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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0811太古 #續審 [27/19]

D1:林(24) / D2:黎(30) / D3:文(23) D4:陳(18) / D5:謝(28) / D8:戴(29) / D9:陳(28)

控罪:
(1)D1-10參與非法集結
(2)D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已認罪❗️
(4)D3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5)D4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9)D9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7審訊首天認罪,待審訊裁決時才處理判刑,期間批準保釋。

—————————————————

[下午進度: D4案情]

📌案件管理:
今日是加開審期最尾一天下午亦有另一單審訊,劉官指目前進度今天未必可以完成本案,查問各代表大律師下星期可否再加開日子,帷未能夾到各人可出席日子,主控表示盡力跟進度完成。D1代表指被告今日晚上中環有工作,1730左右要離開,今日只有D4案情不會受到影響。

📌DW6 (D4)繼續作供
🔹盤問(續)
-紅白藍膠袋在行人路鐵欄附近,袋打開見到有人在攞嘢。行近才看到是裝備,即頭盔防毒面具。是朋友A取出物資後自己再從A手上接過物品包括證物:
P47黃色頭盔,同意新淨有價值
P48 3M透明護目鏡,同意新淨
P49黑灰色防毒面罩,同意新淨
P50白黃色勞工手套,同意新淨
-A先生指不用錢,自己又想要一套因對裝備有興趣,沒有特定用途。朋友A先生及阿Lo也在現場穿戴取得裝備,原因是覺得好玩。自己放低一個早前袋內取來試戴頭盔放回袋再用手拿住A先生交給裝備即P47至P50,3人在時代廣場進入地鐵站乘車。銅鑼灣站入閘後自己戴上頭盔,車廂內戴上豬咀及穿上手套、眼罩一直掛頸
-太古站見到好多人戴頭盔離開列車,上地面見C出口好多人才知人羣聚集,沒有聽到叫囂。3人打算走行路去太安樓,同意約一個巴士站。而折返坐巳士要過東西行線去車行線之巴士站。證人沒想過入C出口坐地鐵去太安樓因朋友話想坐巴士,自己也覺巴士較方便,同意上到地面至被截停約3分半鐘。
-同意cam18影像同當場所見景像一致吻合。P145及P155有線直播畫面C出口對出馬路被人羣佔據,但自己上到地面時已經行去太安樓方向沒有見到人群走出西行線馬路
-今早呈堂模擬太古C出口行走路線片段是上星期自己到場用手機拍。控方要求下作截圖
1)向太安樓行折回C出口方向時位置及
2)西行去巴士站末端掉頭向C出口時之位置。
-證人同意第一及第二次掉頭時間大約相差86秒,控方指直行去太安樓只花多5分鐘卻掉頭等巴士,其實3人根本沒有行去太安樓,D4不同意。
-主問指去到C出口驚因未預期咁多人聚集,只見到一堆人在廣場外空地巴士站附近位置,沒留意人羣是否在西行線馬路上。
- 控方指D4在C出口覺得驚但在通道去C出口時見多人穿裝備時D4卻表示不驚,講不到黑色手袖在那個站穿上,因為「型」所以穿上。頭盔手套在列車上已戴上。
- D4表示不是驚而離開太古C出口,是想快啲去太安樓食宵夜。
-案發當晚沒見過人用激光射向警車,也沒留意有人持枝狀物件。
-主控再播放看中國片段指C出口西行線上多人集馬路並叫囂,D4表示看不到及聽不到片段情景
-制服時叫「唔喺我啊」,D4指因冇做任何嘢,不是警察目標。D4不同意制服時有掙扎及沒有呼吸困難。
-沒想過拿走豬咀頭盔等是拾遺不報,朋友話可任人取,知道物資站物資是可作集會用
-同意身上所有裝備在太古站時已經戴在身或掛在頸上(眼罩)
🔸覆問
-不知物資是否垃圾
-不打算將物資在集會使用
-拍攝模擬路線片段是案件重演
-物資新淨但不是全部都是全新

