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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審訊 [3/15] 下午內容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D1:王(20) / D2:鄭(20) / D4:賴(28)
D6:趙(22) / D7:葉(24) / D8:羅(21)
D9:王(28)

*同案D3鄧及D5吳於開審首日承認控罪,定於2023年11月28日判刑,其中D3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D5則還押候判。

控罪:
(1)D1-9非法集結
(2)D9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D1-9同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的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

(2)D9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夠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主控:李大律師
D2:陳大律師
-----------------------------------------
📌對非法集結的爭議
王官表示昨日審訊,各辯方花了1小時挑戰證人供詞指在科學館廣場5至10米範圍內所發生的事。 想知道接下來的證人會唔會有同樣爭議,表示即使推翻某證人的一兩句,亦有其他證人供詞補充。點都不會推翻到非法集結的事實。
望辯方不要花時間針對某一件事,不要為挑戰而挑戰。
由此想知D1及D8對此的立場是:
1)對非法集結的事實有爭議 或
2)對法律議題有爭議

D1辯方:
是對非集的事實,但非爭議,只認為這必須是控方的舉證責任,D1當時看不到控方提及發生的事,應由控方講番。

D8辯方:
發生非法集結時,有何事發生過。但不需深入探討。


📌PW2 男沙展繼續作供 (Y1小隊沙展)
🔸D1辯方盤問
一落車見人群面向警方,問及證人人群是否由科學館道往科學館廣場,證人回答見人群已聚集。
辯方讀出證人在2020年11月錄證人口供所提都係事實 「同日0815時 我見到多於100名人 有一半穿著黑色衣服和大約有一半穿著不同顏色,有些穿載口罩和手持雨傘,由科學館道前往科學館廣場」。證人同意該寫法。 同意人群由科學館道往千2學館廣場。同意在推進預備圍捕示威者階段,附近有大量車輛。
當Y1及Y3小隊一同向科廣推進,預備圍捕人群時,警員最終沿華廣行人路圍捕
由科學館道向科學廣場入去,將班人圍係華懋廣場外。當時華懋外行人路塞滿行人路,超過100-200人。
在圍捕前,證人確認提過見到有人從百周年紀念花園小路嘗試離開,提過不知為何嘗試離去既人又折返。
辯方向證人指出懋有人想係上述小路離開 但有y4係百周年紀念花園及麽地道範圍布防,想離開的人無法離開,最後由小路折返。證人表示Y4部份不清楚,唯同意有人從小路離開。
證人同意係圍華懋廣場階段,華懋廣場行人路滿佈人群,佢地擠塞情況,人膊頭貼膊頭咁擠迫。認同人群中如有人真係想離開係好困難,甚至沒有可能。

🔸D2辯方盤問
主問階段提過有少數人走向百周年紀念花園及麼地小路離開又折返。證人澄清為兩班人,有一部份人由百同周年紀念花園小路離開及折返,另一部份由麽地小路離開 又折返,每邊約30人。兩堆人離開唔到既人最終都聚係華懋廣場外。 同意你無鎖定或睇實走入行入百周年紀念公園小路的每一個人;同意無法睇實或折返既每一位;認同兩群人最後都係135人之一係籠統說法。 同意如在135人執一個人,你唔會知係百周年公園折返還是麽地折返之一或其他人。
主問提及的兩三分鐘是指 0815林督察帶隊去現場,由落車至警告再到包圍人群需要2~5分鐘。即0818時圍起135人。
由0815時到達,等兩三分鐘 就圍,即圍起人少於1分鐘。證人同意當時只係一瞬間的事,即少於1分鐘。

🔸D6辯方盤問
主問講到見科學館廣場地上,相信有物品同聚集人有關。證人確認不知物品來源

🔸D7辯方盤問
與李督察一同落車走向科學館廣場方向時,證人確認去到前,看不到多少人,廣場內人群具體做甚麼行為,也不會知。

🔸D8辯方盤問
證人在圍捕後階段,負責外圍指導戒備。

📌PW3 梁倩儀(音) 女督察作供 (B2小隊指揮官)
🔹控方主問
證人現駐守旺角總區刑事調查隊。案發事駐守西九龍總區 PTUB2。
當日早上接到西九最高指揮指示在科學館道及科學館廣場交界需向麽地道設立封鎖線,防止人群穿過警察封鎖線進入理大範圍。由6點開設。
約七點多 開始有示威者係我地前方聚集,人數約50人,大多穿黑衫黑褲戴頭盔眼罩防毒面罩等裝備。佢地20人聚集在一起 不斷高呼如「警察放人等口號」

其中係科學館廣場聚集示威者,張開手中雨傘組成遮陣,大概20把,遮向封鎖線方向。示威者透過遮陣 叫1212口號向封鎖線推進。推進至30米距離,就向人群發出與非集及發射催涙煙有關警告。傳令員pc18472向示威者舉起有關催涙煙警告。
其後,人群向科學館廣場內後退。 大概5分鐘後,見到其他ptu成員由麼地道方向走往科學館廣場方向,進行驅散和驅捕行動。
證人從截圖指出:
P237(2) 設防線地方
P237(1) 藍色圈住係證人
P237(3-4) 科學館廣場對面的示威者
P237(6) 傳令員舉黑旗
P37(7-8) 隊員驅散示威者

🔸D1辯方盤問
證人不清楚0815前,整條科學館道是否得一條封鎖線。確認0600-0800時,視線範圍內看子到其他封鎖線。

(部份內容從缺,歡迎補上)

案件明天10: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續審 [5/15]

上午進度

D1:王(20) / D2:鄭(20) / D4:賴(28)
D6:趙(22) / D7:葉(24) / D8:羅(21)
D9:王(28)

*同案 D3鄧 及 D5吳 於開審首日承認控罪,定於2023年11月28日判刑,其中D3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D5則還押候判。

控罪:
(1) D1-D9非法集結
(2) D9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 D1-D9 同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的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

(2) D9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夠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主控:李大律師
D2:陳大律師
-------------------------------------
(部份內容從缺)

11:12 證人文督察已在作供中:

🔸辯方盤問

證人無印良現場係咪有好嘈雜嘅聲音,淨係知好嘈。喺馬路唔係好聽到,越行越入就聽到。聲音來源唔係揚聲器。

無印象當時入到廣場中間同馬路之間有無車輛停泊,睇唔到廣場同路口交界咁遠。無留意邊度最多人。

證人身處位置後方有行人路去麼地道小徑,和百周年花園小徑位置,入到去果時見有人想行去百周年花園,無人行去麼地道小徑,無印象有人從證人前面行過,唔知有無人從後面行過,聽唔到任何人叫過路上行去嘅人停低,如有人行過,證人唔會叫佢停低,只會叫佢走。無聽到或睇到有警員叫在場人踎低,證人自己都無。

睇片段,位置係華懋廣場向新文華中心位置,證人在廣場時無留意該段行人路狀況,好後期見有另一啲頭盔,但唔知咩部隊,答唔到實質時間係幾時發放催淚煙,去到叫埋百周年公園啲人走,跟住證人都走,就見到有防暴頭盔喺遠處出現,時間上唔肯定係咪好似蘋果片段所見到嘅防部頭盔;睇唔到唔係因為有車阻視線,一路睇唔到有其他部隊。

睇辯方證物D2(1)照片,確認第5張相是百周年花園小徑,有間7-11喺度,另一個角度影去是第7張相,確認當日有路經該小徑,但真係唔知有7-11,因為無留意隔離。

🔸D9代表盤問
睇P244(2),放催淚煙後,證人唔知到之後人多咗定少咗,唔知佢哋有無離開,因好多路都可以離開。

辯方盤問完成。控方冇覆問。

[11:35~12:02] 休庭

女警 24033 戴顯橋(音)作供:

🔹控方主問
證人當日屬西九機動部隊Y連第4小隊,簡稱Y4,需要當值。上午8時9分接指令到尖沙咀百周年公園執勤。約0815時喺麼地道72號落車,0816時同文新龍督察同警員18693沿華懋廣場進入。見大量示威人士在科學館廣場近科學館位置。大部份人着深色衫深色褲,手拎雜物帶長遮,示威者向證人同文sir方向行過來,長遮是開着的,遮係向水平線。文sir指示18693舉藍旗同用擴音機叫示威者散去,否則會用武力。藍旗作用是告知此遊示是犯法,叫佢地散去,否則會使用武力。

示威者無理警告,繼續向證人方向行過來,當時應超過100人,文sir指示證人向示威者方向發射一粒催淚煙,作用係拘散佢地,證人拎防暴槍向近hotel icon位置發射了一粒催淚煙,發射完後部份人向科學館退後,部份人向百周年公園逃走。約1-2分鐘後證人同文sir同18693返百周年公園支援返自己小隊。
控方主問完成。

🔸辯方盤問
辯人一進入科學館廣場,第一眼見到係科學館廣場同科學館道。

睇由控方提供的圖MFI 1,律師指出關於第一眼見揸遮人群階段:於新文華中心對出行人道。睇D2(1) 圖2,見到科學館廣場同科學館道交界及東方錶行,對出見到是行人路。
證人當時淨係睇到前方嘅嘢,當時科學館位置有少少遠,同埋前方淨係集中喺近華懋廣場一邊,所以新文華中心睇唔清楚。

