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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28/40]

D1:鄧(16)/ D2:余(20)/ D4:施(21)
D6:李(23)/ D8:翟(18)/ D9:陳(20)
D10:陳(20)/ D11:周(20)/ D12:周(27)
D14:洪(24)/ D16:林(21)
D17:李(18)/ D18:黃(25)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帶領 #陳慕賢大律師
案件主管:東九龍總區公眾活動調查組高級督察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1 #田奇睿大律師
D2 #嚴康焯大律師
D4、D12、D18 #葉青菁大律師
D6、D10 #蘇俊文大律師
D8 #劉仲文大律師
D9 #趙嘉銘大律師
D11、D16、D17 #伍頴珊大律師
D14 #張志雄大律師
______

📌第七份承認事實P122(7) (關於D4、D12、D14)
控方反證片段P0147於2023年3月7日從金水Goldwaterhk Facebook專頁下載,片長5分27秒,由擷取、儲存到呈堂都沒有修改或非法干擾內容,過程中使用的電腦系統運作正常,片段反映當時真實收錄影像與聲音。

-控方傳召反證-

就D11第三位辯方證人關於當晚在康得思酒店泳池游水的證供,控方現傳召一名反證證人。

傳召PW42 曾先生
康得思酒店職員

🔹控方主問

證人自2022年8月1日起擔任康得思酒店保安經理,之前職位為當值經理,由2017年開始。

酒店42樓(頂樓)有泳池開放予住客使用,要在41樓水療中心接待處登記後才可經通道及玻璃門上去泳池,沒有其他途徑。

2019年11月份泳池開放時間為0630-2300,沒有更改過(如遇上颱風或突發事故則不會開放)。泳池2300時就會清場,關閉後不會讓住客逗留,玻璃門亦會用專用鎖匙鎖上。

🔸D11代表盤問

2019年11月18日晚上不是由證人親自鎖上通往泳池的玻璃門。當天證人需要當值,但現在已無法記起當值時間,而公司已銷毀當時當值紀錄,只有救生員的手寫紀錄。

-PW42作供完畢-

辯方確認不需要就控方反證申請重開辯方案情。

📌片段實時推算
由於新引入的P0147片段沒有顯示時間,控方將片段與P045的相關時段並列同步播放,利用消防員、白衫人出現和移動位置,對照兩段影片所拍攝為同一時間同一地點(不同角度)的情況。雙畫面同步播放片段列為MFI-16。

案件管理
結案陳詞口頭補充日子維持早前安排,於4月13、14日開庭處理,暫時預留5月20日宣布裁決。

案件押後至413日續審,期間所有被告禁足令撤銷、每周需到警署報到一次(D10一周報到兩次)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29/40]

D1:鄧(16)/ D2:余(20)/ D4:施(21)
D6:李(23)/ D8:翟(18)/ D9:陳(20)
D10:陳(20)/ D11:周(20)/ D12:周(27)
D14:洪(24)/ D16:林(21)
D17:李(18)/ D18:黃(25)

🛑認罪的D3:何(32)、D5:李(30)、D7:梁(25)、D13:朱(20)及D15:黎(23)各被判監42-48個月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 *控罪不詳* [D1]
管有35條索帶
(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管有雷射筆
(5)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6]
管有六角匙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帶領 #陳慕賢大律師
案件主管:東九龍總區公眾活動調查組高級督察 #潘崇禮 (今天改由總督察 #任雪瑩 駐場)
辯方代表:
D1 #田奇睿大律師
D2 #嚴康焯大律師
D4、D12、D18 #葉青菁大律師
D6、D10 #蘇俊文大律師
D8 #劉仲文大律師
D9 #趙嘉銘大律師
D11、D16、D17 #伍頴珊大律師
D14 #張志雄大律師
______

今明兩日開庭就案件結案陳詞進行口頭補充,律政司外聘主控葉大律師敬業地帶傷上陣。開庭後嚴官首先提出幾項關注,讓各方索取指示、考慮後再作回應。

📌控方書面陳詞

控方陳詞裡指稱D1不爭議的事項(管有35條索帶、警員在現場沒有搜過其背囊),辯方其實都爭議;D14庭上證供提及過與其案情相關人士的關係寫錯。

📌被告身穿衣物

➡️D2
由於沒有證供提及D2上衣破爛的原因,嚴官親自檢示實物後,認為上衣的破口是被鉸剪剪爛。

➡️D10
D10供稱曾戴口罩,但口罩最終不知所蹤;其證供有講戴帽和口罩,而他進入THA的片段見到他有帽但沒有口罩。嚴官分析可能性有三:跌咗、喺褲袋、喺背囊;她親自檢示D10被檢取的褲,見到有4個褲袋。

➡️D11
D11證供指習慣帶背囊,但背囊已遺失;其酒店房卡則放在銀包內。嚴官觀察到D11被檢取的褲有兩個較深的褲袋,應足夠擺銀包。

📌呈堂片段相關

➡️窄巷人疊人時間
P007G裡2322-2325時見到窄巷有人走出,初時速度較快、沒有斷續,2323時後較慢,2324時後再沒有人走出。幾時開始發生人疊人?