🔥D89代表 #李國輔大律師 尾段指主控多番重覆問題,引述行為屬misconduct,辯方可向法庭申請訟費,要求法庭紀錄。

📌DW7 D4事實證人 廖先生
🔸主問
現為軟件工程師。認識D4因替其單對單補習物理。在D4被捕後一星期知道。案發日約五點開始替D4補習。當日補習冇見過D4管有本案頭盔、面罩,眼罩及手套,有打開其背囊睇過
🔹盤問
-補習約5時許至7時許進行
-沒有開補習社,在柴灣青年廣場補習,因自中五替D4補習所以就算有工作也一直補到DSE
-不認得證物背囊是否當天所用,但背囊裝不下裝備
-同意不知道當日D4補習之外行蹤,做過甚麽
-同意不知道D4身上物資來源
-知道2019反修例事件有不少集會,自己沒參與。同意頭盔、眼罩、手袖,防毒面具為示威者裝備,不清楚有人用雷射筆射向警察
🔸沒有覆問

- D4案情完結-

所有辯方案情完結

📍D2代表申請索取所有審訊錄音獲批。
📍D4因曾遲到保釋條件增加警署報到同其他被告不同,被告至今已沒遲到,代表律師希望取消報到,劉官聽罷表示不會更改條件

【1805 本案所有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5月29日 0930 作口頭結案陳詞,並指示4月3日或前控方交書面陳詞,5月2日或前辯方交書面陳詞。 法庭早前訂下7月14日 0930 作裁決及處理D7之判刑,期間各人以原有條件擔保

💛感謝臨時直播員💛

直播員按:一單案件原只排期19日後加到27日,當中還有六七天加時至晚上六七點,主控不停拉布重復問題浪費不少時間金錢,馬拉松式審訊終告一段落。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03月30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續審[3/2]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續審 [3/2]

👤范(31) #0914淘大

控罪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九龍牛頭角牛頭角道77號淘大商場內,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高級督察鄺志文。

控罪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九龍牛頭角牛頭角道77號淘大商場內,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長3870。

- - - - - - - - - - - - - - - -

(由辯方作出補充陳詞前的內容從缺🙇🏻‍♂️)

辯方引用HCMA167/2020案,HCMA442/2021案和DCCC1119/2020案,指出若被告作出抗拒行為時,有可能誤以為對方是黑社會,暴徒或其他相干人士,而不是警務人員。按此理解,去抗拒對方的制約行為不會構成任何罪行,被告亦沒有犯罪意圖。法庭需要作出裁定,控方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之下,證明被告係知悉兩名控方證人的身份,即警務人員。假設法律上說法不正確,辯方亦邀請法庭考慮被告人有可能真誠地相信控方證人不是警務人員。辯方最後請法庭考慮被告人的行為和動作是否構成抗拒,因為當時他被控方證人擊打雙腿。

控方陳詞指本案毋須證明被告是否知悉兩名控方證人就是警務人員,只須要證明警員當時是在正當地執行職務便可。

控辯雙方完成陳詞,裁決將會在2023年4月26日09:30進行。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04月26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審前覆核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裁決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51/90]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續審[7/33]

🕦11:30
📍#高等法院第廿二庭 #更改保釋條件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0914淘大 #裁決

D2: 范(31)

控罪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九龍牛頭角牛頭角道77號淘大商場內,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高級督察鄺志文。

控罪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九龍牛頭角牛頭角道77號淘大商場內,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長3870。

- - - - - - - - - - - - - - - -

辯方代表: #梁麗幗大律師

0941 開庭

📌裁決速報:
控罪(2):罪名成立🔴
控罪(3) :罪名不成立

📌簡單裁決理由:
就兩控罪法庭需獨立考慮3點:
1)被告是否作出抗拒行為
2)警員當時是否在正當執行職務
3)警員行使之武力是否合法

審視證據後法庭肯定PW1 有表露警察身份而D2聽到而逃走。片段見到D2轉身擺動雙手,未清楚見到打PW1左前臂,但法庭接納PW1庭上解釋轉身幅度細而且被黑衣人阻擋所以看不見,也同意當時忙於糾纏,事後PW1未能鉅細無遺地在記事冊紀錄所有細節,不影響其作供可信性。法庭因 PW1用上可能等字眼拒絕D2第一次搶警棍指控,但接納第二次搶其警棍口供。

