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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審訊 [8/6]
#1224觀塘 #20200203壁屋

下午進度

D1:鄺(20)
D2:余(19)
D3:黃(20)
*以上為案件首次提堂的年齡

(1) D1管有爆炸品
(2) D1管有爆炸品
(3) D1-3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背景: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3516

控方代表: #林宜養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馬維騉大律師
D2 #藍凱欣大律師
D3 黎大律師

——————
控方盤問完畢,辯方開始覆問:
管有煙霧餅除攝影外,有無其他用途,D1答無

管有火綿除咗玩魔術外,有無其他用途,D1答無無

D1曾答主控用火綿喺玩魔術,比例上較少,何謂比例上少?D1答其個人接觸的魔術,通常用啤牌或小道具較多

火綿是否一定要同一個魔術裝置一齊用,D1答以我所知係

喺淘寶係根據什麼類別去買火綿,D1答用閃光綿去搜尋,其類別通常顯示為魔術道具,舞台魔術道具,火類魔術道具

有無上YouTube 透過網站教學習如何使用琑化纖維素 即火綿,又稱閃光綿等,D1答有

D1稱豬咀並非一定係用火綿煙霧餅個時用,使用豬咀可以只係拍攝上的裝飾,摸疑情景

究竟有無用過煙霧餅去拍攝,D1稱以認真拍攝去計,大約用過5次,若連測試,大概十多次

警方撿取D1數碼裝置,包括電話及電腦,依啲裝置被撿取後處於離線狀態,於外界線上刪除帳戶會不會影響被檢取的電器裝置 ,D1答應該唔會

辯指控方稱鬼機就是有不利資料的電話,而對D1而言,鬼機只係用無登記資料既儲值卡既電機

若果sim card同鬼機都喺警方手上,D1如何刪除鬼機上的東西?D1答由於鬼機及sim card 皆被警方撿取,當中資料無法在外刪除

咁你叫朋友刪除啲乜資料?D1答刪除一啲個人私隱既嘢,但刪除唔到警方已撿取既資料,D1稱不相信警方會將已撿取電器裝置上線,因為連線後當中資料有很大機會可以被竄改,據D1了解,刪除戶口不能夠干擾控方資料,因為所撿取的電子裝置都是離線狀態

有無諗住以刪除戶口去干擾警方攞咗既資料,從而去干擾對你自身控罪 ?D1答無

D1答辯完成,D2 & D3 選擇不作供,不會傳召證人,辯方案情完結。

控方建議押至9月陳辭,法官表示不理想,但由於其中一個辯方大律師在7月4到8月26會有區院long trial,相議後決定在7月25日

法庭指示雙方事先呈交書面結案陳辭,在2022年7月25日14:30,在區域法院第卅一庭作口頭補充,各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224觀塘 #20200203壁屋 #審訊 [9/6]

D1:鄺(20) /D2:余(19) /D3:黃(20)
*以上為案件首次提堂的年齡

控罪:
(1) D1管有爆炸品
違反香港法例第 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5(1)條
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九龍觀塘鴻圖道50號寶冠大廈3樓「時昌迷你倉」BK3203 號倉内,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硝化纖維素。

(2) D1管有爆炸品
違反香港法例第 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5(1)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10個煙霧餅。

(3) D1-D3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違反普通法和香港法例第 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D1-D3被控於或約於2020年2月3日,在新界西貢清水灣道399號壁屋懲教所,一同協議妨礙司法公正,即達成協議刪除以兩個gmail登記的互聯網帳戶内的數碼資訊,及可透過屬於上述D1的一個不明手提電話號碼而取用的數碼資訊。

背景: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3516

控方代表: #林宜養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馬維騉大律師
D2 #藍凱欣大律師
D3 #吳政煌大律師的代表

——————
[15:05] 開庭
控方採納書面陳詞,無補充。
法官唔明控方陳詞中,對壁屋探監的閉路電視片段和錄音,在時間上的描述,(因為直播員無資料,只能盡量理解):因為閉路電視片段和錄音有時差,約一分四秒,控方試圖以兩個方式計算/對照內容,一、由頭計算;二、由尾倒數。片段中見到D3曾經有5秒離座,餘下D1和D2對話,指稱錄音中某段時間係D2的聲音,希望法官認住該聲音,從而判斷整段錄音內的D1,D2和D3。

D1 大律師對控方的法律觀點作回應,引用終審法院案例,大概意思係管有爆炸品但有合法用圖並不犯法。就事實的陳詞係根據D1在WhatsApp 的語音紀錄,所講嘅「火紙」就係「火棉」,即係硝化纖維素,雖然無獨立證據,但法庭應考慮若然係真或者可能係真,都係對被告有利。

D2 大律師先採納書面陳詞,再指出若法庭應控方作聲音辨認係危險嘅,控方提議嘅過程應該係辨認嘅第三步曲,第一步應是從錄音中分辨出三把男聲,第二步應問是否確定準確,第三步才是確實該5秒中,那一把聲是D2,就算確認到誰人是D2,但他在該5秒內只講咗三個字「得六本(書)」,是否足夠分辨整段錄音。

D3 大律師先採納書面陳詞,和D1, D2大律師對D3有利的陳詞,根據控方案情,D3無在任何階段刪除數碼資料。控告D3刪除瀏覽記錄是妨礙司法公正,不是唯一的推論,D1 承認瀏覽記錄有成人網站,介意其他人知道,唔想其他人知道女朋友嘅相片。

