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區域法院)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1灣仔 #審訊 [6/10]
❗️庭外消息❗️
D1:蔡(54) / D2:丁(39)
控罪:
(1)暴動 [D1, D2]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灣仔菲林明道及杜老誌道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319號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1719及10724。
D2 法律代表: #麥健明大律師
——————
D1身體不適。
案件押後至明日(6/9) 14:30 同庭續審。
💛感謝報料💛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1灣仔 #審訊 [6/10]
❗️庭外消息❗️
D1:蔡(54) / D2:丁(39)
控罪:
(1)暴動 [D1, D2]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灣仔菲林明道及杜老誌道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319號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1719及1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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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9月06日 星期三】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上庭總結 2023.09.05]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盧,鄺,柯,陳,吳,黃(17-29) #續審 [37/33] (#1118理大 暴動 3項蒙面 無牌管有無線電)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4:30(不設旁聽)
👥庾,陳,葉,鄭,尹,楊(26-48) #審訊前覆核 (#0721元朗 暴動)
👤林卓廷(43)🛑因另案已還押逾30個月 #審訊前覆核 (#0721元朗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王,鄭,賴,趙,葉,羅,王(16-28) #續審 [3/15]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11樓39庭
👩🏻⚖️張潔宜法官
🕙10:00
👥關,葉,曾(30-50) #續審 [3/7] (#網上言論 #煽惑殺警妻兒 2項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15
👥吳,何,陳,高,陳,王,許,洪,陳,鄧,鄭,施,鄭,陳,蔡,程,鍾,江,劉(18-52) #續審 [25/34]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蔡,丁(39-54) #續審 [7/10] (#1001灣仔 暴動 拒捕)
- - - - - - - - - - - - - -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4:30
👥顧,劉,葉,許,蔡,郭,劉,黎,楊,鍾(21-39) #答辯 (#0831太子 2項襲警 2項阻差辦公 企圖阻差辦公 5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林(32) 🔥#判刑 (#0831太子 無牌管有無線電)
*根據本台紀錄,林(32)於明天的聆訊是判刑,而非司法機構所指的答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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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 法律代表: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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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0] 開庭
D1出庭作供
🔸辯方主問
D1現年55歲,任職自僱髮型師,2019年10月1日在美孚返工,大約3~4點放工,搭地鐵去跑台山,約4~5點出閘,行去銅鑼灣,打去行街買嘢,但買唔到;當日穿黑衫黑褲,無特別原因。
晚上18:15在軒尼詩道316號被警員15611拘捕,當天沒相約任何人參與示威或非法集結。無爭議是9916向他搜身,期間檢取了黃色安全帽和黑色泳鏡。被告指黃色安全帽喺路邊執,應該是灣仔的地方。因當時很混亂,有人扔石,覺得危險所以帶上。黑色泳鏡因成日游水會常放袋中。被15611拘捕時,泳鏡是戴在頸上,因為當時有催淚煙,所以戴上保護對眼。
被指於晚上於軒尼詩道298號附近向15611方向叫囂。被告指當天晚上無喺附近向15611方向叫囂。亦無於大約1810時左右於灣仔附近扔磚頭向15611方向。
D1主問完成。
🔸D2代表盤問
被告同意當時多途人,著深色、淺色衫嘅人都有。有鋪頭有開門、有鋪頭關門。軒尼詩道人來人往。可以形容為和平。沒有人故意辱罵警方。唔知有火種。
🔹控方盤問:
控:點解喺銅鑼灣之後會到了軒尼詩道298號附近?
D1:目的係喺銅鑼灣至灣仔範圍買野,附近位置都係多人行。
控:既然想去銅鑼灣,點解喺砲台山落車?
D1:無記錯係銅鑼灣一帶封站,所以去最近的砲台山落車。
控:當天其實天后無封。
D1:唔知天后無封。
控:行去灣仔有無留意好多商鋪無開?
D1:係有舖頭無開,其實好多都仲有開,連2蚊店都有開。
控:當天其實想買乜?有咩在銅鑼灣買唔到,要去到灣仔?