律師指以下係發射咗催淚煙階段:發射完後,有無留意有群眾喺東方錶行外行人路跑/湧過東方錶行行人路?
證人:東方錶行已經係睇唔到嘅範圍,同埋前方示威者是開遮,睇唔清楚遮後情況;唔記得廣場嘅停車咪錶當時有無車輛,唔記得車輛有無阻擋。

此被告代表盤問完。

🔸另一被告代表被盤問

睇235(1)片段。片段內見唔到證人自己。

🔸另一被告代表被盤問
辯人作為發射員,發射前無大聲叫fire,因為呀sir已畀警告。發射完後見到示威者後退去百周年公園方向;證人在場留左1-2分鐘,其後見到警察同事喺科學館道近科學館廣場,即係入咗科學館廣場先離開。

證人無留意示威者退後時,有無出現混亂或推撞。
盤問完。

🔸另一被告代表被盤問
喺發射催淚煙前,身旁無人走動想去百周年或麼地道小徑,注意力比較集中望前面。唔記得證人、18693、文督察邊個最先行入科學館廣場;唔記得有無人迎面由華懋中心進入科學館廣場範圍,無印過入到廣場範圍現場是否糟雜,證人有帶頭盔,但唔會減低左聲浪效果;無印象有無叫唔好走或踎低;無印象華懋廣場對出行人路面向新文華中心有示威者被圍堵。

🔸D9代表盤問
開槍後留意到人群後退,部份人沿南洋中心往百周年公園後退,部份人無留意,另一部份人退後係科學館道,但有無離關就睇唔到。

分別代表被告4和6的2位代表均沒有盤問。

辯方盤問完成。控方無覆問。

⏺️傳召PW7 陳家豪(音)督察(即列表中第5位)

🔹控方主問
證人當天是西九機動部隊Y3小隊指揮官,0808時收指示拘捕示威者。0815時到達現場,當時小隊約35-40人。當時仲有Y1小隊。落車見超過100名示威者聚集,當時在科學館廣場,近科學館道位置。大部份人穿黑衫黑褲,有啲戴口罩面罩,喺度叫喊口號「黑警死全家」及其他粗口說話,當時約10-20米距離,見到一片混亂便作出警告:指出現場是非法集結,命令立即離開,否則會用武力作拘散或拘捕,有用擴音器,畀完警告人群無離開,意味有對抗形勢,見到前排一堆人用遮形成遮陣,遮是打開的,指向警方防線方向,跟住證人等向前推進,包括Y3同Y1小隊,同Y1小隊指揮官溝通後,將示威者圍堵喺華懋中心對出,由Y1指揮官對佢地作出拘捕。共135位人士分別送往深水埗及紅磡警局。

1257完庭。下午2:30再續。

💛感覺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續審 [6/15]

上午進度

D1:王(20) / D2:鄭(20) / D4:賴(28)
D6:趙(22) / D7:葉(24) / D8:羅(21)
D9:王(28)

*同案 D3鄧 及 D5吳 於開審首日承認控罪,定於2023年11月28日判刑,其中D3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D5則還押候判。

控罪:
(1) D1-D9非法集結
(2) D9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 D1-D9 同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的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

(2) D9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夠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主控:李大律師
D2:陳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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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58] 證人何督察作供中:

🔸D2代表盤問
證人指影相地方喺中庭側的building,印象中是2樓,影相一定是影容貌,但衣着裝束唔肯定,影容貌的意思唔記得,因為係鑑證科同事負責,自己唔記得咗,第4階段影嘅相後來銷毁咗,原因自己唔知。

🔸另一被告代表盤問
證人確認當天THA主管是張總督察;睇口供紙中文繹本,提到證人自己向警告人員講解流程:「若發現被捕人擁有物件如武器頭盔等,他們需檢取被捕人的所有衣物,若沒有發現相關物件側不需要檢取被捕人的衣物。」,證人確認當天實際上畀過此訓示。印象中當日沒有人向自己作出相關請示。

D6,D7代表沒盤問

🔸D8代表盤問
辯方想問檢取黑色衣物是否整個踏浪者行動原則一緻,但黃官希望只針着本案,而不希望涉及整個踏浪者行動。辯方指當事人是女仔所以去了紅磡警署,想知兩區是否有統一做法。辯方修正問題關於深水埗警署及紅磡警署做法是否一緻,證人知道當天有部份被捕者送了去紅磡警署,亦了解當天深水埗警署被捕程序,但指個別警署可能有個個別處理方法。

被告9代表沒有盤問,控方沒有覆問。

⏺️傳PW10(即列表11)警長7431蘇偉文(音)作供

🔹控方主問
當天是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B1組第2隊,需要當值,被派至深水埗警處處理尖東被拘暴動罪疑犯。

當天同隊員於上午11時多到達深水埗警署,初步了解後在臨時機留中心簽取犯人出來調查,到12點,向臨時機留中心簽取第一個犯人,無爭議是D1,其後帶到深水埗警署地下BG29號房,其後同佢表露身份展示委任證,並講解將會調查的工作,當時得證人自己一個負責,首先發出搜查表格,指會用第一級程度進行搜身,即唔洗除衫,只輕拍外衣即衫袋褲袋同隨身物品。解釋完,發出完搜查表格就進行搜查。搜查後發現:
1)頸部當時綁住黑色 adidas tee,在相冊P219的P2相,呈上成為證物P9。
2)灰色3M口罩連2個粉紅色瀘罐,成為證物P18。
3)1張屬於被捕人的八達通,即P3。
4)被捕人電話連sim卡,但相片冇影,P4。
5)深藍色背囊,P8。
6)背囊內有黑色褸,P19。
7)一件黑色Uniqlo 短袖tee,(聽唔清楚係咪P12)。
8)黑色??,P16。
9)1對黑色手套,P6。
10)2枝透明液體應該是生理鹽水,P5。
11)打火機原料,P17。
12)黑色類似網袋,P15。
13)袋裡有1對白色物,P14。
14)1對紅色鞋,P11。
15)白色tee,P13。
16)1副眼鏡,P7。

之後開始文件工作,如發出被羈留人士通知書及攞會面記錄;將證物放在一個警察部最大size透明證物袋中,先釘裝然後搵膠紙痴實封口,用marker寫上被捕人名,最後交到臨時中心負責收文件及證物的同事,是偵緝警員8998。控方主問完成。

🔸辯方盤問
代表被告1:
2007年加入警隊。其後進升警長。2019年11月18日於深水埗警署大地簽出被告人,當時知第一被告同其他被拘捕人士於深水埗大地某地被扣押。證人於當天無到科學館廣場或科學館路,當天第一次見D1於深水埗警署大地,第一眼見D1時是被告自己看管深藍背囊,望到及接收時就是深藍背囊,見到D1時沒被索帶扣實,當時D1跟隨證人由大地進入BG29,但唔肯定路程中背囊是喺D1手還是證人手,將他帶到約2尺x 4尺的桌子。

房內不止證人跟被告,有其他當日被捕人處理中,但唔算好多人,大概6-8個,一定不多於8個被拘捕人士,每位被捕人均有至少一位警員處理中,所以有6-8名被捕人+6-8名警員。除了該桌外,每名被捕人均有一張枱,但唔肯定是否一樣大少。BG29房約半個法庭大少,估計約20尺x26尺,唔肯定是否每個被捕人之間有無圍板隔住,但自己果個無。處理D1時是開房式,極其量有啲柱擋住。處理D1時會聽到其他警員處理其他被告的聲音,但內容未必聽到。若唔計D1有8被告+8警員+加自己及D1,同意應有14-18人於房中。對於被辯方指於咁樣嘅環境搜身,檢視有可能成為證物嘅衣物,證人唔同意當時環境唔理想。辯方指出當時無實物分隔,處理搜身搜物件時缺乏私隱,證人指若用第一級搜身唔覺缺乏私隱。辯方指此環境不理想,證人指自己在最角落的桌子,側邊冇無騷擾,形成L字形,無人干擾覺得是理想。辯方指出若當時在房搜查會更理想,證人不同意,因不會干擾搜查程序。辯方指出有分別:大房工作時會聽到其他警員講野/搜野聲音所以有分別,證人不同意。證人帶D1到桌子時,先搜身再搜背囊,因自己習慣先搜身。辯方提醒是靠記憶回憶當天情況,不要靠平時習慣。證人指先放藍色背囊於桌上視線範圍內。唔肯定當天D1是否穿長褲。辯方指穿長褲無爭議。證人指會拍其衣服袋子睇下有無嘢;當時D1褲袋內有銀包八達通,八達通是放於銀包中,印象中有現金及身份證,亦有黑色iphone8連sim卡即P4。證人指該些物品是自己搵出的,然後放於枱上。