➡️控方反證片段實時
控方傳召反證片段P0147以顯示相關時段小巷至碧街東情況,但辯方指片段只反映D4、D12、D14離開之後的時間。

➡️D17搭車路線
D17的辯方證人指她平常會搭213D巴士,巴士站位應該在花園街,會經彌敦道。

➡️動令推進時間
警員證供指稱下動令的時間與片段所見有出入;嚴官根據片段對應不同時段,分析較貼近實時為梁仲文高級警司的說法(2323時動令),因他供稱2321時收到通知速龍已到。

💡D2指稱招認

D2代表嚴大律師向法庭提出關注:控方已確認不倚賴指稱D2向警員作出的招認,但控方陳詞中有提及其他陳述。控方證人供稱現場有搜袋,醫院開背囊再搜到物品,對此辯方有自己的說法。當觸及警員記事冊內容,需要以案中案處理,但現階段已經太遲,因為但凡控方提及與記事冊相關部分都不應予以考慮。辯方援引Thongjai案例。

嚴官表示,以其認知控方不倚賴招認,陳詞內容只是用來支持證人有按警察守則進行程序;證人當時沒有警誡被告。辯方不爭議當時背囊被搜出物品,因辯方案情指該指稱屬於D2的背囊根本不屬於他,因此不爭議背囊內的物品。

___

🔹控方補充陳詞

🔎適用於所有被告

整體環境證供已可壓倒性作出唯一合理推論。(D18沒有作供,但他管有生理鹽水、圍巾,是為環境證供。)

🔎回應D1

辯方陳詞提到另一組案件中被裁定罪名不成立的被告,惟控方認為其情況有獨特之處,不能作準。

就辯方指D1進入THA前有4小時真空期,實際上並沒有4小時那麼長,而且D1自己的證供也指她一直在找換店外,即是等候區,而機動部隊D3小隊很快已到場進行看守,因此不存在所謂真空期。多於一名D3小隊隊員有出庭作供,確認他們在場看管,沒有人可干擾物品;即使D1一度失去意識,但她也是在警方看守範圍之內。(辯方田大律師回應指,在場警員沒有任何識別,而以D1當時精神狀況只能講出著防暴裝,但控方沒有傳召所有相關警員,沒有證明到完整的證物鏈。)

嚴官:控方盤問D1時沒有向她指出,現場搜背囊一事沒有發生。索帶從D1背囊被搜出的可能性有三:索帶由頭到尾都喺度、有人栽贓、有人錯誤將索帶放入去。

控方在審訊中只傳召已知與被告口供相關證人;嚴格來說D1有一段時間暈倒,不知發生什麼事,醒來後有警員搜過,她望了一兩眼但沒有更多細節以讓控方去找相關警員。D1否認管有索帶,但事實上索帶是從其背囊搜出。D1庭上供稱自己鍾意著黑色衫、戴灰色口罩——索帶都係黑色,顏色吻合;如果是被栽贓為何不是白色索帶?

🔎回應D2

PW38收指令到找換店處理擔架床上的D2,當時D2用手勾住背囊。(辯方澄清並獲嚴官確認,證人庭上作領是說D2攬住背囊,不是勾住。)除了雷射筆外,D2背囊還被搜出泳鏡、防毒面具等。


🔎回應D9

辯方陳詞指封鎖線在15分鐘後形成,但證供顯示其實警方推進後1-2分鐘內已有警員到達各點,只是未正式確立封鎖線。

有關「圍魏救趙」內容,控方不是後門方式引入,而是曾親身在理大的梁仲文高級警司所作證供。

🔎回應D10

D10庭上供稱自己最終去到A1出口過程中的路線,但沒有閉路電視鏡頭影到他。D10承認自己曾身處碧街窄巷,控方認為唯一原因只是他由彌敦道進入,而他是參與了暴動。

🔎回應D11

對於辯方指稱D11手肘擦損,證據見到他的手有紅印,但辯方沒有呈遞任何醫療報告,亦冇人知傷勢是如何造成。

控方同意D11的褲袋足夠放入普通大小的銀包。

🔎回應D14

D14聲稱他當時在玩Pokémon Go;控方不是要被告證明自己清白,問及遊戲紀錄只是質疑其證供可信及可靠性。他當時管有護手、防霧噴劑,即使聲稱有其他原因,但物品確實可以在現場使用、配合暴動環境。