並不是毫無合理疑點,指稱D3刪除記錄,係妨礙司法公正,D1在2019年12月被捕,D2/D3在2020年2月3日首次去探監,警方有充分時間去做搜證,無獨立證供指刪除嘅紀錄會影響搜證。

法庭將案件押後至2022年8月30日14:30,在區域法院第卅一庭作裁決,各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擔保。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224觀塘 #20200203壁屋 #審訊 [9/6]

D1:鄺(20) / D2:余(19) / D3:黃(20)
*以上為案件首次提堂的年齡

控罪:
(1) D1管有爆炸品
違反香港法例第 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5(1)條
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九龍觀塘鴻圖道50號寶冠大廈3樓「時昌迷你倉」BK3203 號倉内,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硝化纖維素。

(2) D1管有爆炸品
違反香港法例第 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5(1)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10個煙霧餅。

(3) D1-D3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違反普通法和香港法例第 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D1-D3被控於或約於2020年2月3日,在新界西貢清水灣道399號壁屋懲教所,一同協議妨礙司法公正,即達成協議刪除以兩個gmail登記的互聯網帳戶内的數碼資訊,及可透過屬於上述D1的一個不明手提電話號碼而取用的數碼資訊。

背景: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3516

控方代表: #林宜養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馬維騉大律師
D2 #藍凱欣大律師
D3 #吳政煌大律師的代表

——————
[15:05] 開庭
控方採納書面陳詞,無補充。
法官唔明控方陳詞中,對壁屋探監的閉路電視片段和錄音,在時間上的描述,(因為直播員無資料,只能盡量理解):因為閉路電視片段和錄音有時差,約一分四秒,控方試圖以兩個方式計算/對照內容,一、由頭計算;二、由尾倒數。片段中見到D3曾經有5秒離座,餘下D1和D2對話,指稱錄音中某段時間係D2的聲音,希望法官認住該聲音,從而判斷整段錄音內的D1,D2和D3。

D1 大律師對控方的法律觀點作回應,引用終審法院案例,大概意思係管有爆炸品但有合法用圖並不犯法。就事實的陳詞係根據D1在WhatsApp 的語音紀錄,所講嘅「火紙」就係「火棉」,即係硝化纖維素,雖然無獨立證據,但法庭應考慮若然係真或者可能係真,都係對被告有利。

D2 大律師先採納書面陳詞,再指出若法庭應控方作聲音辨認係危險嘅,控方提議嘅過程應該係辨認嘅第三步曲,第一步應是從錄音中分辨出三把男聲,第二步應問是否確定準確,第三步才是確實該5秒中,那一把聲是D2,就算確認到誰人是D2,但他在該5秒內只講咗三個字「得六本(書)」,是否足夠分辨整段錄音。

D3 大律師先採納書面陳詞,和D1, D2大律師對D3有利的陳詞,根據控方案情,D3無在任何階段刪除數碼資料。控告D3刪除瀏覽記錄是妨礙司法公正,不是唯一的推論,D1 承認瀏覽記錄有成人網站,介意其他人知道,唔想其他人知道女朋友嘅相片。

並不是毫無合理疑點,指稱D3刪除記錄,係妨礙司法公正,D1在2019年12月被捕,D2/D3在2020年2月3日首次去探監,警方有充分時間去做搜證,無獨立證供指刪除嘅紀錄會影響搜證。

法庭將案件押後至2022年8月30日14:30,在區域法院第卅一庭作裁決,各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擔保。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224觀塘 #20200203壁屋 #裁決

D1:鄺(20) / D2:余(19) / D3:黃(20)
*以上為案件首次提堂的年齡

控罪:
(1) D1管有爆炸品
(2) D1管有爆炸品
(3) D1-D3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控罪詳情和背景: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3516

控方代表: #林宜養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馬維騉大律師
D2 #藍凱欣大律師
D3 #黎安妮大律師

——————
爭議點
第一及第二控罪:D1是否有合法目的管有涉案爆炸品
第三控罪: (1) 有否達成協議妨礙司法公正、(2) D2、3的行為有否妨礙司法公正的傾向、(3) 有否妨礙司法公正

辯方第一被告大律師指PW3前後矛盾,包括商店所出售的物品是否牽涉爆炸效果、是否認識被告、是否知悉被告曾詢問購買等。法官指PW3的作供合乎情理,而作供亦不是記憶力測試,畢竟案件事隔多年,不記得沒有達成的交易亦實屬正常。法官亦批評辯方結案陳詞中所指的whatsapp查詢物品,與呈堂whatsapp截圖不同,混淆視聽。法官裁定所有控方證人的證供清晰肯定沒有迴避,沒有被動搖,辯方的批評無一成立,接納並給予適當比重。

法官不接納第一被告的作供,包括購買煙霧餅的來源、迷你倉內並沒有其他相關工具配合攝影用途及魔術用途、刪除瀏覽紀錄的目的及範圍,法官指被告於作供時的不同階段,例如在控方盤問下、午飯之後、聽到控辯雙方爭拗後,改變或提出新的說法,有關賬戶的使用情況、害怕他人知道其成人資料的說法亦前後矛盾,反覆無常,不接納。另外,被告人的警誡供詞為混合式供詞,法官接納招認部分,不接納其他前後矛盾的部分。