D1:衫褲鞋…有權選擇岩先買,睇岩價錢先買。
被告指自己約6點多啲到附近,就即刻被捕。被捕前幾分鐘才執起頭盔。同意有人扔石先執安全帽,是拘捕前幾分鐘。因有催淚煙才帶上泳鏡,是執安全帽的階段。
被告同意時序形容為:見有人扔石同有催淚煙,幾分鐘後就執到安全帽並帶上。有諗過離開現場,但趕不切走就被拘捕。之前無提起想過離開,係因控方無問所以無提。
問是否帶咗安全帽後覺得危險所以想走?被告指是執到後想帶住走。由有人扔石及催淚煙果3-5分鐘有想走,但3-5分鐘好快,是電光火石間,想向銅鑼灣方向走。喺灣仔軒尼詩道即被捕位置想走,但走唔到就被捕。無諗過向史釗域道走。
指出發時是知道灣仔、銅鑼灣是示威核心區?(唔同意,亦唔同意去購物是冒險,出發前無查看示威情況)
指買衫褲鞋物是一般性的物品,點解去灣銅買?被告稱因為經常去開。當天無約人。
指出九龍區都做到。被告指唔啱自己,自己經常去呢啲地方,自己有選擇權。
指在軒尼詩道316號附近有無留意火種、汽油彈。D1確認聞到催淚煙,聽唔到警告,見到附近人有黑色裝束,同意2019年9-10月示威活動參與者都係黑色裝束。當日自己都係,無諗過好易被誤會,唔同意會被誤認為參與者。
指新官肺炎未開始,喺背囊搵到2個未開的口罩,有咩用途?被告指因為鼻敏感,成日會咳,自己今天都有戴上庭,當日行街唔記得有無戴。
背囊內有紅灰色上衣,睇相冊p62第12號。被告指天氣熱,背囊咁大,所以帶多件衫替換,無特別原因着黑色衫帶紅色衫換。同意有執背囊先出街,但會帶無謂野出街,因背囊大唔會專登執,無咩就補充,但唔會專登執。
因會去游水,帶泳鏡想方便。被質疑無帶泳褲,解釋有可能去沙灘,沙灘唔洗,但要泳鏡,因為沙灘係鹹水更加會帶。被告稱有手袖是好普遍的事,不用拉傷對手,保護對手好正常。無規定幾時會戴,想戴就戴,可保護對手。唔記得當日有無戴。但當日有諗過戴,所以先有帶喺身。多餘嘢唔會執出嚟,因為唔大件又唔重,所以唔執出嚟。
身上有張卡片(睇相片16號),卡上有被捕支援熱線。係之前有人派所以收到,應該是當日才收到,大約喺銅鑼灣至灣仔收到。
控方指出案情:
現場聞到有催淚煙同見到扔石,於316號附近,選擇留喺現場(不同意)
現場見有人扔石,知道有聚集人士有暴動情況發生(不同意)
安全帽不是路邊執(不同意)
安全帽屬於被告自己(不同意)
當天有份參與集結(不同意)
曾有向15611叫囂(不同意)
有向警員扔磚(不同意)
控:當日點解有帶勞工手套?
D1:行街執帽時有對手套喺入面,就戴埋。
控:如果無用點解戴?
D1:當時雞飛狗走,有乜都戴埋上手,連頭盔都有戴,所以就戴埋上身,因當時好亂。
控:點解仲花時間戴?
D1:戴好快。
控方指出:
勞工手套屬於被告並不是執(不同意)
是用嚟扔磚搬嘢(不同意)
泳鏡係集結時保護雙眼(不同意)
手袖用途保護雙手避免受催淚煙影響(不同意)
未用口罩是有需要時掩飾面容(不同意)
灰紅衣是後備衣,可更換掩飾身份(不同意)
去灣仔銅鑼灣一帶是參與集結(不同意)
喺灣仔298號,316號附近是參與暴動(不同意)
目的是有意圖參與暴動(不同意)
透過留守蓄意成為其中一份子(不同意)
留喺現場係鼓勵在場其他集結者(不同意)
目的係壯大聲勢(不同意)
並非無辜被困(不同意)
控方盤問完成
🔸辯方無覆問,無其他證人,D1作供完畢。
D2代表律師指自己有感冒,申請明天下午才開庭,控方不反對,但李官希望上午開庭,擔心時間不夠,最後同意下午開庭。
[15:34] 休庭
案件押後至明日(7/9) 14:30 同庭續審,將會由D2作供。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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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319號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1719及10724。
D2 法律代表: #麥健明大律師
——————
[14:30] 開庭
D1出庭作供
🔸辯方主問
D1現年55歲,任職自僱髮型師,2019年10月1日在美孚返工,大約3~4點放工,搭地鐵去跑台山,約4~5點出閘,行去銅鑼灣,打去行街買嘢,但買唔到;當日穿黑衫黑褲,無特別原因。
晚上18:15在軒尼詩道316號被警員15611拘捕,當天沒相約任何人參與示威或非法集結。無爭議是9916向他搜身,期間檢取了黃色安全帽和黑色泳鏡。被告指黃色安全帽喺路邊執,應該是灣仔的地方。因當時很混亂,有人扔石,覺得危險所以帶上。黑色泳鏡因成日游水會常放袋中。被15611拘捕時,泳鏡是戴在頸上,因為當時有催淚煙,所以戴上保護對眼。
被指於晚上於軒尼詩道298號附近向15611方向叫囂。被告指當天晚上無喺附近向15611方向叫囂。亦無於大約1810時左右於灣仔附近扔磚頭向15611方向。
D1主問完成。
🔸D2代表盤問
被告同意當時多途人,著深色、淺色衫嘅人都有。有鋪頭有開門、有鋪頭關門。軒尼詩道人來人往。可以形容為和平。沒有人故意辱罵警方。唔知有火種。
🔹控方盤問:
控:點解喺銅鑼灣之後會到了軒尼詩道298號附近?
