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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03月23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廿二庭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0:00
📍#高等法院第七庭 #宣布判決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30/90]
📍#區域法院第卅四庭 #續審[45/2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庭 #續審[6/7]

🕧12: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 #裁決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03月27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00
📍#區域法院第卅四庭 #續審[46/20]

🕤09:30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審訊[1/25]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32/90]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判刑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審訊[1/25]

🕚11:0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庭 #續審[8/7]

(截至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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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03月28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00
📍#區域法院第卅四庭 #續審[47/20]

🕤09:30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提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審訊[1/1]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33/90]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續審[2/25]

(截至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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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03月30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00
📍#區域法院第卅四庭 #續審[48/20]

🕤09:30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判刑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35/90]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續審[4/25]

(截至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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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03月31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00
📍#區域法院第卅四庭 #續審[49/20]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36/90]

(截至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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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四庭
#郭偉健法官
#港區國安法 #立場新聞 #續審 [49/20]

A1: Best Pencil (HK) Ltd.
A2: 鍾沛權
A3: 林紹桐
/前《立場新聞》高層(34-52)

控罪: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控方代表:  #伍淑娟 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A2 & A3 代表: #余若薇 資深大律師, #管致行 大律師

========

📌A2 作供

辯方覆問
引導鍾沛權講出當年《立場》協助籌備選舉論壇的角色,首要係做直播,其次是與其他傳媒協調,訂立論壇的討論規則。衛生服務界無論壇,訪問了四位候選人,各人有不同政治光譜,有人反對攬炒。

因應控方對文章A1的推論,嘗試探討文章作者的行文的出發點、思路,鍾沛權作為總編輯,對文章的評價是並無支持/推薦何桂藍,只是提出問題質疑她,和拋出問題給讀者思考。

鐘指出《立場》多年無收到政府的訊息,感覺控方不是因為某一編文章而控告《立場》,而是在《蘋果日報》之後,警方收到情報話《立場》會把文章下架,才把文章備份,再找文章控告。

同樣因應控方對文章A2的推論作回應,但因為《立場》在初選後才訪問鄒家成,於是借用《眾新聞》和《端傳媒》對鄒家成的訪問。指出鄒的政治立場與傳統泛民不同,甚至乎對立。

[12:55] 休庭

14:00 同庭再訊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四庭
#郭偉健法官
#港區國安法 #立場新聞 #續審 [49/20]

下午進度

A1: Best Pencil (HK) Ltd.
A2: 鍾沛權
A3: 林紹桐
/前《立場新聞》高層(34-52)

控罪: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控方代表: #伍淑娟 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A2 & A3 代表: #余若薇 資深大律師, #管致行 大律師

========

📌A2 作供

辯方覆問
文章A2 【専訪】由「無人識你喎」到新東初選出線
繼續就文章A2作回應,當日在盤問時,控方曾提出與文章內容無關的間題,問鄒家成只得23歲,97年未出世,問鍾沛權點解他會反共,鍾當時回應可能有好多原因:自由行、反國教、銅鑼灣書店、李旺陽,話唔好考記憶,可以睇民意調查;今日呈上香港民意研究所多年來就香港人對中央政府的滿意度調查資料,由2003年開始,到2008年升至最高26.1分,之後一路下跌,2021年反國教,李旺陽事件,2014年佔中 -8.2分,同年831落閘,2015政改方案,2016魚蛋革命,銅鑼灣書店,人大釋法,立法會議員被DQ,2019上半年 -15.1分,下半年 -39.9分,2020年頭 -43分,國安法生效,下半年 -29.4分,2021年頭 -3.9分,2022年頭 21.1分;兒童房嘅講法,案發期間,社會不穩定,政府係弱勢,文章煽動憎恨中央政府,但民調支持唔到控方說法。

回到月A2文章內容,余大狀稱不是評論文章內容,是想探討有什麼字眼會引起煽動?引述多段內容請鍾解釋,其中一組字眼引起法官注意「大中華膠」,問「膠」代表甚麼意義;之後,鍾評價鄒家成如實交代自己信念政治主張,但無具體手段,只係話入立法會否決議案,係實行唔到,內容空泛,反而會引起質疑,如果傳媒訪問等於買廣告支持某人呢個係太簡單嘅邏輯,佢針對傳統民主派,睇唔到實質嘅威脅,有咩風險做到出嚟。

控方指控文章主張違法,不應報導,辯方呈上一篇戴耀廷在信報發表的文章,內容講公民抗命係違法嘅行為,唔係秘密武器,要事先張揚,當時亦可以報導。

文章A3 【専訪】高歌《熱愛基本法》仍被DQ
控方在主問時曾經指出不會只因講「光復香港」四個字就會被拘捕,辯方引述多編新聞報導,指鍾回答主問係有事實根據,其中一編文匯報「據了解」嘅報導,明顯係警方放風,唔好以為現場無拉就無事;另一編2020年7月2日的政府新聞稿,內容指「光復香港」係有將香港分裂出去的含意,叫市民勿以身試法。