第一被告提出有合法目的管有,作抗辯理由,並提出案例指玩樂及實驗可以是合法目的。但法官表示案例中指出若然被告知悉該爆炸品的潛在危險,即使的確有合法目的仍然不能夠被接納。環境證供包括迷你倉中沒有其他相關工具、搜查出的物品包括防毒面具索帶等,加上被告清楚知悉爆炸品的效果,即時威力小,但被告沒有經驗處理,自行測試亦會造成風險;爆炸品失去狀態只是儲存方式、不是代表損壞不能使用,使用地點偏僻不能改變煙霧餅是炸藥的事實,第一被告的第一及第二控罪罪名成立。

第二被告沒有作供,法庭無法比較作供聲音及錄音聲音作辨認,另外控方希望法庭以CCTV片段及電話錄音作平衡比較,辯方代表大律師質疑該推斷方式並不穩妥,CCTV拍攝時間16分05秒、錄音15分01秒,根本無法混合處理。CCTV拍攝方式及錄音方式不一樣,無法肯定收錄方式因技術而改變,控方指CCTV被告站起離開及錄音中的相關時間,實際是同一段時間,法庭亦無辦法確定為同一時間,因此同意辯方說法。即使接納控方所有證據,亦無法作出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論,因此第二被告罪名不成立💫

第三被告沒有爭議錄音謄本中的身份,法庭只需要考慮謄本對話的內容。第一被告的說話中沒有任何一句暗示說話指要刪除作供時的類別,加上要求刪除後立即指自己身邊有「整炸彈」的朋友亦受控方調查,明顯是指與案件有關的資料,即控方有機會就第一及第二控罪調查的資料,明顯有意圖阻礙調查。第三被告則在錄音中表示「明白識做」,是確認並同意第一被告的要求,不可能如辯方代表大律師所述有其他理解,被告亦沒有作供削弱控方說法,因此被告明白第一被告意圖,而明白之下同意刪除相關資料,有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另外法官亦裁定串謀達成,因此第一及第三被告第三項控罪罪名成立📍

法庭下令為D1及D3索取勞教中心報告作判刑考慮。

案件押後至9月13日11:00判刑,期間二人需要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224觀塘 #20200203壁屋 #判刑

D1:鄺(20) / D3:黃(20) 🛑二人已還押14日

D2 罪名不成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469

控罪:
(1) D1管有爆炸品
(2) D1管有爆炸品
(3) D1-D3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控罪詳情和背景: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3516

控方代表: #林宜養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馬維騉大律師
D3 #黎安妮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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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5] 開庭

法庭為D1及D3索取勞教中心報告。

—————
D1律師已經向被告解釋咗報告內容,被告同意,報告稱被告因體重不適合判入勞教中心;呈上求情文件夾,不在庭上讀出內容。

希望法庭考慮將各控罪同期執行,就控罪(1) & (2),引用關迦曦案例,考慮3個月監禁;就控罪(3),只係探監時亂噏嘅說話,事後D1有保釋,D1無刪除瀏覽記錄,希望法庭考慮整體刑期為六個月。

葉官留意到報告指D1在近期吸食大麻,詢問情況,律師表示被告只係食CBD gummies(大麻二酚軟糖),用作紓緩壓力,只係含好少量大麻成份,網上Carousell有售,市面亦有CBD啤酒,不是違禁品,D1無吸食過大麻。

葉官另外留意到報告有不良紀錄,律師解釋喺被告在探訪室地下執到一支原子筆,帶回監倉被懲教人員發現。

律師稱大麻份量好少,無需索取戒毒所報告,但葉官堅持如果被捕有毒癮,一定要處理,以免為害社會。

—————
D3律師希望法庭為被告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

葉官質疑律師為何上次不申請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而今日有申請,律師解釋上次有表示希望判以社會服務令至4個星期監禁,今日法庭為D1索取戒毒報告,有機會判入戒毒所,D3案情比D1較,如果D3被判監是不合比例。葉官反問如果D1判入戒毒所,刑期6~8個月,而D3判社會服務令非監禁式刑罰,情況不是更加不合理?

律師希望法庭參考周維堃和張劍剛案例,考慮D3在案中的角色,係無計劃無預謀無執行,資料亦不是與控罪(1)有關,只係年少無知,希望法庭寬大處理,考慮社會服務令。

葉官稱案例不同,一宗妨礙司法公正,係考慮到被告可能無咗退休金,另一宗係被告認罪,判監後上訴刑期,法庭會着重被告有無悔意,被告在報告中仍然指稱無意幫D1犯案,當時只係安慰D1,被告無悔意,仲有咩基礎索取社會服務令。

律師指悔意係整體考慮,被告希望在九月重回校園,本案係有特殊情況。已經向被告解釋咗報告內容,被告同意,報告稱被告因體能不適合判入勞教中心。

葉官最後應律師要求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但表面不會判處社會服務令。

—————
案件押後至2022年9月26日14:30,區域法院第卅一庭判刑,期間為D1索取戒毒所報告,為D3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二人繼續還押🛑

—————
直播員按:表面不會判社會服務令,但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係咩玩法?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224觀塘 #20200203壁屋 #判刑

D1:鄺(20) / D3:黃(20) 🛑二人已還押27日

控罪:
(1) D1管有爆炸品
(2) D1管有爆炸品
(3) D1-D3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控罪詳情和背景: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3516

