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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29/33]

D2: 盧(21) / D4: 鄺(20) / D7: 柯(18)
D8: 陳(29) / D12: 吳(18) / D13: 黃(22)
*案發時年齡

控罪:
(1)暴動 [D1-18]
控罪指他們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理工大學、漆咸道南與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7), (11), (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D7, D12]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8]

背景: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D4及D9的保釋申請被拒,D4一直還押至2020年3月18日,於時任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席前獲批保釋。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7代表: #姚本成大律師
D8代表: #藍凱欣大律師

————————————————
📌上午內容 -
昨日D4主問已完 - 繼續傳召D4 作控方盤問

🌟控方呈上案例就是否可就被告以往定罪紀錄作盤問(昨日主問辯方提及一宗關於被告於2019.9.8 公眾秩序之案件,終不提證供起訴判簽守行為,案發其間有保䆁在身)

控方立場:控方欲就該案情中一些警方相片和相關案情作盤問,為何有簽保在身還犯險/進退表現,心態。不同意無舉證價值,認為案情一定我會影響被告心態。

辯方立場:
控方認為可就擔保條款作盤問,但指案情同心態無關,認為如盤問案情則涉復度太多,有不利因素存在。亦不同意引入相片/証人供詞,因不是承認事實。認為該案屬零證據價值,純不利因素。認為被告心態屬擔保影響,而不是就案情影響,不認同就案情作盤問。

官指如不是想就該案去建構被告人的人格則無相沖,就仼何據稱事實不能盤問,但可盤問該案類型。

🔹控方開始盤問
盤問未完(詳情後補)

下午1430續盤問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29/33]

🖇️非即時,補回2022-08-24🖇️

D2: 盧(21) / D4: 鄺(20) / D7: 柯(18)
D8: 陳(29) / D12: 吳(18) / D13: 黃(22)
*案發時年齡

控罪:
(1)暴動 [D1-18]
控罪指他們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理工大學、漆咸道南與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7), (11), (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D7, D12]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8]

背景: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D4及D9的保釋申請被拒,D4一直還押至2020年3月18日,於時任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席前獲批保釋。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7代表: #姚本成大律師
D8代表: #藍凱欣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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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連同上午之盤問內容

繼續傳召D4

🔹控方盤問

踩板背景:2015-8/9 月開始有踩滑板的愛好,板是中學時返餐廳part time 賺錢買的。2016年16歲便開始返兼職。家人無買過滑板俾自己,自己亦不會問家人拎錢。被告在一 IG shop 買滑板,價錢約千幾二千。

對社會事件認知:被告就6月開始之社會事件,知有和平和暴力的示威,從新聞得知有人以暴動罪名被捕。就對參與暴動人士衣着,被告不清楚會否是全黑打扮,備防毒面具和護目鏡,指有d人不是黑衫,續指較留意新聞顯示暴動罪的字眼,唔清楚當中顯示之相關穿著/暴動地點。

另案擔保議題:被告同意於2019.09一社會事件被捕,及後有擔保,1個月1次,林官問及擔保金,答為$1000。2019年11月11日有前往擔保。

被告在IG 見到心儀滑板欲購買,及後朋友告知其價錢,在該店IG 見到地址並於google 查店名,當時未識玩skateboard(短板)的招式。

控方針對出門前是否有睇新聞知有衝突,被告指案發幾日前知暢運道和漆咸道南十字路口(下稱十字路口)和收費亭有衝突和暴力行為,續解釋如收費亭有火燒痕跡,地下有磚,無留圍欄有否被拆。

控方針對出發前已知但依然該天往尖沙咀買板,有何迫切性。被告解釋決定左個日去,並已諗左幾日,認為有急切性,重申於主問提到的新收入來源是教板,希望早些買早練去實行計劃。無如控所述可請IG shop 留起待社會事件過去才買。16號凌晨已決定17號要去買。

林官問17號前有無查看會致行程受阻的情況,答無,因認為情況正常可前往。控質疑被告已知有衝突,被告解釋自己係往尖沙咀,該處似無衝突,而自己出門先知poly 喺隔離。

被告選擇在佐敦搵食,因尖沙咀貴,所住區份小選擇,亦不喜歡7-11叮食物。重申想搵平價小店食,但佐敦的店全關,除了1-2間疑似非食店有開,無google查看店舖全關之原因,解釋無諗到呢一點。

被告解釋係在附近行住搵食而非跟google 路線,解釋以往曾有朋友在柯士甸道漆咸道買嘉寶漢堡請自己食,覺得好好食,但價錢要$50感貴,朋友便續指該處有其他平d既,所以被告今次才選擇去佐敦。雖朋友無講嘉寶位置,但知是在柯士甸附近,自己無特別google 其位置。續指自己係隨心在柯士甸搵食。

林官向被告確認是否見到指稱學生前往poly方向才由搵便宜小店心態轉為往poly canteen ,被告確認。

從被告所畫之地圖路線,見由柯士甸往中國五礦,天文台道位,解釋因為個邊近滑板店,可在附近搵食,無問滑板店有無開門,因在社會事件階段和踩板朋友談起也會開。控質疑被告咁近都唔去睇下有無開門。

被告認為幾名由加連威老道前往poly 方向的人係學生,解釋指一睇就知係學生,續指拎住電腦同戴眼鏡,而亦相近poly校園。被告在康宏廣場有蓋巴士站見有1x名警員,控問此階段漆咸道是否已有破壞,回答好似無,亦無人聚集,有1-2架警車靜態停泊,地上好似無無磗。

而被告見到巴士站之警察無感到害怕,亦無因此去google poly 入面有無示威,因為指已知只有十字路口和收費亭有衝突。亦無去問該些警察進入poly是否安全,因為認為見到學生都入去,警察又有望住出入無制止,所以認為是安全的。控方質疑被告有擔保在身何不問清楚如入poly 有否危險。

控方質疑此階段見有警車有否google點解,答無,因早幾日知個度有衝突,但見該刻屬靜態,不認為有衝突,同意控所指社會事件有可能突變衝突但個刻無諗過。

被告重申係出門時知poly近滑板店,之前有睇過新聞提及poly有免費食物供應,同意前往poly 係即興決定,起初決定原是想去柯士甸搵食。控方質疑被告曾指poly 安全,加上竟然一早想搵平野食,被告指知poly 附近有衝突。控續上質疑禁點解前往poly附近,被告重申係去柯士甸,不同意控所指如認為poly 入面安全可選擇直接去poly 入面。

控方質疑被告是否知poly canteen 係俾暴動人士。被告指有普通市民,記者和示威者,認為所有人也能入canteen 食嘢,有示威人士入內食也正常。控質疑不怕被誤會嘛,答入去前無諗,淨係入去食野。

見到警察無感到害怕,亦無因此去google poly 入面有無示威,因為指已知只有十字路口和收費亭有衝突。亦無去問該些警察進入poly是否安全,因為認為見到學生都入去,警察又有望住出入無制止,所以認為是安全的。控方質疑被告有擔保在身何不問清楚如入poly 有否危險。林官問被告以往有否去過poly,答無

控問如何得知經暢運道入poly 的為正門,答事後先知係叫A core ,有見磚頭和中間石博位無欄,暢運道無警員,康宏廣場有蓋巴士有,另有反光衣人士,記者分散,十字路口有百幾名示威者,無見有破壞進行中,暢運道至正門無衝突。