文章A4【博客文章】這星期給香港人的通識題,作者:陳沛敏
文章提及三件事件,控方指對事件嘅事實鋪排唔夠;第一件快必煽動文字案,律師引述《立場》鍾稱由於係網上媒體,篇幅唔受限制,法庭嘅報導可以盡量仔細交代事件,控方證據資料,辯方抗辯理據,判決理據如實報導,講咗事件在何時何地發生,嗌咗幾多次已經報導咗。

第二件係12歲女孩被圍捕,與721事件雙提並論,有警方回應,有女孩母親回應,以總編輯身分覺得類比係有意思,今時今日警方都要解答,係有意義,呼應到香港人,想得到嘅解答。

第三件係巴士司機,《立場》無隱瞞事實,係平論文章,五光十色,相比昨日提出嘅文章,叫政府死開,無實質構成風險。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3/4) 09:00再訊。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四庭
#郭偉健法官
#港區國安法 #立場新聞 #續審 [50/20]

上午進度

A1: Best Pencil (HK) Ltd.
A2: 鍾沛權 (52)
A3: 林紹桐 (34)
/前《立場新聞》高層

控罪: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控方代表:  #伍淑娟 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A2 & A3 代表: #余若薇 資深大律師, #管致行 大律師

========
[09:03] 開庭

📌A2 作供

辯方覆問

余若薇資深大律師作出澄清,因為有新媒體報導此案時有不清晰之處,在上星期討論A1~A3文章時,無意扁低作者或受訪者。

余大狀再稱有大律師向她表示,審訊踏入第51日,仍不知道審訊係針對那17編文章。

文章A4【博客文章】這星期給香港人的通識題
因應控方就A4提出唔係單單嗌口號就會拉,辯方繼續提出反證,呈上一份區域法院判辭摘要,內容指出嗌「光時」就被拘捕。

文章A5【博客文章】在國安法下的新常態,我們應奶何反抗和思考
標題係作者自己起嘅,表達最主要訊息,如果可以接受,絕大部份都唔會改,作者提出在互相監察之下,要正面思考,呼籲組織非政治護題的民間組織,維持社會聯繫,民間組織存在落去係對社會有利;唔覺得有危害國家安全嘅風險,無收過任何投訴、批評,指責文章有風險。

辯方對以下三編文章作回應
文章A6【倫敦專訪】羅冠聰-個流亡者,帶著愧疚展開新的戰鬥
文章A7【博客文章】在亂世中堅強:
低谷、幽暗與希冀
文章A8【事訪】舉家流亡海外
許智峯:最親的人安全在側,就放心向政權全面宣戰

詳情候補

下午14:00再訊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四庭
#郭偉健法官
#港區國安法 #立場新聞 #續審 [50/20]

下午進度

A1: Best Pencil (HK) Ltd.
A2: 鍾沛權 (52)
A3: 林紹桐 (34)
/前《立場新聞》高層

控罪: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控方代表: #伍淑娟 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A2 & A3 代表: #余若薇 資深大律師, #管致行 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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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 作供

辯方覆問

文章A9【專訪】流亡美國 誓爭取金融制裁、救生艇
計劃 梁頌恆:盼重返屬於港人的香港
控方對文章嘅指控係:內容稱一國兩制唔work,記者幫梁頌恆自圓其說,無追問你係唔係鬼,睇唔到記者趕時間,梁稱有愧疚感係無事實根據,只係帶風向。
鍾:內容只係講述梁頌恆嘅意見,唔係記者或者《立場》嘅睇法,專訪與評論文章唔同,受訪者無講嘅,唔可以幫佢製造答案,受訪人物嘅內心感情係傳媒報道嘅焦點,唔一定係主張,但係一定會處理嘅事。

文章在2020年12月15日發表,辯方舉例在該日子前後,其他傳媒都有多次報導梁頌恆嘅事,如:明報、信報、星島、有線新聞、香港電台、文匯報、HK01,文匯報引述梁頌恆說話如救生艇、制裁,但無講係非法,依控方說法係唔應該報導;HK01嘅報導有影片,片中出現「光時」旗,同樣係唔應該報導。
鍾:A9文章描述梁頌恆內心有愧疚感,倡議金融制裁,爭取救生艇,同其他傳媒報道嘅內容大同小異,在10號和12號明報和信報呢啲主流媒體已經有報導,《立場》在14號先約到,當時係直播訪問,記者趕住寫完稿出街,但被控方質疑點解要凌晨出街?因為係追落後。文章引述梁頌恆自己說法,唔認同有實質構成危害國家風險,文章已經出咗一段好長時間,警方都睇唔到有實質風險?仲有,其他媒體嘅文章都未下架。控方執着記者嘅鋪排,呢個係普遍嘅做法,舉例《立場》記者訪問建制派嘅謝偉荃,記者基於謝偉荃嘅說法,幫佢整理焦點,向佢提問方便回答,政治人物係唔會畀記者擺佈或安排,唔係控方咁講,幫佢塑造形象。

