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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六庭
#練錦鴻法官 #判刑
👥莫,陳(16-17) #20200204油麻地
🛑二人已還押逾1個月🛑

控罪2:#縱火罪
莫(16)與陳(23)、陳(26)、林(19)和劉(16)被控於2020年2月4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彌敦道與甘肅街交界附近,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政府的財產,即該交界附近的一段車路,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摧毀財產
兩位被告與陳(23)、陳(26)、林(19)、劉(16)被控於2020年2月3日至5日,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彌敦道483至485A號CASA酒店(Casa Deluxe Hotel)11樓1104號房內,管有10個內有易燃液體的玻璃樽(當中有9枚是汽油彈)、2罐汽油、1樽腐蝕性液體、4條毛巾、1個漏斗、1把扳手、1把剪鉗、2把鎚、2罐罐裝石油氣、3罐液化石油氣、2把鐵槌和4罐噴漆油,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
前言:

本案涉及六名被告,分別是A1陳(23),A2陳(26),A3林(19),A4劉(16),A5莫(16)和A6陳(17)。在審訊前,A1,A2,A4和A5已承認控罪2和3;A6則承認控罪3。當中A1和A2被區域法院法官練錦鴻被判處4年2個月監禁;A4被區域法院暫委法官許肇強被判入勞教中心;而A5和A6則在判刑前被區域法院法官練錦鴻下令還押索取報告。而A3則否認所有控罪受審。

進一步求情:

A5大律師希望法庭在判刑時考慮到A5努力改過自新,及A5已被前後還押共約3個月。有關報告,A5大律師希望法庭予以A5進入勞教中心。

A6大律師希望法庭在判刑時考慮到A6的DSE表現比以往的成績有大進步,現時亦已獲職訓局取錄。A6大律師亦指A6的師長指A6在案發後努力讀書和參與補課;A6本人則希望可以「讀多啲書」以改善生活。最後,A6大律師希望法庭考慮到A6只面對控罪3,予以A6進入勞教中心。

判刑理由:

📌背景:

雖然控方未有提供更多背景資料 (只有提及本案是2019年的社會事件的餘波)指為何被告們會有此等行為,但作為普通市民,法庭可以用司法認知推論本案是2019年社會動蕩的餘波,示威者以為破壞可以使政府失去威信,無從管治社會,使市民加入他們的行列,推動社會改革,甚至推翻管治架構,可是他們沒有任何改革計劃,可謂「不大了了」。雖然相關的暴力行徑在2019年年尾時稍為休止,在案發之時的社會情緒亦漸漸回落,市民們以為可以休養生息,再適逢疫情嚴重,但被告們想透過同類行動,使相關暴力行為的灰燼死灰復燃。

針對控罪2,其最高刑罰是監禁終身。上訴法庭在CACC96/2020案中已指出縱火行為得處以重刑以收阻嚇之效,保護市民的生命和財產。而若該案件沒涉及嚴重事項和人命傷亡,一般的刑期是監禁4年至6年。

📌控罪2:

6位被告們是有計劃和佈署犯案;他們分工合作行事,在租用單位和在網絡搜尋後去五金店和便利店購買製造汽油彈和其他可作出破壞之工具;他們的行動並非是單獨孤狼式的行為,而是有系統地重覆干犯同類罪行;雖然沒有出現人命傷亡,但被告們犯案之處是繁忙之區,商住樓宇林立,他們投擲的汽油彈是可引起嚴重的人命傷亡和財產損失。

控罪3:

針對控罪3,其最高刑罰是監禁10年。本案被告租用本作民居的酒店作製造危險的汽油彈,而該些材料本身亦是不穩定,當他們在處理時稍有不慎可以使酒店內的人和財物受傷和損失。

本案判刑:

兩位被告過往沒有案底,犯案是年僅16歲。即使他們有能力反辨是非對錯,但他們當時的心智可能未成熟,亦受青年導師及社會氣氛影響。

法庭指出年輕並非成就,亦不是任意莽為和損害他人的理由。一些意見領袖、導師和搖旗納喊的「道旁兒」,他們會在一個時間退下以避免刑責,但代價則由作出暴徒的行為和未認識世途險惡的青年承擔。

法庭指出年輕只是一個階段,年輕人需為決定負上責任。即使如此,法庭會特別考慮年輕人的個案,因為如無意外,年輕人將會接管世界,但這些未必包括決定選擇犯案的人,因為這世界有很多年輕人,若他們不努力便未必能在這社會立足。