林官關注記者之分佈,認為有事先有記者。被告指記者近十字,無太大記憶,進入噴水池後經育才道也有見記者。

控方質疑被告未入poly ,但見十字路口有示威者有無google發生乜事/問記者。被告答無,亦無問記者,只問了育才道之記者canteen 位置,想快些去快些離開,因見十字路口有示威者,想快因為免誤會。

控方質疑為何如此還要入去。被告指認為poly 入面無事,但十字路口有機有事。控方接問禁係咪同意十字路口可有突發事,被告指認為可於幾小時內發生,想快食但仍入poly 因認為入面安全。林官問何時認為poly 安全並往正門,被告指1810食完,估算1730 。

控方播片顯示十字路口和A core 對出暢運道情況(on.cc片段),片段顯示時間1710-4x,林官要求快播,跳5分鐘播一播。控方指片段顯示理工門口和十字路口好混亂,被告不同意,續指自己入去poly的正門位置無咁近片段所顯示的,重申所見情況平靜 。

控方問由進入poly至1810食完之階段,有無見到疑似示威者在canteen,答有黑色和非黑色打扮人士,不肯定黑色衫人士是否示威者,也有見到一般市民。同意canteen 水有裝備可取,但和食物分開,自己有拎了外套和一袋以裝住的防毒面具,不肯定是否新,不認為canteen 內有物資很怪。

控質疑被告有否認為自已似示威者,被告解釋有一帶着防毒面具的人叫自己摭番個樣,當刻認為對方係示威者,因他身邊有人聚集,便不想與他交談。為免他們覺得自己奇怪和再交流指要摭蓋面部,便拿了一防毒面具,當時不是想遮蓋面部。

控方質疑被告認為對方有防毒面具是示威者,為何自己仍然戴上。被告答不是因為對方有防毒面具,而是因為認為他從十字路口入來。被告戴上防毒面具後於2230在soc房後有除下過。

首次離開理大是七點幾出噴水池到達巴士站附近位置。此時看到約10名黑色打扮,部份有頭盔的示威者責罵警察,警察以電筒回應,沒有拘捕,沒有示威者離開。被告同意此階段自己也是黑色打扮(此階段被告尚未在canteen 取外套)

控方質疑被告在此階段沒有防毒面具和頭盔,為什麼不離開。被告回答所見的畫面與入去時候不同,有蓋巴士亦不見一般市民。控方接着質疑大可以不去警察方向,並往康達/太(?)徑,被告指該處和十字路口都有示威者聚集。被告不同意控方指如果此階段想離開是可以的。

在canteen叫被告遮蓋面部的該名人士及後沒有離開,控方指出被告可以走開在遠處等以遠離示威者,被告指出自己有去孫中山銅像等,間唔中去canteen坐住睇直播,同意canteen入面有人食嘢無遮蓋面部。控方質疑被告為什麼不扮食緊嘢。

被告同意1930-2230 在孫中山銅像和canteen的階段被圍困了。無諗過打俾屋企人,有打俾一個朋友,佢叫自己睇Facebook直播。被告解釋自己一心想由正門和有蓋巴士站離開,無搵警方官方新聞睇邊度有得走,因為覺得警察唔會話俾市民知其部署,而且有消息指八點全面封鎖理大。

控方質疑被告是否肯定如消息所指理大被圍封。被告回答認為從新聞得知的應是真確,無問過守護孩子成員情況,亦沒有搵在canteen的普通市民問全面封鎖是否屬實,但有問記者外面如何。

控方問2230前往SOC房是否因為消息指警察會以暴動罪拘捕,被告解釋消息詳細係講在理大的都會告暴動罪,並要求人們從Y座離開,但看見急救員在Y座被拘捕,於是認為圍封會持續便躲起來。

由8點至10點幾無見新聞有講有可以從Y座離開,對感到留下來會被控暴動罪感到害怕,同意想離開,但未能實行,於是認為留低較安全。當時不知道有議員帶人離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30/33]

D2: 盧(21) / D4: 鄺(20) / D7: 柯(18)
D8: 陳(29) / D12: 吳(18) / D13: 黃(22)
*案發時年齡

控罪:
(1)暴動 [D1-18]
控罪指他們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理工大學、漆咸道南與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7), (11), (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D7, D12]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8]

背景: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D4及D9的保釋申請被拒,D4一直還押至2020年3月18日,於時任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席前獲批保釋。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7代表: #姚本成大律師
D8代表: #藍凱欣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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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內容]

📌傳召D7作供

下星期二下午會傳2名證人 - 姐姐和社工
就證人電話whatsapp 議題:姐姐電話已交控方檢視,控方確認無問題,社工電話亦將交予檢視

🔸辯方主問

被告對國際關係學科感興趣,於2019年夏成立了兩個相關專頁,曾到外地睇古蹟,亦有海外院校願意錄取被告,唯因案件不能出境告吹。被告及後於專頁想寫些寫實文章包括香港社會運動,亦作為未來升學及事業鋪排。被告指自己於2019年11月17日入了理大(詳情後補)

主問未完 1430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30/33]

D2: 盧(21) / D4: 鄺(20) / D7: 柯(18)
D8: 陳(29) / D12: 吳(18) / D13: 黃(22)
*案發時年齡

控罪:
(1)暴動 [D1-18]
控罪指他們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理工大學、漆咸道南與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7), (11), (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D7, D12]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8]

背景: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D4及D9的保釋申請被拒,D4一直還押至2020年3月18日,於時任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席前獲批保釋。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4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D7代表: #姚本成大律師
D8代表: #藍凱欣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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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午主問內容]

📌傳召D7作供

下星期二下午會傳2名證人 - 姐姐和社工
就電話whatsapp 議題:姐姐電話已交控方檢視,控方確認無問題,社工電話亦將交予檢視

🔸辯方主問

▶️背景
案發18歲現年22歲,和家人同住牛頭角。有三個姐姐,父親2019已退休,媽媽為主婦。

彼此不是每日一齊食飯,被告周末下午通常出街食,周日通常和家人出街食/各自食。2019時被告係學生無零用錢,出街食飯時家人會留底錢俾自己,約$50。

2019.9月被告開學,讀理大專上學院。poly有兩個校園,包括與西九龍和紅磡灣,但對理大主校園環境都熟悉。

▶️興趣背景 + 成立專頁

2019年7月25/26 - 8月25/26 被告獨自去了越南至柬埔塞再往泰國,作生涯規劃,睇文化遺產古蹟,並希望提升profile 以便申請海外學校degree,被告對國際關係學科感興趣,並認為有需要令他人認為自己關注本地新聞,因香港是在國際鎂光燈下。

被告於2019年夏成立了兩個社交平台專頁:
當時被告在越南行程尾段,與當地人傾談其間談及香港,認為對方所知的甚淺及不實,於是有一突如其來的念頭:設立專頁以英語連繫海外讀者,於是在2019.8 月設立了一社交平台專業。

8 月初只有數則貼文更新(一則關於葵芳暴亂)被告及後開學至10 月無update 專頁,首學期忙完學業後被告決定認真經營專頁,想寫關於寫實文章包括香港社會運動 ,便於同年10月29 日在臉書成立專頁,為升學未來和事業作鋪排。續指夢想成為war jounalist / self media as a content creator。
(專頁於2020年8 月改了名)

