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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提堂

🙎🏻‍♀️羅(48) 🛑已還押28日

控罪: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行為
涉嫌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9和10條;被告被控於2022年6月6日至2023年3月2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Twitter 和Facebook 發布、提供及/或持續提供陳述、相片、圖片及/或影片,具以下意圖:

a)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别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
d)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
控方指警方已經完成調查,無修訂控罪,可以答辯。

法庭讀出控罪,被告認罪❗️

法庭再讀出詳細案情,警方在網上巡邏,發現被告有兩個Twitter賬戶,和一個Facebook 賬戶,共發佈65段煽動訊息,被告在2023年3月28日在住所附近被截查,搜屋、檢取兩部電話、扣補和做錄影會面;被告同意內容,法庭裁定罪名成立。

辯方採納書面陳辭,補上被告和家人的求情信。

[15:20] 羅官押後一小時判刑。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提堂

🙎🏻‍♀️羅(48)  🛑已還押28日

控罪: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行為
涉嫌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9和10條;被告被控於2022年6月6日至2023年3月2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Twitter 和Facebook 發布、提供及/或持續提供陳述、相片、圖片及/或影片,具以下意圖:

a)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别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
d)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
控方指警方已經完成調查,無修訂控罪,可以答辯。

法庭讀出控罪,被告認罪❗️

法庭再讀出詳細案情,警方在網上巡邏,發現被告有兩個Twitter賬戶,和一個Facebook 賬戶,共發佈65段煽動訊息,被告在2023年3月28日在住所附近被截查,搜屋、檢取兩部電話、扣補和做錄影會面;被告同意內容,法庭裁定罪名成立。

辯方採納書面陳辭,補上被告和家人的求情信。

[15:20] 羅官押後一小時判刑。

[16:24] 開庭
羅官稱本案控罪煽動意圖,係防範罪行,一旦防範失效會影響整個社會,要考慮整體案情:作為、有無計劃、次數、對象、風險、使用嘅工具、內容、尖銳性、影響力,時至今日,當年嘅違法衝擊仍未平靜,有人耿耿於懷,只要有刺激就會死灰復燃,不論身處本地或者海外,志同道合嘅人有支持嘅力量,埋伏危機,貼文閱讀嘅數目,不能單靠數字,期間持續10個月,在超過一個平台貼文,不是單一事件,挑起舊事,絕非無人理會,內容尖銳性,廣泛地發佈,不能夠低估危機;控罪最高刑罰為監禁兩年,罰款5000。

觀察到有計劃挑起情緒,目標係志同道合嘅人,持續左一段時間,內容尖銳;另一方面,不屬於大規模,用日常方式發報,並非精密,個人影響力有限,無呼籲參與未來嘅活動,大部份係轉載,同類案件中嚴重程度較低,採納較低嘅6個月作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份之一,陳辭指未能照顧家人,不能額外減刑,判處監禁4個月。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30101銅鑼灣 #港區國安法 #新案件 #七一刺警

👩🏻曾(23)

控罪: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被控於2023年1月1日,在銅鑼灣崇光百貨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為2021年7月1日崇光百貨外刺傷一名警務人員的梁健輝進行悼念,並展示一幅梁健輝的素描連同一些陳述,具意圖:
(a) 引起憎恨或藐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 (c)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
控方透露的案情,被告為來香港讀書的內地生。

事件一:2023年1月1日在銅鑼灣SOGO,被告準備相框寫梁健輝名同繪圖,下面寫上"點炸彈尋光明",準備3束白花和電子蠟燭,低頭悼念,引起途人圍觀拍攝。

事件二:在昨日(1/6),警方進行第二次搜屋,在被告家中揾到一個包裹,內有兩幅橫額,一大一小,和一封信,大細橫額的內容一樣,都係印有國傷之柱,細橫額掛在被告床頭,大橫額高9米闊3米,收藏在包裹之中;信件由國傷之柱作者簽署。

控辯雙方就保釋陳辭,羅官話已作全面考慮,拒絕保釋申請,辯方放棄八日保釋申請。

案件延後8個星期,至7月28日14: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如果辯方可以答辯,要提早交文件。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20604香港
#新案件

D1 楊 (22)
D2 吳 (22)
D3 陳 (22)