[11:27] 休庭20分鐘
[12:00] 再開庭

搜身完便搜藍色背囊。睇P8背囊,證人有留意到背囊內有大格及外面小格,但唔記得搜查次序,同意辯方指因為無文字記錄,所以今天記唔到。但記得均有檢查大格及小格。辯方指出,當天是在D1前搜查,P6是黑色Adidas手套,證人指忘記是否P6。證人回應指除生理鹽水P5,同打火機燃料P17是於細格搵,其他是在大格搵到。證人同意無文字記錄喺背囊搵到咩物品。辯方指出喺背囊細格內找到P7,證人不同意指是在大格內找到。辯方問無文字記錄但為何記得,證人指因小格淨係有果2樣物品,其他大件嘢都在大格。辯方指出無用文字記錄關於背囊搜出的物件,證人指無寫大格,但有寫細格,唔同意自己記錯。證人指會於背囊內找到物品後會給D1過目,然後先放於桌上。辯方問是否當天做法是先找出背囊無論大格小格內所有物品,拿出然後清空背囊,證人指除了紙碎等垃圾,同意公平起見有讓D1看見搜出甚麼。辯方問是否由證人決定邊啲物品需要檢取,邊啲唔洗就歸還於D1,證人指因當天所有物品均有檢取,但如不知需唔需要檢取會請示上頭。辯方指出曾搵到銀包內有現金,證人記得。辯方指出銀包及現金亦有放在白色大膠袋連同其他非證物的物品交給D1。證人不同意錢包及現金放於白色大膠袋內,並沒檢取作為證物而歸還D1,指無檢取做證物,但沒有「擺落白膠袋」此動作。證人同意自己決定無將銀包及現金檢取然後歸還D1,同意在自己眼中不是垃圾,不同意於小格中找到鎖匙。辯方指證人沒有文字記錄找到鎖匙,證人指因找不到所以沒記錄。辯方指無論銀包、現金、定鎖匙都沒文字記錄,證人同意。證人不同意無記錄的講法唔正確。證人同意記錄只檢取有作為證物之物件,唔同意於細格找到鎖匙,因搵到就唔會歸還。

證人唔同意於背囊細格內搵到銀色cippo火機。辯方呈上銀色cippo火機給證人觀看,指出該火機就是當天那火機,呈上P17火機燃料,包裝上寫着「cippo」及「打火機燃料」。證人不同意當天找到火機及燃料。呈上為PD1(3)。辯方指出當天確實於背囊小格找到火機,但認為物品對於控方案情無幫助,因此決定運用自己權力決定不檢取銀色火機,證人不同意。辯方指出於背囊小格同時找到萬事達藍莓5香煙,證人不同意。辯方指留意到證人表情有異,指如證人唔記得可回應指唔記得。證人指不同意,因全是危險,會擺開。辯方向證人呈上煙盒寫着malvus5 PD1(4),指原放於背囊細格內,當時煙盒有6-7枝香煙,證人不同意。不同意辯方指證人決定不檢取該物品,證人指因找不到。不同意辯方指將銀包及身份證,火機,香煙盒,鎖匙,擺在一個大透明膠袋中,並歸還D1。辯方指其他證物是當時決定會檢取的物品,證人同意。辯方指出呈堂的鞋P11是放於P15索繩袋內,證人同意。辯方澄清PD1(4)是類似的煙而非當天的實物,PD1(3)側是當天實物,當天證人有將需拍攝的證物交給同事,但不清楚同事有無拍攝。辯方指出D1當天頸上冇綁黑tee,證人不同意。

當天的房間除搜查物品外,亦是錄取口供的地方,辯方指出其他警員亦在內錄取口供,證人唔肯定。辯方指出當時聲音嘈雜,證人唔同意。

其他被告代表沒有盤問。
控方沒有覆問

[12:53] 休庭 ,下午2:30再續。

💛感覺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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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續審 [6/15]

下午進度

D1:王(20) / D2:鄭(20) / D4:賴(28)
D6:趙(22) / D7:葉(24) / D8:羅(21)
D9:王(28)

*同案 D3鄧 及 D5吳 於開審首日承認控罪,定於2023年11月28日判刑,其中D3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D5則還押候判。

控罪:
(1) D1-D9非法集結
(2) D9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 D1-D9 同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的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

(2) D9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夠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主控:李大律師
D2:陳大律師
-------------------------------------

警長6984 鍾振星(音)

證人在深水埗警署處理D4証物,回覆D4律師除證物相P2以外,無檢取其他證物,無記錄。

傳 5840 女警李佩雯(音)

證人在紅磡警署處理D7,與女警56636負責搜身

回覆D7律師,所有物品都檢取為證物,唔記得除咗相片P8 & P9 證物以外,有無檢取身份證銀包,總之在佢身上搜證物,嗰日太多嘢,要睇154口供記錄,對key,身份證,銀行卡無印象,總之在佢身上搜證物;同意警方搜到吾等如儉取,證人搜證物比警員4894處理;同意檢取咗一隻鞋,唔知左定右,總之一隻鞋。

辯方律師再問落去,重複答:總之身上搜到做証物,不停重複好似食咗帶咁......;唔同意律師指出證物有交剪,界刀,透明袋係筆袋,唔知筆,擦子膠沒有被檢取。

傳女警 56636 陳笑興(音)

證人與警員5840檢取證物

回覆D7律師,唔記得相片P8 & P9 證物,稱只做看守;檢取一隻右鞋唔奇怪,一隻咪一隻,總之份記錄正確無吾,四年點記得,話記得都呃你啦!(按:笑住口一副你吹我唔帳嘅態度),同意個透明袋係筆袋。

傳警長 4894

證人在紅磡警署當值,女同事交證物比證人,他在第二日07:15 交畀警員16144。

辯方無盤問

傳女警 陳芷瑩(音)
🔹控方主問
0600去D7深水埗住址,D7不在,打電話比佢,D7 在0840到尖沙咀警署。

🔸D7律師盤問
證人唔知D7從2019年己住尖沙咀

跟據Pol 155記錄:
0600到深水埗住宅找D7
0715離開打比D7
0815接AP回覆到尖沙咀警署
0845到尖沙咀警署見
證人表示無印象

從案件主管得知深水埗地址,律師指出最早D7己報尖沙咀地址,你點得到地址?案件主管得知、、、、(又食帶),表示只是拘捕。

官:你再問落去佢都唔知(好無奈)

明天3個控方證人,星期三D7作供

💛感覺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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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因證人編號有啲混亂,因此略去,歡迎補充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續審 [7/15]

D1:王(20) / D2:鄭(20) / D4:賴(28)
D6:趙(22) / D7:葉(24) / D8:羅(21)
D9:王(28)

*同案 D3鄧 及 D5吳 於開審首日承認控罪,定於2023年11月28日判刑,其中D3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D5則還押候判。

控罪:
(1) D1-D9非法集結
(2) D9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 D1-D9 同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的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

(2) D9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夠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主控:李大律師
D2:陳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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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部份內容從缺,需要詳情,歡迎 按此 報料)

[11:59] 控方證人作供中

第8被告代表盤問
證人於口供中共列15項物品,但只拍了11張相:
1)黑色背囊,2)白色單車頭盔,3)透明單車鏡,4)(聽唔切),5)灰色3M口罩連瀘罐,6)一對勞工手套,7)兩個藍色口罩(sorry唔肯定),8)(聽唔切),9)??連長者8達通,10)Iphone6電話,11)綠色營光??
辯方指證人只影了11張,證人指仲有2件有影,但無喺口供寫低。

辯方指證人無就住影相物品作更正。證人指要睇返2021年1月7日份口供,確認無為該2件物品作補充。而2023年6月嗰份都無再提有影手袖同背囊套,證人確認以上證物是用警察用嘅證物膠袋裝,根據紅磡差館實際環境,證人指被告之物品都用同樣方式檢取及裝,其後都係,包裝上有被捕人編號,但無寫名。證人唔清楚邊個安排編號,被告編號為109,因警察記事冊有寫。辯方問會唔會是105?證人指唔會。辯方問為何關於羅嘅記錄有105同109?證人指可能寫錯,109先岩。

辯方指證人如需睇記事冊都可以,因將會指出關於記事冊問題。
辯方指記事冊中有提及證人交證物去臨時倉庫儲存,其後都有一個位寫錯被告編號,會唔會將一啲人物搞錯,將唔屬於被告嘅嘢當咗係被告?證人指唔會,指證物由證物袋裝住,係一袋就一張紙,即時擺哂入去就即時封口,喺被捕人面前封。辯方說法是證人並無喺被告人面前封口,搞錯證物將手袖及背囊套當是被告的,證人唔同意無即時封。

關於背囊:證人見被告有一黑色背囊,特徵是全個黑色,但唔記得有無牌子之類。
證人唔同意辯方指「如果有牌子會寫低,無咁易撈亂」的說法,記得當晚有不少被捕人有背囊及都是黑色。
辯方指出被告都是黑色背囊但不是編號154這個。證人唔同意。
辯方指背囊個底有個牌子釘喺度,證人指因為都係黑色所以難搵。
辯方指背囊正面上半部有一塊凌形黑色皮或膠,即逐稱豬鼻的東西,但被告的背囊是沒有的。證人堅稱當日喺被告身上檢取的就是154這個。

睇相片冊P227第7被告物品的相片,當中有隻鞋,證人會把旁邊東西形容為「味鏡」。證人把P155形容為3M眼罩,P153稱為泳鏡。證人同意辯方指亦可形容P229為泳鏡。
黃官不明為何辯方要問關於字眼問題,需先觀察證物。
證人指153材質上是防水用很明顯是泳鏡,3M嗰個材質係硬,所以形容為眼罩。

