
這順帶到意圖的議題,上訴方認為原審裁判官指當一併考慮上訴人當時管有的物品時,便會達致上訴人會用打火機和白電油損毀他人財物,是奇怪的。這是否代表上訴人會用紗布和膠紙助燃。再者,當時上訴人管有的白電油是未開封。即使上訴人打算燒光復旗,但這是損壞自己的財產,不符控罪元素。即使上訴人會將光復旗放在地下燒,但這沒有證據支持。
黃祟厚法官聽畢亦指光復旗通常是用作展示標語之用。
上訴方亦提及上訴人衣著,他在案發時身穿粉紅色衫,沒有穿上黑色外套、戴上頭套和手袖,明顯不是示威者的衣著。
答辯方的回應:
答辯方回應指本案不涉過長的盤問,只涉4條問題,未必構成因壓迫而影響上訴人自願性的問題。再者,這些問題缺乏證據價值。首先,辯方在原審時是同意上訴人管有涉案物品。其次,原審裁判官沒有依賴上訴人的招認作推論證明上訴人管有涉案物品。還有,涉案打火機和白電油是放在一起。
進一步考慮,本案控罪是屬於防衛性控罪,故原審裁判官可以在考慮整體情況後作出定罪結論。
上訴方的判刑上訴基礎:
上訴方認為本案不涉暴力,與暴動有異。此外,上訴人在案發至今一直努力讀書,現時已入讀大學。當然,上訴方同意涉及社會事件的案件需顧及阻嚇,但就本案而言,因不是與暴力背景相關,反之涉案的集會是與封關有關,暴力程度較低,故阻嚇的比重應較低。
黃崇厚法官指上訴人經審訊後被定罪,難稱有悔意。上訴方明白,但希望法庭考慮到現時上訴人的生活和悔意的轉變。
答辯方的回應:
答辯方認為本案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摧壞財產罪的案情嚴重,涉及易燃物品,加上控罪最高刑罰為監禁10年,故勞教中心的刑罰判處是正確。
由於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的嚴重性較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摧壞財產罪為低,故當後者的判罰無誤,前者的刑罰的重要性不大。
=============
法庭將案件押至2023年1月19日09:30宣讀判詞,並批准上訴人以原有條件保釋侯判。
按:由於本案早前於少年法庭審訊,少年法庭案件資訊一般難以取得(即使是記者,都要被告父母,控辯雙方,及裁判官全部同意,才可入庭聽審),故本案並無放在聲援表內,未來如有任何少年法庭的資訊,請向本台報料,謝謝。
#黃崇厚法官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本案是一宗原本由少年法庭處理的社運案件,受匿名令保護的上訴人(案發時15歲)被控兩項罪名 (#20200302灣仔),詳情如下:
控罪1: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摧壞財產
上訴人被控於被控於2020年3月2日,在香港灣仔告士打道入境事務大樓外,管有133毫升打火機油和1個打火機,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控罪2:管有 #攻擊性武器
上訴人被控於2020年3月2日,在香港灣仔告士打道入境事務大樓外,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伸縮棍。
上訴人否認兩項控罪。經審訊後,#崔美霞裁判官 裁定所有罪名成立,並將上訴人判入勞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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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方的定罪上訴基礎:
針對伸縮金屬棒,上訴方認為這金屬棒重量輕,亦比一般的伸縮警棍為長,故上訴人可能是用這伸縮金屬棒用作旗桿,掛上光復旗,而不是用作類似伸縮警棍般用作傷害他人。
針對打火機和白電油,上訴方指控方應先要證明上訴人管有這些物品。針對這點,上訴方認為法庭應剔除上訴人在警員對他作初步調查時的回答,主因是警員並沒有對當事人年僅15歲的上訴人作出警誡。首先,案發時沒有暴力事件或上訴人逃跑的情節,警員沒有必要先作初步調查;第二,警員回應因為擔心上訴人利益而不作警誡之解釋是匪而所思。當然,上訴方不是指警員有惡意,亦同意警員在完成初步查問後亦沒有再問上訴人問題。
上訴方認為這點十分重要,因為這牽涉到上訴人招認的公平性和自願性,詳情如下:
警員在向上訴人展示物品後,上訴人回應是「朋友比」。其後警員問及朋友的詳情,上訴人說「不知道」,其後更說他在「上環唔知邊度」取得這些物品。之後警員亦問及上訴人有沒有食煙。其後上訴人回應「唔食」。最後警員問上訴人管有打火機的意圖,但上訴人沒有回答。
上訴方認為警員應在上訴人回應是「朋友比」時已要警誡,因為這些可以反映上訴人是管有這些物品,這是可入罪的基礎,現時的情況對上訴人不公平。上訴方另引用HCMA390/1999案和HCMA15/2016案,指出本案與相述兩案中的問題相近——查問兒童的程序。其一,壓追;其二,權利。(為免使內容過於複雜,若想了解更多,建議可閱讀案例判決書)
當然上訴方同意,即使現時法庭行使酌情權剔除這些對話,本案仍有證據可反映上訴人管有這些物品,但有關上訴人管有打火機的意圖同時會變得模糊。
這順帶到意圖的議題,上訴方認為原審裁判官指當一併考慮上訴人當時管有的物品時,便會達致上訴人會用打火機和白電油損毀他人財物,是奇怪的。這是否代表上訴人會用紗布和膠紙助燃。再者,當時上訴人管有的白電油是未開封。即使上訴人打算燒光復旗,但這是損壞自己的財產,不符控罪元素。即使上訴人會將光復旗放在地下燒,但這沒有證據支持。
黃祟厚法官聽畢亦指光復旗通常是用作展示標語之用。
上訴方亦提及上訴人衣著,他在案發時身穿粉紅色衫,沒有穿上黑色外套、戴上頭套和手袖,明顯不是示威者的衣著。
答辯方的回應:
答辯方回應指本案不涉過長的盤問,只涉4條問題,未必構成因壓迫而影響上訴人自願性的問題。再者,這些問題缺乏證據價值。首先,辯方在原審時是同意上訴人管有涉案物品。其次,原審裁判官沒有依賴上訴人的招認作推論證明上訴人管有涉案物品。還有,涉案打火機和白電油是放在一起。
進一步考慮,本案控罪是屬於防衛性控罪,故原審裁判官可以在考慮整體情況後作出定罪結論。
上訴方的判刑上訴基礎:
上訴方認為本案不涉暴力,與暴動有異。此外,上訴人在案發至今一直努力讀書,現時已入讀大學。當然,上訴方同意涉及社會事件的案件需顧及阻嚇,但就本案而言,因不是與暴力背景相關,反之涉案的集會是與封關有關,暴力程度較低,故阻嚇的比重應較低。
黃崇厚法官指上訴人經審訊後被定罪,難稱有悔意。上訴方明白,但希望法庭考慮到現時上訴人的生活和悔意的轉變。
答辯方的回應:
答辯方認為本案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摧壞財產罪的案情嚴重,涉及易燃物品,加上控罪最高刑罰為監禁10年,故勞教中心的刑罰判處是正確。
由於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的嚴重性較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摧壞財產罪為低,故當後者的判罰無誤,前者的刑罰的重要性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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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將案件押至2023年1月19日09:30宣讀判詞,並批准上訴人以原有條件保釋侯判。
按:由於本案早前於少年法庭審訊,少年法庭案件資訊一般難以取得(即使是記者,都要被告父母,控辯雙方,及裁判官全部同意,才可入庭聽審),故本案並無放在聲援表內,未來如有任何少年法庭的資訊,請向本台報料,謝謝。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卅四庭