文章A10【博客文章】 回應國安法通緝:歷史不留白 真理永在人世間,發佈日期時間:2020-12-18 22:39,作者:張崑陽
控方在盤問時質疑為何《立場》在同日21:59時,已經發佈咗一編有關張崑陽文章,為何又再在稍後時間發佈博客文章A10,較早前的文章內容話係引述張的Facebook ,但用詞「污名花」與貼文「抺黑」不同。

辯方調查張的facebook ,發現原來曾作修改,改之前係用「污名花」一詞,呈上張的Facebook 截圖以作紀錄。
鍾:通常政治人物在媒體上有聲名,有新聞價值,傳媒多數會原文報道,能夠反映該人物嘅思想和學術水平,文章有文獻作用,如果加咗入平台,就能夠減少消失嘅機會。
辯方例舉其他媒體對張崑陽Facebook 的報導,有HK01、東方、文匯、港人港地、信報,結論就係好多傳媒都有報導張與家人斷絕來往,和他在海外的工作。
鍾:認為A10文章作者只係真誠交代事件,讀者要被知悉,文章發表左長時間無被針對,文章在社交媒體仍然存在,無客觀證據指有構成煽動。

文章A11「博客文章】2020 香港新詞,發表日期:2020-12-29,作者:區家麟
鍾:區家麟說法2020年係「二次回歸」,大變動,管治權回歸北京。
辯方呈上其他人仕的文章,證明「二次回歸」唔係只有區家麟講,有:吳秋北、譚惠珠。
辯方另解釋以下新詞嘅意思:
「武肺」- 疫情初期,報導指係在武漢華南海鮮市場爆發。
「新冷戰」- BBC中文網站,和中國外交部長王毅均講過這詞。
「限聚」- 封殺集會,但可以吃喝玩樂,封關錯漏百出,警務處長鄧炳強,聲稱在疫情之下,無法出過不反對通知書,不同意係因為國安法,原因係因為防疫。HK01有報導12歲女孩事件,她與兄長在西洋菜街買顏料,遭到警方武力對待,已經解釋咗出現嘅原因,警方強行拉一名不相識嘅男子過嚟,跟住告限聚,後來得撒銷咗兩人限聚令嘅告票。對於限聚令,屈穎妍、張寶華都批評政府,唔係只有區家麟先有呢個睇法。
「流氓」- 與香港人連上關係,許智峯話唔係移民,係流氓。
「難民」- 不同走難,苛政猛於武肺,因為當時倫敦風城香港人走去疫情嚴重嘅倫敦,所以形容為苛政猛於武肺,立法會嘅答問大會,議員容海恩詢問流失咗14萬人嘅問題,曾玉成在HK01専訪,有講到移民潮從何以來,中央要挽救民心。
「國安」- 係橫空出世,將法律武器化,前運輸局長張炳良提到國安法,慎防武器化,國安法應該警惡懲奸,張炳良指應用在真正危害國家安全之上,但遭到林鄭月娥批評。
「白色恐怖」- 《眾新聞》報導國安法實施一年,教協解散,公民社會支離破碎,《立場》亦有報導和跟進組織人士的情況。

舊詞新意「送中」- 香港警方同內地一齊合謀,信報在2020年9月亦有用12港人送中作標題。
「DQ常態化」- 控方質疑點解係關人大常委事?HK01有人大DQ懶人包,解釋在何種情況可以DQ,政府可以直接頒布,人大解釋五種情況,人大在11月11號決定,政府隨即DQ公民黨四人,開創DQ立法會議員嘅先河;關於DQ嘅討論,陳文敏在明報新聞網指係在基本法上僭建;中大馬嶽教授指政府處理政治唔啱嘅人,法官判黃之鋒和肥佬禮無罪,係咪違反國安法?蔡子強指行政霸權。
辯方提出資料不是要討論誰對誰錯,只係指出依法唔等於無爭議,係有討論嘅空間,繼而再有考試題目被DQ。

案件押後至明日 09:00再訊。余若薇資深大律師表示會盡量在明早完成覆問。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四庭
#郭偉健法官
#港區國安法 #立場新聞 #續審 [51/20]

上午進度

A1: Best Pencil (HK) Ltd.
A2: 鍾沛權 (52)
A3: 林紹桐 (34)
/前《立場新聞》高層

控罪: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控方代表:  #伍淑娟 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A2 & A3 代表: #余若薇 資深大律師, #管致行 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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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3] 開庭

