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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20210401石硤尾 #判刑

D1:趙/石硤尾齊柏林店長(29)
D2:黃(26)

*以上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刑事毀壞
被控於2021年4月1日,在深水埗南昌街及偉倫街交界,在無合法辯解下涉嫌用剪刀損壞屬於民建聯的23條橫額索帶。

——————

兩位被告於5月3日答辯時認罪,法庭下令為二人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

🔥判刑
二人分別被判處120小時社會服務令(須在未來12個月內完成)以及各賠償$100‼️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20210831太子 #答辯

梁(34) / 網媒記者

控罪:
(1) 阻礙公職人員
被控於2021年8月31日,在彌敦道與太子道西交界港鐵太子站B1出口外,阻礙警長22991 執行公務。

(2) 在公眾地方犯的妨擾罪
被控於2021年8月31日,在彌敦道與太子道西交界港鐵太子站B1出口外,作出行為引致公眾地方受損或遭受阻礙。

被告無律師代表

—————————
[14:55] 開庭

控辯雙方準備好答辯,法庭宣讀控罪

被告不認罪

裁判官詢問被告在審訊時會否請律師代表出庭,被告表示會嘗試揾律師,如果揾唔到就會自辯,裁判官唔希望在安排審期之後,被告再次申請押後,浪費公帑,裁判官向被告確認是否收齊文件,控方表示已經在3月14日將文件畀晒被告,但被告話唔見咗證人口供,裁判官指示控方再畀被告,押後處理。

[15:42] 控方交證人口供給被告,被告確認,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2022年8月25~26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審訊。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224旺角 #1224朗豪坊 #答辯

D1:蔡(22)
D2:羅(35)
D3:馮(23)
D4:梁(21)
D5:崔(23)
D6:麥(18)

控罪及詳情:
(1)D1-6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同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九龍旺角亞皆老街8號朗豪坊四樓中庭與其他人一起參與非法集結。
D1認罪❗️
D2-D6不認罪

(2)D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0186。
D1認罪❗️

(3)D1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長33641。
D1認罪❗️

(4)D2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同日同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署警長50203。
D2不認罪

(5)D2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署警長50203。
D2不認罪

(6)D3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長48519。
D3不認罪

(7)D4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修訂為抗拒)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20294。
D4不認罪

(8)D6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0186。
D6不認罪

- - - - - - - - - - - - - -
答辯:
就控罪(1)-(3),D1認罪❗️
就控罪(1),(4)-(8), D2 至D6不認罪

D1同意案情:
案發日為12月24日下午3時,響應半夜telegram旺角公海群組發起的平安夜「和你shop」,群眾身穿黑色衫戴口罩和帽,破壞目標店舖後扔槌,換回衣服扮普通市民。案發當日警方收到報告starbuck外有示威者正在破壞電梯,4樓中庭有多於100名示威者包圍警員,高叫反警察口號。在越南餐廳「火車頭」外,starbuck對面群眾高呼「死黑警」,「攬炒」,情況構成非法集會。
控方10名證人設警方防線進行驅散,群眾拒絕離開。在starbuck與火車頭中間的pop up store,有警員身穿戰術背心,印有警察字眼。D1無理會警告,處於人群中手持杯,其後向警方第二證人潑啡色液體,第二證人未來得及進行警告之際,D1行動升級,把餘下液體潑向警方第一證人。警方第四證人大叫襲警,其後拘捕被告。

控方播放1段約10秒的短片,就着片段所反映,D1是同一時間潑向兩位警員再把杯子向上扔,法官認為案情說法嚴重過影片片段所反映,文字上的案情未能與影片相符,被告行為沒有明顯升級。控辯雙方休庭商討。

休庭後,控方對第6段第4行作出修改,對影片顯示內容攞取指示。
修訂為:
D1站在控方第一,二證人4尺前,手持杯於人群前線無理會警告,向警方第二證人潑啡色液體,第二證人未來得及進行警告之前,把餘下液體潑向警方第一證人。第一第二證人衣服濕了,警方第四證人目睹,其後拘捕被告。把暴力升級省卻。

求情:
辯方呈上求情文件夾,包括被告人,母親,哥哥,前僱主,前同事,現僱主的求情信。被告對犯案有悔意,明白後果並願意承擔,沒有刑事記錄。

有機會攞取背景報告,押後期間希望可以攞取社會服務報告。

當時情況,被告人情緒一時失控。案發當日的情緒低落,父親懷有重病,即將進行手術。父親自2018年開始病發,每一段時間就要進行小手術。因擔憂父親情況,情緒低落,被告去朗豪坊的目的是散心,當日8:00約了朋友食飯。
被告7:00到場,7:45涉案警員到場,當時的確加入了人群,但逗留時間不長。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不是一早預謀參與活動,沒有直接証據有參與暴力行動。萬幸杯中液體是飲品,相對同類型襲警案件,是較輕微的。

