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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莫子聰裁判官 #審訊 [1/2]
👤盧(36) #20200126旺角 #魚革四周年

控罪: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20年1月26日,在九龍旺角上海街近山東街交界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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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已完成3名控方證人(即警員19271,1792和8767)的作供。

法庭裁定表證成立,被告需要答辯。被告選擇不作供,不傳召證人。

下午14:30續審,屆時處理辯方的結案陳詞。(控方沒有結案陳詞)

💛感謝報料💛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莫子聰裁判官 #審訊 [1/2]
👤盧(36) #20200126旺角 #魚革四周年

控罪: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20年1月26日,在九龍旺角上海街近山東街交界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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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已完成結案陳詞。

本案押後至2022年6月9日09:30同庭裁決。

💛感謝報料💛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莫子聰裁判官 #裁決
👤盧(36) #20200126旺角 #魚革四周年

控罪: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20年1月26日,在九龍旺角上海街近山東街交界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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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案情指被告在九龍旺角上海街近山東街交界以突然打開私家車車門的方式阻撓警員19271追截一名懷疑縱火的人士。 被告沒有作供, 亦沒有傳召辯方證人, 主要爭議是控方證人供詞的可靠性, 本案所有控方證人都是警員。

本案3名控方證人指當晚在旺角高調巡邏, 防止有人聚集堵路, 2320進行驅散及拘捕行動。 追截一名懷疑縱火者時, 該人跑到私家車右邊, 因被告打開駕駛座的車門, 警員需繞過車門才可以繼續追懷疑縱火者, 警員聽到有人喊「後面有一班追緊上嚟」, 警員便回頭拘捕被告。 控方指私家車在搜查期間沒有被移動, 而照片顯示搜查時車轆向右, 與行車線並非成一直線, 與關鍵警員描述的事發經過不符, 控方對此重大矛盾沒有提供解釋, 未能達致毫無合理疑點, 被告罪名不成立。

所有證物存檔法庭。 辯方有訟費申請, 理由是當日是公眾假期, 被告身上沒有任何可疑物品, 在案發地點出現是合理的, 而且開審前辯方曾去信律政司希望以其他方式處理。 法庭認為當時警方正進行驅散行動, 被告沒有離開, 而且被告向外籍人士用中文表示「後面有警察」, 所以拒絕訟費申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李俊文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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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案涉及1名被告 - 馬(18),他被控以下3項控罪 (#20200126旺角 #20200127旺角 #魚革四周年):

控罪1:暴動
被告被控於2020年1月26日至2020年1月27日,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山東街與砵蘭街交界,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罪2:非法禁錮
被告被控於2020年1月27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山東街與砵蘭街交界附近,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將X非法及損害性地禁錮,並在違反其意願下將X羈留。

控罪3:傷人
被告被控於2020年1月27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山東街與砵蘭街交界附近,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非法及惡意傷害X 。

被告在今日,即2023年1月5日正式在區域法院法官李俊文席前承認控罪1和3。控罪2則會被傳檔法庭,控方未能在未經法庭批准下控告被告此罪。

被告今日由事務律師代表。事務律師指因為被告的代表大律師身體狀況不佳,故今日由他代表,而被告和法援署均已得悉情況。法庭明白情況。

控方向法庭申請修訂上述3項控罪,亦呈上修訂控方案情。在辯方不反對下,法庭批准。

控方案情簡要:

在處理控方案情其間,法庭一直與控辯雙方溝通,亦著控方準備案發現場的地圖,以更了解控方案情。

背景:

2020年1月26日是星期日,是農曆年初二,亦是「旺角暴動」/「魚蛋革命」4週年。警方早前向「香港本土起義」的申請人發出反對通知書,反對該組織於2020年1月26日13:00時至22:00時在旺角舉辦名為「勿忘魚蛋 捍衛本土」的公眾紀念集會。然而,許多人仍然響應網上號召,到旺角參與名為「悼念魚蛋革命四週年」活動。當晚21:30時至01:15時,旺角砵蘭街和山東街交界附近發生了非法集結、暴動和不同毆打傷人的事件,詳情大致如下:

事件1:雅蘭中心的「私了」

在21:30時,有1名身穿綠色外套的男士被示威者「私了」,即被示威者用棍狀物件毆打和拳打腳踢。

事件2:砵蘭街的身體衝突

在21:34時,有操普通話的人士被示威者拉扯,其後有人叫「有狗」、「走啦」等。其後,警方到場驅散示威者,而在警方驅散其間,有人將不同粒狀物件散放在路面。

事件3:砵蘭街和山東街交界和附近的非法集結和暴動

在21:53時,有約200名示威者在上址集結,他們漠視警方的警告。這時道路被阻塞,車輛不能通行。

在22:57時,示威者仍在上址集結,他們有人在現場高舉「香港獨立」旗幟,和高叫「支持醫護手足罷工」、「醫護同行罷工救港」、「香港獨立唯一出路」、「光復香港時代革命」等口號。

在約23:00時,示威者在上址使用木棍、木板、發泡膠箱、保鮮紙(包著雜物和作為圍欄之用)等物協助堵路,其後有人向雜物縱火,火勢猛烈,距離民居10多米,行人亦需走避。此外,有示威者曾嘗試在地上噴上「香港獨立」的字句,但最後只噴上「香港才」。

在23:05時,有約15名示威者仍佔據上址的車路,他們情緒高漲,設置傘陣與警方對峙。此外亦有叫喊不同口號,包括「光復香港時代革命」、「五大訴求缺一不可」、「香港獨立唯一出路」、和「解散警隊刻不容緩」等、向警員照射雷射強光、舉五一手勢、亦有挑釁警方,即向警方舉中指、說粗言穢語、「你攞支咁撚雞嘅(電筒)做乜撚嘢呀」、「你除咗啲gear就乜撚都唔係呀」等。至於被告,身穿藍色衣服和K-Swiss運動鞋、拿著長傘、腋下夾著10寸乘12寸*雜誌、和沒有戴上口罩的他在這時坐在一名戴著V煞面具的示威者的附近,亦有叫口號。

*雜誌尺寸是由李俊文法官所量度

在23:12時。警方向示威者發出警告,但示威者無視該些警告。

註:關於在相關時段的另一暴動案件的判刑和案情如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616

事件4:控罪3的「私了」

在翌日00:24時,X走到渉案交界並遇上6至7名示威者。其後,X在KFC餐廳附近踢開路障,即發泡膠箱。因此,示威者見狀後與X口角,如說「走啦醉酒佬」等。其後示威者推倒X,並對X拳打腳踢。這時,X曾掙扎,亦害怕自己的生命安全受威脅,但因被示威者包圍令他不能離開現場。

其後,X被1名黑衣人用手機拍攝,X見狀則撥開該黑衣人的手機。其他示威者見狀則對X叉頸、拳打腳踢、後來亦有示威者用玻璃瓶擊打X頭部,現場傳出玻璃破碎的聲音(其間X已經倒地)。這時,手持長傘和用腋下夾著雜誌的被告曾在人群之中踏和踩X四次。其後,示威者迅速離去。

事後,X全身多處受傷、擦傷、疼痛等、頭部血流如注,事後需要縫針、和留下疤痕等。

在翌日01:12時,警員發現被告和其他人在KFC餐廳內逃避警員。其後警員在KFC餐廳完成調查,即包括觀看閉路片段後,以「傷人」罪拘捕被告。在警誡下,被告表示他因「見到個光頭佬講嘢咁串」,所以踢他。在後來的警方會面中,被告交代自己在案發時的犯案經過,包括曾踢X左膝3至4下,和從片段中認出自己。

片段:

控方在庭上播放了共27條片段,包括科大編委、無線電視和立場新聞的新聞片段,和KFC餐廳的閉路電視等。概括而言,片段完整地顯示了上文的情況。

被告的背景和進一步求情:

控方確認被告現時沒有案底,現時21歲。辯方確認。

法庭向辯方確認已收到相關的求情陳詞和一系列報告。辯方指採納書面求情陳詞。此外,他們亦在今日向法庭呈上3封求情信,分別是由被告本人、社工、和學校的訓導主任撰寫。

控方呈上證物處理列表。辯方不反對。法庭批准本案證物按處理列表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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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及到辯方大律師的日誌,法庭將本案押後至2023年1月19日10:00判刑,並撤銷被告的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