控方代表: #林宜養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馬維騉大律師
D3 #黎安妮大律師

——————————
承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579
勞教報告顯示D1有食CBD gummies(大麻二酚軟糖),葉官堅持要攞戒毒所報告。

[15:10] 開庭

戒毒所報告指D1無毒癮,不適合判入戒毒所,大律師表示之前已經處理咗背景報告,今日無嘢再處理。

D3大律師表示今日再有五封求情信,由老師和校友所寫,讀出內容,法官表示唔使讀,咁遲出嚟就係睇求情信。

法官問D3在社會服務令報告和勞教景報告中,都係否認控罪,何來悔意而判社會服務令;律師指被告係低估事件的嚴重性,第一次去探D1,無諗過佢會咁講,當時唔知點答,只係當講笑,事實無删除過戶口,戶口亦與D1的案情無關,之後無再去探D1,被告對法律認識少,接受法律責任。

[15:27] 法官休庭考慮。

[15:58] 法官簡單重複控罪和案情,為兩被索取的報告,和求情內容,辯方案例,和對案例的意見。

量刑起點
控罪(1) 六個月,控罪(2) 四個月,控罪(3) 四個月。兩被告經審訊後被定罪,無任何扣減。

D1面對三項控罪,控罪(1) & (2)係不同爆炸品,理應分期執行,考慮到在同日發生和整體刑期,指示控罪(2)的一個月分期執行,於是控罪(1) & (2) 刑期為七個月,控罪(3) 係不同控罪,辯方大律師亦同意分期執行,但考慮到總刑期,指示控罪(3)的三個月分期執行,D1被判處10個月監禁。

D3面對控罪(3),被判處4個月監禁。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29金鐘 #續審 [5/30]

D1:馮(39) / D12:陳(27)
[上述年紀皆為各被告首次上庭時年齡]

🛑D2-11早前已認罪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979

控罪:
(1) 暴動 [D1-12]
各人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 羅專員
D1代表: #馬維騉大律師
D12代表:黃大律師

—————
📌PW1 陳嘉豪督察(音) 負責守衞政府總部
🔹主問
主控讀出以65b呈堂的口供P042,證人在添華道夏𒡱道水馬後負責帶領西九龍機動部隊Y3小隊約三十人守衛政府總部工作。

🔸盤問
D1代表
-確認沒有到政總外參與拘捕及驅散工作
~1445至1650一直企在黃色鐵造高台觀察及發出舉旗或開槍指示
-PW1 確認TVB新聞 1625時之截圖企在高台上是自己,指現埸共設兩高台
-1625至1637時因示威者在水馬外不停攻擊,分別命令女警長57008及男警長34067發射催淚彈
-由於政府總部外及夏慤道天橋上示威者不停衝擊,多次命隊員出示橙色、藍色及黑色旗示意非法集結,警告會使用武力、發射催淚彈及開槍

D2代表沒有盤問

🔹沒覆問

—————
📌PW2 DPC 13344 黎啓東(音) 拘捕D1警員

🔹主問
-案發時駐守有組織及三合會調查科,現在隸屬國家安全公處。
-3份口供以65b呈堂並分別讀出:
P112截停及拘捕情況口供
P113 在DPC3542播放三段片段並作截圖(衝出政總、押解AP(馮姓男子)到夏慤道橋底及控制AP情況)後圈出自己及AP之口供
P114 補充截停拘捕詳情口供
-同意案情P111截圖冊內確認2相片穿白色T恤,深色長褲、左手持圓盾是自己(P115及116)

🔸D1代表盤問
-P112第一份口供在2019年9月30日1000時用電腦打出嚟。
-同意一共寫了4份口供,其中2019年11月26日之口供補充截停及拘捕,提供草圖但控方沒有呈堂,草圖是同事建議下所劃,分別紀錄衝出政府總部位置、第一眼見到AP之位置,當時自己位置,最終截停位置。
-口供形容AP在30米外穿黑色短T恤,黑色長褲孭黑色背囊,後來知道應是斜孭袋。印象中是單肩孭但不肯定。口供寫AP約1.75米高瘦身材,自己身高也約1.75米。截停時AP口罩一邊爛咗,只剩一邊掛耳,因為在後追上不肯定AP口罩截停之前狀況。
-P113口供提及觀看片段,是自己知道當日會影到自己位置而要求同事播放,非由警員主導播甚麼片。
-播放片段證人也確認不到AP在1649時斜孭袋是否打斜孭。
-同意證物黑色長褲是牛仔褲
-同意今年8月29日口供P114才首次提及叫前方軍裝警員截停AP,雖然不是自己直接截停,但視線一直望住清楚成個過程。
-同意AP 被捕時有戴眼鏡,但口供沒紀錄
-AP反手上手扣後,快速搜身沒特別發現,搜身時2同事協助手持其斜孭袋及縮骨遮,之後AP被戴上黑色頭套,看過片段後1651時同事將斜孭袋掛回在AP胸前。

🔸D2 代表沒有盤問

🔹覆問
盤問時同意現埸截停時16:49:09截圖為第一眼見到AP,控方再以慢鏡播放同一片段要求證人坐到電腦前在第一眼見到AP時按制停止播放,時間為16:49:08,PW2並未在畫面出現,自己約在圖左上角跑出來,D1則在大樹附近,片段時間16:49:19時畫面開始見到自己。放大畫面16:49:44時確認自己截停AP。