PW2稱在D2四米外表露身份聲線比平時大聲,其後片段見叫咪郁比較細聲,之後因反抗PW2兩次用警掍打其腳,成功將D2㩒地上仍不停撐地反抗,作供稱因有白衣人遮擋所以拍不到D2用頭撞向其咀唇。法庭認為其證供清𥇦,合情合理。辯方指片段見PW1及PW 2兩人曾將D2頭急速撞向地下吻合其傷勢,然而2人否認扯去D2上衣,鏡頭所見被告確實亦裸上身,但從其一直反抗行為,不相信白願伸出雙手被扯去,合理推測是被警員拉扯衣服時D2脫去上衣以便逃走,至於將頭㩒地是因替其上手扣時被告大力反抗而引起.法庭相信2人是在行使合法之武力。

法庭裁定控方證人PW1有2次表露身份,而D2當時知悉其警員身份,當時因有非法集結PW1正在執行職務,D2有作出頑強抗拒行為即拖行PW1在地上超過10米、抱住其雙腳致失平𧗽、也曾嘗試搶去警棍及上手扣時反抗,但PW1指有人在背部打他轉身見D2逃走未能充份證明是D2所做。因此控罪(2)罪名成立。

然而法庭未能肯定D2在何階段知悉PW2警員身份,接納D2被打腳後有自然反應閃避而第一次抓住警棍是有可能。控罪三罪名不成立。

案件押後至5月10日 09:30進行判刑,法庭將替其索取背景報告,🔴期間需要還押。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0914淘大 #判刑

D2: 范(31) 🛑已還押14日

控罪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罪名成立🔴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九龍牛頭角牛頭角道77號淘大商場內,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高級督察鄺志文。

控罪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罪名不成立

辯方代表: #梁麗幗大律師

===============
0935 開庭

控方呈上案件的時序表,共有25人被捕,有300段CCTV,每段約5小時,警方需時處理。

辯方已呈上求情陳辭文件夾,作口頭補充,案例判刑有個半月、九個星期、和四個月,但本案比四個月的案情輕;關於延誤,明白警方調查需時,律政師畀法律意見需時,但原則係只要在客觀情況下係有延誤,法庭就可以酌情給予扣減,事實上案發在2019年9月,2022年5月被帶上庭,原來安排在同年11月審訊,但因主審裁判官不適延遲半年,至今三年多,受到頗大壓力,影響被告的人生規劃。

裁判官休庭十五分鐘考慮後作出判刑,指案件無量刑指引,控辯雙方提出的案例亦不能直接比較,本案有以下重點:當時社會動盪不安,被告拖行PW1約10米,被告在知道PW1係警員後還襲擊佢,被告不斷掙扎,令PW1上唔到手扣,嘗試脫去衣服逃走,有人嘗試協助他逃走,掙扎拖延時間,令其他人有機會襲擊PW1。

量刑以四個月為起點,就延誤這方面,同意控方陳述無不合理之處,警方無錯誤,事實係長達三年多,期間被告已建立生活模式,受到壓力,酌情扣減兩個星期,判即時監禁三個月兩星期。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0811太古 #續審 [28/19]

D1:林(24) / D2:黎(30) / D3:文(23) D4:陳(1 8) / D5:謝(28) / D8:戴(29) / D9:陳(28)

控罪:
(1)D1-10參與非法集結
(2)D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已認罪❗️
(4)D3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5)D4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9)D9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7審訊首天認罪,待審訊裁決時才處理判刑,期間批準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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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黃志遠大律師
(拉布王 1.0)