被告人在2021年獲合資格幼兒教育學士,並獲幼兒園聘請,是持牌的幼稚園教師。因為今次事件,不希望影響到下學期任教的學生,於是忍痛於二月辭去職位。

2013至2017年一直有做社會工作,包括軍校訓練,協助內地來港人士適應更生,現在於慈善基金會工作擔任文職,為人有愛心及耐性。被告人的確決心改過,承諾會好好學習情緒管理。今天正面面對控罪,儘管佢知道有機會失去教師資格,但她希望做負責任的導師,用自己生命影響生命。

同意把証物1-3充公,但希望可以申請攞回証物2中D1的手機,以便攞取與父親的影片及相片相關內容。

判刑:
被告面對三項控罪,性質嚴重。案情指出當天環境緊張,超過100名示威者,現場氣氛不理想。影片中,被告與警員對視,但仍把液體撥向警員,有機會挑動群眾情緒。考慮到事件嚴重性,即時監禁是無可避免,不考慮索取社會服務報告。由於時間關係,未能仔細閱讀求情內容,將押後兩星期攞取背景報告。

案件押後至2022年6月20日 1430在同一法庭再訊,期間被告交由懲教署看管‼️

---------------------------------------
D2-D6:
控方共有12個證人,沒有警誡供詞,另外有2條30分鐘影片,控辯雙方認為需有審前覆核。

D2,D4豁免今晚不用到警署報到
D6 更改報到時間

案件押後至2022年7月18日 1430在同一法庭進行審前覆核,期間以原條件批准保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224旺角 #1224朗豪坊 #答辯

D1:蔡(22)
D2:羅(35)
D3:馮(23)
D4:梁(21)
D5:崔(23)
D6:麥(18)

控罪及詳情:
(1)D1-6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同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九龍旺角亞皆老街8號朗豪坊四樓中庭與其他人一起參與非法集結。
D1認罪❗️
D2-D6不認罪

(2)D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0186。
D1認罪❗️

(3)D1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長33641。
D1認罪❗️

(4)D2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同日同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署警長50203。
D2不認罪

(5)D2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署警長50203。
D2不認罪

(6)D3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長48519。
D3不認罪

(7)D4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修訂為抗拒)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20294。
D4不認罪

(8)D6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0186。
D6不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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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
就控罪(1)-(3),D1認罪❗️
就控罪(1),(4)-(8), D2 至D6不認罪

D1同意案情:
案發日為12月24日下午3時,響應半夜telegram旺角公海群組發起的平安夜「和你shop」,群眾身穿黑色衫戴口罩和帽,破壞目標店舖後扔槌,換回衣服扮普通市民。案發當日警方收到報告starbuck外有示威者正在破壞電梯,4樓中庭有多於100名示威者包圍警員,高叫反警察口號。在越南餐廳「火車頭」外,starbuck對面群眾高呼「死黑警」,「攬炒」,情況構成非法集會。
控方10名證人設警方防線進行驅散,群眾拒絕離開。在starbuck與火車頭中間的pop up store,有警員身穿戰術背心,印有警察字眼。D1無理會警告,處於人群中手持杯,其後向警方第二證人潑啡色液體,第二證人未來得及進行警告之際,D1行動升級,把餘下液體潑向警方第一證人。警方第四證人大叫襲警,其後拘捕被告。

控方播放1段約10秒的短片,就着片段所反映,D1是同一時間潑向兩位警員再把杯子向上扔,法官認為案情說法嚴重過影片片段所反映,文字上的案情未能與影片相符,被告行為沒有明顯升級。控辯雙方休庭商討。

休庭後,控方對第6段第4行作出修改,對影片顯示內容攞取指示。
修訂為:
D1站在控方第一,二證人4尺前,手持杯於人群前線無理會警告,向警方第二證人潑啡色液體,第二證人未來得及進行警告之前,把餘下液體潑向警方第一證人。第一第二證人衣服濕了,警方第四證人目睹,其後拘捕被告。把暴力升級省卻。