D1:目的係喺銅鑼灣至灣仔範圍買野,附近位置都係多人行。
控:既然想去銅鑼灣,點解喺砲台山落車?
D1:無記錯係銅鑼灣一帶封站,所以去最近的砲台山落車。
控:當天其實天后無封。
D1:唔知天后無封。
控:行去灣仔有無留意好多商鋪無開?
D1:係有舖頭無開,其實好多都仲有開,連2蚊店都有開。
控:當天其實想買乜?有咩在銅鑼灣買唔到,要去到灣仔?
D1:衫褲鞋…有權選擇岩先買,睇岩價錢先買。
被告指自己約6點多啲到附近,就即刻被捕。被捕前幾分鐘才執起頭盔。同意有人扔石先執安全帽,是拘捕前幾分鐘。因有催淚煙才帶上泳鏡,是執安全帽的階段。
被告同意時序形容為:見有人扔石同有催淚煙,幾分鐘後就執到安全帽並帶上。有諗過離開現場,但趕不切走就被拘捕。之前無提起想過離開,係因控方無問所以無提。
問是否帶咗安全帽後覺得危險所以想走?被告指是執到後想帶住走。由有人扔石及催淚煙果3-5分鐘有想走,但3-5分鐘好快,是電光火石間,想向銅鑼灣方向走。喺灣仔軒尼詩道即被捕位置想走,但走唔到就被捕。無諗過向史釗域道走。
指出發時是知道灣仔、銅鑼灣是示威核心區?(唔同意,亦唔同意去購物是冒險,出發前無查看示威情況)
指買衫褲鞋物是一般性的物品,點解去灣銅買?被告稱因為經常去開。當天無約人。
指出九龍區都做到。被告指唔啱自己,自己經常去呢啲地方,自己有選擇權。
指在軒尼詩道316號附近有無留意火種、汽油彈。D1確認聞到催淚煙,聽唔到警告,見到附近人有黑色裝束,同意2019年9-10月示威活動參與者都係黑色裝束。當日自己都係,無諗過好易被誤會,唔同意會被誤認為參與者。
指新官肺炎未開始,喺背囊搵到2個未開的口罩,有咩用途?被告指因為鼻敏感,成日會咳,自己今天都有戴上庭,當日行街唔記得有無戴。
背囊內有紅灰色上衣,睇相冊p62第12號。被告指天氣熱,背囊咁大,所以帶多件衫替換,無特別原因着黑色衫帶紅色衫換。同意有執背囊先出街,但會帶無謂野出街,因背囊大唔會專登執,無咩就補充,但唔會專登執。
因會去游水,帶泳鏡想方便。被質疑無帶泳褲,解釋有可能去沙灘,沙灘唔洗,但要泳鏡,因為沙灘係鹹水更加會帶。被告稱有手袖是好普遍的事,不用拉傷對手,保護對手好正常。無規定幾時會戴,想戴就戴,可保護對手。唔記得當日有無戴。但當日有諗過戴,所以先有帶喺身。多餘嘢唔會執出嚟,因為唔大件又唔重,所以唔執出嚟。
身上有張卡片(睇相片16號),卡上有被捕支援熱線。係之前有人派所以收到,應該是當日才收到,大約喺銅鑼灣至灣仔收到。
控方指出案情:
現場聞到有催淚煙同見到扔石,於316號附近,選擇留喺現場(不同意)
現場見有人扔石,知道有聚集人士有暴動情況發生(不同意)
安全帽不是路邊執(不同意)
安全帽屬於被告自己(不同意)
當天有份參與集結(不同意)
曾有向15611叫囂(不同意)
有向警員扔磚(不同意)
控:當日點解有帶勞工手套?
D1:行街執帽時有對手套喺入面,就戴埋。
控:如果無用點解戴?
D1:當時雞飛狗走,有乜都戴埋上手,連頭盔都有戴,所以就戴埋上身,因當時好亂。
控:點解仲花時間戴?