法庭不希望判刑會抹煞兩位被告將來改善的可能。即使他們因本案而留有案底而帶來選擇上的困難,但這是刑罰的一部分,亦是他們決定犯案後的代價。縱然如此,法庭不希望判刑會傷害兩位被告,並寄望他們將來好好學習,成為負責任和明理的人,不損害社會和再令家人帶來負擔。

法庭認為兩罪案情都涉及相同的目的和犯罪行動。即使A6懸崖勒馬,在一干人犯下控罪2前選擇離開酒店,但他的罪責都不輕。縱然如此,法庭在量刑時亦顧及到案件已距今超過2年、兩位被告前後已還押共約2個月、及一系列報告。

基於以上,法庭認為勞教中心是合適的刑期,這是兩位被告的刑期。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六庭
#練錦鴻法官 #裁決
👤林(19) #20200204油麻地

控罪2:#縱火罪
被告與陳(23)、陳(26)、莫(16)和劉(16)被控於2020年2月4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彌敦道與甘肅街交界附近,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政府的財產,即該交界附近的一段車路,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摧毀財產
被告與陳(23)、陳(26)、莫(17)、劉(16)和陳(17)被控於2020年2月3日至5日,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彌敦道483至485A號CASA酒店(Casa Deluxe Hotel)11樓1104號房內,管有10個內有易燃液體的玻璃樽(當中有9枚是汽油彈)、2罐汽油、1樽腐蝕性液體、4條毛巾、1個漏斗、1把扳手、1把剪鉗、2把鎚、2罐罐裝石油氣、3罐液化石油氣、2把鐵槌和4罐噴漆油,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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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案涉及六名被告,分別是A1陳(23),A2陳(26),A3林(19),A4劉(16),A5莫(16)和A6陳(17)。在審訊前,A1,A2,A4和A5已承認控罪2和3;A6則承認控罪3。當中A1和A2被區域法院法官練錦鴻被判處4年2個月監禁;A4被區域法院暫委法官許肇強被判入勞教中心;而A5和A6則在判刑前被區域法院法官練錦鴻下令還押索取報告。而A3則否認所有控罪受審。

控方案情:

📌控罪3

於2020年2月3日至5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包括A3的六位被告租住一間酒店客房作為犯案基地。這段期間他們一起行動,包括多次到酒店附近的五金店及便利店購買工具,易燃和腐蝕性液體等材料製作汽油彈,意圖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作刑事毀壞及/或縱火。

📌控罪2

在2020年2月4日深夜,A1至A5從酒店出發,用汽油彈縱火損壞涉案彌敦道與甘肅街交界的一段車路。A1事後不久在案發地點不遠被拘捕,A2至A5則逃回酒店,而警方則追查他們至酒店。在2020年2月5日凌晨,A2和A3在步出該酒店客房時被捕,而當時在客房內的A4和A5亦被捕。大量物品包括鐵鎚、汽油彈、易燃和腐蝕性液體等散落地放在酒店客房中的當眼處。

辯方案情:

A3選擇出庭作供。簡言之,她指當時只是跟隨A2,她沒有留意酒店房間內的情況、沒有就行程詳情和目的詢問A2、也沒有作出縱火行為,她只是在現場逗留。

裁斷:

全部罪名成立,2022年10月12日10:00判刑。

裁決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0/DCCC001073A_2020.docx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練錦鴻法官 #判刑
👤林(19) #20200204油麻地
🛑已還押逾2個月🛑

控罪2:#縱火罪
被告與陳(23)、陳(26)、莫(16)和劉(16)被控於2020年2月4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彌敦道與甘肅街交界附近,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政府的財產,即該交界附近的一段車路,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摧毀財產
被告與陳(23)、陳(26)、莫(17)、劉(16)和陳(17)被控於2020年2月3日至5日,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彌敦道483至485A號CASA酒店(Casa Deluxe Hotel)11樓1104號房內,管有10個內有易燃液體的玻璃樽(即汽油彈)、2罐汽油、1樽腐蝕性液體、4條毛巾、1個漏斗、1把扳手、1把剪鉗、2把鎚、2罐罐裝石油氣和4罐噴漆油,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裁決: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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聆訊內容:

進一步求情:

辯方確認A3明白及同意背景報告的內容,只是有些內容需要澄清,或在紀錄上要指出一些內容是不符A3所說的原意。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1)A3在本案的角色不是主導、領導和主動參與者;(2)當A3在干犯縱火時,沒有證據指A3曾投擲汽油彈;以及(3)A3的個人背景和案發時年僅19歲下,採納一個較低的量刑,以免與其他被告的刑期*有太大落差。