#黃崇厚法官 #宣讀判詞
本案是一宗原本由少年法庭處理的社運案件,受匿名令保護的上訴人(案發時15歲)被控兩項罪名 (#20200302灣仔),詳情如下:
控罪1: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摧壞財產
上訴人被控於被控於2020年3月2日,在香港灣仔告士打道入境事務大樓外,管有133毫升打火機油和1個打火機,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控罪2:管有 #攻擊性武器 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上訴人被控於2020年3月2日,在香港灣仔告士打道入境事務大樓外,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伸縮棍。
上訴人否認兩項控罪。經審訊後,#崔美霞裁判官 裁定所有罪名成立,並將上訴人判入勞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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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罪上訴結果:
法庭駁回控罪1的定罪上訴,但批准控罪2的定罪上訴。
刑罰上訴結果:
法庭駁回刑罰上訴,上訴人需即時服刑。
#黃崇厚法官 #宣讀判詞
本案是一宗原本由少年法庭處理的社運案件,受匿名令保護的上訴人(案發時15歲)被控兩項罪名 (#20200302灣仔),詳情如下:
控罪1: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摧壞財產
上訴人被控於被控於2020年3月2日,在香港灣仔告士打道入境事務大樓外,管有133毫升打火機油和1個打火機,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控罪2:管有 #攻擊性武器 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上訴人被控於2020年3月2日,在香港灣仔告士打道入境事務大樓外,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伸縮棍。
上訴人否認兩項控罪。經審訊後,#崔美霞裁判官 裁定所有罪名成立,並將上訴人判入勞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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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罪上訴結果:
法庭駁回控罪1的定罪上訴,但批准控罪2的定罪上訴。
刑罰上訴結果:
法庭駁回刑罰上訴,上訴人需即時服刑。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總結 - 01月19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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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宣讀判詞 (#20200302灣仔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管有攻擊性武器;經審訊後罪成,被判入勞教中心。)
👉🏻【直播台】控罪(1)定罪及刑罰上訴被駁回,即時服刑;控罪(2)定罪上訴得直。(黃崇厚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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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18)🛑已還押逾16個月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20200701天后 3項企圖刑事損壞 企圖縱火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直播台】承認控罪(1),(2),(4),續還押至2月10日作判刑。(王詩麗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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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18)🛑已還押14日 🔥#判刑 (#20200126旺角 暴動;#20200127旺角 傷人)
👉🏻【直播台】判處監禁2年。(李俊文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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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陳(18-19) #裁決 (#20210505將軍澳 入屋犯法)
👉🏻【直播台】罪名成立,二人還押至2月9日作求情。(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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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蔡(22-24) #裁決 (#20200701銅鑼灣 非法集結)
👉🏻【直播台】罪名成立,二人還押至2月9日作判刑。(王證瑜裁判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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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姜,陳(31-52) 🌟#新案件 (#港區國安法 #隱世市集 煽動意圖)
👉🏻【直播台】李因病缺席聆訊,由警方看管至1月26日再訊;姜,陳保釋申請被拒,還押至3月17日再訊。(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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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鄒幸彤(36)🛑因另案已還押逾16個月 #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之證明書 (#20210604維園 煽惑參與非法集結;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1月4日被判處1年3個月監禁。不服定罪上訴於2022年12月14日被裁定得直。)