📌A2 作供

辯方覆問

文章A11「博客文章】2020 香港新詞,發表日期:2020-12-29,作者:區家麟
辯方繼續解釋新詞嘅意義:
「DQ」- 延伸至出版界,呈上新聞報導,印刷業因國安法而自我審查,令楊子俊出版受阻。
「宣誓」- 變成生活化、武器化,人大常委會解釋之後,林鄭政府表示要修例,所有法官和公務員要重新宣誓,若有為誓詞則會被DQ。
「洗黑錢」- 法網無邊,倒爛神主牌,凍結資產,留島不留人。
辯方提供這些背景資料,係要證明文章有事實基礎,讀者可以理解文章如鋪排,詞語係2020年出現,唔認為文章係煽動,公道講包括部份人想法,反映到香港人心聲。

文章A12【博客文章】穿官袍戴假髮演一台爛戲,發表日期:2021-02-22,作者:區家麟
原本係《蘋果》嘅評論文章,《立場》轉載,文章提到國安法取消陪審團,作者搵唔到相關法例,遭控方指無事實根據。
辯方呈上《眾新聞》相關報道,記者在法例條文中揾到一個“等”字,估計律政司將法例延伸,法例中還有“其他”一詞。大律師公會在法例生效之前(6月19日)發出聲明,提出全國性嘅國安法要跟香港嘅普通法演繹;但遭鄭若驊指不合理;大律師公會在7月1日再指出,見到有人因為言論而被拘捕,傳媒刋登他人言論會否犯法?
鍾:國安法引起關注、質疑、擔憂,政府應多作解釋,現在禁制、告煽動,同反過來說,係咪證實咗擔憂係真實嘅?

文章A13【博客文章】 香港一美麗島,發表日期:2021-03-02,作者:羅冠聰
文章被控方質疑:1. 無足夠事實;2. 據資料不全,過分演繹;3. 文不對題,誤導失實。引起對司法界嘅憎恨。
辯方認為文章把香港與美麗島比較,指香港的嚴重程度較美麗到低,但規模相距不遠。
鍾:作者係基於見到嘅客觀事實,有依據,佢嘅批評可以討論,即使是依法唔等於合理,國安法由制定到執行,香港人好多懷疑和擔憂係事實。

文章A14【博客文章】「煽動」作為一種法律武器,發表日期:2021-06-21,作者:區家麟

[詳情候補]

文章A15【博客文章】災難現場,發表日期:2021-06-22,作者:區家麟

[詳情候補]

文章A16【專訪】【中大衝突兩年】畢業生憶徒歩前行護校 哀山城人文精神消逝,發表日期:2021-11-11,受訪者:聲稱中大校友

[詳情候補]


下午14:15 再訊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四庭
#郭偉健法官
#港區國安法 #立場新聞 #續審 [51/20]

下午進度

A1: Best Pencil (HK) Ltd.
A2: 鍾沛權 (52)
A3: 林紹桐 (34)
/前《立場新聞》高層

控罪: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控方代表: #伍淑娟 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A2 & A3 代表: #余若薇 資深大律師, #管致行 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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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法官聲稱在內庭睇咗辯方提供的有線新聞片段,關於警方在中大校園執法時,警員嗌咗一句說話「燒晒佢啦」,官聽到嘅係「燒盡啲」,估計係講前方燃燒中嘅物體。辯方不爭拗句子內容,只係想證明文章中有人聽到說話係真確。

辯方補充兩份文件,一份高等法院判決書和一份中大地圖,目的係回應法官曾詢問警方有無進入中大校園;高院判詞係因有人申請禁制令,不准警方進入校園,申請不獲批準,但判詞中有引述警方回應:「警方進入校園不只係拘捕,還要保持公共秩序」。剛才的片段亦拍攝到警方在夏鼎基運動場附近。

郭官無意中提到片頭拍攝到段校長與警方對話,指警方無權進入校園,似乎不對。辯方澄清不是判斷警方是否有權進入校園,只是證實警方曾經進入校園。

📌A2 作供

辯方覆問

文章A17 鄒幸彤獲頒「中國傑出民主人士獎」:香港發生的一切是對世界的警號,發表日期:2021-12-05,內容對象:鄒幸彤
文章報道鄒幸彤獲獎,由程翔代領,相片拍攝到現場係美國自由雕塑公園。
控方投訴相片和文字內容,令讀者同意中央係極權。
辯方呈上鄒幸彤的Facebook 截圖,刋出鄒幸彤的得獎感言;有多家傳媒報導,包括:自由亞洲電台、星島日報、信報。
鍾:報道嘅焦點係代領獎人和得獎感言,相片係頒獎地點,相中人嘅衣著有標語,好合理係傳媒嘅選擇,受關注嘅公眾人物發聲明稿,會整理報道,《立場》同其他傳媒報道差唔多,同樣資料出現在其他媒體,點解淨係《立場》被告煽動?