—————
由於下一位傳召處理D12警長證人需要安排屏風及特別通道,控方要求押後下星期一才傳召作供,亦希望利用時間同D12代表探討部份證供以65b呈堂節省審訊時間。

1503 今日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10月24日 0930繼續。

💛感謝報料💛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29金鐘 #續審 [5/30]

D1:馮(39) / D12:陳(27)
[上述年紀皆為各被告首次上庭時年齡]

🛑D2-11早前已認罪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979

控罪:
(1) 暴動 [D1-12]
各人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 羅專員
D1代表: #馬維騉大律師
D12代表:黃大律師

—————
📌PW1 陳嘉豪督察(音) 負責守衞政府總部
🔹主問
主控讀出以65b呈堂的口供P042,證人在添華道夏𒡱道水馬後負責帶領西九龍機動部隊Y3小隊約三十人守衛政府總部工作。

🔸盤問
D1代表
-確認沒有到政總外參與拘捕及驅散工作
~1445至1650一直企在黃色鐵造高台觀察及發出舉旗或開槍指示
-PW1 確認TVB新聞 1625時之截圖企在高台上是自己,指現埸共設兩高台
-1625至1637時因示威者在水馬外不停攻擊,分別命令女警長57008及男警長34067發射催淚彈
-由於政府總部外及夏慤道天橋上示威者不停衝擊,多次命隊員出示橙色、藍色及黑色旗示意非法集結,警告會使用武力、發射催淚彈及開槍

D2代表沒有盤問

🔹沒覆問

—————
📌PW2 DPC 13344 黎啓東(音) 拘捕D1警員

🔹主問
-案發時駐守有組織及三合會調查科,現在隸屬國家安全公處。
-3份口供以65b呈堂並分別讀出:
P112截停及拘捕情況口供
P113 在DPC3542播放三段片段並作截圖(衝出政總、押解AP(馮姓男子)到夏慤道橋底及控制AP情況)後圈出自己及AP之口供
P114 補充截停拘捕詳情口供
-同意案情P111截圖冊內確認2相片穿白色T恤,深色長褲、左手持圓盾是自己(P115及116)

🔸D1代表盤問
-P112第一份口供在2019年9月30日1000時用電腦打出嚟。
-同意一共寫了4份口供,其中2019年11月26日之口供補充截停及拘捕,提供草圖但控方沒有呈堂,草圖是同事建議下所劃,分別紀錄衝出政府總部位置、第一眼見到AP之位置,當時自己位置,最終截停位置。
-口供形容AP在30米外穿黑色短T恤,黑色長褲孭黑色背囊,後來知道應是斜孭袋。印象中是單肩孭但不肯定。口供寫AP約1.75米高瘦身材,自己身高也約1.75米。截停時AP口罩一邊爛咗,只剩一邊掛耳,因為在後追上不肯定AP口罩截停之前狀況。
-P113口供提及觀看片段,是自己知道當日會影到自己位置而要求同事播放,非由警員主導播甚麼片。
-播放片段證人也確認不到AP在1649時斜孭袋是否打斜孭。
-同意證物黑色長褲是牛仔褲
-同意今年8月29日口供P114才首次提及叫前方軍裝警員截停AP,雖然不是自己直接截停,但視線一直望住清楚成個過程。
-同意AP 被捕時有戴眼鏡,但口供沒紀錄
-AP反手上手扣後,快速搜身沒特別發現,搜身時2同事協助手持其斜孭袋及縮骨遮,之後AP被戴上黑色頭套,看過片段後1651時同事將斜孭袋掛回在AP胸前。

🔸D2 代表沒有盤問

🔹覆問
盤問時同意現埸截停時16:49:09截圖為第一眼見到AP,控方再以慢鏡播放同一片段要求證人坐到電腦前在第一眼見到AP時按制停止播放,時間為16:49:08,PW2並未在畫面出現,自己約在圖左上角跑出來,D1則在大樹附近,片段時間16:49:19時畫面開始見到自己。放大畫面16:49:44時確認自己截停AP。

—————
由於下一位傳召處理D12警長證人需要安排屏風及特別通道,控方要求押後下星期一才傳召作供,亦希望利用時間同D12代表探討部份證供以65b呈堂節省審訊時間。

1503 今日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10月24日 0930繼續。

💛感謝報料💛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29金鐘 #續審 [6/30]

D1:馮(39) / D12:陳(27)
[上述年紀皆為各被告首次上庭時年齡]

🛑D2-11早前已認罪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979

控罪:
(1) 暴動 [D1-12]
各人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 羅專員
D1代表: #馬維騉大律師
D12代表:黃大律師

—————

📌匿名警長C (截停D12) 作供完畢

📌D12拘捕警員 作供完畢

📌證物警員 作供完畢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29金鐘 #續審 [8/30]

D1:馮(39)/ D12:陳(27)
[上述年紀皆為各被告首次上庭時年齡]

🛑D2-11早前已認罪

控罪:
(1) 暴動 [D1-12]
各人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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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羅專員
D1代表: #馬維騉大律師
D12代表:黃大律師