👉🏻【資訊部】律政司上訴至終院申請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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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列表只包括認罪/裁決/判刑等案件,其餘上庭詳情請參看:
📌【法庭文字直播台】
📌【被捕人士資訊部】
📌【COURT HEARING 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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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宣讀判詞 (#20200302灣仔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管有攻擊性武器;經審訊後罪成,被判入勞教中心。)
👉🏻【直播台】控罪(1)定罪及刑罰上訴被駁回,即時服刑;控罪(2)定罪上訴得直。(黃崇厚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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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18)🛑已還押逾16個月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20200701天后 3項企圖刑事損壞 企圖縱火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直播台】承認控罪(1),(2),(4),續還押至2月10日作判刑。(王詩麗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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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18)🛑已還押14日 🔥#判刑 (#20200126旺角 暴動;#20200127旺角 傷人)
👉🏻【直播台】判處監禁2年。(李俊文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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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陳(18-19) #裁決 (#20210505將軍澳 入屋犯法)
👉🏻【直播台】罪名成立,二人還押至2月9日作求情。(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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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蔡(22-24) #裁決 (#20200701銅鑼灣 非法集結)
👉🏻【直播台】罪名成立,二人還押至2月9日作判刑。(王證瑜裁判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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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姜,陳(31-52) 🌟#新案件 (#港區國安法 #隱世市集 煽動意圖)
👉🏻【直播台】李因病缺席聆訊,由警方看管至1月26日再訊;姜,陳保釋申請被拒,還押至3月17日再訊。(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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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鄒幸彤(36)🛑因另案已還押逾16個月 #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之證明書 (#20210604維園 煽惑參與非法集結;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1月4日被判處1年3個月監禁。不服定罪上訴於2022年12月14日被裁定得直。)
👉🏻【資訊部】律政司上訴至終院申請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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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列表只包括認罪/裁決/判刑等案件,其餘上庭詳情請參看:
📌【法庭文字直播台】
📌【被捕人士資訊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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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總結 - 01月19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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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宣讀判詞 (#20200302灣仔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管有攻擊性武器;經審訊後罪成,被判入勞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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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18)🛑已還押14日 🔥#判刑 (#20200126旺角 暴動;#20200127旺角 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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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陳(18-19) #裁決 (#20210505將軍澳 入屋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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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蔡(22-24) #裁決 (#20200701銅鑼灣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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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台】李因病缺席聆訊,由警方看管至1月26日再訊;姜,陳保釋申請被拒,還押至3月17日再訊。(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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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鄒幸彤(36)🛑因另案已還押逾16個月 #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之證明書 (#20210604維園 煽惑參與非法集結;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1月4日被判處1年3個月監禁。不服定罪上訴於2022年12月14日被裁定得直。)