回應完相關文章後,辯方律師提出問題待A2回應。
[詳情候補]

控方指《立場》在發佈17篇有煽動性嘅政治文章時,就係政治平台;律師計算自《立場》成立以來,發佈咗超過十一萬篇文章,17篇只係其中的0.01%,若以案發的年半來計算,亦發佈有24,000篇文章,17篇只係其中的0.07%,呢個平台有99.9%嘅時間係無問題。

辯方覆問完畢,高尚情操的法官提出問題

詢問A2知唔知除咗香港電台,香港政府有無其他傳媒機構?
鍾:知道只有香港電台,但牌照規定私人電台要播放政府的宣傳訊息,其他節目亦會邀請官員上去解釋施政。

官:網絡媒體你哋做晒啦!
鍾:網絡媒體唔會有好似TVB咁獨大,有自媒體,讀者唔會專注某一媒體,互聯網世界資訊來源唔會單一。

官:可否總結為網絡媒體可以有少數人做到甚至乎一個人做,但政府唔可以廿四小時運作。
鍾:政府請咗好多網絡編輯,不同部門有自己嘅傳訊部,有好多資源和渠道,可以即時反駁、解釋和澄清。

官:現在社交媒體會推你想睇嘅相關資訊,好似echo chamber?
鍾:社交媒體有演算法,係有咁嘅現象,過去三四年好多用家到留意到,開始克服呢個問題。

辯方律師就法官嘅提問跟進
政府有好多方法可以影響到傳媒,例如放風,政府係好容易發放訊息,資訊係新聞嘅材料,傳媒會倚賴官員發放,官方亦會透過傳媒帶風向、宣傳、試水溫,有啲關係好嘅傳媒,政府會信賴,有總編輯去收料,媒體在新時代之下,政府嘅宣傳訊息非常之多,現在市民接收信息嘅來源主要係電台和電視,現在嘅非建制派,在電子媒體講關於非政治嘅訪問,係大大減少,官員佔用嘅時段多咗。

唔明點解政府無可能廿四小時運作,政府有新聞網站,有好多資源請咗社交媒體編輯,政府製造同樣時段嘅宣傳片段貴過私人好多,但效果就…諗唔到咩原因有限制政府做唔到,效果得唔到,要政府自己諗,網絡世界私人/民間可以做到,政府同樣有能力做到,政府曾經用1,616萬去宣傳完善選舉制度,每個部門有自己嘅新聞官、政治助理,政府可以留意和回應輿論,分工好仔細,政府唔係處於一個技術上解釋唔到嘅不利位置。

如果投訴《立場》嘅文章不公道、不正確、子虛烏有、或者half true,《立場》一定會嚴肅處理,不論係政府或者市民嘅投訴都會認真處理,唔會視而不見,會出更正,再喺社交媒體澄清,就例如處理文章A16嘅投訴。

其餘16篇文章無收過投訴,指控煽動對法官或者司法界嘅仇恨,亦無收過任何投訴,記憶之中只係有一次轉述外國消息,翻譯得唔好。

A2作供完畢,不會傳召證人;A3選擇不作供,不會傳召證人:辯方案情完結。

控辯相方商議後,控方在5月15日呈交結案陳辭,辯方在6月5日回應和交結案陳辭,法庭預留6月19~21日作口頭補充,兩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撤銷向警方報到。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05月02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審訊[1/18]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區域法院第卅四庭#續審[14/25]

🕙10:00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續審[10/33]

🕥10:30
📍#高等法院第七庭 #暫停進行法律程序 [1/2]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05月03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續審[2/18]
📍#區域法院第卅四庭 #續審[15/25]

🕙10:00
📍#終審法院終審法庭 #終審上訴

🕚11:00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續審[11/33]

(截至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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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四庭
#陳慧敏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15/25]

D1:梁(45)
D2:謝(23)
D3:黃(19)
D4:張(30)
🛑D5:郭(20)及D6:劉(25)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D6]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梁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寧大廈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枝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代表:#是香媛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D1代表:#方漢權大律師
D2代表:#黃達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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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8開庭
D1代表方大律師向法庭報告,D1於9點4通知律師正在中環塞車,剛剛才趕到法庭;他8點半已出門。陳官警告,若然任何被告人遲到,保釋將會取消,需要還押。

開始D2辯方案情。

傳召D2謝先生

謝先生今年27歲,沒有刑事紀錄,不認識本案其他被告,與父母同住青衣,弟弟在海外讀書。他學生時期曾參加不同課外活動,並贏得多個排球比賽獎項。他在本地大學國際關係榮譽學士畢業。2019年4月至12月他在中電任文職,因本案而不獲公司續約,於是改任排球教練為生。

2016年他與朋友打排球時認識現任女友,至2019年10月正式成為情侶。

案發當日他需要在家工作,下午約6點完成,隨後去做gym,之後朋友打電話來約他去牛頭角食飯,商討稍後合夥搞排球生意。他和朋友約10點半至10點9食完譚仔,收到女友來電指她身體發生狀況,當時她在南昌,他就叫她先自己搭的士去廣華醫院,自己再駕駛屬於媽媽的Honda前往廣華醫院。