▶️學業
被捕後,被告獲得University of Leeds 錄取並有嘗試接受offer, 終因2次上庭申請出境均被拒絕而告吹。

被捕後在poly讀至year2退學(2021 年7月),因認為不是心宜的學科讀落去也無意思,另想完哂單案先繼續學業。及後因不想廢卻思考,有讀msti 海事訓練學院,但只讀了一學期,因案件令自己無心機,而且msti學業煩重,聽以兼顧。現時被告有番不同partime

▶️社會事件參與程度
2019年11月前被告沒有參與遊行,只關注但小實際參與

▶️入理大前一日告知家人欲進理大

2019年11月16日,被告和全家在家食晚飯,爸話聽日(17號)唔煮出去食。其中1位姐姐指有活動未能參與,被告則指自己要入poly行一轉。大姐和爸爸有異議,認為該處有警察。

被告堅持,解釋不是去參與外圍示威,約1900會番來食飯,續指自己的專頁開始營運,需要取材,認為有關Poly的新聞報道較簡略,只包含外圍和canteen環境,因此想填補內容。被告指出當時冇聽過polu入面有衝突。法官向被告確認是否自理大11月11日開始有的新聞都為簡略報道,被告同意,並認為內容缺乏報道poly內情況。

▶️出發Poly 探取校內新聞材料

poly主校園連同其他校園於12號起停課。被告當日14-15:00 起身,家中有大姐二姐,三時多-四時多出門口去食嘢,然後前往Poly

出門衣着:
綠色長袖,運動藍色長褲,白鞋,背包 - 內有叉電器,銀包,type c 線。當時有戴眼鏡

警署拍攝照片顯示以下的物品皆為出門口時無的:(稍後會就此解釋)黑色短袖,濾礶,生理鹽水,防毒面罩,巾,手就,電筒

被告出門時大姐不在家,二姐則在。父親有留50元予自己食飯,被告便出發去牛頭角食車仔麵,食嘢時大約16:xx,食完便去牛頭角地鐵站往何文田,行了約1x 分鐘到達理大。

被告對案發前的紅火橋,尖東橋和正門衝突有知悉。根據當時認知,就理大的4個出口無其他出口。

(被告對理大內環境解說:
育材道為一條行車路,貫穿理大內不同core
,不能穿過y core ,也不能從a b core 出去。VA core 為孫中山像所在處。acore 平台有孔子學院)

在何文田地鐵站行了10多分鐘 ,被告18:00左右由Y座進入理大。林官關於由何文田站往Y core 時路面情況如何。被告指漆咸道北無車行,其他車路有,有行人,沒有見到警察/保安看守,也不見有通告/其他人告知不准前往理大。整體認為平靜,能自出自入。

▶️從Y 座入理大後見聞 + 欲從Y 座離開但失敗

呈上被告今年年頭於poly拍攝的照片,並解說當日路徑:

行樓梯入y core 方向,經一條公眾行人隊道,當日此位無人阻止入內,有其他人一同入,再出隧道直行入去,當時有經鐵閘位置,入poly約18:00。無警方/保安人員阻止入內,到育材道位置,路上有𥖁陣,成塊地都係沙,環境乜人都有,約1x人行出行入,無人揸住武器,冇問佢哋做緊乜亦冇參與佢哋。

沿育材道轉右直入va core,左邊係sadium ,被告無入,見到入面有有5-10 人在氈上訓教。右邊為孫中山像,被告有去睇,並指該銅像被戴上頭盔護目鏡和口罩,有不多人在銅像位置。

直望是canteen,有紙皮牌,寫飯堂規則,被告有行去睇同諗住行個圈睇。從新聞得知canteen有免費食物,有電視播新聞畫面。canteen有人食跟野,乜色衫都有,後生至中年都有,相信有學生和街外人。被告在canteen.逗留小於5分鐘,便經孫中山銅像上樓梯離開,諗住去d core 。

上樓梯後右邊有兩張枱放滿急救物資,有穿普通衣服人士看守,同時有fa人士在。被告直行上樓梯,見理大平台podium level ,左望係m core,向右行有有蓋行人通道。目的前往d core。

至通道前面離遠見到有玻璃cafe房,見塗鴉和貼滿野,便前往查看。發現graffiti寫上藍店,並貼滿野,有紙張解話不是藍店,續指入面無人,出面有。被告有上網查見到Facebook有post話唔係藍店。此階段為18:05-10, 有同家人聯絡。

被告向左往d core前進,在dcore 右邊有人,乜人都有,約1x人行來行去,此處可見部分暢運道天橋,並見衝突進行中,有一大班黑衣人群,未嗅到tg 味。

因想睇哂成條暢運道天橋,便沿着d core外圍過去。見尖東橋無衝突,暢運道天橋則有,當時被告的位置有人經過,有非黑色打扮的人一同望過去天橋。此點逗留了1分幾鐘,未嗅到tg,

及後去包玉剛圖書館,見有人行出入,再往前轉右,為往紅火橋之路線,此階段有幾丁友行,再行前d見紅火橋被雜物堵塞,兜過去望右邊天台位見到有黑衣人用望遠鏡。

被告經過了紅火橋往 p core行,此處都有人行,及後兜過了大樓,前面係q座,被告繼續打算前往Y座,指p 和q core 附近有人出入,此階段還未有異常。

經過q core 至t core ,此階段有人周圍行,但數量不多,未有異常狀態,無感受到衝突。

到w core,並無黑衣人跑,有少量行人,向前行至y z 標記位,此處看見黑色打扮和非黑色打扮人士,沒有人拎住武器。

再前有cafe,至枱櫈位見往y core 的樓梯塞滿障礙物物,附近有人在,不知是否把守,此階段約18:2x 。被告於是折返想搵第二條樓梯落

▶️另一通道往Y座也被堵塞

被告此時心目中知道有另一條樓梯可以從Y座離開:從s core落落育材道出。

於是被告入左s core 後,落到地面,有通道轉右到育材道門口,看見好多雜物因此要較左向前搵往core y 之公眾隧道

至育材道至y core 隧道中間有空地,此時約1830,但見隧道口有4-5黑衣人設置緊雜物堵塞,另也有其他4-5 人停低左想出去。被告指出當時入嚟嗰陣,此位置冇嘢阻住。

被告指出可以強硬過去,但並沒有這樣做。因為黑衣人告知出面有警察布防,會拉哂呢度行出去既人,以暴動罪名拘捕。被告因此不敢出去,相信黑衣人的話因為被告認為黑衣人在這裏以雜物堵塞,估計應該是外面有警察。此階段被告冇聽到聲音。

於是被告即刻離開該處,時間大概18:30。此階段被告不知道警察宣布七點前要離開理工大學,但有收到理大的電郵呼籲儘快離開理大。

此時被告已知的四個出口都不能離開。於是一路行一路睇Google Maps,並入返育才道向前行。被告後來知道有一條路仔能夠出尖東,位置於core d & c

▶️C座另尋出處失敗 + 在Y座被氣體影響

被告於是入s core 上到podium 向C座和D座 , 途中經core t 。到c座閘口,有帶着頭盔的黑衣人把守,仲有好高的雜物,被告有問可否由始離開,對方回覆啱啱先整完唔肯拆。被告沒有再堅持因為害怕他們對自己作出其他行為。