*A1和A2承認控罪2和3,其後被判處4年2個月監禁;A4和A5承認控罪2和3,其後被判入勞教中心;A6承認控罪3,其後被判入勞教中心

A3的刑期:210個月監禁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練錦鴻法官 #判刑
👤林(19) #20200204油麻地
🛑已還押逾2個月🛑

控罪2:#縱火罪
被告與陳(23)、陳(26)、莫(16)和劉(16)被控於2020年2月4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彌敦道與甘肅街交界附近,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政府的財產,即該交界附近的一段車路,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摧毀財產
被告與陳(23)、陳(26)、莫(17)、劉(16)和陳(17)被控於2020年2月3日至5日,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彌敦道483至485A號CASA酒店(Casa Deluxe Hotel)11樓1104號房內,管有10個內有易燃液體的玻璃樽(即汽油彈)、2罐汽油、1樽腐蝕性液體、4條毛巾、1個漏斗、1把扳手、1把剪鉗、2把鎚、2罐罐裝石油氣和4罐噴漆油,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裁決: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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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一步求情:

辯方確認A3明白及同意背景報告的內容,只是有些內容需要澄清,或在紀錄上要指出一些內容是不符A3所說的原意。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1)A3在本案的角色不是主導、領導和主動參與者;(2)當A3在干犯縱火時,沒有證據指A3曾投擲汽油彈;以及(3)A3的個人背景和案發時年僅19歲下,採納一個較低的量刑,以免與其他被告的刑期*有太大落差。

*A1和A2承認控罪2和3,其後被判處4年2個月監禁;A4和A5承認控罪2和3,其後被判入勞教中心;A6承認控罪3,其後被判入勞教中心

量刑考慮:

針對控罪2,其最高刑罰是監禁終身。上訴法庭在CACC96/2020案中已指出縱火行為得處以重刑以收阻嚇之效,保護市民的生命和財產。而若該案件沒涉及嚴重事項和人命傷亡,一般的刑期是監禁4年至6年。

此控罪並無量刑指引,因此法庭在判刑之時得按個別案情,以裁定個別被告的刑責而訂立刑期。但上訴法庭已經清楚指出縱火是極為嚴重的控罪,要是案件發生在人煙稠密之處,如果一旦失控,則難以收拾,對其他市民的性命財產造成極大之危害,而犯者此等行為亦顯然對其他人的性命財產漠不關心(見CACC309/1995)。

針對控罪3,其最高刑罰是監禁10年。此控罪亦無量刑指引。

本案判刑:

控罪2:

被告們是有計劃和佈署犯案;他們分工合作行事,在租用單位後有人上網找資料,有人去五金店和便利店購買製造汽油彈之工具;當時社會已較平靜,行為重燃熄滅之火,他們的行動並非是單獨行為,而是有系統地重覆干犯同類罪行;雖然沒有出現人命傷亡,但被告們犯案之處是繁忙之區,商住樓宇林立,他們投擲的汽油彈是可引起嚴重的人命傷亡和財產損失。法庭認為4年監禁為合適起點。

控罪3:

本案被告租用本作民居的酒店作製造危險的汽油彈,而該些材料本身亦是不穩定,當他們在處理時稍有不慎可以使酒店內的人和財物受傷和損失。被告參與角色較低,非領䄂,法庭認為3年監禁是合適起點。

總刑期:

被告背景坎坷及受其他被告影響犯案,這些非減刑理由,而其他同案認罪所以刑期較短,被告審訊後被定罪需承擔結果。然由於A3是女性,故勞教中心也不適合。

然,法庭考慮所有因素後,就兩罪皆採納3年監禁作起點,並將兩罪刑期同期執行和酎情扣減2個月,故2年10個月監禁是A3被判處的總刑期。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練錦鴻法官 #判刑
👤林(19) #20200204油麻地
🛑已還押逾2個月🛑

控罪2:#縱火罪
被告與陳(23)、陳(26)、莫(16)和劉(16)被控於2020年2月4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彌敦道與甘肅街交界附近,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政府的財產,即該交界附近的一段車路,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摧毀財產
被告與陳(23)、陳(26)、莫(17)、劉(16)和陳(17)被控於2020年2月3日至5日,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彌敦道483至485A號CASA酒店(Casa Deluxe Hotel)11樓1104號房內,管有10個內有易燃液體的玻璃樽(即汽油彈)、2罐汽油、1樽腐蝕性液體、4條毛巾、1個漏斗、1把扳手、1把剪鉗、2把鎚、2罐罐裝石油氣和4罐噴漆油,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裁決: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288
================
📌進一步求情:

辯方確認A3明白及同意背景報告的內容,只是有些內容需要澄清,或在紀錄上要指出一些內容是不符A3所說的原意。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1)A3在本案的角色不是主導、領導和主動參與者;(2)當A3在干犯縱火時,沒有證據指A3曾投擲汽油彈;以及(3)A3的個人背景和案發時年僅19歲下,採納一個較低的量刑,以免與其他被告的刑期*有太大落差。

*A1和A2承認控罪2和3,其後被判處4年2個月監禁;A4和A5承認控罪2和3,其後被判入勞教中心;A6承認控罪3,其後被判入勞教中心

📌判刑理由:

前言:

本案涉及六名被告,分別是A1陳(23),A2陳(26),A3林(19),A4劉(16),A5莫(16)和A6陳(17)。在審訊前,A1,A2,A4和A5已承認控罪2和3;A6則承認控罪3。當中A1和A2被判處4年2個月監禁、A4,A5和A6則被判入勞教中心;至於A3,她否認所有控罪受審。經審訊後,她被裁定所有控罪成立。

雖然控方未有提供更多背景資料 (只有A2提及本案是2019年的社會事件的餘波)指為何被告們會有此等行為,但作為普通市民,法庭可以用司法認知推論本案是2019年社會動蕩的餘波,示威者以為破壞可以使政府失去威信,無法管治社會,使市民加入他們的行列,推動社會改革,甚至推翻管治架構,可是他們沒有任何改革計劃,可謂不大了了。雖然相關的暴力行徑在2019年年尾時稍為休止,在案發之時的社會情緒亦漸漸回落,市民們以為可以休養生息,再適逢疫情嚴重,但被告們想透過同類行動,使相關暴力行為的灰燼死灰復燃。

量刑考慮:

針對控罪2,其最高刑罰是監禁終身。上訴法庭在CACC96/2020案中已指出縱火行為得處以重刑以收阻嚇之效,保護市民的生命和財產。而若該案件沒涉及嚴重事項和人命傷亡,一般的刑期是監禁4年至6年。

此控罪並無量刑指引,因此法庭在判刑之時得按個別案情,以裁定個別被告的刑責而訂立刑期。但上訴法庭已經清楚指出縱火是極為嚴重的控罪,要是案件發生在人煙稠密之處,如果一旦失控,則難以收拾,對其他市民的性命財產造成極大之危害,而犯者此等行為亦顯然對其他人的性命財產漠不關心(見CACC309/1995)。

針對控罪3,其最高刑罰是監禁10年。此控罪亦無量刑指引。

本案判刑:

控罪2:

被告們是有計劃和佈署犯案;他們分工合作行事,在租用單位後有人上網找資料,有人去五金店和便利店購買製造汽油彈之工具;當時社會已較平靜,行為重燃熄滅之火,他們的行動並非是單獨行為,而是有系統地重覆干犯同類罪行;雖然沒有出現人命傷亡,但被告們犯案之處是繁忙之區,商住樓宇林立,他們投擲的汽油彈是可引起嚴重的人命傷亡和財產損失。

控罪3:

本案被告租用本作民居的酒店作製造危險的汽油彈,而該些材料本身亦是不穩定,當他們在處理時稍有不慎,可以使酒店內的人和財物受傷和損失。

總刑期:

即使A3的背景坎坷和受其他被告影響犯案,這些非減刑理由;即使A3因是女性故不適合勞教中心,這非減刑理由;至於其他同案的刑期較短,這是因他們認罪,而A3是經審訊後被定罪,需承擔結果。

法庭考慮上述所有因素,以及A3在本案的參與程度較低和非領䄂角色後,就兩罪皆採納3年監禁作起點,並下令兩罪刑期同期執行。在進一步考慮被告的個人因素後,酎情扣減2個月,故2年10個月監禁是A3被判處的總刑期。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裁決
👤黃(17) #20200701銅鑼灣

控罪1:#縱火罪
被告被控於 2020 年 7 月 1 日,在香港銅鑼灣富明街和波斯富街交界附近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物,即一些雜物,意圖損壞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會否被損壞。

控罪2:縱火
被告被控於 2020 年 7 月 1 日,在香港銅鑼灣波斯富街的美心西餅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物,即一些雜物,意圖損壞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會否被損壞。

控罪3:#盜竊
被告被控於 2020 年 7 月 1 日,在香港,偷竊 1 個印有警察字樣的塑膠套,而該等屬於另一人的物品。

控罪4: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告被控於 2020 年 7 月 1 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1樓地下中庭管有3個汽油彈,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
裁決理由:

📌案情簡述:

有人於2020年7月1日,在網上號召市民針對《港區國安法》的實施而到港島區參與遊行示威。

在同日約18:54時,控方指片段拍攝到被告與他人在富明街和波斯富街交界一同行事,即燃燒馬路上的雜物 (即是控罪1)。在同日約19:15時,控方指片段拍攝到被告與他人向位於波斯富街的「美心西餅」店鋪的捲閘投擲汽油彈 (即是控罪2)。

在同日約19:22時,控方指被告由羅素街跑入時代廣場,而當時警方正進行驅散行動。其後,控方指被告在被警員截停前把背包丟走。最後,被告被警員截停。控方指其背包內有1個印有警察字樣的塑膠套 (即是控罪3)、打火機、1支汽油彈、2支已破碎的汽油彈 (即是控罪4)等的物品。

控方指被告當時亦管有黑風褸帶Fuck the police黃色字、3條毛巾、3支鎖匙、厚手套、黑色頭套、面罩、Samsung手機、卡奇帽連警察徽章、和被告電話內的Sim卡等。

控方指當時被告被截停時身穿白色風褸、內穿黑色衫、有戴帽、黑色牛仔褲、和黑色鞋。

證人證供列表: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250

📌辯方立場:

辯方的主要爭議點如下:

1:控方片段的疑似被告是否就是本案的被告 (控罪1和2);
2:被告是否共同與他人縱火 (控罪1和2);
3:涉案塑膠套的由來 (控罪3);和
4:控方所指的背包並不屬於被告 (控罪4)。

📌適用的法律原則:

本案是刑事案件,故控方肩負舉證責任,亦須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案。如法庭認為本案有任何合理疑點,疑點利益會歸於被告。此外,由於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因此他犯案的機會較低。

控方說被告曾逃跑。

被告逃走本身並不足以證明他有罪。一個人可能會基於許多與犯罪無關的理由逃走。只有當能肯定他並非因「與犯罪無關的」理由而逃走時,他的潛逃行動才可以被視為支持控方的指控的證據。

控方說本案的檢控基礎包括「基本」和「延伸」共同犯罪。

就這議題,終審法院已在 FACC5/2016 案和 FACC6/2021 案作詳細分析。就本案而言,「基本」共同犯罪是指被告與他人純粹同意進行並執行縱火。而「延伸」共同犯罪是指若被告曾與他人協議共同縱火,且能預見在縱火時,他們可能會干犯更嚴重的罪行,被告可能需因此負上法律責任。

控方說本案涉及「辨認」。

這議題涉及 Turnbull guidelines、 Archbold、和一系列案例。就本案而言,疑似被告的容貌是被遮掩,因此法庭是須小心考慮其他因素,包括但不限於衣著特色、身型、跑步姿勢、和背包特色等。此外,雖然 PW4 對辨認疑似被告是有「特別知識」,但身兼陪審團的法庭是可以自行觀看有關片段就疑似被告與被告作比對及辨認。還有,誠實的證人也可能觀察錯誤。

📌證供分析和考慮:

🔍證供分析:

辯方說PW1至3就從被告搜出的鐵牌和居所鎖匙的位置,和八達通的發現時間都有不同的證供。此外,PW1至3亦隱瞞香煙的存在。

法庭裁定PW1和3是誠實可靠,而PW2則不可靠:

1:PW2點算證物有所遺漏,記錄也不可靠,特別是香煙,而且他的資訊只是來自 PW1的 Hearsay;
2:PW1初時只是對被告作初步搜身,故找不到香煙不足為奇;
3:PW1搜身時,PW2不在場,故PW1與PW2的證供不會排斥;
4:PW3曾聽取PW2的Double hearsay,法庭不會考慮這方面的證供;和
5:打火機不一定與汽油彈有關。

法庭裁定PW4是誠實可靠,並會接納他們的證供,因為他的證供與片段相同,他亦曾用360小時觀看片段。

法庭裁定PW5至7是誠實可靠,並會接納他們的證供。

🔍 背包的主人:

辯方爭議背包的主人。

片段顯示疑似被告曾在被截停前丟棄背包,而法庭在早前已裁定片段的疑似被告就是被告。其後,PW1 截停包括被告的7人後,在被告旁邊的地上 (片段顯示是被告右邊的地上) 發現一個背包。再者,涉案背包內有黑色風褸帶Fuck the police黃色字,與手機屏幕顯示的風褸相同。