求情:
辯方呈上求情文件夾,包括被告人,母親,哥哥,前僱主,前同事,現僱主的求情信。被告對犯案有悔意,明白後果並願意承擔,沒有刑事記錄。

有機會攞取背景報告,押後期間希望可以攞取社會服務報告。

當時情況,被告人情緒一時失控。案發當日的情緒低落,父親懷有重病,即將進行手術。父親自2018年開始病發,每一段時間就要進行小手術。因擔憂父親情況,情緒低落,被告去朗豪坊的目的是散心,當日8:00約了朋友食飯。
被告7:00到場,7:45涉案警員到場,當時的確加入了人群,但逗留時間不長。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不是一早預謀參與活動,沒有直接証據有參與暴力行動。萬幸杯中液體是飲品,相對同類型襲警案件,是較輕微的。

被告人在2021年獲合資格幼兒教育學士,並獲幼兒園聘請,是持牌的幼稚園教師。因為今次事件,不希望影響到下學期任教的學生,於是忍痛於二月辭去職位。

2013至2017年一直有做社會工作,包括軍校訓練,協助內地來港人士適應更生,現在於慈善基金會工作擔任文職,為人有愛心及耐性。被告人的確決心改過,承諾會好好學習情緒管理。今天正面面對控罪,儘管佢知道有機會失去教師資格,但她希望做負責任的導師,用自己生命影響生命。

同意把証物1-3充公,但希望可以申請攞回証物2中D1的手機,以便攞取與父親的影片及相片相關內容。

判刑:
被告面對三項控罪,性質嚴重。案情指出當天環境緊張,超過100名示威者,現場氣氛不理想。影片中,被告與警員對視,但仍把液體撥向警員,有機會挑動群眾情緒。考慮到事件嚴重性,即時監禁是無可避免,不考慮索取社會服務報告。由於時間關係,未能仔細閱讀求情內容,將押後兩星期攞取背景報告。

案件押後至2022年6月20日 1430在同一法庭再訊,期間被告交由懲教署看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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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D6:
控方共有12個證人,沒有警誡供詞,另外有2條30分鐘影片,控辯雙方認為需有審前覆核。

D2,D4豁免今晚不用到警署報到
D6 更改報到時間

案件押後至2022年7月18日 1430在同一法庭進行審前覆核,期間以原條件批准保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新案件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0929旺角

4男2女被告
D1朱(男)
D2王/黃(男)
D3廖(女)
D4劉(女)
D5陳(男)
D6 岑(男)

控罪:
1.非法集結(D1-5)
2019年9月29日在旺角太子道西旺角警署對出附近一帶,參與非法集結。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1)
2019年9月29日在旺角警署對出西洋菜南街的公眾地方,管有可以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6)
2019年9月29日旺角警署對出彌敦道一帶,管有可以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4.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5)
2019年9月29日在旺角西洋菜南街近弼街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7608。

5.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5)
2019年9月29日在旺角西洋菜南街近弼街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5120。

————————————————
全部被告有律師代表

保釋事宜:
。原有保釋金$4000
。每週報到1次
。不得離港
。在報稱地址居住,如有更改要在24小時前通知警署
。交出所有旅遊証件,包括BNO
(無宵禁)

押後至2022年7月29日1430西九龍法院第一庭再訊,現有條件保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224旺角 #判刑

D1 蔡(22) 🛑已被還押17日

控罪及詳情:
(1) 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同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九龍旺角亞皆老街8號朗豪坊四樓中庭與其他人一起參與非法集結。

(2)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0186。

(3)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長33641。

被告認罪案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574

——————

速報:
總刑期判監4個月

詳情後補

直播員按:妹妹在入去前向旁聽席做出大心心手勢❤️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香淑嫻裁判官
#20200906旺角 #進度報告

彭 (16)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被控於2020年9月6日在旺角西洋菜南街與山東街交界,在公眾地方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使用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的言詞,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

背景:
2020年9月6日原定為立法會選舉投票日,政府藉詞疫情押後選舉1年。當日在九龍區有大批市民上街抗爭。事隔半年,案件於2021年3月5日首度提堂,6月11日答辯時認罪,7月21日被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判處200小時社會服務令。

—————————————
被告表示明白和接受報告內容(按:估計係未能如期在指定時間完成200小時社會服務令,法庭批准延長限期)

💛感謝臨時直播員初試啼聲,希望繼續努力💛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014中環 #答辯

吳(28)

控罪:
1)非法集結
指他於2019年10月14日,在中環龍和道、民耀街與民祥街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指他於同日在中環康樂廣場2號郵政總局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0112李惠康。

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指他於同日在中環康樂廣場2號郵政總局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21298張曉鋒。