當時他仍是「新牌仔」不熟路,所以使用了Google Map導航,建議路線為沿淘大去到太子道東再到亞皆老街後左轉入彌敦道,但實際上他由太子道東到亞皆老街近油站位置見到塞車,無法前進,唯有等。等候期間女友打來,告訴他的士過不到彌敦道,所以司機在砵蘭街就放低她。她表示身體仍然不適,加上落車後聞到令她更辛苦的難聞氣味;他想即時過去,於是問女友確實位置,女友指她見到深仔記燈牌,在他們平日會去買衫的Popcorn店舖對面。

當時他位處的中線與右線都塞住,無法行車,所以他經左線駛往黑布街先泊低車,然後行去找女友。他的步行路線經豉油街、花園街、登打士街,然後穿過家樂坊過少少的小巷,打算經去碧街A2出口隧道橫過彌敦道去深仔記。他去到A2出口見到被木板封住,過唔到,於是望向對面碧街的A1出口,見到中間彌敦道的分隔鐵欄已被拆除。當時彌敦道已沒有車行,而他見到有人在路面直接跨過石壆;心急找女友的他決定也這樣過馬路。

當時他留意到有示威活動進行中,有火光和氣味;他本身有400度近視、300度散光要戴眼鏡,而現場情況令他眼睛刺痛、流眼水,無法睜開。他隱約見到闊巷有火光,所以選擇行窄巷,但此時有人從四方八面跑來,自己不知發生什麼事,只好急步行。他入到窄巷約中間位就被推跌,胸口向地趴低,有物件頂住胸口但不知是何物,並感覺到被人踩過背部,其中有些人踩完他再跌低,壓在他身上,愈來愈重,左腳亦有被壓。他呼吸困難,有約5秒失去意識,後來被救出,帶到一處並指令他跪低;之後有人安排他上擔架床和戴上頸箍、氧氣罩。有人問他包括個人資料等問題,他有回答,但沒有人對話時他就迷迷糊糊。

他不知道自己何時被拘捕。在醫院午飯時間有軍裝警員告知他已經被捕,他當時感到驚訝。警員檢取他的物品:背囊、波鞋、外套、褲(醫生檢查時剪開了左邊);他沒有口罩、豬嘴等任何暴動相關物品,背囊只有當日做完gym換的一件粉紅色衫和當晚駕駛的Honda黑色車匙。

他在醫院時有問過可否打電話給女友,後來在病房見到家人和女友都有隔住玻璃從外望他(因有警員看守,無法接觸)。家人知道他在醫院,因為在旺角搵到架車但唔見人。

他沒有參與暴動。

主問期間引用過的各項文件紀錄呈堂為辯方證物D2(1-15)。

🔗控方盤問

女友打電話給他時身在南昌地鐵站,他選擇叫她去廣華醫院是因為他有醫生親戚在廣華工作;當時他沒有馬上打電話問那位親戚關於女友身體狀況,亦沒有確認他是否在上班。他沒有即時想到蘇屋邨的明愛醫院更接近女友當時位置。

塞車期間他沒有主動打電話給女友問她的情況,而當日旺角一帶電話接收訊號都很差,所以他在黑布街落車後都沒有告知女友自己正步行過去找她。父母不知他約朋友去牛頭角食飯,也不知他要和女友去廣華醫院,而他亦沒有告訴任何人把車停泊了在黑布街;他不知道父母是如何懂得去旺角尋找車輛。

當女友在電話說聞到氣味,他沒有問清楚是什麼氣味,只是一心想盡快趕到去陪伴她。

主控指出豉油街可以直接行到去砵蘭街,亦可從登打士街不經巷仔去到砵蘭街;對此謝先生沒有異議,但當時他是想到Popcorn的位置再過去。

他見到示威者,見到有火光、聞到催淚氣體,沒有見到有警察;他在碧街見到的示威者人數不多,只有零星幾人,到彌敦道路面就多人。他過馬路時左邊較多人,但當時人群未開始向他跑。他急步行,但因氣體影響視力,加上要顧及地上的磚頭,他的步速不能說是健步如飛。

他不同意主控所指,他在窄巷出現是因為參與暴動而逃避警方追截時跑入窄巷。

🔗辯方覆問

當晚他如此心急想去找女友,因女友一向獨立、堅強,甚至十分照顧他,很少依賴他,而當晚電話對話中她的表現與平日完全不同。關於女友當時身體狀況,因他知道其病歷及嚴重性,所以很擔心。

當晚兩次通話都是女友打給他,他自己沒有打給女友。

-D2謝先生作供完畢-

傳召D2女友

案發時她住東涌,在尖沙咀上班,收工就行去柯士甸站搭到去南昌站轉東涌線,當晚她也需要上班,做到晚上9點幾收工。當日她已身體不適,搭地鐵期間亦感到有異常,於是在南昌站廁所檢查身體,見到情況(與她過往經歷過的身體問題相似)就打電話給男友謝先生,想他來接她一起睇醫生,當時大約10點9。