辯方質疑證人最早記錄已形容為泳鏡,指出被告原有的是藍色泳鏡。證人堅持自己所拍的就是被告當時的衣裝。

辯方指出證人把證物調亂。證人唔同意,指因自己無處理過屬於227的被捕人。
代表第8被告盤問完成。

被告9無盤問。控方無覆問。

控方指淨最後一位證人。明天應可開始辯方案情。
黃官希望結案陳詞可盡量於本審期內完成。

[12:32] 三個控方證人作供完畢,下午休庭,明天09:30續審,有最後一位控方證人作供,之後到辯方案情,會有被告作供。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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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續審 [8/15]

上午進度

D1:王(20) / D2:鄭(20) / D4:賴(28)
D6:趙(22) / D7:葉(24) / D8:羅(21)
D9:王(28)

*同案 D3鄧 及 D5吳 於開審首日承認控罪,定於2023年11月28日判刑,其中D3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D5則還押候判。

控罪:
(1) D1-D9非法集結
(2) D9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 D1-D9 同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的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

(2) D9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夠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主控:李大律師
D2:陳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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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6] 開庭中
控方已讀完一份證人供詞

⏺️傳控方最後一位證人陳橋催
證人現駐守刑事部技術服務部,於2020年4月3日曾為2枝雷射筆作檢驗及寫報告,但其中一枝是另一案件的,而本案所涉及是證物P174。證人為撰寫P242, 242a的雷射筆專家證人。

🔹控方沒有主問

🔸第9被告代表盤問
報告中提及雷射筆Q1涉及本案,Q2是另一單。證人會先檢測再將雷射筆分類,根據IEC60825標準,第一部份會量度雷射筆喺短距離產生的最大功率,即10cm所放出最大激光,再將其分類;第二部份是分類後再檢驗,測試人體眼角膜可承受嘅程度。證人指沒有進行第2部份測試。

IEC60825訂明最大允許照射量:2.55毫瓦/平方厘米。證人是量度喺咩距離會超過最大允許照射量,而Q1於7.5米距離會超過,因此證人把P174訂為3R激光設備。睇報告附件針對有關訂類即本案P174談及之分類,當中第9段提到一般情況下受傷機會比較低,其他情況指1)長時間注射,2)直接注視,才會加深傷害性。證人指英文版說法是such as ,只是列舉這2種。證人指例如戴咗一啲鏡將本來散射中的光再聚焦,亦會增加傷害,雷射光去到眼的過程中如中間有嘢令功率增加便會增加傷害,如帶咗弱視鏡會將光再放光一啲,便會傷害。

辯方總結指:根據3R定義一般情況下眼部受傷比較細,除非1)長時間注射,2)直接注視,3)中間雷射光發光率有增加,除以上3種,一般傷害較少,證人同意。
比較第2類雷射筆,如發出功率是1毫瓦或低於1毫瓦會歸為第2類?證人指正確。
報告第6段辯方理解指:第2類最高功率是1毫瓦或以下一般視為安全?證人指正確。
檢測結果:以本案雷筆P174於10cm距離,最高是1.92毫瓦,證人指正確。
檢測另一枝與本案無關是22.3定為3B類,即大過5毫瓦細過500毫瓦。辯方指比較P174,Q2喺50m距離已可對眼睛產生傷害。證人指報告係咁樣寫。

睇證物P174,檢測時除可發出紅光,亦可發出白光及紫外光。證人指開口位可見3個窿,推的開關可推至唔同位置,開口就會發出唔同嘅光,其中一個會射出雷射光。而3種光證人都量度了,證人喺報告就只寫了這個雷射光。證人指雷射光係P174發出的紅光。證人重申可發出3種光,但得一種是雷射,而其他光的光譜十分闊,所以並不是雷射光,至於顏色上無印象是否該2種顏色。

P174末端有usb接頭可接充電器。白光,紫外光,較聚焦嘅紅色雷射光,3種光線可以用作嘅用途:白光可照明,證人同意,紫光可作透視及鑑定,證人指無辦法介定產品生產時作用,因此無法答佢嘅目的,證人同意紅色的雷射光可作指揮的用途。辯方盤問完成。

🔹控方無覆問。

控方案情完結。所有被告沒有中段陳詞。❗️黃官宣布表證成立❗️被告需要答辯。


[10:53] 再開庭
各方商討後初步指結案陳詞會於10月25日進行,但將會於下週再作決定。

⏺️D7開始作供

🔸辯方主問
葉小姐於證物D7-1的片段截圖圈出自己,列作D7-1a。她身高約148cm,片段中見她行路的姿勢有別於其他人,指可能同自己病況有關。被告指2022年2月7號預約屯門診所睇普通科醫生,病情會有走路困難及腳痛情況,行得唔耐同跑唔到步,病徵最早是2015年,越來越嚴重,腳痛是會2隻腳都痛,大腿內側及小腿肌鍵位都會痛,最短15分鐘要休息,最長30分鐘都行到;案發當日都有病發,嚴重程度同現時差不多;當日鏡頭前見被告步行速度唔係好快,被告指因腳問題,唔行得;當天事後知唔見左隻鞋,都有影響當日行路;步姿因唔見鞋及病徵影響2樣都有,但主因是唔見咗一隻鞋,因為隻鞋有減震功能,但被告指唔肯定。

睇文件第一頁的入院紙,是2023年9月即下週,是被告睇完醫生後獲取。第2,3頁是睇完醫生後收到的醫生報告,有提及病名,指需進行手術。入院紙呈為D7-2,醫生報告為D7-3。唔跑得步指慢跑都唔得,案發當天都有此情況,被告指可以說是對腳唔用得力。

第15證人女警6614指曾到被告家搵被告,說要拘捕被告,該單位已住20年以上,被告有一哥哥,與被告同住,同住亦有母親,案發當天被告不是居於該單位,是由2019年9月搬往尖沙咀美麗都大廈,之前曾住朋友家,但只是1-2晚,其後便正式搬往尖沙咀。搬離原因因同家人有拗撬,令情緒不穩影響工作,覺得生理及心理上亦有影響,因此搬離。是通過應用程式直接聯絡業主的。9月份已用現金繳付租金+按金,沒有立書面租約,因為付現金所以曾見過業主,其後是銀行過數給業主。當時於荔枝角上班,住到2020年2月共約6個月,便再搬往新地址,搬離時交還鎖匙是另一人收。睇文件冊,銀行發出的月結單,顯示為2019年10月,是被告名字及舊地址。月結單顯示被告交租的記錄,另幾張月結單分別為11,12,1,2月份,亦有顯示交租記錄。呈上為D7-4A/B/C/D/E,共5份。

當天因經濟壓力,屋企人催繳家用,自己唔開心便去散步,由尖沙咀家到近K11的海塝,屋企人無特別指需付幾多家用。當天由凌晨3時由尖沙咀家行到k11 musea海塝附近散步。當天帶着黑背囊,內有衣服,膠袋裝着游泳眼鏡等。

散步路線:k11 musee海塝坐咗陣,之後於星光大道坐咗大約個半鐘。當時約04:30多啲,之後繼續向前行約15-30分鐘,去到市政局百週年紀念花園坐左喺度,坐到約7點,之後去咗新文華中心的太興食早餐,即科學館旁的商場,即控方證人作供時提起新文華中心地下的太興;食完約7時多差唔多8點,便離開太興,當時是畀現金結帳,離開太興便經向科學館道的出口離開新文華中心,最先想返回尖沙咀寓所,當天因心情唔好驚影響工作,便請咗假,約是7時多,即在百週年紀念公園時,打電話請假,之後便向右轉入華懋廣場U形位置,辯方指該位置是科學館廣場,當時被告於行人路上近新文華中心行走,面向科學館方向,原打算經百週年花園小路行返屋企,穿過漆咸道南,會有條直路經尖東站。

當入到科學館廣場時前面有約50-60人,佢哋向南洋中心方向移動緊,即向百週年公園方向,被告便跟住呢班人行,轉入科學館廣場後,聽到有尖叫聲,但唔知咩人嗌,仲有好嘈雜嘅聲,當時情況好亂,唔知點解有人尖叫,之後有好多人將被告推嚟推去,然後畀人圍住,其後空間越收越窄;喺新文華中心出口出來時,本身已有群人向南洋中心移動緊,唔清楚佢哋喺邊嚟。佢哋有啲向後退,有啲向前移…人群中有部份人向後退,向後退嘅人行到被告身邊將被告推嚟推去;被告指自己身高比較矮,前面視線畀人群遮住,人群好混亂喺度推,甚至被踩甩了一隻鞋。被告澄清推係指人多劑逼嘅狀態,空間好劑擁,幾乎無空間走動。因為人群一路推,執唔到隻鞋,便被逼到第二個位,即新文華中心行人路推至近華懋中心停車場口便跌喺地,其後有警員叫佢地舉高雙手踎低,即片段中見到的畫面。當時好亂,淨係留意到自己安全,加上好驚,無留意周圍情況。最終喺華懋廣場外被帶至紅磡警署。並於背囊內搜出較剪等,被告指背囊內有筆袋,筆袋內有原子筆,間尺,擦膠等雜項文具,但警方只檢取了較剪同𐝹刀,其餘文具歸還被告。當時亦有銀包及錢,銀行卡等亦沒檢取,被告指會帶𐝹刀較剪等做手工用,用作水晶及膠嘅成品。平時會去朋友屋企整,所以會帶喺身。材料是於淘寶訂購。文件冊內有被告淘寶手工品的材料的交易記錄,呈上為D7-5。另有被告整完的成品,另一張相是於市集擺出來所影的照片,2張照片呈上為D7-6,較剪及𐝹刀是做手工用的。