4)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指他於同日在中環康樂廣場2號郵政總局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6912黃富豪。

背景:《摘自獨立媒體新聞》
2019年10月14日,有團體在中環遮打花園發起「香港人權民主法案集氣大會」,為《禁蒙面法》實施後首個獲批不反對通知書的集會。及後有示威者堵路、設路障,並與警方起衝突。28歲乒乓球教練事隔三年後遭控一項非法集結及三項拒捕罪於9月26日首次提堂。

--------------------------

辯方指11月18日才收到控方文件,要求押後答辯以便提供法律意見,徐官指希望是最後一次押後。

案件押後至2023年2月3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作答辯,批准被告以原條件保釋。

💛感謝報料💛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2021立會選舉 #答辯

黃(42)

控罪:
在選舉期間內作出藉公開活動煽惑另一人不投票或投無效票的非法行為。違反香港法例第554章《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27A(1)條

背景摘要:廉署早前就有關煽惑他人在2021年立法會選舉中投白票或不投票的貼文展開調查,經向律政司徵詢法律意見後,11月9日正式落案起訴指黃(42)和易(58)分別涉嫌在其個人社交媒體專頁上,轉載許智峯個人社交媒體專頁一個煽惑他人投白票的貼文,被告同日已獲廉署准予保釋。

====== ====== ======

📌答辯:承認控罪

📌裁決:
被告同意案情,裁定罪名成立‼️

📌求情
被告沒有刑事紀錄。香港出生長大,努力學習,擁有雙學士及雙碩士學位,正攻讀另一碩士學位,全部同工作有關。被告經常參與慈善活動。犯案因一時愚蠧不知道會引致嚴重後果。求情信可見縱使工作及學習忙錄亦不忘照顧家人,本身修讀商科但因想幫助更多人而選擇修讀醫療有關科目,同科同學列舉例子被告用心協助病人。被告已經為事件後悔,法律代表希望法庭先索取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才作判刑。

📌判決速報
監禁2個月,緩刑18個月。

簡短理由:
法庭認為控罪嚴重,行為影響選舉,必需判以監禁刑罰,拒絕索取報告,以3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至兩個月。由於初犯及考慮所有背景因素如捐款及參與慈善活動等批准以緩刑方式處理。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014中環 #提堂

吳(28)

控罪及詳情:

(1)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1)及(3)條
被控於2019年10月14日,在香港中環龍和道、民耀街與民祥街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2019年10月14日,在香港中環康樂廣場2號郵政總局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0112李惠康。

(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2019年10月14日,在香港中環康樂廣場2號郵政總局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21298張曉鋒。

(4)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2019年10月14日,在香港中環康樂廣場2號郵政總局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6912黃富豪。

----------------

控辯雙方達成認罪協議,被告承認控罪(1)(2)❗️控方撤回控罪(3)(4)

📌同意案情

2019年10月14日2140時,約500名示威者響應網上呼籲,於香港中環龍和道、民耀街與民祥街聚集。參與集會的示威者在龍和道、民耀街交界設置路障,堵塞兩條行車線。2145時警方到場,於龍和道、民耀街交界設立防線。PW1、PW2見到龍和道、民耀街與民祥街聚集了500名示威者。黑衣示威者辱罵警方「死黑警」等口號,又以綠色雷射激光射向警方,並投擲物品阻塞交通。

2223時警方以揚聲器警告現場人士正參與非法集結,必須停止犯法行為和有秩序散去。移除雜物期間,證人見到戴黑色面罩、穿深色衫的被告身處民耀街行人路,站在4-5名黑衣示威者旁邊。被告朝警員揮動雨傘,並用手勢指示其他示威者逃離現場。有示威者以綠激光射向警員。警員警告示威者除下面罩,示威者無視,並沿龍和道東逃走。

警員追截被告的過程少於一分鐘。在郵政總局外制服期間,被告掙扎,與PW3雙雙倒地。PW4協助PW3制服被告,PW3用警棍打被告,PW4嘗試為被告上膠手扣時被告極力掙扎,面罩掉落,由PW2執起。

媒體片段拍攝到集會期間堵路情況,控方有幾段影片要播,總共長約17分鐘。

🌟法庭先問控方,本案非法集結歷時多長,主控一開始稱兩個多小時,其後改稱約兩小時,後再改為一個多小時;最終法庭指出,2140-2228時甚至不足一個小時。

開始播片,被告親自向法庭表示畫面太細(按:播片畫面佔螢幕不足一半空間),自己睇唔清楚,於是獲安排坐律師位睇電腦畫面。(按:然而沒有人考慮到也要讓坐最遠的被告家屬與公眾人士了解案情。說好的open court、open justice?)