📌PW5 偵輯警員8428余英偉(音) 以專家身份負責從片段分析辨認出D1及D12

D1代表盤問
-對於D1 馮xx之檔案在做截圖時如何命名不記得,929暴動辨認有47位被告,應該用D(x) 或用全名。庭上指但有可能之後律政處會要求更改名稱。
-昨天作供截圖檔案存放之word file已經轉做口供之附件檔案,截圖原檔不存在,因此不可能找到第一張截圖建立時間。
-PW5 同意D1只有icable 片段16:49:01之後6秒內見到
-代表指附件圖片上那人其實不是D1是男子X, 2019年11月開始辨認工作,不同意一定要出庭以專家身份作供。
-口供指本案12人有8被告在片段內認出,但代表指口供說D2、D6及D8沒認出,照計有9人認出,PW5同意搞錯,更正認到9人。
-問到何時認出男子X (特徴及行走路線),PW5表示不記得,而原始word file 紀錄也不在。而且儲存之硬碟因有929金鐘道另一暴動案之word檔案今年10月壞咗,所有資料搬到電腦再抄回重新format硬碟,因此相信所有檔案日期也改變為今年10月。
-何時接收本案之影片沒有紀錄包括記事冊,只肯定是放在硬碟內交來,上庭前只看過自己口供。
-代表予拘捕警員 11344 所呈堂4份口供過目,證人同意看過但沒有留底並指第一份口供沒幫助認人,律師指口供提及截停地點時間,證人認為睇片認人好過睇文字,因有有圖有真相。第二份口供有草圖,但開始時認為CCTV cam 245沒有拍到男子X
-同意CCTV有限制如像素,色溫只可分到深淺色或較突出如紅黃色,截圖放大後質素下降。
-警方拍攝片段像素比CCTV好,自己所看片段由1500左右開始,同意16:49:01之前沒有在任何片段見過男子X出現
-昨天作供指D1 拘捕警員11344第三份口供可協助認人。承認因警員11344已經看cam245並截圖圈出D1,自己沒再作對比。同意口供附件二cam 18可能拍到男子X但太遠,自己沒做對比,認人只參考口供所述行走路線。
-收到2022年8月29日 11344警員第四份口供,附上路缐及cam245截圖才真正協助自己找出被告。
-不記得何時知道要為本案出庭,只肯定在今年9月16日審前覆核後,當時應已經在icable認出D1, 有同調查員一起看並指認出畫面
-自己口供附件在cam 245(D003b)截圖圈出D1是觀看多次後,不記得多少次。
-辯方同意CCTV cam 245內見到D1左手持遮,但PW5作供指見到手持黑色伸長未打開縮骨遮,PW5指基礎是自己感覺。
-D1斜孭袋在右臂部,所以應是左肩孭。回答看片辨認沒有參考見過斜孭袋或縮骨遮實物
-同意D1被捕照片正面斜孭袋在褲浪位置,袋距膝頭約12至13吋(律師即埸替D1量度),證人指比其中一被捕照所見長,可能因身體移動,但同意袋同膝頭有距離。
-同意自己調查報告內時序:
🎂2019.11.1 收命令查看929暴動相關片段包括CCTV及警方拍攝
2020.2.3 文家傑GoPro 片段
2020.3.2 網上直播片段 RTHK, ATV, HK01
2021.11.1 蘋果及ON TV 新聞
2021.12 icable (P029b)及 YahooHK片段
-同意在收到2022年8月29日拘捕D1警員第四份口供前未能在Icable片段中認出D1
-放大icable 00:00:06.xxx片段,當中認為是D1男子帽頂不同意似軍帽是平頂而非圓cap帽,PW5指定格畫面人的衣服也起角。
-同一片段PW5同意D1 男子之斜孭袋有時在臂有時較低,自己口供附件1.1截圖斜孭袋位置更低。不同意袋是手持。
-辯方相冊49號相,樂禮街轉出近行人路有2圓金屬牌,對下有一條金屬柱,PW5同意。
-10月4日發現硬碟一個word file損毀所以抄走所有檔案,格式化再重載檔案。

D2代表盤問
-本案負責在片段中找出被捕之47人,沒有去搜尋公開片段,由其他調查人員負責,一千多日平均每日看本案片段二三小時。
-辨認先從被捕地點片段開始,沒有系統紀錄每天如何處理,看片認到便截圖放word file。
-本案口供在今年10月6日做,知道案件兩年前排期,沒有特別原因咁遲完成,但解釋可能等侍搜集進一步資料。不同意準備口供倉卒會有錯漏。
-不同意黑色衫褲鞋好普通,D12黑色背心露出手臂較特別,但同意有其他在埸人士也露出雙臂。
-播放P018b D12 被捕片段,PW15同意D12面部清楚可見,左手沒有手套,同口供附件一12.1截圖不同。有可能是警察拘捕後除下面部遮蓋及手套。

1627 今日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明天10月27日 0930繼續D2代表盤問。

💛感謝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陳志輝裁判官
#籌集資金 #提訊日

D1:黃(24)🛑因另案已還押逾43個月,該案已排期2024年高院開審
D2:劉(24)

控罪: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違反香港法例第575章《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第7及14(1)條及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最高可判處14年監禁。】

詳情:
兩人同被控於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12月9日期間,在香港,一同串謀及與他人串謀直接或間接提供或籌集財產,懷有將該財產的全部或部分用於作出一項或多於一項恐怖主義行為的意圖;或知道該財產的全部或部分將會用於作出一項或多於一項恐怖主義行為。