被告唯有經過c座,有諗過是否要從正門離開,但認為衝突應該繼續持續。於是去查看b座,看見漆咸道南部份位置有黑衣人。再經百步梯往另一邊,見樓梯下面好多人,此階段近19:00,被告無諗過由此處出去,因為很多圍板封住看不清樓梯下全面狀況。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31/33]

D2: 盧(21)  / D4: 鄺(20)  / D7: 柯(18)
D8: 陳(29)  / D12: 吳(18)  / D13: 黃(22)
*案發時年齡

控罪:
(1)暴動 [D1-18]
控罪指他們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理工大學、漆咸道南與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7), (11), (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D7, D12]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8]

背景: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D4及D9的保釋申請被拒,D4一直還押至2020年3月18日,於時任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席前獲批保釋。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4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D7代表: #姚本成大律師
D8代表: #藍凱欣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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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內容]

📌傳召D7作供續主問
( 被告被開庭前不適嘔吐 - 休至10:30 )

🔸辯方主問
內容有關被告與家人和中學社工(其中一名辯方證人)於案發當日之whatsapp 對話內容,以及被告被捕前之經過  (詳情後補 )

主問未完 下午14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31/33]

D2: 盧(21) / D4: 鄺(20) / D7: 柯(18)
D8: 陳(29) / D12: 吳(18) / D13: 黃(22)
*案發時年齡

控罪:
(1)暴動 [D1-18]
控罪指他們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理工大學、漆咸道南與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7), (11), (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D7, D12]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8]

背景: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D4及D9的保釋申請被拒,D4一直還押至2020年3月18日,於時任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席前獲批保釋。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4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D7代表: #姚本成大律師
D8代表: #藍凱欣大律師

————————————————
📌傳召D7作供續主問

🔸辯方主問[上下午內容]

▶️被告和家人Whatsapp 群組對話(大致內容):

18:19 姐:火車橋失守,示威者全數撤離, 警方有AR 15 槍,有指示警方何時及由誰用
大姐:暢運道天橋起火(被告指在poly也看到)
大姐:poly 附近受音波炮影響,耳鳴/受影響人士可去va110 救疹,有中醫
3 姐:where am i (tag 2姐)
2姐:(圖)
3姐:無野了
2姐 : 會係xx (地方)等
18:31 3姐:到,人呢
18:37 3姐:唔見你
19:22 3姐:紅磡橋有人放下防具行向防暴
1927 : 咩事
大姐:唔知但有相
19:28 大姐:有一個人行去向裝甲
2姐:佢放下裝備
3姐 : 好似拉左入防線
被告:why
19:28 3姐:唔知
19:29 3姐:u safe
19:29 3 姐:宜家已經無出口可以安全出入
(被告指當時有感到此情況)
19:29 :1921 尖東橋火勢猛烈被燒穿

(林官問被告打算入poly取材作寫實文章之用的想法有否告知家人。

被告答16th 整家晚飯時爸指聽日(17th)可能唔煮飯,2姐指有活動,被告指入poly 行一圈,家人指有警察喎,被告解釋是為了專頁內之報導,不會參與外圍衝突,爸有發牢騷,被告續指自己係學生應該無野。被告指三名姐姐理解其目的,但不排除爸媽會否理解含糊。16號晚,被告指無收過仼何消息指理大內有暴力。

林官問想入一個不平常既地方去睇d乜,答與平時的理大應該有分別。)

19:47 : 示威者無打算離開,無據點失守
19:52 3姐:poly 示威者指如不離開,警方會用致命武器(被告指當時驚想離開)
19:53 大姐:包哂點離開呀
20:18 大姐:理大內 呼籲離從b c core離開之人士已被包抄拘捕(50人?)(被告指當時已知此消息)
20:18 大姐:@被告(tag)
被告:警方消息指暴徒燒火車橋,仼何協助會視為參與暴動
大姐:擔心死朕了
3 姐:(喊emoji )
大姐:已有警察
2姐:邊到有警察
21:59 大姐 :紅磡火炭橋橋頂行出
22:06 : 有記者出y core 後有槍聲,橋有燈照向他們

SOrec 於11月17之訊息
22:12(案發/發送時間?)
內容為警察叫人可從y core 離開,但以閃光彈震撼彈進行伏擊。

(被告指出自己冇幾耐就在H座樓梯收到這消息,被告指他雖然不在Y座,但見到有片段顯示相關情況,位置應該為Y座平台出入口,被告當時不知所措,怕行出去會俾人拉)

大姐:得閒就出下聲
被告:係咪要講定我唔會自殺!(被告解釋自有消息指警察入理大,有人叫內裏的人禁講)
3姐:(喊emoji)
22:16 二姐:我地係xx(地方)
被告:ok
3姐:(訊息顯示紅磡有羽毛球比賽)
大姐:好似完左好耐
22:43 2姐:(地方名)到未?
22:52大姐:我被困將軍澳
被告:建議搭的士(解釋大家姐回家可以搭的士)
大姐:xx 路被封了
22:55 3姐:(訊息指有轉發訊息內容指出有人在尖沙咀油麻地等地方)
3姐:龍孑多啲講嘢
大姐:poly 入面點,有人在愛民邨被捕
3姐:幾多個?
大姐:(轉發記協緊急呼籲訊息,內容指記協與PPRB傾談,離開理大會被拘捕,除非有以下記者證明文件)(被告指出在電話也知道這消息)
大姐:的士可以返屋企
23:05 :(訊息內容顯示有議員想入poly但不成功)(被告指九點幾知道相關資訊,以他所知許智峯入唔到poly)
23:05 : (轉發訊息:防暴入左紅館, 大酒店(?)見有人從路軌出來,好易中伏睇彩數)
(被告指出自己有諗過偷走)
23:16 被告:safe
大姐:(訊息內容為收到之法律意見並作分享)
2姐:我哋喺xx (地方名),要唔要同爸爸媽媽講你有可能被捕
23:30 被告:如果態度又係又得我死就唔好理佢(被告解釋怪責語氣,因為當時緊張,續指媽媽九點有WhatsApp 錄音問細佬喺邊,電話幾個都冇人聽,被告回覆指在校園內出不到去,有可能要留一晚)

2姐:不會啦,你要相信我哋愛你,好嗎?
被告: ok
2姐:(信息內容指出自己和三家姐冇車返屋企)
大姐:ok
大姐:林卓廷提過,唔好用Wi-Fi
被告:冇
2姐:去了xx(地方)
—————————————
11月18日