控方指稱影到幾秒被告掙扎過程,惟相關片段重複播放幾次也不明顯,法庭亦疑惑「你意思係佢隻腳有郁呀?」控方立場是被告被數名警員合力制服時身體郁動即是掙扎。

播畢所有片段,控方確認庭上播放片段未必反映所有案情;法庭指出被告同意的案情較片段情節嚴重,被告確認同意相關案情。

📌求情

控方呈上袁志成案例[CAAR6/2020]並確認被告沒有案底。

🔸辯方陳詞

辯方早前已向法庭呈交書面陳詞及一系列求情信。最大求情因素是被告坦白認罪。被告有基督教家庭背景,案發日先在醫院探望外婆,晚上獨自一人去中環參加原本有不反對通知書的人權集會,惟集會意外地提早結束。

被告明白犯下本案將接受監禁式刑罰,前途盡毁,對此非常後悔。他職業是乒乓球教練,亦有返母校以至到海外教波。案發至今已逾3年,辯方不是指控方延誤檢控,但這3年間被告自己與家人都承受巨大壓力。被告患有濕疹。

與6.12、7.1等事件相比,本案不是最大規模、暴力的集會事件。辯方呈上了兩宗案例供法庭參考,分別為庾家駒案[CAAR4/2020]及鍾嘉豪案[CAAR5/2020],上訴庭在鍾案認為量刑基準為6個月即時監禁。

被告沒有暴力傾向,亦沒有極端政治思想,本案只是單一事件。被告承諾,服畢刑期會繼續用心教波、服務社會。

被告在控罪(2)的反抗程度較低,自己亦有受傷。辯方希望法庭判刑時考慮總量刑原則(totality principle)。

控方向法庭確認,被告當時除了身穿黑衣及戴口罩,沒有豬嘴或其他裝備,辯方亦指出被告沒有攜帶武器。

📌判刑理由

本案堵路位置是中環的主要道路,非法集結歷時約45分鐘,有約500人奉網上號召集結,而被告當時有戴口罩蒙面,掩飾身分並鼓勵其他集結者。片段顯示當時雙層巴士無法行駛,影響市民;示威者叫煽動仇警口號。本案案情大部分與鍾案相似。

法庭看了被告親自撰寫的求情信,被告甘願為一時衝動犯案負上刑責。

🔥判刑🔥
控罪(1)非法集結:6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1/3後刑期為4個月監禁
控罪(2)拒捕:3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1/3後刑期為2個月監禁
控罪(2)其中1個月與控罪(1)同期執行,總刑期為監禁5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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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20220904柴灣 #提堂

D1:朱(31)
D2:劉(25)
🔴2人已還押逾7個月

控罪:
(1)無牌管有彈藥 【D1】
(2)無牌管有槍械 【D1】
被控於2022年9月4日,在柴灣興民邨一單位外,無牌管有138粒子彈,以及3D打印「解放」手槍組合零件和3個彈匣。

(3)企圖無牌管有彈藥 【D2】
(4)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 【D2】
(5)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被控在2022年9月5日,在興民邨一樓宇地下外,無牌而企圖管有138粒子彈;同日在荃威花園N座一單位內,管有3D打印「解放者」手槍組合零件、9粒子彈及4把刀。

背景:
警方在2022年.9月4日晚接報,指在柴灣一幢公屋大廈梯間發現懷疑彈藥。警方調查後在現場拘捕一名31歲姓朱的男子,涉嫌無牌藏有槍械或彈藥。警方搜查該名男子住宅,發現及撿取一個黑色箱,內有三個彈匣、多件由3D打印而成的手槍部件,一部3D立體打印機、2部電腦及一隻USB手指,USB手指內有手槍部件藍圖。

警方及後(9月5日)採取埋伏行動,拘捕一名準備到涉案梯間提取子彈的25歲男子。在搜查他的住宅後,發現5套疑由3D立體打印機打印的槍械配件,另有9粒子彈、4把軍刀、3個防毒面具。
(摘自 獨媒2022.9.6)

---------------------------

控方指仍需時進行調查,申請押後再訊及反對2人保釋。

D1及D2代表律師均不反對押後及表示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6月21日 0930再訊,期間兩人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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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無牌管有彈藥 【D1】
(2)無牌管有槍械 【D1】
被控於2022年9月4日,在柴灣興民邨一單位外,無牌管有138粒子彈,以及3D打印「解放」手槍組合零件和3個彈匣。