🔎反證片段P0147 (針對D4、D12、D14)

P0147反證片段可反駁3位被告的說法。(辯方指片段只反映被告離開之後的時間。)

D4&D12
D4供稱搵小食,D12案情則是與客戶見完面搭車。片段P007G約23:23:05起人群已停止從窄巷進入碧街,相信是開始人疊人;如被告在P0147拍攝時已離開就會有充裕時間離開現場,不會被困在窄巷。

D14
就他供稱在後巷口位約1分鐘時間,片段不可能拍不到。

嚴官:即使給予辯方所有時間利益,仍看不到P0147顯示的情況如何能與辯方證供磨合。

(明天再繼續處理此片段相關議題)


🔸辯方陳詞

D4D12D18代表葉大律師陳詞未完,D14代表張大律師未開始陳詞,其餘被告法律代表已陳詞完畢。

案件押後至明天140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裁決

D1:鄧(16)/ D2:余(20)/ D4:施(21)
D6:李(23)/ D8:翟(18)/ D9:陳(20)
D10:陳(20)/ D11:周(20)/ D12:周(27)
D14:洪(24)/ D16:林(21)
D17:李(18)/ D18:黃(25)

🛑認罪的D3:何(32)、D5:李(30)、D7:梁(25)、D13:朱(20)及D15:黎(23)各被判監42-48個月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 [D1]
管有35條索帶
(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管有雷射筆
(5)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6]
管有六角匙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帶領 #陳慕賢大律師
案件主管:東九龍總區公眾活動調查組高級督察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1 #田奇睿大律師
D2 #嚴康焯大律師
D4、D12、D18 #葉青菁大律師
D6、D10 #蘇俊文大律師
D8 #劉仲文大律師
D9 #趙嘉銘大律師
D11、D16、D17 #伍頴珊大律師
D14 #張志雄大律師
______

[1132 完庭]

控罪(1)各被告暴動罪 罪名成立🔴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 [D1]
管有35條索帶 罪名成立🔴
控罪(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管有雷射筆 罪名成立🔴
控罪(5)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6]
管有六角匙 罪名成立🔴


求情及判刑將分三天押後至6月2日、5日及8日,期間被告需要還押,並會為D1索取教導所報告。

D1:鄧(16)/ D2:余(20)/ D6:李(23)/ D10:陳(20)
求情及判刑:2023年6月2日 1400時

D4:施(21)/ D9:陳(20)/ D12:周(27)/ D14:洪(24)/ D18:黃(25)
求情及判刑:2023年6月5日 1400時

D8:翟(18)/ D11:周(20)/ D16:林(21)/ D17:李(18)
求情及判刑:2023年6月8日 1130時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五庭  (區域法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求情 🔥 #判刑

D4:施(21)/ D9:陳(20)/ D12:周(27)
D14:洪(24)/ D18:黃(25)
🛑五人已還押16日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 [D1]
管有35條索帶
(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管有雷射筆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帶領 #陳慕賢大律師
案件主管:東九龍總區公眾活動調查組高級督察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4、D12、D18 #葉青菁大律師
D9 #趙嘉銘大律師
D14 #張志雄大律師

其餘被告裁決: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5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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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報:
D4 4年8個月
D9 4年3個月
D12 4年11個月
D14 4年11個月
D18 4年6個月

詳情候補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八庭 (區域法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求情 🔥 #判刑

D4:施(21)/ D9:陳(20)/ D12:周(27)
D14:洪(24)/ D18:黃(25)
🛑五人已還押16日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 [D1]
管有35條索帶
(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管有雷射筆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帶領 #陳慕賢大律師
案件主管:東九龍總區公眾活動調查組高級督察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4、D12、D18 #葉青菁大律師
D9 #趙嘉銘大律師
D14 #張志雄大律師

其餘被告裁決: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594

______
[14:16] 開庭

控方讀出各被告的「經歷驗證口供」。各辯方大律師沒有口頭補充。

嚴官簡單講述案情(重複上次),各被告個人背境,均無刑事定罪紀錄,有大專或大學教育程度,已睇過求情信。
例牌引用上訴法庭CACC164/2018案例,指出12項相關考慮因素,和近期相關案件DCCC 747/2020 & DCCC 766/2020,同為 #1118油麻地,量刑起點由4年6個月至5年6個月。