當時知社會事件已約數個月,被告亦知理大事件,喺街食早餐因為果陣時叫唔到外賣,文件最後一張相喺被告電話列印,是外賣平台發出指因公眾活動未能送出外賣,需取消訂單。所以最後沒有叫外賣。呈上為D7-7。

觀看證物水晶膠成品,同證物文件冊相片相似,是同一批東西,呈上為D7-8。

背囊內泳鏡是因2019年10月8日當天因公眾活動叫唔列外賣,而當天因有大型遊行集會,所以帶着保護對眼。

案發當天被告純熟偶然路過,當時並不清楚科學館廣場人群為何移動,當時無留意有無人開遮陣,無留意有無警方發口頭警告,無留意警方有無展示旗號,無打算加入科學館道人群,無打算支持佢地爭取嘅事。

主問完成。各辯方沒有盤問。

午休至2:30開始控方盤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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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續審 [8/15]

下午進度

D1:王(20) / D2:鄭(20) / D4:賴(28)
D6:趙(22) / D7:葉(24) / D8:羅(21)
D9:王(28)

*同案 D3鄧 及 D5吳 於開審首日承認控罪,定於2023年11月28日判刑,其中D3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D5則還押候判。

控罪:
(1) D1-D9非法集結
(2) D9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 D1-D9 同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的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

(2) D9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夠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主控:李大律師
D2:陳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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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3] 開庭

🔹控方開始盤問
被告被檢取的物品中有一部華為電話,電話入面有FB, IG等社交媒體,有時會留意到入面資訊。

病情影響行路都會痛,情況反覆,唔係成日都痛,有時行都到路,會有輕度跛行,視乎去邊決定用咩交通工具,如果遠就會坐交通工具;案發嗰朝是落街散步,會去啲有得坐嘅地方,案發地方之前曾到過,對地形/建築物得都有啲認識,但對大廈/街就未必知道,之前有到過該太興食早餐,但不是經常去,連同案發日曾到過3次,喺百周年紀念花園入去新文華中心。

辯方指剛收到控方相冊,表示之前被告未睇過,關注如果被告唔認得相中物,就會無用,被告認得相中是新文華中心,呈為控方證物P246,此入口同被告所使用的入口不同,被告離開的入口是科學館道,唔同意只有兩個入口,指還有B座貨𘋢入口,先上新文華中心1樓,有個貨𘋢位可以㩒落地下,就可以出到去,會對住華懋廣場,被告所知有此3個入口,唔算熟,但去過幾次知道有呢啲地方。

被告當日約7時到太興食早餐,坐於入面位置,望唔到科學館道,這一個小時除食早餐仲有玩電話,玩電話遊戲,唔記得有無睇社交媒體,離開時出門口便轉右,之後見到科學館近華懋廣場嗰邊有約50-60人,距離由證人坐位至對面牆相約,即約5米;被告於草圖上標示出自己見到人群時自己及人群的位置,呈上為P247,該位置向前輕望就望到;離開太興後,唔記得科學館道多唔多行人,同意當時科學館道行人不多;睇P237截圖冊第2張相,見到相中左邊有一白色招牌,寫住新文華中心,是被告當時所用的出口。

睇片段,控方指6時多時已有警方防線並有2條警察封鎖線,被告指無留意。控方指出被告話無留意是講大話,被告不同意。控方問被告覺得當時人群做緊乜,被告指無去諗佢地做緊乜,因為佢地着雜色衫喺度行緊,唔覺得出奇,佢地唔係着同一顏色或深色衫,又無叫示威口號,純粹移動,被告指喺網度睇到示威者通常着深色衫。控方指被告一身打扮是黑衫黑褲是否去抗爭?被告不同意。控方指被告知道當時理大附近有示威活動?被告指知道理大內有,但理大外附近是否發生衝突就不清楚。被告無喺網上見到圍魏救趙的貼文。被告指平時都是穿黑衫黑褲多,因會比較顯瘦。控方指被告背囊中有件粉紅色衣服,被告指是朋友送,因見被告成日穿黑衫,咁岩有件未穿過的衣服,所以轉送給被告,因是好耐之前,已忘記幾時送,放在背囊中是準備可以返到公司後替換,因為是朋友送,所以都珍惜,而朋友話她成日黑鼆鼆,所以都會穿朋友送的衫,嗰朝唔着因為嗰件粉紅色衫本身是放背囊,而自己出門口時無打算換衫,只是拎起背囊就出去。

因50-60人人數眾多,但空間唔係大,所以當時與人群企得好近,被告是返屋企時經過人群,所以就入咗人群中,被告返回住所時需經這裡,當時淨係諗住返去住所,唔用返文華中心的路,因為未出去時唔知有人群,喺太興出去時見到有出口就出,見到該出口最近,唔覺得自己身體唔方便,走入人群中會有危險,因為人群是移動中,又無做咩,唔覺得會有自身安全問題,唔覺得咁早有一群人,唔知做緊乜,會危險,行去人群中時唔記得有無留意到當時有警察。控方問如果見到有警察於科學館道人群中,會否想到是抗爭事件,被告指只是想回家。

控方指出見到人群時是心知肚明佢地抗爭示威,被告不同意。行前去參與人群目的是參與抗爭示威,被告不同意。無留意科學館道有無警察是大話,不同意。

睇D7-7最後一頁,是被告電話的截圖,是案發前的10月份,截圖原因是要證明當時叫唔到外賣。被告指2019年10月6號有大型遊行集會,所以有此記錄,忘記是幾時截,是被捕後,此圖喺新電話截的。

被告曾指經常喺淘寶買水晶滴膠的飾物,又經常到朋友家做滴膠,當天無打算到朋友家做滴膠,但𐝹刀較剪喺背囊因平時成日去,所以擺咗喺背囊,而自己無成日執背囊。

控方質疑朋友屋企無該物品?被告指鉛筆原子筆等估朋友有,但未必會有𐝹刀。因會去唔同朋友屋企整,唔止一個。唔打電話問因覺得有兩手準備會好啲,因有時工具會壞。

有泳鏡指是驚催淚彈所以買。買泳鏡因為之前試過因大型遊行集會取消外賣訂單,所以必需出去買,因此擔心警方會放催淚彈,同埋之後都會有遊行情況,驚會有催淚彈,所以都有帶,因住尖沙咀,嗰度喺公眾地方。控方問被告是否知道好多示威者都去遊行示威,會用此方法避催淚彈?被告指只知道係用護目鏡。控方指泳鏡是抗爭者常用,黑衫黑褲抗爭者亦成日着,又一大朝喺人群度,唔驚被誤會成參與?被告指唔驚,因為自己當時食完早餐見到該人群不是與認知中示威者般穿深色衫,加上佢地移動中,自己黑衫黑褲因為身形問題,泳鏡是保護自己,𐝹刀較剪係做手工用,3樣野無關連,所以唔覺會被誤會。控方指出被告無誠實講當日情況。被告不同意。

控方指盤問完成。

黃官指控方需要指出被告參與意圖。控方才指出被告行入人群不是回家,是想參與抗爭。被告不同意。被告是明知而選擇...(聽唔到後面)。被告不同意。

🔸辯方覆問
律師指被告指曾同意如要返屋企會有另一條路,請被告解釋。被告指記得有咁答,指另一路線是唔排除有其他路線,但自己唔知道。

辯方指喺新文華中心向科學館道門外有警察藍色膠帶,並以最慢速度播放片段有關警方片段,片中不同時段都見到一位着淺灰色上衣的人出現,證明可自由走動。被告指無留意有膠帶,亦無留意該人出現。律師問如當有的話,當被告穿過時亦無人制止。被告同意。

辯方指片中可見中間有架黑色車,即代表果度其實有其他人在場。被告同意。
被告亦回答辯方指,出餐廳後除了轉右,其實亦可轉左。

黃官問美麗都大廈近邊個交界?被告起初不懂如何表達,其律師指如果講唔到街名,不如畀被告講座標。被告答近重慶大廈,指美麗都大廈好似隔重慶大廈1-2個鋪位,但一定唔遠。1-2個鋪位約由證人位至公眾席最尾一行,即約12米。辯方歸納說是向佐敦方向距離重慶大廈約12.5米,證人同意。

D7作供完成。

D1明天將會作供及會有一位辯方證人。

[16:15] 完庭。明天09: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續審 [9/15]

上午進度

D1:王(20) / D2:鄭(20) / D4:賴(28)
D6:趙(22) / D7:葉(24) / D8:羅(21)
D9:王(28)

*同案 D3鄧 及 D5吳 於開審首日承認控罪,定於2023年11月28日判刑,其中D3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D5則還押候判。