D1:戴好快。
控方指出:
勞工手套屬於被告並不是執(不同意)
是用嚟扔磚搬嘢(不同意)
泳鏡係集結時保護雙眼(不同意)
手袖用途保護雙手避免受催淚煙影響(不同意)
未用口罩是有需要時掩飾面容(不同意)
灰紅衣是後備衣,可更換掩飾身份(不同意)
去灣仔銅鑼灣一帶是參與集結(不同意)
喺灣仔298號,316號附近是參與暴動(不同意)
目的是有意圖參與暴動(不同意)
透過留守蓄意成為其中一份子(不同意)
留喺現場係鼓勵在場其他集結者(不同意)
目的係壯大聲勢(不同意)
並非無辜被困(不同意)
控方盤問完成
🔸辯方無覆問,無其他證人,D1作供完畢。
D2代表律師指自己有感冒,申請明天下午才開庭,控方不反對,但李官希望上午開庭,擔心時間不夠,最後同意下午開庭。
[15:34] 休庭
案件押後至明日(7/9) 14:30 同庭續審,將會由D2作供。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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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聲援 - 09月07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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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總結 2023.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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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 審 法 院1樓 終 審 法 庭
👨🏻⚖️李義終審法院常任法官
👨🏻⚖️林文瀚終審法院常任法官
👨🏻⚖️鄧國楨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
🕙10:00
👥郭永健,何偉航,麥德正,李卓人(31-63) 🛑李卓人因另案已還押逾23個月 #宣布決定理由 (#20200501金鐘 限聚令;經審訊後罪成,各被判監禁14日,緩刑1年6個月。不服定罪及判刑上訴於2022年10月18日被駁回。申請終院上訴許可之證明書於2022年12月29日被拒絕。終院上訴許可申請於2023年9月4日被駁回。)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申請人亦無需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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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30
👤麥(22)🛑服刑中 #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1/1] (#1001黃大仙 暴動 拒捕;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4月4日被判處監禁4年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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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盧,鄺,柯,陳,吳,黃(17-29) #續審 [38/33] (#1118理大 暴動 3項蒙面 無牌管有無線電)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30
👥王,鄭,賴,趙,葉,羅,王(16-28) #續審 [4/15]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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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潔宜法官
🕙10:00
👥關,葉,曾(30-50) #續審 [4/7] (#網上言論 #煽惑殺警妻兒 2項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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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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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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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丁(39-54) #續審 [8/10] (#1001灣仔 暴動 拒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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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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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1灣仔 #審訊 [8/10]
🖇 非即時,補回9月7日下午審訊內容 🖇
D1:蔡(54) / D2:丁(39)
控罪:
(1)暴動 [D1, D2]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灣仔菲林明道及杜老誌道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319號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1719及10724。
D2 法律代表: #麥健明大律師
——————
[14:30] 開庭
D2出庭作供
🔸辯方主問
被告是賣電線工程材料,與父親同住。當天是公眾假期。下午大概16:00~16:30由藍田家出門,去銅鑼灣波斯富街近海塝的健身室健身。當日去到見到無開門,但平時是有開的。當時已差唔多天黑約6點左右。被告帶咗啲行山裝備打算順便去行夜山,約6點-8點幾左右。被告指通常做gym 40分鐘左右,行山行兩個鐘內。帶了羽毛球拍因一早book咗場9點,幾喺港島東嘅體育館。呈上康文署book場記錄,收件者為被告email,是一星期前即9/24訂,是被告自己付錢,是訂夜晚9-11點場。該體育館近西灣河與太古之間。被告說email無作干擾及刪減。另有用meetup軟件約唔認識嘅人一齊打波或行山。由2015年開始用到現時即2023年,會搵到人打波,入面的人是完全唔識的,有的會見過1-2次但唔會傾計。呈上meetup記錄為D2(3)。被告打算沿軒尼詩道去行山入口,即合和中心後的樓梯。
無爭議當天有同警員糾纏
被告指行去行山入口途中無聽到有人叫囂搞事等,無見到雨傘陣,無見人掘磚,無聽到辱罵等。鋪頭均有開,但趕住行山無留意是咩鋪頭。最短行山路徑是軒尼詩道轉入灣仔道,會上寶雲道再上金督馳馬徑,落山經柏架山道往港島東。此路徑每年會行幾十次。2014年開始行山,每年會行40~50次夜山。肯定可於9點前到達打波,因為平時成日行。跟據OS12片段或截圖都見被告手上有遮,被告指因行到中國人壽大廈附近有火堆,驚會打中羽毛球拍。跑係因為驚有危險。李官想搞清時序:證人表示見到前面地上有火,火堆距離百多米,驚有危險,所以跑,開遮驚打中自己背囊及羽毛球拍,因為唔知仲有無火堆喺度。原本帶遮是行山時用嚟扶住行路因有樓梯。帶勞工手套目的是之前執垃用,是行去gym room前喺天后的時候。李官唔明時序關於被告指去健身室前執垃圾,被告指喺炮台山落巴士,轉車去銅鑼灣,但搵唔到車(電車或巴士),最終是行去銅鑼灣的健身室。當行到天后見到有垃圾就執垃圾。平時有執垃圾習慣。
睇證物P63第12張相
此美國旗是由銅鑼灣行去灣仔時執的。執完諗住拎去掉或回收。另有一隻綠色青蛙拎住枝旗寫住fight for hk,都係執的諗住回收。其他垃圾都係執去回收的。當時唔即刻掉因趕住過去沿途搵唔到回收箱。
該體育館自己book咗好多年,由2016年已有租用,無更改過訂場記錄,呈上為D2(4)。
被告指由2014年開始都會行山同執垃圾。呈上《香港01》報道,顯示被告參與東龍島執垃圾的義工服務,最後一版有一白衣人帶上手套,相中是被告本人,於2017年拍攝的,被告指相片無經修改,呈上為D2(1)。被告同意自己見到有垃圾會忍唔住想執乾淨,當日有部份掉入垃圾桶,有部份想回收。
原本把遮是沒有開的,是見到火堆才開。跑之前未見到任何人有搗亂行為。自己不是故意逗留參與搞事,自己無扔磚,無參與任何破壞社會安寧等。
當日所穿是功能體育吸汗衫,平時着開,不是穿去參與搞事行為。該深色衫已穿約2-3年,同10.1無關。
被告指無拒絕警員11719同10724拘捕,無唔畀佢地上手扣,無聽到拉非法集結罪,無聽到有警告,無聽到警員表露身份。開頭唔知佢哋是警察,是於上膠扣嗰時先知。警員佢哋壓到被告頸部同心口都好痛。上完膠扣好大力扯右手,同一時間有硬物襲擊頭同身體持續幾分鐘。有講要去醫院,但警員佢哋無反應。
被告指無對警員唔合作。自己有講去醫院但佢哋無理,叫被告自己企喺身,但自己企唔到,之後被警員抬上警車。被告指自己無逃跑。上到警車感覺有腳幾大力踢到頭1-2次,跟住聽到有警員問有無人見到有人踢被告,其他人回答無。自己有同15436講去醫院同想鬆手扣,但警員話要先上警扣才可鬆膠手扣,但因搵唔到較剪,最終上了警扣亦無解膠手扣。
被告指自己無不合作,但畀警員大力拉。
被告指帶透明雨衣連膠袋,是驚落大雨。太陽眼鏡平時都有帶。行夜山會用電筒照路。護目鏡是行夜山路上會有蜘蛛絲痴眼,而自己驚蜘蛛。當日有帶兩筒羽毛球,但喺醫院警員已畀返佢。腳套是因有時小腿痛。急救包有膠布,紗布,生理鹽水,消毒藥水,因驚打波整到partner。場內無急救箱,同10.1無關。當日都有帶會員卡喺身,其後由證物警員歸還。唔知當日灣仔有改道,好晏起身唔知。炮台山落車至軒尼詩道見到火種成個過程中,無見人搞事,破壞社會安寧行為。行軒尼詩道不是支持示威者。無爭議後來有睇醫生,指傷勢是警員壓低佢時整到。行軒尼詩道時諗住喺英皇中心轉入灣仔道,因是最簡單唔會行錯路。亦有傷勢是有重物打到頭及身體整到,而自己無自殘行為。
🔹控方盤問
主控指被告計劃周詳,諗住做gym行夜山再打羽毛球。被告回應指plan好左,平時都係咁。
控方指行山有電筒,把遮做扶手,有雨褸等,都係事前準備,問被告會否話自己算幾細心?被告回應指平時打波會準備。被告指帶黑色前臂手袖,是抹汗防曬,平時都會咁着,都可以防蚊,夜晚行山好多蚊。指被告行山時間上預測應該準,質疑被告無帶水。被告指有帶水袋,但證物警員畀返佢。
被告指搭613過海,總站可以去到筲箕灣。控方問點解唔搭603,619。被告指603去唔到,而619唔到被告家,所以揀最近路線613。
控方質疑被告上車前無作查證,被告指因平時都要轉車,603喺灣仔舊警署轉,613喺健康邨轉車,其實該站喺北角同炮台山中間,自己間中叫會北角間中會叫炮台山,落車後會轉電車或巴士, 去銅鑼灣無更直接方法,巴士轉巴士或電車最快。其間就執咗啲垃圾。
對於控方質疑被告個人算有計畫,但無作查證。被告指因為當日好晏先起身,同意用電腦電話可查,但無做到。
被告指健身室無寫點解無開門。平時健身無跟教練。自己是premium會員,但其實所有會員都用到入面啲野。控方質疑該健身中心有好多分店,如旺角,九龍灣,會較近。被告指銅鑼灣也是最近之一。控方指藍田最近是megabox,被告回應指銅鑼灣方便啲。
控:喺天后是否見到好多垃圾忍唔住要出手執?
D2:電車站巴士站會多啲,飛起哂跌咗落地。睇12號相,被告指有幾個這款旗喺地。14號相的款式,無數因趕住走。15號相的款式,有十幾廿張以上,已經執咗啲掉左,有啲想回收。
控:乜野導致你分邊啲要掉邊啲回收?