(3)企圖無牌管有彈藥 【D2】
(4)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 【D2】
(5)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被控在2022年9月5日,在興民邨一樓宇地下外,無牌而企圖管有138粒子彈;同日在荃威花園N座一單位內,管有3D打印「解放者」手槍組合零件、9粒子彈及4把刀。

背景:
警方在2022年.9月4日晚接報,指在柴灣一幢公屋大廈梯間發現懷疑彈藥。警方調查後在現場拘捕一名31歲姓朱的男子,涉嫌無牌藏有槍械或彈藥。警方搜查該名男子住宅,發現及撿取一個黑色箱,內有三個彈匣、多件由3D打印而成的手槍部件,一部3D立體打印機、2部電腦及一隻USB手指,USB手指內有手槍部件藍圖。

警方及後(9月5日)採取埋伏行動,拘捕一名準備到涉案梯間提取子彈的25歲男子。在搜查他的住宅後,發現5套疑由3D立體打印機打印的槍械配件,另有9粒子彈、4把軍刀、3個防毒面具。
(摘自 獨媒202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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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指仍需時進行調查,申請押後再訊及反對2人保釋。

D1及D2代表律師均不反對押後及表示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6月21日 0930再訊,期間兩人繼續還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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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2021立會選舉 #提堂

黃(48)

控罪:
九項「在選舉期間內作出藉公開活動煽惑另一人不投票的非法行為」

被指於 2021 年 11 月 1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15 日期間,在香港境內或其他地方,在選舉中作出非法行為,即在 2021 年立法會換屆選舉中,藉公開活動,即在 9 個Facebook 群組,分別名為「獅子山下,有理就講,共建理想香港」、「香港人的烏托邦」、「全球檢查[林鄭月娥]行政長官官方群組」、「 200 萬+1 香港人 #煲底見」、「[願榮光歸香港群組-加入並分享!Glory to Hong Kong Group – JOIN and SHARE!]」、「真.元朗友吹水台」、「啤梨晚報 Barry Evening Post」、「熙熙直擊觀眾交流群」、「樂壇巨星陶大宇關注組 柒人柒事關注組 陶大宇來吧一起倒轉地球關注組 香港搵笨柒中伏關注組」上,以「黃佩君」的名義展示一個日期為 2021 年 11 月 10 日的帖文,而該帖文煽惑另一人在該選舉中不投票。

背景摘要:
廉署早前就有關煽惑他人在該選舉中投白票或不投票的貼文展開調查,發現黃(48)展示的貼文,原文由前區議員郭子健在其個人社交媒體專頁發布。廉署根據既定程序,就調查結果向律政司徵詢法律意見;廉署於本年4月26日按法律意見落案起訴黃(48)。

—————————

📌#答辯:承認所有九項控罪,並同意案情

📌#裁決:裁定九項控罪罪名成立‼️

📌求情:
被告今年48歲,擁中五學歷任職康文署辦公室助理十多年,父親一早去世與母親及妹妹同住,母已退休被告為家中經濟支柱。當日放工收到訊息沒看過便按掣同時在九個不同羣組分享,全部沒有加上個人意見。被告為人內斂不善交際,只有2位要好朋友,呈上一份心理醫生評估報告指認知能力一般,智商比正常人低,工作上也沒有需要處理文字,只做雜務。本來同弟弟感情要好,無奈其3年前去世。個人求情信指事件令母親擔心,事後有悔意已沒有再使用網上媒體,重犯機會很低。條例當時較新,普通人未能全面理解,法律代表將同類判刑案例呈堂供參考,希望法庭予以輕判。

📌#判刑 速報
每項控罪判以監禁2個月,同期執行,緩刑2年。

簡短理由:
法庭認為案情嚴重,貼文鼓勵其他人影響選舉,監禁難免,但法庭同意其不是原作者,只作按掣分享,考慮背景等認為適合以緩刑方式處理,法庭每項控罪均以3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至2個月監禁,同期執行,緩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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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48)