控罪:
(1) D1-D9非法集結
(2) D9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 D1-D9 同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的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
(2) D9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夠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主控:李大律師
D2:陳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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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開始作供

🔸辯方主問
呈上一份被告工作及資歷證明的文件夾,分別為D1(5/6/7/8/9/10/11)。

前因:
案發前一天即11月17日,被告當時於上環一日式餐廳做兼職侍應。交件夾項目12是當時兼職更表,顯示到被告姓名及職級,案發當天需上班,返12點。文件呈為D1(12)。

除做兼職外,當時仲讀緊書,是健康科學副學士,課程本身2年,因其中一科成積比較差,所以要用第3年即19-20年上堂,每星期上2堂,其餘時間會做兼職,大約2018年6月左右開始於該餐廳做兼職。

被告在11月17日晚上約11點半放工後,打電話給中學同學蔡同學,因好耐無見,約見面。對方指18號要返學,被告便提議18號朝早食早餐,蔡同意。蔡於尖東返學,便約07:45尖東站P2出口等,被告提議去number9coffee食,有去過此餐廳,位於百周年紀念花園附近,在希爾頓大廈內,餐廳07:30開始營業。

當天拘捕前發生的事情
蔡於東海商業中心上堂,被告當天遲到少少,約50分才到P2出口地面,到達後隔1-2分鐘蔡就到。當日被告穿酒紅色短袖tee,灰色長褲,黑色nike鞋。警方從沒檢取此衣着作證物,當時有藍色adidas背囊,即控方證物P8。見面後2人步行往餐廳,離開P2出口向左冠華中心出面行人路,經冠華中心後經好時中心後面麼地廣場,之後穿過安達中心同半島中心小路,轉右到希爾頓中心外。因2人都有食煙,所以便決定一齊食完煙再食早餐,知道餐廳門口是百週年花園範圍,係唔食得煙,被告唔熟邊度可以食煙,蔡在附近返學,便提議到南洋中心門口食,2人經過百週年花園噴水池向南洋中心行,最終去到南洋中心門口面向百週年紀念花園,便開始食煙。將證物D1(2)給被告睇,被告確認地圖上紅色筆所繪畫路線是自己畫,顯示到被告由P2至南洋中心面向百週年花園位置,沿途有留意環境,無見到黑衣人及示威人士,亦沒有見到警方防線。2人食咗約5-7分鐘煙,當時大約08:13左右,2人聽到科學館廣場方向有叫囂聲,當時唔知科學館廣場喺邊,好奇下便去睇發生咩事,2人沿新文華中心同南洋中心中間小路入去,行到小路盡頭時,因太多車停泊,睇唔到前面情況,2人沿科學館廣場入面U字行人路,行至華懋廣場外行人路上,因沿途多車,隔住啲車睇唔到情況,行到嗰度先見到。睇地圖D1(2),路線正確反映被告證供。到華懋廣場外隔住車路,見到有班人擔住遮,之後2人便決定轉身離開,沿入來的方向沿路走,一擰轉面就聞到催淚煙味,2人本想繼續走,當時身邊得稀疏幾個行人,但到華懋廣場外行人路時,有班人從新文華中心方向斜襲咁來,即佢地由側邊方向過來,約100人,將2人夾在中間離開唔到,2人在行人路,其他人於車路方向衝上來塞住咗條路,周圍附近泊咗車,無乜罅可以走到,幾秒後聽到有警察叫大家雙手擺頭踎低,當時蔡在被告隔離。被告指當日無意圖去參與示威及集會支持示威者,無意圖參與非法集結。

其後2人均到了深水埗警署,但分開被警方處理,被告先被安排於大地等,當時無用黑色短袖tee綁在頸上,仍穿着酒紅色短袖tee,於大地時是自己睇住藍色背囊,等候約1小時內由沙展7431帶入BF29號房。

房內事情
除D1及處理D1的警員,當時亦有其他警員,是於開放式空間處理各人,房內都嘈,因為好多人一齊講野,當時沙展於長褲褲袋中搜出包括一個錢包,內有現金,身份證,同八達通,褲袋內亦有黑色iphone連sim卡。搜身後就搜藍色背囊,有內格及細格,是睇住沙展搜的,記得沙展證供指於細格內只搵到2枝生理鹽水P5,亦找到cippo火機燃料P17,但被告不同意,當時細格亦有一抽屋企鎖匙,1個cippo火機。畀被告睇PD1(3),認得是cippo火機,即是剛才提的同一個火機,PD1(3)呈堂為D1(3)。細格仲有包開咗的萬事發香煙,約仲有6-7枝。睇相片PD1(4a)及證物PD1(4),是剛才提到同一牌子及味道的香煙及煙盒,PD1(4)呈為D1(4),相片呈為D1(4a)。辯方指細格仲有一副啡色框眼鏡,即控方證物P7。

被告同意於大格找到:
風褸P10,放在Adidas鞋袋,
一件黑色Uniqlo 短袖tee P12,
袋裡有1對Adidas 白色襪 P14,
白色tee P13,
灰色3M口罩連2個粉紅色瀘罐 P18。

睇完證物有即時歸還:煙,火機,鎖匙,銀包,現金,身份證。是搵大透明膠袋入住,喺BG29號房交還給被告。其後帶被告到深水埗警署入面另一間房,房中有其他警員,之後由其他警員幫被告影相及打字。其間都是被告手揸白色膠袋,其後於19號中午便擔保離開。

早休20分鐘。

再開庭:
被告當日早上由元朗屋企出發到尖東地鐵站,離家時已攜帶藍色背囊。

攜有背囊內物品的原因
P5 2枝生理鹽水:因工作時時常有客打爛碗碟情況出現,收拾時有機會整到,會用生理鹽水清潔傷口,餐廳只有消毒火酒,自己怕「那」會買生理鹽水用,每次返餐廳都會帶。

P6 黑色手套
P7 眼鏡 (士啤,驚本身帶果副會爛)
P9 黑色adidas tee (出完汗後替換)
P13 白色tee (出完汗後替換)
P14 白色物襪(出完汗後替換)
被告指以上都是平時做運動即踢波時會帶,雖然當晚無諗住踢波,因平時出街都用果個背囊,平時無執袋會擺入面,踢波習慣已有5-6年左右,平均1至2星期會有一場。證物P10是黑色風褸,收工時如果涼可以保暖,當時11月早晚都比較涼,黑色噤污糟。

睇證物P12黑色短袖Tee,是從餐廳所提供的制服中拎返屋企洗,因餐廳是提供淨黑色tee作為制服,本身公司每星期會提供一次洗衣服務,但自己覺得洗得唔乾淨着完會痕,便決定拎返屋企洗,P12是已洗乾淨的,是預備帶返公司開工用。

P16 深色 Nike 長褲 (開工着)
P11 黑粉紅色vans鞋 (開工着)
當時公司有要求要深色褲同鞋,而公司亦只提供上衣,所以褲同鞋要自己買。
鞋同褲均放在黑色Adidas索繩鞋袋P15內,因返工周圍踩,唔想對鞋整污糟背囊入面。

P17是放於背囊細格,根據專家報告仲有46毫升,仲有銀色cippo火機,火機是食煙用,嗰日早出門口,驚火機內燃料唔夠挨到夜晚所以要帶定,律師問點解唔預早注滿火機就唔洗帶?被告指因為入得太滿有機會瀉出來,同埋燃料會隨時間而揮發,所以便帶在身。

睇D1(3a/b/c),相片由證人拍攝,3a相片是純粹開火機蓋,3b是內膽,3c是注入火機燃料情況,該火機是必須入Cippo火機燃料,被告指因為外形靚,當時細個比較注重物質,香煙是自己食,上班前後或中間客人較少時可以食煙。P18面罩連瀘罐因返工有需要用到,因鋪頭於地庫,廁所排污系統有淤塞問題,如果塞咗要打開化糞池畀人檢查,化糞池位於密閉空間,所以會有面罩阻隔氣味,案發前曾有用到該面罩,因排污系統塞了,於關門後便要檢查。普通手術口罩唔能夠有效阻擋臭味。除工作原因,平日收工時會由上環搭巴士到元朗市中心轉小巴返屋企,而落車行去搭小巴果段路,必需經過青山公路元朗段行到谷亭街交界,自2019年10月開始果度間中有示威,記得警方有喺附近發過催淚彈,而自己聞過,所以就買來保護自己。

被告不同意生理鹽水及黑色上衣黑色褲口罩等可存放公司,因餐廳員工數量多,樓面+廚房超過30人,到被告入職時已無多餘的儲物櫃給被告,因此返工物品需每日帶去亦要每日帶走。

辯方指P17放背囊,萬一漏出來會好危險?!被告指只要個罐無被吉穿,其實燃料唔會漏出,所以唔擔心,因為喺屋企入完後將罐平放或倒轉放都無漏。

被告在19年11月有透過社交媒體知道理大發生暴力事件,當天仍約蔡見面,因蔡當時學校仍運作中,大部份鋪亦有開,沿途都唔覺同平時有大分別,所以覺得嗰個範圍無受理大事件影響。自己所知當日由希爾頓中心至理大,大概腳程需起碼10分鐘。