化驗師的檢驗結果是涉案背包有3條與被告身穿的黑色 T-shirt 相關的纖維,這可代表該黑色T-shirt可能與背包有接觸。

基於以上,法庭裁定背包的主人是被告,即是被告管有背包內的物品,包括1個印有警察字樣的塑膠套 (即是控罪3)、打火機、1支汽油彈、2支已破碎的汽油彈 (即是控罪4)。

🔍控罪4:

汽油彈沒有合法用途,事實上在案發當日有人使用汽油彈破壞。

基於以上,法庭裁定控罪4成立。

🔍控罪3:

辯方爭議塑膠套的物主。

涉案塑膠套帶警察字眼,亦會用於公眾活動。本案也沒有證據指被告打算歸還。

法庭裁定塑膠套是屬於警方,而被告將其保管在自己的背包,這是盜竊警方財物。

基於以上,法庭裁定控罪3成立。

🔍控罪1和2:

法庭就片段有以下觀察:

1:疑似被告身穿的風䄛*與被告相似;
2:疑似被告揹的背包*與被告相似;
3:疑似被告與被告都身穿黑褲*和黑色鞋*;
4:疑似被告與被告都是瘦削和身高修長;和
5:在不同時段下的疑似被告的跑步姿勢*都相似。

*白色風褸(連帽長䄂、當中黑色垂直拉鍊、兩邊手袖都有黑色圈、有心口袋拉鍊、和左胸有字眼/圖案)等;黑色風褸 (連帽長䄂和帶「Fuck the police」黃色字等)

*背包的特徵:淺灰色表面、深色底帶白色線、H形背包帶、深色水樽的袋、背後有菱形章和黑直線、和「Quechua」字眼等

*黑褲的特徵:窄身、牛仔褲、和近膝的位置較淺色等

*黑色鞋的特徵:踭位有彎起、鞋底中間有淺色和凹陷、Adidas牌子、和鞋底有反光片等

*跑步姿勢的特徵:手部垂直擺動、跨步大、後腿抽起、和腳尖向外 (外八字)等

基於以上,法庭裁定疑似被告就是被告,現場不會找到與被告相同的人。

片段顯示被告曾在富明街和波斯富街交界的火堆附近停留和徘徊,亦疑似給物品予 WP2 (控罪1);和曾與他人借傘陣掩護下走近波斯富街的「美心西餅」店鋪,並曾手持帶液體的玻璃樽 (控罪2),其後一同離開。此外,被告亦管有汽油彈,而該玻璃樽的牌子與現場發現的相同。這些是「共同犯罪」。

基於以上,法庭裁定控罪1和2成立。

📌總結:

基於以上,法庭裁定被告面對的所有控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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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判刑會在2023年2月28日16:30處理。在候判其間,被告的擔保被撤銷。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七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鄭(19) #1006深水埗
🛑服刑中🛑

控罪:罔顧生命是否會受到危害而 #縱火罪
申請人被控於 2019 年 10 月 6 日,在香港九龍深水埗大埔道 56 號後巷,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財產,即香港九龍深水埗大埔道 56 號後巷,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以及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到危害。
================
背景:

本案的爭議點可謂簡單,就是申請人是否就是片段所示的在涉案後巷投擲燃燒彈之人。經審訊後,區域法院法官李俊文(下稱原審法官)裁定申請人就是片段所示的犯案之人,故申請人罪成。申請人不服定罪裁決,向上訴法庭申請定罪上訴許可。

裁決理由簡要👉🏻 [按此]

聆訊內容簡要:


[10:31開庭]

聆訊內容很簡短。申請方只是希望法庭考慮到眼罩上敲差異,和現場有約100人身穿相同衣物,接納原審法官的辨認有缺陷。

彭偉昌法官說該約100人是身穿相近衣物。此外,亦確認涉案巷內並沒有通道可通往其他地方。

申請結果:

判詞內容十分簡單。那就是法庭同意原審法官的觀察,即是X就是申請人,這是建基於X與申請人的相近之處,包括但不限於兩隻手套的顏色的差異、腰間掛著的鴨舌帽、啡色邊的背包、背包內不同的物品與申請人的衣物被驗出有相同的易燃劑等。當這些因素全部加在一起一併考慮時,毫無疑問的是X就是申請人。

基於以上,法庭駁回定罪上訴許可申請❗️並按程序向申請人發出並解釋「減時」警告。簡單而言,申請人仍然有權再向合議庭提出上訴,但若上訴理由仍然不是合理可供辯,這是浪費法庭時間,申請人可能會被「加監」。