結案陳詞
雙方均已交書面結案陳詞並採納。

🔹控方
拉布王1.0 主控黃大律師上星期六才增加補充陳詞,辯方及法庭指頁數頗多及內附不少案例今早仍未看完。黃主控指會以口頭講解,陳詞共有5個重點會需要一些時間,講解時會展示截圖,地圖及證物協助,如需要也會引用陳詞內一共四十多個案例。

1)回應D2、D3及D5 法律代表指特別事項依賴2個CCTV 片段要求法庭予以較低比重
證物Cam8及cam18兩個CCTV拍攝內容表面真確,同證人作供及多段網上新聞一致,互相支持,法庭可完全予以百份百比重,或許CCTV之顯示時間不完全準確,可能同其他片段或實時有出入,但不損拍到事件之過程

2)非法集結地點、範圍,時間
非法集結地點在太古站C出口,非法集結時間22:38-22:45。控方不同意D2及D5代表所指非法集結只在22:43-22:45發生,控方立場是出了車廂大批人手持長型物件在月台上電梯行去C出口,之後出現白煙堵路。辯方庭上反對控方無限擴展集結範圍至月台及上出口通道,控方證人從沒提及月台有相關非法集結,控方收回月台範圍,引用盧健民案集結是流動性,範圍應該包括前往太古C出口通道、C出口,出口中庭,對出行人路及馬路。有線電視及Now新聞可見記者由馬路走到中庭及C出口只需3至5秒,範圍只差十多米。而辯方指集結只在C出口對出西行馬路,不包括利嘉閣控方絕不同意,主控庭上播放P117 看中國片段,片段雖然沒有實時顯示,但認為對集結範圍有證據價值

3)被告有沒有參與指稱非法集結
D8及D9代表提出湯偉雄案例指衣物並非完全可作依賴被告有份參與。王主控引用郭啓安法官處理之厚福街暴動案例,衣物及裝備可作環境證據推論,也可同被捕時反應如逃跑一併考慮,主控指地鐵通道CCTV 22:39 時大批示威裝束人士單向行往C出口,只間中有人反方向往月台,直至22:45才見大批示威者反方向退回月台,整體所見再引用梁敬慈案例,身穿示威者衣著及身上物品出現現場沒可能是無辜途人。

4)D1、D4及D9管有雷射筆議題
D1有一支4級雷射筆在背囊內找到;
D4 有一支3B級雷射筆在褲袋找到;
D9 有兩支4級雷射筆在背囊內找到。
辯方代表律師爭議找到之雷射筆是攜有與管有不同,沒有證據曾在場使用過,控方要證明D1及D9物品方便隨時取出使用,主控一再引述多宗案例指以衣著(黑衣,手袖、頭盔)、出現地點法庭可作推論各人管有並打算使用,強調本案雷射筆電池沒有如案例拆出分開擺放。