小休5分鐘讓控方簡單組織盤問內容。

1248再開庭

🔹控方盤問
被告指知道蔡返8:30但唔知幾點放學,自己前一天是晚上11:30放工,返到屋企大約1點。唔記得返到去後做咩。約咗07:45需6點起身。根據更表是15:00-17:30落場,因自己當時在上環上班而不是尖沙咀,所以不是順路。唔清楚蔡放咗學未。被告補充指3點打咭後會食員工飯,食完公司餐飯大約15:45,再搵對方時間唔充裕。被告指對方對上環路唔熟悉,所以唔放心對方咁做。黃官問餐廳位置,被告指上環德輔道中,大廈門口於地面,但餐廳入口於地庫。以被告認知朋友對於未去過地方……(sorry聽唔切🙏🏾),這是憑被告自己認識對方多年及出過好多次街的經驗,被告指數唔哂與蔡出過幾次街。

控方盤問未完。

12:57休庭,14:30再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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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續審 [10/15]

上午進度

D1:王(20) / D2:鄭(20) / D4:賴(28)
D6:趙(22) / D7:葉(24) / D8:羅(21)
D9:王(28)

*同案 D3鄧 及 D5吳 於開審首日承認控罪,定於2023年11月28日判刑,其中D3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D5則還押候判。

控罪:
(1) D1-D9非法集結
(2) D9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 D1-D9 同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的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
(2) D9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夠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主控:李大律師
D2:陳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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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作供

🔹控方盤問

日式餐被告稱開門後會見到化糞池蓋,該房間大小約由證人枱至律師枱的頭3行咁大,如開了暗門,未入到去已可聞到嗅味,唔開暗門就聞唔到,無為意空間內有無抽氣裝置,化糞池於房內地面,蓋是四方形,會與另一同事用手抽起渠蓋,唔記得點開,開完後等吸糞的人來處理,指應該是請專業的清潔公司,唔清楚點解唔由該公司同事開要由自己同事開,因公司安排,打開蓋會很臭,是接受上司指示去工作,打開蓋時清潔公司啲人會未到,開蓋後不會在入面等,會出返各自崗位繼續做野,因當時客人已離去,會做收尾的工作。其後暗門一直都唔會關,但唔記得餐廳會否聞到臭味,控方問開蓋後氣味湧出,可能會沾污衫褲頭髮等,出去做野時有無先洗手換衫?被告指洗手一定會,衫就收工先換,不同意會好唔衛生,有可能會沾上氣味,但唔一定會沾上。控方指出根本不需被告及同事開蓋,被告不同意。控方指清潔公司同事可以自己開,被告唔清楚。被告不同意「度門不會長期開住等臭氣傳出餐廳」。不同意被指是托詞解釋為個有豬咀等。

屋企附近常有社會事件,被告同意好多參與社會運動的人都用這類粉紅色豬咀瀘罐,不同意自己用類似款被搜出會麻煩,因相信搜袋的人會作出正確判斷。

被告在11月17日晚上約11點半放工後,打電話約同學,因好耐無見,被告約07:45尖東站P2出口等,提議去number9coffee食,案發至今不是一路食同一牌子香煙,萬寶路、萬事發等其他都有,但不記得,因太多牌子。2019年當時每日食超過1包,約20-30枝,一開始食煙時不是案發用嗰個打火機,通常每日都入燃料,因每日都用火機。案發時應該是返到屋企後入,應是18號零晨。入燃料過程是打開蓋拉出內膽反轉,將燃料唧在棉花上,睇棉花濕潤情況決定夠唔夠,因為唔知夠唔夠用到第二晚,不同意日日都要帶住燃料周街去。唔一定特別18號果日要帶出去。帶或唔帶因素:1)當日出門要出幾耐,2)果排出去要食幾多。即預計出門同返屋企時間隔左幾耐。失戀前無食咁多。

被告不同意控方指出當日被捕時無打火機,不同意如帶出去警方一定會檢取,因示威好多人放火,不同意當天出去是參加非法集會,不同意身上裝備是參加非法集會。控方盤問完。

🔸辯方覆問
有去過該餐廳,位於百周年紀念花園附近,在希爾頓大廈內,餐廳07:30開始營業。

「主控曾問:當同友人進入科學館廣場階段,有無感覺人群好近自己,被告最初指無,主控再問去到邊個階段感覺人群好近,被告當時回答約30秒就覺人群在自己身邊,因當時專注想走所以無回頭。」律師想被告澄清「約30秒感覺人群喺身邊」是指甚麼,被告指由第一眼見到人群起計直到自己身邊,喺身邊指喺自己右前方,當時自己已轉往南洋中心。

蔡聞到催淚煙味感覺唔舒服所以停低咗幾秒,主控曾問點解唔跑離開,被告當時的回應:「啲人已經嚟到」,現澄清指啲人嚟到自己右前方位置,當時在被告前方除咗嗰班人就無嘢阻住被告離開,嗰班人有造成障礙阻止被告離開,嗰班人喺嗰個時候點阻住被告走?

此時控方指盤問階段無問過以上問題,辯方指是因控方曾指「如果想走絕對可以逃離」,黃官批准辯方發問;被告解釋當時人群喺右前車路向華懋廣場走,嗰堆人整體闊度已延伸至部份車路,如想離開要逐個推開,或者繞過欄桿或車輛才可以離開,所以當刻走唔到,被告指不逐個推開因佢哋都企得幾密同都幾多人,認為自己無能力逐個推開,但當時已聽到警察說踎低雙手擺頭,而自己有即時照做,證供指被告聞到催淚煙覺得唔舒服,但無要求警方安排睇醫生,被告作供時解釋指「未試過被捕,好驚,不知所措,當時無問,反應唔到。」被告現澄清指被帶返警署時,當時不適已舒緩。

案發前踢足球視乎有咩人去,點樣分隊才決定踢咩位,唔記得案發前對上一次踢咩位。

關於開化糞池蓋:主控指個蓋應由清潔工開,被告指是接受公司指示由自己及同事抽起。證供亦指化糞池房位於餐廳一個儲物櫃暗格。被告指儲物櫃暗格位置是餐廳員工才知,街外人不知。被告及同事開蓋時會於晚上10:30後,10:30後一般沒有客人。由化糞池蓋位至到客人用餐地方有一段距離。被告指10:30後化糞池蓋開咗,臭味會有少少傳到有客人用餐嘅地方,但相對喺房中揭起蓋,於客人位置基本上外科口罩已可隔味,如果喺蓋面前,閉氣都感覺到。

儲物櫃暗格揭起蓋後會出返去,等待期間,暗格會keep住開門,然後同事做返各自做緊嘅野。唔知點解要keep住開。清潔工人到鋪後會直入化糞池。

關於面罩:唔記得大概幾時買面罩,對於自己認為大部份示威者都用相同面罩但唔買其他款,被告指因除示威者外,亦有其他唔同人會用這款或類似款。

失戀前無食咁多煙,當時是2019年約5-6月左右..
辯方原想被告澄清關於入打火機燃料問題,但黃官指問題好普通,可以不用澄清。辯方覆問完成。

被告解答黃官提問:
友人是女仔,所讀學校位於東海商業中心即number9coffee側。
於廣場內見一群人,嗰群人是面向科學館道。

D1作供完畢。

傳召辯方證人前,控方指律證司未作最後決定檢唔檢控蔡小姐,黃官提醒辯方需再次提醒證人有自招嫌疑及被檢控風檢,休庭讓辯方先處理。

[11:44] D1辯方要先等控方回覆。黃官指可於等候期間先開始D2案情。現休庭15分鐘至1200讓D2辯方商討。

[12:57] 休庭,D2作供中,14:30再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續審 [11/15]

D1:王(20) / D2:鄭(20) / D4:賴(28)
D6:趙(22) / D7:葉(24) / D8:羅(21)
D9:王(28)

*同案 D3鄧 及 D5吳 於開審首日承認控罪,定於2023年11月28日判刑,其中D3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D5則還押候判。

控罪:
(1) D1-D9非法集結
(2) D9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 D1-D9 同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的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
(2) D9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夠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主控:李大律師
D2:陳大律師
D4 : #李國威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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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內容】