本案情節嚴重,性質惡劣,5名被告不論在幾時加入,都應知道係暴動。暴動罪最高刑罰判監十年。

量刑起點和扣減:
D12, D14, D18 有隨身裝備,案情相約,以5年為起點;D4, D9 無裝備,甚至無手套,以4年9個月為起點。
個人和良好家庭背景不是減刑因素,D9 案發時20歲,酌情扣減兩個月;D4, D9, D12, D14, D18 在候審期間積極生活、學習、工作,酌情扣減一個月;D9對案情無爭議,節省法庭時間,酌情扣減三個月;D18無傳召證人,節省法庭時間,酌情扣減四個月;被告母親在案發時已有病,老人病唔係減刑理由,但近期再患病,再酌情扣減一個月。

刑期:

D4 監禁4年9個月,扣減一個月,即判監4年8個月

D9 監禁4年9個月,扣減六個月,即判監4年3個月

D12 監禁5年,扣減一個月,即判監4年11個月

D14 監禁5年,扣減一個月,即判監4年11個月

D18 監禁5年,扣減六個月,即判監4年6個月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練錦鴻法官
#0929金鐘 #裁決

D18: 鄧(39) / D23: 樊(28)

控罪:
1. 暴動(所有被告)

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D18代表:#黃錦娟大律師代 #葉青菁大律師
D23 代表: #黃錦娟大律師

本案合共23位被告,21人已經認罪還押候判。

====================

甫開庭,練官宣佈裁決2人罪名成立,即時派發書面理由予代表,休庭30分鐘讓律師向被告解釋。

詳細裁決理由書: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1/DCCC000113A_2021.docx

📌裁決速報
2人暴動罪名成立‼️

📌簡短理由
D18
被告選擇不作供及傳召證人,也沒向2名控方證人PW1及2作盤問,兩證人口供合理可信,更與現場情況、錄影及截圖相符,法庭接納2人證供。D18當時穿上差不多成為製服的衣着和裝備、混在示威者群中,更與之共同逃往灣仔。唯一可能的推論,是D18是示威者其中一員並參與暴動
D23
辯方對PW3及4的證供中的基本事實並無任何質疑,D23有作供,他解釋現場是因為不想有人受傷,所以到場奉勸參與者離去。他撞到PW3,是他看不清前路所致,並非故意。D23聲稱在金鐘徘徊了半小時,祗見到其他示威者漫無目的地徘徊。事實上,根據被告𠄘認的案情,示威者已在金鐘道一帶與警方發生衝突,示威者用木板及雨傘組成路障,向警方投擲雜物及多枚汽油彈,而警方亦多次口頭及用旗幟向之警告,更發放了多枚催淚氣體,法官認為其說法不可能是事實。更甚者D23以一個普通市民的身份,無論其出發點如何高尚無私,亦非違反警方勸龥及指令、冒着防碍警方執行職務的危險,在發生衝突之處流連。因此不接納D23的解釋,亦不接納其證供中與PW3及PW4的說法𣎴同的部份。法庭裁定D23當時撞向PW3是故意以圖“救人”的行為;即幫助被PW3所箝制的黑衣示威者逃走。再加上當D23身處的環境、其衣著以及其企圖與其他示威者一同逃向灣仔,法庭認為唯一可能的引伸,是D23是示威者中的一員,他與其他示威者有同樣的意圖集合在一起參與暴動。

📌認證口供
A18過往2007年有一項非同類定罪紀錄,2018年另有一控罪判處簽保守行為,期間犯下本案。
A23
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

案件押後至10月5日1000 於區域法院第49庭與已認罪21人同時判刑,法庭命辯方需於9月22日 1000 前交求情文件。🔴期間取消2人保釋還押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卌九庭
#練錦鴻法官
#判刑
#0929金鐘

A1 梁(20)/ A2 馬(17)/ A3 關(22)
A4 陳(18)/ A5 周(19)/ A6余(24)
A7 姜(22)/ A8馬(23)/ A9 張(20)
A10郭(20)/ A11 劉(24)/ A12麥(20)
A13 呂(19)/ A14曾(18)/ A15 莊(22)
A16高(22)/ A17 容(22)/ A18 鄧(39)
A19 王(18)/ A20黃(19)/ A21 張(23)
A22 何(24)/ A23 樊(28)

🛑梁,劉,容,A21張,何 已還押逾110日,A2馬,關,陳,周,余,姜,A8馬,A9張,郭,麥,呂,曾,莊,高,王,A20黃 已還押逾50日,鄧,樊 已還押17日🛑

控罪:
1. 暴動(所有被告)
2.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任何警務人員(A11)
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A7)

詳情:
1.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香港金鐘金鐘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A11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香港金鐘金鐘道及樂禮街交界襲擊警員13714。
3.A23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香港金鐘金鐘道一帶在無合理辯解下管有兩個能發出鐳射光的裝置。