D2:無分架,想盡快做gym,邊行邊執。此時律師指被告的供詞中提過完整會回收,非完整會掉。
控:但回收無一個要求要完整?
D2:係我從回收角度諗,乾淨完整就回收,污糟就當垃圾掉,方便啲,皺我就會掉。
關於軒尼詩道火堆
被告指因睇唔清楚情況,驚會燒到背囊及球拍,驚掉中自己。控方質疑啲火喺地下,憑乜會覺得會掉中自己。亦質疑點解認為開遮可以擋火。被告指當時驚到覺得只得呢個方法,本能地驚打中自己。而自己無見到火扔嚟扔去,因為危險所以作咗開遮擋此行為。指前方要經過嘅地方已經有火種,所以向銅鑼灣方向走,嗰度係軒尼詩道面向金鐘方向,火堆是前方軒尼詩道,但如要去就要經過火堆。控方質疑指唔需要經過,被告指其實是去唔到。
當時頸已帶着護目鏡,被告指驚整到眼,但最後無戴上,打算如果真係再有火種就會戴上,所以應該是揸住,驚有啲火有煙味會整到眼,所以擺咗個方便位,如果再見到會即刻開遮或者戴,護目鏡係扣咗喺頸度。
李官不明時序,被告再解釋,是因見到火種,就喺背囊取出護目鏡,只掛在頸中因為好鬆,因為好急所以未拉緊護目鏡便先扣在頸中;之後好驚想走便開遮。
當時被告自己一直帶住手套未除,因沿途都有執垃圾。控方問是否銅鑼灣都有,被告指淨係天后有執,但之後趕住去gym所以無除。垃圾諗住沿途見到就掉,回收箱或者體育館都有。
被告指前臂手套是當天衣着,出門口時已有。嗰個是腳套,是小腿套,是打羽毛球時用。
去近西灣河的體育館,是康文署核下室內體育館。對於被告身上有急救用品,控方指打羽毛球無需身體接觸。被告指會,因為程度是中級,有可能會打到partner手,因為大家都掙住搶波打。唔同意體育館一定有救護裝備,因為自己試過,打咗好多年波,2015年時試過搵唔到急救用品,所以之後自己帶。
於被截停階段,被告指聽唔到警員叫佢唔好郁。喺地上時感覺有硬物打頭,有機會造成嚴重傷害。左手一直擺胸前,因為被壓得太痛,所以擺喺度。而自己郁唔到,又痛又郁唔到。有諗過要保護頭但做唔到,因已上膠扣。抬上警車之後,被告面貼地趴在地下,警員無扶起被告,被告起唔到身。被告有話「送我去醫院」。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1灣仔 #審訊 [8/10]
🖇 非即時,補回9月7日下午審訊內容 🖇
D1:蔡(54) / D2:丁(39)
控罪:
(1)暴動 [D1, D2]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灣仔菲林明道及杜老誌道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319號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1719及10724。
D2 法律代表: #麥健明大律師
——————
[14:30] 開庭
D2出庭作供
🔸辯方主問
被告是賣電線工程材料,與父親同住。當天是公眾假期。下午大概16:00~16:30由藍田家出門,去銅鑼灣波斯富街近海塝的健身室健身。當日去到見到無開門,但平時是有開的。當時已差唔多天黑約6點左右。被告帶咗啲行山裝備打算順便去行夜山,約6點-8點幾左右。被告指通常做gym 40分鐘左右,行山行兩個鐘內。帶了羽毛球拍因一早book咗場9點,幾喺港島東嘅體育館。呈上康文署book場記錄,收件者為被告email,是一星期前即9/24訂,是被告自己付錢,是訂夜晚9-11點場。該體育館近西灣河與太古之間。被告說email無作干擾及刪減。另有用meetup軟件約唔認識嘅人一齊打波或行山。由2015年開始用到現時即2023年,會搵到人打波,入面的人是完全唔識的,有的會見過1-2次但唔會傾計。呈上meetup記錄為D2(3)。被告打算沿軒尼詩道去行山入口,即合和中心後的樓梯。
無爭議當天有同警員糾纏