⏺️繼續傳召D2作供

🔹繼續控方盤問D2

D2指離開因為攰要返屋企。淨係知啲警察畀人入。當時科學館廣場多左啲人,30-40人左右,但都係零散於每個角落,無人開遮無嗌口號,自己唔清楚佢地做緊乜,有啲行緊嘅。無諗佢地做乜,因為自己走緊。走嘅時候唔需要穿過人群,可以好順暢行到尾段。自己一路沿新文華中心行到百周年公園,係可以從科學館廣場離開,因為嚟時都係沿e條路。最後揀左另一條路走因為另外有十多人向南洋中心方向走,所以認為果邊都走到,但實際走唔走到自己唔知。揀條唔肯定走唔走到而唔用返嚟果條路,因為果時都唔太記得點行入嚟。冇點留意附件設施,當時係直接穿過公園就去左百周年小路。人群算幾緊貼一齊。無覺得奇怪咁早點解有十幾人出現,因為佢地唔似示威者,同埋唔係跟人群入科學館廣場,所以覺得佢地係想離開。轉灣後到麼地道,喺麼地道同去康達徑花園方向其實一樣,但當時無為意。沿途自己一路㩒電話一路行。跟住去到(??)就轉左入科學館道。行到科學館廣場就發覺兜左大圈。因為已經轉到科學館廣場個位,所以諗住經百周年公園走。當時見到多左成百幾人,仲有遮陣,亦有人叫囂嗌口號,覺得佢地同警察對抗緊即示威,有可能會演變成暴力衝突。因百周年公園都走到,所以費事調頭行咁長嘅路。自己都想遠離班人,當時與人群距離10-15米,同意如要遠離可以調頭走。前面十幾人有啲行開左,有啲塞住佢前面,但唔記得行開左去邊。佢地都係經百同年公園好快咁走。同意控方指科學館廣場泊左好多車,啲車會對離開構成障礙,被告補充指但都行到。當時以急步離開。行左約20秒至華懋廣場中間就畀警察包圍。行緊嘅時候望到前面麼地道小徑有警察出左嚟,再望後面都有一排警察向住被告方向嚟。當時唔轉後因為後面都有警察,而前面嘅人後退,後面嘅人向前,右邊嘅人迫埋去左邊,就「炒埋一碟」喇。前面啲人喺科學館廣場中後段,其實傘陣只有大概40-50人但大部人都喺中後段。控方歸納指應該是有2班人,其中一班喺科學館廣場中後段。被告指科學館廣場中後段人群約100人,因為前面有班警察衝出應該是驅趕佢地,覺得人群可能驚所以後退。控方指出其實冇人喺中後段,被告不同意,並補充指因有人喺百周年小徑嗌人走,另有班警察上前驅趕。

當時被告孭杏色布袋,內裡東西是早前參加遊行取的。除了此袋,有其他袋,是去街或返學用。被告指其實只有2個袋,一個是電腦袋是平時返學用,所以遊行唔會帶電腦袋出去。當天不是去遊行,但果排出街就孭e個袋,因為方便,輕身,美觀。被告指11/2-18號冇用過e個袋,所以冇執過。2-18號冇出過街,所以冇用過。案發當日用因覺得有需要用e個袋,意思是有可能需用袋中物品。因覺得有警察的地方就有可能有催淚煙,而自己依希記得入面有生理鹽水同口罩可保護自己,好似有「示啤」,如有人有需要都可比佢用。控方問是否包括抗爭者,被告指唔係,因佢地應該有。控方問如果真係有抗爭者問會否會比,被告指會諗下。被告認同控方指工具會提供畀有需要人士。被告覺得帶左好過無帶,萬一中左催淚煙,就會後悔唔帶。

被告解釋會面記錄P23中指「附近的人」是指路人或記者,因是概括咁寫,呀sir無特別問派畀邊類人。自己想寫得比較general d呀sir亦無迫寫detail啲。而現在喺庭上解釋返是路人同記者。
另外於被告身搜出的1-7項物品中,被告指1-5是打算預防催淚煙的或供給別人。被告解釋「別人」指老弱婦孺,如無裝備防催淚煙可畀佢地用。控方質疑被告於會面記錄寫得簡短,被告指做會面記錄前一日無點訓,所以選擇寫得簡單少少,因精神狀態唔好。被告當時無同警察講要休息,因自己可能會休息幾日,即是要訓個大覺,同埋同意控方指有可能唔記得。被告指口罩是打算派發,指派畀有需要而無口罩嘅人。手套是如有危險就會用。控方質疑當時會有咩危險,被告指是甚麼危險當時其實唔清楚,手套當時無用過,而自己亦無用過此類手套,所以唔知咩情況下會用上,另外因為無執袋所以帶左出街。被告覺得這款手套好高級,唔似普通低品質手套。被告亦指帶左舊野未必用得着,睇下有無用。控方問是否指執催淚蛋殼或者尖嘅雜物,被告指應該唔會。被告指當時無特別諗點用。控方指出是畀抗爭者用而不是途人用,被告不同意。亦不同意控方所指出案發當天無需帶此裝備到現場。控方問是否預期有抗爭示威等,被告不同意。對於被告指物品是之前參加和平示威時取,控方質疑如是和平示威,為何會派?被告指身處現場就有中催淚彈風險,試過行商場中催淚煙,覺得攞左好過無攞。控方指出帶工具是存心參加抗爭,及實際有參加到科學館道示威活動,被告皆不同意。

🔸辯方覆問
被告確認派水約7:20分開始,派左10分鐘左右。擺低水後唔知邊個攞,警察都可以攞。喺X位置40分鐘見唔到人示威。其後人群記者望向理大拍照觀望,就是辯方播放片段中的畫面。當時有人叫口號「警察放人」無用擴音器是用口講。喺P249圖中見有欄位,被告指啲人可以喺果個地方入。經百周年小路去百周年公園,見到的人群不是人龍的人。距離人群10-15米時可擰轉頭調頭走,被告指當刻無諗,因左邊百周年小路有路,覺得直接走到。喺百周年小路有人叫人走時,已經圍起左。被告指帶去的物品「可能有需要用」,主要比自己用,萬一中左催淚煙就會後悔無帶,指有需要有機會用就係咁意思。喺會面記錄唔詳寫,因返學時極少用中文寫嚴謹嘅文章,主要會用英文。辯方覆問完畢。

- D2作供完畢 -

D1辯方收到控方回覆指有關DW1的案件仍在調查中。而蔡小姐尋求獨立法律意見後表示仍會出庭作供。

[1144早休10分鐘至1203再開庭]

⏺️傳召D1辯方證人DW1蔡小姐作供

🔸辯方主問DW1
證人過往無刑事定罪記錄。當時證人於中大附屬學院讀書。案發當日仍是該課程學生,當天需於東海商業中心地庫上堂。當天上課有時間表,呈上為D1(13)。當天上堂時間為早上0830至1130時。

案發前一晚:
D1以電話聯絡證人,約證人於18號上堂前食早餐,證人有同意邀請。電話中有提去學校附近的number9 coffee食。

案發當天:
2人約好在尖東站P2出口等。當天約7:45-7:50左右見到D1。見面後行去食早餐嘅地方。當時2人是一齊行。路線由P2出口,冠華中心外進入麼地廣場,喺安達中心同半島中心中間小路右轉,會經過number9coffee。當時知道餐廳喺希爾頓中心。案發前無去過該餐廳,是由D1提議去該處食,因為近證人學校,約1分鐘路程。2人一路行至希爾頓中心門口後,打算先食煙然後食早餐。當時證人亦有食煙習慣。亦知D1有食煙習慣,因是證人教D1食,D1大約是2017年開始食。2人到南洋中心外食煙。

食煙階段:
到希爾頓時,是穿過百周年花園,因果度唔準食,便到南洋中心外向住百周年花園位置食。喺果個位有見到D1用一個銀色打開蓋的火機點火食煙。睇證物D1(3)打火機,與當時D1的火機一樣都是打開蓋銀色。證人指cippo本身是大眾牌子,而D1成日轉款,但e個比較特別所以記得。2人食左約5-6分鐘左右,當時有傾計,但唔記得傾咩。食煙其間無事情發生。食完後聽到後面即科學館廣場方向好嘈好大聲。之後2人因好奇心就喺南洋中心同新文華中心之間小路行去睇下發生咩事。案發前證人無去過科學館廣場果個位。到科學館廣場位置時見好多車好多人,便右轉入近華懋廣場對出行人路位置。是D1決定咁行。當時睇到一班人拎住遮同警方對峙中,揸遮的人大約喺新文華中心近科學館的位置。估計唔到約幾多人。遮是向住科學館道方向。然後2人決定沿路走,去返百周年廣場的餐廳。證人指是「打算」咁做,但突然間聽到boom一聲好大聲,然後2人便開始流眼淚鼻水,當時2人於華懋廣場對出行人路。因為諗住走但走唔到,2人都有轉身,因為喺新文華廣場的人群已衝到2人位置,所以jam住走唔到,jam住即是困住2人郁唔到的狀態。當時困住2人的人群位於2人四方八面。之後見有警察指合理懷疑參與暴動叫佢地踎低,要求舉高雙手放頭,2人便聽取指示。踎底時D1於證人側邊。

其後警方拘捕踎低的人及帶回警署。踎底時2人一直一齊,然後由警方帶至不同車輛。
由當朝見D1後至帶回警署間,就證人觀察D1所見,證人無見到D1有參與示威活動。期間D1亦無作出任何行為或說話表現出支持示威者。證人喺警署最終附了保釋金後便離開。

證人指約食早餐時,有考慮到當時附近有受理大事件影響。因報紙有講理大新聞,指警方已封鎖理大。證人覺得學校與理大有一段距離,應不會影響返學,所以最後應約。

時間表喺當天是0830開始,約食早餐又食煙,當時有考慮到會遲到

- 辯方主問完成 -

[午休至14:30再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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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內容】

⏺️繼續傳召D1辯方證人DW1蔡小姐
🔹控方盤問

證人指11月18號要上學,12-16號應該也要。不同意控方指因社會事件停課不用上學,控方展示證物指中大11月14-16號停課,質疑證人指社會事件對上課無影響一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