5)針對每個被告之陳詞逐一回應
D1
警員行動前沒有警告不影響控罪元素。有沒有逃跑,反抗並非唯一依賴證據是否犯法。反駁代表律師陳詞所指證人口供不符,認為對控罪元素不受影響
D2
爭議CCTV Cam 8及18比重已回應,暴動時間長短七分鐘亦已表示立場,有冇破壞社會安寧交由法官判斷。D2作供指看過Icable新聞知北角站混亂而去太古站控方指不可信及不可靠D2及D8戴住毛巾被警員帶住來回C出口及警車幾次,法庭可收看片段檢視身上毛巾。由於CCTV及網上片段實時有出入,引致一些時間上差別希望法庭注意不影響事件發生過程。D2地鐵站回家較坐巴士直接及快卻不打算咁做是否合理由法庭決定。重申非法集結地點不只行車路,D2所在利嘉閣附近行人路也包括。
D3
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不同意辯方爭議沒有作相關行為,明白被告沒有作供,口頭招認因沒警誡也不受接納。身份辨認可留意被告被帶署時衣著。
D4
回覆法官被告案發時為16歲,管有雷射筆是否攻擊性武器交由法庭裁定。控方立場非法集結範圍不限於西行車線。D4作供之出現及裝備解釋是否合理辯解請法庭決定,希望注意雷射筆是放褲袋。
D5
明白被告爭議集結範圍及時間,集結只有2分鐘及在西行車線,不反對往C出口通道CCTV出現為D5。控方指證人畫面認出D5,2242時人羣已走出馬路阻塞交通,集結已發生,人羣單向由月台走到C出口,D5多次同D8一起出現,停留多時不出閘不合理等等認為控方已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
D8
CCTV cam 8及18兩鏡頭存在時差,辯方計算指17秒,控方不同意。就算沒有逃走反抗也有足夠環境證供
D9
被告𠄘認身上所有物品爭議沒有意圖使用,同意筆上有danger and avoid eye exposure字眼。就算沒有逃走反抗,控方也有足夠環境證供。
🔸辯方陳詞及回應
D1
被告有上庭作供,穿黑衣及有雷射筆在背囊已作解釋
D2
拉方指毛巾問題,pw2及 PW8作供支持不到被捕時有毛巾在身上。非法集結範圍今天被主控擴闊至站內通道,辯方認為通道,C出口及利嘉閣也不包括,因有不少人行來行去。看中國片段勉強只有雷射光出現吻合口供,其他拍攝片段時間不能確定。法庭如接納 PW20認出之人為D2,配合 icable片段見在利嘉閣是沒有跟大隊行。
D3
控方批評NOWTV片段模糊卻是自己呈堂,其實可以不用。PW10搜出證物有受阻拍不到,D3立場是PW10及 PW16作供不可信不可靠,尤其 PW16指D3拉扯他跌下,3秒電光火石間是否足夠證明被告有意圖
D4
控方直至今天對非法集結範圍搖擺不定,PW5及PW6圖上只記下範圍在康山道西行車路,開案也不盡責清楚定義。被告身上衣物,雷射筆位置等已作書面解釋不再詳述。
D5
非法集結範圍擴至利嘉閣,但該處只有人企門外,被告在右方走出並非在非法集結地點
D8採納書面陳訶
D9
短短十多秒出現難以證明被告犯案

1722 今日完畢

📌保釋
D1申請臨時更改條件,6月17日離港往澳門一天,控方反對。
聽罷陳詞法庭批准D1申請,其他人以原有條件擔保

案件押後至7月14日 0930 同一法庭作裁決及處理D7之判刑。控方本星期內交今日口頭補充書面重點,辯方保留進一步回應。

💛感謝臨時直播員💛

直播員按:下午開庭後劉官指本星期取消放假處理本案文件,主控今天又逐點回應引伸更多文書工作,要求主控就今日所作口頭講解提供簡短書面紀錄。其實拉布王回應缺乏組織能力,又大量引用各級法院不同非法集結、雷射筆案例,一再播放不同片段及再將雷射筆呈堂,不時重覆書面陳詞浪費不少時間。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0811太古 #裁決

D1:林(24) / D2:黎(30) / D3:文(23) D4:陳(18) / D5:謝(28) / D8:戴(29) D9:陳(28)

控罪:
(1)D1-10參與非法集結
(2)D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已認罪❗️
(4)D3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5)D4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9)D9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7審訊首天認控罪(1),待審訊完時才一併處理,期間批準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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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黃志遠大律師

0930 開庭

裁判官將讀出過百頁判詞

1258 只讀到D1案情分析,午休 至1430繼續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0811太古 #裁決

D1:林(24) / D2:黎(30) / D3:文(23) D4:陳(18) / D5:謝(28) / D8:戴(29) D9:陳(28)

控罪:
(1)D1-10參與非法集結
(2)D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已認罪❗️
(4)D3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5)D4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9)D9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7審訊首天認控罪(1),待審訊完時才一併處理,期間批準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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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黃志遠大律師

📌裁決進度:
D1  2項控罪均不成立
D2  非法集結罪成🔴
D3  阻撓警員罪成🔴
        非法集結罪不成立
D4  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名不成立       
       非法集結罪名成立🔴