00:00大姐:(轉發訊息,內容指校內的人可以到VA座7–11對面社工站(被告指當日冇見到有)
00:29 被告:safe,wont go
(被告解釋當日十一點半已經知道這個社工站,但當下認為是臨時庇護所,認為H座較安全,亦不想獨自出去,亦不想與其他人聚在一起。)
X姐:(一地方截圖)
大姐:龍子去嘅話話我知
被告: Safe won’t go
三姐 : ok
00:34 大姐:大家搵方法share條片- 片指速龍有AR15槍,只有實彈
2 姐:我同三家姐會keep住起身
大姐:條片唔share住
X姐:(叫被告食嘢先)
00:37 大姐:(信息內容指叫被告快啲去社工站尋求協助,之後可能搵唔返社工站)
三姐:警察捉晒記者急救,手持自動步槍入跟理大,冇記者報道冇急救員救人,請廣傳
大姐:真係唔去急救站?之後可能搵唔返。
(有一訊息顯示轉發訊息:a小隊有軍人,會以武力調停, 11月18日凌晨兩點前)
X姐:真咩
3姐:tag被告
(及後被告訊息指出不要發放假消息,意指捉晒fa嗰個訊息)
01:05 2姐:經過Y座先拉
大姐:可以去社工站問吓
被告:唔去
大姐:OK
被告:要肯定100%安全
3姐:好多家長車(被告指不知是否真確)
姐:漆咸道上塞左家長車,路上有人
01:28 2姐: 漆咸道科學館道泊咗一架警van
被告:safe
大姐:(轉載訊息)poly的人唔好亂,唔好做傻事,要毫無合理疑點下先可以告暴動
01:59 大姐:唔好無啦啦出去,好多警察,走唔到
3姐:(兩張截圖顯示蕪湖街的新聞)
02:00 2姐:我哋知你冇事OK
大姐:你安全就得
02:20被告: Safe
02:27 大姐:記者話警察以消耗戰對示威者
02:48 2姐:唔好自首唔好出去,匿埋,如果有三個人就係非法集結
02:48 : 唔好信廣傳訊息叫你喺入面拍片,呢個係其中一個檢控證據,自招嫌疑
02:50被告:唔使send㗎喇,我識睇(被告指發脾氣,解釋收到假資訊)
被告:safe
3姐:小心
03:50被告:仍然在校園內
04:37:報平安
3 姐:旺角黃埔發生衝突中
05:01 被告:safe
05:33 :(訊息顯示警方持續射催淚彈並進入A座)
05:49 姐:有示威者成功走到

▶️Whatsapp對話紀錄 - 被告中學的社工
(其中一名辯方證人)

被告當晚19xx有告知多於一中學同學(群組/個人)自己情況不妙,估計對方告訴其中學社工,並聯絡自己。

11月17日
23:43 社工:are u safe now
被告:no,inside poly
23:44 社工:(訊息提及健議被告去7-11對開的社工站)

(被告19: xx見走不到,於21:xx 有告知媽走不到,幾分鐘後姐打給被告,看看另兩名姐能否幫手,叫被告先搵一個地方躲避,被告告知有防毒面具可出poly)

被人:yes i thought about that
23:45 社工:(錄音訊息指健議唔好用poly wifi,否則被視為暴動一分子)
被告:lte(解釋為自己網絡)

23:48 社工:(錄音訊息)
被告:係
23:50 社工:仲有咩人
00:01 社工:(叫被告往社工站)
被告:won‘t go

01:00 社工:安全嘛
被告:so far yes
社工:3個人一齊?
被告:係
(林官問,點知同2個姨一齊(守護孩子成員)被估計朋友/中同有同社工講)
05:26 社工:safe?(另於07xx也有問安全不)

▶️ 11月18凌晨出發a core +裝扮改變之原因

約0200-0500,被告留在h core樓梯位,向下行是教職員工作地點。期間睇直播和訊息,行過去廁所一次,瞓唔到好擔心,盤算6.7點天光有一線希望,認為星期一市民要返工會開路,清晨亦較小衝突。

凌晨四點幾留意到報道理大外的直播變小,甚至有正在觀看的直播中斷報道,被告諗是否衝突靜止,被告沒有去檢查出口情況,因為12點至四點的鏡頭不多,因此認為情況不了解,暢運道的甚至有些中斷或冷卻左

0501被告有向家人報平安,0520被告從H座出去,諗住去A座下面查看外面如何。於是被告離開H座,行去廁所朗口,看見H Cafe對面有黑衣人在石壆食杯麵,被告認為同前一日好大分別因為前一日仲見到普通人。同時見到兩名記者在該處。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32/33]

D2: 盧(21) / D4: 鄺(20) / D7: 柯(18)
D8: 陳(29) / D12: 吳(18) / D13: 黃(22)
*案發時年齡

控罪:
(1)暴動 [D1-18]
控罪指他們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理工大學、漆咸道南與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7), (11), (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D7, D12]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8]

背景: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D4及D9的保釋申請被拒,D4一直還押至2020年3月18日,於時任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席前獲批保釋。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4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D7代表: #姚本成大律師
D8代表: #藍凱欣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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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內容:

📌繼續傳D7作盤問

林官昨天要求控方檢視已呈堂影片當中有無片段可以顯示17日6點左右Y core嘅情況可以協助法庭。
今天控方表示並無Y core 相關影像,即使係影唔到被告嘅都無。

控方繼續盤問D7
D7於17日2-3pm出門時已知理大A座平台有射箭事件,知道是由A座平台射告暢運道,唔記得當時所睇嘅文字報導有無寫幾多人射箭,無睇過相關片段。

進入理大拍攝
控方問到D7有無帶備拍攝器材入理大,D7表示帶咗可作文字記錄及拍攝的手機入去。
控方再問到至5點幾被捕前有否拍攝,D7回答有於育才道、孫中山像、飯堂影相以便寫文之用,相關相片應該仲喺手機(P129)內。

控方指D7或其法律團隊從未要求提取手機內資料。D7同意,但就否認D7曾拒絕向警方提供手機密碼,因為警方從來無問過佢手機密碼。

控方之後本想去下一個議題但被林官打斷。林官認為控方似乎對D7說法有所批評,但又唔問D7打開手機,想知控方的立場,會否於陳詞階段就此問題批評被告。
主控回覆會,但認為被告有權不提供密碼,因此不會於庭上作出要求。
其間D7律師認為應由控方繼續下個議題。
林官强調唔係教控方點做,控方有自由點問。
最終控方認為有其他方法處理到(即已指出辯方從未要求拎電話內資料) ,無必要用可能引申法律爭拗嘅方式處理。主控亦表示如果法庭認為有需要,可向D7要求提供密碼,林官話這不是他的工作。

D7打算入去半小時,事前有諗過路線。
先由Y core 公眾隧道進入,再經育才道拍攝照片,再到VA大樓canteen 睇吓有乜咩食物、物資、喺嗰度食嘢嘅會係咩人等,之後順路到D core及P core平台觀察校外情況,最後由Y core離開。

D7不同意控方所指入去咁短時間加上無打算訪問示威者同睇新聞無分別。

控方問到為何見育才道有磚陣及沙,唔選擇離開,D7回覆指呢正正係想記錄嘅嘢。
D7同意無拍下cafe被塗鴉及貼上澄清告示的情況。
當被問為何無去A,B core ,D7指因為知道鄰近暢運道衝突位置,所以特意唔過去。因為記錄焦點非校外衝突,而是內部情況,例如飯堂。

D7主問稱離開時往Y core的樓梯有雜物阻塞行唔到,其後轉經S core 往Y core 。
D7稱當時一心想離開,因此無行埋去睇清楚阻塞情況,並認為經S core行去都好快。而為何其後有於另一出唔問看守者可否開閘,D7解釋因為其後較為焦急想離開,所以有向對方題問可否開閘。

📹播放Y coreCCTV(部分快播)