控罪:
九項「在選舉期間內作出藉公開活動煽惑另一人不投票的非法行為」

被指於 2021 年 11 月 1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15 日期間,在香港境內或其他地方,在選舉中作出非法行為,即在 2021 年立法會換屆選舉中,藉公開活動,即在 9 個Facebook 群組,分別名為「獅子山下,有理就講,共建理想香港」、「香港人的烏托邦」、「全球檢查[林鄭月娥]行政長官官方群組」、「 200 萬+1 香港人 #煲底見」、「[願榮光歸香港群組-加入並分享!Glory to Hong Kong Group – JOIN and SHARE!]」、「真.元朗友吹水台」、「啤梨晚報 Barry Evening Post」、「熙熙直擊觀眾交流群」、「樂壇巨星陶大宇關注組 柒人柒事關注組 陶大宇來吧一起倒轉地球關注組 香港搵笨柒中伏關注組」上,以其個人的名義展示一個日期為 2021 年 11 月 10 日的帖文,而該帖文煽惑另一人在該選舉中不投票。

背景摘要:
廉署早前就有關煽惑他人在該選舉中投白票或不投票的貼文展開調查,發現黃(48)展示的貼文,原文由前區議員郭子健在其個人社交媒體專頁發布。廉署根據既定程序,就調查結果向律政司徵詢法律意見;廉署於本年4月26日按法律意見落案起訴黃(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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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承認所有九項控罪,並同意案情

📌#裁決:裁定九項控罪罪名成立‼️

📌求情:
被告今年48歲,擁中五學歷任職康文署辦公室助理十多年,父親一早去世與母親及妹妹同住,母已退休被告為家中經濟支柱。當日放工收到訊息沒看過便按掣同時在九個不同羣組分享,全部沒有加上個人意見。被告為人內斂不善交際,只有2位要好朋友,呈上一份心理醫生評估報告指認知能力一般,智商比正常人低,工作上也沒有需要處理文字,只做雜務。本來同弟弟感情要好,無奈其3年前去世。個人求情信指事件令母親擔心,事後有悔意已沒有再使用網上媒體,重犯機會很低。條例當時較新,普通人未能全面理解,法律代表將同類判刑案例呈堂供參考,希望法庭予以輕判。

📌#判刑 速報
每項控罪判以監禁2個月,同期執行,緩刑2年。

簡短理由:
法庭認為案情嚴重,貼文鼓勵其他人影響選舉,監禁難免,但法庭同意其不是原作者,只作按掣分享,考慮背景等認為適合以緩刑方式處理,法庭每項控罪均以3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至2個月監禁,同期執行,緩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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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朱(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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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無牌管有彈藥 【D1】
(2)無牌管有槍械 【D1】
被控於2022年9月4日,在柴灣興民邨一單位外,無牌管有138粒子彈,以及3D打印「解放」手槍組合零件和3個彈匣。

(3)企圖無牌管有彈藥 【D2】
(4)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 【D2】
(5)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被控在2022年9月5日,在興民邨一樓宇地下外,無牌而企圖管有138粒子彈;同日在荃威花園N座一單位內,管有3D打印「解放者」手槍組合零件、9粒子彈及4把刀。

背景:
警方在2022年.9月4日晚接報,指在柴灣一幢公屋大廈梯間發現懷疑彈藥。警方調查後在現場拘捕一名31歲姓朱的男子,涉嫌無牌藏有槍械或彈藥。警方搜查該名男子住宅,發現及撿取一個黑色箱,內有三個彈匣、多件由3D打印而成的手槍部件,一部3D立體打印機、2部電腦及一隻USB手指,USB手指內有手槍部件藍圖。

警方及後(9月5日)採取埋伏行動,拘捕一名準備到涉案梯間提取子彈的25歲男子。在搜查他的住宅後,發現5套疑由3D立體打印機打印的槍械配件,另有9粒子彈、4把軍刀、3個防毒面具。
(摘自 獨媒202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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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表示,徵詢法律意見後,決定將案件交付高等法院審理。法庭向兩名被告指有申請法援嘅權利,兩名被告明白,而兩名被告律師均表示沒有保釋申請及放棄八日保釋覆核。

案件押後至2023年7月31日 0930作提訊日,期間兩人繼續還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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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朱(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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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無牌管有彈藥 【D1】
(2)無牌管有槍械 【D1】
被控於2022年9月4日,在柴灣興民邨一單位外,無牌管有138粒子彈,以及3D打印「解放」手槍組合零件和3個彈匣。

(3)企圖無牌管有彈藥 【D2】
(4)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 【D2】
(5)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被控在2022年9月5日,在興民邨一樓宇地下外,無牌而企圖管有138粒子彈;同日在荃威花園N座一單位內,管有3D打印「解放者」手槍組合零件、9粒子彈及4把刀。