背景資料:
案件於本年3月18日(六)首次提堂,D1沒有保釋申請而D2則保釋申請獲批。

—————————
控方代表:#劉允祥 署理高級檢控官
D2代表:#馬維騉大律師

案件押後至本年8月28日 14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再作提訊日。

D1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D2更改保釋條件獲批

📍本聆訊受香港法例第227章《裁判官條例》第87A條「對報導交付審判程序的限制」所限,故未能作更詳細報道。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何慧嫻裁判官
#籌集資金 #提訊日

D1:黃(24)🛑因另案已還押逾44個月,該案已排期2024年2月在高等法院開審
D2:劉(24)

控罪: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違反香港法例第575章《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第7及14(1)條及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最高可判處14年監禁。】

詳情:
兩人同被控於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12月9日期間,在香港,一同串謀及與他人串謀直接或間接提供或籌集財產,懷有將該財產的全部或部分用於作出一項或多於一項恐怖主義行為的意圖;或知道該財產的全部或部分將會用於作出一項或多於一項恐怖主義行為。

背景資料:
案件於2023年3月18日(六)首次提堂,D1沒有保釋申請而D2則保釋申請獲批。

—————————

控方代表:#劉允祥 署理高級檢控官
D1 代表: #陳芊仲大律師
D2代表:#馬維騉大律師

控方已預備好轉介文件,案件將正式移交高等法院處理。

D1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D2 以原條件繼續保釋

🚫本聆訊受香港法例第227章《裁判官條例》第87A條「對報導交付審判程序的限制」所限,故未能作更詳細報道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何慧嫻裁判官
#20220904柴灣 #提訊日

D1:朱(31)
D2:劉(25)
🔴2人已還押逾12個月

控罪:
(1)無牌管有彈藥 【D1】
(2)串謀無牌管有槍械 【D1】
(3)企圖無牌管有槍械 【D1】
(4)無牌管有槍械 【D1】
(5)管有爆炸品 【D1】

(6)企圖無牌管有彈藥 【D2】
(7)企圖無牌管有槍械【D2】
(8)無牌管有彈藥【D2】

🔺控方在本年621日提堂時修改及新增控罪,D1由原來面對3項控罪改為5項。

背景:
警方在2022年9月4日晚接報,指在柴灣一幢公屋大廈梯間發現懷疑彈藥。警方調查後在現場拘捕一名31歲姓朱的男子,涉嫌無牌藏有槍械或彈藥。警方搜查該名男子住宅,發現及撿取一個黑色箱,內有三個彈匣、多件由3D打印而成的手槍部件,一部3D立體打印機、2部電腦及一隻USB手指,USB手指內有手槍部件藍圖。

警方及後(9月5日)採取埋伏行動,拘捕一名準備到涉案梯間提取子彈的25歲男子。在搜查他的住宅後發現槍械及彈藥等)
(摘自 獨媒2022.9.6)

---------------------------

D1代表:女外藉大律師
D2代表:#馬維騉大律師

案件將交付高等法院,控方文件已交到辯方。兩辯方代表確認收到文件,由於需時提供法律意見申請押後獲批,2人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再度押後至2023年11月23日 0930 再作提訊,期間兩人需要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何慧嫻裁判官
#20220904柴灣 #提訊日

D1:朱(31)
D2:劉(25)
🔴2人已還押逾12個月

控罪:
(1)無牌管有彈藥 【D1】
(2)串謀無牌管有槍械 【D1】
(3)企圖無牌管有槍械 【D1】
(4)無牌管有槍械 【D1】
(5)管有爆炸品 【D1】

(6)企圖無牌管有彈藥 【D2】
(7)企圖無牌管有槍械【D2】
(8)無牌管有彈藥【D2】

🔺控方在本年621日提堂時修改及新增控罪,D1由原來面對3項控罪改為5項。

背景:
警方在2022年9月4日晚接報,指在柴灣一幢公屋大廈梯間發現懷疑彈藥。警方調查後在現場拘捕一名31歲姓朱的男子,涉嫌無牌藏有槍械或彈藥。警方搜查該名男子住宅,發現及撿取一個黑色箱,內有三個彈匣、多件由3D打印而成的手槍部件,一部3D立體打印機、2部電腦及一隻USB手指,USB手指內有手槍部件藍圖。

警方及後(9月5日)採取埋伏行動,拘捕一名準備到涉案梯間提取子彈的25歲男子。在搜查他的住宅後發現槍械及彈藥等)
(摘自 獨媒2022.9.6)

---------------------------

D1代表:女外藉大律師
D2代表:#馬維騉大律師

案件將交付高等法院,2人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再度押後至2023年11月23日 0930 再作提訊,期間兩人需要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廿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10301西九龍法院大樓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丘(34) 

控罪:
(1)故意阻撓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2021年3月1日,在深水埗通州街501號西九龍法院大樓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任何警務人員,即警長2402。

📍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3月2日被 #鄭念慈裁判官 判處7日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

申請人代表:#馬維騉大律師 / #藍凱欣大律師
檢控方代表:#莫韻妍 高級檢控官

法官理解本案源自西九龍另一宗47人案件,但表示不需考慮該案件,申請方代表同意,法官已閱畢雙方書面陳詞,要求在庭上先聽取相關現場警員攝錄機片段/錄音及999報案中心錄音片段再聽取雙方陳詞。