控方關注18:15開始有否見被告於片中
林官指要關注該位置有無阻塞/亂像致不能出入,提出觀察到有黑色衣着,部分有頭盔2-3人成群於片中出入,續指片段不見有阻塞/亂像。播到18:50

辯同意此觀察,續指控方係想知片中見被告與否,並提出不知片中人士前往邊到。

林指需要觀察y core樓梯有無堵塞,辯方重申被告早前所指係見有雜物堵塞所以折返。

被告同意於片段睇不到自己,指在片段未見之位署已折反s core,同意無野阻自己往前此探究

- D7盤問未完 -
下午1430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32/33]

D2: 盧(21) / D4: 鄺(20) / D7: 柯(18)
D8: 陳(29) / D12: 吳(18) / D13: 黃(22)
*案發時年齡

控罪:
(1)暴動 [D1-18]
控罪指他們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理工大學、漆咸道南與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7), (11), (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D7, D12]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8]

背景: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D4及D9的保釋申請被拒,D4一直還押至2020年3月18日,於時任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席前獲批保釋。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4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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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8代表: #藍凱欣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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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內容:

📌繼續由控方盤問D7
🔹盤問內容

▶️有否就被困尋求協助

控方質疑被告 1820-1900沒有WhatsApp姐姐們三個出口都不能離開,並指出求救可以有更多人幫手。被告指他1830 -1900 不停睇消息,也不敢告知家人。亦沒有搵社工,但於七點幾有打電話/WhatsApp至少三名朋友指好像被困,問他們解決辦法,同意此案件沒有請他們作證,亦同意無問佢地拎相關WhatsApp記錄。

▶️ 急救員給予的防毒面具+濾嘴+生理鹽水

生理鹽水:被告前往孔子學院後有兩名急救員給予防毒面具濾嘴和生理鹽水,被告解釋因為剛用生理鹽水令眼睛有所舒緩,所以keep住。

防毒面罩:防毒面罩是由一名急救員幫被告戴上並放在其頸上位置,被告自己套上至口鼻位置。控方質疑被告宣稱知道示威者會用這些物品,為何此階段仍要戴上防毒面罩。被告解釋離開不到,A座有催淚彈氣味。

控方質疑把濾嘴和鹽水放在袋中不怕被誤以為參與暴動嗎,被告解釋其目的無辜,冇諗過被誤會

▶️為何沒有除下防毒面罩

被告指他到H座樓梯後便把防毒面罩由口鼻位置拉落頸,及後從H座出去沒有遮蓋口鼻因為認為該位置冇催淚氣體味道。

控方質疑H座冇催淚氣體為何不除下,被告指冇除過,因為唔識解開個扣控要求被告在庭上從證物中指出邊個扣。林官指就禁扣上咋喎,並即場示範。

控方指九點幾有消息指需從Y座離開否則暴動罪拘捕,質疑被告會否因為此裝備而害怕被誤解嗎,被告指嗰陣冇咁諗。

▶️守護孩子給予的衣物

由J座前往Y座約需五至10分鐘,被告途中聽到有人話Y座要人便決定不再前往,同意j-y冇事發生,但沒有前往確認y core情況

被告及後階段看見守護孩子,當時防毒面罩掛在頸其他東西仍然在背囊,沒有就守護孩子給予的一團衣物作查看,因為先食了給予的食物並彼此溝通,自己冇特別睇。

除了衣物外,被告沒有要求要面巾/冰就。控方質疑如何得知他們只給予自己衣物,被告解釋沒有睇就咁劈埋一邊。

▶️為何出發A座出口及身上物品情況

控指早前被告提及1200-0100有訊息叫去社工站,被告解釋冇去,因為要肯定100%安全,當晚有很多消息提及以奇怪方法離開。自己沒有前往社工站,靠其姐姐告知更多相關消息,亦冇問證人社工。

控方指出被告曾經提及姐姐會有假消息,會不會因此害怕其資訊。被告表示害怕因為有啲一一睇就知假,但自己出去查證都危險。

被告表示0400時留意到情況緩和, 0500決定出發0520起行前往A座查看,當時目的不是要當下離開。

前往A座而不是其他出口是因為只有直播顯示A出口, 10點後其他出口沒有消息,所以不去查看。控方質疑沒有直播,便代表沒有事發生。被告不認同並指出應視為未知狀況。

控方指出被告原本打算由Y座進入並離開,在H座階段時可以前往Y座看看能否離開。被告回答路程遠亦不知道有冇被封鎖。

被告解釋離開H座前往A座穿上黑色衫和手就是因為希望遮蓋綠色衣服,並指出害怕如查看A座情況完畢後返回H座經過同一班黑衣人會搵自己麻煩。

被告指出自己於H座出發A座時才查看守護孩子給予的一團黑色衣物,該下才看見頸套和冰就並把頸套放入背囊,離開H座沒有除下防毒面具因為不懂得除下。控方質疑此階段出去背囊有生理鹽水,濾嘴,和頸套會害怕被誤以為示威者嗎,被告回答冇咁諗。

被告指自己在A座樓梯頂把防毒面具帶上口鼻。控方問在樓梯頂是想着要離開嗎,被告回答沒有只是想查看外圍情況,控方問咁點解要戴上。被告回應估計出面有催淚氣體。控方質疑被告早前指有催淚氣體才前往H座,被告指出該階段是因為A座有催淚氣體沒有出去,自己是不能離開才前往H座。控方質疑點解而家會出A,被告解釋已經過咗10個鐘應該有分別。

控方問從A座樓梯落去咁黑要用電筒好危險,會否同意去其他出口。被告回答只是黑,落去可能有Tg 味道,並指自己只是去查看並不打算出去,查看原因是因為估計六七點會開路,因此想先行查看是否如自己所想,並為六七點的計劃作準備和告訴家人。

控方質疑如果只是查看可以把裝備放下,被告回答自己仍會經過示威者視線, a座亦會有味,但如果當下情況許可有可能會直接離開。

控方問被告在盲人磚位置是心態如何,被告回答睇吓情況但被水炮車吸引眼球。法官問是否落完樓梯到達近盲人磚位置仍未決定要離開,被告同意並指需要看情況

控方質疑看到水炮車為什麼還不卸下裝備。被告回答緊接有槍聲,冇時間思考。法官指被告昨天所說有十幾秒,被告指十幾秒係好短 。控方質疑被告有這些裝備並跑很易令人有誤解,被告回答電光火石冇時間諗。控方質疑被告有冇諗過停低同警察講不是參與者,被告回答當下太慌亂。

被告在樓梯被截停後帶往大學醫療中心,期間被告的眼鏡吊在耳上兒移了位置,冇任何階段有帶護目鏡。同意警察帶自己往醫療中心洗眼,並指出就係因為冇護目鏡隻眼先會咁。

控方向被告指出係護目鏡,被告回答不可能。同意眼鏡在視光通道時已移位,於其他被告辯方律師盤問時指此處昏暗,同意係感覺上昏暗。同意係估計25-27清場,自己無親身睇。

被告不同意有參與暴動,不同意11月17日有很多機會離開,但仍然在校內是參與暴動。

法官問拘捕被告的警員證人pW7 a2證供稱在暢運道拘捕,辯方指出證人提及第一眼見被告在行人路後來改口為馬路。控方指被告所指警員在樓梯拉自己落嚟是假的,其實是在樓梯底被拘捕,被告不同意。