當晚男友說正和朋友食飯,她就自己搭的士去廣華醫院,但因為交通受阻,去唔到廣華,的士司機就在其他地方放低她,叫她行過去。她落車後仍感到不適,加上聞到疑似催淚彈氣味,於是再打電話給男友,告訴他自己去唔到廣華。當時電話訊號接收差。男友問她位置,她說在粉麵舖深仔記附近,即是平時會去的Popcorn店舖對面。

因為好痛而且覺得暈,她坐在公園等男友來,但一直等不到;她不斷打電話找男友,但一係冇人聽一係唔通。之後她找男友家人,說自己在旺角,但與男友失聯;男友家人叫她先到他們家休息。她到男友家後聯絡了做醫生的男友親戚,說出自己情況後獲得意見。

她有告知男友家人本身約了去廣華醫院,所以他們去旺角找他。

🔗控方盤問

當時她除了希望男友陪伴,最重要是想得到醫護診治。去廣華醫院是男友提出;最後通電話時她只知他正塞車。她落的士時有告訴他,自己在深仔記附近,而他們都有光顧過深仔記,所以男友是知道深仔記位置,但再提埋Popcorn較清楚。

她落車後聞到催淚煙覺得辛苦,之後坐在公園等候期間比較早時更辛苦;她打電話找不到男友,沒有考慮去其他醫院。她坐在公園最出的位置,可以望到外面的路有車經過。

當刻她身體與心理都有狀況,所以想等到男友一齊去醫院。當晚和翌日她都沒有睇醫生。

她不同意控方指她虛構證供,不同意男友有參與暴動。

-D2女友作供完畢-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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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四庭
#陳慧敏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16/25]

D1:梁(45) / D2:謝(23)
D3:黃(19) / D4:張(30)
🛑D5:郭(20)及D6:劉(25)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D6]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梁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寧大廈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枝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代表:#是香媛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D1代表:#方漢權大律師
D2代表:#黃達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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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始D4辯方案情。

傳召D4張先生

張先生今年34歲,案發時30歲,沒有刑事紀錄,案發前不認識本案其他被告,住屯門。他於2013年大學畢業後工作了一年,其後去澳洲working holiday,回港後曾投考警員,未能通過體能測試而不獲錄取,2015-2021年(包括本案發生時)任職某國際大公司,工作地點是尖沙咀廣東道,有門市和辦公室,時間為星期一至五10:30-19:30;2019年11月2-17日他放假去旅行,18日如常10:30返工。

當天返到公司後,經理於11:00宣布因理大事件公司門市不會營業,叫員工回家。獲得一天額外假期,張先生與3位同事相約去其中一人位於大角咀鐵樹街的家中打機;提早收工後他們先搭小巴去食飯,然後上同事家。張先生8點幾就離開同事家,因前一天已約朋友9點在旺角食飯;他徒步前往相約地點,大概用了20分鐘時間。

當天他早上出門上班時着灰色短袖衫、短褲,腰包大小約為4枝熒光筆合埋,內有電話、身份證、現金、信用卡等。

與朋友食飯期間他打算向對方展示一些公司產品資料,但發現自己沒有翌日公司training需要的內容,所以想返公司取回資料。食完飯他與朋友分別,自己返公司,所以用Google Map搵方法返公司,但顯示公共交通工具沒有服務。他去到家樂坊開call的士app,嘗試了兩次都不成功。當時時間約11點,他決定徒步行返公司;他本身已知道路線,再用Google Map查看步行大約所需時間。

他見到一名男子在食煙,於是他也想食煙,但找不到煙;他知道碧街有便利店,打算去買煙。他行到巷尾時見到碧街的OK營業中,地上有磚頭被掘起,油麻地地鐵站出口關閉而站外有雜物,有兩位消防員似乎正在處理。當時約11點3,他看見情況感到不安,認為即將有事發生,遂打消食煙念頭。他打算行出彌敦道看看情況再決定是否繼續返公司。

他在天仁茗茶位置見到左邊多人聚集,有火光,亦有警察-他感覺兩群人正在對峙,所以估計其中一群是警察。他見到兩位消防員正橫跨彌敦道,已過一半,而同時亦有其他人橫過彌敦道,所以他決定跟隨消防員,先過彌敦道,打算其後轉往果欄方向沿廣東道向尖沙咀行返公司。

彌敦道上有雜物和磚頭,中間分隔的欄杆不存在,他就跟消防員向A1出口行。當他已過彌敦道一半再多一條行車線之際,他聽到左方有「bang bang」兩聲,然後向左望,見到兩個冒煙中的物體在地上由他的左方碌到右方;他感到驚慌,吸入了煙並感到呼吸困難、眼澀而流眼水、皮膚刺痛。當時他睇路有困難,所以碎步行並用手探路,最後摸到一道牆後右手靠牆休息。他聽到左方(即窩打老道方向)有尖叫聲和一班人跑向旺角方向的聲響,於是更緊靠牆,之後再聽到更多人由左跑向右的聲響,夾雜槍聲。