被告指行去行山入口途中無聽到有人叫囂搞事等,無見到雨傘陣,無見人掘磚,無聽到辱罵等。鋪頭均有開,但趕住行山無留意是咩鋪頭。最短行山路徑是軒尼詩道轉入灣仔道,會上寶雲道再上金督馳馬徑,落山經柏架山道往港島東。此路徑每年會行幾十次。2014年開始行山,每年會行40~50次夜山。肯定可於9點前到達打波,因為平時成日行。跟據OS12片段或截圖都見被告手上有遮,被告指因行到中國人壽大廈附近有火堆,驚會打中羽毛球拍。跑係因為驚有危險。李官想搞清時序:證人表示見到前面地上有火,火堆距離百多米,驚有危險,所以跑,開遮驚打中自己背囊及羽毛球拍,因為唔知仲有無火堆喺度。原本帶遮是行山時用嚟扶住行路因有樓梯。帶勞工手套目的是之前執垃用,是行去gym room前喺天后的時候。李官唔明時序關於被告指去健身室前執垃圾,被告指喺炮台山落巴士,轉車去銅鑼灣,但搵唔到車(電車或巴士),最終是行去銅鑼灣的健身室。當行到天后見到有垃圾就執垃圾。平時有執垃圾習慣。
睇證物P63第12張相
此美國旗是由銅鑼灣行去灣仔時執的。執完諗住拎去掉或回收。另有一隻綠色青蛙拎住枝旗寫住fight for hk,都係執的諗住回收。其他垃圾都係執去回收的。當時唔即刻掉因趕住過去沿途搵唔到回收箱。
該體育館自己book咗好多年,由2016年已有租用,無更改過訂場記錄,呈上為D2(4)。
被告指由2014年開始都會行山同執垃圾。呈上《香港01》報道,顯示被告參與東龍島執垃圾的義工服務,最後一版有一白衣人帶上手套,相中是被告本人,於2017年拍攝的,被告指相片無經修改,呈上為D2(1)。被告同意自己見到有垃圾會忍唔住想執乾淨,當日有部份掉入垃圾桶,有部份想回收。
原本把遮是沒有開的,是見到火堆才開。跑之前未見到任何人有搗亂行為。自己不是故意逗留參與搞事,自己無扔磚,無參與任何破壞社會安寧等。
當日所穿是功能體育吸汗衫,平時着開,不是穿去參與搞事行為。該深色衫已穿約2-3年,同10.1無關。
被告指無拒絕警員11719同10724拘捕,無唔畀佢地上手扣,無聽到拉非法集結罪,無聽到有警告,無聽到警員表露身份。開頭唔知佢哋是警察,是於上膠扣嗰時先知。警員佢哋壓到被告頸部同心口都好痛。上完膠扣好大力扯右手,同一時間有硬物襲擊頭同身體持續幾分鐘。有講要去醫院,但警員佢哋無反應。
被告指無對警員唔合作。自己有講去醫院但佢哋無理,叫被告自己企喺身,但自己企唔到,之後被警員抬上警車。被告指自己無逃跑。上到警車感覺有腳幾大力踢到頭1-2次,跟住聽到有警員問有無人見到有人踢被告,其他人回答無。自己有同15436講去醫院同想鬆手扣,但警員話要先上警扣才可鬆膠手扣,但因搵唔到較剪,最終上了警扣亦無解膠手扣。
被告指自己無不合作,但畀警員大力拉。
被告指帶透明雨衣連膠袋,是驚落大雨。太陽眼鏡平時都有帶。行夜山會用電筒照路。護目鏡是行夜山路上會有蜘蛛絲痴眼,而自己驚蜘蛛。當日有帶兩筒羽毛球,但喺醫院警員已畀返佢。腳套是因有時小腿痛。急救包有膠布,紗布,生理鹽水,消毒藥水,因驚打波整到partner。場內無急救箱,同10.1無關。當日都有帶會員卡喺身,其後由證物警員歸還。唔知當日灣仔有改道,好晏起身唔知。炮台山落車至軒尼詩道見到火種成個過程中,無見人搞事,破壞社會安寧行為。行軒尼詩道不是支持示威者。無爭議後來有睇醫生,指傷勢是警員壓低佢時整到。行軒尼詩道時諗住喺英皇中心轉入灣仔道,因是最簡單唔會行錯路。亦有傷勢是有重物打到頭及身體整到,而自己無自殘行為。
🔹控方盤問
主控指被告計劃周詳,諗住做gym行夜山再打羽毛球。被告回應指plan好左,平時都係咁。
控方指行山有電筒,把遮做扶手,有雨褸等,都係事前準備,問被告會否話自己算幾細心?被告回應指平時打波會準備。被告指帶黑色前臂手袖,是抹汗防曬,平時都會咁着,都可以防蚊,夜晚行山好多蚊。指被告行山時間上預測應該準,質疑被告無帶水。被告指有帶水袋,但證物警員畀返佢。
被告指搭613過海,總站可以去到筲箕灣。控方問點解唔搭603,619。被告指603去唔到,而619唔到被告家,所以揀最近路線613。
控方質疑被告上車前無作查證,被告指因平時都要轉車,603喺灣仔舊警署轉,613喺健康邨轉車,其實該站喺北角同炮台山中間,自己間中叫會北角間中會叫炮台山,落車後會轉電車或巴士, 去銅鑼灣無更直接方法,巴士轉巴士或電車最快。其間就執咗啲垃圾。
對於控方質疑被告個人算有計畫,但無作查證。被告指因為當日好晏先起身,同意用電腦電話可查,但無做到。
被告指健身室無寫點解無開門。平時健身無跟教練。自己是premium會員,但其實所有會員都用到入面啲野。控方質疑該健身中心有好多分店,如旺角,九龍灣,會較近。被告指銅鑼灣也是最近之一。控方指藍田最近是megabox,被告回應指銅鑼灣方便啲。
控:喺天后是否見到好多垃圾忍唔住要出手執?