------------------
控方:外聘檢控官 #葉志康大律師#何煦齡大律師
辯方: D1 #李荔珊大律師 , D2 #梁寶琳大律師 , D3/4/17 #黎安妮大律師 , D5 #陳健強大律師 , D6 #田思蔚大律師 , D7 #吳維敏大律師 , D8/23 #黃錦娟大律師 #郭雅媛大律師 , D9 #連普禧大律師 , D10 #鄧子楷大律師 , D11/13 #黃廷光大律師 , D12 #李國輔大律師 , D14 #石書銘大律師 , D15 #楊明鳳大律師 , D16 #張志雄大律師 , D18 #葉青菁大律師 , D19 #吳敏生大律師 , D20 #陳偉彥大律師 , D21 #譚俊傑大律師 , D22 #袁焌碩大律師
------------------

23名被告中,21名承認暴動罪。其中5名被告於6月中審前覆核取消保釋還押,其餘被告於8月中開審首日正式認罪還押。
D7亦承認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名。根據認罪協議,D11襲警控罪存檔法庭。
兩名被告D18、D23否認控罪受審,9月18日被裁定暴動罪名成立。
本案全部被告押後至本日處理求情及判刑。

------------------

09:31 開庭,但各被告未到庭,法官先與律師代表詢問書面求情陳詞內容
09:34 女被告在懲教押解下到庭
09:36 男被告陸續入庭
09:38 法官開始讀出案情背景


量刑考慮:
1. 各被告刑責,總體行動
2. 個別被告干犯其他罪行,刑責更為嚴重
3. 任何人加入或支持其他團體,不得以同情,以收阻嚇之用

練官讀出其餘量刑因素,與其於本年四月處理的另一 #0929金鐘 判刑理由書 99%相同(rephrase過少少啦)。

「如果示威者要抗議警方濫權,可以去位於同區的警察總部,而非代表特區政府的政府總部」

📌量刑基準:51月

📌減刑:
大部分被告年輕、初犯,有理想職業、成績亮麗,部分更是專業人士。

21名被告在候審期間,因為擔心案件、對家人歉疚,受心理上煎熬,部分被告甚至患上抑鬱。可說是咎由自取,非減刑因素。
控方2021年1月21日要求答辯,所有被告不認罪。案件排期2023年8月13日開審,其中21名被告在審前覆核或開審後通知認罪。因非即時認罪,不會獲得上訴庭三分一扣減。

年輕人「思慮不周,前仆後繼墮下懸崖」
「身為法律學生,理應明白其行為帶來的法律後果,犯法不能達義,知法犯法,對所稱悔意有所保留」


📌判刑
D1, D3, D4, D6, D9, D10, D13: 起點51月,考慮被告認罪及背景,酌情給予1/3折扣,刑期 🔥34月🔥
D2: 下調起點至42月,考慮被告認罪及身體狀況,酌情給予1/3折扣,刑期🔥28月🔥
D5: 起點51月,考慮被告認罪,酌情給予20%折扣,刑期🔥40月🔥
D7: 起點51月,控罪三3個月監禁分期執行,考慮被告認罪,酌情給予20%折扣,總刑期🔥48月🔥
D8: 下調起點至48月,考慮被告認罪及背景,酌情給予1/3折扣,刑期🔥32月🔥
D11: 起點52月,考慮被告認罪,酌情給予20%折扣,刑期🔥41月🔥
D12, D14, D15: 下調起點至48月,考慮被告認罪及良好背景,酌情給予1/3折扣,刑期🔥32月🔥
D16, D17, D20, D21, D22: 下調起點至48月,考慮被告認罪,酌情給予20%折扣,刑期🔥38月🔥
D18: 起點48月,非年輕或初犯且於審訊後定罪,但辯方節省法庭時間酌情減刑2個月,刑期🔥46月🔥,另違反守行為令罰款$2000
D19: 起點51月,考慮被告認罪,酌情給予20%折扣,刑期🔥40月🔥
D23: 起點52月,於審訊後定罪,被捕前現場故意用力撞開警員,罪責較重,但就背景酌情減刑2月,刑期🔥5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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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7/20]

下午進度

D5:陳(21)
D6:鄭(23)
D7:鍾(28)
D8:何(20)

🛑 D1區(25)、D2陳(22)、D3陳(18)、D4陳(18)、D9何(25)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5,D6 #葉青菁大律師
D7 #陳德昌大律師
D8 #劉漢泓大律師

——————
1438開庭

⏺️繼續傳召PW14 高級消防隊長黃琪

🔸D7代表盤問(續)