[10:40完庭]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七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鄭(19) #1006深水埗
🛑服刑中🛑

控罪:罔顧生命是否會受到危害而 #縱火罪
申請人被控於 2019 年 10 月 6 日,在香港九龍深水埗大埔道 56 號後巷,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財產,即香港九龍深水埗大埔道 56 號後巷,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以及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到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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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本案的爭議點可謂簡單,就是申請人是否就是片段所示的在涉案後巷投擲燃燒彈之人。經審訊後,區域法院法官李俊文(下稱原審法官)裁定申請人就是片段所示的犯案之人,故申請人罪成。申請人不服定罪裁決,向上訴法庭申請定罪上訴許可。

裁決理由簡要👉🏻 [按此]

聆訊內容簡要:


[10:31開庭]

聆訊內容很簡短。申請方只是希望法庭考慮到眼罩上的差異(X沒有戴眼罩,但申請人被捕時有戴眼罩),和現場有約100人身穿相同衣物,接納原審法官的辨認有缺陷。

彭偉昌法官說該約100人是身穿相近衣物。此外,亦確認涉案巷內並沒有通道可通往其他地方。

申請結果:

判詞內容十分簡單。那就是法庭同意原審法官的觀察,即是X就是申請人,這是建基於X與申請人的相近之處,包括但不限於兩隻手戴着的兩隻手套的顏色的差異、腰間掛著的鴨舌帽、啡色邊的背包、背包內不同的物品與申請人的衣物被驗出有相同的易燃劑等。當這些因素全部加在一起一併考慮時,毫無疑問的是X就是申請人。

基於以上,法庭駁回定罪上訴許可申請❗️並按程序向申請人發出並解釋「減時」警告。簡單而言,申請人仍然有權再向合議庭提出上訴,但若上訴理由仍然不是合理可供辯,這是浪費法庭時間,申請人可能會被「加監」。

[10:40完庭]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七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網上言論

伍 (26)

判刑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397

控罪1:串謀煽惑他人犯 #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4日至12月5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串謀非法煽惑他人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4:串謀煽惑他人犯 #縱火罪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至2020年2月4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串謀非法煽惑其他人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財產屬於他人的財產,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10:串謀煽惑他人犯 #公眾妨擾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至2020年6月28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串謀非法煽惑他人藉非法阻礙香港道路、西九龍高速鐵路站及香港國際機場、干擾交通燈及阻礙港鐵運作而對公眾造成妨擾。

控罪20:串謀煽惑他人製造炸藥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至12月7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串謀非法煽惑他人製造 #爆炸品

控罪23:串謀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至11月18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串謀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其他人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傷人17

控罪24:串謀煽惑他人犯 #暴動罪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香港,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串謀非法煽惑他人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2日在香港沙田中文大學一帶參與暴動。

控罪25:串謀煽惑他人施用 #毒藥 或其他殘害性物品或有害物品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至11月18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串謀煽惑他人施用毒藥或其他殘害性物品或有害物品,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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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入今日沒有律師代表。

申請人(即被告 伍)經審訊後被裁定七項罪名成立,包括串謀、縱火等,*被判六年半*。他不服定罪而申請上訴,確認法援被拒,不是因為資產而是勝算不大。

彭法官已閱讀由申請人親身撰寫的上訴理由,指出上訴理由基本上都是原審中曾提及的論點,未有理據指出原審法官判錯,而指他缺乏考慮。經申請人口頭補充後,彭法官認為原審法官已就有關議題處理,而事實爭抝不足以成為上訴理由,拒絕被告的上訴申請許可🔴

詳情後補

[1105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按:被判六年六個月的上訴人非常努力為自己陳述,而庭內空氣清新,有機會不妨以旁聽支持各位被告)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判刑
👤王(24) #20210701禮賓府 (本案A1)
🛑已還押逾20個月🛑

控罪:#縱火罪
被告被控於2021年7月1日,在香港中環上亞厘畢道香港禮賓府,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財產,即香港禮賓府範圍內近下亞厘畢道的植被,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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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簡要:

📌前言:

被告承認一項「縱火」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1)及(3)及63(1)條。案情如下-

📌案情:

案發經過和拘捕:

2021年7月1日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紀念日。

在2021年7月1日約01:00時,4名駐守禮賓府的特務警察及警員聽到後園的後山山坡傳出多聲巨響,因此他們上前查看。其後,他們發現有一幅面積3米乘4米的植被著火,所以他們撲熄火種並報案。最後,被焚燒的草叢被熏黑,而著火處距離禮賓府主樓約50米。