背景:
警方在2022年.9月4日晚接報,指在柴灣一幢公屋大廈梯間發現懷疑彈藥。警方調查後在現場拘捕一名31歲姓朱的男子,涉嫌無牌藏有槍械或彈藥。警方搜查該名男子住宅,發現及撿取一個黑色箱,內有三個彈匣、多件由3D打印而成的手槍部件,一部3D立體打印機、2部電腦及一隻USB手指,USB手指內有手槍部件藍圖。

警方及後(9月5日)採取埋伏行動,拘捕一名準備到涉案梯間提取子彈的25歲男子。在搜查他的住宅後,發現5套疑由3D立體打印機打印的槍械配件,另有9粒子彈、4把軍刀、3個防毒面具。
(摘自 獨媒202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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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表示,徵詢法律意見後,決定將案件交付高等法院審理。法庭向兩名被告指有申請法援嘅權利,兩名被告明白,而兩名被告律師均表示沒有保釋申請及放棄八日保釋覆核。

案件押後至2023年7月31日 0930作提訊日,期間兩人繼續還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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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111馬鞍山 #提堂

👥陳,鄺(33-39)

控罪: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
兩人於19年11月11日在馬鞍山公園連接馬鞍山廣場的行人天橋的公眾地方,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或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受破壞擾亂秩序。

背景:
案發日馬鞍山有男子遭人淋潑易燃液體,並點火燒傷,一對夫婦涉在旁叫囂,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行為不檢罪,兩位被告不認罪受審在2020年8月17日於東區裁判法院被 #林希維裁判官 裁定罪脫,律政司不服判決提出上訴。2023年6月9日 #張慧玲法官 裁定須發還原審裁判官重新考慮。
=========
辯方表示現階段已不牽涉證供,只牽涉陳詞。預計2星期可以準備好。控方同意。

原有保釋條件如下:
保釋金1000
不可離開香港
交出旅遊證件
每星期一次警署報到

D1,2申請更改報到日子,獲批

案件押後至2023年7月14日0930東區裁判法院第二庭續審,其間以更新的條件繼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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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0612金鐘 #轉介文件

梁(27)

控罪: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2)條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在香港夏愨道附近與身份不明的人一起,參與暴動。

-------------------

控方已經將預備好轉介文件交辯方,案件下次將在區域法院處理。

案件轉介至區域法院於7月18日 1430 作答辯,期間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 感謝報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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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案件 🌟
#20231203香港仔
#20231203柴灣

D1 何(33)
D2伍(34)

控罪:
(1) 管有爆炸品 D1
被控於12月3日在鴨脷洲邨某室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1包鹼性石灰粉、1包尿素粉、1包無水硫酸鈉、1包麵粉、1瓶稀釋劑、1瓶甘油、2盒液態硝酸銨、1盒石灰粉、1盒點燃炭粉、2盒粉狀硝酸銨、1瓶酒精及其他化學物品。

(2)管有爆炸品D2
被控於同日在柴灣道漁灣邨某室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2瓶乙醇、2瓶酒精、1瓶甘油、8瓶甲醇、1瓶果凍狀甲醇、7瓶油、5瓶油渣、3瓶氨水、1瓶柴油、1瓶雙氧水、1瓶通渠劑、1瓶糖漿、1罐丙酮、1罐肥料、1包點燃炭粉、1包氫氧化鈉、1個燃燒罐及其他化學物品。

(3)串謀製造爆炸品 D1 &D2
2人被控於2023年11月1日至12月3日之間,在香港一同串謀製造爆炸品,即硝酸銨混合物。

-------------------

控方申請押後11星期再進一步調查,法庭拒絕2人保釋申請。兩人保留8天保釋覆核權利。

案件押後至12月13日 0930處理保釋覆核,另定下2024年2月20日 0930再訊,🛑期間2人需要還押

💛感謝報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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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03香港仔
#提堂

D1 何(33) 🛑已還押16日

控罪:
(1) 管有爆炸品 D1
被控於12月3日在鴨脷洲邨某室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1包鹼性石灰粉、1包尿素粉、1包無水硫酸鈉、1包麵粉、1瓶稀釋劑、1瓶甘油、2盒液態硝酸銨、1盒石灰粉、1盒點燃炭粉、2盒粉狀硝酸銨、1瓶酒精及其他化學物品。

(3)串謀製造爆炸品 D1 &D2
2人被控於2023年11月1日至12月3日之間,在香港一同串謀製造爆炸品,即硝酸銨混合物。

-------------------

📌保釋覆核
聽罷雙方陳詞,法庭拒絕D1 保釋申請

辯方表示保留8天保釋覆核權利,案件押後至12月29日 0930 再訊處理保釋

💛感謝報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