🎥播放金水Facebook片段P0195

證人確認,片段顯示A2出口附近的碧街小巷一帶情況。畫面見到A2出口外有3位消防員,中間手持紅色滅火筒的那一位是證人本人。

🔹控方覆問

證人於主問曾提及,身處A2出口時見到有警務人員由碧街東跑過,進入彌敦道——正是剛剛辯方播放金水片段之事件。

-PW14作供完畢-

⏺️傳召PW15 時任高級消防隊長(現為助理消防區長)溫建良

🔹控方主問

案發當日2332時證人收到控制中心指示,需要旺角升降台(有雲梯的消防車)到碧街處理一宗大量傷者事故。證人於2357時到達上海街及登打士街,由於路面堵路嚴重,消防車無法抵達港鐵站出口,他吩咐隊員從消防車上取出急救工具,步行前往油麻地站近碧街的A1出口,至凌晨零時抵達。

他見到馬頭涌升降台主管、高級消防隊長黃琪,在封鎖線外——A1出口對出約10米、向碧街西的位置——向其了解現場情況。其後他與在場警員溝通後,獲准許消防員進入封鎖區,但如需移動任何被捕人士,須得到警員同意。初時他見到被捕人在A1出口兩邊巷,後來發現彌敦道上也有被捕人士。

他向每位被捕人了解有沒有受傷,進行即時急救後分流,最後送院,期間一直有警員睇住。當晚共有26男7女被送往不同醫院,稍後錄口供時他才被警員告知,26男7女當中有3名警員。

當晚共動用了42位消防員、122位救護員、11輛消防車、36輛救護車。

-PW15作供完畢-

案件管理
今天安排的4名證人至下午約3時已全部作供完畢,法官對控方時間管理表示關注。主控表示,目前只有3名證人確定明天可到庭,現正努力安排更多證人明天接續作供,亦可處理65B證人供詞。有匿名令保護、出入需要特別通道的證人,已安排好下星期一、二出庭,不希望改動。

1513完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100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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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 [9/20]

上午進度

D5:陳(21)
D6:鄭(23)
D7:鍾(28)
D8:何(20)

🛑 D1區(25)、D2陳(22)、D3陳(18)、D4陳(18)、D9何(25)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5,D6 #葉青菁大律師
D7 #陳德昌大律師
D8 #劉漢泓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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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26 匿名速龍S大隊主管 A? 警司作供

主問及盤問完成,速龍成員頭頂或身上有紅、綠或藍燈,證人講述到場由碧街東面衝出後情況,自己拘捕非本案兩名人士,小隊作出截停拘捕後將各人移交在場警員處理。

-PW26 作供完畢-

⏺️傳召PW27 匿名速龍S小隊A20警長 作供 (制服非本案被告)

🔹主問
2019年11月18日為速龍小隊成員,乘坐第二輛小巴2322時在廣華醫院停下。證人之車在碧街逆線向彌敦道行,2325 收命令在碧街近東方街下車作拘捕行動。當時見到過百黑色衫褲示威者在彌敦道馬路上向北跑於是上前追截,自己是第一人衝出,PW27走出彌敦道南行線轉右向北追截,跨過路中央到北行線,度見到有一班人在逃所以再進入咸美頓街西8米停下再回身阻止人從彌敦道北行線逃跑。其後見不少人仍向彌敦道北面逃走,有2隊員在彌敦道咸美頓街設立防線,自己發現一名灰色頭盔戴豬咀及護目鏡姓郭男子(非本案被告)正向北跑於是將其制服,手持打火機被丟地上,之後2329時自己將他帶去九龍行外,最後11月19日00:34時自己將疑犯帶去寶寧大廈外THA交其他人員看管,未有看到有同事從北面押解拘捕人士,之後自己亦跟速龍小隊離開現場。要求下在地圖劃上自己追截路線、制服敦姓人士(非本案)及封鎖線位置。

🔸盤問
D7代表
-主問在地圖上之下車後追截路線,同意自己乘第二輛車,下車時-有同事已落車在前。
-制服敦姓人士時該人丟下火機,不知手持火機打算作甚麽用途,因他想逃走所以有使用武力
-同意彌敦道562號是一商場,冇留意示威者有否也在用卡板做防線
-控制姓郭人士估計約2分鐘,因只有自己一人怕有危險所以帶去九龍行
-P0183 截圖中 控制疑人位置在右手邊看不到之位置,曾見到有人跌低,不知是消防員定其他人士。
🔹沒覆問

-PW27 作供完畢-

⏺️傳召PW28 匿名速龍S小隊成員A8 警長 作供 (拘捕非本案被告)
🔹主問
18日2322時到廣華醫院,2325下車沿碧街行人路跑去彌敦道,路上有人縱火及扔磚,自己在碧街路口旺角大樓見有二三百人在彌敦道由南跑向北面,自己見一名肥胖黑衫褲戴豬咀眼罩男子在南行線跑向A2出口側巷仔, PW28上前截停被雙手推開,糾纏中2人跌地,最後成功制服,疑人頭部流血意識昏迷,於是召救護人員幫手,最後2346押送該疑人上救護車去伊利莎伯醫院,事後知道有設立醫療區及拘留區。證人在地圖上指出制服疑人位置。
🔸沒有盤問