在2021年7月2日,警方上門拘捕被告。當時,警員發現被告手臂、手腕及膝蓋有多處擦傷。在警誡下,被告承認「我有去禮賓府嗰日係2021年7月1日。」。

控方說被告於2021年6月30日晚上從寓所出發前往中環及金鐘一帶,再獨自到禮賓府。其後,被告把已燃點的土製裝置拋向植被,當時植被並沒有即時起火或爆炸。之後被告再爬入植被並走近燃燒物作引爆,此舉造成多次爆炸及火警。最後,被告攀越圍網折返下亞厘畢道,並步行到上環乘坐巴士返回住所。

警方的搜證:

首先,警方在案發後於案發現場附近檢獲多個燃燒過的氣罐、白電油空罐及松節水金屬罐。就這方面,炸彈處理主任認為屬土製燃燒裝置殘骸。其後,這些物品經化驗後分別被驗出含丁烷及煤油等,都是屬於易燃氣體及可燃的有機液體混合物。此外,其中一個松節水金屬罐表面上發現被告的指紋。

第二,現場土壤的泥土灰燼被驗出含有煤油。

第三,警方亦在案發現場附近的鐵絲圍網檢獲一雙手套。其後,這雙手套被驗出含有被告的DNA,此外亦含有甲苯,這是高度易燃有機溶劑。

第四,警方從閉路電視片段中發現以下事項:

- 被告在2021年6月26日中午曾對其住所附近的某立法會議員辦事處的閉路電視鏡頭位置拍照。其後,警方在被告的筆記簿發現被告曾寫下該議員的名字。

- 被告在2021年6月27日曾與一名女子圍繞禮賓府視察。當該女子指著閉路電視鏡頭時,被告隨即朝鏡頭方向拍照。此外,他們亦曾途經禮賓府大閘,而當時禮賓府大閘是有兩人看守。其後,警方在被告的筆記簿發現寫有「大門兩警」。

第五,警方在其寓所搜獲被告在案發時身穿的衣物及黑色背囊。當中黑色背囊內有砂糖、噴漆、打火機、火柴盒及多用途刀。

第六,除上文已提及的內容外,警方亦在被告的筆記簿發現被告曾列出:

- 時任行政長官(林鄭月娥)、政府主要及高級官員、立法會議員、建制派支持者及他們家人等25個名字;

- 上述人士的辦事處、個人住所或官邸地址等;

- 禮賓府附近環境的情況,包括警崗數目及位置、和保安設備等;和

- 製造土製燃燒裝置的物品清單及沙林毒氣化學程式;

第七,警方從被告的網上瀏覽紀錄中發現有逾2,000項地圖及位置記項,當中包括禮賓府、筆記列出的政府官員官邸,以及政總大樓等。此外,瀏覽紀錄亦包括「化學反應爆炸」、「爆炸香港」、「土製炸彈」、「炸彈」、「釘槍」、「偷聽程式」、「偷聽器」、「天文台」、中環至馬鞍山的深宵交通、逃避刑事調查、及DNA如何協助警方調查等資料。

📌辯方的求情陳述:

被告在案發當時沒有案底。被告的親友對被告有良好評價。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在案發當時是因自己的抑壓想法而愚蠢且不成熟地犯下本案。還有,本案並非是有周詳的計劃,被告在案發前準備的筆記亦算粗疏,事實上被告亦非有意圖傷人。

就案情而言,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的犯案時間短、他是單獨犯案、本案牽涉範圍小和遠離建築物、和案發時人流少等。

就心理學家的報告而言,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心理學家認為被告並非「縱火狂」,故被告在日後的重犯機會低。

最後,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現時願意承擔責任,由案發至今一直得到家人支持,被告亦對此感恩,希望日後可以找到穩定的工作以回報家人和社會。

📌本案判刑:

無疑,縱火罪為非常嚴重的罪行,上訴法院在已在不同案例中指出縱火罪的判刑應具有一定的阻嚇性,以阻嚇公眾等。本案嚴重之處是被告是有計劃和目標在特區紀念日帶備多項易燃物行事,使現場發生多次爆炸及火警。此外案發距離禮賓府約50米,附近的植被亦會令火勢容易漫延。

在此背景及情況下,本案隨時可予以監禁4年6個月至5年作為量刑起數,但進一步考慮到被告的背景,認罪節省法庭時間、及各求情理由後,本案可適當地予以監禁4年作為量刑起數。被告是第一時間認罪,故他可獲1/3刑罰扣減。由於被告已沒有其他可影響刑期和刑種的因素,故監禁2年8個月是他的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