就住該名證人證供指出第一眼看見被告是在行人路,後又解釋當時唔知係行人路定馬路,並於地圖上記錄第一次看見被告的地方不是在盲人磚位置。控方指出被告是在再前的位置意圖離開理大,被告不同意。

——————-

🔸辯方覆問:
被告指出控方播放的CCTV見不到自己出現的地方,自己前方位置也有其他人。續指自己在該位置望出外觀察約3秒便離開,和Y座樓梯雜物位置有距離。

片段顯示人們從鏡頭左邊右邊出入,辯方問6:30前是否知道他們來自哪裏。被告回答CCTV右手邊是大空地,左邊入鏡的人則不能判斷來自哪裏

被告解釋沒有在J座繼續前往Y座是因為自己前往Y座 本身已經猶豫,在H座更是有消息提及Y座的事情,然後出發Y座途中聽到有人叫要人,便不想參與。

辯方問為什麼沒有叫兩名急救幫自己除下防毒面罩,被告指出有諗過但傾偈時忘記了。辯方指掛在頸相長時間致冇為意,被告同意。

被告沒有出發社工站因為希望獲得更多相關資料才決定但最終未能得悉相關事宜。案發前於11月3/4有去過理大食嘢。

已得知10點後出去會被捕,被告確認10點前所走的出口均不能離開,沒有如控方所指很多機會離開,自己沒有嘗試從渠道離開。被告重申往A座除了想查看現場環境,還會以情況作出判斷。

被告指出自己沒有穿過雨衣,亦沒有被水炮車藍色水整濕。亦冇證據顯示被告俾水炮車整濕

—————————————————————-

📌傳召D7第2證人
- 被告中學社工(帶同電話上庭)

🔸辯方主問

▶️語音訊息
被告自2019已換2-3次手機,相同號碼,仍可顯示當晚訊息,唯當中語音訊息未能播出。被告解釋轉電話時有back up,無刻意只保留文字訊息,及至2023年初被告問及才知不能播出,不清楚原因。續指在被告搵自己後,自己於今年截圖予法庭。(林官在庭檢視電話)

▶️Whatsapp對話記錄:

- 11月17 -
23:43 社工:are u safe now
(證人解釋知poly有突。自己有習慣問學生有否在衝突現場附近流連。有一舊生告知自己被告有機會在附近)
被告:no, inside poly
證人:(語音訊息)
(證人指記得大概內容為: 知被告在校內並告知不安全後,健議被告到社工站,因在網上得知該處有自發社工可予照顧)
23:44 : 7-11對面
被告:yes i thought about that
證人:(語音訊息 - 不確內容)
證人:仲有咩人(證人估計當時想知被告情況)
23:45 和23:48
證人:(語音訊息 - 不確內容)

- 11月18日 -
00:01 證人:去左社工站?
被告:wont go
證人: ok小心safe?
被告:so far yes
證人:三個在一起(證人指被告有段時間無回復,放是聯絡其他舊生問,獲告知有叔叔姨姨類似守護孩子的人在一起,應安全)
被告:yes
07:14證人:safe?(不知被告已被捕)
—————————————————————-

🔹控方盤問

▶️對被告背景認知

證人指有同畢業後之舊生包括被告以電話/whatsapp聯絡。對知否被告去旅行,證人指記得有一次畢業後的活動看過被告有大back pack。不知被告有成立專頁。控問證人被告有否對自己談及對社會事件感興趣,證人回答冇傾呢方面嘅嘢

▶️控方即場查閱電話以往記錄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33/33]

D2: 盧(21) / D4: 鄺(20) / D7: 柯(18)
D8: 陳(29) / D12: 吳(18) / D13: 黃(22)
*案發時年齡

控罪:
(1)暴動 [D1-18]
控罪指他們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理工大學、漆咸道南與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7), (11), (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D7, D12]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8]

背景: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D4及D9的保釋申請被拒,D4一直還押至2020年3月18日,於時任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席前獲批保釋。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4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D7代表: #姚本成大律師
D8代表: #藍凱欣大律師

————————————————
上午內容:

📌傳召D7 第2名辯方證人
- D7 2姐(帶同電話上庭供檢閱)
(內容後補)

📌傳召D8作供 (無辯方證人)

🔸辯方主問未完 1430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33/33]

D2: 盧(21) / D4: 鄺(20) / D7: 柯(18)
D8: 陳(29) / D12: 吳(18) / D13: 黃(22)
*案發時年齡

控罪:
(1)暴動 [D1-18]
控罪指他們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理工大學、漆咸道南與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7), (11), (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D7, D12]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8]

背景: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D4及D9的保釋申請被拒,D4一直還押至2020年3月18日,於時任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席前獲批保釋。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2代表: #鄧子楷大律師
D4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D7代表: #姚本成大律師
D8代表: #藍凱欣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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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內容:

📌傳召D8作供 (D8無辯方證人)

🔸辯方主問

▶️背景
現年33,案發29,家住慈雲山。被告曾考獲環境保育副學士,建築系高級文憑及學士學位(2018畢業)

工作及旅遊: 從事室內設計助理至2019年初轉工為繪圖員,同年6月裸辭,因欲往台灣單車環島遊一個月,並於6月23/24出發,但因旅途中有意外受腳傷,被迫中斷旅程,於7月初回港。

▶️急救證書:
回港後有搵工但無即時番工,因此便重新考st john 急救證書(2008考獲但已過期),當中需上30小時課程。被告於2019 年09月20被發予証書。(2019至今已續新証)

報考急救目的:
- 享受出錢出力幫助別人,中學學內活動曾負責急救,有捐血做義工賣旗等。2013曾年前往泰國參與非牟利組織之義工活動,活動由義工們出錢出機票到當地幫當人起屋

- 被告欲投考消防救護,考急救證書認為可以同時訓練臨場反應。被告於2016年7月至2019 1 月考左消防救護6次皆失敗,曾經當中有兩次體能試pass,但一次在aptitude test 失敗,另一次則是因為消防部門處理上失誤,令被告失去機會。

而被告在六月的單車台灣遊亦是希望對此作操練。現時仍有考救護的夢想,但因為案件影響,指睇不到將來,便冇心再報考。

▶️於社會事件當FA之心態

- 急救對象:在活動中受傷的任何人士
- 預計社會事件上會遇到:示威者/無辜路人/記者/反示威者人士。
- 預計情況:不同燒傷爆炸場面,胡椒噴劑催淚彈,並指其課程包括創傷後心理支援,協助引導受傷之無辜途人跟從治療者指示離開並進行治療 。被告認為急救課程內之知識能應用於社會事件上,

被告至2019年6月已經知道有示威活動,獲得急救證書後曾經在社會事件中擔任fa,圴是自發並沒有隸屬任何團體。

▶️現場急救經驗+ 曾治療不同政見人士

被告於案發前有三次在社會事件中當急救員的經驗,並指出公開場合幫過好多擦傷的人包紮/受催淚彈影響人士

2019年9月26日:
當日是被告第一次在社會事件中擔任急救員角色。當時未有工作,至10月初才有新工 - 建築助理,並常有OT。該天林鄭在伊館有一場公開社區對話。被告認為此次活動是政府釋出善意,可能較少衝突,適合讓首次嘗試擔任急救角色的自己慢慢學習。