📎定罪上訴
🔹答辯方播放P1- 7片段
P1及P2: 999報案中心錄音
對話中被告投訴警員阻撓進入法庭處理客戶案件,接電者指示報案人同現場警員干涉。
P3: 警員隨身攝錄機片段
有一便裝人員對鏡頭指要求被告出示身份證及證明是律師身份被拒,於是作拘捕。
P4: 警員拍片段
被告同多名警員爭論被阻止進入法庭,警員則指被告拒絕證實身份
P5及P6: 網上片段
旁白指警方封鎖法庭外,拒絕放行不相信是律師之被告,當時其手上持有法律文件打算重入法院,之後警員將被告拘捕。
P7 :大紀元片段

另有一些法院CCTV截圖指被告4次被警員截停。

🔸申請方對構成該行為不會爭議,原審裁判官集中4次截停後情況。

理據一是警方是否有權設立封鎖區,同意早上有數百入進入法庭但當時晚上人數不多,而晚上九點半警方根據公安條例第17條是否必須及有權封鎖法院外圍,陳官指出當時應該聆訊未完,庭內仍有大批人士。馬大律師進一步指原控罪二及三「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及「拒絕或故意忽略服從警務人員的命令」撒消,合理相信控方也不肯定警方有權設封鎖線。

理據二 法院保安由法院保安人員負責,沒有證據下放權力予警方核實進入人士身份,更遑論上訴人是準備入庭處理客戶審訊律師

法官查問審訊中被告沒有作供指相信警員沒有相關權力,馬大律師確認但這是被告權利。以自身35年執業經驗從未被要求出示證件,陳官則指本案控罪是「拒絕」出示。
代表質疑裁判官判詞指被告拒絕出示證件旨示在刁難而非真誠相信警方沒有權力。

最後一點「阻撓」根據譚立輝案例是程度問題。PW1 盤問下指進入封鎖區未能出示證明人士不會放行,本案被告最終沒有被放行,警員職務沒受阻。

📎刑罰上訴
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正面,指被告魯莽,但裁判官指故意不合作沒有悔意拒絕判以社會服務令。代表指魯莽同故意不同。而案中就算真有阻撓也只二三分鐘。

馬大狀向法庭指上次社會服務令報告有效期,陳官即指記住提出問題為何不去查證一下,要求馬大律師檢視相關條例。

🔹答辯方
採納書面陳詞。

▶️回應第一上訴理據:
控方撒消控罪二及三有多方理由,但原因不用向辯方透露。重申撒控不代表沒有檢控基礎。法庭保安證供指出當日有六七百人輪候入庭,警方有責任維持秩序及防止有人影嚮運作甚或示威,47人案是敏感案件,一日未審完都需要警方協助。

▶️回應第二上訴理據:
無案例支持就上訴方指被告律師身份和其可信性的關聯,裁斷陳述書亦已提及被告律師身份,可見已有相關考慮。另指裁判官是專業,亦不需把心路歷程和盤托出。

就被告是否真誠相信警方無權限設立封鎖區一事,被告無出庭作證,現不應憑空替其思考上訴原因。即使上訴方指案發片段能顯示被告行為屬真誠相信,仍需作供才知被告真誠相信什麼。並指案發片更像是在為難警察。

答辯方提一案例指有2 名被告在門口阻警入鋪內捉逃犯,二人同質疑警方執法的法理基礎,均無作供。處理上訴的法官指當時被告無作供,不能顯出其信念。

▶️回應第三上訴理據:
指當時警方要求簡單,如被告配合可放行。加上當時被告致電999報警指處理「暴動案」此描述已可見有錯。

▶️回應判刑上訴
就被告見感化官時講自己魯莽,裁判官認為此不等於有悔意的事宜,答辯方同意,並指被告案中是不認罪的。

▶️馬律師補充經查證後社會服務令報告並無時限

案件押後至2024年1月12日 14:30 頒下判案書,批准被告繼續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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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屈麗雯裁判官
#20220904柴灣 #提訊日

D1:朱(31)
D2:劉(25)
🔴2人已還押逾14個月

控罪:
(1)無牌管有彈藥 【D1】
(2)串謀無牌管有槍械 【D1】
(3)企圖無牌管有槍械 【D1】
(4)無牌管有槍械  【D1】
(5)管有爆炸品  【D1】

(6)企圖無牌管有彈藥 【D2】
(7)企圖無牌管有槍械【D2】
(8)無牌管有彈藥【D2】

🔺控方在2023621日提堂時修改及新增控罪,D1由原來面對3項控罪改為5項。

背景:
警方在2022年9月4日晚接報,指在柴灣一幢公屋大廈梯間發現懷疑彈藥。警方調查後在現場拘捕一名31歲姓朱的男子,涉嫌無牌藏有槍械或彈藥。警方搜查該名男子住宅,發現及撿取一個黑色箱,內有三個彈匣、多件由3D打印而成的手槍部件,一部3D立體打印機、2部電腦及一隻USB手指,USB手指內有手槍部件藍圖。

警方及後(9月5日)採取埋伏行動,拘捕一名準備到涉案梯間提取子彈的25歲男子。在搜查他的住宅後發現槍械及彈藥等)
(摘自 獨媒2022.9.6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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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代表:?大律師
D2代表:#馬維騉大律師

案件將交付高等法院,2人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再度押後至2024年1月18日 0930 再作提訊,期間兩人需要繼續還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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