D2:電車站巴士站會多啲,飛起哂跌咗落地。睇12號相,被告指有幾個這款旗喺地。14號相的款式,無數因趕住走。15號相的款式,有十幾廿張以上,已經執咗啲掉左,有啲想回收。
控:乜野導致你分邊啲要掉邊啲回收?
D2:無分架,想盡快做gym,邊行邊執。此時律師指被告的供詞中提過完整會回收,非完整會掉。
控:但回收無一個要求要完整?
D2:係我從回收角度諗,乾淨完整就回收,污糟就當垃圾掉,方便啲,皺我就會掉。
關於軒尼詩道火堆
被告指因睇唔清楚情況,驚會燒到背囊及球拍,驚掉中自己。控方質疑啲火喺地下,憑乜會覺得會掉中自己。亦質疑點解認為開遮可以擋火。被告指當時驚到覺得只得呢個方法,本能地驚打中自己。而自己無見到火扔嚟扔去,因為危險所以作咗開遮擋此行為。指前方要經過嘅地方已經有火種,所以向銅鑼灣方向走,嗰度係軒尼詩道面向金鐘方向,火堆是前方軒尼詩道,但如要去就要經過火堆。控方質疑指唔需要經過,被告指其實是去唔到。
當時頸已帶着護目鏡,被告指驚整到眼,但最後無戴上,打算如果真係再有火種就會戴上,所以應該是揸住,驚有啲火有煙味會整到眼,所以擺咗個方便位,如果再見到會即刻開遮或者戴,護目鏡係扣咗喺頸度。
李官不明時序,被告再解釋,是因見到火種,就喺背囊取出護目鏡,只掛在頸中因為好鬆,因為好急所以未拉緊護目鏡便先扣在頸中;之後好驚想走便開遮。
當時被告自己一直帶住手套未除,因沿途都有執垃圾。控方問是否銅鑼灣都有,被告指淨係天后有執,但之後趕住去gym所以無除。垃圾諗住沿途見到就掉,回收箱或者體育館都有。
被告指前臂手套是當天衣着,出門口時已有。嗰個是腳套,是小腿套,是打羽毛球時用。
去近西灣河的體育館,是康文署核下室內體育館。對於被告身上有急救用品,控方指打羽毛球無需身體接觸。被告指會,因為程度是中級,有可能會打到partner手,因為大家都掙住搶波打。唔同意體育館一定有救護裝備,因為自己試過,打咗好多年波,2015年時試過搵唔到急救用品,所以之後自己帶。
於被截停階段,被告指聽唔到警員叫佢唔好郁。喺地上時感覺有硬物打頭,有機會造成嚴重傷害。左手一直擺胸前,因為被壓得太痛,所以擺喺度。而自己郁唔到,又痛又郁唔到。有諗過要保護頭但做唔到,因已上膠扣。抬上警車之後,被告面貼地趴在地下,警員無扶起被告,被告起唔到身。被告有話「送我去醫院」。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9月08日 星期五】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上庭總結 2023.09.07]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李慶年法官
🕙10:00
👥楊,羅,吳(23-24) #續審 [16/30] (#1112中環 暴動 3項蒙面)
🏛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
👤蘇(25)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王,鄭,賴,趙,葉,羅,王(16-28) #續審 [5/15]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11樓39庭
👩🏻⚖️張潔宜法官
🕙10:00
👥關,葉,曾(30-50) #續審 [5/7] (#網上言論 #煽惑殺警妻兒 2項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00
👥蔡,丁(39-54) #續審 [9/10] (#1001灣仔 暴動 拒捕)
- - - - - - - - - - - - - -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1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4:45
👤曾(23)🛑已還押逾3個月 #提堂 (#港區國安法 #七一刺警 煽動意圖 企圖作出具煽動意圖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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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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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總結 2023.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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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李慶年法官
🕙10:00
👥楊,羅,吳(23-24) #續審 [16/30] (#1112中環 暴動 3項蒙面)
🏛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
👤蘇(25)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王,鄭,賴,趙,葉,羅,王(16-28) #續審 [5/15]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11樓39庭
👩🏻⚖️張潔宜法官
🕙10:00
👥關,葉,曾(30-50) #續審 [5/7] (#網上言論 #煽惑殺警妻兒 2項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00
👥蔡,丁(39-54) #續審 [9/10] (#1001灣仔 暴動 拒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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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4:45
👤曾(23)🛑已還押逾3個月 #提堂 (#港區國安法 #七一刺警 煽動意圖 企圖作出具煽動意圖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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