1743 休庭至 1750
繼續D5,D8及D9裁決,期間定罪各人仍可自由出入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0811太古 #裁決

D1:林(24) / D2:黎(30) / D3:文(23) D4:陳(18) / D5:謝(28) / D8:戴(29) D9:陳(28)

控罪:
(1)D1-10參與非法集結
(2)D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已認罪❗️
(4)D3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5)D4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9)D9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7審訊首天認控罪(1),待審訊完時才一併處理,期間批準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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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黃志遠大律師

📌裁決進度:
D1  2項控罪均不成立
D2  非法集結罪成🔴
D3  阻撓警員罪成🔴
        非法集結罪不成立
D4  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名不成立       
       非法集結罪名成立🔴

1743 休庭至 1750
繼續D5,D8及D9裁決,期間定罪各人仍可自由出入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0811太古 #裁決

D1:林(24) / D2:黎(30) / D3:文(23) D4:陳(18) / D5:謝(28) / D8:戴(29) D9:陳(28)

控罪:
(1)D1-10參與非法集結
(2)D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已認罪❗️
(4)D3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5)D4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9)D9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7審訊首天認控罪(1),待審訊完時才一併處理,期間批準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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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黃志遠大律師

📌裁決進度:
D1  2項控罪均不成立
D2  非法集結罪成🔴
D3  阻撓警員罪成🔴
       非法集結罪不成立
D4  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名不成立
非法集結罪名成立🔴
[1945]
D5 非法集結罪成🔴
D8 非法集結罪成🔴
D9 管有攻擊性武器及非法集結罪成🔴

1743 休庭至 1750
繼續D5,D8及D9裁決,期間定罪各人仍可自由出入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0811太古 #裁決

D1:林(24) / D2:黎(30) / D3:文(23) D4:陳(18) / D5:謝(28) / D8:戴(29) D9:陳(28)

控罪:
(1)D1-10參與非法集結
(2)D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已認罪❗️
(4)D3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5)D4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9)D9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7審訊首天認控罪(1),待審訊完時才一併處理,期間批準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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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黃志遠大律師

📌裁決進度:
D1  2項控罪均不成立
D2  非法集結罪成🔴
D3  阻撓警員罪成🔴
       非法集結罪不成立
D4  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名不成立
非法集結罪名成立🔴
[1945]
D5 非法集結罪成🔴
D8 非法集結罪成🔴
D9 管有攻擊性武器及非法集結罪成🔴

1743 休庭至 1750
繼續D5,D8及D9裁決,期間定罪各人仍可自由出入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0811太古 #裁決

D1:林(24) / D2:黎(30) / D3:文(23) D4:陳(18) / D5:謝(28) / D8:戴(29) D9:陳(28)

控罪:
(1)D1-10參與非法集結
(2)D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已認罪❗️
(4)D3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5)D4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9)D9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同案D6陳(18)及D10陳(20)在提堂時認罪,於2021年12月21日在嚴舜儀席前分別被判入更生中心及即時監禁6個月。而D1林(24)在2021年12月28日承認控罪(3)。D7審訊首天承認控罪(1),曾撤銷保釋還押5個星期,現待審訊完時才一併處理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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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黃志遠大律師

裁決速報:
控罪(1) :非法集結
D2 D4 D5 D8 D9罪名成立🔴
D1 D3 罪名不成立

控罪(2):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罪名不成立

控罪(4):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 罪名成立🔴

控罪(5):管有攻擊性武器
D4罪名不成立

控罪(9):管有攻擊性武器
D9罪名成立🔴

案件管理
案件押後至8月3日 0930於同庭處理求情及判刑(D7判刑已定7月27日處理),🔴期間除D1獲原條件繼續保釋,各定罪被告需要還押,法庭為各人索取報告如下:
D4索取勞教中心,教導所及更生中心報告,其他人只索取背景報告。