👉🏻【資訊部】律政司上訴至終院申請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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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列表只包括認罪/裁決/判刑等案件,其餘上庭詳情請參看:
📌【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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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宣讀判詞 (#20200302灣仔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管有攻擊性武器;經審訊後罪成,被判入勞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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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18)🛑已還押14日 🔥#判刑 (#20200126旺角 暴動;#20200127旺角 傷人)
👉🏻【直播台】判處監禁2年。(李俊文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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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陳(18-19) #裁決 (#20210505將軍澳 入屋犯法)
👉🏻【直播台】罪名成立,二人還押至2月9日作求情。(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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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蔡(22-24) #裁決 (#20200701銅鑼灣 非法集結)
👉🏻【直播台】罪名成立,二人還押至2月9日作判刑。(王證瑜裁判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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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姜,陳(31-52) 🌟#新案件 (#港區國安法 #隱世市集 煽動意圖)
👉🏻【直播台】李因病缺席聆訊,由警方看管至1月26日再訊;姜,陳保釋申請被拒,還押至3月17日再訊。(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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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鄒幸彤(36)🛑因另案已還押逾16個月 #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之證明書 (#20210604維園 煽惑參與非法集結;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1月4日被判處1年3個月監禁。不服定罪上訴於2022年12月14日被裁定得直。)
👉🏻【資訊部】律政司上訴至終院申請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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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列表只包括認罪/裁決/判刑等案件,其餘上庭詳情請參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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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總結 - 01月19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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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宣讀判詞 (#20200302灣仔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管有攻擊性武器;經審訊後罪成,被判入勞教中心。)
👉🏻【直播台】控罪(1)定罪及刑罰上訴被駁回,即時服刑;控罪(2)定罪上訴得直。(黃崇厚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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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18)🛑已還押逾16個月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20200701天后 3項企圖刑事損壞 企圖縱火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直播台】承認控罪(1),(2),(4),續還押至2月10日作判刑。(王詩麗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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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18)🛑已還押14日 🔥#判刑 (#20200126旺角 暴動;#20200127旺角 傷人)