此時他感覺到右後方有好多人向他逼近;難以平衡下他被逼至窄巷位置。他估計自己靠住的牆是地鐵站出口後方。之後他被警員截停、搜身,搜出上述物品。

獲釋後他如常返工,但由於電話已被警方檢取,無法登入公司系統,要上司安排協助,到同日下午約4點半才能成功登入。

主問期間引用過的各項文件紀錄呈堂為辯方證物D4(1-10)。

🔗控方盤問

案發當日早上他由屯門搭巴士返公司,約9點半出門。返到公司後,公司宣布全日不會營業,有講明原因是關於理大事件,沒有提及翌日是否需要上班,而他認為需要。

之前他已進行過原定19日要進行的同類型員工training,算是熟習內容。他同意這些內容算是公司機密資料。公司網頁有產品基本介紹,但不會詳細講解產品的所有功能。

當日早上約11:00離開公司時,他身上有煙;他有吸煙習慣,每日食大約大半包。

約晚上食飯的朋友在屯門經營餐廳,當日約在旺角食飯因朋友住何文田,而其餐廳沒有做晚市。他同意食飯賬單沒有顯示結賬時仍然有兩個人在場,同意賬單沒有顯示他本人有在場食飯。

早上離開公司時他只是一心想去同事屋企打機,而晚上9點同朋友食飯,計劃返到屋企約半夜時分才睇公司資料去準備19日的training。Training內容有部分與公司產品有關,是他想和朋友分享的內容;產品當時已經推出,不是尚未發布的新產品,但他之前未曾在公司training中介紹過如何操作。這個training共有6份資料,他預算要2-2.5小時做準備。公司的辦公室有密碼就入到,是24小時開放。

他在登打士街用app call的士時有寫目的地是去廣東道,一直沒有的士接call。他想先返公司取回資料後回家備課,然後翌日進行training;如果等到翌日提早返公司才準備恐怕不夠時間。他知道彌敦道沒有車,沒有先行出彌敦道睇情況,因他已選擇沿平日慣常行的行人路往尖沙咀方向行。

他在A2出口、未過彌敦道時感到現場環境不尋常,有示威者與警員對峙,與他相隔約兩架巴士的距離。左方黑衣示威者有大約數百人;他只望了一眼,示威者應該大部分都背向他。他不清楚見到的煙是什麼煙-即使當時他判斷現場出現對峙,他不知道那些是否催淚煙。當時他見到現場仍有途人,而且有消防員正橫過彌敦道,感到安心,所以認為自己可以跟隨消防員過馬路。

冒煙物體碌過之後,他視線受影響,只能慢慢盡量向前行。他用右手挨住白色建築物牆邊時面向窩打老道,感覺有好多人從後推他,把他推到窄巷。

他在登打士街選擇行後巷而非大街,因這是他的慣用路線-很多人都是這樣,包括他當時不認識的D2(*謝先生昨天作供時同樣指自己當晚經該後巷到碧街)。

🔗辯方覆問

他由2019年3月起就負責公司的員工內部培訓,不是每次題材都一樣。內容是公司機密,不可對外洩露,但可教授他人相關知識。

他橫過彌敦道期間見到冒煙物體碌過,當時他身處彌敦道北行線。

回應陳官提問,他在天仁茗茶位置聞到的氣味似是胡椒或炒燶的氣味,不肯定是否催淚煙。陳官指出,見到上海街有個阿叔捂住口鼻,彌敦道應該已煙霧彌漫;張先生解釋,自己經巷仔去到彌敦道,所以只是很短時間在彌敦道,只是聞到類似胡椒或炒燶的氣味。

-D4證人張先生作供完畢。D4辯方案情完結。

📌案件管理

法庭已收到認罪被告書面求情陳詞,原訂兩位上庭的日子延至不認罪被告的裁決日,法官最後希望重申,於控方提交結案陳詞後三星期,辯方亦可以提交結案陳詞,而法官希望於四星期後作出裁決。

主控官因為下午有其他案件,所以申請於明天09:30繼續審訊,將開啟D3辯方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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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月05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續審[4/18]
📍#區域法院第卅四庭 #續審[17/25]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53/90]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續審[1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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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月19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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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0
📍#區域法院第卅四庭 #續審 [52/20]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續審[6/19]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續審[21/30]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69/90]
📍#區域法院第六庭 #續審[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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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月26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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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0
📍#區域法院第卅四庭 #續審[53/20]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73/90]
📍#區域法院第六庭 #續審[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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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月27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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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0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續審[14/35]
📍#區域法院第卅四庭 #續審[54/20]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續審[11/19]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轉介文件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73/90]
📍#區域法院第六庭 #續審[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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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月28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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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續審[15/35]
📍#區域法院第卅四庭 #續審[55/2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17/44]

🕙10:00
📍#區域法院第六庭 #續審[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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