控罪1:刑事損壞
3名被告被控於2022年6月4日在九龍石硤尾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另一人的一個電源箱,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2:刑事損壞
3名被告被控於2022年6月4日在九龍鴨寮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另一人的一個停車收費錶,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3:刑事損壞
3名被告被控於2022年6月4日在九龍黃竹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另一人的一個電源箱,一條燈柱及一個郵箱,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4:刑事損壞
3名被告被控於2022年6月4日在九龍荔枝角道與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另一人的一部偵速攝影機,兩個電源箱及兩條交通燈柱,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5:刑事損壞
3名被告被控於2022年6月4日在九龍上海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另一人的一個垃圾筒,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6:刑事損壞
3名被告被控於2022年6月4日在九龍砵蘭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另一人的一個垃圾筒及一個停車收費錶,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7:刑事損壞
3名被告被控於2022年6月4日在九龍咸美頓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另一人的一條燈柱及一個郵箱,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8:刑事損壞
3名被告被控於2022年6月4日在九龍彌敦道與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另一人的一個電源箱及一條燈柱,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9:刑事損壞
3名被告被控於2022年6月4日在九龍豉油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另一人的一條燈柱,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10:刑事損壞
3名被告被控於2022年6月4日在九龍花園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另一人的一個垃圾筒,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上述控罪指向全部被告)

控罪11:刑事損壞 (指向D1)
被控於2022年6月4日在新界圓敦圍與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另一人的一個垃圾筒,一條燈柱及一個交通燈,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12:刑事損壞(指向D2,3)
被控於2022年6月4日在九龍龍翔道與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另一人的新光中心電房門,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
各被告均申請押後6星期。
書記讀出各項控罪。
控方不反對押後及保釋。
D3希望法庭不施加不得離港的命令,被拒。

全部保釋申請獲批

條件如下:
原有保釋金1000元
不得離開香港
警署報到每星期一次

案件押後至2023年7月27日093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再訊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 #新案件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答辯
👤袁(23)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控罪陳述: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控罪詳情:被告被控於2018年9月7日至2023年3月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Facebook和Instagram發布、提供及/或持續提供一些陳述、相片、圖片及/或影片,具意圖:

a: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别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
📎排期提訊:

控方向法庭呈上同意檢控書,並表示已準備好答辯。辯方有押後案件的申請,因為辯方會提出3個法律爭議,包括:(1)司法管轄權;(2)域外法權;和(3)檢控時限(被告的最後一則帖文是於2022年5月14日發佈,距今已過半年)。

關於第一個爭議,控方表示上訴法庭會於2023年7月4日處理CACC62/2022案,這宗案件會與本案第一個爭議有關;關於第二個和第三個爭議,控方指裁判法院曾在WKCC3506/2022案處理這些爭議,原訟法庭亦會於HCMA8/2023案處理這些爭議(即WKCC3506/2022案的上訴)。

辯方希望以「初步爭議點」的方式處理上述三個爭議,以盡快處理好相關爭議。然而,裁判官認為本案應在審訊其間處理上述爭議,特別是司法管轄權的爭議,否則今日的聆訊便無意義。經討論後,辯方同意法庭會先處理第一個爭議。若果第一個法律爭議在稍後時間被法庭駁回,法庭會於其後審訊才處理第二個和第三個爭議。

經控辯雙方和法庭的討論後,本案會於2023年7月7日15:00作簡短提訊,屆時控辯雙方會向法庭匯報CACC62/2022案的進度,並就日後如何處理本案作商討。

📎保釋申請:

控方反對被告在候訊其間保釋。辯方提出保釋申請。

*受《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P條限制,關於保釋程序的內容並不能發佈。

‼️法庭會於14:45時宣布判決‼️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07月04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已有#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 #提堂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07月26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區域法院第六庭 #裁決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續審[18/25]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 #提堂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07月27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15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32/44]

🕝14:30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求情

🕝14:45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 #判刑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提堂

👤江(63) 🔴已還押28日

控罪: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被控於2022年12月28日至2023年6月26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Facebook發布、提供及/或持續提供一些陳述、相片、圖片及/或影片,具意圖:
(a) 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别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 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
上一次新案提堂詳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884