1326完庭,今天由於雙方律師下午另有案件,今日下午不開庭‼️

📌案件管理
餘下2名匿名證人估計半天可完成,之後可傳召非匿名證人,主控知道明天下午法官會處理另一案件,盡量會配合傳召證人。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 同庭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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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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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10/20]

D5:陳(21)
D6:鄭(23)
D7:鍾(28)
D8:何(20)

🛑 D1區(25)、D2陳(22)、D3陳(18)、D4陳(18)、D9何(25)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5,D6 #葉青菁大律師
D7 #陳德昌大律師
D8 #劉漢泓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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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9開庭

📌控方3名速龍證人作供完畢
-隊員A5
-隊員A26
-隊員A33

1336完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同庭續審,各被告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12/20]

D5:陳(21)
D6:鄭(23)
D7:鍾(28)
D8:何(20)

🛑 D1區(25)、D2陳(22)、D3陳(18)、D4陳(18)、D9何(25)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5,D6 #葉青菁大律師
D7 #陳德昌大律師
D8 #劉漢泓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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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內容[09:52開庭]

📌傳警長3273謝文毅(音)
🔹控方盤問

案發駐守機動部隊 D3小隊。頭後燈為藍色。案發18號當晚跟隨D3隊於紅磡體育館待命,後前往加士居道推往彌敦道窩打老道交界,23:26收到指示往北推進,23:45左右收到高級督察 梁嘉進(音) 指示,需在油麻地A1 出口帶人往THA(臨時羈留區),當時THA尚未成立。01:05-03:15,有78 人分9批從A1帶往THA,78人當中包括D6, D7。

23:45-01:05時,證人和D3隊於彌敦道北行線近碧街,A1地鐵站後工作,證人指自己工作為防止有人衝擊防線,或被制服人士逃走,自己睇到A1位置被制服人士。

控問此階段有否知悉/看見有人干擾被控制人士之衣物。答自己無,唔知其他人。續指是在A1 出口北+南+西面提取人士到THA。控問01:05前有無見仼何人干擾被制服人士 — 答不清楚。

控問押解過程有無見有人干擾押解人士衣服/物品 — 答自己和隊員負責押,無受干擾,指被捕人坐在地,證人叫他們企起身列隊,並叫他們拿回個人物品,後往THA。

THA有刑偵同事負責登記,證人指自己看到登記程序。進入THA 後,證人把押解人士交給刑偵同事然後自己進行另一轉押解。有登記押解人士身份。

控方問被押解人士之身外物品如何處理 — 回答叫他們列隊之前有叫拎返自己物品,自己無幫手拎。

03:15後,證人指Delta team 及後仍然有做保安工作 ,防止有人衝擊。至凌晨05:xx離開。

🔸D7辯方盤問
01:57-02:04 階段,證人同意押D7 時,對D7 由那一位警員帶往A1出口附近無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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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警長5132 陳智偉(音)

🔹控方盤問
11月18日為東九龍機動部隊D3小隊成員。在紅磡體育館侯命,後在加士居道往北推進, 23:26收到指令從彌敦道往北面推。11月19日01:00收到小隊指揮官指示,需從油麻地出口帶人往THA,期間要確保中途無人數加/減,續指各人自己保管財物。

證人指分8-10 人一組入THA,每位警員看管一至兩名人士。由凌晨1點零幾分開始押解至凌晨三點頭。提取地方:A1 出口之北+西+南面,續指東面都有有小部份。會問該處負責警員誰需要提取至THA。此階段證人押了約50名人士到THA,指無人干擾他們的衣物或物品

THA入口手續:交人到入口登記處並拍片,有目擊到過程。控問如有身外之物,如背囊會如何處理 — 回答帶他們到THA前會叫他們拎返物品,無見到其他警員幫佢哋拎嘢,自己都無。

由01:0幾分開始押解前一小時,證人指他在彌敦道窩打老道,近匯豐銀行黃格仔位置,和隊員截停了幾名人士,並交給刑偵警署警長,及後重整小隊。續指01:00 前在匯豐銀行,之後先去A出口一帶。

證人指被押解人士皆來自C區(早前提到油麻地A出口提取人士之地方)。押送後有登記翻個50人資料,包括D5, D8。

證人指凌晨三時頭,返回附近車上做其他duty。

🔸D8辯方盤問
證人拘捕後重整小隊至01:00收到指示前往A出口,同意收到指示時是在日本城。辯方問01:00前A出口兩條巷發生什麼事是否不知,證人回答知道有暴動。