📍直播員按:今日庭上判詞再提及太古C出口當晚拘捕時多次使用警棍擊打示威者,多人在扶手電梯倒下發生人踩人事件,D3同警察糾纏時更滾下至扶手電梯底,個別被告被捕後受傷包括肋骨骨折及瘀傷需送往急症室診治,2019慘劇又再次重現公衆眼前。裁判官判詞批評個別警員工作粗疏,多番沒寫下紀錄,處理證物欠理想,作供迴避不利問題及拒絕回答可能涉及自己違法行為。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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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0811太古 #提堂

D4:陳(18)
🔴已還押5日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5)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4與其他6人不認罪受審,D4於7月14日被裁定非法集結罪成,管有攻擊性武器脫罪。法庭押後判刑至8月3日,期間還押判刑至8月3日期間為D4索取勞教中心、更生中心及教導所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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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官指打風時想起上次遺漏替D4索取青少年罪犯報告,所以主動要求今天再開庭處理。

D4代表律師指出該報告通常由懲教聯同社署會見被告撰寫建議,除已索取勞教,更生及教導所報告,再考慮感化,社會服務令。然而上次替D4爭取社會服務令報告時法庭明言所定罪之非法集結控罪不會考慮社會服務令,故此青少年罪犯報告似乎不需要因已沒有意義,主控要求休庭確認。

休庭後雙方建議可為D4索取背景報告,如法庭堅持索取青少年罪犯報告.該報告需時三星期可能需要延後判刑。

📌劉官最後維持上星期命令,即只替D4索取勞教中心、更生中心及教導所報告。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0811太古 #判刑

D7: 余(21)

控罪:
(1)D1-10參與非法集結

📎同案D6陳(18)及D10陳(20)在提堂時認罪,於2021年12月21日在嚴舜儀席前分別被判入更生中心及即時監禁6個月。而D1林(24)在2021年12月28日承認控罪(3)。🔴D7於2022年8月22日審訊首天承認控罪(1),曾撤銷保釋還押39天。
不認非法集結罪七人受審後除D1脫罪,D2 D4 D5 D8 D9罪名成立押後至8月3日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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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黃志遠大律師

求情陳詞連同12個案例已交到法庭,同意早前索取背景報告。內容

📌判刑速報:即時監禁2個月‼️

[本案情節比鍾嘉豪案例較輕,D7參與度亦低,以4個月作量刑起點,認罪扣減四份一,其良好背景,社會服務,努力自強不息再酌情共減一個月]

📎控方回應求情陳詞
🔹主控回應辯方求情指D7被拍到於22:44時到場,由中庭走向馬路方向只有39秒,但因cam8 及 cam18相差一分多鐘,辯方只根據cam 8所以逗留時間應有2分鐘24秒。另因D7沒有參與審訊,為公平起見今日打算庭上將播放一些片段
🔹就辯方指檢控延遲,主控呈上時序表予法庭參考
🔹同意控罪沒量刑指引,鍾嘉豪案例對本案有約束力但每宗非法集結情節也不相同,確認同案D6及D10 於2021年12月認罪判刑為更生中心及6個月監禁。
🫂播放太古地鐵站月台、C出口CCTV,康怡廣場CCTV, Now TV, Icable及警方拍攝被捕情況等片段(D7戴黃色頭盔,黑色衫,頸掛眼罩,穿白色手袖,戴口罩)。

📎辯方回應
🔸片段cam8 沒有見到D7做出破壞社會安寧行為,連走出出馬路也沒見到,D7參與度屬較低,同意控方所指出現現場超過2分鐘
🔸法庭只需注意有否檢控延誤,不是追究責任,時序上控方花16個月取法律意見,事隔2年才作檢控。其次關注被告由認罪至今也有11個月才正式完成判刑,中間還押了39日,連同今日判刑D7因本案兩次進出監房,希望法庭判刑可考慮較多更生元素
🔸同案被告D6及D10由嚴舜儀主任裁判官判刑,但D10情節不盡相同管理有雷射筆,希望法庭可作獨立考慮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