控方表示警方調查已完畢,無修訂控罪。
控辯雙方已準備答辯:
被告承認控罪🔴

📌法庭讀出案情:
警方發現有一名本地男子於上述時段,以兩個facebook帳戶提供及持續發怖一些具煽動意圖的貼文。 指出Facebook在香港廣泛被使用。
兩個Facebook帳戶分別有250名及104名朋友。被告具兩帳戶的使用權限,包括發怖貼文,修改容許公眾或特定人閱讀信息。
其後警方網絡巡邏隊在被告兩個帳戶中發現20則信息,分為四類:
一,對中央政府憎恨
在Group A信息中可見憎恨中央政府的內容,例如「中共反人類公平自由」「反極權渴望」「見到五星旗就想嘔」「不要忘記海外組織力量繼續抗共」「裝備自己抵抗極權」
在Group B信息也可看出,例如「死共產黨害人害己」「將病毒散播全世界」「共產霸權,唔死都落地獄」「仇恨係要嚟記住」

二,憎恨香港政府
信息例如「香港已死」「無言論自由」「國安法係幫忙打壓異己」「香港已成警察國家」「香港不值得留戀 」「國安法是極權手段」

三,激起香港居民對特區政府的憎恨
信息有關港獨,例如「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香港不獨立會被中共拖累」「把願榮光歸香港變成國歌」「要返到從前重新建立制度」「革命無罪 造反有理」「香港已不是安全地方,可以無故被消失」

四,唆使他人不守法
信息例如「中國其他地方要脫離管治」「台灣是獨立國家」「南海 新疆 蒙古 西藏都不是中國」「台灣是主權國家」「台灣永遠不是中國」

PW1於2023年5月26日在尖沙咀截停及帶走被告,理由與facebook發表煽動有關。PW2在搜屋發現2部手機,1部手提電腦,2部iPad。PW3發現上述裝置均登入過兩個相關的facebook帳戶,帳戶也有被告的個人照片。
在錄影會面上,被告沒有回答兩個帳戶相關的問題。對照被告出入境紀錄,在貼文發怖的時間,被告都在香港境內。

被告同意以上案情。

📌證物處理
證物5~7及證物13~16交還被告,其他由警方保存。
羅官關注證物中的Facebook截圖,不解截圖中帖文下的兩組數字何解。經辯方多輪解釋及舉例說明方得悉一組為他人表達的表情,另一數子則為文字回應的數目。

🌟羅官表示仍未閱畢辯方陳詞大網。辯方表示歉意,因今早才收到控方遞交的案情摘要,已隨即撰寫並盡早呈交法庭。 羅官需休庭廿分鐘閱讀。

📌辯方陳詞大網
1)案情嚴重性:
辯方呈上兩宗由羅官近期審理的煽動案例,包括王案及羅案。
(按:兩位被告同樣因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行為,被判處4個月及5個月監禁。 詳見:
-王案: https://news.ltn.com.tw/news/world/paper/1574644
-羅案: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448 )
辯方指出本案案情較上述兩案為輕。在傳播媒介上,本案只有facebook。兩案則包括facebook、 twitter、連登等;在煽動貼文上,本案有20則,王案有200則,羅案65則;在煽動他人使用武力上,本案不見有,其他兩案的貼文則較為具體,具號召及呼籲重燃街頭抗爭之用意。在針對警方上,兩案均對刺警案作出評論,相反本案缺乏針對警方的言論。
辯方表示被告知道言論越界。中肯地說,被告的言論純粹對政權不喜,只屬情緒宣洩;在引起他人作出回應或行動上,本案超過一半貼文都沒有人作出回應,而控方也只攝取一則回應作為呈堂,沒有一唱一和的情況;貼文瀏覽數量上,被告兩個facebook帳戶朋友數量低,反應少。加上兩個都只屬私人帳戶,並公眾專頁。
羅官質疑其他公眾亦可瀏覽。辯方再解釋指出,這正正是私人帳戶,不是專頁,最多也只是朋友的朋友才能瀏覽。 也不如連登論壇。強調該20則貼文均沒有人轉發。

2)個人背景
被告已步入花甲之年,有穩定職業,一生中沒有行差踏錯,家人朋友老師學生均對被告有極高評價,受人尊重。平時待人接物無可挑剔,樂於助人,積極參與義工,大學退休教授,前大學校長都為被告作出求情。
再者,被告沒有利用詠春拳館去宣揚自已的政治理念。假如被告用拳館專頁,宣傳效用相信為私人帳戶數十倍。 警方在案發後曾上拳館搜證,也一無所獲。
被告在還押期間,亦在牢獄中關心其他人。
被告早有認罪意向,被捕當日主動應警方要求交出兩個帳戶的密碼及同意刪除貼文。望能得到1/3的認罪扣減。

羅官表示需時考慮,案件押後至2023年7月27日14:45(明天)進行判刑,期間被告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