2019年11月11日:
當天被告在旺角匯豐銀行十字路口,曾協助一名被示威者打的反示威人士,並指當時有傳媒影到其協助過程

📹播出youtube片段:
(NOW tv 於11月11日 1836-0137 之直播)

見地上有人流血,在場人指是藍絲被圍毆,有fa 前往協助並叫停圍毆人士。及後見警方趕到場增援並行向fa位置。警察圍圈並拉一fa 入圈幫手處理病人傷勢,見1名警員撘住1 名fa , 被告估計警方在了解情況中。

被告續指片中帶白色頭盔(有紅色十字)係自己,並見前往傷者身邊。被告解釋早前已在附近,後來過去,當下知傷者有不同傷勢和骨折,不能移動,叫白車

被告同意片段中影不到面容,但指片段中該白色頭盔屬自己的,上面的紅色十字係自己痴上去。於11月17日案件中自己亦帶着同一個頭盔,但被捕該刻被扯走。

▶️評 是次警方對急救員之處理態度

此次是被告第三次出去以急救員身份幫手,認為警方對急救員處理態度是只要唔好阻住警方工作,就會容許在現場。並指出從上述片段中可以見到警察和急救員有相互溝通,當時亦冇現場警察制止或叫自己離開,亦沒有指控急救員參與暴動或非法集結

▶️ 出發理大原因

11月17當日被告放假。下午兩點幾三點幾才起床,食嘢途中睇電話新聞見到朋友在Facebook分享鄺俊宇議員的直播,內容提及只有兩名醫生在校園,希望有更多醫務人員進入校園。被告嘗試尋回此片段不果,最終有朋友在Telegram搵到該直播截圖。

當時被告認為poly禁大得2名醫務人士難以應付,又看到直播呼籲,並認為自己有能力,於是前往幫手,16:xx 被告離開慈雲山住所。

▶️出門衣着 VS 被捕後警察所拍之相片:
被告指出門有之物品和被捕時相片同樣見到的物品如下:

黑色長袖有star of life 臂章,認知為救護標記
穿著反光衣上有EMS字樣
衫褲鞋和腰帶之3個腰包

不同之處:
- 被告指出門有手拎住白紅頭盔和full face面罩,(被告指因此不需護目鏡),但於相片欲不見。
- 被告指出被捕相片中的背包不屬於自己,本身沒有帶背囊。林官問無背包如何袋野,被告指EMS返光衣有好多袋加腰包x3 ,絕對放到好多野。

▶️出發理大經過 + 從Y座進入poly

被告樓下直接的士,司機指理大有封路,被告後於17:Xx在蕪湖街落車,並跟google map 指示由core y 行入理大。當時被告不清楚理大大樓內的位置和名稱。

行去理大期間,看見沿途有零碎的人也前往理大,當中有記者和穿着有10字標記和E M S字樣的急救員,亦看見不同顏色衣着人士。

沒有看到Y座有警方防線/任何人士/事件阻止自己進入。被告由Y座進入理大時並沒有結伴,看不到有衝突,當行經育才道車路,看見地上有沙,雜物和塗鴉,會形容情況平靜 。

被告從y座地下,經育才道,看到可以轉彎往平台,即vs core。被告在vs周圍行,發現vs有一個臨時急救站,有很多醫療物資,亦有急救員留守。看到此急救站時大概18:00。

▶️vs core遇上兩名急救員

被告在vs座的急救站遇上之前在街頭認識的一男一女急救員情侶,下稱男FA 和女FA,他們同樣穿着反光衣。當時三人在急救站內休息並了解情況,指出當時校園內平靜。

男FA提出離開急救站往校園其他平台查看有冇人受傷,並打算叫單丁和年紀小的人離開poly。於是三人跟隨計劃出發,被告不能完整講出去過邊度因為以往不清楚大樓的名稱。

被告指出曾在m core 下之草地看到兩名目測10幾歲的女仔唔知喺度做乜,便由女f A前往詢問,了解到係貪玩便告知他們校園危險應該離開,被告建議他們從Y座離開,因為自己是從y座進來,兩名女子於是前往Y座方向

大約19:xx三人返回vs急救站休息,聽到急救站F A指紅火橋起火,於是三人跟隨其他急救員前往幫手。由於幫手前知道涉及火,於是從急救站拿取了蒸餾水。

▶️紅火橋 尖東橋 之急救行動
約1930到達紅火橋,被告離遠便看到火勢,於是保持距離並查看有無人受傷。被告指出有兩名黑衣人搵佢哋,並知悉他們手腳燒傷(兩名黑衣人不是在橋上位置,而是在校內位置),於是被告用水替之清潔並包紮,又叫他們唔好玩火快啲走,但不獲理會並離開自己視線範圍走回校內。被告指出他們決定繼續觀察橋上火勢直至消防員來到並救熄才離開。

及後知道尖東橋有爆炸於是前往,到達時看到有黑色濃煙並且知道有爆炸,所以行到橋一半知道橋尾起火便不敢再接近。 當時冇見到任何人需要幫忙,但看到有黑衣人在橋上向着火的方向埞嘢,認為有潛在危險便與男f A喝止他們,但不獲理會。此階段大約20:30

及後看見紅火橋的消防車正在過來,便決定離開前往理大其他出口,男F A指A座最近於是被告和男fa 女fa 便一同前往。

▶️前往A core

在百步梯頂平台看見其他室內急救站,便把剛才在vs急救站拿並用剩的蒸餾水放在該處,當時看到很多急救員在急救站內,於是便決定出去平台位置休息。

出去後見到有很多不同類型人士聚集 ,包括記者,黑衣/普通裝人士,急救員和幾個守護孩子成員(被告解釋對其認知是在運動中做調停角色)。三人休息期間,得知下面噴水池需要幫助便趕忙下去幫手,此階段為21:xx

當時看見暢運道很多人朝着自己的方向,部份受傷部份看似避難。其他急救員叫被告和同行的二人(男女f A)幫手,被告指當時處理很多手腳受傷和被催淚煙影響人士,包括黑色/非黑色衣着人士,記者,年長便裝人士。當中一人頭部受傷。此階段連同被告當時約有八至九位急救員。

其中近噴水池之頭部受傷人士用了很多時間治療,及後帶往樓梯底的急救站,因為不想傷者行太長樓梯上去,並且有叫傷者休息完後需要前往醫院檢查。及後被告和男女f A上番平台之急救站補充醫療物資,此階段大約22:30。並同意出返急救站在樓梯頂平台位置休息。

▶️對警方發佈消息之認知 及感詫異

被告指出休息時看到新聞並從一名急救員中得知警方2130呼籲10點仍在校內的人包括記者會有機會干犯暴動罪。此次是被告首次聽到這消息,時間為約22:30 。

被告表示難以置信,並指冇諗過暴動定義會涵蓋記者和急救員。並以自己當初曾經在旺角進行急救的經驗,認為該次警員對自己的態度良好,表示此次扭曲了自己的認知。

被告表示他開頭不相信並以電話查證。搵咗大概15至20分鐘仍未確認到此消息,在自己電話中冇看到相關消息。

▶️再有人需要急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