👉🏻【直播台】判處監禁2年。(李俊文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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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陳(18-19) #裁決 (#20210505將軍澳 入屋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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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蔡(22-24) #裁決 (#20200701銅鑼灣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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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姜,陳(31-52) 🌟#新案件 (#港區國安法 #隱世市集 煽動意圖)
👉🏻【直播台】李因病缺席聆訊,由警方看管至1月26日再訊;姜,陳保釋申請被拒,還押至3月17日再訊。(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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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鄒幸彤(36)🛑因另案已還押逾16個月 #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之證明書 (#20210604維園 煽惑參與非法集結;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1月4日被判處1年3個月監禁。不服定罪上訴於2022年12月14日被裁定得直。)
👉🏻【資訊部】律政司上訴至終院申請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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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列表只包括認罪/裁決/判刑等案件,其餘上庭詳情請參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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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宣讀判詞 (#20200302灣仔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管有攻擊性武器;經審訊後罪成,被判入勞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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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台】承認控罪(1),(2),(4),續還押至2月10日作判刑。(王詩麗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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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18)🛑已還押14日 🔥#判刑 (#20200126旺角 暴動;#20200127旺角 傷人)
👉🏻【直播台】判處監禁2年。(李俊文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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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陳(18-19) #裁決 (#20210505將軍澳 入屋犯法)
👉🏻【直播台】罪名成立,二人還押至2月9日作求情。(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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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蔡(22-24) #裁決 (#20200701銅鑼灣 非法集結)
👉🏻【直播台】罪名成立,二人還押至2月9日作判刑。(王證瑜裁判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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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姜,陳(31-52) 🌟#新案件 (#港區國安法 #隱世市集 煽動意圖)
👉🏻【直播台】李因病缺席聆訊,由警方看管至1月26日再訊;姜,陳保釋申請被拒,還押至3月17日再訊。(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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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鄒幸彤(36)🛑因另案已還押逾16個月 #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之證明書 (#20210604維園 煽惑參與非法集結;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1月4日被判處1年3個月監禁。不服定罪上訴於2022年12月14日被裁定得直。)
👉🏻【資訊部】律政司上訴至終院申請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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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列表只包括認罪/裁決/判刑等案件,其餘上庭詳情請參看:
📌【法庭文字直播台】
📌【被捕人士資訊部】
📌【COURT HEARING HK】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卅四庭
#黃崇厚法官 #宣布判決理由
👤*(15) #20200302灣仔
🛑服刑中🛑
控罪1: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摧壞財產
上訴人被控於被控於2020年3月2日,在香港灣仔告士打道入境事務大樓外,管有133毫升打火機油和1個打火機,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控罪2:管有攻擊性武器
上訴人被控於2020年3月2日,在香港灣仔告士打道入境事務大樓外,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伸縮棍。
簡單背景:
上訴人否認兩項控罪。經審訊後,崔美霞裁判官裁定所有罪名成立,並將上訴人判入勞教中心。上訴人其後獲批上訴期間保釋。雖然法庭在2023年1月19日批准控罪2的定罪上訴,但由於法庭同時駁回控罪1的定罪及刑罰上訴,故上訴人須即時服刑。
上訴聆訊連結:[按此]
上訴判詞連結:[按此]
=============
是次判決與訟費申請有關,是因為上訴方希望就控罪2的上訴得直申請訟費,亦申請關大律師的證書。
就是否批出訟費,終審法院曾在不同案例中指出 -
「上訴人若然獲判無罪,便應獲判給訟費,除非有確切理由偏離該總則,例如上訴人的行為自招嫌疑,又或上訴人曾誤導控方,使其認為其針對上訴人的案情較實際為有力。」
考慮了本案的情況和所涉法律原則,法庭命令上訴人可得關乎上訴的50%訟費,亦批准向關大律師發出證書。
最後,若上訴和答辯雙方就訟費金額方面未達共識,則交由聆案官判定。
*是次申請是由書面處理,故不須開庭處理
判決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1/HCMA000136A_2021.doc
#黃崇厚法官 #宣布判決理由
👤*(15) #20200302灣仔
🛑服刑中🛑
控罪1: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摧壞財產
上訴人被控於被控於2020年3月2日,在香港灣仔告士打道入境事務大樓外,管有133毫升打火機油和1個打火機,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控罪2:管有攻擊性武器
上訴人被控於2020年3月2日,在香港灣仔告士打道入境事務大樓外,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伸縮棍。
簡單背景:
上訴人否認兩項控罪。經審訊後,崔美霞裁判官裁定所有罪名成立,並將上訴人判入勞教中心。上訴人其後獲批上訴期間保釋。雖然法庭在2023年1月19日批准控罪2的定罪上訴,但由於法庭同時駁回控罪1的定罪及刑罰上訴,故上訴人須即時服刑。
上訴聆訊連結:[按此]
上訴判詞連結:[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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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次判決與訟費申請有關,是因為上訴方希望就控罪2的上訴得直申請訟費,亦申請關大律師的證書。
就是否批出訟費,終審法院曾在不同案例中指出 -
「上訴人若然獲判無罪,便應獲判給訟費,除非有確切理由偏離該總則,例如上訴人的行為自招嫌疑,又或上訴人曾誤導控方,使其認為其針對上訴人的案情較實際為有力。」
考慮了本案的情況和所涉法律原則,法庭命令上訴人可得關乎上訴的50%訟費,亦批准向關大律師發出證書。
最後,若上訴和答辯雙方就訟費金額方面未達共識,則交由聆案官判定。
*是次申請是由書面處理,故不須開庭處理
判決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1/HCMA000136A_202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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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卅四庭
#黃崇厚法官 #宣布判決理由
👤*(15) #20200302灣仔
🛑服刑中🛑
控罪1: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摧壞財產
上訴人被控於被控於2020年3月2日,在香港灣仔告士打道入境事務大樓外,管有133毫升打火機油和1個打火機,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控罪2:管有攻擊性武器
上訴人被控於2020年3月2日,在香港灣仔告士打道入境事務大樓外,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伸縮棍。
簡單背景:
上訴人否認兩項控罪。經審訊後,崔美霞裁判官裁定所有罪名成立,並將上訴人判入勞教中心。上訴人其後獲批上訴期間保釋。雖然法庭在2023年1月19日批准控罪2的定罪上訴,但由於法庭同時駁回控罪1的定罪及刑罰上訴,故上訴人須即時服刑。
上訴聆訊連結:[按此]
上訴判詞連結:[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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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次判決與訟費申請有關,是因為上訴方希望就控罪2的上訴得直申請訟費,亦申請關大律師的證書。
就是否批出訟費,終審法院曾在不同案例中指出 -
「上訴人若然獲判無罪,便應獲判給訟費,除非有確切理由偏離該總則,例如上訴人的行為自招嫌疑,又或上訴人曾誤導控方,使其認為其針對上訴人的案情較實際為有力。」
考慮了本案的情況和所涉法律原則,法庭命令上訴人可得關乎上訴的50%訟費,亦批准向關大律師發出證書。
最後,若上訴和答辯雙方就訟費金額方面未達共識,則交由聆案官判定。
*是次申請是由書面處理,故不須開庭處理
判決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1/HCMA000136A_2021.doc
#黃崇厚法官 #宣布判決理由
👤*(15) #20200302灣仔
🛑服刑中🛑
控罪1: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摧壞財產
上訴人被控於被控於2020年3月2日,在香港灣仔告士打道入境事務大樓外,管有133毫升打火機油和1個打火機,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控罪2:管有攻擊性武器
上訴人被控於2020年3月2日,在香港灣仔告士打道入境事務大樓外,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伸縮棍。
簡單背景:
上訴人否認兩項控罪。經審訊後,崔美霞裁判官裁定所有罪名成立,並將上訴人判入勞教中心。上訴人其後獲批上訴期間保釋。雖然法庭在2023年1月19日批准控罪2的定罪上訴,但由於法庭同時駁回控罪1的定罪及刑罰上訴,故上訴人須即時服刑。
上訴聆訊連結:[按此]
上訴判詞連結:[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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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次判決與訟費申請有關,是因為上訴方希望就控罪2的上訴得直申請訟費,亦申請關大律師的證書。
就是否批出訟費,終審法院曾在不同案例中指出 -
「上訴人若然獲判無罪,便應獲判給訟費,除非有確切理由偏離該總則,例如上訴人的行為自招嫌疑,又或上訴人曾誤導控方,使其認為其針對上訴人的案情較實際為有力。」
考慮了本案的情況和所涉法律原則,法庭命令上訴人可得關乎上訴的50%訟費,亦批准向關大律師發出證書。
最後,若上訴和答辯雙方就訟費金額方面未達共識,則交由聆案官判定。
*是次申請是由書面處理,故不須開庭處理
判決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1/HCMA000136A_2021.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