就證人早前所指,提取時會問警員是否要帶該人前往THA。證人指不知道此警員早前有否和在該處之人士交流,也不知再之後有無警察和該些人士交流。同意不知道該些人士從哪兒被帶來此處(即油麻地出口附近)。

辯方指接管時,人們是被反手狀態,證人回答大部份都是。辯方指D8被反手,在THA拍片時以口告知警員身份證在那,證人同意。辯方指如果該些人有口罩或帽跌下,需要由警方替他們戴上。證人回答辯方是假設性問題,並指出自己無見到,亦有人自己踎低執返。辯方問會唔會有情況有警察幫佢哋帶返,證人回答見唔到。辯方問如果意外掉落有無見到警察施予協助,回答見唔到。

📌傳偵緝警長34974

🔹控方主問


案發1118駐守東九龍反三合會行動組,及應變大隊成員。當日在加士居道推進至彌敦道,原彌敦道往北面推進, 23:26在窩打老道推向窩打老道以北進行驅散和拘捕行動。23:35收到曾廷賓(音)指令,要設立THA,證人為THA主管。證人及後在寶寧大廈外以橙帶設立THA。由警員7443協助登記進入THA人士資料,58334和13282(呢個聽唔清楚是否13282)則在THA內維持秩序。

23:51 開始登記入THA程序,證人在入口登記處。就對各人被提取位置,證人答在彌敦道行人路排隊等候,隊尾向北方向,不清楚各人再之前的位置。

證人指出在內人士會有THA編號,除非被帶往警局或醫療區才能夠離開THA。有兩次集體拘捕(宣布拘捕?),於01:xx為首次,送走此批人士往警署後,第二批人士進入THA,時間大約01:52。

而23:51後是第一批人士進入THA,有92人。THA編號係順住入既次序,證人解釋在THA編號93旁寫上92的原因,是因為余世強警長(音)在窩打老道拘捕了14名人士,並想把該些人交給證人。所以行政安排上,證人叫7443留了14個位。但此14名人士在23:51時不能夠以第一批身份進入,而是在中途進入THA。14名人士當中,鐘景濤(音)不適,沒有進入THA。

THA編號82為D5 ,是第一批進入的。控問第一批人士中間有否進出THA,證人回答有人感到不適,在伍曼華(音)宣布拘捕前,兩名人士需要離開接受治療,後再被送往警署。亦有兩名人士在宣佈拘捕後離開THA接受治療,因此第一批92名人士當中直至01:xx有四名人士被送離THA接受治療。

01:52有第二批人士進入THA,與第一批人士採用相同登記程序。有99人,當中THA編號無跳編號的情況,有四人被轉移走接受治療。此批人士於03:xx被宣布拘捕。D8 的THA編號為102, D7為111,D6 為105。

第一批和第二批人士,即92+99人進入THA時,證人回答他在THA附近,能看見其運作。證人05:33離開現場。

11月18日 23:51 第一批人士進入THA 至第二批人士於11月19日05:20全離開時,控方問有無見到任何人干預進入THA人士之衣物和物品,回答沒有。

———————
P0195 片段看見速龍在碧街東入彌敦道,控指此片段和P044警方拍攝片段有情境重疊。播出並作對比。

控方指出看見消防員在A2出口,及後橫過彌敦道,亦見警察追捕和制服行動
(按:片中有男子聲音指警方開左好多下槍),續指出片中看見A2出口警察出現之情況,片中見警察白色小巴。

播出對比片段後,控方以片中消防員,路人和速龍作兩條片段的共通點,並指出P044見警察在彌敦道以南推進。續指出對比片段顯示碧街東和彌敦道以南情況與控方第10證人梁頌文(音)吻合,當時證人指出看見碧街有行動,認為是速龍引起的,於是下指令彌敦道以南機動部隊進行推進,因此是碧街東的速龍首先行動,及後機動部隊才推進的情況。

📌控方案情完結,辯方無中段陳詞

- 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

今日完庭,明天會移至11庭14:30續審,將開展辯方案情,屆時會知悉是否作供/傳證人。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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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5:陳(21)
D6:鄭(23)
D7:鍾(28)
D8:何(20)

🛑 D1區(25)、D2陳(22)、D3陳(18)、D4陳(18)、D9何(25)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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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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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呈上證人列表

D5將於星期一出庭作證,沒有其他辯方證人
D6將於星期二出庭作證,沒有其他辯方證人
D7會於星期三出庭作證,會傳召兩名事實證人,皆是市民證人
D8會出庭作證,沒有其他辯方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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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後至2023年12月11日0930第八庭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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